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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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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

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

银行汇票是出票社(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二条

参加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

[以下简称社(行)],签发银行汇票,必须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和清算中心统一确定的编核押系统。

第三条

银行汇票凭证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采用计算机管理与手工管理并行的方式,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的领取、使用、作废、上缴必须在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和手工登记簿中同时记录,记录结果必须保持一致。

第四条

签发银行汇票的入网机构至少设置业务主管、录入员、复核员三个岗位,其中业务主管可由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担任,业务主管可兼任印章保管员,复核员可兼任密押(压)管理员等。

第五条

出票社(行)必须严格执行“印、押、证”分管制度。

第六条

银行汇票业务的资金清算参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汇兑业务操作规程》中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

第七条

省中心设置“1123存放其分同业款项—存放农信银清算资金款项”

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省中心存放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清算账户的款项。存放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款项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存放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款项减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

第八条

参与者应设置“1124存放联社款项”、“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和“4641社(行)内往来”科目。用于核算资金往来。

第九条

参与者应设置“5111手续费收入—结算手续收入”损益类科目,用于核算农村信用社办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发生收续费收入,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余额反映在贷方,年末无余额。

第十条

参与者应设置“2431应解汇款”、“2441汇出汇款”、“4615汇兑汇差”等负债类和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及账户。

(一)“2431应解汇款”用于核算农村信用社办理汇票业务过程中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其他性临时存款。收到客户办理现金汇票业务时交付的款项或收到待解付的汇票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存入本科目款项签发汇票或将现金汇票解付收款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如收款人要求将款项退汇或转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余额反映在贷方。

(二)“2441汇出汇款”

在汇出汇款科目下增设“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出汇款户”明细账户。用于核算农村信用社签发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银行汇票而存放的款项。签发银行汇票时记贷方,汇票结清或汇票退款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汇出汇款科目其他核算内容不变。

(三)“4615汇兑汇差”

在汇兑汇差科目下增设“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明细账户,用于核算农村信用社签发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银行汇票时与省中心发生的应收应付汇差。

第三章

银行汇票的签发

第十一条

柜员收到客户提交的银行汇票申请书,审查凭证要素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客户款项是否足够支付,无误后,申请书第一联加盖转讫章(或现金收讫章)交申请人,第二联作借方凭证,通过相关交易扣划客户款项,同时收取客户手续费,并将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三联交录入员签发汇票,会计分录为:

①借:××存款科目-申请人户

贷:4641社内往来—通存通兑过渡户

②借:4641社内往来—通存通兑过渡户

贷:1124

存放联社款项

办理现金银行汇票时,柜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款手续,签发时会计分录:

①借:现金

贷:应解汇款

②借:应解汇款

贷:4641社内往来—通存通兑过渡户

③借:4641社内往来—通存通兑过渡户

贷:1124

存放联社款项

同时,省中心收到信用社办理银行汇票通存的资金后,会计分录为:

①借:4641社内往来—通存通兑过渡户

贷:2441汇出汇款-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出汇款户

②借:2323信用上存款项

贷:4641社内往来—通存通兑过渡户

第四章

银行汇票的解付

第十二条

代理付款社(行)柜员收到持票人交来的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三联进账单,首先应认真审查汇票各项要素,无误后交录入员核对汇票密押并办理汇票解付手续。

(一)持票人持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签发的银行汇票要求解付时,解付社(行)会计分录为:

①借: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实际结算金额)

贷:客户帐-持票人户(实际结算金额)

②借:1124

存放联社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贷: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实际结算金额)

同时省中心会计分录为:

①借:2441汇出汇款—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出汇款户(实际结算金额)

贷: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实际结算金额)

②借: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实际结算金额)

贷:2323信用上存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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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票人持不在本系统签发的银行汇票要求解付时,解付社(行)会计分录为:

①借: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实际结算金额)

贷:客户帐-持票人户(实际结算金额)

