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需要用到职位,评价,办法资讯,但很多人写作职位,评价,办法文章时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股份公司职位评价办法,欢迎分享。
天地源股份职位评价办法
目的:
为保证准确客观地区分股份公司总部所有工作职位的相对重要性程度或相对价值,特制订此职位评价办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下属分子公司、三级机构可参照执行。
遵循原则:
系统原则:即将企业所有职位看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可比性原则:科学的职位评价方法,须确保职位之间是可比的。
标准化原则:定量评价方法的优点就在于能使评价过程标准化。
评价程序:
(1)确定评价要素
结合企业管理职位类型的实际情况和一般性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可以将其管理职位的内涵抽象成以下8个要素及18个子要素:
影响:
人员类别:职位所属类别;
影响程度:履行职责后,对公司业绩与管理的影响程度。
职责:
职责范围:职位所承担工作的范围;
工作程序:履行职责的工作程序。
工作难度:
工作复杂性:该职位所承担工作的范围;
创造性:完成工作所应作出的有关判断和创新程度。
知识:
业务知识:完成工作所应有业务知识的程度;
业务技能:完成工作需要的业务技能水平;
相关知识:完成工作需要的相关知识程度。
监督指导:
管理幅度:该职位直接与间接下属人员的总和;
属员类别:直接下属人员中所具有的最高级别人员。
任职资格:
学历:所应具有最低学历或相当程度;
经验:所应具有的最低经验年限。
工作联系:
频率:工作联系的频繁程度;
范围:公司内部的联系;
信息责任:对信息处理的程度与责任。
工作环境:
风险:政治上、经济上、事业上的风险;
心理压力:工作活动对精神、心理上的压力程度以及所引起的精神疲劳程度。
(2)要素权重设定
从一个企业总体上来说,某个职位履行职责后对公司整体业绩的影响无疑是最重要的,而且这也是职位工作的最终体现。因此,将“影响”这一要素列为最重要的要素,并赋值100%。以这以最重要的要素为基准,将另外七个要素分别与之相互比较,确定相应赋值,分别是:职责85%,工作难度75%,知识60%,监督指导50%,任职资格40%,工作联系30%,工作环境20%。将各要素的赋值加总:100%+85%+75%+60%+50%+40%+30%+20%=460%
再将各要素赋值与该总赋值相比,得出各要素的权重分别是:影响22%,职责18%,工作难度16%,知识13%,监督指导11%,任职资格9%,工作联系7%,工作环境4%。各要素权数之和为100%。
(3)要素分值及职位评分的确定
设定工作职位的最高得分1000分,最低得分为100分,其职位评价各要素赋分值设计样表见附件。
职位100%
影响22%
职责18%
工作环境4%
工作联系7%
任职资格9%
监督指导11%
知识13%
工作难度16%
影响
职责
工作难度
人员类别
影响程度
范围
工作程序
复杂性
创造性(20%)
(80%)(50%)(50%)(50%)(50%)知识
监督指导
业务知识
业务技能
相关知识
管理幅度
属员类别
(60%)(30%)(10%)(40%)(60%)任职资格
工作联系
学历
经验
频率
范围
信息责任
(70%)(30%)(20%)(20%)(60%)工作环境
风险
心理压力
(50%)(50%)企业职位评价各要素赋分值样表
1、影响
人员类别
影响程度
文员
助理
专员
主管
高级
主管
部门
副总
部门
总经理
副总裁
总裁
影响极其有限
2227-------
对工作单元有影响
303540------
对工作单元有重大影响
4247525762----
对部门有重要影响-
6570758085---
对经营单位有重大影响-
9196101106111116--
影响重大且范围广
----
145150155160165对企业有决定影响
-------
215220注:
影响极其有限:仅对本职位的直接工作领域施加显著影响。其影响实质上是间接、辅助性的。不存在任职者职权范围以外的任何责任。
对工作单元产生可察觉的影响:通常指对本工作单元(内设部门)施加影响。可对单元内或部门中与其直接相关的活动施加暂时性影响。其影响实质上是间接、辅助性的。存在有限的连带责任。
对所在工作单元的绩效施加重大影响:日常工作可以影响到其它工作领域的活动。所担负的连带责任主要为间接责任,但可通过那些仅影响本工作单元的活动进行分担。可为工作单元以外的决策制定过程提供相关信息。
对部门形成至关重要的影响:可以对部门(一级部门)施加总体影响。作为企业内部的咨询顾问,定期提供建议而影响决策制定过程。很少或不具备资源(财政或人员)调配权,但可进行分析并提供建议。
对经营单位的运作施加重大影响,但不具备决策控制权:可在既定权限内审批费用,或在权限范围内调配资源以提供服务。所提出的各种意见与建议总被采纳。
影响重大且范围广:积极参与制定可对多个部门或经营单位产生一定影响的短期、长期决策。全权负责调配具体行动计划中的大量资源。
对企业主要成绩与管理起决定性影响:直接控制重要资源。可对实现公司目标产生关键影响
人员类别:职位所属类型。
2、职责
范围
工作程序
完全按照指令进行工作,无需思考
承办一项或几项具体工作并且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
分管一项或几项工作,提出具体方案,
直接做出决定协助部门正职领导负责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负责分部全面工作
负责部门的全面工作
协助公司领导负责公司多个部门的工作
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
方式固定
183144----
有一定工作限制
3245587184--
有既定的政策和程序
4659728598111-
有不确定性
60738699112125138按总原则工作
-
87100113126139152目标不确定
--
114127140153166目标很不确定
---
141154167180注:
方式固定:纯执行政策,几乎不需要判断;
有一定工作限制:直接应用已理解的规则和程序处理工作问题;
有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有既定的政策和程序,同时有可借鉴的模式和工作方法;
有不确定性:工作内容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只有较清楚的政策和原则,要制定并执行局部政策;
按总原则工作:工作内容有不确定性,只有工作任务或目标,具体程序和方法由自己负责;
目标不确定: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有较大不确定性,需拟定工作计划、程序和标准,只有总的方针政策;
目标很不确定: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有很大不确定性,要制定总的方针政策,并制定执行有关全局的政策、规划。
3、工作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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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性
创造性
常规性质
有限复杂
较复杂
复杂
很复杂
高度复杂
无需创造或改进,简单的分析判断
163044---
一般性分析、判断与改进
31455973-
改进和发展现有的方法,需作出有效的判断和必要的创新
46607488102-
创立新方法,需正确判断与较大创新
-7589103117-
创立新的复杂方法,较多的分析判断,工作创新程度高
-
89103117131145需作出有价值的判断和重大创新
--
118132146160常规性质:日常的事务性工作,只需要简单的常识即可工作
有限复杂:有一定的但是较为简单的方法和程序,需要一定经验和培训,工作较为固定
较复杂:经常遇到不确定的情况,需要按照较为复杂的规则进行处理
复杂:工作中接触的人、物、事件较多,需要主动探索解决办法
很复杂:工作中处理大量的人、财、物信息,需要高超的处理技巧
高度复杂:工作要求高度的判断力和计划性,要求积极的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问题
4、工作联系
信息责任
联系频率
普通
有些重要
一般重要
比较重要
很重要
偶尔
111822293340445155不时
12162327343845495660经常
17212832394350546165频繁
22263337444855596670内部
外部
内部
外部
内部
外部
内部
外部
内部
外部
内部、外部协调
注:
普通:指一般性的交换、传递信息;
有些重要:指除正常传递外,需督促其他人员上报记录,并对其进行常规分析;
一般重要:指对复杂业务问题进行调查、交流、磋商,对各种信息进行比较、分析;
比较重要:指对重要业务问题及管理问题进行交流、磋商,开拓信息渠道,对大量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选择判断和处理,发布的信息在公司内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很重要:指对重大业务问题或公司全局问题进行交流、磋商,发布的信息对公司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偶尔:指一年只有几次联系;
不时:指基本上每月都有2~3次联系;
经常:指每周都有2~3次联系;
频繁:指几乎每天都有联系。
既有外部又有内部沟通的,以外部为主;
本要素指部门间或单位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若没有工作联系,则本要素得分为零。
5、工作环境
心理压力
风险
小
中
较大
大
小
101622中
13192531大
22283440注:
风险:政治上、经济上、事业上、身体上的影响;
