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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需要用到房屋买卖,合同资讯,但很多人写作房屋买卖,合同文章时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欢迎分享。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20**年最新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共有人:姓名: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位于第___层户,房屋结构为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第二条价格: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万元整,大写:。

第三条付款方式: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写:,日内交付万元(大写),余款元(大写)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房屋交付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九条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交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年*月*日

篇2:外购品销售合同

外购品销售合同

合同项目号:

签订地点:

甲方:崇泰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富民路西侧(近机场路)

联系人:司林军

电话:0512-57290088

传真:0512-57290085

邮政编码:20**36

乙方: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4666弄1号

联系人:周纬浩

电话:021-517916886839

传真:021-51791681

邮编:20**43

税务登记号:310108734084709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延西支行

帐号:213580960710001

货物销售合同

甲方:崇泰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乙方: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一、定义:

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

(1)当货物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地点时,以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签收视为交付;

(2)当货物由乙方代办托运时,自乙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

(3)当货物由甲方自提时,以甲方签收视为交付。

二、合作范围:

无论乙方与相关原厂商采取何种合作方式,乙方与甲方的合作仅限于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条款的约定范围,下述情况对乙方不具有约束力:

(1)原厂商的行为;

(2)原厂商对甲方的任何承诺;

(3)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条款之外的其他任何要求。

三、权利保证:

3.1乙方保证对货物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3.2乙方保证乙方不存在侵犯其所售货物的专利权、著作权或商标权的情形。如果乙方对交付的外购产品存在侵犯第三方权利、著作权或商标权的,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3以上权利保证不包括甲方指定的供应商。

四、风险承担:

货物在交付后的全部风险(如损坏、灭失等)由甲方承担,交付前的全部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产品包装、质量标准、售后服务:

5.1除另有约定外,货物的包装以原厂商包装标准为准,但应遵守中国的相关规定。

5.2货物的质量标准以原厂商在产品说明书中的规定为准,但中国有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5.3货物的售后服务按照原厂商的方式进行,乙方应为甲方所购买的产品的售后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

六、验收及瑕疵修复:

6.1甲乙双方需在本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进行货物验收,并进行书面确认。交付外购产品时,甲方或其指定的代表应检查产品品牌、原厂商、产地、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本合同或装箱单等文件相符;相符的,应予以签收。

6.2如甲方对产品有任何异议,应在产品交付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甲方超过上述期间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乙方交付的外购产品验收合格。

6.3对于甲方的异议,乙方认为属实的,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理、更换,或采取其他措施直至验收合格。在此期间,甲方应对产品进行妥善保存,以免损坏、灭失。

6.4如有外购软件产品存在内在瑕疵的,乙方仅负与有责任的第三方联络或技术支援与道义协助的责任,并有权视状况向甲方收取技术支援及协助的费用。

七、不可抗力:

7.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法律、政府命令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直接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合理期间内尽快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相关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如前述交货延期或不能交货的情况持续达一百二十日,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即可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

7.2上述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政府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

7.3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4在不可抗力消失后,除非双方已经达成其它协议,否则受到了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合同。

八、违约责任:

8.1如乙方逾期交货,应自超过约定期限起每日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违约金总额超过逾期交货金额的百分之五,则乙方违约金支付比例改为每日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金额的千分之一,且从逾期之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双方就其他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索赔;

8.2如甲方逾期付款,应自超过约定期限起每日向乙方支付逾期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违约金总额超过逾期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则甲方违约金支付比例改为每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且从逾期之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双方就其他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索赔;

8.3如甲方未依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之规定付清全部款项,乙方有权选择决定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或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

8.4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就其他损失进行索赔。

九、责任限制:

9.1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无须就下列情形承担责任:

9.1.1非可归咎于乙方的直接原因引起的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9.1.2非可归咎于乙方的直接原因引起的产品使用者数据的丧失或损害;

9.1.3任何间接经济损害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利润损失等);

9.1.4设备的正常损耗和故障;

