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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校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教育部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纪工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和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教育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预防和遏制不廉洁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或被反映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存在问题,或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
第四条 廉政谈话分为履新廉政谈话、诫勉性廉政谈话和常规性廉政谈话。
履新廉政谈话主要是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沟通思想,鼓劲打气,明确廉政责任和要求,一般在领导干部上任之初进行,也可以在新任职后一段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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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性廉政谈话主要是了解核实有关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内容和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常规性谈话主要是在节假日前或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适时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或沟通情况,一般每年安排1次。
第五条 履新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教育被谈话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和维护党和国家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加强党性和思想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明确与其所任职务相应的党风廉政责任。
第六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主要是了解被谈话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重点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生的苗头性问题;二是群众反映较多,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三是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四是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常规性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听取领导干部对廉洁自律情况的汇报;反馈群众对其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醒领导干部加强廉洁自律建设。
第八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前有关部门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方式方法,要注意保护检举人,批评提醒要到位。谈话时需有专人记录谈话内容。谈话后,将谈话记录装入被谈话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中,被谈话人对廉政谈话要正确对待,对谈话内容必须表明态度,实事求是、负责任地说明情况,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提出自律整改意见,交给负责谈话的单位,并在限期内切实整改。
诫勉性廉政谈话中,如需要被谈话人就某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的, 被谈话人要以书面形式表述,并及时交给负责谈话单位,由负责谈话单位向纪委通报。
第十条 对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行为,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对象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注重阐明严于律己的观点,教育其警钟长鸣。对那些犯有一般性违规或轻微违纪问题,经过初核了结而未立案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批评要中肯,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今后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生活作风提出要求。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属于失实的,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对反映问题属实的,被谈话人必须抓紧认真整改。若发现有严重问题,由纪委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廉政谈话一般采用与被谈话人个别谈话的方式,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对单位领导班子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党纪国法教育,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 对经诫勉性廉政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改进者,负责谈话的领导可以向学校或者是教育局人事科提出对被谈话人的任用建议。
第十三条 廉政谈话的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进行。对处室负责人的廉政谈话,以分管该干部的校领导为主,纪检、办公室可派员参加;对校级领导的廉政谈话由支部负责人为主,党支委参加。
第十四条 履新廉政谈话、诫勉性廉政谈话、常规性廉政谈话的谈话时间、地点和谈话方式,由主要负责谈话的领导确定。履新廉政谈话,由办公室按照主要负责谈话人的意见,通知被谈话人,并协助具体安排落实;诫勉性廉政谈话、常规性廉政谈话由学校纪委或各党小组按照主要负责谈话人的意见,通知被谈话人,并协助具体安排落实。
第十五条 健全和落实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必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岗位责任,加强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劝导。凡对所属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以至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纪违法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篇2: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二次答辩制度
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二次答辩制度
为提高文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质量,规范文学院本科毕业工作,落实文学院人才培养制度,进一步严肃文学院教学纪律,结合20**年文学院试行二次答辩的经验,经研究决定,自本年度起,全面实施文学院本科毕业论文二次答辩制度。
1、二次答辩对象包括第一次上台答辩没有通过和导师判定论文质量不合格的两类同学。因请假而没有参加第一次答辩会的同学必须补答辩,补答辩合并到二次答辩。
2、第一次答辩会,取消原来导师认为优秀的论文上台答辩的办法,改变为首先鼓励同学们主动上台答辩,之后再抽答辩,直至完成本组答辩人数。优秀论文和推荐省优论文必须从上台答辩论文中产生。
3、第一次答辩,每个答辩小组上台答辩同学的通过率不能为百分百。没有通过的同学必须进入二次答辩。
4、对于第一次没有上台答辩的同学,如果导师判定论文质量不合格,也必须进入二次答辩。
5、所有进入二次答辩的同学,都必须上台答辩。参加二次答辩的论文成绩不能评定为优秀和良好。
文学院教学委员会制定
篇3:某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学院教学委员会是指导、评价和处理学院重大教学事项的机构。院教学委员会由院领导、教研室主任及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为了做好全院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我院教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基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指导、评价和处理音乐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职责。
第二条 组织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和讨论,坚持改革、创新,始终把“培养人”作为一切工作的中心。