心理压力:指工作的节奏、时限、工作量、注意转移程度和工作所需的对细节的重视而引起的工作压力。
小:从事程序性工作,心理压力较小
中:程序性工作较多,有时会出现不可控因素,有一定的心理压力。
较大:脑力支出较多,工作中常出现不可控因素,心理压力较大
大:需要付出的脑力强度大,不可控因素多,心理压力大
6、监督指导
人员类别
下属人员数(直、间接)
普通员工
业务骨干
中层
高管
000001~2103050703~6204060806~103050709010~2040608010020以上
507090110注:
下属人员数是指直接和间接下属人员数的总和;
人员类别是指直接下属人员中的最高级别人员,若没有直接下属,则按普通员工评价。
7、任职资格
经验
学历
无需经验
0~1年
1~2年
2~4年
4~6年
6~8年
8年以上
中专
9131721252933大专或相当程度
23273135394347本科或相当程度
37414549535761硕士或相当程度
51555963677175博士
65697377818590注:
大专或相当程度:指大专毕业或中专毕业获得初级职称;
本科或相当程度:指本科毕业或大专毕业获得中级职称;
硕士或相当程度:指硕士研究生毕业或本科毕业且获得高级职称;
经验年限各等级均不含后一数字,即小于后一数字,如1~2年是指满1年但不满2年。
8、知识
操作技能
业务知识
基本技能
必要技能
熟悉技能
全面技能
了解基本业务知识
1317252937414953掌握基本业务知识
2731394351556367掌握专业业务知识
4145535765697781较系统的业务知识(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5559677179839195系统的业务知识(有较高理论水平)
697381859397105109精通业务知识(有深厚造诣)
83879599107111119130不需
需
不需
需
不需
需
不需
需
相关知识
9、为使本办法更具可操作性,根据公司实际,增设一项调节指标即招募风险补偿指标。
人员的可替补性
分值
大量的
所需要的人员随时可以找到,稳定性强。
50有限的
所需要的人员需要寻找,稳定性强。
100重要的
所需要的人员需要长时间寻找,稳定性较强。
250稀缺的
所需要的人员是稀缺的,稳定性比较差。
2500难得的
所需要的人员极难寻找,稳定性非常差。
4000
篇2: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解
第一节用人单位调解组织
第二节调解程序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仲裁管辖
第二节仲裁参加人
第三节仲裁组织
第四节证据及回避
第五节申诉与受理
第六节
审理与裁决
第七节文书送达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调解
第一节用人单位调解组织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有分厂(分公司、分店等)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用人单位设立一级调解委员会,在分厂(分公司、分店等)设立二级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接受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总工会(或者行业工会)和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者代表(职工代表);
(二)用人单位代表;
(三)用人单位工会代表。
劳动者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调解委员会委员参加调解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按出勤对待。
第二节调解程序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末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设有两级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二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一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仲裁管辖
第十一条
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的用人单位,中心在渝的用人单位,市外、国外及港澳台企业驻渝办事机构及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外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四条
市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重大或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县(自治县、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应当报请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
件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答辩期内提出。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第二节仲裁参加人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以及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推举代表1至3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十九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可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一条
死亡的劳动者,由其继续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继续人的,由其利害关系人参加仲裁活动。
继续人、利害关系人在2人以上的,由其协商推举1人参加仲裁活动;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记明代理的事项和权限,委托的权限假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人必须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
第三节仲裁组织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治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数量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事项应有2/3以上委员参加。委员因非凡情况需要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参加的,应出具委托书。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督促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二)领导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讨论决定仲裁庭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
(四)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总结、交流办案经验。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立案及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治理仲裁委员会的印鉴、文件、档案、经费;
(三)负责仲裁庭和仲裁员的联络工作;
(四)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员资格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定。仲裁委员会在取得仲裁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人事、经济综合治理等部门和地方总工会、行业工会的工作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并报所在单位备案。
仲裁委员会成员可以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四节证据及回避
第二十九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举证责任,不提供证据的应承担败诉责任。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仲裁委员会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收集。
第三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委托调查。受委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方。
第三十六条
