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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面铺装施工注意事项
1、桥面铺装施工前,将梁板顶面预埋钢筋调整规范,对梁板顶面进行全面测量,以确保铺装层的设计厚度调平功能,凿除浮碴、浮浆,清除泥土、石粉等杂物,并用高压水冲洗干净,检查合格后,进行桥面的钢筋绑扎作业。钢筋位置必须符合图纸要求,垫块布设合理,钢筋不得靠混凝土底板,排水盲沟处钢筋降低位置。
2、对所使用的高程控制点与附近的高程点进行联测,以保证桥面标高的准确性。为了施工方便,用四等水准测量在桥面引出4个高程控制点。用全站仪每30米定一个里程控制点。曲线每10米定一个里程控制点。
3、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钢筋绑扎作业,保证钢筋网的牢固性和保护层厚度。同时应注意混凝土护栏钢筋的预埋,保证钢筋位置的准确性。
4、桥面标高的控制采用8#槽钢槽控制,槽钢设在两侧护栏边缘内15cm处,根据里程控制点,每5m测量一点,测出各点梁面的标高,计算铺装层厚度,交底给槽钢安装工人,槽钢安装后,精确测量各点槽钢标高,并调整槽钢标高至设计标高,各点间的槽钢,拉线调平,调平后,每2m
检测一点标高,并检查槽钢的稳定性及槽钢接头的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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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槽钢调整并检查合格后,调整钢筋网的上下保护层,使上下保护层不至于过大或过小,保护层调整后,将梁面上的勾筋勾到桥面钢筋上。
6、砼振捣时首先采用插入式振动棒与平板振动器相结合的方法。应严格控制振捣时间,振捣时间不宜过长,保证混凝土密实即可。过度振捣会造成粗骨料下沉,混凝土表面富浆,上层多为砂浆,极易造成塑性收缩裂纹。一次收浆之后,赶紧盖塑料薄膜,阻止水分的挥发而产生早期塑性收缩裂纹。施工作业面不得过长,从混凝土摊铺到盖塑料薄膜不宜超过45min,尽量控制在30min内。待终凝后撤掉塑料薄膜,然后铺上土工布洒水养护,养护不少于7天。
篇2: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奖惩程序
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奖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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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
编制:
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国华电力公司“安全为天”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华沧电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利用经济杠杆,激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如下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
2定义
2.1奖励——指对安全体系健全、安全状态良好及安全文明工作突出的施工单位和在安全管理上工作成效卓著的个人所给予的各种奖励。包括:发放一次性奖金、通报表扬、授予荣誉证书、授予安全文明施工流动红旗、授予荣誉称号。
2.2惩罚——指对安全文明生产存在的各种问题给予的多种形式处罚。包括:罚款、通报批评、停工整改、黄牌警告、红牌警告。
2.3习惯性违章——指在施工现场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人员(含管理人员)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
2.4“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5事故的定性和等级划分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2.6“四不放过”——指对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参加黄骅发电厂工程建设的各施工单位及个人。
职责
4.1国华沧电工程部安全主管负责组织季度、年度安全检查考核。
4.2监理安全专工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据规定对现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事故隐患、不安全因素等进行记录,并按规定程序给予处理和处罚。
4.3工程部、监理公司负责对各施工单位安全体系运作的监管。
5相关文件
5.1国家经贸厅安全【1999】477号《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运行标准》。
5.2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6制度
6.1总则
6.1.1安全工作实行严格重奖重罚原则。对于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施工人员给予重奖;对于工作失职、“三违”造成事故的人员给予重罚。
6.1.2施工单位凡发生安全事故,除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和有关部门外,还要给予罚款处理。对发生事故单位,除罚款外,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外,对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给予处罚,以便教育其本人及广大职工。
6.1.3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6.1.4安全工作具有一标否决权。
6.1.5奖励基金由国华沧电财务部立帐专款管理,安委会统一掌握使用,严禁挪作它用。施工单位不得将罚款摊入成本。
6.2奖励
6.2.1奖励分单位奖励和个人奖励
6.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6.2.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有关上级文件精神。在认真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宣传安全文明施工常识,杜绝“三违”、改善劳动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奖励一次性奖金1000元。
6.2.2.2长期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安全生产、经常指出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及提出切实可行整改意见者,奖励一次性奖金2000元。