②借:1124

存放联社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贷: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实际结算金额)

同时省中心会计分录为:

借:1124存放全国中心清算资金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贷: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实际结算金额)

②借: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实际结算金额)

贷:2323信用上存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第十三条

持票人需支取现金的,解付社(行)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持票人户(实际结算金额)

贷:现金

第十四条

出票社(行)柜员收到来账借方报单与解付通知后,做银行汇票结清处理,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第一、四联进行核对,并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及多余款金额。

(一)

全额解付时,出票社不需作分录。

省中心会计分录为:

①借:2441汇出汇款-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出汇款户

贷: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

②借: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

贷: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农信银清算中心款项

(二)部分解付时,出票社将多余款转入原出票人账户,会计分录为:

①借:4641社内往来-通存通兑户

贷:××存款科目-申请人户

②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

贷:4641社内往来

省中心会计分录为:

①借:2441汇出汇款-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出汇款户(汇票金额)

贷: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实际结算金额)

贷:4641社内往来(多余金额)

②借: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实际结算金额)

贷: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农信银清算中心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③借:4641社内往来

(多余金额)

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出票社(多余金额)

第五章

银行汇票退票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交回银行汇票第二、三联,并按要求提交单位证明或有效身份证件。出票社(行)经办人员将客户提交的汇票第二、三联与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即可办理退款,将款项转入出票人账户。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退付现金。

信用社会计分录为:

①借:4641社内往来-通存通兑户

贷:××存款科目-申请人户

②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

贷:4641社内往来

省中心办理资金解锁,会计分录为:

①借:2441汇出汇款-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出汇款户

贷:4641社内往来

②借:4641社内往来

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出票社

第十六条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书面向出票社(行)说明原因,并提交汇票第二、三联和进账单;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卡片核对无误,多余金额结计正确,在汇票和解讫通知联的备注栏填写“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

(一)银行汇票全额付款。柜员在汇票第一、四联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全部金额,在汇票第四联的“多余金额”栏元位填写“0”,通过相关交易办理退款,出票社会计分录为:

①借:4641社内往来-通存通兑户

贷:××存款科目-持票人户

②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

贷:4641社内往来

省中心会计分录为:

①借:2441汇出汇款-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出汇款户

贷:4641社内往来

②借:4641社内往来

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出票社

(二)银行汇票有多余款的,柜员在汇票第一、四联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实际结算金额,在汇票第四联的多余金额栏填入多余金额,通过相关交易办理退款,会计分录同第十三条部分解付。

第二部分银行汇票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签发银行汇票

图1银行汇票签发流程图

第一条

基本规定

一、银行汇票可以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二、转账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转让金额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三、对于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并且交存现金的,可以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四、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在大写金额前填写“现金”字样;出票社(行)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时,须在汇票上填明代理付款行行名及行号,在大写出票金额前填写“现金”字样。

第二条

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客户需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汇票申请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汇票,出票社(行)也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办理银行汇票的资金必须从申请人账户转出。

第三条

结算柜员审核客户提交的“银行汇票申请书”,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委托日期”是否为当天日期;

二、客户填写的“申请人户名”、“账号”是否与系统内的账号、户名相符;

三、“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写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四、如客户办理现金银行汇票,出票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是否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

五、对公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二联是否加盖预留印鉴,其所加盖的印章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

六、办理转账银行汇票的客户,其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汇兑款项。

结算柜员审核“银行汇票申请书”内容填写无误后,对于办理转账汇票的客户,借记申请人账户;对于办理现金汇票的客户,收妥客户现金后应填制一联现金收入凭证,作为“应解汇款”科目的贷方记账凭证。并按照相应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一联加盖转讫章(或现金讫章)和收费回单一并交客户。“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二联加盖转讫章和经办人个人名章,作为客户存款类科目或“应解汇款”科目的借方凭证。

进行上述处理后,结算柜员记录借记客户账后系统返回的待销账号,将“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三联交联行经办人员。