仲裁庭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劳动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及鉴定人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应在案件审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后知道的,回避申请应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三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五节申诉与受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劳动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本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含继续人、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诉人;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和受诉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四十条
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诉人是否有正当理由,由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诉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认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以内申请仲裁委员会复议一次。
第四十一条
申诉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诉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四十二条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申诉书不符合前款要求的,仲裁委员会可退回申诉人重写或补正。
第四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或者在申诉人重写或补正申诉书后的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审理与裁决
第四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按以下规定办案: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影响较小的,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指定1名仲裁员,以调解方式办理;调解不成的,按法定程序办理;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影响较大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指定3名仲裁员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七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四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取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支付劳动者工资、医疗费,不受本办法规定的仲裁程序期间的限制:
(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二)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三)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部分裁决于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作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部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前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申诉人撤回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即终止仲裁程序。
第五十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由参加仲裁的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裁决书应当写明: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及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七节文书送达
第五十五条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六条
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交受送达人。送达人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用人单位的,可交其负责接收文件的人签收。
第五十七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八条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住所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九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或者受送达人是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四章罚则
第六十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无效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向有关人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制发仲裁建议书,收到仲裁建议书的单位或部门应当予以严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二)提供虚假情况;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实材料;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打击报复。
第六十一条
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漏秘密和个人隐私,情节稍微的,由仲裁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与国务院物价行政部门的规定缴纳仲裁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六十三条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的流动遵照《重庆市人才市场治理条例》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公司通讯业务管理办法
通讯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讯业务管理,合理、有效利用通讯资源,确保通讯资源高效运行,更好的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改扩建服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通讯业务主要是指对公司有线、无线通讯设施和通讯费用进行的管理活动,通信资源包括固定电话(办公电话、生产调度电话和临时电话)、无线对讲机等。
第三条
办公室是公司通讯业务的主管部门,设一位专职的业务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日常通讯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有线通讯设施管理
第四条
固定电话的安装
1.凡新建、扩建装置所需办公电话和生产调度电话,均由设计部门设计,列入基建计划和基建工程,并委托办公室安装。
2.各部门、车间根据工作和生产需要增设办公电话和生产调度电话的,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施工。
4.外单位要求装设公司电话,一般不予办理。如确需安装,应由主管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查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同时,办公室按电信部门的标准收取外单位的安装和使用费。
5.因工作需要安装临时固定电话(使用不超过一个月)的,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办公室安排施工。
第五条
话机的拆移
1.因工作需要,用户要移动原装固定电话的,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施工。