6.2.2.3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奖励一次性奖金2000元。
6.2.2.4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事故责任者不在此例),奖励一次性奖金2000元。
6.2.2.5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
,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经专家评审确认)成绩显著者,奖励一次性奖金5000元,并授予荣誉证书。
6.2.2.6安全活动中成绩突出者给予一定奖励。
6.2.2.7被评为年度安全文明施工的先进个人,每人给予奖励1000元。
6.2.2.8每季度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评比,进行流动红旗奖励。具体办法按《安全文明施工流动红旗竞赛实施细则》进行。
6.3惩罚
6.3.1安全、健康、环保规章制度不健全,给予该单位处罚500-2000元。
6.3.2安全监察网络不健全,处罚500-2000元。
6.3.3施工现场末按合同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每少一人每月处罚2000元。
6.3.4检查发现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不落实者,处罚500—2000元。
6.3.5安全工作不规范、不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活动者,处罚500-2000元。
6.3.6重大施工项目、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检查无安全技术措施和无安全技术施工交底的或虽有安全技术措施,但未完全落实就强行进行施工者,处罚500-3000元。
6.3.7班、组长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连带处罚该项目现场负责人500元。
6.3.8各施工单位安监人员对违章行为不按规定处罚的的,一经发现,处罚安监人员500元及安全主管500元。
6.3.9施工现场凡发生违章待业及违反国华沧电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除对当事者处罚50元-2000元(视违章情节而定)外,还对安全文明管理体系相关环节管理责任者予以追究并处相同额度处罚,并不得将体系的处罚转嫁给当事者。一经发现,对相关人员加倍处罚。
6.3.10国华沧电工程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体系运作不正常;施工现场无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安监人员监督不到位;连带处罚施工监理100元-2000元。
6.3.11凡发生重复性习惯性违章作业者,经当事者加倍处罚,并清退出施工现场。同时连带处罚现场安全负责人和专责安全员、班组长各500元。
6.3.12被照片曝光或整改通知或罚款各项累计达10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态仍不能彻底改变者,将对其发停工整改通知,同时在停工整改期间每天罚款2000-5000元。经过整改达到要求,被责令停工整改者须提出问题原因分析报告,确保复工后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及复工请书等文件,经施工监理和沧电工程部对文件及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6.3.13被发安全通报者,罚款5000元。
6.3.14发生恶性未遂事故者,每次处罚200-5000元。
6.3.15发生轻伤事故,每人次罚款5000元。
6.3.16凡发生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处罚。
6.3.17发生重大责任厂内交通事故者,每次处罚20000元。
6.3.18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扣安全保证金10万元。
6.3.19施工单位因安全设施不完善,或因“三违”,造成一人死亡及以上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必须责令停工整顿。追究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给予经济处罚,其处罚意见由事故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审核,转沧东公司上报国华公司批准。情节特别严重者,其直接责任者应依法遣送司法机关处理。
6.3.20被发黄牌警告、红牌警告者,按《安全一票否决权制度》相应规定处理。
安全文明施工奖惩程序
目的
为全面落实国华沧电工程安全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使“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实施规范化、程序化,可操作性强,同时增加透明度。特制定本程序。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参加沧电工程建设的各施工单位及个人。
职责
3.1沧电工程部安全主管负责组织季度、年度检查考核。
3.2监理安全专工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
3.3安全委员会负责审查奖惩结果。
3.4财务部负责奖惩基金的管理和罚款的收缴。
参考文件
4.1国家经贸厅安全【1999】477号《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4.2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程序
5.1奖励
5.1.1对单位的奖励。
分主参建单位和一般参建单位,主建单位和参建单位各分为一组进行考评,每组各评出一个优胜单位。A、B标单位为主建单位,其它施工单位为一般参建单位。(考评标准相同)。
每季度末由考评小组组织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对各施工单位按照“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评分表”和“文明施工管理评分表。”
5.1.2对个人的奖励。
由施工单位根据考核条件推荐名单,并填写“安全奖励申报表”报施工监理,由施工监理和国华沧电工程部进行复核。复核意见报安全主管领导进行审核。安全主管领导将审核意见报安委会审查批准。
5.2惩罚
5.2.1监理公司、国华沧电安监人员、项目负责专工均可依据有关制度及上级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罚,到少有二人在场见证或拍照取证,并填写“罚款通知单”。
5.2.2罚款等于小于2000元由沧东公司工程部复核,主管安全领导审核签发。
5.2.3罚款超过2000元的报安委会审批签发。
5.2.4本规定中的罚款,国华沧电一律向被罚单位收取(不对个人收取)。被罚单位必须对违章个人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国华沧电工程部。
