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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防治方案(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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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防治方案(附:实施细则)

  ***医院慢性病防治方案

  (附:实施细则)

  为加强慢性病防治,规范慢性病患者管理,我院经院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防治方案:

  一.成立慢性病防治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成员职责:

  组长职责:

  督导完善慢性病防治工作体系,以加强慢性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及服务能力。

  各成员职责:

  1.收集基础资料,开展慢性病诊断工作。

  2.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3.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方式行动。

  4.建立和完善慢性病监测系统。

  5.重视慢性病高危人群,采取预防性干预措施。

  三.成立慢性病防治办公室:

  主任:

  成员:

  职责:

  1.明确主要策略和行动措施。

  2.建立慢性病信息管理平台,定期发布慢性病预防控制相关信息。

  3.建立慢性病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慢性病管理效果评估。

  4.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5.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做好保障措施。

  ***人民医院

  二零一三年三月四号

慢性病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慢性病即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不是特指某种疾病,而是对一类起病隐匿,病程长且病情迁延不愈,缺乏确切的传染性生物病因证据,病因复杂,且有些尚未完全被确认的疾病的概括性总称。

  2.慢性病主要指以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冠心病、脑卒中等)、消化系统疾病(糖尿病等)、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慢性气管炎、肺气肿等)、关节炎风湿病、精神异常和精神病等为代表的一组疾病,具有病程长、病因复杂、健康损害和社会危害严重等特点。

  3.对慢性病进行管理是以健康为中心、以人为本的管理,实现的是慢性病管理的人性化服务、全程连续性服务、有效便捷性服务、信息化服务、经济廉价性服务、公平性享有服务、家庭式服务、遵循不断发展的医学观服务。

  4.慢性病管理严格按照慢性病的分类进行专门性、有差别性管理。

  5.积极发扬传统中医药技术在慢性病防治的重要作用,坚持预防为主,中西医结合。

  6.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对慢性病人群的随访和督导管理。

  7.根据实际情况和病情情况以及病人的需要,在必要时启动双向转诊机制;实施对慢性病病人的必要转诊和接诊;严格按照转诊管理制度做好转诊实施过程。

  8.根据实际情况和病情情况以及病人的需要,在必要时严格按照家庭病床管理办法启动建立家庭病床机制;实施家庭病床式服务管理,仿效医院查房制度建立查床制度,严格查床。

  9.根据慢性病病人的病情状态,在征得同意的基础上,在必要时必须及时启动临终关怀服务项目,做好临终关怀服务管理。

  10.根据具体慢性病的发病病程以及发病的危险因素实施对慢性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特点,实施对慢性病人群的健康促进和健康计划性措施;做好社区诊断和社区干预性措施。

  11.结合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除了心脑血管疾病外的慢性病筛查工作,制定筛查工作方案和实施工作步骤,做好筛查处理干预措施。

  12.结合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核验开展慢性病管理核验工作。

  13.慢性病的管理是一项连续性的工程,必须做好及时记录、及时反馈、有效并且准确,保证慢性病人群的健康;管理好慢性病人群的档案,实现档案辅助研究和决策社区开展公共卫生政策、科研教学的价值。

  14.慢性病管理必须要有专(兼)职人员,必须加强对专(兼)职医务人员的培训。

  15.必须开展对全体医务人员关于慢性病防治的培训,提高他们对慢性病防治的业务水平。

  16.慢性病管理要实现慢性病管理的统一规范化、系统化管理、信息化管理、可及性管理、方便快捷性管理、经济有效性管理;对重点慢性病人群严格实施系统管理。

  17.建立慢性病管理系统,严格慢性病资金专款专用,严格随访制度,严格专(兼)职人员职责,严格中心主任和慢性病项目负责人职责。

  二:慢性病人群建档

  18.慢性病人群建档就是针对存在和有可能存在慢性病的人群建立基本健康档案,实现对慢性病人群三级预防管理。

  19.凡是在就诊过程中发现有存在慢性病的或者怀疑有可能患上慢性病的、处于高危反应的(高危环境、对环境有高危反应、高危疾病)、以及其他特殊人群的,都必须要及时建立档案或者病历。

  20.建立的档案必须包含如下几个重要内容:个人基本材料、危险因素、健康问题。

  (1)个人基本材料包含:姓名、年龄、性别、民族、住址、有无过敏史、身高、体重、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医保类型。其余的血型、职业、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医保号码可以选择填写。

  (2)危险因素调查必须包含吸烟和喝酒史、有无药物依赖、饮食习惯、运动习惯、家族病史、居住条件(所处的社区环境)、既往史、作息习惯、生活自理能力等。

  (3)健康问题主要包含目前主要的健康问题和临时健康问题。健康问题的书写必须包含主诉,既往史、现病史包含检查出来的客观材料,评价或者诊断,针对健康问题提出的治疗措施和保健指导。总之写健康问题时必须包含SOAP的材料。

  (4)在健康危险因素中如果遇见的是高危反应以及特殊人群的病人时要注意填写出现的影响健康的生活事件以及影响程度,危害程度,影响长度等。

  21.在建立档案的同时必须把当日的病程流程记录在档案里面,以便查阅和管理。

  22.在书写病程流程的时候,首先必须针对35岁以上测量血压和45岁以上测量血糖的测量结果写进档案。必须把今天基本的体格检查的各个项目写进档案,纸质档案必须附带所有检查的检查和化验单。

  23.针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必须在病程流程中书写适于的中医技术。

  24.在病程流程中必须写明目前疾病的状况,诊断,治疗措施和保健指导;如果是残疾人或者是需要保健的需要写明保健康复指导措施和具体康复保健流程以及量的多少、持续时间、程度等等。

  25.在输入高血压、糖尿病等主要健康问题的时候必须填补SOAP资料以及随访日程记录、评价、常用药物指导、疾病级别、合并症等。病程流程中必须把检查的项目以及诊断结果、治疗措施、保健指导等写入档案。