2.用户因工作或搬迁住址需停用固定电话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人员拆除话机,结清费用。
第六条
固定电话的管理
1.各部门、车间要加强固定电话的管理,妥善保管,精心保养,使其长期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或良好的备用状态,确保工作通信的畅通。
2.各部门和车间应正确使用固定电话,如需拆移或修理,应通知办公室通信业务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装、移设、修理或将单机分解。
3.办公电话只供公事通信联系使用,严禁非公事使用长途电话,不准利用工作电话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台通信。
第三章无线通讯设施管理
第七条
无线通信设备的使用范围
1.各部门和车间领用的无线通信设备(对讲机),只能服务于生产或与生产相关的工作,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转借或改变用途。
2.无线通信设备(对讲机)属国家管制使用的通信设备,各部门和车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严禁私自更改通信频率或利用设备*听他人通信,如有违者,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无线通信设备的安全使用规则
1.当进入有潜在爆炸危险的大气环境时,无“本质安全”认证的无线通信设备必须提前关机。
2.经过特别认证为“本质安全”,即在通信设备上标有FM、CSA、LIL等标记的通信设备,在有潜在爆炸危险的大气环境中,严禁进行通信设备的折装和充电。
第九条
无线通信设备的管理
1.各部门和车间应加强无线通信设备的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并长期处于良好状态。
2.原则上无线通讯设备的电池必须待完全放完电后才能充电,充电时间一般为8小时。如经常过量充电、充电欠量或在电池未完全放完电的情况下充电,会影响电池的使用寿命。各部门和车间应掌握好电池充电的时机,确保电池的使用寿命。
3.各部门和车间应正确使用无线通信设备,在正常使用时,严禁随意折下天线或电池组件,以免损坏设备和造成人身伤害。
4.当无线通讯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不得擅自拆除或修理。
第四章通讯费用管理
第十条
通讯费用标准
1.办公通信费用包括电话费(包含月租、市话费、长途话费、其他费用)、通信工具维修费用等。其中,通讯设备、工具发生的维修使用费列入各部门、车间的办公费。
2.办公室每年将办公通讯费用的指标分解、下达到各部门和车间,并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
通讯费用管理办法
1.通信费用由办公室负责核算,统一缴纳,按月按部门、车间分解结算。
2.办公室每月按年度指标平均数对各单位进行考评,对连续三个月超过考核指标的部门或车间扣0.5分;如年度总指标不超,则将本年度所扣分数全部返还。如年终结算有节余,不能跨年度结转。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和完善。
篇4: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
辽宁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辽宁辖区小型海船船员专业技术水平,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籍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海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艇、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上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各海事局(以下称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权限范围内小型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20周岁;
(二)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海上服务资历,以及具有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四)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且持有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五)按本办法完成规定的培训及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和考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是辽宁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
机关。
第六条
各考试发证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七条
适任证书使用全国海船船员丁类适任证书。
第八条
适任证书由各考试发证机关负责签发。适任证书的签发机关栏内加盖规定的印章,持证人照片加盖规定的骑缝钢印。
第九条
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
(三)持证人适任的等级和职务;
(四)发证日期和失效日期。
第十条
适用航区
适用于本省境内距岸不超过50海里的海域或距船籍港单程不超过200海里且距岸不超过50海里的海域;挂桨机船适用于辽宁省境内距岸不超过五海里具有一定遮蔽性的水域。
第十一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三章
船员职务及考试
第十二条
船员职务
设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长,值班轮机员;驾机员(仅适用于挂桨机船)。
第十三条
申请未满1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未满100总吨船舶值班驾驶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长业务与船舶操纵;
2.船舶值班与避碰
(三)评估项目:
1.航线设计和海图作业
2.雷达导航
第十四条
申请未满100总吨船舶值班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
(一)资历要求:在未满100总吨船舶实际担任水手满十二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航海基础与气象知识
2.船舶值班与避碰
3.船舶管理与货运基础
(三)评估项目:
1.航海仪器的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
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考试。
(一)资历要求
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轮机长业务
2.轮机维修
3.电气
(三)评估项目:
1.配电盘修理与电工工艺
第十六条
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考试。
(一)资历要求: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担任机工满十二个月。
(二)考试科目:
1.柴油机
2.辅机
3.轮机基础
第十七条
申请挂桨机船驾机员适任证书考试。
(一)考试科目
1.船舶驾驶常识
2.轮机常识
第十八条
持有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的船员或曾在军事舰艇上担任驾驶员、轮机员的船员,应出具其相应的资历证明,经审核后,可参加对应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十九条
所有报名参加适任证书考试、评估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培训(具有航海类中专及相应专业学历者除外)。
第二十条
评估分为合格、不合格。评估不合格者,允许其在三年内参加补评估。
每二十一条
考试分为及格、不及格,各科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船舶值班与避碰”的及格分数为80分,其它科目的及格分数为60分。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其在三年内参加补考。
第四章船员考试发证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考试计划
各考试发证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于每年年末制定次年考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辽宁海事局船员处进行报备。考试计划内容包括: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时间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受理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同时递交以下材料:
(一)辽宁小型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体检表(县级以上医院);