5.2.5“罚款通知单”一式四份,一份送被处罚单位,一份送施工监理单位、一份送国华沧电工程部登记留存,一份送国华沧电财务部执行。
5.2.6各单位接到罚款通知三天内向国华沧电财务部缴纳罚款,否则财务部从工程进度款中加倍扣罚。
附表
A罚款通知单
B安全奖励申报表
C个人奖励流程
D罚款流程
E违章施工处罚管理标准
附表E
违章施工处罚管理标准
1.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杜绝违章作业和减少不安全行为,确保施工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产秩序,实现黄骅发电厂建设工程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
杜绝五种重大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黄骅发电厂2×600MW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3.处罚规定:
第一章通则
序号违章违纪内容处罚标准(元)
1.不戴安全帽
50/人
2.不系安全带或系帽带不规范
50/人
3.坐安全帽
100/人
4.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
50/人
5.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
50/人
6.高空作业无安全带
100/人
7.赤膊或赤脚
50/人
8.穿背心、穿短裤、穿裙装
50/人
9.穿拖鞋、或穿漏脚趾的凉鞋
50/人
10.高处作业穿易滑、带钉的鞋
50/人
11.上班在工作地点睡觉
100/人
12.上班打扑克牌
100/人
13.作业时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
50/人
14.上班带小孩
100/人
15.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100/人
16.无胸卡上岗
50/人
17.未按通知单按时整改
200/人
18.不按规定标谁拱设防护设施
200/人
19.未经允许拆除或损坏安全防护设施
100/人
20.任意移动或遮盖消防器材
50/人
21.高处作业向下抛扔物件
100/人
22.在施工现场吸烟
50/人
23.高处落物
100/件
24.危除作业区专人监护
200/处
25.任意损坏安全标语、标志、警告牌
200/次
26.不配合安监人员的工作,不服从管理,态度蛮横,
谩骂或侮辱安监人员。
200/次
27.未采取可靠措施,致使材料、垃圾洒落地面。
100/处
第二章建筑
28.脚手架未验收挂牌
200/处
29.脚手板不绑扎
100/块
30.用钢模板或瓦楞板作脚手架
100块
31.用包装箱或设备作脚手板
100/块
32.钢脚手架搭设不用扣件而用铁丝绑扎
100/根
33.脚手架钢竹混用
100/根
34.脚手架无护栏
200/处
35.脚手架无供人员上下爬梯
200/处
36.爬梯踏步间距过大
50/档
37.升降机进出料台无防护设施
50/层
38.在升降机进出料台接送料时,进入吊笼
100/人
39.升降机吊笼载人上下
200/人
40.烟囱、施工上下通讯不畅
200/次
41.在烟囱施工平台上进行电、气焊时未采取措施
100/次
42.墙体砌筑,作业人员站立在墙上工作或行走
100/次
43.烟囱施工平台堆放易燃物且无安全措施
100/次
44.烟囱施工平台无消防设施
100/次
45.砌筑墙体时,在高处向外砍砖
100/人
46.两人同时在同一梯上工作或站在梯子最高两档上施工
100/人
47.野蛮拆除脚手架、管子、脚手板等,乱掷乱抛
500/次
48.高处打毛作业不采取安全隔离措施,造成落物
200/次
49.烟囱施工中,井架上限位失灵或缺陷
200/次
50.卷扬机无棚
200/处
51.使用人字梯时两梯之间无拉绳
100/次
52.在基坑槽挖土不放坡,有塌方的可能
100/处
53.作业平台、走道、脚手架上超荷载堆放物件
200/处
54.升降机等工作完毕,吊笼未放至地主面未切断电源
100/处
55.电锯、平刨机、压刨机等无防护装置
100/台
第三章施工用电
56.电源线头直接插入插座或直接挂在开关上
100/处
57.一般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100/处
58.闸刀型电源开关缺盖
50/只
59.电源线直接绑扎在金属构件上
100/处
60.施工电源柜、盘、箱内线路杂乱
100/处
61.施工电源柜、箱无门锁
50/只
62.施工电源柜、盘、箱内导线剥头过长或压线不牢
50/只
63.未切断电源进行电动工具、设备的检修
200/台
64.施工电缆穿越路面、轨道、通道、墙板等不使用
套管保护或无保护措施
100/处
65.夜间作业照明不足
200/处
第四章起重机械
66.链条葫芦直接绑物起吊
200/处
67.指挥大型起重机械,仅用口哨无指挥旗
50/次
68.一般起重作业中的指挥仅用手势无口哨
30/次
69.各类起重机械的轨道末端,未加设挡板
100/台
70.起重和运输机械操作室内无灭火器材和存放易燃易爆物100/台
71.起吊物上任意堆放物件或移动物末未清理即起吊
100/次
72.人站在起吊物上或在吊物垂直下方指挥
100/人
73.钢丝绳断丝已超过允许范围仍在使用
500/根
74.施工电梯、吊笼无限载提示或起载运行
100/台
75.各类机械的转动装置无防护套、罩
100/台
76砂轮机、无齿锯无安全防护罩
50/台
77.露天使用的卷扬机、焊机及其它设备未加防雨棚
100/台
78.履带式起重机直接在水泥路面上行走
200/次
79.吊笼、电梯钢丝绳不定期检查、无运行记录
100/台
第五章安装
80.氧、乙炔管路漏气
50/处
81.乙炔瓶卧放使用
100/只
82.焊条头不回收,乱丢、乱扔
5/根
83.氧气瓶无瓶帽、防震圈
50/只
84.氧气、乙炔瓶混合存放
100/只
85.电焊机无接地、接零
100台
86.电火焊线穿越道路无防护
50/根
87.未采取安全措施对带压、带电、充油或盛过
油脂的容器等焊接或切割
100/处
88.高处作业未佩带工具袋,物品任意抛扔
100/人
89.高处作业时安装或切割的废料、垃圾不及时清理
100/处
90.高处安装、对口等作业中,使用撬杠时双手使压
100/人
91.靠坐栏杆
200/人
92.无防护措施在有坠落可能的平台、空洞边沿作业、休息或停留100/人
93.用金属导线在高处传递物品
100/处
94.高处作业将材料或工器具放在平台、孔洞临边处
100/处
95.垂直攀登或直立爬梯时,手中拿物
50/人
96.安全网内或隔离设施上的杂物未能及时清理
50/处
97.在无齿锯片上打磨物件
50/次
98.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时,无通风措施、无专人监护100/处
99.使用漏气的喷嘴或向燃着火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100/人
100.仰面研刮磨煤机轴瓦时,未载防护眼镜
100/人
101.分部试运区未设围栏、未挂警告牌
200/处
102.防护栏杆点焊后不及时焊牢
100/米
103.进入煤斗或粉煤仓不工作未系安全带或保险绳,未设专人监护
100/次
104.燃油设备试验时未挂禁火标志,无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配备不足
100/台
105.吹管时,排气口及操作区末设警戒区
200/处
106.无防护措施在钢架、混泥土梁、管道上作业行走
