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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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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第二章内容与类别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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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统编教材;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综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

第四章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人均基本费用标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自筹。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投入。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1992年6月10日颁发)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创设良好育人环境,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校内环境及所处周围环境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是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应做到环境整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设施完好,秩序正常,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

  第四条在学校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校长工作的重要职责。校长应该负责将校园环境建设列入工作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状况列为对校长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校园内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劳动区等布局应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学校校舍应坚固、适用,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修。

  学校校园要绿化、美化。

  第六条学校要形成方向正确、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校风。

  教师要模范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言行一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和训练学生。

  第七条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第八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

  国旗要合乎规定,无破损、无污迹、旗杆直立,位置适宜。

  第九条学校要按规定悬挂领袖像,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和世界地图,张贴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守则,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板报、阅报栏、供展览用橱窗,开辟图书室、阅览室、团队活动室和教育展览室。

  第十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中进行宗教活动,不允许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

  第十一条严禁宣传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学校中传播。坚决抵制赌博、酗酒、不健康的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对学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盈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在教学设施,饮水饮食,取暖、用电,开展体育、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

  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

  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共卫生制度。

  校园要整洁、有序。宿舍空气流通,被褥干净,物件安置有序。食堂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厕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保持清洁。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预防传染病在校园内传播。

  第十五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依傍学校围墙或房墙构筑建筑物。

  不允许校园周围的建筑影响学校教室采光、通风。对已经造成影响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的污染(包括噪声)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设立精神病院、传染病医院。对已经造成危害和影响的,应要求其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十六条执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所属地域内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采石。

  严禁在校园内建造、恢复祠堂、庙宇、坟茔等。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属学校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工商管理范畴的,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有关法规处理。

  (三)属民事范畴的,提请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构成犯罪的,交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认真执行和维护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校园网管理规定

校园网管理规定

  校园网是为全校教育、科研、管理以及社会服务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Internet与国际学术计算机网络互连,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校内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单位和相关单位。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的管理、维护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入网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二条入网单位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

  第三条入网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干扰正常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四条入网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二章联网管理规定

  第五条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的整体管理、规划、维护工作。

  第六条入网单位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未经网络中心许可,入网单位不得擅自对校园网网络设备和布线线路进行改动。所有网络设备和布线线路的增减和改动方案须经网络中心认可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入网单位应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分配的权限、用户帐号和E-mail信箱,只限于本单位使用,若转让他人使用出现问题,入网单位必须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入网单位用户须由主任(处长)负责,并设立网络管理员一名对网络进行管理,采取分层负责的运行机制,处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科室的信息组织和管理工作,并纳入年度的干部考核。网络管理员应熟悉本单位的业务,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信息组织、信息管理、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的工作。

第三章信息管理规定

  第十条入网单位须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检查和教育。

  第十一条入网单位须对自己的上网信息负责,学校责成各入网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凡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凡涉及学校的科研、训练和教学的实施过程中的创新信息在未公开发表之前严禁上网。

  第十二条入网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三条入网单位有义务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网络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十四条入网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承担由于您的网页所导致的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网络中心管理员拥有管理各单位主页的一切权力。

  第十七条入网单位要保持本单位网页的学术性,如果入网单位需要利用校园网网络资源提供商业服务,必须经网络中心许可。

  第十八条入网单位主页要按时完成网页内容的组织工作,以确保学校的网站建设,并且,要做到内容的及时更新,定期维护。

第四章惩罚条例

  第十九条学院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进行警告、停止网络连接直至诉诸法律。

  第二十条作为桂林医学院校园网的入网单位须同意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规定,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网络中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校值日教师职责

值日教师职责

  1.值日教师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当天的值日工作。

  2.值日教师必须佩带值日标志,安排好值日生的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3.值日教师要组织值日学生维持好当天学校的纪律,做好当天的安全教育工作,特别要护送好学生放学时过马路,严防事故发生。

  4.值日教师要检查学校当天的卫生情况,填写当天的校务日志,做好当天的值日工作记录,主动向学校反映问题。

  5.值日教师必要提前到校(早上7:25,中午1:50),完成任务后才能离校。离校时要锁好学校的校门,

  6.值日教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应事先先向有关领导请假,以便做好安排。

  7.凡违反规定,没有做好值日工作者,要视情况扣除当月的岗位资金。

篇5:学生课堂常规规定

学生课堂常规规则范本

  一、做好上课准备,预备铃一响,每位同学应立即就座,准备好学用品,静候老师上课;班长要督促检查。

  二、上课铃响后,班长喊“起立”,师生立正互相问好;学生坐下后,副班长应向老师报告出勤情况,老师登记在出勤表上;下课铃响,班长喊“起立”,师生互相敬礼后下课。

  三、学生迟到,必须在教室门口喊“报告”,经老师允许后方可进教室就座。

  四、上课坐姿端正、专心听讲,做好课堂笔记,积极思维,踊跃回答老师的问题,做到脑到、眼到、耳到、手到。发言应先举手,老师指名提问时,学生应该起立,回答问题用普通话。

  五、做好预习、复习和作业:

  做好预习、课后复习和作业,是巩固旧课、上好新课的重要条件。

  1、预习:今天预习明天的新课,弄清教材轮廓,划出难点要点。

  2、复习:复习时先回忆课堂教学内容后翻看笔记和课本,在理解基础上,对公式、定理、概念等,该记忆的要及时背诵或默记。

  3、作业:在复习基础上,认真、独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作业。

  六、早读和自修:

  1、早读时按规定读语文或外语,不许利用早读时间抄袭作业或做别的事。

  2、自习课要认真读书或做练习,不许喧哗和吵闹,要做到老师在和老师不在一个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