(三)二张二寸年内证件照片(黑白、免冠、光板);
(四)有效的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如适用);
(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考试发证机关认为应递交的其它证明。
第二十四条
核发准考证
考试发证机关对资历审查合格并完成规定培训的船员核发准考证。
第二十五条
评估完成后,由考试发证机关颁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由考试发证机关颁布考试成绩并颁发考试及格者适任证书。
第五章证书再有效
第二十七条
持有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在其适任证书有效期最后十二个月内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第二十八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最近五年内不少于12个月并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的等级职务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及安全记录良好。
(二)满足船员体检标准
(三)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和精通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年满六十周岁的持证人,考试发证机关可签发两年有效期的适任证书,并且不得超过持证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日期。
第三十条
超期进行证书再有效、或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实际海上资历不足12个月者(应补足6个月的海上资历),通过规定的考试科目(见表1)后可签发原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
表1抽考科目表
职务
科目
船长
船长业务与船舶操纵
值班驾驶员
船舶值班与避碰
轮机长
轮机长业务
值班轮机员
柴油机
驾机员
船舶驾驶常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应遵守考场规则。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在船上任职期间,其适任证书应保留在船上,并接受海事机构官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适任职务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如有损毁、丢失,持证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审核属实,按程序予以补发。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证、冒用适任证书,违者海事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污染海洋环境、违反航行规则、危及人命财产安全的情况,海事机构可对责任人做出降职、重新培训考试、吊扣、吊销适任证书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被海事机构宣布作废、扣留、吊销的适任证书,持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适任证书交还考试发证机关。
第三十七条
除海事机构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八条
考试发证机关应为每位持适任证书船员建立技术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者,考试发证机关可对其做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条
海事机构人员在实施本办法时,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其它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罚,其行为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船员依据本办法申请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及证书再有效时,应按
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辽宁港作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辽宁辖区港作船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港口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沿海港口作业的港作船上服务的船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上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申请港作船适任证书的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20周岁,未满60周岁;
(二)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以及具有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四)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且持有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五)完成本办法规定培训,并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和考试;
第五条
船员职务设置为:
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长、值班轮机员。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是辽宁港作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局(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考试的条件和评估考试科目
第七条
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
(一)资历要求:申请港作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等级的值班驾驶员适任证
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二)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船长业务与操纵;
2.船舶值班与避碰;
(三)职务晋升的评估项目:
1.雷达导航与定位;
第八条
申请值班驾驶员适任者:
(一)资历要求,申请港作船值班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在港作船上实际服务满12个月。
(二)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船舶值班与避碰;
2.船舶操纵;
3.船舶管理及船舶结构;
4.航海基础与港口资料;
(三)职务晋升的评估项目:
1.船舶导航与定位。
第九条
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
(一)资历要求,申请港作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等级的船舶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二)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长业务;
2.船舶电气;
(三)职务晋升的评估项目:
1.配电盘原理与电工工艺。
第十条
申请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者:
(一)资历要求,申请港作船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在港作船上实际服务满12个月。
(二)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动力装置;
2.船舶管理;
3.轮机基础;
(三)职务晋升的评估项目:
1.动力设备操作。
第三章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程序及证书有效
第十一条
各考试发证机关根据本辖区港口实际需要制定考试和评估计划,并向辽宁海事局船员处报备。各考试发证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于每年年末制定次年考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辽宁海事局船员处进行报备。考试计划内容包括: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时间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申请受理:
申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名,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体检表;
(三)二张二寸证件照片;
(四)有效的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如适用)
(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考试机关认为应递交其它证明。
第十三条
考试发证机关对资历审查合格的船员核发准考证。
第十四条
所有报名参加适任证书考试、评估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培训(具有航海类中专及相应专业学历者除外)。
第十五条
评估分为合格、不合格。评估不合格者,允许其在三年内参加补评估。
第十六条
考试分为及格、不及格,各科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船舶值班与避碰”的及格分数为80分,其它科目的及格分数为60分。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其在三年内参加补考。
第十七条
考试评估结束后,由考试、发证机关公布考试成绩和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船员经考试评估合格后,由考试发证机关签发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持有港作船船员员适任证书者,应在其适任证书有效期最后十二个月内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最近五年内不少于12个月并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的等级职务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及安全记录良好。
(二)满足船员体检标准
(三)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和精通业务培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应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在船上任职期间,其适任证书应保留在船上,并接受海事机构官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适任职务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如有损毁、丢失,持证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审核属实,按程序予以补发。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证、冒用适任证书,违者海事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污染海洋环境、违反航行规则、危及人命财产安全的情况,海事机构可对责任人做出降职、重新培训考试、吊扣、吊销适任证书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海事机构宣布作废、扣留、吊销的适任证书,持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适任证书交还考试发证机关。
第二十七条
除海事机构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八条
考试发证机关应为每位持适任证书船员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者,考试发证机关可对其做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条
海事机构人员在实施本办法时,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其它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罚,其行为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港作船系指为港口生产作业服务的辅助性船舶。
第三十二条
持有渔业船舶适任证书、或在军用船舶上担任驾驶、轮机等职务的人员,申请参加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应出具相应的资历证明,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核后,可核准其申请不超过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职务的考试。
第三十三条
凡持有港作船适任证书者,如果到辽宁沿海其它港口港作船上任职,须参加当地海事机构组织的有关本港口特殊要求的培训和考试。
第三十四条
船员依据本办法申请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及证书再有效时,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辽宁摩托艇驾驶员考试、发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摩托艇驾驶员的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度小于20米、辽宁籍摩托艇上任职的驾驶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事、渔业、体育运动摩托艇上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在辽宁境内内河、沿海水域摩托艇上任职的驾驶员应按本办法取得《辽宁摩托艇驾驶员证书》。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是辽宁摩托艇驾驶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各海事局(以下称考试发证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摩托艇驾驶员的考试、发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考试
第六条
凡申请摩托艇驾驶员证书考试的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50周岁;
(二)经体检合格;
(三)完成本办法规定的摩托艇驾驶技术培训;
(四)具有六个月的水上资历或相应的经历。
第七条
凡申请参加摩托艇驾驶员培训、考试的人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妥的《辽宁摩托艇驾驶员证书申请表》一份(见附件1):
(二)船员体格检查表一份(县级以上医院);
(三)近期二寸照片4张,要求免冠、正面、光面纸;
(四)身份证影印件一份。
第三章培训与考试
第八条
申请摩托艇驾驶员考试人员须参加摩托艇驾驶技术培训。
第九条
考试科目:
1.摩托艇驾驶基础
2.摩托艇轮机基础
3.港航规章
评估科目:
1.实船操作
2.游泳
第四章年度审验规定
第十条
持有《摩托艇驾驶员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应于发证期第二年开始办理年度审验。
第十一条
申请年度审验的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考试发证机关年度审核合格,应在《摩托艇驾驶员证书》上签注“已年审”,同时加盖“**海事机构”长条印章,并注明签证日期。
第十三条
未经年审签证者,当年不得持证驾驶摩托艇。
第五章签证及证书再有效
第十四条
证书期满换证者须于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申请证书再有效。
第十五条
申请证书再有效时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最近五年内任职表现及安全记录良好;
(二)满足船员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
对年满五十周岁的持证人,考试发证机关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4个月的驾驶证,并且不得超过持证人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日期。
第十七条
凡经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在《摩托艇驾驶员证书》内签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凡在摩托艇上任职的驾驶员违反以下规定的,由考试发证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在《摩托艇驾驶员证书》的“主管机关签注”栏中予以签注:
(一)不按证书规定的适用范围行驶者;
(二)未按规定进行年审而驾艇者;
(三)通过不正当途径或舞弊行为获得证书者;
(四)伪造、涂改、买卖、出借或冒用《摩托艇驾驶员证书》者;
(五)以不安全方式操作摩托艇或违反有关航行规定者。
第十九条
考试发证机关对有充分理由或证据表明不适合在摩托艇上任职者,可注销并收缴其《摩托艇驾驶员证书》。
第二十条
除考试发证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摩托艇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摩托艇驾驶员考试发证者需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交通部有关船员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辽宁小型海船、港作船、摩托艇船员适任证书制作办法