100/人
107.在管道及联箱内放工具、焊条、材料及其它杂物
100/处
108.高处使用的氧、乙炔瓶、氩气瓶未固定
100/处
109.高处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未加阻燃垫物
100/处
110.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无安全施工措施
500/次
111.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
100/人
第六章文明施工
112.设备、材料末接类别、型号堆放整齐、无标识
200/处
113.工具房内物品摆放不整齐,存放危险品
100/处
114.已开箱的设备无防雨、防火措施
200/处
115.施工用水管路泄漏
50/处
116.现场厕所未设专人管理
200/处
117.各沟道不及时清淤,排水不畅
100/处
118.构架及调和表面乱焊、乱割、有积油、泥污
100/次
119.高处清理垃圾乱抛乱撒
200/次
120.施工垃圾未及时清理
100/处
121.材料设备堆放不整齐
100/处
122.直接在已竣工的路面上拌料
200/处
123.施工区域内安全文明标示牌油漆脱落
100/块
124.脚手架上的悬吊物不及时清理
100/处
125.高空防护网上坠落的物件、垃圾不及时清理
100/块
126.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无消防设施
500/处
篇3:施工物料提升机使用及维修保养制度
施工物料提升机使用及维修保养制度
根据建设部现行的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为了进一步加强起重设备管理,规范龙门架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避免龙门架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提升机安装、使用、维修和保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提升机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提升机出厂时,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附产品合格证。安装提升机架体的人员,应按高处作业人员要求,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应配备经正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的专职司机。
三、凡施工现场各类机具、起重设备、施工用电设备安装前必须由公司安全科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方可开工。
四、提升机应具有下列安全防护装置并满足其要求:安全停靠装置或断绳保护装置、楼层口停靠栏杆(门)、吊篮安全门、上料口防护棚、上极限限位器、紧急断电开关、下极限限位器、
缓冲器、超载限制器、短路保护及漏电保护装置、控制开关(禁止使用倒顺开关)。
五、提升机的基础、提升机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六、提升机在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正式验收并通过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符合要求。
安装后使用前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机安装后,应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按照本规范和设计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核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使用前和使用中的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使用前的检查:
1.金属结构有无开焊和明显变形;
2.架体各节点连接螺栓是否紧固;
3.附墙架、缆风绳、地锚位置和安装情况;
4.架体的安装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5.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6.卷扬机的位置是否合理;
7.电气设备及操作系统的可靠性;
8.信号及通讯装置的使用效果是否良好清晰;
9.钢丝绳、滑轮组的固接情况;
10.提升机与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防护情况。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月进行1次,由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检查内容包括:
1.金属结构有无开焊、锈蚀、永久变形;
2.扣件、螺栓连接的紧固情况;
3.提升机构磨损情况及钢丝绳的完好性;
4.安全防护装置有无缺少、失灵和损坏;
5.缆风绳、地锚、附墙架等有无松动;
6.电气设备的接地(或接零)情况;
7.断绳保护装置的灵敏度试验。
日常检查:日常检查由作业司机在班前进行,在确认提升机正常时,方可投入作业。检查内容包括:
1.地锚与缆风绳的连接有无松动;
2.空载提升吊篮做1次上下运行,验证是否正常,并同时碰撞限位器和观察安全门是否灵敏完好;
3.在额定荷载下,将吊篮提升至离地面1~2m高度停机,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和架体的稳定性;
4.安全停靠装置和断绳保护装置的可靠性;
5.吊篮运行通道内有无障碍物;
6.作业司机的视线或通讯装置的使用效果是否清晰良好。
八、凡不符合规范要求、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进行整改,直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安装与拆除作业前,应根据现场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安装与拆除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工交底,确定指挥人员,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十、使用提升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篮。当长料在吊篮中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严禁超载使用;
2、严禁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
3、高架提升作业时,应使用通讯装置联系。低架提升机在多工种、多楼层同时使用时,应专设指挥人员,信号不清不得开机。作业中不论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执行;