  26.健康问题的疾病编码全部采用国家(ICD)标准或者电子系统标准。

  27.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后发现居民来就诊等就必须把病人当日就诊的具体情况及时记录在档案并且输入电脑。在随访过程中必须把病人的主诉等及时记录在案以备在随访后及时入档备查。

  28.属于慢性病尤其是重点慢性病的人群的健康档案必须在每年更新一次SOAP材料。

  29.每一个慢性病人建立一份档案,进行专人专案管理。可以和家庭档案放在一起。

  30.必须保证每一份健康档案的真实可靠,杜绝假档出现;

  31.必须保证每一份档案的有效性、有参考价值性;

  32.必须给予每一份档案及时更新,杜绝死档;

  33.必须保证每一份档案的完整性,杜绝空缺漏项。必须严谨细致地填写,杜绝张冠李戴,杜绝逻辑出错。

  34.每年年初必须做好本年度建档工作计划,包含建档份数、建档质量所要达到的程度。年底做好建档工作质量总结。定期开展建档质量评估。

  35.卫生局社区办、中心专(兼)职、项目组负责人要做到监督责任,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检查建档情况、建档质量,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指导建议。

  36.专(兼)职人员必须开展建档自查工作,保证第29、30、31、32条的贯彻落实,定期督察建档,作出建档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小结。

  三:重点慢性病的管理

  37.重点慢性病主要指的是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以及恶性肿瘤等。

  38.高血压是一种病因尚未明确的临床常见的综合征,以动脉血压升高为主要表现,能引起动脉、脑和心、肾等脏器的损害。凡在未用抗高血压药情况下,连续两次测量血压。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具有二者之一即可诊断为高血压。高血压可分为原发性(高血压病)和继发性(症状高血压)两大类。

  39.高血压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高血压病早期以头痛、头晕等神经系统功能失调状症为主,后朗则表现为心、脑、肾功能不全所致的症状。预防本病要注意生活有规律,饮食有节,宜清淡、少食动物脂肪,勿过嗜烟酒;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注意劳逸结合;定期体检,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40.对高血压管理进行分级三级管理(一级高血压、二级高血压、三级高血压)、系统管理和随访管理。管理要求对高血压一级实现年度随访管理不少于4次、二级高血压管理不少于6次、三级高血压不少于12次。

  41.糖尿病是一种糖、脂、蛋白质代谢紊乱的慢性病,主要表现为人体血液中糖分含量居高不下从而引起多饮、多食、

  多尿、乏力等症状,控制不好将引发人体循环系统、神经系统等病变,进而引发高血压、心脏病、肾病、脑中风、失明、双足溃烂等并发症。临床典型病例可出现多尿、多饮、多食、消瘦等表现,即“三多一少”症状。其可以分为Ⅰ型和Ⅱ型、妊娠糖尿病、其他特殊类型糖尿病。

  42.本细则糖尿病系统管理主要是针对Ⅰ型和Ⅱ型糖尿病实施管理。要求Ⅰ型糖尿病一年随访4次以上,Ⅱ型糖尿病要求每个月随访1次;并且时刻监测糖尿病患者的血糖(空腹血糖、餐后2小时血糖、随机血糖)、尿糖。

  43.脑卒中是一种突然起病的脑血液循环障碍性疾病。临床表现以猝然昏扑、不省人事或突然发生口眼歪斜、半身不遂、舌强言蹇、智力障碍为主要特征。脑中风包括缺血性中风(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动脉粥样硬化性血栓性脑梗塞、腔隙性脑梗塞、脑栓塞)、出血性中风(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脑病和血管性痴呆四大类。

  44.脑卒中管理要求每个月随访1次。对于发作期的患者要增加随访次数或者建立家庭病床或转诊到综合性医院,并且做好随访记录或查床记录或转诊登记。

  45.冠心病是一种由冠状动脉器质性(动脉粥样硬化或动力性血管痉挛)狭窄或阻塞引起的心肌缺血缺氧(心绞痛)或心肌坏死(心肌梗塞)的心脏病,亦称缺血性心脏病。可分为心绞痛型、心肌梗塞型、心肌梗塞型)、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型、猝死型。

  46.冠心病管理要求每一年随访不低于4次;对于发作期的患者随访要进行连续性、不间断性随访,并积极建议病人转诊治疗或给予建立家庭病床。

  47.恶性肿瘤即癌症,是与良性肿瘤相区分的,是指机体在各种致瘤因素作用下,局部组织的细胞异常增生而形成的局部肿块并且破坏组织、器官的结构和功能,引起坏死出血合并感染,患者最终可能由于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48.恶性肿瘤管理要求每一年至少随访2次,开展健康教育一次,积极引导病人的乐观治疗、保持心理平衡,积极引导病人心理状态良性发展。对于晚期病人在征得同意下适时开展临终关怀。

  49.对于重点慢性病要求专(兼)职人员要根据患者的情况制定适应的健康督导计划并且督促其执行计划。计划包含如何规范正常的行为生活、生产方式,适当运动,平衡心理,以及合理饮食、引导其恢复自理生活能力和康复训练。

  50.建立和使用重点慢性病的统一卡片和登记记录本,对随访过程要进行及时登记入档,及时加入信息档案,实时更新。

  51.提高35岁以上首诊患者测量血压、45岁以上测量血糖的覆盖率。

  52.对重点慢性病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管理每一季度按照计划开展不少于1次。

  53.实现对重点慢性病干预治疗的经济、便捷、有效性、可及的服务管理。

  54.对重点慢性病人群实现电子病历化管理,每年对其开展控制评估高血压1次、糖尿病4次以上。

  55.大力开展社区重点慢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高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56.专(兼)职要对重点慢性病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进行及时核实核验,对病历和处方的合理用药进行核查核验,杜绝不合理用药。