第四条

联行经办人员使用“银行汇票签发录入”交易,通过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录入银行汇票签发信息。

录入完毕,系统返回支付交易序号,录入员将该序号记录在“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三联上,并加盖个人名章,交复核员进行复核。

第五条

复核员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处领取空白银行汇票,由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销记表外科目账。复核员在系统中复核已录入的银行汇票签发业务信息。

复核交易必须由复核员进行,不得由同一操作员同时进行录入和复核处理。

第六条

对于复核未通过的银行汇票签发交易,属于复核时录入错误的,由复核员再次进行复核处理。对于录入员录入有误的,退回录入员进行修改。银行汇票签发信息的修改人必须是原录入员,修改完毕后再次交复核员进行复核。

第七条

对于录入无误的,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将业务信息发送至密押服务器加编密押后,再经省中心发送至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处理。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根据系统提示打印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三联加盖转讫章和联行经办员、复核员的个人名章,作为“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贷方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八条

在签发过程中如出现打印作废的情况,复核员须使用“撤销银行汇票”交易,取消签发交易。

撤销交易必须由签发银行汇票时的复核员发起,需经主管授权后方可发送。完成撤销交易后,由复核员重新进行复核交易。打印作废的银行汇票四联剪角,加盖“作废”戳记,交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将作废的银行汇票凭证专夹保管,统一上缴销毁。

第九条

复核员将打印完毕的银行汇票交压数机操作员。压数机操作员根据汇票票面上打印的大写金额用压数机在票面上压印出汇票的小写金额。

第十条

压数机操作员将汇票交印章保管员。印章保管员审核票面要素齐全后,在银行汇票第二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和业务人员的个人名章。

第十一条

经办人员将汇票第二联和第三联(解讫通知联)一并交给申请人时,由申请人在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三联“备注”栏处签收。

汇票第一联(卡片联)和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联)专夹保管。

第二章

解付银行汇票

第一节

代理付款社(行)

图2-1

收款人持汇票柜台提示付款解付流程图

图2-2

同城票据交换提入银行汇票解付流程图

第十二条

客户持农村信用社系统签发的银行汇票到异地农信社网点办理柜台提示付款,需向经办人员提交三联进账单、银行汇票的第二、三联。

第十三条

经办人员收到客户提交或同城票据交换提入的银行汇票,应审核如下内容:

一、审核银行汇票的票面真实性;

二、审核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

三、审核银行汇票的第二、三联是否齐全,两联的内容是否一致;

四、审核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是否已填写,填写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实际结算金额”是否被涂改;

五、审核“多余金额”是否已填写,“多余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之和是否等于汇票的票面金额,如全额解付,是否在“多余金额”栏元位填写“0”;

六、审核汇票背书是否连续;

七、审核收款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

对于客户在柜台办理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经办人员还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核进账单上填写的收款人是否与银行汇票记载的最终收款人相符,是否在本网点开户,进账单填写的金额是否与汇票实际结算金额一致;

二、对于现金银行汇票,持票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名或盖章,并填写“身份证件名称”、“发证机关”、“证件号码”等内容,经办人员审核填写内容与证件是否一致。

对于同城票据交换提入的银行汇票,经办人员还应审核汇票第二、三联是否均加盖提出行的清算章。

对于汇票票面压数不清,汇票专用章不清、密押有误的银行汇票,代理付款社(行)应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向出票社(行)发出查询,待收到查复后再办理解付。

第十四条

联行经办人员使用“解付银行汇票录入”交易录入解付申请信息。

签发时指定代理付款社(行)的银行汇票,必须由指定的代理付款社(行)解付,不得由其他社(行)办理解付。

完成录入,系统返回支付交易序号,录入员将支付交易序号记录在银行汇票第二联上交复核员。

第十五条

复核员在系统中复核解付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系统处理,对于大额汇票解付往账,需由业务主管授权方可发送。

