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库吧
专注精品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让管理变得更简单、高效!
本月更新2124  文章总数329461  总浏览量5919433

汽车运动联合会赛车手培训管理规定

  工作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联合会,管理规定,培训,一般联合会,管理规定,培训相关内容与格式有哪些呢?管理文库小编精心整理汽车运动联合会赛车手培训管理规定,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汽车运动联合会赛车手培训管理规定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赛车手培训管理规定(场地类)

一、为建立和完善汽车运动人才的培训体系,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确保培训安全和培训质量,遵照《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第七条,特制定本规定。

二、申请承办车手培训工作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培训单位

申请承办车手培训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且为中国汽联团体会员单位的俱乐部(公司)或注册车队,其注册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2.培训场地

理论培训场地为可容纳10-20人的教室。实际操作培训场地最好为专业赛车场,如举办地没有赛车场,应将训练场地情况(图纸及文字说明)报请中国汽联批准。

3.培训车辆

用于培训使用的车辆不得少于3辆(每期培训/十二人之内),并且车辆状况良好。使用车辆的排量、驱动方式必须相同。培训使用的车辆必须符合中国汽联安全改装规则。

4.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必须遵循各级中国汽联《汽车运动赛车手培训教学大纲》,竞赛规则的学习和实际操控赛车的训练使用由中国汽联编发的各级《汽车运动赛车手培训教材》及选定的补充教材。培训过程中应明确突出安全措施及政策法规理念教育。

5.教练员资格

每期培训的主教官必须由培训机构报请中国汽联批准,培训结束后对培训合格的学员签发结业证书。

6.安全及医疗

培训单位是培训安全保障的责任单位,对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划分等级,制定相应预案。培训期间应有救护车辆及医护人员在现场值班并配备急救箱及充足的常用急救用品。场地工作车辆应配备相应的人员及救援设备(可由后勤人员兼任)。培训单位在申报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上述要求做出阐述。

7.保险

承办车手培训工作的单位,必须办理培训学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急救保险,确保培训安全,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鉴于各地方及各个保险公司操作上的差异,建议由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统一为学员上保险,保险金额为30/天,保额必须为40万元+3万元以上的医疗保险。承办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之前将投保人名单及身份证号码等保险情况报至中国汽联。

三、对申请承办车手培训工作的单位,实行年度审批制度。在年底评估当年各培训单位的培训工作,从而确定下一年度培训资格。各单位每期培训班,中国汽联将指派专人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督查。对符合上述培训条件的单位颁发“培训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

四、获得“培训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十五个工作日,向中国汽联提交申请函,其内容包括:培训计划、安全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地点(附场地及安全设施图)、接受培训的人员名单、培训车辆、主教官名单等(培训申请表见附件1)。

五、中国汽联在接到培训申请函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并附培训班批次号。

六、培训内容必须按教学大纲进行,使用规定的培训教材和相关的专业教材,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确保培训质量。

七、为促进基层地方汽车运动的开展,中国汽联针对场地类培训在《汽车运动赛车手培训教学大纲—初级》的基础上制订更为简易的G级培训教学大纲—《汽车运动赛车手培训教学大纲—G级》。

八、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总结和填写经教练员考核合格的完整的新学员登记表(见附件1)、学员身份证及驾驶执照复印件(附彩色近照2张),交中国汽联统一办理比赛执照。

九、中国汽联将对每期培训班进行监督和评估,并为每位成绩合格的学员颁发毕业证书及相应级别执照。承办初级培训的单位应在每期培训结束后缴纳500元/每位学员;承办G级培训的单位应在每期培训结束后缴纳100元/每位。中国汽联在收到完整资料后,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比赛执照并寄回培训单位。

十、中国汽联将不定期和采用不同方式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回访,对学员投诉较多或达不到培训质量的培训单位,将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培训资格。

十一、对临时申请开办培训班的单位,经中国汽联实地检查符合培训条件后,在中国汽联专人监督下可作为特殊情况批准开班。

十二、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杜绝安全事故,促进我国汽车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亦为加强参加培训学员对中国汽联政策法规的正确认识,中国汽联将在每期培训班指派专人讲解《中汽联车手培训法规教育》(附件2)。

十三、除中国汽联特批外,未满18岁并无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人员不能参加中国汽联主办或审批的场地、拉力和越野培训。