  四:人员与培训

  57.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慢性病管理人员,并且得经过培训并且取得慢性病管理培训证书和资格方可上岗任职。

  58.慢性病管理专(兼)职人员的职责是:

  (1)熟悉并掌握责任社区各类慢性疾病的患、发病情况、患者的个人信息、资料以及变动情况,社区内主要慢性疾病的患、发病趋势。

  (2)严格遵守慢性疾病相关的管理规定,负责制定并落实慢性疾病病人的随访、体检、康复治疗指导和健康教育的工作计划。

  (3)遵守居民健康档案使用的有关规定,切实按计划做好随访、体检、长期用药和接诊记录的规范书写并录入电脑。

  (4)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规定,做好社区居民慢性疾病相关的生活行为因素的监测工作。

  (5)按照各类慢性疾病系统管理要求,做好资料的分析、统计工作,及时上报中心(站)信息资料室。

  (6)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认真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

  (7)积极开展慢性病质量管理自查工作。包括档案质量、合理用药、随访质量、督导质量、规范治疗等。

  59.定期开展对社区医务人员的慢性病防治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

  60.加强专(兼)职人员继续再教育培训;加强社区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其在防治慢性病的业务技能水平。

  61.对医务人员的培训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有步骤,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并且做好培训的考核和档案的记录。

  五:慢性病档案的管理

  62.慢性病管理的档案包括慢性病人群的个体档案以及慢性病工作的档案。

  63.慢性病管理的工作档案包括慢性病年度和季度工作计划、总结;慢性病管理培训登记本、培训材料、考核指标、考核方案、慢性病筛查方案、慢性病管理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辖区慢性病发病、患病情况,辖区社会经济以及医疗、人群行为生活生产方式;各项工作指导和政策。

  64.慢性病人群档案包括健康档案、病历、调查或者筛查表、慢性病登记本、检查化验单、随访记录本、健康教育处方等。

  65.对于慢性病人群进行分类建档时,必须使用统一的卡片和登记本。

  66.对于慢性病档案的管理要进一步依托信息系统实现档案的信息化。

  67.对慢性病管理使用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相并存,纸质档案在进行及时录入电子档案的同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68.必须要用保存纸质档案的档案盒或者档案架子,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年份或者病种进行分类归档。

  69.对慢性病有需要进行体格等检查的,必须把检查结果单黏贴在档案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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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要妥善管理好慢性病档案,实现慢性病档案的价值性以及疾病的监测作用。

  71.针对慢性病管理的工作档案按照年度进行装订,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对于政策、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度、规范等公文保存期限不少于公文规定的年限。

  72.在装订慢性病人档案时必须要仔细认真,杜绝出现档案差错。

  73.每一年度都要对慢性病管理的档案进行核实核验,准确无误后方可入档。

  74.必须要注重电子档案的信息安全,杜绝电子档案的遗失和泄露,尤其要严格保护慢性病人的个人基本材料以及一些设计医学隐私、个人隐私资料的不外露。

  75.慢性病人群同样具有卫生法规定的权利查阅、复制客观性档案和病历。

  76.对于慢性病人群的病历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专门管理。

  77.对于慢性病档案管理工作要做好总结和计划。

  六:慢性病的健康促进以及三级预防

  78.积极开展慢性三级预防,重点在于一级预防。

  79.在对慢性病筛查过程中积极开展一级预防,在一级预防中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实现对慢性病人的早发现,早诊断,引导居民健康的行为生活生产习惯。

  80.积极开展早治疗与预防并发症的二级预防。对于慢性病人群积极引导其接受治疗、遵医嘱服药,定期复查复检。目的在防治病情的恶化,使得病情向良性方向发展,实现对慢性病的控制率、规范治疗率;防止并发症的发生。

  81.开展慢性病的康复与防止病情复发的三级预防。对于慢性病病人督促其按期服药,积极开展康复期健康教育,引导良好心态、合理饮食、适当运动、规范生活生产行为。目的在逐步实现慢性病病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对疾病抵抗能力,防止病情复发等。

  82.每年必须面向社区居民开展不少于4次针对慢性病的健康教育。

  83.针对个别的慢性病个体要在随访过程中同时开展健康教育、引导健康促进。

  84.慢性病健康教育处方要具体、可操作性、经济可及。

  85.开展慢性病健康教育要及时记录,及时反馈居民的需求。

  86.定期开展大型健康宣传活动,宣传社区慢性病防治措施,积极引导居民参与。定期参与开展慢性病防治宣传活动。

  87.做好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总结,做好健康促进方案。

  88.定期到居民社区中去宣传发放慢性病防治材料,做好健康教育板块或者墙报,实现慢性病防治知识深入到社区每一个宣传栏,每一个人心中。

  七:慢性病管理的核验

  89.每年和每一季度都将开展对慢性病管理的核验。

  90.核验的目的在于促进慢性病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提高慢性病管理的家庭化服务模式。

  91.核验的指标是重点慢性病建档率以及建档质量、35岁以上首诊患者测量血压率、45岁以上人群每一年测血糖覆盖率、慢性病系统管理率、知识防治的知晓率、规范治疗率、血压血糖控制率、健康教育覆盖率、随访覆盖率。

  92.如上指标的总体标准是知晓率大于70%,规范治疗率大于50%,控制率大于30%,系统管理率大于80%,测量血压覆盖率大于90%,测量血糖率大于50%,建档率大于50%。

  93.建档率将在20**年实现80%的突破,控制率将实现60%的突破。系统管理率将实现96%的突破;规范治疗率将实现80%的突破。

  94.慢性病管理合格者即为核验分数达到按照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分数140分的60%,84分。

