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监考失职行为处理规定

  华晶学校对监考失职行为处理规定

  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是监考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任务。考试也是对监考教师责任心、全局意识等职业道德的一次重要检验,它直接关系到考试组织的成功与否,关系到我校教风、学风的导向。为严肃考风,严明考纪,根据我校实际,特制订《对监考失职行为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以教务处考务人员点名为准,监考教师迟到,给予通报批评,按我校考勤规定加倍处罚。

  二、对学生全部交卷前私离考场的视为早退,对早退或中间擅离职守的教师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我校考勤有关规定给予加倍处罚,对早退或擅离职守该场达考试时间一半的教师按旷工一节课处理。

  三、对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如相互聊天、吸烟、看书、阅卷、做题、玩手机、打盹或作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给予通报批评,巡视人员指出达两次者,取消其监考资格,在停职期间按旷工处理。

  四、对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从当月校内工资中扣除20元。

  1)监考松懈,对违纪学生不加制止,对作弊学生没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的;

  2)在考试中未能有效控制学生,造成考场混乱,违纪严重的;

  3)对作弊学生未能及时发现,被巡视人员发现或被学生举报并查实的。

  五、履行监考职责不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加扣当月校内工资10元处理。

  1)不按时收、发卷、卡的;

  2)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

  3)不按要求核对考生考号、科目是否填涂正确造成考试漏涂考号、填错考号一级填涂考号不规范无法识别导致答题卡为0分的;

  4)漏收或丢失试卷及答题卡的;

  5)倒装、混装试卷的。

  六、不服从学校监考安排的,按我校考勤制度中有关“不服从学校监考活动安排”的有关条款处理。

  说明:本制度只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月考、期中、期末、模拟、调研等考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2:学校对监考失职行为处理规定

  华晶学校对监考失职行为处理规定

  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是监考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任务。考试也是对监考教师责任心、全局意识等职业道德的一次重要检验,它直接关系到考试组织的成功与否,关系到我校教风、学风的导向。为严肃考风,严明考纪,根据我校实际,特制订《对监考失职行为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以教务处考务人员点名为准,监考教师迟到,给予通报批评,按我校考勤规定加倍处罚。

  二、对学生全部交卷前私离考场的视为早退,对早退或中间擅离职守的教师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我校考勤有关规定给予加倍处罚,对早退或擅离职守该场达考试时间一半的教师按旷工一节课处理。

  三、对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如相互聊天、吸烟、看书、阅卷、做题、玩手机、打盹或作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给予通报批评,巡视人员指出达两次者,取消其监考资格,在停职期间按旷工处理。

  四、对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从当月校内工资中扣除20元。

  1)监考松懈,对违纪学生不加制止,对作弊学生没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的;

  2)在考试中未能有效控制学生,造成考场混乱,违纪严重的;

  3)对作弊学生未能及时发现,被巡视人员发现或被学生举报并查实的。

  五、履行监考职责不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加扣当月校内工资10元处理。

  1)不按时收、发卷、卡的;

  2)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

  3)不按要求核对考生考号、科目是否填涂正确造成考试漏涂考号、填错考号一级填涂考号不规范无法识别导致答题卡为0分的;

  4)漏收或丢失试卷及答题卡的;

  5)倒装、混装试卷的。

  六、不服从学校监考安排的,按我校考勤制度中有关“不服从学校监考活动安排”的有关条款处理。

  说明:本制度只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月考、期中、期末、模拟、调研等考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养老教育学院监考人员守则

  养老教育学院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及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到专业所在系报到,两名监考人员同时领取试卷、接受任务,检查考试科目与应考对象、应考时间是否相符。

  三、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持卷直达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清理考场,检查、清除课桌内外的一切杂物。检查课桌是否反向摆放,课桌间距应尽量拉大。

  四、考前15分钟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逐个核对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一致。要求学生将禁止带入座位的物品(含通信器材和不准使用的电子器材等)全部集中放置到指定地点。

  五、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必要时监考人员有权调动或调整学生的座位,做好以上工作后才可分发试卷,准时开考。

  六、考前5分钟,当众启封、分发试卷,在黑板上写明本场考试课程名称、共几张几页几大题,防止学生漏题、漏卷。指导考生将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码等写在试卷指定位置。

  七、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出场。

  八、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的通讯工具必须关闭。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必须一动一静,一前一后。监考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吸烟,不得阅读书刊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放松监考或对违纪作弊听之任之都是失职行为。

  九、对学生有关试题的提问,只回答字迹印刷模糊或错误部分,对试卷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更不能暗示。不得随便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间没到,考场内即使还剩1个考生都应当履行监考职责。

  十、应把作弊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有发现考生在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当场收回试卷及草稿纸,并收缴证据,把情况填入考场记录,交考务办公室。

  十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和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十二、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把握时间。

  十三、考试结束铃响,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停止答卷,在维持考纪的前提下收卷,试卷收齐经清点无误后,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十四、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必须填写完整考场记录,并和试卷一起立即交系考务办公室验收,经验收无误后方可结束监考工作。

  十五、监考人员若违反上述规定,依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