十四、外籍车手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车手须持护照所在地汽车运动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授权函并连同个人申请书面上报中国汽联,并提供该车手在中国境内的长期居住证明或工作证等有效文件,获得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

附件1: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培训申请表

培训单位

名称

培训时间

月日至月日

培训地点

培训项目

场地/拉力

培训车辆

教练员姓名

教练员资质

学员人数

保险单号

培训班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传真电话

培训单位

地址及邮编

其他说明

申请单位(签章)日期

主管单位(签章)日期

附件2: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汽车场地类

参赛选手登记表

附件3: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培训法规教育

一、国际汽联(FIA)介绍

国际汽车联合会,简称国际汽联(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automobile)。国际汽联是全世界汽车运动的最高主管团体,也是世界汽车运动组织的最高协会机构。国际汽联成立于1904年,总部设置在巴黎,属于非赢利性的协会机构。国际汽联下属注册会员包含5大洲132个国家的228个国家汽车运动协会机构,所属俱乐部的注册车手达到1亿多人。

国际汽联代表全世界的汽车运动组织和参与者的权利,举办、组织、管理正式的汽车比赛和活动,从而满足世界各地的汽车运动参与者对此项运动的兴趣和爱好。国际汽联通过执行各种相关规章条列和规则对世界范围内的四轮汽车运动进行有效管理,包括FIA世界一级方程式锦标赛、FIA世界拉力锦标赛和FIA世界房车锦标赛。

国际汽联采用标准的国家政府式管理模式,特别是在运动方面,包含以下几点:

作为最高管理机构,履行制订及修订运动规则的职能。

制定和审查关于财政管理和比赛组织方面的政策规定。

解决下属协会、参赛者和其他方面之间出现的纠纷。

二、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FASC)介绍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简称中国汽联。英文名称为FEDERATION OF AUTOMOBILE SPOR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缩写为FASC。(章程第1条)

中国汽联由各地汽车运动组织自愿组成,是具有联合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本会经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本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国际汽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管理中国汽车运动,监督国际汽联规章在中国实施情况的唯一合法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章程第2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全国汽车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和开展中国的汽车运动。为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攀登世界体育高峰,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促进国际体育交流而服务。(章程第3条)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业务范围:(章程第7条)

一、全面负责汽车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项目发展规划、方针政策、管理规章和训练竞赛制度以及全国竞赛计划、规则和规程,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办或委托承办国内外各类汽车比赛和含有竞赛性质的汽车旅游和表演活动;

三、参加国际组织机构的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

四、组织培训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机械师,不断提高其水平。审批上述人员等级称号,推荐并申报国际裁判;

五、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或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国家优秀运动队集训,参加国际比赛;

六、制定比赛场地标准,指导场地建设和器材研究、开发,组织本项目的和学技术研究,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七、指导各会员单位晋级汽车运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术;

八、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为开展汽车运动事业筹集资金;

九、管理所属企业和训练基地;

十、搞好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运动的管理,促进汽车运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参加人员和观众的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及我国其它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同时参照国际汽车联合会运动规则和规定,制定本规定。(规定第1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所有汽车运动(含卡丁车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本规定所称的汽车运动或活动系指以风冷或水冷型内燃机、电动机为动力,四个或四个以上轮子在地面行驶,至少以二个轮作为转向的方向盘式机动车辆作为器材进行的国际和国内竞赛、训练、培训、以及带有竞技性质的汽车旅游、探险、娱乐和表演活动。其中包括:

(一)在规定的路线、路段上或场地内,以行驶速度或驾驶技巧决定成绩的活动。

(二)不载旅客并在旅途中设置若干路段进行速度测试或检验驾驶技巧的竞赛活动。

(三)在规定的路段和艰苦的环境中,克服各种困难以体现选手自身驾车能力、车辆机械性能的探险、旅游或表演活动。

(四)为完成上述活动所进行的训练和培训活动。(规定第2条)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汽车运动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实施全国汽车比赛或活动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比赛或活动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工作。(规定第3条)

第四条

凡要求开展新的汽车运动项目,其运动规程、规则和计划

须报中国汽联,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方可举办。(规定第4条)

第五条

举办汽车比赛或活动实行审批制度。

国际性比赛必须经过中国汽联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转报国际汽车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汽联),经国际汽联批准后列入中国汽联和国际汽联年度赛历。