  八:慢性病的随访制度

  95.对于慢性病的随访将采取严格的随访制度,包含随访登记记录、随访病人签字、随访指导记录等。

  96.专兼职人员必须按时到慢性病人群家中或者约好慢性病人群到社区中心(站)开展随访工作。

  97.专兼职人员进行随访时必须做好随访记录,记录中必须包含随访者姓名、性别、年龄,随访日期,随访内容,给予的保健指导、治疗措施建议,受访者和随访者到场签到,随访日期必须精确到时刻,随访地点。

  98.严禁随访者在慢性病人家中实施挂瓶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医疗活动,违反者后果自己负责,并将追究个人责任。

  99.有建立慢性病家庭病床的开展随访以及查床制度将严格按照家庭病床制度和实施办法来进行规范,违反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责任医生监察制度和签字制度,病人告知和知情同意制度。

  100.在慢性病随访过程中发现与慢性病相关的并发症以及其他病情,专兼职人员都必须做好记录,并建议病人随时进一步检查或者建议病人进行转诊治疗。

篇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篇3:大学生测绘实践创新技能大赛实施细则

  湖南省第三届大学生测绘实践创新技能大赛实施细则

  根据湖南省测绘学会测绘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举办湖南省第三届大学生测绘实践创新技能大赛的通知和相关测绘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次大赛实施细则。

  一、执行规范

  本次比赛包括二项内容:四等水准测量、一级导线测量。执行规范:

  1、《城市测量规范》(GJJ8-99);

  2、《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20**)。

  二、参赛使用仪器

  四等水准测量:采用具有符合水准器的DS3光学水准仪(不得使用自动安平仪器)。

  一级导线测量:全站仪(精度不高于:测角精度2″,测距精度2+2ppm,不得使用带有马达伺服型全站仪)。

  三、比赛场地及范围

  1、四等水准测量:约1km的闭合或附合水准路线

  2、一级导线测量:由已知点和三个未知点组成的闭合或附合导线

  四、竞赛内容

  1、四等水准测量:参赛组独立完成规定路线的四等水准测量,给出已知高程点,要求在实测水准路线上经过3个指定未知点并测算其高程,具体技术要求及评分标准见细则。

  2、导线测量:参赛组独立完成规定路线的一级闭(附)合导线测量,要求在闭(附)合导线路线上经过3个指定未知点并测算其坐标,具体技术要求及评分标准见细则。

  五、实施细则与评分标准

  (一)四等水准测量比赛实施细则

  1、测量要求

  1)参赛组(每组4人)独立完成指定路线的四等水准测量,每人至少完成1测段的仪器安置、观测、记录计算工作;

  2)要求在闭(或附)合水准路线上经过3个指定待定点并测算其高程;

  3)四等水准测量按双面尺法观测,观测时前、后视距离必须读取上、下丝读数计算(上、下丝读数应记录在手薄中),每测站观测顺序按“后-后-前-前”或“后-前-前-后”均可,按规定格式记录。

  2、比赛要求

  1)各组独立观测一条水准路线,路线的起始点及待定点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先确定,各组现场抽签确定点组。

  2)裁判计时并在观测记录手簿、相关计算表格上签名,各组委委员现场观察测量过程。

  3)记录必须用组委会发的有盖章的记录手薄,每测段一页。

  4)水准测量各段设站数不限,但每测段测站数必须为偶数。

  5)在连续各测站上安置水准仪的三脚架时,应使其中的两脚与水准路线的方向大致平行,第三脚(有皮带)轮换置于路线方向的左侧或右侧。

  6)除路线转弯处外,每一测站上的仪器和前后视标尺的三个位置,应尽量接近在一条直线上。

  7)手簿一律用铅笔填写,记录的文字与数字力求清晰、整洁,不得潦草模糊。手簿中任何原始记录不得涂擦,对原始记录有错误的数字与文字,应仔细核对后以单线划去,在其上方填写更正的数字与文字,并在备考栏内注明原因。原始读数的毫米位、厘米位数字不得改动。对作废的记录,亦用单线划去,并注明原因及重测结果记于何处,重测记录应加注“重测”二字。

  8)因测站观测超限,在本站观测时发现的应立即重测;如迁站后发现,则应从水准点或间歇点开始重测。

  9)各组计算出水准路线的高差闭合差及高差闭合差容许值以及待定点的改正后高程。计算表格由组委会提供。现场使用非编程计算器进行计算,提交成果包括外业原始记录手簿和内业计算成果。

  10)计时方法:观测计算时间计时是从裁判宣布开始观测到上交成果资料为止。

  3、技术要求

  1)观测按相应的测量标准的要求执行,外业观测中如严重违反相关规则或因违规操作仪器导致仪器损坏的,将取消比赛资格。

  2)仪器的操作应符合要求,水准测量迁站时仪器不需装箱,但测量结束后仪器必须装箱。

  3)不得践踏草坪,如有发生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4)严重违反观测程序,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5)手簿应记录完整、符合规定。在表头中应标明参赛队名称、组编号、每测段起止点号/名、观测员、记录员等相关信息。

  6)记录和计算按规范执行。计算表中应注明高差闭合差和高差闭合差容许值。水准测量主要技术要求见表1。

  表1水准测量基本技术要求

  项目

  等级

  视线长度(m)前后

  视距较差

  (m)任一测段前后视累积差

  (m)黑红面读数之差(mm)黑红面所测高差较差(mm)闭合路线高差闭合差(mm)四等水准测量

  ≤100≤3.0≤10.0≤3.0≤5.0注:

  L为水准路线长度,以km计。

  7)记录规定:

  ①不得转抄成果,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②不得伪造数据,一经发现取消比赛资格;

  ③不得涂改或划改原始读数的厘米及毫米位、不得就字改字、不得连环涂改;

  ④个别测站需要重测的,应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

  ⑤不得用橡皮擦、刀片刮、胶带粘;

