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考勤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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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考勤请销假制度

乡政府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当好人民的好公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政府实行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制(农忙季度,突击性工作和上级会议等除外)和节假日的休息制度。

  第三条全体乡干部实行上班签到考勤制度。

  第四条签到时间:上班签到时间为上午11:00—12:00。签到地点为乡政府一楼大门口,并注明当天工作去向。

  第五条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或由领导派出工作不能按时签到的,由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党委副书记在签到薄上注明去向。既未请假又未签到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干部因事离岗前,必须向书记以假条形式书面请假,经批准后交办公室登记方能离岗,归岗后必须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口头请假、请霸王假一律按旷工处理;逾期不销假者,作旷工处理,病假一般以医院出据的证明为准。

  第七条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的请假,三天以内由党委书记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党委书记同意后向县委政府报批。

  第八条一般干部的请假,一天以内由党委副书记审批;一天以上的,由乡党委书记审批。月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年请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得享受干部带薪年休假待遇。

  第九条凡无故旷工者,每天扣50元钱。连续十五天或全年累计三十天旷工者,按《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解聘、辞退直至开除公职。

  第十条开会迟到半小时以内每次扣款1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计算,开会无故缺席1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扣款由党委副书记安排相关人员累计造表,交财政所在干部个人津补贴中扣除,扣款收入归乡财政按月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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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安派出所请销假制度

公安派出所请销假制度

派出所民警(含所领导)请事假、病假、休假或因公、因私外出离开县、区(含出境),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必须按规定续假。

(一)请假

(1)派出所正职领导请事假、病假、休假或因公、因私外出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的局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先报上级政工部门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政委批准。

(2)派出所副职领导请事假、病假、休假或因公、因私外出3天(含3天)以内的,经所长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先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再报上级政工部门审批。

(3)民警请事假、病假、休假或因公、因私外出3天(含3天)以内的,由所长批准;3天以上的,先报所长同意后再报上级政工部门审批。

(4)请假期间离开本县、区的,必须将理由、去向、时间以及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逐级呈报。请假期间一般情况应保持通讯畅通。

(二)销假

请假人员假满上班后,应当向上级政工部门和批假的领导销假。

(三)续假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应按请假程序逐级审批。非因重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一般不得打电话和委托他人代请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四)其他

(1)执行特殊中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2)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3)未按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的,按旷工论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篇3:项目部请销假制度

项目部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本项目部劳动管理,维护劳动纪律,促进职工提高工作效率,便于处理职工有关请销假事宜,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望项目部全体干部职工认真遵照执行。

一、项目部各科室人员由本科室长负责考勤,按照《*********公司******考勤表》按例填写,月终报考勤处审核。干部职工要尽量少请假,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有事须按照本请销假制度执行。

二、干部职工有事要逐级请假,本人写请假条,按权限审批。请假人必须先由本科室长批准,然后由项目部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批准。

三、请假人持批准的请假条到办公室考勤人员处办理登记手续,一份交本科室负责人留存;请假人返回后,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的,将按请假记录,超过请假天数的按矿工处理。

四、在请假期间,遇到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在期满之前向领导报告,待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按原假期返回上班,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五、请事假一天者扣发一天基本工资,矿工一天者扣发三天基本工资,并写书面检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按劳动法有关条款予以辞退。

六、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请病假。请病假应出具乡(镇)以上医院的证明,并按请假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七、各部室领导要严格考勤,发现有考勤作弊情况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写书面检查。项目部领导和考勤处人员将不定期进行考勤抽查。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年*月*日

篇4:环境学院研究生请销假制度

  环境学院研究生请销假制度

  根据三峡大学有关文件及水利与环境学院实际状况,特此制定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请假销假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在籍研究生。

  二、各类请假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申请表见附表1)

  三、研究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疾病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假。

  四、研究生病假,须提供校医院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学生本人的请假条,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上报研究生院备案,方可生效。

  五、研究生事假,须由本人持请假条经导师及辅导员签字后由分管院长盖章,方可生效。因导师派出事假,请假时间在七日以内者,须由导师及辅导员共同批准并备案留档;七日以上者除须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须得到分管院长批准,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并且须由导师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私事假,除不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遵照导师派出事假执行。

  六、任课老师原则上不具有批假权利(突发事件除外)。突发事件指突患疾病或因病重不能请假时,可由班长代为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然后立即报请研究生办公室。

  七、因学校、学院活动请假时,须由相关部门统一开具请假证明。

  八、在学期长假(如元旦、五一、十一等)之前学生因私请假,原则上不予批准。

  九、研究生请假期满后,须到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办理书面销假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须向导师及辅导员说明情况,并且在返校后补办假期延长手续。如未如期办理,按旷课/缺勤处理。

  十、请假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时,视为请假无效:

  (1)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2)批假超越权限;

  (3)事后补写请假条;

  十一、研究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校均按旷课/缺勤论,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教育批评或纪律处分。一学期累计时间超三天者,予以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时间超一周以上,两周以内,予以记过处分;超过四周,上报研究生院并劝其退学。

  十二、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办公室所有。

篇5:一中请销假制度

  沂临一中请销假制度

  为适应学校教育教学需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望各科室认真遵照执行。

  一、适应对象

  学校在编在岗人员。

  二、实施办法

  1、学校教职工均应坚守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教师因病因事请假,均应履行手续。确因急病或紧急事故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教师病(事)假期满,应主动返回单位销假上班,确需续假的,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教师病(事)假期满,应主动返回单位销假上班,确需续假的,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

  2、教职工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处、室负责人批准;2至3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校长批准;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病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手续自下而上审批,最后由当事人交党办备案。

  3、病、事假规定:病假在一周之内不扣钱,一周以上一月之内按三等奖的天(按300天计算) 平均数扣除,一月之上奖金全扣除。事假原则上不超7天,最多15天,二天以上按三等奖的天(按300天计算) 平均数的二倍扣除。不请假的按旷工论处,超过三月本年度的工龄取消。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不扣钱,直系亲属丧假不扣钱。

  三、考核纪律

  各科室负责同志,要本着对事业、对学校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考核职责,确保本办法的严肃、公正、公平、合理,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

  病假超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上述人员中,获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时间不论长短,不扣发工资。学校应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除婚、丧、产等法定假期外,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一周。对组织纪律涣散,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逾假不归的,其离岗期间作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