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车手参赛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汽车比赛或活动必须向中国汽联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列入中国汽联年度赛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汽车比赛或活动,必须向比赛或活动所在地的中国汽联会员协会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列入该省内年度赛历。(规定第5条)

第六条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汽车比赛或活动的主办者必须是中国汽联,承办者为中国汽联所属的会员组织或中国汽联指定的单位。

举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汽车比赛或活动的主办者必须是省级汽车运动协会,承办者为中国汽联所属的会员组织或省级汽车运动协会所属的会员组织或省级汽车运动协会指定的单位。(规定第6条)

第七条

申请汽车比赛或活动的名称必须与比赛或活动的实际内容

相一致。非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的比赛或活动,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规定第14条)

第八条

汽车比赛或活动实行观察员和仲裁制度。全国汽车锦标赛由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汽联共同委派观察员、仲裁委员会主席和仲裁;国内其它汽车比赛或活动由中国汽联委派观察员、仲裁委员会主席和仲裁;国际汽车比赛或活动按国际汽联规定由国际汽联和中国汽联共同委派观察员、仲裁委员会主席和仲裁,负责监督和检查各项汽车比赛或活动中的赛风、赛纪和裁判执法等有关情况。(规定第15条)

第九条

汽车比赛或活动的所有参赛者必须按有关规则和规定填写报名表。报名表是每位参赛者与赛事组织者的契约。

参赛者必须同意接受报名表、本赛事规则和国际汽联颁发的运动法规的约束,承诺在比赛或活动过程中如发生赛手本人、赛手方的其它赛手、乘客和车组人员的死亡、受伤或财产损失的情况,将不向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赛事组委会、赞助商、赛事委员会任命的官员、服务人员、代表、代理机构,以及参与组织、赞助比赛的有关的任何军队、地方机构、全体员工、公司、个人提出追究、索赔的要求,而且进入赛段或活动区域的比赛或活动中,上述保证将扩展到任何其它参赛者、服务人员及其代理机构。(规定第16条)

第十条

为了确保参赛人员、工作人员和观众的安全,参赛人员必须事先接受正规的培训,经过严格的驾驶技巧和人员心理素质的资格考核,通过后获取允许参加比赛的执照,才有资格参加比赛。参加国际比赛必须持有符合国际汽联规定的比赛执照,参加国内比赛必须持有符合中国汽联规定的比赛执照。(规定第17条)

第十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好意外事故,所有赛事或活动组织者、承办者必须办理充足的社会公众责任保险和工作人员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参赛人员必须事先做好自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参加比赛或活动的车辆必须符合国际汽联和中国汽联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技术规定,同时也必须事先办理车辆的有关保险。(规定第18条)

第十二条

成立汽车运动项目的国家队(含国家青年和少年队)必须经中国汽联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任何形式的国家队。(规定第19条)

第十三条

参加汽车比赛或活动的选手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参赛选手必须按照中国汽联颁布的《参赛选手注册登记规定》接受管理。(规定第22条)

第十四条

参加中国汽联或中国汽联指定单位专业培训,成绩良好者且身体健康方有资格申请中国汽联颁发的各级比赛执照。(注册登记规定)

四、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参赛选手注册登记规定

一、参赛选手注册登记是各类组织和人员参加或举办有组织的汽车运动(含卡丁车项目)的比赛或活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基本条件,是掌握全国汽车运动基本状况,进行全面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制订全国汽车运动发展政策、方针和策略的基本依据。

二、为保证注册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现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国际汽车联合会规则,并结合中国汽车运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三、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和从事汽车运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中国汽联负责对参赛选手进行资格审查、注册登记的审核以及管理工作,其中包括各类数据的同级整理工作。

五、参赛选手参加中国汽联及会员协会或俱乐部组织的汽车比赛或活动,必须持有中国汽联颁发的比赛执照。获取比赛执照视为正式注册登记。组织者有权拒绝未接受过专项培训的选手报名参赛。

六、汽车比赛场地类执照由低至高分为G级、E级、C级、B级、A级、超级执照。

G级执照:

申请该种执照者必须参加当年中国汽联汽车运动二部指定G级培训机构按照《汽车运动赛车手培训教学大纲-G级》组织的专业培训,并通过中国汽联书面考核。

G级执照为地方性比赛执照,不得参加全国性及以上级别比赛。

为保持G级执照资格,车手必须在申领到执照的12个月内参加至少1场地方性比赛,并按照规则获得参加决赛资格(赛事仲裁委员会特殊批准允许参加决赛资格不计算在内)或参加1次当年中国汽联汽车运动二部指定G级培训机构G级执照更新培训考核。G级执照失效超过1年的车手须重新申请G级执照并参加G级执照申请规定培训课程和考核。