  ⑥字迹清晰工整;

  ⑦按顺序记录,不得空栏;

  ⑧手簿不得空页、撕页。

  8)各参赛组独立作业,不允许故意妨碍或阻挡其他参赛组的观测,经劝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4、评分标准

  以参赛组完成作业的速度、质量评定成绩,其中速度占30%,成果质量占70%。

  1)时间:满分成绩为30分,以各组有效完成时间为准(以分钟计)计分。

  计算方法:设该项成绩满分为30分,所有参赛组中最短完成的时间为,最长完成的时间为,各组成绩(时间计为)按下列公式计算:

  注:如未按规定进行轮换,每违反一段在中扣2分。

  2)观测质量:满分为44分。

  ①测站限差及计算考核(16分):以技术要求中所列项目为考核对象,符合规范规定限差为合格,每超限一处扣2分,计算错、漏一处扣1分(与计算错误数据相关联处不再扣分),扣完为止。

  ②记录规范性(16分):考核项目包括记录工整、符合记录规定,计算准确等。一般情况下,中丝读数观测值不得改动厘米、毫米位,米、分米不得连环涂改,违反一处扣2分(涂改不规范者,每处扣1分);每测段要求计算检核,但在记录末页检核栏内可不做总检核,计算检核应包括视距计算检核、黑面高差计算检核、红面高差计算检核和高差中数计算检核,缺一项扣1分;原始记录第1站备注栏内应标注前后尺尺常数,若缺项扣1分;原始记录首页表头信息应填写完整,若填写不全,每缺两处扣1分;各分项扣分扣完为止。

  ③每一测段测站数为偶数(8分):违反一段扣2分,扣完为止。

  ④三脚架安置(4分):脚架架设方向不对(两脚与水准路线的方向大致平行,第三脚(一般有皮带或背带有皮带)轮换置于路线方向的左侧或右侧,每测段扣1分,扣完为止。

  3)计算成果:满分26分。

  ①水准路线(外业成果)闭合差(10分):若闭合差满足限差要求,则得10分;若闭合差超限(含计算错误),计算成果分记为0分。如闭合差超限,不能参加团体奖评定。若闭合差满足限差要求,要求以水准路线长度进行闭合差调整分配,若不按此进行计算则此项得分减少2分。

  ②路线待定水准点的高程计算(6分):计算错、漏1处扣1分;辅助计算(2分):未注明高差闭合差、高差闭合差容许值的各扣1分;绘制略图(2分):略图中标注路线走向、测点点名及各测段观测信息(高差、路线长度或测站数)不完全的应酌情扣分;各分项扣分扣完为止。

  ③高程检查(6分):求得的待定点高程与已知值比较,高程差值不得超过±2cm,每超限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

  ④计算表表头信息填写应完整,若填写不全,每缺两处扣1分,从计算成果总分中扣除。

  (二)一级导线测量比赛实施细则

  1、测量要求

  1)参赛组(每组4人)独立完成指定导线的全部观测,每人至少完成1测站的仪器安置、观测、记录计算工作;

  2)必须采用三联脚架法,每组只能使用三个脚架。

  3)要求经过3个指定的未知点并测算出其平面坐标。

  2、比赛要求

  1)各组独立观测一条导线,路线的起始点及待定点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先确定,各组现场抽签确定点组。

  2)裁判计时并在观测记录手簿、相关计算表格上签名,各组委委员现场观察测量过程。

  3)计时裁判计时,各组委委员现场观察。

  4)记录必须用竞赛组委会发的有盖章的记录手薄,每测站一页。

  5)手簿一律用铅笔填写,记录的文字与数字力求清晰、整洁,不得潦草模糊。手簿中任何原始记录不得涂擦,对原始记录有错误的数字与文字,应仔细核对后以单线划去,在其上方填写更正的数字与文字,并在备考栏内注明原因。对作废的记录,亦用单线划去,并注明原因及重测结果记于何处,重测记录应加注“重测”二字。原始读数分位、秒数不得改动,如有错该测回重测。

  6)各组计算出导线点的坐标,计算表格由组委会提供。到指定地点进行内业计算,提交成果包括外业原始记录手薄和内业计算成果。计算表中必须注明角度角闭合差及允许值、坐标闭合差、相对闭合差及允许值。

  7)计时方法:观测计算时间计时是从裁判宣布开始观测到上交成果资料为止。

  3、技术要求

  1)观测按相应的测量标准的要求执行。

  2)仪器的操作应符合要求,严重违反观测程序的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3)迁站时仪器制动螺旋完全松开且必须装箱,仪器、脚架、基座棱镜等应随身携带,如有违反,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4)不得践踏草坪,如有发生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5)记簿应记录完整、符合规定。在表头中应标明参赛队名称、组编号、每个测站点号/名、观测员、记录员等相关信息。

  6)记录和计算按规范执行,导线测量基本技术要求见表2。

  表2导线测量基本技术要求

  等级

  水平角(测回法)水平距离

  方位角闭合差

  (″)

  导线相对闭合差

  测回数

  一测回内2C较差

  测回

  较差

  测回数

  一测回

  读数较差

  单程测回间较差

  一级

  18″

  12″

  5mm

  7mm

  注:1、各条边水平距离只需单程观测;

  2、水平距离观测1测回是指照准目标一次、读数4次

  3、表中n为测站数

  5)记录规定

  ①不得转抄成果,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②不得伪造数据,一经发现取消比赛资格;

  ③原始读数不得涂改分及秒位、不得就字改字、不得连环涂改;

  ④个别测站需要重测的,应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说明重测记在何处;重测记录时应予注明。

  ⑤不得用橡皮擦、刀片刮、胶带粘;

  ⑥字迹清晰工整;

  ⑦按顺序记录,不得空栏;