参照交通部海事局颁布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制作细则(试行)》,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小海船、港作船、摩托艇船员适任证书的制作。
第二条
证书
为避免证书的多样化,各类非《97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部使用《97规则》规定的船员丁类空白适任证书。
第三条
字体
中文使用5号宋体,英文和阿拉伯数字使用10号Times New Roman体。
第四条
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由英文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及符号共15位组成。
第一、二位:由两个英文大写字母组成,表示发证机关的代码。各发证机关代码见海船
员字〔20**〕147号文件。
第三位:用“—”表示。
第四位:以一个英文大写字母表示适任证书的类别,其中:
*——表示辽宁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M——表示摩托艇驾机员适任证书;
G——表示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五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工作部门,其中:
1——表示甲板部(驾机员归甲板部);
2——表示轮机部。
第六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适任证书的等级,分别为:
甲板部
4——表示未满100总吨船舶;
5——表示挂桨机船;
6——表示摩托艇;
7——表示港作船。
轮机部
4——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
5——表示港作船。
第七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船上职务,分别为:
甲板部:
1——表示船长;
6——表示值班驾驶员;
7——表示驾机员。
轮机部:
1——表示轮机长;
6——表示值班轮机员。
第八至第十一位: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证书签发的年份。
第十二至第十五位:以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某发证机关当年所签发非《97规则》船
员适任证书的总序号。
第五条
适任证书的制作
一、适任证书的第1、2页不填;
二、适任证书的第3页的填写:
1.第1行填持证人姓名;
2.第2行适用公约规则的条款栏处打“/”表示;
3.第4行适任证书有效期栏的填写,以阿拉伯数字和汉字组成,如20**年4月22日。
三、第4页的填写:
1.第1行填写证书编号;
2.第2行持证人出生日期栏的填写,出生日期应与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一致,以阿拉伯数字和汉字组成,如1975年4月22日;
3.持证人出生地点栏的填写,填写持证人的出生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
4.第4行授权的签发机关栏的填写,填签发机关的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
5.第6行签发日期栏的填写,以发证机关主管局长在批准发证的文书上签署的日期为准,以阿拉伯数字和汉字组成,如20**年4月22日;
6.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名栏的填写,需发证机关的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或船员处处长的亲笔署名。正式授权的官员的姓名栏盖授权官员的印章(5号宋体);
7.公章栏处加盖由部海事局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证书专用章。
四、第5页的证书编号、职能、级别、适用的限制等栏全部不填。
五、第6页的等级与职务栏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甲板部,按经发证机关审核的申请适任证书的种类、等级和职务,分别进行填写:
1.未满100总吨船舶的船长;
2.未满100总吨船舶的值班驾驶员;
3.挂桨机船驾机员;
4.摩托艇驾机员;
5.港作船的船长;
6.港作船的值班驾驶员。
(二)轮机部,按经发证机关审核的申请适任证书的种类、等级和职务,分别进行填写:
1.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
2.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的值班轮机员;
3.港作船的轮机长;
4.港作船的值班轮机员。
六、第6页的适用的限制栏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填写:
(一)辽宁小型海船船员:
1.对于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长、值班轮机员,填写:仅适用于辽宁省境内距岸不超过50海里的海域或距船籍港单程不超过200海里且距岸不超过50海里的海域(注:无论甲板部或轮机部皆不填写船舶种类限制);
2.挂桨机船驾机员,填写:仅适用于辽宁省境内距岸不超过5海里且具有一定遮蔽性的水域;
(二)摩托艇驾机员:
1.沿海水域填写:仅适用于**辖区内距岸不超过1海里的水域(注:**表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名称,如大连),同时本证书的有效性必须服从发证机关在本证书第9页的年度审核签注;
2.内河水域填写:仅适用于**航区,同时本证书的有效性必须服从发证机关在本证书第9页的年度审核签注。
(三)港作船填写:仅适用于**港及其附近水域作业的为港口生产服务的船舶。
七、适任证书中的英文栏目皆不填写。
八、适任证书的塑封:
适任证书制作完毕后,应在第3页上粘贴证书防伪膜,将本页内容完全复盖,然后在照片上加盖部海事局统一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证书专用章钢印。
第六条
持证人使用证书之前,应在第4页持证人签名栏内亲笔签名。
第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制作细则(试行)》执行。
篇5:北汽公司福利管理办法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福利管理办法(试行)
BMM.OP.0104.002.01.20**北汽股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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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福利管理办法(试行)
BMM.OP.0104.002.01.20**20**年7月1日发布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目的32.适用范围33.术语和定义34.引用文件35.职责36.管理内容和规定47.业务/管理流程68.记录69.附则610.附件6附加说明:7附件一: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福利项目标准表8附件二: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福利管理流程图91.目的
为规范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股份)各级员工福利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建立与竞争性的薪酬制度相结合的激励性的福利制度,使之成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有效手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北汽股份各本部部门、工程研究院、党群系统,分公司、事业部参照执行。
3.术语和定义
3.1.固定福利
指公司按照国家、本地相关劳动政策、法规制定的各项福利制度,随政策变化而相应调整。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法定带薪假期等。
3.2.政策性补贴
指公司参考国家、本地相关劳动政策、法规制定的相关福利规定,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包括供暖费、劳动保护津贴、防暑降温津贴、独生子女补贴等。
3.3.工作津贴
指公司为满足员工的工作和生活需要,自主建立的企业福利,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调整。包括午餐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过节费、健康体检、补充保险等。
4.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3)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5.职责
5.1.总裁:负责审批公司福利政策、福利项目及标准。
5.2.人力资源部:
5.2.1.组织制订股份公司福利政策,提出或调整福利项目和标准。