E级执照:

申请该种比赛执照的新车手必须参加当年中国汽联汽车运动二部指定E级培训机构按照《汽车运动赛车手培训教学大纲-初级》组织的专业培训,并通过中国汽联书面和技能考核。

申请该种比赛执照的G级有效执照持有者,无论是否参加过地方性比赛,均必须参加当年中国汽联汽车运动二部指定E级培训机构按照《汽车运动赛车手培训教学大纲-初级》组织的专业培训,并通过中国汽联书面和技能考核。

E级执照为国家级比赛执照,可参加地方性比赛和所有全国性比赛,但不得参加国际比赛。

为保持E级执照的资格,车手必须在12个月的期限内参加至少1场地方性比赛,并按照规则获得参加决赛资格(赛事仲裁委员会特殊批准允许参加决赛资格不计算在内)。未参加至少1场地方性比赛的车手为保持E级执照资格须重新参加E级执照更新培训考核。E级执照失效超过1年的车手须重新申请E级执照并参加E级执照申请规定培训课程和考核。

C级执照:

申请执照者必须年满16岁且持有中国汽联颁发的E级有效执照两年且满24个月以上。在申请提出前24个月内,获得过两次中国房车锦标赛前十名成绩或获得过五次其它全国性比赛前六名。申请者在参加过当年中国汽联汽车运动二部指定E级培训机构按照《汽车运动赛车手培训教学大纲-初级》组织的专业培训,并通过中国汽联书面和技能考核。

持有卡丁车D级和以上级别比赛执照者,且在提出申请前12月内参加过全国卡丁车锦标赛的年满16岁的车手,在参加过当年中国汽联汽车运动二部指定E级培训机构按照《汽车运动赛车手培训教学大纲-初级》组织的专业培训,并通过中国汽联书面和技能考核。

C级比赛执照为国际级比赛执照,可参加地方性比赛、全国性比赛和国际比赛,也可以申请办理参加国际比赛的同意函。

为保持C级执照的资格,车手必须在12个月的期限内参加至少1场全国性比赛,并按照规则获得参加决赛资格(赛事仲裁委员会特殊批准允许参加决赛资格不计算在内)。未参加至少1场全国性比赛的车手不得继续申请C级执照,为保持比赛资格换发E级执照。C级执照失效超过1年的车手须重新申请E级执照并参加E级执照申请规定培训课程和考核。

B级执照:

申请人必须持有C级比赛执照两年且满24个月以上,在提出申请前24个月之内,获得过五次全国性和或国际比赛前五名成绩,或在提出申请的前12个月内获得过一个全国性比赛年度总成绩第一名。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必须参加当年中国汽联汽车二部指定B级培训机构按照《汽车运动赛车手培训教学大纲-高级》组织的专业培训。

B级比赛执照为国际级比赛执照,可参加地方性比赛、全国性比赛和国际比赛,也可以申请办理参加国际比赛的同意函。

为保持B级执照的资格,车手必须在12个月的期限内参加至少1场国际比赛,并按照规则获得参加决赛资格(赛事仲裁委员会特殊批准允许参加决赛资格不计算在内)。未参加至少1国际性比赛的车手不得继续申请B级执照,为保持比赛资格换发C级执照。B级执照失效超过1年的车手须重新申请C级执照并参加C级执照申请规定培训课程和考核。

A级执照:

申请人必须持有B级比赛执照两年且满24个月以上,在提出申请前24个月之内,获得过五次国际比赛回合前三名成绩,或在提出申请的前12个月内获得过一个国际比赛年度总成绩第一名。

A级比赛执照为国际级比赛执照,可参加地方性比赛、全国性比赛和国际比赛,也可以申请办理参加国际比赛的同意函。

为保持A级执照的资格,车手必须在12个月的期限内参加至少1场国际比赛,并按照规则获得参加决赛资格(赛事仲裁委员会特殊批准允许参加决赛资格不计算在内)。未参加至少1场国际比赛的车手不得继续申请A级执照,为保持比赛资格换发B及执照。A执照失效超过1年的车手须重新申请B级执照并参加B级执照申请规定培训课程和考核。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超级执照:

由国际汽联颁发,准许参加一级方程式世界锦标赛。国际汽联一级方程式委员会在收到国家汽协(ASN,我国为中国汽联)推荐后,根据所呈报的车手成绩以及国际汽联规则附录L中有关各项条件决定。

所有场地类比赛执照有效期均为1年(为1个公历年)。新执照自批准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有效期。比赛执照注册从每年2月1日开始年审注册,至3月1日完成全部年审注册。3月1日后不再办理比赛执照年审,未注册的比赛执照从1月1日起失效作废。

收费标准:

A级执照

人民币1000元

B级执照

人民币

1000元

C级执照

人民币500元

E级执照

人民币

200元

G级执照

人民币

100元

七、参赛选手医疗卡

参赛选手在提出执照申请和执照年审注册的同时,必须提供身体健康说明(持有县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执照年审健康证明)。中国汽联汽车运动二部将在办理比赛的同时配发参赛选手医疗卡。此医疗卡有效期为1年(为1个公历年),随比赛执照年审注册更换。

参赛选手医疗卡应由所有参加比赛的医疗主管在卡内记录车手是否由于任何身体原因没有完成比赛。例如:车手受伤及情况、车手生病及情况或无。

八、出国参赛同意函办理流程

持有当年有效的各类比赛执照C级、B级和A级的车手。在拟参加比赛开始前15个工作日(比赛开始以比赛行政检验为标志)向中国汽联汽车运动二部提交该比赛在国际汽联注册为国际赛事的证明文件、参赛报名表和确认报名文件、所参加比赛初步日程表及出国参赛申请表。中国汽联汽车运动二部将在收到全部上述文件后10日内向车手提供参赛同意函,且将同意函复印件传真至比赛举办地汽车运动管理机构备案。

九、对申请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比赛执照的外籍车手的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台北及其它国籍拟申请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比赛执照者,每年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和其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比赛执照所属国或地区汽车运动管理机构同意其放弃在本国或地区比赛执照且同意中国汽联为其颁发比赛执照的同意函。同意函须同时提供该车手曾经参赛比赛成绩和其现有比赛执照类别和等级。连续多年申请中国汽联比赛执照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台北及其它国籍车手需每年向中国汽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上述文件。

十、对放弃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比赛执照的规定

已经持有中国汽联比赛执照者可以随时自愿放弃比赛执照(放弃执照即表明其放弃作为中国汽联注册车手参加拉力、越野和场地等所有汽车比赛项目)。放弃比赛执照从提出申请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拟申请其它国家或地区汽车运动管理机构比赛执照的车手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计划申请他国或地区比赛执照等级。中国汽联汽车运动二部将在同意放弃中国汽联比赛执照并同意申请他国或地区比赛执照文件中明确该车手当年及上一年度参赛情况和现持有比赛执照类别和等级。

放弃中国汽联比赛执照的车手可以在次年继续申请中国汽联比赛执照,或继续选择他国或地区比赛执照。继续选择他国或地区比赛执照的车手需要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十一、首次颁发比赛执照时,中国汽联将按照车手登记所属地进行登记注册,年度比赛执照审核时,中国汽联可根据车手提出的书面申请为其变更所属地。

十二、持中国汽联颁发的场地类比赛执照的车手准许按照在中国汽联注册登记的所属地参加其所在地主办的地区性比赛。凡持该级别比赛执照的车手参加在中国汽联登记所属地以外的任何地区性汽车比赛或活动,中国汽联将吊销其比赛驾驶执照。

十三、比赛组织者未按批准的比赛或活动规则和实施细则比赛或收录未领取比赛驾驶执照的人员参加比赛或活动,由该比赛或活动的批准单位撤消比赛或活动。

十四、中国汽联主办的全国性比赛、中国汽联批准的,由省、市、自治区主办的地区性比赛将最少于比赛开始前15日登致中国汽联官方网站以供查询。未于中国汽联官方网站刊登的任何比赛即为非法比赛。

十五、凡已领取比赛驾驶执照的选手参加未经审核批准的任何汽车比赛或活动,中国汽联将吊销其比赛驾驶执照。

篇2: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

1.总则:

为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等规定,达到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技术、确保安全生产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常规安全教育

2.1三级安全教育

2.1.1新进厂或转岗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且由其本人对教育者填写的三级教育卡签字确认(特殊工种须取得规定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2.1.2三级教育内容