  ⑧手簿不得空页、撕页。

  6)各小组独立作业,不允许故意妨碍或阻挡其他小组的观测,经劝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4.评分标准

  以参赛组完成作业的速度和观测质量评定成绩,其中速度占30%,成果质量占70%。

  1)时间(速度):满分成绩为30分,以各组有效完成时间为准(以分钟计)计分。

  计算方法:设该项成绩满分为30分,所有参赛组中最短完成的时间为,最长完成的时间为,各组成绩(时间计为)按下列公式计算:

  注:如未按规定进行轮换,每违反一站在中扣2分。

  2)观测质量:满分为44分。

  外业观测要求:

  ①测站限差及计算考核(20分):以技术要求中所列项目为考核对象,符合规范规定限差为合格,每超限一处扣2分,计算错、漏一处扣1分(与计算错误数据相关联处不再扣分),扣完为止。

  ②记录规范性(20分):记录工整、符合记录规定,计算准确等。水平角观测不得改动分、秒值,度、十分不得连环涂改;距离测量不得改动厘米和毫米,不得连环涂改,违反一处扣2分(涂改不规范者,每处扣1分);原始记录首页表头信息应填写完整,若填写不全,每缺两处扣1分;各分项扣分扣完为止。

  ③三联脚架法观测(4分):每违反1站扣1分,扣完为止。

  3)计算成果:满分26分。

  ①导线测量(外业成果)闭合差(10分):若任一闭合差(角度闭合差、全长相对闭合差)超限,计算成果分为0分;若闭合差满足相应限差要求,则得10分。任一闭合差超限,不能参加团体奖评定。

  ②导线平差计算(6分):表格中每错漏一处扣1分;辅助计算(2分):未注明角度闭合差、角度闭合差容许值、各坐标增量闭合差、导线全长闭合差、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的酌情扣分;绘制略图(2分):略图中标注坐标北方向、测点点名及各测站观测信息(角度、边长)不完全的应酌情扣分;各分项扣分扣完为止。

  ③坐标检查(6分):求得的导线点坐标与已知值比较,坐标差值不得超过±5cm,每超限一处扣2分。

  ④计算表表头信息填写应完整,若填写不全,每缺两处扣1分,从计算成果总分中扣除。

  六、其它注意事项

  1、采用HB~3H铅笔记录。

  2、爱护仪器设备。

  3、按时到检录处检录、抽签、领用记录计算表格(因测站返工较多造成手簿不够用时可向当值裁判申领,造成的时间延误计入比赛时间),迟到10分钟者取消参赛资格。

  4、按抽签指定顺序观测,如不服从指挥经警告一次后无效者取消比赛资格。

  5、水准测量结束时可计算高差闭合差、导线测量结束时可计算角度闭合差,如超限需要返工重测的,应立即执行,但总时间不得超过100分钟,若超时应立即终止比赛。

  6、观测计算取位规定:

  ①水准测量:上、中、下丝读数为4位数(最后1位数为毫米数,不足位的以“0”补足),高差观测值或计算值、改正后高差值、待定点高程值以米为单位(取位至毫米),高差闭合差、高差改正数以毫米为单位(取位至毫米)。

  ②导线测量:距离观测值及计算值、坐标增量计算值、坐标计算值以米为单位(取位至毫米);坐标增量改正数以毫米为单位(取位至毫米);方向观测值、角度观测值(计算值)方位角中的分、秒采用2位整数记录和计算,不足2位的以“0”补足,角度闭合差、角度改正数以秒为单位。

  附表1四等水准测量手簿

篇4:隧道二衬防水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哈尔滨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土建工程

  第一监理部四标监理组

区间隧道二衬防水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批

  上海上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哈尔滨项目部

  一、工程概况

  理工大学站~电表厂站区间

  理工大学站区间-电表厂区间位于学府路规花道路正下方。区间设计起点里程SK5+260.779,终点里程SK5+908.112,全长647.333双线米,其中下行线在*K5+890.000处设-0.167短链。区间在出理工大学站后在学府路下方直线行走,在工电附近设2000米半径曲线,最后进入电表厂站,线间距9.3-13.5米。区间靠电表厂站侧设存车线。区间设V形坡,从理工大学站出来以10.442‰下坡后以2‰上坡,再以2‰下坡进入电表厂站,变坡点处设竖曲线,竖曲线半径3000m。区间隧道最大埋深11.2m,最小埋深9m。区间设一座施工竖井,施工通道中心里程SK5+584,施工通道兼作旁通道,并结合泵站设置。区间设2个迂回风道,里程分别为SK5+276.500、SK5+288.500。区间人防段中心里程为SK5+567。

  清滨公园站~电表厂站区间

  电表厂站~清滨公园站区间在延兴路口由学府路向东转入西大直街下方,略偏西侧。区间设计起点里程SK6+135.412,终点里程SK7+124.029,全长988.617双线米,其中下行线在*K7+120.000处设一8.201米长链。区间纵坡基本沿地面走势,从电表厂站出来一路下坡,设26‰及14.68‰两个同向纵坡,然后以3‰及20‰(20.08‰)两个同向纵坡上坡,变坡点处设竖曲线,竖曲线半径5000m。区间隧道最大埋深16.6m,最小埋深9.8m。区间设一座施工竖井,施工通道中心里程SK6+705,施工通道兼作旁通道,并结合泵站设置。区间设4个迂回风道,里程分别为SK6+150、SK6+162、SK7+096.5和SK7+108.5。区间人防段中心里程为SK7+118.000。

  二、主要技术指标

  1、区间防水主要技术指标

  区间隧道及其联络通道应满足国标规定的二级标准。隧道内表面湿渍面积≤6/1000的总防水面积,任意100㎡防水面积上的温渍不超过4处,且任一湿渍面积≤0.2㎡;整条隧道每昼夜渗水量不大于0.1L/㎡每昼夜渗水量≤20L。

