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仓储管理办法

物资仓储管理办法

  物资仓储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仓储管理,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进出库物资质量合格,满足公司生产建设物资供应的需要,使装卸、入库、保管、保养、出库、配送等仓储管理过程处于受控状态,降低存货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明确了公司各相关部门存货管理的职责,规定了公司存货的接卸、质检、验收、保管保养、发放、配送及存货处置等过程的管理办法。

  一、管理职责

  供应部职责

  1.1负责到货物资的接卸、质量检验、入库验收、保管保养、发料、帐务处理等工作。

  1.2负责存货的盘点、资产清查、库存分析与监控等工作。

  1.3负责组织存货和废旧物资的处置工作。

  1.4负责物资配送工作。

  1.5负责组织编制存货定额损耗表。

  1.6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存货的最高、最低储备定额。

  财务部职责

  2.1负责审核采购发票、收发料单等相关单据,建立财务账表。

  2.2负责办理存货财产保险工作。

  2.3参与存货处置工作。

  2.4参与存货全面盘点工作。

  2.5负责存货核算工作。审核存货计价方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

  2.6参与存货定额损耗表的制定。

  2.7参与存货最高、最低储备定额的制定。

  生产部、机动部和安环部职责

  3.1负责审批存货定额损耗表。

  3.2负责制定存货的最高、最低储备定额。

  3.3机动部负责钢材、管件、阀门和配件等物资的抽查检验工作。

  3.4机动部负责组织需现场安装试车检验的设备验收工作。

  3.5生产部负责化工原辅料的抽样检验工作。

  3.6安环部参与消防、气防和劳保用品的验收工作。

  使用单位职责

  4.1参与直拔现场物资、罐装液态存货的验收。

  4.2参与重要物资、关键设备到货的入库验收工作。

  二、管理内容及管理程序

  物资的接运

  1.1接运依据:承运部门到货通知单;供货单位提供的提货凭证;业务部门提供的提货凭证。

  1.2接运员接到到货信息后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组织提货。

  1.3铁路专用线接货

  1.3.1接到承运单位的到货预报后,认真核对物资到货计划或订货合同,掌握物资的名称、性质、数量、重量及质量,确定卸货地点,做好接车、卸车准备。

  1.3.2整车到达后,接运员做好下列检查工作:

  a.接运单或有关资料所列内容,核对到货的名称、数量、件数、标记。

  b.检查车封。棚车应查车窗、铅封等有无异常;蓬车应查苫盖布是否良好,有无漏雨渗水现象。

  c.检查包装有无损坏或捆扎有无散乱。

  d.检查物资是否受潮、水渍或沾污。

  1.3.3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差错或损坏或疑点,尤其是影响到物资质量和使用价值的,应同承运部门共同复查认定。属承运部门责任者应编制商务记录,属其它责任需要承运部门证明者应编制普通记录。

  1.4到承运部门提货

  1.4.1根据运单和有关资料所列内容,核对物资的名称、数量、件数、标记。外观质量要检查包装、封印、沾污、受潮、水渍、损伤等。

  1.4.2检查发现差错、损坏或不符,应要求承运单位共同复查认定。凡短缺、损坏者应向承运单位索取运输记录。

  1.5到供货单位提货

  1.5.1提运员必须了解提货的要求和应注意的事项。

  1.5.2双方当面检验物资质量和点清物资的数量。索取必需的证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并做好登记。

  1.5.3及时将物资及有关资料交保管员复验。并完成交接手续。

  1.6供货单位送货到库

  1.6.1由保管员或质检员与送货人办理交接手续。

  1.6.2接货与验收同步,手续清楚齐全,数量和质量当面点交。

  1.6.3对某些不能完成全部验收项目时,应进行初验,先将外观质量和数量查清。

  1.6.4有质量缺陷,尺寸偏差、规格不符、供方送货人必须在验收记录上签章证明,作为补货、换货、退货的依据。

  1.7供应部在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应明确物资到货交接地点以及相应的运输、接卸等费用结算方式,接运人员及时将接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票据交采购部门,由采购部门按合同办理结算手续。

  物资的交接

  2.1铁路专用线到货和到承运部门提回的物资的交接:由接运员与保管员交接,接运员填写“物资交接清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2.2到供货单位提货的物资到库的交接:由提货员与保管员交接,提货员填写“物资交接清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2.3供货单位送货到库的交接:由送货人与保管员交接,保管员填写“物资交接清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2.4保管员必须及时在“到库物资交接记录本”登记。