2.1.2.1第一级:

由安全处负责,教育的内容为国家及企业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生产特点、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及急救常识,安全生产事故案例教育。

2.1.2.2第二级:

由负责接收人员部门的专职安技员对员工进行教育,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部门的规章制度、生产特点、工艺流程、机械设备状况、预防事故的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规范穿戴、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事故案例教育等。

2.1.2.3第三级:

由工组长负责对员工进行教育,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岗位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岗位生产操作工艺、消防器材、工器具使用方法及个人防护用品的穿戴,岗位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区域及事故案例教育等。

2.2日常安全教育

2.2.1不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考试。

2.2.2利用厂报、板报定期刊登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等方面安全知识。定期出版安全专刊,及时沟通企业内外安全生产信息。

2.2.3宣传安全生产活动中涌现的好人好事,组织员工观看安全教育影视节目,介绍安全小常识,介绍典型事故案例。

2.2.4警示教育:

在重点区域、岗位设立醒目的警语牌或宣传标牌。

2.2.5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

利用全国每年6月份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利时机,在企业中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2.3特殊作业人员教育

电工作业、风电焊工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公司内机动车辆的驾驶、行车作业、电梯作业等特殊工种人员培训由教培中心定期组织复培训,报安全处备案。

2.4事故责任人复工教育

事故责任人复工前必须经人事培训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经三级教育后,方可安排上岗。

3.特殊时期安全教育

3.1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前,必须逐级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3.2针对季节和气候重大变化(如冷、热、台风、暴雨等),各部门要及时进行安全生产防范教育。

3.3对所发生的重大事故,由安全处负责编制相应的案例,并督促各部门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所有教育活动必须建立台账,列入安全生产检查项目,由安全处制定必要的考核措施。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本规定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篇3: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黔食药监办〔20**〕120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下发《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请转辖区内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一)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馈);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诺尔);

(四)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

(五)卡前列甲酯(商品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六)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商品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商品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商品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商品名:芫花酯甲)等。

第五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六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素药物除外。

第八条终止妊娠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应严格审查购买和使用者的资质,对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要建立完整的销售档案,并保存3年以上。

第九条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应制定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购买和使用的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发现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年6月15日起执行。

篇4:审计部规章制度培训

审计部制度宣贯讲解材料

根据公司领导指示,各职能部门需先对本部门现行规章制度进行梳理,然后对公司相应领导进行宣贯,根据要求审计部对本部门已发文进行了汇总,需宣贯内容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介绍:

审计部共制定了六项审计制度,分别是《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暂行办法》、《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成套项目经理离任审计办法》、《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境外机构审计办法》、《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工作变动审计暂行办法》。

二、需各部门了解及配合的工作:

上述制度中,与业务部门关系较多的是《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成套项目经理离任审计办法》、《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工作变动审计暂行办法》这三项制度。经梳理后我们认为需各部门了解的情况主要如下:

1、相关审计既可以是审计部提出(如项目审计),也可以是由人力资源部委托(如项目经理离任审计),还可以由业务部门根据自身需要提出。

2、项目审计流程

由审计部或相关部门下达审计委托书,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审计部门依据委托书负责实施。

审计部根据审计业务具体情况成立审计组,明确审计的重点和内容,进行人员分工后开展审计工作。审计组负责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实施现场审计、提交审计报告。对于重大、重要等审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委托外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向被审计项目所在部门或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附审计索要资料清单。

被审计项目部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审计所需资料,承诺资料的真实、完整。被审计人应向审计组提交相关情况,其内容包括:第一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第二任期内出台的项目管理办法和管理措施;第三《项目任务书》中的进度、安全、质量和利润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第四项目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第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审计组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可按审计程序采取多种审计模式包括查帐、查阅资料、个别谈话、重点抽查、盘点及其他方式进行。

审计组应对收集的被审计单位的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

审计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如实反映审计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做出符合事实的结论。保守被审计项目的商业秘密。

完成查阅相关资料后,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反映的情况应客观、真实、完整,表述应准确、简洁、通俗易懂。

审计报告需要征求被审计人及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人及被审计单位接到《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表》(附件一)应于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签字返还给审计组,如未按规定返还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被审计人及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人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主管领导。