  2、结构自防水要求

  地下区间内部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其抗渗等级≥S8。结构裂缝的宽度不得大于0.03mm,且不得出现贯通裂缝。

  三、编制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

  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

  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6、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版)

  7、其他与本工程有关规范及规程;

  8、经批准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9、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单)以及设计文件注明的有关图集;

  10、哈尔滨市地铁1号线4标工程施工监理规划;

  四、监理工作的流程

  合格

  防水工程完工自检合格(承包单位)

  填报防水工程报验申请表(承包单位)

  现场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

  资料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

  检查结果汇总(专业监理工程师)

  签署防水工程质量验收单(专业监理工程师)

  不合格

  通知承包方整改(专业监理工程师)

  五、监理控制要点

  1、塑料防水板的控制要点(本工程拟采用ECB防水塑料板,厚度不小于2mm)

  (1)基面处理控制要点

  1)铺设防水板的基面应无明水流,否则应进行初支前后的注浆或表面刚性封堵处理,待基面上无明水流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2)铺设防水板的基面应平整,铺设防水板前应对基面进行找平处理,处理方法可采用喷射混凝土或砂浆抹面的方法。处理后的基面应满足:D/L不应大于1/6的规定。

  3)基面上不得有尖锐的毛刺部位,特别是喷射混凝土表面经常出现较大的尖锐的石子等硬物,应凿除干净或用1:2.5的水泥砂浆覆盖处理,避免浇筑混土时刺破防水板。

  4)基面上不得有铁管、钢筋、铁丝等凸出物破了,否则应从根部割除,并在割除部位使用水泥砂浆覆盖处理。

  5)变形缝两侧各50mm

  范围内基面应全部采用1:2.5水泥砂浆找平,便于背贴式止水带的安装以及保证分区效果。

  6)当抑拱初衬表面水量较大时,为避免积水将铺设完成的防水板浮起,宜在仰拱初衬表面设置临时排时水沟。

  (2)铺设缓冲层控制要点

  1)铺设防水板前应先铺设缓冲层,缓冲层材料采用单位重量不小于400g/㎡的短纤无纺布;用水泥钉或膨胀螺栓和与防水板配套的圆垫片将缓冲层固定在基面上,固定点之间呈正梅花形布设,侧墙的上固定间距为80~100cm;顶拱上的固定间距为50cm;仰拱上的防水板固定间距为1~1.5m;仰拱与侧墙连接部位的固定间距应适当加密到50cm左右。在基面凹坑处应加设圆垫片,避免凹坑部位的防水板吊空。

  2)缓冲层采用搭接法连接,搭接宽度5cm。缓冲层铺设时应尽量与基面密贴,不得拉得过紧或出现过大的皱褶,以免影响防水板的铺设。

  (3)铺设塑料防水板控制要点

  1)由顶拱向两侧展铺,并应边铺边用压焊机将塑料板与暗钉圈焊接牢靠,不得有漏焊、假焊和焊穿现象。两幅塑料防水板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搭接缝应为热熔双焊缝,每条焊缝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0mm,焊接完毕后应进行充气检漏(要求达到0.25Mpa保持15min,压力下降在10%以内)。

  2)环向铺设时,应先拱后墙,下部防水板应压往上部防水板。

  3)塑料防水板铺设时应设置分区预埋注浆系统。

  4)分段设置塑料防水板防水层时,两端应采取封闭措施。

  5)接缝焊接时,塑料板的搭接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6)少留或不留接头,当留设接头时,应对接头进行保护。再次焊接时应将接头处的塑料防水板擦试干净。

  7)铺设塑料防水板时,不应绷得太紧,宜根据基面的平整度留有充分的余地。

  8)防水板的铺设应超前混凝土施工,两者间距为5~20m,并应设临时挡板防止机械损伤和电火花灼伤防水板。

  9)仰拱防水板的铺设完成后,应及时施作细石混凝土保护层,保护层的施工范围可根据不同的结构形式确定,但最薄处的厚应不应<50mm。

  10)绑扎、焊接钢筋时应采取防刺穿、灼伤防水板的措施。

  11)混凝土出料口和振捣棒不得直接接触塑料防水板。

  12)塑料防水板防水层铺设完毕后,应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3)结构顶拱混凝土浇注完毕后,应向防水层内侧充填注浆,确保顶拱结构的密实且与防水层紧密相贴。

  (4)注意事项

  1)喷射混凝土基面有明水流时严禁铺设防水板。

  3)钢筋的两端应设置塑料套,避免钢筋就位时刺破防水板,绑扎和焊接钢筋时应注意对防水层进行有效的保护。特别是焊接钢筋时,应在防水层和钢筋之间设置遮挡板,避免火花烧穿防水层。绑扎钢筋时,应派专人进行现场看守,发现破损部位应立即做好记号,便于后期进行修补。

  4)仰拱防水层铺设完毕后,应注意作好保护工作,避免人为破坏防水层。

  5)振捣时的振捣棒严禁触及防水层。

  6)当破除预留防水层部位的导洞时,应采用人工凿除,尽量避免采用风镐等机械破洞。预留防水层一旦被破坏,会直接影响防水层的后续搭接,无法保证防水板的连续性。

  7)需要破除导洞临时喷射混凝土支撑的部位,必须在预留防水板两侧设置厚度不小于0.8mm的铁板保护层,避免破洞时对防水板造成机械破坏。烧断支撑部位的钢筋时,应在防水板与铁板之间设置软木橡胶隔离板。

  2、分区注浆防水控制要点

  (1)注浆系统

  注浆系统包括注浆底座和注浆导管,要求注浆底座的材质必须和防水板材质相同,注浆底座采用热熔焊接法固定在防水板的内表面。固定点不得多于4处,每处的焊接面不大于10×10mm,但必须牢固、可靠。避免浇筑和振捣混凝土时脱落。然后用塑料胶粘带将注浆底座四周封闭,避免灌注混凝土时浆液进入注浆底座内堵塞注浆导管。

