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顾问合同

20**年知识产权顾问合同

聘请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商标服务范围:

2.15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16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代理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2.17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8

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9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0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1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2.22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3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4代理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5代理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6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起诉讼等;

2.27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0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2.31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软件服务范围

2.33就甲方日常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4代理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2.35就甲方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和著作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品牌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6就软件开发、检索、转让、授权许可的谈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调查、纠纷调解、侵权取证、行政查处乃至法律诉讼提供解决方案和行动;

2.37本条所列2.34至2.36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3条工作方式

3.1乙方担任甲方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的代理人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随时有事交办,如无特殊情况,指派顾问应及时予以受理。

3.2乙方应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中,甲方指定为顾问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转交文件和资料等。

第4条知识产权顾问费及办案费用

4.1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每年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为: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电汇

4.2指派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a、各种政府、法院、行业官方及法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b、_________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食宿、车船及一切杂费;

c、办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

d、调查取证购买样品,录音录(照)像,检索查询,公证及技术鉴定费等。

第5条甲方的义务

5.1为使乙方能正确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承担诚信责任;

5.2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乙方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

5.3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如必要的资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体谅乙方的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尊重指派代理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专业判断的权利。

第6条乙方的义务

6.1乙方应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2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有权了解该等资讯的其他人员以外(如法官、检查官、警官、税务官员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6.3乙方不得违背职业纪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与甲方有严重利益的另一方亦从事相同的法律服务。

6.4指派代理人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的委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不得随意接受甲方其他员工的委托或咨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见。

第7条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为开放式的,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8条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9条其他

9.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

9.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2: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南东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及国家教育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加强我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保护我校的智力劳动成果不受他人的侵犯,防止我校无形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我校广大师生员工智力劳动的优势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贯例,结合我校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我校所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校名、校标、各种专用服务标记、商业秘密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南东大学知识产权办公室是我校管理和申办知识产权的专门部门,除负责各项知识产权的代理、登记、申报、法律状态的监控外,还对各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转让进行法律监督和行政管理。

  第二章 权利的归属

  第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或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保护的,其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归学校所有。

  第五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按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本校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须交南东大学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查办理,学校对以上办理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给予全额资助。对职务发明申请国外专利的项目,经学校同意并经学校与发明人签订协议后,可由学校资助专利申请的官费部分,代理费全部由项目发明人在课题经费中支付。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的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其作者为学校,著作权归学校享有。

  第八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在职务作品中,主要利用本校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学校享有,学校给予作者奖励。其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第九条 南东大学的校名以及其缩写“东大”,包括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seu”均不得擅自使用,也不得擅自加注在某“单位”名称的前面。用于学校产品的商标、服务标记,学校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 我校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的完成者包括正式的在职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学生、退休、离休、辞职或调离本校的职工在离开学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的,也是我校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的完成者。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一条 我校出国的访问学者、进修工作、公派留学人员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智力作品,其专利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应归学校,与接收单位或派出单位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十二条 凡参加我校承担的主要科技项目的教职工和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调离学校或毕业分配离校,必须签具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人员,在进站时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

  第三章 使用与保护

  第十三条 本校所有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时,必须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以提高科研项目的研究起点、水平和效率,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和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在立项确定课题经费时,应当包括专利申报费用。

  第十四条 在项目研制过程中,须进行跟踪检索分析,及时调整研究方向,必要时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确保科研项目的优势和主动权。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科技处提出书面的项目完成报告,并对完成的项目进行专利性的分析,预测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提出是否作技术秘密进行保护或申请专利及进行成果鉴定的建议。

  第十六条 科技处在收到项目完成报告后对该技术进行专利性和保密性的审查,对具有专利性的,及时通知报告人进行专利申请,对需要保密的,按学校保密工作的规定办理,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在申请专利后,进行成果鉴定。

  第十七条 对科研工作中所取得的阶段性科研成果,应严格保密,对重大项目,课题组的参加人均应签署保密协议,并在发表论文和申报奖励前申报专利,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十八条 凡参加国内外的各种科技成果展览会,技术交易会的科技成果,应是已申请专利的项目。尤其是参加国外的各种科技成果展览或是技术交易,均需经我校的知识产权办公室和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发表论文、学术报告、讲学、学术会议、访问、参观、咨询、通讯等,应按照学校的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防止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与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技术合作或委托开发的协议中必须订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和使用问题。对与外单位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须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和备案。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作者依法享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给予奖励,该费用由学校支付,同时将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职务发明记入发明人的考核档案,作为晋级增薪、职务晋升等待遇的审核指标之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其所有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应积极组织实施,对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发明人要给予重奖。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及时申请专利使学校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项目的评奖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及变相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的法人作品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或损失的,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名称或产品名称中带有南东大学校名、校标、专用标记的,必须先报请南东大学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批,对未经批准而擅自使用学校专有的名称、标记、商标、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由此对使学校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外,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知识产权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协调全校知识产权工作,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划,协助办理学校的专利申请、专利维护、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管理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评估等有关知识产权事务。

  第二十六条 受学校法人代表的委托协调学校内部的知识产权纠纷,参加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处理及法律诉讼。

  第二十七条 积极宣传有关知识产权法的知识,对学校的师生进行普及性的宣传和教育,面向全校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负责学校专利项目法律状态的监控,办理职务发明申请费用和实质审查费用的资助手续,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完成学校领导交付的其它知识产权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科研院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东大科研院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加强与对口管理部门的联系,做好信息的获取与上传下达、策划组织与指导跟踪工作以及成果、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工作内容

  1、负责成果的培育,各级各类奖励的组织、协调、申报与争取工作。

  2、负责各类项目验收成果的收集,负责各类项目的组织鉴定。

  3、负责院(系)、科研人员科研成果的评估、考核。

  4、负责论文的统计与奖励,标准的管理等。负责数字化校园数据库中科研论文的维护工作。

  5、负责专利事务所的招标、监督、考核与评价,负责处理与专利事务所的任务和经费的协调。负责与专利事务所就具体代理项目的联系和管理。

  6、负责学校内部及学校与外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的纠纷处理。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普及与政策宣讲。

  7、负责各类专利展览以及各级专利奖的组织和申报。负责各类专利推广,负责专利的转让与评估登记、资料保管;配合工研院实施专利的转让工作。

  8、负责日常的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芯片保护申请的咨询工作。

  9、负责在专利的审查过程中和授权后的各种事务性通知。

  10、协调各类各级学术会议的组织与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