  2.5到库的待验收物资,放在“待验收区”;摆在货位上的待验收物资,必须有“待验收”标志。

  存货入库

  3.1验收要求

  3.1.1一般固体形态存货:一般器材由保管员进行外观和数量检验,对符合检验标准的合格品办理入库手续。大型设备、关键物资由机动部和生产部专业人员、保管员、供应部采购员、其他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联检,做好验收记录并签字。入库单要有采购经办人、仓储保管员签字,入库单按月连续编号。

  3.1.2液体形态存货:由储运单位根据采购部门预报的通知做好接卸准备,货到后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质检、接卸、计量等工作,由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开具入库凭证,并将质检、计量等相关资料交保管员审核后办理入库手续。

  3.1.3直接运抵使用现场的重要存货,由供应部采购员组织机动部和生产部专业人员、保管员及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联检,填写《直拨物资验收交接记录》,一式三份,供应部采购员、仓库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3.1.4需委托检验的物资,由机动部和生产部的专业人员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3.1.5保管员根据收料凭证在七天内对到货物资及时验收。物资验收时要认真检尺、称重、点数、量方、化验等,做到名称相符、规格不错、材质不混、数量准确、资料齐全,然后办理入库手续。

  3.1.6器材的说明书、图纸、合格证及质量证明书等原始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待器材出库时随料发放或复印发放。

  3.2验收作业程序

  3.2.1验收准备

  3.2.1.1收集整理并熟悉验收标准、验收凭证及有关资料。

  3.2.1.2根据物资的性能、特点、数量和存库时间等确定存放地点、垛形和保管方法。

  3.2.1.3准备好码垛、苫垫所需的材料和搬运装卸工具、设备以及劳动力。

  3.2.1.4准备检验器具,特殊物资要准备防护用具。

  3.2.2核对证件。物资验收时应核对如下证件:

  (1)供应部提供的:收料凭证,必要时提供相应的订货合同。

  (2)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图纸、化验单、称重单等。

  (3)运输单位提供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短缺等情况的记录凭证,如普通记录或商务记录。

  3.2.3检验实物

  3.2.3.1质量检验

  3.2.3.1.1外观质量检验:保管员仔细检查物资外观有无缺陷、损坏等质量问题。需要开箱拆件时,不能损坏物资,检验后必须恢复原包装,保存标识。

  3.2.3.1.2内在质量检验按物资入库验收的要求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3.2.3.2数量检验

  数量验收的计量方法:采用与供货单位一致的计量方法,如以理论换算交货的按理论换算验收;以件计量的按件计量验收;需称重、检尺的按称重、检尺方法验收。如遇特殊情况称重或检尺不了的,经仓库主管同意并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可以调整计量方式。

  3.2.4问题处理

  3.2.4.1凡是物资验收必需的资料、凭证手续不齐时,到库物资应作待验收处理,临时保管。可对到货先作一般查验,单独存放。对到货量大的同一样物资、危险品或特别贵重物资,则应先按这些物资的保管方法一次性排整到货位,作好待验收标识,先行保管,提出异议书,待证件齐全后补办入库手续。

  3.2.4.2供方提供的质量证件与规定的标准不符时,应写异议书,按批复的结果处理。

  3.2.4.3实物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合要求时,应将合格品、不合格品、或错发部分,分别核实,作待验收处理。同时将核实情况填写异议书交供应部主管领导。

  3.2.4.4验收数量不符时,损益在规定范围以内者,仓库按实际数量验收入库;超过规定范围的,应查对核实,并将该批物资堆码后封存不动,填写异议书交供应部。

  3.2.4.5入库前已有残损、短缺等情况,如有商务记录或普通记录等凭证,可按实际情况查对记录是否准确,同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异议书;在记录范围外或无运输单位记录,应查明责任后填写异议书。提货接运时,外观可以发现残损情况而未索取记录或记录不全的,由提货接运人负责;外观良好,内部残损时,如实填写异议书。

  登记存货帐薄、表

  4.1仓储保管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存货入库单,建立仓储保管账薄,分类记录存货的数量及金额。

  4.2物资保管帐应按物资的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材质分别建立明细帐;同一编码的设备还必须分批建立明细帐。在明细帐上应注明货位号、档案编号。做到当天收料的凭证,当天登帐。

  4.3建立物资信息档案

  4.3.1物资技术档案应一物一档,同批次、同种物资可列一档。档案应统一编号,并在保管帐上注明档案号。若技术资料与该实物一起存放,应妥善放置,并在保管帐上注明“资料随货“字样。