4、闭合主电源前或作业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开关板回零位。在重新恢复作业前,应在确认提升机动作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5、发现安全装置、通讯装置失灵时,应立即停机修复。作业中不得随意使用极限限位装置;
6、使用中要经常检查钢丝绳、滑轮工作情况。如发现磨损严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换;
7、采用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吊篮下降时,应在吊篮行至离地面1~2m处,控制缓缓落地,不允许吊篮自由落下直接降至地面;
8、装设摇臂把杆的提升机,作业时,吊篮与摇臂把杆不得同时使用;
9、作业后,将吊篮吊至地面,各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主电源,锁好闸箱。
十一、提升机应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并符合下列规定:
1、司机应按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对提升机各润滑部位,进行注油润滑;
2、维修保养时,应将所有控制开关板至零位,切断主电源,并在闸箱处挂“禁止合闸”标志,必须时应设专人监护;
3、提升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进行保养、维修,排除故障应在停机后进行;
4、更换零部件时,零部件必须与原部件的材质性能相同,并应符合设计与制造标准;
5、维修主要结构所用焊条及焊缝质量,均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6、维修和保养提升机架体顶部时,应搭设上人平台,并应符合高处作业要求。
7、提升机应由安全科或设备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对卷扬机和架体分开管理。
十二、起重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对其机械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并进行空载、限载、超载试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下班时必须放大吊篮、拉下闸刀锁好开关箱。
十三、工地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各种起重设备机械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十四、各种起重设备必须建立使用、保养、维修、管理台帐,并落实专门责任人;
对每台提升机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验收,检修,试验及事故情。
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
篇4: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一、全面、系统地熟悉施工图纸。
二、按图纸要求,考虑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因素。
1、建材质量问题:必须由供货方提供有效质量证书;水泥进市许可证;必要时对钢材、水泥、红砖等送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后方能使用。
2、施工操作技术问题:控制砼配比、确保砼标号;坚持石子冲洗,坚持黄砂粒度和净度。
三、根据图纸要求考虑分部分项的安全技术问题,提出针对性地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工程技术负责人对有关安全技术,必须经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查同意。
五、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工程技术部安技科初审备案。
2、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该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审定后执行。
3、特殊工程、特殊工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定。
4、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具有法定制约作用,必须认真执行,因条件变化或其他因素而变更,必须通过原编审、审批人员办理变更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
篇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
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
第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
(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
(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
(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
(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第八条
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并应设置在远离火源、固定动火作业场、疏散通道及人员和建筑物相对集中的避风处。
第十条
宿舍、锅炉房和食物制作间不应设置于在建工程内。可燃、易燃和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禁止布置在高压线下。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临建设施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临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m)
名称
临建设施
办公用房、宿舍
食物制作间、锅炉房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可燃材料库房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固定动火作业场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在建工程
高度不大于24m
101010高度大于24m
15101515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四条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接近在建工程、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品存放区的要求;