审计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按照中国电工签报规定流程进行审批。

审计资料及审计报告根据《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严格归档。

三、审计内容

1、内部控制审计

2、项目经济效益情况审计

3、项目资金审计

4、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5、项目成本、费用审计

6、工程进度审计

7、质量、安全审计

8、合同审计

9、设备、物资审计

10、项目财务核算审计

11、项目固定资产审计

12、项目分包审计

13、项目管理情况开展的审计

14、其他需要的审计

四、《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工作变动审计暂行办法》需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情况是

工作变动人员所在部门或项目经理,特别是变动人员所在业务部门的领导对职工工作变动审计要格外重视,对工作交接事宜要安排专人进行审核,防止因工作变动时资料、资产等移交不到位造成管理缺位或经济损失。

篇5:上海财经大学校园环境管理规定

上海财经大学校园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自觉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是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为此,特制定《上海财经大学校园环境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校园环境是指校区内周边设施公共环境。校区内环境特指: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环境;校区内公共道路、绿化环境;校区内公共宣传设施环境;校区内施工现场环境。校区周边环境特指校门边、校区围墙周边绿化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财经大学各机关单位、教辅部门、教学单位、校产企业、师生员工以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校园范围包括国定路777号校区和中山北一路369号校区。

第五条

后勤办公室是我校校园环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应予协同配合,负责校园环境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

第二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条

文明施工特指在校区内兴建的基建工程和对原建筑物改造、装修项目的文明施工。

第七条

在校区内兴建基建工程和对原建筑物进行改造、装修时,施工单位进场前需与后勤办公室签订文明施工协议书。由后勤办公室依据文明施工协议书进行监管。

第八条

学校机关、教辅部门、各教学单位如需对其已有的办公设施自行改造,需报经后勤办公室批准,后勤办公室出具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方可动工。

第九条

对校区内的各类施工、装修工程,由后勤办公室按工程预算1%向施工单位收缴文明施工保证金。工程竣工后,经后勤办公室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条

环境卫生特指校区内及校区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日常工作由学校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

第十二条

后勤办公室作为学校环境卫生的监督部门,按学校与物业公司的协议,定期对物业公司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上海市文明城市建设条例,自觉遵守“七不”有关规定。

第四章违章搭建管理

第十四条

违章搭建特指在校区内空地、建筑物上或校区周边围墙及建筑物上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严禁校内各部门以任何理由未经批准进行违章搭建。

第十六条

后勤办公室负责组织拆除各类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建筑物。

第五章广告宣传品管理

第十七条

广告宣传品特指以上海财经大学名义在各种媒体上传播信息,印制有上海财经大学标识的宣传品,在各种商品上印制上海财经大学名称及学校专有的各类标识,在校区内及校区周边张贴和悬挂各种告示和标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如需以上海财经大学名义在各种宣传媒体上传播信息,印制有上海财经大学标识的宣传品,在各种商品上印制上海财经大学名称及学校专有的各类标识,须经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授权批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如需在校区内及校区周边张贴和悬挂各种告示和标语,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在由党委宣传部指定地点定期悬挂和张贴。

第二十条

凡未经批准在校区内及校区周边张贴和悬挂各种告示和标语,一经发现,由党委宣传部通知后勤办公室予以清除。

第六章校园环境秩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环境秩序管理特指校区内人员往来、车辆行驶及各种大型活动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聘用校外人员,须按《上海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并签定治安责任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擅自设摊。凡从事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设摊活动,主办单位须报经学校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较多校外人员、车辆进出校园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必须提前二天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借用校内场地停放的外来车辆须经保卫处批准,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六条

出租车不得出入校区,特殊情况需出入者须经学校门卫批准。

第二十七条

校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后勤办公室对有以下情况者实施处罚,并按后勤办公室制定的处罚细则执行。

1、任何单位及个人在校内施工过程中或日常生活中毁坏草坪、树木、花卉。

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上下水管道、电缆(包括电话、电缆)。

3、校内各部门和校办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学校原有房屋结构,私自在学校建筑物上搭建附属设施。

4、校内各部门和校办企业,擅自在校区及校区周边围墙上悬挂标语,张贴各种宣传资料及安装灯箱广告。

5、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媒体上以上海财经大学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6、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印制有上海财经大学标识的宣传品。

7、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各种商品上印制上海财经大学名称及学校专有的各类标识。

第二十九条

后勤办公室对上述情况责任者进行通报并实施处罚,罚款费用开列收据后上交校财务处。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3日施行。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