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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GMP管理文件
文件名称
销售记录制度
文件编码
Y*-GL06-002-00
制定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制定日期*年*月*日
审核日期*年*月*日
批准日期*年*月*日
颁发部门
质量保证部
颁发数量
份
生效日期*年*月*日
分发部门
营销部、质量保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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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建立产品销售记录的管理规定,加强对销售记录的管理,保证销售记录能准确、完整地反应产品的销售去向,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及时全部收回。
二范围:
本公司产品销售记录的管理。
三责任者:
营销部、质量保证部
四管理制度:
1.本公司每批产品的销售均应由营销中心负责填写批销售记录。
2.销售记录内容包括:
2.1产品编号、产品名称及规格、剂型
2.2产品批号及批量
2.3检验报告单号
2.4单位和发货数量
2.5收货单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6发货人和发货日期
2.7货运方式
3.销售记录的填写:
3.1销售记录的填写应遵守原始记录填写的有关规定,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不随意涂改,需更改时,应将原数据划掉后,在旁边填写真实的数据,原数据应仍可辨认,更改者在更改处签全名。
3.2填写数量时,计量单位应统一,以免在统计计算时发生差错。
3.3不同品种、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产品的销售记录应分别填写。
3.4产品销售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
3.5一批产品销售完后,销售记录管理员应核对本批产品的入库量与销售数量,二者应完全一致,若有偏差应及时调查处理。
4.销售记录的保管:
4.1销售记录应由营销部销售记录管理员统一保管。
4.2销售记录应专柜保管,以保证其安全,防止遗失或损坏。
4.3产品的销售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5.销售记录的查阅:
5.1为便于查阅,销售记录应根据产品的名称、规格、剂型、产品批号,分类按顺序保存,并编制检索目录。
5.2销售记录属保密材料,有关部门需查阅时,应办理查阅手续,经营销部经理批准后方可查阅。
5.3查阅时应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时应保证不得损坏或遗失,查阅后及时归还。
6.销售记录的销毁:销售记录管理员每年应将超过保存期限的销售记录造册登记,报质量保证部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应由质量保证部检查员监督,销毁后登记并由双方签字。
篇2: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为了使本公司经营有序开展,按商品购销及台帐制度,供财务、采购、销售参照执行:
一、公司与供货商的交易,应当索取供货商相应的证照,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进货发票、出厂合格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必须要加盖供应商的公章及联系电话),并每年核对一次。
二、公司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合格证和检疫证明(复印件必须要加盖供应商的公章),一式二份,一份交购货方备案,一份由公司留存。
三、公司要对每日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将品名、产地、生产或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商姓名等内容记录台帐。
四、公司要将供货商提供的各种资料和进货发票(包括进货单),按批次装订保存完整,以备查验。
五、公司除详细等进货内容外,还应当将销售情况认真详细的登记,一旦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售出,可按照销售记录迅速找到消费者找到并召回售出食品。
六、厂家按销售单及对应发票,准确发货,送货至客户,并请客户在送货单签字确认所收到商品无误。
七、客户退货商品直接交予公司或厂家,本公司财务必须做好退货记录。
八、每日一次上报收发存报表。
篇3: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20**年第55号公告)【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20**年第55号公告
【发布日期】20**-04-05
【生效日期】20**-10-01
【效力】
【备注】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第一条
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加强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附件1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食品进口记录是指记载食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是指记载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将进口食品提供给食品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四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进口食品结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的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进口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七条
收货人建立的食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记录格式见附件1。
第八条
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
第九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进口食品销售记录(食品进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条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等内容。
销售流向记录应当包括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购货人(使用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库单号、发票流水编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记录格式见附件2。
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记录格式见附件3。
第十一条
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销售记录档案材料: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自用食品的收货人还应当保存加工使用记录等资料。
第十二条
收货人应当妥善保存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防止污染、破损和遗失。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进口食品结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收货人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收货人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实际收货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年10月1日起实行。
篇4: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为了使公司经营有序开展,按商品购销及台帐制度,供财务、采购、销售参照执行:
一、经营者与供货商的交易,应当索取供货商相应的证照,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进货发票、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并每年核对一次。
二、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合格证和检疫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一份交购货方备案,一份由经营者本人留存。
三、经营者要对每日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将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或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商姓名等内容记录台帐。
四、经营者要将供货商提供的各种资料和进货发票(包括进货单),按批次装订保存完整。以备查验。
五、经营者除详细等进货内容外,还应当将销售情况认真详细的登记,一旦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售出,可按照销售记录迅速找到消费者找到并召回售出食品。
六、厂家按销售单及对应发票,准确发货,送货至客户,并请客户在送货单签字确认所收到商品无误。
七、客户退货商品直接交予厂家,本公司财务做好退货记录。
八、每日一次上报收发存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