(二)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分别不应小于4m;
(三)消防车道宜设置成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
(四)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
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
临时疏散通道可利用在建工程结构已完的水平结构、建筑楼梯,也可采用不燃及难燃材料制作的其他临时疏散设施。对于房屋建筑,作业位置距疏散通道出入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
疏散通道出口不宜设置大门,如确需设置大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且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四章临时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施工现场宜采用已施工完毕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永久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保持同步,但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受施工条件限制,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施工或无法正常使用时,应落实有效容积能满足火灾延续时间1h室内消防用水量要求的临时消防水源,并根据施工进度同步敷设消防供水管道,每2层设置1只消防卷盘。
临时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临时消防水池。当临时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管网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一)可燃、易燃物存放及其使用场所;
(二)动火作业场所;
(三)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四)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
(五)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第十八条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的可能火灾类型相匹配;每个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第十九条
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和夜间照明;对于无天然采光的疏散通道应增设人工照明设施,无天然采光的场所及高度超过50m的在建工程,疏散通道照明应配备应急电源。
第五章
电气线路及明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配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
(二)严禁使用陈旧老化、破损、线芯裸露的导线;
(三)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或封闭式阻燃线槽。
(四)严禁不按操作规程和要求敷设或连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明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易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前。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明火作业。
采用可燃保温、防水材料进行保温、防水施工时,应组织分段流水施工,并及时隐蔽,严禁在裸露的可燃保温、防水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室内使用油漆、有机溶剂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资,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严禁明火作业和吸烟。
施工现场调配油漆、稀料、醇酸清漆等危险作业应在在建工程之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外立面改造、室内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施工时,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场所)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域和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区域和其他区域的消防安全。
第六章日常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消防安全状况。检查的重点部位为员工宿舍、厨房、临时仓库、堆场、变配电房等。
第二十四条
检查的形式为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一)防火巡查
1、防火巡查频次和人员
(1)施工现场的防火巡查应保证每日不少于两次,其重点应加强对员工宿舍的夜间巡查,应保证每晚不少于一次;对临时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的巡查应每日不少于一次。
(2)防火巡查由工程施工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由施工现场安全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具体实施。
2、防火巡查内容
(1)临建设施的布置是否占用防火间距。
(2)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是否布置在高压线下;
(3)有无乱拉、乱设临时电气线路、增设大功率电器设备等违章用电的情况;
(4)有无使用明火照明、不规范使用蚊香、蜡烛或擅自使用煤油炉、液化气灶等违章用火的情况;
(5)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临时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6)临时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整、被埋压、圈占、遮挡;
(7)临时消防水源储水量是否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