  4.3.2物资出库后的档案资料由保管员送交公司档案室保存。超过保存期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存货仓储保管

  5.1仓储保管员根据物资的性能、特点、形状结合仓库条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行“分区分类,专库专储”。

  5.1.1危险化学品物资。根据物资的化学特性分库、分区、分类存放,并留有消防或检查通道,不得与相互反应的物品存放,爆炸品、过氧化物要专库存放,酸和碱类物质严禁混放,使用不同灭**剂的严禁混存。爆炸品、一级易燃品、遇湿燃烧品不得露天存放。剧毒品必须放入加锁的专柜或专库保存,执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锁保管、双本帐、双人发料、双人领用。

  5.2物资的堆码、苫垫、上架就位。

  5.2.1物资的堆码

  入库物资要根据它的不同包装形式、形状、性能、单重、数量进行堆码。堆码要求做到:合理、牢固、安全、定量、整齐、节省、方便。

  5.2.1.1特殊物资的堆码

  5.2.1.1.1要求通风的物资。堆码时,在每件或每层物资的前后左右应留出一定的空间,便于物资散热和水分蒸发。

  5.2.1.1.2怕压的物资。根据物资承受力的大小,适当控制垛台,小件物资应货架摆放。

  5.2.1.1.3容易渗漏的物资。货垛不宜过大并排列成行,行间留出一定空间,以便检查。

  5.2.2物资的苫垫

  存放在露天料场的设备必须上盖下垫;露天料场存放的钢材要下垫,一般下垫为30厘米。

  5.2.3物资的上架:凡是能上架的物资都必须上架。

  5.3物资的保管要求

  5.3.1物资的保管要做到标记鲜明、名称正确、规格不串、材质不混、数量准确、整齐清洁、确保达到“四无”、“十不”、“四对口”。

  5.3.2库存物资应有标识,不同状态的物资要分开存放。每个保管岗位或库房应设有待验收区和不合格区。

  5.3.3物资存放管理做到“四号定位”、“五五摆放”。

  5.3.4危险化学品仓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库外显眼位置注明主要危险品的应知应会知识,库内每件物资都应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品标志。

  5.4存货的检查

  5.4.1仓储保管员上下班三检查:

  保管员上班后要进行三检查:①查代收、代发、代保管物资是否对;②查待收、待发物资有无差错;③查门窗及物资苫垫是否完好。

  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三检查:

  ①查完成任务情况和代办事项;②查工具、用具、衡器、帐册、单证的管理;③查电源、闭灯、关窗、锁门。

  5.4.2危险源点的检查:对危险源点的化学危险品,保管员每天进行三次检查并记录。

  5.5存货的维护保养

  5.5.1存货的维护保养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四防”和季节性预防工作。

  5.5.2根据物资本身的物理化学性质选择适宜保管场所、妥善码垛、苫盖、密封,并加强储存期间的检查。

  5.5.3注意物资的储存动态,加强日常检查,做到先进先发。

  5.5.4搞好仓库清洁卫生,保持库房、料场及其周围无杂草、无垃圾、无害虫。

  5.5.5经常进行维护工作,原有包装损坏的要修复,加固或调换;物资实体有沾污的,要清除干净。对已锈蚀的金属材料按保养工艺进行防锈处理。

  存货出库

  6.1领料有关规定

  6.1.1公司各部室及各车间凭《送发料凭证》领(送)料,使用单位主管领导须在《送发料凭证》上签字确认,属大修技改项目的须注明项目编号。

  6.1.2计划员、保管员、领料员必须在《送发料凭证》上签名确认。

  6.1.3《送发料凭证》自开单之日起,30天有效,过期作废。

  6.2存货发放的要求

  6.2.1必须凭有效的发料凭证发放。因生产急需来不及验收而需紧急放行时,应对该项产品作出明确标识,作好记录并经供应部主管批准后,凭批条发放,但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6.2.2存货发放必须遵循“先进先出、限期物资按期限先出、包装破损先出”的原则。

  6.2.3存货发放必须准确及时,严格执行“五不出库”的要求。

  6.2.4保管员要坚持现场备货、复核、点交。

  6.3出库后问题处理

  对方发现有短少、质量问题时,保管员应认真复核出库凭证,查对库存。确因发料差错时,应补发或调换,质量有问题的应给予退换。

  配送

  7.1需送料到现场的,由物资需用单位向供应部提出申请,由供应部按要求组织配送。

  7.2送料员根据用料单位交来的发(送)料凭证,检查手续是否齐全,做好送料准备。

  7.3送料员根据备料情况协调安排人力、车辆,确保物资及时安全送达指定地点。

  7.4送料员根据料单所列内容,与用料单位代表到相应的保管岗位办理领料手续,备好料,妥善包装。

  7.5送料员必须与用料单位代表当面点交清楚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完成有关托收事项。