收到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通过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将实际结算金额转入客户账户(解付转账汇票)或应解汇款科目(解付现金汇票)。进账单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第二、三联加盖转讫章,第一、三联交客户做回单,第二联作为客户存款类科目的贷方记账凭证。汇票第二联加盖转讫章,作为信用社“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的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三联加盖附件章作为客户存款类科目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十六条

对于复核未通过的银行汇票解付申请,属于复核时录入错误的,由复核员再次进行复核处理。属于录入员录入有误的,退回录入员进行修改。

银行汇票解付申请信息的修改人必须是原录入员,修改完毕后再次交复核员进行复核。

第二节出票社(行)

第十七条

出票社(行)联行经办人员接收来账借方报单,并在“6305”交易中打印二联来账凭证,使用“结清银行汇票”交易进行处理。

交易成功后,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第一、四联。如没有多余金额,则登记银行汇票登记簿,注明“已全额解付”,并将银行汇票第一、四联和二联来帐凭证留存。

如有多余金额,汇票第一联加盖附件章作为“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的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经办人员在汇票第四联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加盖转讫章作为将多余款退回申请人账户的贷方记帐凭证。来账凭证第一联加盖转讫章,作为“4641社内往来”科目的贷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加盖转讫章作为“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借方记账凭证。

第三章银行汇票退票

第一节

未用退回

第十八条

办理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时,需由汇票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申请人为单位)或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为个人),填写三联进账单,与银行汇票第二、三联一并提交出票行。

第十九条

出票行经办人员审核上述内容无误后,检查是否曾收到代理付款行关于此汇票的查询,如曾接收过查询,必须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可办理退款。对于缺少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应于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退款。

第二十条

经办人员使用“银行汇票退票”交易录入退票申请信息,经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到省中心。

根据签发时录入的内容自动显示

交易成功后,银行汇票四联加盖“未用退回”戳记,第一、二、三、四联同时加盖附件章作为客户存款类科目贷方记账凭证的附件,客户出具的说明加盖附件章作为“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进账单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第二、三联加盖转讫章,第一、三联退客户作为回单,第二联作为客户存款类科目贷方记账凭证。

第二节超期退款

第二十一条

汇票申请人或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要求付款的,须提交三联进账单、银行汇票第二、三联、单位(或个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具体处理同“未用退回”。

第四章银行汇票挂失

第二十二条

填明“现金”字样或填明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方可挂失。银行汇票丧失后可由持票人向出票社(行)或代理付款社(行)申请挂失。

第二十三条

持票人办理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提交至出票社(行)或代理付款社(行)。经办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审核以下要素: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以及联系方式。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出票社(行)或代理付款社(行)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代理付款社(行)受理的挂失申请后,联行经办人员应检查该银行汇票是否在本社(行)已办理解付。对于未解付的银行汇票,代理付款社(行)通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使用“自由格式报文”交易向出票社(行)发出查询,在报文中注明汇票的要素及丧失原因等。

第二十五条

出票社(行)的经办人员收到代理付款社(行)的自由格式报文或持票人的挂失申请后,使用“银行汇票挂失”交易录入挂失申请信息,经主管授权后,通过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发送至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挂失申请人应于十二日内将法院出具的公示催告书提交至出票行。

第二十六条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出票社(行)将银行汇票加盖“未用退回”戳记,按银行汇票出票金额退回申请人账户。经办人员使用“银行汇票退票”交易录入退票申请信息,经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到省中心,并填写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为“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科目借方记账凭证。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一联作为客户存款类科目贷方记账凭证,一联作为客户回单。收回的银行汇票第一、二、四联加盖附件章作客户存款类科目贷方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五章凭证及账表

第二十七条

银行汇票业务凭证。

一、银行汇票申请书

一式三联。办理转账汇票时,第一联代申请人的回单;第二联代出票社(行)申请人账户借方凭证;第三联加盖附件章作为出票社(行)“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贷方凭证的附件。