(8)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作业层的醒目位置是否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9)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0)巡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巡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处置情况;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均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二)防火检查
1、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设备维修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施工现场的防火检查;
(2)工程施工单位所属各部门或区段负责人应至少每周组织本部门或区段员工对责任区域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2、防火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2)施工现场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的划分情况,是否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3)是否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对固定或临时消防设施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和全面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查,确保完整好用;
(6)各部门或区段每日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值班情况和记录情况;
(7)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8)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0)防火检查应如实填写相应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一)工程施工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本施工现场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及负责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二)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工程施工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止施工。
(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章火灾扑救和宣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配齐必备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编制初起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组织演练,全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符合施工现场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后,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报“119”火警,通知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进行初期处置。
第二十九条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义务消防队应在3分钟内形成应急战斗力量,按照预案分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通讯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二)根据火灾情况,使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三)向火场有关人员提供防护装备,救护、转移伤员。
(四)警戒火场险情,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护火场秩序,接应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当熟悉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疏散:
(一)施工现场宿舍区发生火灾时应指定一至两名员工作为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火场人员有序疏散。
(二)火灾发生后,疏散引导员应当立即通过扩音器或喊话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火场人员逃生。
(三)火灾无法控制时,工程施工单位火场指挥员应当命令所有参加火灾处置人员撤离。
第三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利用工程进场前、节假日等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一)工程施工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使每名员工了解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施工现场、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掌握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临建设施,是指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并随施工进度建造或拆除的办公、生活、生产用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临时消防设施,是指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过程中初起火灾的器材、设备和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
(三)临时疏散通道,是指由不燃、难燃材料制作,供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路径,如走道、楼梯、斜道、爬梯和道路等。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