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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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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方案

  公司住房公积金方案

  一、公司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目的

  企业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既是国家对企业的要求,也是为企业减税降负、为员工长远发展之需要。

  1、为员工购房提供低利率房贷,减轻员工购房经济负担。

  2、合理避税,实际提高了员工的薪资水平。

  3、有利于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公司人才队伍。

  4、有利于规范公司管理,完善公司福利制度,合理控制员工住房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5、有利于规避法律风险。

  二、缴纳范围

  1、公司正式办公职员及管理人员。

  2、遵循缴纳准则:

  1)员工自愿申请;

  2)试用期员工、勤杂人员不购买;

  3)不缴纳社保费用的人员,不购买;

  4)公积金与社保购买单位一致;

  5)员工本人要求提高缴费基数的,其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

  三、缴费标准

  1、缴费公式

  缴存额=公积金缴费基数╳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公积金缴费基数╳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

  2、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1)法律法规文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政府令第98号)。

  2)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5482.01元(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60.67元)。最低月缴存基数按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为181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64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470元。任何单位不得等额、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建议我公司以1800元/月为公司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最低标准。

  3)缴存比例

  严格执行控高保低政策。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淄住字〔20**〕78号),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经济效益好、有条件的单位可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至12%,即个人12%,单位12%,单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四、综上所述,缴存方案如下表:

  公积金缴存费用表

  层级

  月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人数

  个人月缴存额

  公司月缴存额

  个人年缴存总额

  公司年缴存总额

  公司及个人年缴存总额

  高管

  45005%

  225225270027005400450012%

  5405406480648012960管理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220**%

  1101101320**202640220**2%

  264264316831686336职员

  18005%

  9090108010802160180012%

  216216259225925184五、公积金的提取

  1、个人购买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2、个人购买住房,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相关证明,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3、员工离职的,凭相关证明,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始实施。

  20**年06月21日

篇2:公积金缴存方案

  公积金缴存方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我市20**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为10646.25元),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此我们拟定公积金缴存方案如下:

  方案一:

  缴存基数

  个人承担

  公司承担

  备注

  月工资

  5%

  5%

  月工资超3倍的制定缴存基数上线标准,例如最高缴存基数为10000元。

  该方案中的月工资不包括佣金、奖金以及其他现金奖励等。按照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超过部分需要纳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东莞市城镇20**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为11640元,故此方案设定最高缴存基数为10000元,未超过11640元,无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

  缴存基数

  个人承担

  公司承担

  备注

  固定基数

  5%

  5%

  普通员工基数:3000元

  主管级员工基数:4000元

  经理级员工基数:8000元

  总监级以上基数:10000元

  该方案中设定固定缴存基数的意义在于方便财务核算,同一职级的缴存基数相同,缴存金额也相同。最高缴存基数设定为10000元,未超过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11640元),无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方案三:

  缴存基数

  个人承担

  公司承担

  备注

  月工资

  5%

  5%

  月工资超3倍的制定缴存基数上线标准,例如最高缴存基数为10000元。

  月工资

  10%

  5%

  月工资

  12%

  5%

  该方案中个人承担比例最高为12%,未超过规定缴存比例。最高缴存基数设定为10000元,未超过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11640元),无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方案四:

  缴存基数

  个人承担

  公司承担

  备注

  月工资

  5%

  5%

  月工资超3倍的制定缴存基数上线标准,例如最高缴存基数为10000元。

  个人实际承担19%的,操作时可写承担12%。

  月工资

  12%

  5%

  月工资

  19%(实)

  12%(虚)

  5%(实)

  12%(虚)

  该方案中个人承担比例最高为19%,可满足个人缴存要求,但为了帮员工合理避税,操作时可写个人承担12%、公司承担12%,个人和公司都未超过规定缴存比例12%。最高缴存基数设定为10000元,未超过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11640元),无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方案五:

  缴存基数

  个人承担

  公司承担

  备注

  固定基数

  5%

  5%

  普通员工基数:3000元

  主管级员工基数:4000元

  经理级员工基数:8000元

  总监级以上基数:10000元

  个人实际承担19%的,操作时可写承担12%。

  固定基数

  12%

  5%

  固定基数

  19%(实)

  12%(虚)

  5%(实)