  注浆导管的引出部位可根据现场条件确定,一般宜将导管孔预留在底板以上不超过1.5m的侧墙表面,便于后期进行注浆。注浆底座在区间内设置间距4~5m。注浆导管可以在结构内外钢筋中间穿行一段距离后集中在两侧墙引出,引出部位可以预埋木盒,将集中引出的导管设置在木盒内。这样可以较好地保护好导管,后期注浆操作比较简单。也可以单个直接引出,但需要对每个注浆导管进行临时封堵并保护,后期注浆时操作比较困难。

  (2)分区系统

  分区系统一般采用将宽度为30~35cm的塑料背贴式止水带不透水焊接在防水板表面的方法实现,要求背贴式止水带设置在隧道内的环向施工缝部位,且设置间距为18m。仅在防水层需要进行收口处理时设置在防水板的端部。将止水带的两端不透水焊接在防水板表面,焊缝宽度不得小于4cm,采用专用热风焊炝进行焊接。焊接完毕后进行充气检测,充气压为0.1Mpa,维持3分钟。

  环向施工缝和变形缝部位均设置分区系统。

  3、接缝防水控制要点

  (1)施工缝

  1)横向垂直施工缝设置以9-12m为宜。缝中设置中埋式止水带、外贴式止水带。防水层为塑料防水板,外贴式止水带的材质应与塑料防水板的材质一致,且采用热风焊接与防水板连为一体。区间迎水面结构无法安装钢边橡胶止水带的施工缝,均采用双道遇水膨胀止水条与预埋注浆管的方法进行防水处理。

  2)纵向水平施工缝在缝中设置钢板止水带、外贴式止水带组合形成双道防水线。外贴式止水带的材质应与塑料防水板的材质一致,且采用热风焊接与防水板连为一体。如遇横向垂直施工缝的外贴式止水带,则采用止水带十字接头件与其相连。

  3)环向施工缝浇注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凿毛、清理干净,涂刷水泥净浆或混凝土界面剂处理剂并及时浇注混凝土。

  4)水平施工缝浇注混凝土前,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然后铺设净浆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水泥基渗透结晶防水涂料等材料,再铺设30-50mm厚的1:1水泥砂浆,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5)在浇注下一阶段混凝土时,在施工缝处应采用弱震。

  6)注浆管可用管子夹固定,注浆管的末端应带有保护套,并露出混凝土的内边缘3-5厘米。注浆管间距2-4米。

  7)注浆应在混凝土结构基本稳定且发现有渗漏水时进行(无渗漏水处可不注浆),并按常规注浆堵漏施工工艺进行注浆。浆液可根据不同情况选用;结构性裂缝宜采用水性环氧树脂,非结构性裂缝宜采用聚氨酯注浆,如结构性裂缝渗漏水较大,可采用聚氨酯浆液。

  (2)变形缝

  1)变形缝主要设置于车站与区间接口处或结构边界条件和断面有明显变化处,缝中设置中埋式止水带、外贴式止水带。

  2)各接口处,其辅助防水层应各自进行收口,并采用与其两边均相容的辅助材料进行过渡连接。

  3)变形缝止水带必须准确就位,中心气孔必须放置在变形缝中间。

  4)变形缝止水带必须封闭成环,在混凝土浇注前应检查止水带有无破损,如破损应进行修补。

  5)在浇注变形缝一侧的混凝土时,为防止另一侧止水带受到破坏,模板的档头应做成箱型,同时止水带部位的混凝土应振捣密实,以保证变形缝部位的防水效果。

  6)止水带的接头部位不得留在转角部位,止水带在转角部位的转角半径不得小于120cm。

  7)在变形缝两侧各500mm宽度范围增设一道防水加强层,加强层应与所选用的防水层一致。

  六、监理工作方法及监理工作措施

  1、监理工作方法:

  1.1旁站检查:

  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1.2巡视检查:

  现场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1.3平行检查:

  本项目监理组按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检查方法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比例对已完产品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本工程平行检查包括原材料平行检测和施工项目的实测实量。各类防水材料监理按要求进行独立的取样送检。

  1.4见证取样检测:

  在防水材料具备准用证、质量合格证等质保资料的基础上,应按规定要求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七、监理工作措施

  1、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掌握工程主体及细部构造的防水技术要求,并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提交监理审核。当施工方案要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同意。

  2、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建立每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未经监理对上道工序的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地下防水工程必须由相应资质的专业防水队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4、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监理对进场的防水材料按规范要求抽样复验,核查专业检测单位提出的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5、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及坍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监理将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措施和现场抽样试验报告。

  6、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监理将检查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

  7、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的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监理将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上海上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哈尔滨项目部

篇5: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公司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岗位安全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危害因素相关知识(特性、防护、急救措施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病防治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病防治培训,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熟悉本公司存在或可能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相关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岗位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2、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求,制定、实施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做好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记录,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3、职业病防治宣传

  3.1、公司利用公示栏、培训、会议、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

  3.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

  4、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

  4.1、培训内容

  4.1.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与标准;

  4.1.2、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本公司涉及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特性、防护、急救措施等;

  4.1.3、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4.1.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1.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4.1.6、职业危害事故案例。

  4.2、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4.2.1、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参与安监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4.2.2、入厂新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4.2.3、公司级教育培训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涵盖4.1的全部内容。

  4.2.4、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4.2.4.1、本车间生产组织、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性能。

  4.2.4.2、本车间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4.2.4.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4.2.5、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4.2.5.1、本班组生产组织、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性能。

  4.2.5.2、本班组岗位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4.2.5.3、本班组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使用的相关规定。

  4.2.6、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5、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应保证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