办理现金汇票时,第一联代申请人的回单;第二联代出票社(行)“应解汇款”科目借方凭证;第三联加盖附件章作为出票社(行)“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贷方凭证的附件。

“银行汇票申请书”可使用社(行)内自行印制的凭证。

二、来账借方凭证

一式二联。第一联转账贷方凭证,由出票社(行)代“4641社内往来”科目来账转账贷方凭证;第二联转账借方凭证,由出票社(行)代“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转账借方凭证的附件。

“来账借方凭证”可使用社(行)内自行印制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空白银行汇票管理

银行汇票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联,出票社(行)在结清银行汇票时留存;第二联汇票联,代理付款社(行)付款后代“社内往来”往账借方记账凭证;第三联解讫通知联;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联。

“银行汇票”凭证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统一印制,由印刷厂直接向各省中心发货。

一、省中心根据辖内出票社(行)上报的银行汇票凭证按全年或半年的用量计划汇总后报送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由资金清算中心统一向凭证印制厂家订货。

二、银行汇票空白凭证到达当地机场后,省中心凭印钞厂货物托运单传真件和本单位介绍信指定专人(两人或两人以上)到机场自行提取。

三、凭证运抵库房后,由省中心对银行汇票空白凭证进行核对、登记。

四、省中心(包括地市级管理机构)向出票社(行)下发银行汇票凭证时,登记各出票社(行)领用凭证的数量、起止号码,建立完备的领用手续。

五、出票社(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领入空白银行汇票时,应清点银行汇票数量,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填明领用日期、起止号码、领用数量。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应与压数机管理员、印章管理员的岗位相互分离。

六、签发银行汇票时,联行人员应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销号单”,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凭销号单填明的数量将空白银行汇票交领用人,同时销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如在打印过程中出现作废的情况,联行人员应将作废的凭证交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并重新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销号单”再次领用空白银行汇票。作废的凭证由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专夹保管,待通知后统一上缴销毁。

第二十八条

办理银行汇票签发业务的社(行)使用“银行汇票业务查询”交易,可以查询本网点某一时间段签发的所有银行汇票的状态,并可以查看单笔银行汇票的详情。可打印某一指定期间的银行汇票签发登记簿。

篇2:浦发东方卡综合授信操作细则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操作细则(试行)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业务,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综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和《代发企业员工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的申请

(一)综合授信申请人应是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对于仅申请质押额度的综合授信申请人的其他规定条件从我行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条件,对于代发授信申请人的其他规定条件从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的申请条件。对于其他的综合授信申请人的其他规定条件从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条件。

(二)符合授信条件的个人可向我行提出综合授信申请,授信人应告知授信申请人有关个人综合授信的申请条件、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办理程序、违约处理及需要受信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等政策。

(三)授信申请人可在申请东方卡金卡同时申请综合授信,也可在成功申请金卡之后申请综合授信。授信申请人填写《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申请、审批表》,同时向我行交验下列资料和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在授信人所在地常住户口的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与配偶不属同一户口簿的还要提供婚姻证明;

3、申请人和其配偶的稳定经济收入证明。稳定收入的确认按个人贷款操作规范及其附件的有关内容办理。单独申请质押额度的申请人可免提供此项资料。

4、授信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四)申请质押额度的申请人,还须提供用以质押的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

(五)申请抵押额度的申请人,还须提供下列资料和证明:

1、提供申请人名下的用以抵押的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2、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普通商品住宅购买日期在申请日前两年以内的,申请人提供房产购买合同,房产交易的发票,授信人同意的,可以以房产购买价值作为抵押物的价值。

(六)如申请代发授信,需提供代发工资的卡号、账号或代发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七)授信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调查的结果,依据个人信用评定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予以评定。