  12%(虚)

  该方案中设定固定缴存基数的意义在于方便财务核算,同一职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金额相同。个人承担比例实际最高为19%,满足个人缴存要求,但为了合理避税,操作时可写个人承担12%,公司承担12%,合计24%,个人和公司都未超过规定缴存比例12%。最高缴存基数为10000元,未超过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11640元),无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篇3:公积金基层法治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公积金基层法治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20**年是我州实施“十三五”规划和“七五”普法规划的开局之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州党委十一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在全州开展“基层法治建设年”活动的通知》(博治组[20**]2号)文件要求,中心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自治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州经济工作会议、扶贫工作会议、政法工作会议等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坚持基层重要、基层优先和普治并举原则,按照正信挤压、文化对冲、法治约束、科学普及、就业巩固“五管齐下”的要求,强化基层基础,推进“去极端化”,抵制宗教极端、打击三股势力,用法治权威压住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为全面推进法治博州建设打牢基层基础。

二、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法治宣传重点内容。

中心以“一反两讲”为主要内容,突出抓好《宪法》、《刑法》、《反恐怖主义法》、《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工作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伊斯兰教工作的意见》以及婚姻、教育、计划生育等领域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通过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强化依法治理措施,提高干部职工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明底线、知敬畏,提升法治化管理水平,切实发挥法律的强大震慑力,用法治权威压住宗教极端思想渗透。

责任部门:中心及两县管理部

二开展针对性法治宣传教育。

中心住温泉县哈日布呼镇呼都格村住村工作组要协助村“两委”当好参谋和助手,引导信教群众认清宗教极端思想和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加强村队人员法治学习培训、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有针对性的加强对村队流动人口、重点人员、青少年、妇女等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用法治文化、现代文化对冲宗教极端思想,在文化的熏陶中潜移默化宣传法律知识、培育法治信仰。

责任部门:中心“访惠聚”住村工作组

三做好住房公积金行业系统法治宣传。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站和移动媒体等,结合住房公积金行业特点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法律需求,多形式、全方面、多角度广泛深入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形成普法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社会影响面。加强依法归集,主动加强与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研究政策,制定实施,在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缴存上下功夫,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责任部门:中心及两县管理部

四开展集中法治宣讲活动。

积极参与上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去极端、讲法治”、“现身说法”、“草根”等日常法治宣讲活动。

责任部门:责任部门:中心及两县管理部

三、活动步骤

一安排部署(20**年5月中旬)。

根据博州“基层法治建设年”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基层法治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职责,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组织实施(20**年5月—11月)。

中心各科室及两县管理部按照方案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基层法治建设年”各项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三总结上报(20**年12月—20**年1月)。

对各科室、管理部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办公室负责上报中心开展“基层法治建设年”活动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中心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管理部将“基层法治建设年”活动作为年度工作重点,作为依法行政和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能力的基础工作抓好、抓实。

二夯实基础、及时总结。

中心干部职工要认真做好工作、学习、培训笔记;各科室要及时收集整理文字、图片、视频等相关资料;中心办公室及时将“基层法治建设年”活动情况、信息报州依法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保护合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党坚持唯物史观,但充分尊重宗教规律,始终坚持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我国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公民信教自由作了具体规定。国家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相一致。侵犯公民宗教信仰权利要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否信仰宗教,违反法律规定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新疆,各族人民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信仰或不信仰宗教完全由公民个人自由选择,而且受到宪法、法律的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截至到20**年,全区有清真寺、教堂、佛道寺院等宗教活动场所约2.48万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多人、宗教团体91个、宗教院校2所。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新疆赴沙特朝觐人数已累计超过5万多人。对宗教人士政冶上团结,生活上照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担任职务的宗教人士有1800多人,他们代表宗教界参政议政,并对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行监督。