9.1.5产品使用者操作不当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设备损坏或其他损失;

9.1.6甲方与原厂商之间的售后服务事宜。

9.2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或附件中的约定预付货款,则乙方有权取消本合同或就本合同签订的任何订单,且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9.3如一方使用或连接侵犯第三方专利或著作权的设备、软件、程序代码等,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该侵权方承担,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有提醒的义务。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10.2凡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将该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十一、合同的生效和效力:

1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的双方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11.2本合同的签订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口头或书面承诺;

11.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若本合同的某一条款被裁决为无效,但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效力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十二、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2.1本合同生效后,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和变更,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作出,由甲乙双方盖章方为有效;

12.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

十三、适用条款:

如本合同所涉各项文件的条款发生冲突,则合同中后面条款的适用优先于合同前面的条款,附件中条款的适用优先于合同条款。

十四、合同附则:

14.1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税费,由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14.2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应送往本合同落款处双方所记载的地址,除非在发送书面通知前已收到对方以书面方式提供的新的通讯地址;

14.3甲方许可乙方在已交付的产品上拆除任何属于乙方的零、部件,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14.4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崇泰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乙方(盖章):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孙蔼彬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富民路西侧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4666弄1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43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联系人:

联系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合同附件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下述条款买卖下述产品:

由乙方向甲方出售的产品合同总价格(以下称为:合同总价)

如下:

一、产品价格(具体产品内容详见商品明细表):

合同总价:小写金额:RMB

48,000

元,大写金额:人民币

肆万捌仟元

圆整。

二、交货时间:

合同生效且收到甲方预付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交货。

三、接收货单位(人):崇泰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四、付款方式:

4.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预付货款,共计:RMB24,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圆整);

4.2货到后,付清货款:

甲方在乙方交货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共计:RMB24,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圆整);

4.3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须开具与合同金额等额的正式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须及时如实入账。甲方付款后如未能及时收到发票的,应在付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索要,逾期不索要的,视为甲方已收到相应发票。

五、交付方式及地点:

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项方式交货:

5.1乙方送货上门,送货地点为:;

5.2乙方代办托运,运达地点为:;

5.3甲方自提,提货地点为:。

篇3:模具加工合同

20**年模具加工合同范本[1]

甲方(订作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证号:____________

乙方(承揽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证号: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规定,经充分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制作_______模具,甲方支付加工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制作项目、数量、金额

序号

产品名称

模腔数

单价(元)

数量

小计(元)

备注

合计金额:(含17%的增值税)人民币大写:元整。(万元)

交付首样工作期:35天

说明:以上费用包括全部材料费、备件费、制作费、制件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管理费、税费及一年的保修费用等。

二、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提供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负责模具设计,计算模具日产能力,并需得到甲方确认方可制作。

2)模具设计所需图纸资料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使用。

三、技术要求以及质量要求

1)模具必须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及要求制造,保证模具啤出符合要求的制件;

2)模具必须按照制作项目列明的要求制作,且必须有合理可靠的冷却系统;

3)更详尽的技术要求见附表,模具也应符合甲方在向乙方提供的其他的技术资料中明示的技术要求以及质量要求;

4)乙方制作的模具应保证____万次以上的使用寿命。

四、制造工期

1)工作期为35天(第一次交符合功能装配的样件),即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全部首样;

2)首样交付后,甲方未提出改模,乙方于____天内(即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合格模具;

五、模具验收以及交付

1)模具验收的依据:

1.甲方确认的产品零件图;

2.双方商定,并经甲方确认的技术工艺方案,双方确认的模具技术要求。

3.模具设计图纸以及电子文档。

2)模具验收合格规定:

1.甲方连续试产5天或产量达到____件以上,日产能力偏差不超过设计要求的5%,模具无异常,制件合格率98%以上,甲方出具模具验收检验合格报告。

2.乙方交模后,由于甲方原因____天内不投(试)产,模具视为合格处理并由甲方出具模具检验报告,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3.乙方交试模样件后,由于甲方原因____天内不能检验确认的模具视为合格处理并由甲方出具模具检验报告,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4.模具验收后,一年内乙方对模具制造质量负责,并无条件地提供免费快速服务(8小时内要给予响应)。因甲方需要结构更改,乙方需提供快速服务,可根据产生的成本酌情收取改模费。

3)《模具验收报告》上应有甲方技术、检验及使用单位签字并经甲方生产技术部长批准方为有效。

4)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加工厂家,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收货及不合格处理

乙方所交模具经甲方有关部门(技术、质检、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凭《模具验收报告》方可收货,甲方凭《模具工装验收单》办理向乙方付款结算手续。对模具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修正或重作,由于乙方原因制件外观不合格,成型后挠曲、变形而需改良制件成型状况,以及尺寸难以控制造成的零件间配合不良状况引起的修改、制作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交货期不变。若乙方设计提供的图纸有误,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但是如果产品图纸或模具图纸

纸由甲方提供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交货期顺延。

七、模具制作费用的支付

1)签订合同七日内,甲方将模具金额的____%,即________万元付至乙方帐户,作为合同定金;

2)模具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开具增值税票,甲方收乙方增值税票后,一个月内将模具金额的____%,即____万元付清;

3)模具金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模具验收后半年内付清。

八、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商业保密承诺

1)本合同规定之模具所有权及知识产权为甲方专有。

2)乙方承诺并保证,对为甲方开发与制作的模具(包括图纸等技术资料,零件样品及模具等实物)均不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泄露或提供,否则,甲方视为乙方故意侵犯甲方利益,乙方应该对该故意侵犯甲方利益的违约行为承担一切责任;乙方每向其他任一单位或个人提供模具,应按本合同第十条6项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随意复制为甲方加工的模具。更不得用该模具为除甲方之外的第三方提供制件。

4)知识产权未尽事宜由《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规定。

九、服务

1)模具连续正常使用,乙方免费保修一年,并免费提供必要的易损易耗备件。

2)属甲方设计或使用原因造成模具更改或损坏,乙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费用由甲方支付。

十、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付款,须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部分的同期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利息。其他情况的违约责任按《合同法》规定执行。

2)乙方非因甲方原因所制作的模具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予以修理或重作,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重作或修理导致不能按期交货的,按不能按期交货处理。

3)乙方不能按期交货的,每延迟一天甲方甲方可按总造价的千分之五作罚金。乙方超过交货期____0天,按不能交货处理。

4)乙方不能交货的,本合同终止,乙方须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5)模具在使用过程中,不能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或重作及其费用开支,经____天内维修或重作,也不能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乙方赔偿甲方损失。损失的计算标准为该模具的制造费用。

6)乙方违反第八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万元。

十一、其它约定

1)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2)本合同未规定事宜均按《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处理。

3)乙方在模具设计完成时,及时通知甲方进行模具确认,甲方须在3天内审核完毕并书面确认。乙方以甲方确认的结构方案制作、验收。甲方乙方对经确认的方案负责。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模具制作单位和财务部门各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

篇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20**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本[1]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的驾驶人员;

(4)本车上的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

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编号:_________保险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账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被保险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账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5.其他。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第七条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2)核子辐射或污染;(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2.部分损失(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2.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

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_________计收,后者按_________计收。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本保险项下的争议有排它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2.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九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投保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保险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保。经(副经)理: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附件二企业财产保险单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___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合同范本附件

费率

保险费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

保险金额

投保

(元)

(‰)

(元)

基本特约险

保险

财产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附加险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保险责任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行业:_________

所有制:_________

占用性质:_________

财产坐落位置:_________

_____保险│

共_________个地址:_________

│公司签章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投保人签章: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被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篇5:正规的劳动合同样本

20**年正规的劳动合同样本[1]

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性别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执行。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执行。乙方在试

用期间的工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元或按________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甲方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

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

第三十三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七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四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证机关(盖章)

签证员(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