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库吧
专注精品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让管理变得更简单、高效!
本月更新2635  文章总数323193  总浏览量8384278

违反三违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三违,制度相关资讯是工作经常遇到及需要使用的,也许您正为撰写三违,制度而苦恼,下面是整理的违反三违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违反三违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反“三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大队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违反有关制度,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未按个人制度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度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不采纳安全员或管理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蛮干的;

  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不按制度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上班之前饮酒的,在禁烟区吸烟的;

  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工作期间嬉戏打闹、斗殴的;

  在上班时长时间打电话聊天、玩手机的;

  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制度的。

  第三章、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设备部按有关制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理。

  第十条、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制度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设备部。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特别制度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部门、班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制度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制度,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制度,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第十六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制度,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按5%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按10%罚款;造成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按10%罚款并进行转岗,造成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大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站、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大队安全组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评选个人安全生产先进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若与厂上级有关制度相抵触,以上级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反“三违”每月考核一次,按照本制度第十二至第十七条对“三违”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全设备部。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反“三违”考核记录表

  反“三违”考核记录表

  被考核部门

  考核人员(签字)

  考核时间

  反“三违”考核

  考核内容

  考核记录

  备注

  违章人员

  违章记录

  “违章作业行为”考核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违反有关制度,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未按个人制度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违章指挥”考核

  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度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不采纳安全员或管理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蛮干的

  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不按制度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违反劳动纪律”考核

  上班之前饮酒,在禁烟区吸烟的

  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工作期间嬉戏打闹、斗殴的

  在上班时长时间打电话聊天、玩手机

  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制度的

  “三违”人员处罚记录

  审核:*年*月*日

  记录:*年*月*日

篇2:三违行为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编号:

批准:

第次修改

发布:

一、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三、术语与定义

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机构与职责

1、安全部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2、人力资源部门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各部门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意识教育。

五、管理内容与要求

1、公司安全部门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为除向责任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处罚。

2、各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处罚。

3、各级、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应报告相应安全部门。

4、因“三违”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对违反“三违”红线的责任人员予以直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者(6个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由安全部门负责核实。

9、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或部门从重处罚。

10、非本公司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部门和责任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相关区域。

11、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12、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进行奖励,被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六、“三违”行为认定范围

1、“三违”红线

(一)因“三违”行为造成重大险肇事故的责任者;

(二)群体性违章行为责任者;

(三)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

(四)易燃、易爆区吸烟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五)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人员;

(六)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七)危险作业未经审批,安全措施未落实进行作业责任者;

(八)发现隐患,未报告、排除的冒险作业人员;

(九)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责任者;

(十)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2、违反劳动纪律

(一)班中睡觉;

(二)班中打架斗殴;

(三)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四)酒后上岗;

(五)作业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六)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七)带班干部无故不到岗位;

(八)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九)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违章指挥

(一)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二)在无有效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强令职工作业;

(三)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四)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作器具的;

(五)管理职责范围不清,指挥不当、失职或越权指挥;

(六)擅自变更未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七)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4、管理违章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或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的;

(二)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件失效的;

(三)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组织召开各类安全会议的;

(四)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

(五)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

(六)已运行的设备没有安全操作规程的;

(七)机构变更、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的;

(八)对新工人未进行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或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的;

(九)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未制定应急措施;

(十)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订的预案无可操作性的;

(十一)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汇报的;

(十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的;

(十三)其它管理违章行为。

5、电器违章作业

(一)停送电作业未执行监护制度;

(二)停电检修作业时,电源侧未悬挂警示牌;

(三)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电气安全用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品;

(四)电器设备在运转中拆卸修理;

(五)装设接地线不符合标准;

(六)带负荷拉开动配电箱的闸刀开关;

(七)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装漏电保护器;

(八)在电缆沟、桥架、大型设备内部工作,不进行审批且不按规定使用相关防护用具或无人监护;

(九)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十)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十一)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十二)临时用电设备无接地(零)的;

(十三)检修电气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十四)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十五)其它违反电气作业规定的。

6、焊接违章作业

(一)防护用品未穿戴或穿戴不到位,穿化纤工作服上岗的;

(二)焊接场所10m以内存在易燃易爆物品(采取隔离措施的除外);

(三)使用损坏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如减压阀、焊、割炬、回火阀等);

(四)对机械设备进行电弧焊时,设备的保护接零(保护接地)未拆除的;

(五)在禁火区内、金属容器内和金属结构上及易触电等危险比较大的场所焊接作业前,未经危险作业审批,未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就进行作业的;

(六)电焊机的电源线、二次输出线不符合规定的;

(七)电焊机外壳保护接地(或接零)不可靠的;

(八)一个开关控制两台电焊设备的;

(九)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或其它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

(十)电焊机超负荷运行;

(十一)工作结束后未切断电源的;

(十二)电气焊在同一场所作业时,氧气瓶未采取绝缘措施,乙炔气瓶未采取接地措施;

(十三)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等压力气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

(十四)压力气瓶曝晒的;

(十五)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漆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十六)其它违反电焊气割作业规定的。

7、高处违章作业

(一)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及不戴安全帽;

(二)无人监护进行作业的;

(三)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四)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五)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六)未办理登高作业证的情况下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七)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八)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九)采用梯子登高作业未设人扶梯;

(十)交叉作业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十一)其它违反高处作业规定的。

8、运输违章作业

(一)机车变更作业计划以口头形式传达;

(二)调车作业中运行速度过快时上下车;

(三)进入有电力网的区域作业站位太高;

(四)坡道上修理车辆未采取止轮措施;

(五)作业过程突然关闭信号改变进路;

(六)扳道员未严格执行“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制度;

(七)作业前未调试或作业中擅自关闭平面无线调车系统;

(八)不按信号行车;

(九)公路运输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十)高速急转弯;

(十一)货物码放不整齐、不规则,货件未采取防倾倒、防挂落等措施的;

(十二)装卸物件时,松散货物上站人,货车车帮下站人,野蛮装卸车作业的;

(十三)货车运输时,随车人员位于驾驶室顶或物件与前栏板之间的;

(十四)其它违反运输作业规定的。

9、防火防爆违章作业

(一)在重点防火部位内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二)在严禁动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三)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四)在设备运行和有压力情况下,敲打、拆卸或焊接等;

(五)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未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

(六)充装过期气瓶或报废气瓶;

(七)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未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

(八)封闭空间内在未进行良好的通风之前人员进入,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九)在容器内工作,容器外不设监护人或监护人离开现场;在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器时没有防触电措施,照明灯工作电源电压超过安全电压,220伏电灯作行灯使用;

(十)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十一)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十二)其它违反防火防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