  7.6急用料按时限、一般料五日内送到用料单位。

  8物资退库

  8.1退库物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在保质期以内,无变质现象;

  b.外观完整,无变形等缺陷,有包装的物资必须保持包装完好,设备的附件配套齐全,钢材保持原规格尺寸。

  c.合格证、材质证、使用说明书、图纸、铭牌等技术资料齐全。

  d.不属上级规定淘汰的产品。

  8.2退库工作要求

  8.2.1由领料单位提出退库申请,经供应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确认同意后,由领料单位将退库物资送回仓库,凭原出库单办理退库手续。

  8.2.2物资退库要严格交接,认真验收,不符合条件不准进帐。

  8.2.3退库物资必须遵循从哪个库领退回哪个库的原则,并单独堆放建帐,视同帐内物资妥善保管,已进帐的要优先发放。

  9存货盘点

  9.1清查盘点范围:物资清查盘点范围是各保管岗位分管的帐内物资、代保管、待验收、帐外物资和不合格物资(包括已出帐报废物资)。

  9.2盘点方法:保管员每天对有收、发动态的物资及时进行盘点;每月进行分类盘点;每季进行全面盘点,如有盈亏的,如实填写盈亏报表,向供应部主管领导、公司分管副经理报告。

  9.3分类清查:仓储各岗位对不同类别的存货采取不同的时点(每季)自行清查,并将清查的结果与财务部门的帐表数据核对。如发现短缺、毁损、灭失,要及时向部门主管和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9.4全面盘点:仓储岗位在每年十二月底的全面盘点中,要求对库存物资进行帐龄分析以及物资状态分析,提出存货损益处置意见。供应部对盘点结果进行核实,并对库存物资进行使用方向分析,界定积压物资明细并提出处理意见。

  9.5清查盘点的内容:查数量;查质量;查保管;查计量;查安全。

  9.6检查形式:保管员日常自查;管理人员抽查;专业人员检查。

  9.7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9.7.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好记录,并按库耗、盈亏、调整、报废、事故等分别填制清单,上报审批处理。

  9.7.2对贪污盗窃、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打击,对知情隐瞒不报,私自转移或擅自以物换物等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

  10存货处置

  10.1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以及经过技术鉴定需报废的存货,按权限审批后进行处置。

  10.2对三年以上无动态的存货,由供应、机动、生产技术、审计、财务等部门联合审核后,列入闲置存货并分析造成闲置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及处置意见。

  10.3供应部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或评估结果,确定闲置存货基础价格,通过拍卖、转让、出售、出租等方式解决闲置存货问题。

  11存货核算

  11.1财务部按照股份公司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正确核算存货的实际成本,外购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成本按实际成本法结转成本,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存货成本的准确性并签字。

  11.2财务部审核存货收发的原始凭证,符合审批权限且报账手续齐全的予以入账,不符合审批权限或手续不全的,需补办手续才准予入帐;凭证填制有误的,更正确认方法是在错误处划红线,然后在上方盖私章和加盖单位公章,财务部审核正确后入帐。对外购原材料、货到票未到的,月末财务部按供应部填制的收料凭证暂估入账。

  11.3财务部根据供应部提供的有关资料,对存货进行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对比,计算存货跌价准备,报公司领导审批后,进行帐务处理。

  11.4存货处置的净损益,要纳入当年的损益。

  三、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供应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2: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机构和地方储备粮油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地方储备粮油按权属分为省级和市(州)、县(市、区)级。

第三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承储单位是本办法的执行责任主体,必须具备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负责所存地方储备粮油日常仓储管理。承储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规范、标准和制度,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第二章出入库管理

第五条

承储单位应制定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流程规范,并严格执行。要按规定期限完成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并及时、准确上报实际出入库情况。

第六条

地方储备粮油入库前,要进行人员培训,仓房、油罐、设备、器材、用具要进行检修、清洁和消毒灭虫,使之符合粮油入库和储存的要求。

第七条

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时,承储单位要对粮油质量进行综合扦样检验。出入库的地方储备粮油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必须准确计量,制作计量凭证。计量人员应确保出入库粮油数量真实、准确。