5.2.2.负责指导、审批分公司、事业部的福利政策、福利项目和标准。
5.2.3.归口固定福利、防暑降温津贴、独生子女补贴、补充保险等福利项目的日常管理。
5.3.综合管理部:
5.3.1.负责供暖费、劳动保护津贴、午餐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过节费、健康体检等福利项目标准调整的调研和提出。
5.3.2.归口供暖费、劳动保护津贴、午餐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过节费、健康体检等福利项目的日常管理。
5.4.各部室:
5.4.1.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实施本部门的福利日常管理工作。
5.4.2.对福利政策、项目及标准有建议权。
5.5.分公司、事业部
5.5.1.参照股份公司福利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的福利管理办法,提交股份公司审批。
5.5.2.负责本单位福利项目的日常管理。
6.管理内容和规定
6.1.福利项目:公司福利项目分为固定福利、政策性补贴和工作津贴三大类。
6.2.固定福利
6.2.1.公司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
6.2.2.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费用由公司和员工双方负担、共同缴纳,缴费标准和比例根据相关政策执行。
6.2.3.员工个人缴纳部分从工资中扣除。
6.3.政策性补贴:包括供暖费、劳动保护津贴、防暑降温津贴、独生子女补贴等。
6.3.1.供暖费
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公司每年度为房屋所在地位于所在单位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正式员工的员工进行供暖费报销,具体申报及审批报销流程请参照《供暖费管理细则》。
6.3.2.劳动保护津贴
人力资源部按季度编制员工发放名册,综合管理部按人力资源部提交名册统一办理劳动保护补贴,并发放给员工。
6.3.3.防暑降温津贴
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公司每年夏季为员工发放防暑降温津贴。
6.3.4.独生子女补贴
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且将有效证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的员工,公司每年12月为其发放独生子女补贴。
6.4.工作津贴:包括午餐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过节费、健康体检等。
6.4.1.午餐补贴
按补贴标准,由公司统一安排就餐,或在次月初向员工发放等额就餐卡。
6.4.2.交通补贴
交通补贴分为公共交通补贴与公务交通补贴两类,公司全体员工均享有公共交通补贴,经理级以上人员(含)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经理级以下人员因公外出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纳入部门费用预算,根据财务规定进行限额报销。交通补贴按补贴标准限额报销,具体报销办法参照财务报销管理规定。享受公务车待遇人员不再享受交通补贴。
6.4.3.通讯补贴
按补贴标准,随月度工资发放。
6.4.4.过节费
公司在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为员工发放过节费或等额购物卡,劳务派遣人员标准减半。
6.4.5.健康体检
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司每年为全体员工进行一次体检。
6.4.6补充保险
为确保员工在受到人身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治及补偿,公司为所有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并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
6.5.福利标准
6.5.1各项福利标准详见附件一
6.5.2各项福利中应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围内的项目,依据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5.3月度缺勤或出差五个工作日以上,缺勤或出差期间不享受午餐补贴、交通补贴。
6.6.福利的生效与终止
6.6.1每月15日以前入职的员工享受当月福利,每月15日以后入职的员工次月享受福利;离职人员不享受当期福利。
6.6.2发放周期为月度或季度的福利项目,发放时间为发放周期的次月15日前;发放周期为年度的福利项目,按具体规定时间发放。
7.业务/管理流程
无
8.记录
无
9.附则
9.1.本办法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总裁批准后执行。
9.2.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实行。
9.3.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10.附件
附件一: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福利项目标准表
附件二: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福利管理流程图
(以下无正文)
附加说明:
本制度提出部门:人力资源部
本制度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
本制度起草人:宋婷婷
本制度审核人:
郑勇男
本制度会签人:
工会:张辉、财经本部:王敏
法律事务部:孙彦臣、综合管理部:冯静平
本制度审查人:
企业管理部:孙振杰
本制度审定人:
本制度批准人:韩永贵总裁
本文件使用范围:北汽股份各本部部门、工程研究院、党群系统、分公司、事业部
文件版本修改记录表
表号:BMF.0802.001.01.20**.M
生效时间:20**.5.20顺序号;
文件编号
版本状态
发布时间
修改章节
修改摘要
备注
BMM.OP.0104.002.01.20**首次发布
20**年7月1日
无无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福利管理办法(试行)
BMM.OP.0104.002.01.20**附件一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福利项目标准表
表号:BMF.0104.002.1-20**-1生效时间:
顺序号:
原内容
修订内容
工作津贴
政策性补贴
备注
工作午餐
交通补贴
通讯补贴
过节费
健康
体检
供暖费
劳动
保护
防暑
降温津贴
独生子女补贴
职级
管理序列
专业/职能序列
技术序列
市场营销序列
生产操作序列
公共交通
补贴
公务交通
补贴
月度
月度
月度
月度
四节
年度
年度
季度
年度
年度
P11总裁
500元/月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1000元/节
公司统一安排
180㎡
250元/月
360元/年
120元/年
P10副总裁
本部长
500元/月
200元/月
3800元/月
800元/月
1000元/节
公司统一安排
160㎡
250元/月
360元/年
120元/年
P9总监
(总助)副本部长(总监)500元/月
200元/月
3100元/月
600元/月
1000元/节
公司统一安排
140㎡
250元/月
360元/年
120元/年
P8部门正职
部级
总监
500元/月
200元/月
2400元/月
500元/月
1000元/节
公司统一安排
120㎡
250元/月
360元/年
120元/年
P7部门副职
副部级
高级业务经理
六级
工程师
副总监
专家技师
500元/月
200元/月
1800元/月
400元/月
1000元/节
公司统一安排
120㎡
250元/月
360元/年
120元/年
P6经理
科级
业务
经理
五级
工程师
高级经理
高级技师
500元/月
200元/月
1300元/月
300元/月
1000元/节
公司统一安排
105㎡
250元/月
360元/年
120元/年
P5高级主管
高级业务主管
四级
工程师
经理
中级技师
500元/月
200元/月
无
200元/月
1000元/节
公司统一安排
105㎡
250元/月
360元/年
120元/年
P4主管
三级
工程师
助理经理
500元/月
200元/月
无
200元/月
1000元/节
公司统一安排
90㎡
250元/月
360元/年
120元/年
P3高级专员
高级业务专员
二级
工程师
高级专员
初级技师
500元/月
200元/月
无
150元/月
1000元/节
公司统一安排
90㎡
250元/月
360元/年
120元/年
P2专员
500元/月
200元/月
无
150元/月
1000元/节
公司统一安排
80㎡
250元/月
360元/年
120元/年
P1助理
业务
专员
一级
工程师
助理专员
500元/月
200元/月
无
100元/月
1000元/节
公司统一安排
80㎡
250元/月
360元/年
120元/年
见习生
500元/月
100元/月
无
100元/月
1000元/节
公司统一安排
80㎡
250元/月
360元/年
120元/年
工勤人员
高/中/初级工
500元/月
100元/月
无
100元/月
1000元/节
公司统一安排
70㎡
250元/月
360元/年
120元/年
附件二: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福利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