同时,依据宪法和相关法规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是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及规范化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方面涉及宗教界的关系和行为进行行政管理。凡宗教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都要纳入政府依法管理的范围;同时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关系和活动,也要纳入依法管理范围。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本目的是根据宪法和相关法规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抵制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坚决打击不法分子、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此,自治区加强了宗教法制建设,1988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自治区人大又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这些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区管理宗教事务工作进入法治化阶段。宗教事务管理建立了地、县、乡、村四级网络,实行了领导干部联系清真寺、联系宗教人士的谈话制度,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宗教教职人员考核、聘任制度和定期学习制度等。对宗教活动也加强了依法管理,有效制止了非法宗教活动。因此,自治区全面贯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切实保护了合法宗教活动,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拥护党和政府,新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性不断增强。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宗教极端势力打着宗教旗号、穿着宗教外衣,妄图利用宗教实施暴恐活动、制造*,破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对于这股恶势力的消极影决不能忽视。

第一、宗教极端主义绝不是宗教

宗教极端主义,是今天世界政治生活中的一种比较突出的现象。它借宗教形式(旗帜、话语、标志、外衣等),煽动某些群体的极端主张、狂热行为,以图达到其罪恶目的。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而是宗教的异化物,是对原有宗教的歪曲、亵渎、糟蹋,它的目的、思想主张、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心理情感都不在原有的宗教范畴,它破坏原宗教的尊严和权威。但它依然打着宗教旗号,在信仰上极端化、行为上狂热化,组织上诡秘化,把宗教政治化去为其罪恶目的服务。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则是打着宗教旗号,反对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极端仇视现存社会秩序,破坏民族团结,妄图分裂国家,实施暴恐活动、奉行极端主义思想的*社会势力。他们主张政教合一,鼓吹不服认任何政府、任何人,企图推翻世俗政权,建立政教合一的国家。他们反对任何世俗化的社会成果,主张宗教至上。鼓吹绝对的以《古兰经》、《圣训》作为判断一切的是非标准,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任何现代文明。他们鼓吹“圣战”,要以武力推翻人民政府,以暴力恐怖杀害任何反对他们的人。把所有反对他们的人看作是“异教徒”,要孤立、打击,直至残酷杀害这些人。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和把握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绝不能把宗教极端主义等同为宗教。

第二,新疆宗教极端主义势力有一个演化过程

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思想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有传播,到20世纪80年代,随国内外形势变化,民族分裂主义沉渣泛起,宗教极端主义势力开始形成、演化。80年代民族分裂主义先是发展组织,并进一步利用民间民事纠纷制造大规模社会骚乱,挑起民族矛盾、煽动民族仇视,毒化民族情绪。特别是煽起局部地区的宗教狂热,乘机大办地下经文学校、班、点,培养地下学经人,灌输宗教极端思想。椐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1980年—2000年在地下经文学校、班点学过经的人约有4万左右。当然不能说这些地下学经人都是宗教极端分子,但其中有许多人接受了宗教极端思想,甚至有的人被培养为宗教极端分子或骨干。90年代后他们发展团伙组织,制造了一系列伤及无辜群众生命财产、破坏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暴力恐怖案件。

在新疆宗教极端势力与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是三位一体的,根子是民族分裂主义,精神指导是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则是其活动方式。当前,民族分裂破坏活动处于20**年以来新的活跃期,就其主要破坏活动而言就是通过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培育暴恐分子进行暴恐活动。当前以宗教极端势力为形式的暴力恐怖活动,是民族分裂主义破坏社会稳定最现实、直接的危胁。

第三、宗教极端主义势力当前活动的主要方式

新疆是一个多宗教地区,有7个世居民族的大多数人信仰伊斯兰教。伊斯兰教与这些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关系极密切,甚至在有的民族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伊斯兰教不仅是他们的宗教信仰,甚至出现宗教生活习俗化,生活习俗宗教化的某些倾向。这些民族的饮食、节庆、婚丧等风俗多源于宗教。这些民族群众给孩子起经名、做割礼、结婚念“尼卡”,去世土葬、脸要朝西摆放,在这些人生社会化过程的关键时刻,宗教都起了重要影响。人们很容易把宗教影响内化为心理深层潜在的价值追求,从而影响生活、行为取向和价值理念。宗教极端势力正是看到宗教的这种影响力,打起宗教旗号、穿起宗教外衣,煽动宗教狂热,妄图把宗教引向极端化、政治化。20世纪80年代开始,他们打起净化、改革宗教旗号,从鼓吹极端原教旨主义思想,宣传“圣战”到煽动分裂、反汉排汉、反对社会主义制度,鼓吹建立“东突”国家,实施暴恐活动,破坏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