第九条

不同品种、不同收获年度、不同等级的地方储备粮油要分仓(罐)入库存放。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必须凭据齐全,及时登记帐目,保证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油除按规定轮换出库外,未经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行出库。

第三章库存管理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地方储备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即:

(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总帐相符,保管总帐与分仓保管帐相符,分仓保管帐与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二)“四无”是指储粮及仓房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要求,储油及油罐达到“无混杂、无变质、无渗漏、无事故”的要求。

(三)“三专”是指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地方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油混存。承储单位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地方储备粮油保管,保管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地方储备粮油要采用专门的保管帐记载,与其他性质粮油保管帐分设。

(四)“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库点落实。

第十四条

账、卡、牌、簿的管理。

(一)地方储备粮油要做到“专账、专卡、专牌、专簿”管理。地方储备粮油账、卡、牌、簿统一格式,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二)保管帐和专卡所填内容要详细、准确、真实,能够及时反映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地方储备粮油库存发生变化时要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专卡和有关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旧帐、旧卡由承储单位按有关规定存档。

(三)储存地方储备粮油的仓房和油罐应在仓(罐)外醒目处设置地方储备粮油专牌,同一库区内专牌的设置方式要统一,储存其他性质粮油的仓房和油罐不得使用地方储备粮油专牌。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油专仓(罐),须报粮油权属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库,应配有“四簿”即检查记录簿、熏蒸登记簿、机械通风登记簿、工作日志,如实详细记载粮情检查、熏蒸通风作业及日常工作情况。

(五)储存地方储备粮仓库的帐、卡、簿必须统一悬挂和放置于仓库操作间的醒目位置。

(六)地方储备粮油实行单仓(罐)档案管理。档案中含仓库(油罐)的基本情况、有关单据(出入库通知单、过磅单、验质报告)和有关记录(历史检测记录、熏蒸记录、机械通风记录等)等。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所存地方储备粮油的粮情,认真分析粮情变化趋势,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置。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粮温(油温)、仓温和气温。

(二)仓内、仓外空气湿度和粮食水分。

(三)害虫种类、密度。

(四)粮油储存品质。

(五)粮食返潮、结露、霉变,油脂渗漏、变质,库区环境卫生、鼠害等情况。

第十六条

粮油储存区应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进行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活动、存放物品,不得对地方储备粮油造成污染或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承储单位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要保持库区整洁卫生,仓内干净整洁,粮面平整;仓外不留粮粒、杂草、垃圾、污水和堆积物等。

(二)粮食在保管、搬运、倒仓、整晒等各个环节中,防止混入尘杂、感染害虫和吸附异味。油罐应防止通气孔等部位混入雨水、灰尘等异物。

(三)粮油储存区域严禁饲养家畜、家禽和其他动物。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不断提高粮油仓储管理条件,逐步建立计算机网络技术仓储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工作的原始记录,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地方储备粮油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

第四章仓储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油罐、罩棚、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的仓房和油罐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和油罐建设标准。应配备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和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防雷设施。储存地方储备粮油的仓房和油罐必须通过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

第二十二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仓储设施档案。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经常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仓房、油罐等主要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保养。

第五章安全保卫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责任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机械、电器、登高作业和化学药剂熏蒸作业等,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库区消防设施完备,消防器材完好。储粮化学药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时,应在距离熏蒸仓房20米以外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安排专人值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不得超装。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注意防雨、防洪、防雷和防冰雪等灾害,加强与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早做好准备。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值班、夜间巡逻、门卫、出入库人员登记、粮食和物资出入库签证等制度。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应严守国家机密,对仓库(油罐)容量、储备粮油库存数字以及重要文件等有关机密事项,一律不准泄露。

第三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承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发生重大及以上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的,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24小时内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及以上储存事故是指储存过程中,一次造成100吨(含)以上粮食或20吨(含)以上油脂损失的事故。

重大及以上财产损失事故是指因盗窃、火灾、水灾等,造成地方储备粮油以外的其他财产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重大及以上人员伤亡事故是指在储粮和生产过程中,死亡1人或重伤2人(含)以上的事故。

第六章处罚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单位,提出书面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一)未执行保管专帐专卡、库存台帐、统计报表制度的。

(二)仓储管理未达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标准的。

(三)检测仪器不齐全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测的。

(四)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的。

(五)不同品种、不同收获年度、不同质量和品质的粮食未分开存放的。

(六)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的。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上述问题而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无改观的,以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单位,取消地方储备粮油承储资格。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储存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粮食品质劣变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

(四)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

(五)虚报库存的。

(六)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的人员违反本规定,对承储企业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监管不力,给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