第三条 主持和审查学院重要的教学事项:
l、主持修订《教学计划》;
2、主持制订学科、专业及课程发展与建设规划;
3、审定教学大纲;
4、拟订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要点;
5、组织对教师教学工作及课程建设的评估;
6、组织申报教研立项;
7、审核、审定教师资格及调入和留校教学人员;
8、组织申报职称人员的教学审核工作;
9、审核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奖励;
10、认定及处理重大教学事故;
1l、组织指导教育实习工作;
12、组织指导毕业论文工作;
13、负责审核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资格;
14、审核优秀毕业生评选结果。
篇4: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学院教学委员会是指导、评价和处理学院重大教学事项的机构。院教学委员会由院领导、教研室主任及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为了做好全院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我院教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基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指导、评价和处理音乐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职责。
第二条 组织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和讨论,坚持改革、创新,始终把“培养人”作为一切工作的中心。
第三条 主持和审查学院重要的教学事项:
l、主持修订《教学计划》;
2、主持制订学科、专业及课程发展与建设规划;
3、审定教学大纲;
4、拟订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要点;
5、组织对教师教学工作及课程建设的评估;
6、组织申报教研立项;
7、审核、审定教师资格及调入和留校教学人员;
8、组织申报职称人员的教学审核工作;
9、审核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奖励;
10、认定及处理重大教学事故;
1l、组织指导教育实习工作;
12、组织指导毕业论文工作;
13、负责审核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资格;
14、审核优秀毕业生评选结果。
篇5:大学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州郑大学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切实提升师资队伍水平,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实的人才智力保障,形成人才队伍竞****势,带动一批学科建成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优势特色学科,学校决定设立州郑大学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第二条 校级特聘教授岗位制度与河南省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和学校优秀博士引进计划等人才项目共同构成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支持体系。
第三条 校级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行聘任制,用于引进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学术影响的学科带头人,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择优聘任,签订合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四条 校级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同时成立评审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和校内外知名专家组成。
第五条 校级特聘教授聘期三年,在聘期内享受相应岗位津贴。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校级特聘教授岗位设置与河南省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相结合,在每个省级特聘教授设岗学科设校级特聘教授岗位1个。
第七条 校级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
3.面向国家和中原经济区建设战略需求以及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前沿,主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开展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协助省级特聘教授推动本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八条 校级特聘教授入选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年龄不超过40周岁,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身体健康。
2. 海外应聘者应担任国外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海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国内应聘者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职位2年以上或担任教授职位。
3. 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创新性、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聘期内全职在学校工作。
4. 自然科学在二区以上学术杂志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8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至少1篇在一区学术杂志上发表。社会科学在B类以上学术杂志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8篇以上(第一作者或独着),其中至少1篇在A类学术杂志上发表。
5. 海外应聘者参与完成国外重大科研、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在海外持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国内应聘者主持国家级项目2项以上。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学校每年根据岗位空缺和人才队伍情况确定校级特聘教授招聘计划,遴选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二)院(系)推荐。
(三)同行专家评议。
(四)学校评审。
(五)学校对评审通过的人选进行公示。
(六)学校与入选者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章 资助方式
第十条 校级特聘教授岗位津贴为每人每年12万元人民币,科研启动费30-50万元,安家费3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在聘任期间入选更高层次人才计划的,按照相应人才计划享受相关待遇,校级特聘教授聘任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一条 学校和院(系)为校级特聘教授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其牵头组建学术团队,推动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各院(系)负责校级特聘教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所在院(系)负责与校级特聘教授入选者制定聘期《目标任务书》。学校根据《目标任务书》内容与校级特聘教授入选者签订《州郑大学特聘教授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州郑大学特聘教授考核指导标准:
圆满完成教学工作量,培养优秀研究生,团队建设成熟,科研成果突出,研究经费充足。
每年自然科学须在二区,社会科学须在B类学术杂志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三年内自然科学在一区,社会科学在A类学术杂志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新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第1名。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以合同为依据,统一组织高端人才考核。考核程序包括:
(一)个人填写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公示一周)。
(二)学校组织专家考核委员会对校级特聘教授进行考核。校级特聘教授作述职报告,专家考核委员会评议并确定考核意见。
(三)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委员会意见,最终确定校级特聘教授的考核等次。
第十六条 经考核未能完成合同任务的,解除聘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