二、综合授信审批、核定程序

(一)授信人对授信申请人交验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分行建立的客户资料数据库查询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我行的借款还款情况和承担的担保情况,以及信用卡的透支和还款情况;有条件的授信人,应向辖内征信系统协查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他行的借款还款情况和承担的担保情况,以及信用卡的透支和还款情况。

审查中应注意审核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证明是否完整,复印件与正本是否一致;授信申请人填制的申请表内容是否准确、清晰和完整;授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是否属实;同时须对抵押物,质物的价值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权机构进行估价,所需费用由抵押人、出质人负担。如受信人申请代发授信,应对其在我行的代发工资情况查询

通过向客户资料数据库及征信系统的查询,授信人应详细了解申请人家庭的实际负债及或有负债水平,并核实授信申请人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经审查符合授信条件的,授信人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综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和《代发员工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核定授信申请人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代发授信额度,并将经审查后其授信总额度、额度构成及期限通知授信申请人,经授信申请人确认后,与授信申请人签订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合同,并视授信担保方式,同时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或与出质人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必要时,应办理公证、人身意外保险、抵押登记和抵押物保险等有关手续。

人身意外保险,抵押物、质物的评估、登记、保险,公证等费用由受信人、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三)将核定的受信人的综合授信总额度、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代发授信额度额度及其有效期等要素在《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回执》(一式三份)上作记载,一份交受信人,一份经办人留存,一份随传票装订。

(四)我行应对受信人在授信过程中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单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三、授信担保

我行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获得途径有以下三种:即抵押、质押和代发企业员工。质押物、抵押物对综合授信有效期内的全部实际债务及或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种以上物的担保的,我行有权处置其中任何一个或全部来实现债权。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或抵押人、出质人应向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公证。

(一)抵押担保:

1、抵押登记

我行和受信人或抵押人双方向政府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申领抵押登记证明,连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交由我行保管。

2、抵押物保险

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或抵押人按授信期限和规定的保险险种,对抵押物进行投保。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价值,保险期限不得短于综合授信有效期,保险费用由受信人或抵押人承担。保险单须注明我行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我行执管。

(二)质押担保:

综合授信业务开办的初期,质押品的范围暂限于1999年后由我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和我行的定期存单。

法律规定质押品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我行和受信人或出质人双方向政府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申领出质证明。

综合授信有效期内如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根据利率及汇率变动情况),应随时对质押额度进行调整。

(三)代发企业员工

代发企业员工授信额度起点金额为1万元,最高金额为5万元。授信额度按以下情况分别掌握:

1、受信人申请代发授信额度时,若未在我行有代发记录,授信人应依据受信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上载明的月收入,乘以六倍后确定授信额度;或依据受信人单位出具的月代发情况证明(受信人单位可以以清单方式批量提供),乘以六倍后确定授信额度。

2、受信人申请代发授信额度时,若在我行有代发记录,以过去12个月入账的代发总额的月平均数乘以六倍确定,若实际代发时间小于12月时,按照建立代发业务信息起累计月份计算。

3、若按以上两条计算方式计算的可授信金额小于1万元时,应拒绝给予授信申请人授信,若大于5万元,按5万元给予授信。

四、额度的支用及贷款的归还

4.1受信人支用及支用条件

4.1.1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担保方式,已与授信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合同,办妥与本贷款有关的授权、财产共有人许可、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

4.1.2综合授信采用抵押方式担保且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已办妥登记、公证及保险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及所有权凭证)、保险单正本交由授信人保管。综合授信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由授信人保管。

4.1.3我行代发员工申请综合授信的,已办妥授信审批手续。

4.2支用授信额度

4.2.1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和授信额度内,受信人可一次或分次逐笔申请支用额度;授信人依据受信人的申请和其的信用状况,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结合授信人的信贷政策,可与受信人签定相应信贷业务的具体业务合同。但授信额度并不代表授信人对受信人的贷款承诺。

4.2.2甲方的已用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受信人在授信期内,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

4.2.3受信人在授信额度项下获得的贷款,可通过以下2种方式获得:

(1)通过POS消费实现贷款支用——贷款用于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包括住房、汽车、求学、房屋、房屋装修、旅游及适于家用的耐用消费品及其他合理用途的产品及服务,。

(2)通过紧急资金援助方式实现贷款支用——在客户紧急需要现金时,通过我行柜面、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支用申请手续,在可用紧急资金援助额度和可用授信额度范围内确定贷款支用金额、即可使用资金。

4.2.4支用顺序:受信人选择以下其种一种方式使用授信资金:

(1)当备用金余额与约定定期余额使用完以后,开始支用授信额度。

(2)当备用金余额使用完以后,将支用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使用完后再使用约定定期。

4.2.5、可用授信额度等于总授信额度减去POS消费支用贷款,再减去急资金援助支用贷款。

可用紧急资金援助额度等于紧急资金援助额度减去已支用的紧急资金援助,并在可用授信额度范围内确定

4.3贷款利率

受信人在授信期内获得的贷款,按照授信额度发放当日的半年期贷款利率作为合同基准利率,贷款实际期限超过半年的,按照累进利率进行上浮。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按签订合同时的相应利率计息,不做调整。每笔贷款均自贷款实际发放日开始计息。

4.4、贷款归还

4.4.1、以方式(1)支用授信额度,提供柜面主动还款和日终备用金帐户自动还款2种还款方式。

(1)主动还款——受信人通过我行柜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主动进行还款交易。

(2)日终备用金帐户自动还款——系统在日终处理时,自动将受信人备用金账户的资金用于还款。

4.4.2、以方式(2)支用授信额度的客户,提供柜面主动还款和客户指定日还款。

(1)主动还款——受信人通过我行柜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主动进行还款交易。

(2)指定日还款——每月在受信人指定的日期,将受信人备用金和约定定期帐户内的资金转出用于还款。受信人可选择每次偿还本金的比例。

4.4.3贷款还款后,优先释放紧急资金援助额度。

4.5还款宽限期

4.5.1从贷款最终到期之日起,设30天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还款,按正常利率计息。受信人超过宽限期仍未清偿的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该还本付息的逾期罚金,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授信人有权对受信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4.5.2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不能再次支用授信额度内资金。

五、质押物、抵押物的变更及额度的变更

(一)接到受信人提出的变更质押物或抵押物的书面申请,经办人员应进行如下审核工作:

1、审核拟质押物、抵押物资格和价值,具体审核条件从初次申请综合授信时对质押物、抵押物的审核条件。

2、经办人将《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与综合员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进行核对。

3、按不超过原质押额度的质押比例设定新的质押比例;按不超过原抵押额度的抵押比例设定新的抵押比例。

4、审核按拟变更后的质抵押物价值和质抵押比例设定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之和是否大于综合授信项下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贷款本金金额,及受信人为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提供担保所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金额的总和。

5、审核拟变更后的总额度是否大于综合授信项下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贷款本金金额,一年期以内的全部贷款剩余本金余额,及受信人为第三人贷款提供担保所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金额的总和。

符合以上条件的,准许受信人变更质押物或抵押物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受信人变更质押物或抵押物的,应向受信人说明理由。

(二)同意受信人变更质押物或抵押物的,应办理以下手续:

1、受信人提供新的质押物(质押物是国债的,质押物到期日应不早于原综合授信合同到期日)的,办理质押物质押手续。具体操作同初次申请综合授信时对质押物的质押手续。

2、需要付出质押物的,办理全部或部分原质押物的解除质押及付出手续。

3、受信人提供新的抵押物的,办理抵押物抵押手续。具体操作同初次申请综合授信时对抵押物的抵押手续。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或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及抵押物保险。

4、需要对全部或部分抵押物解除抵押的,向受信人出示同意解除全部或部分原抵押物抵押的证明,协助受信人办理全部或部分原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手续。

5、按变更后的质押物价值和抵押物价值变更质押额度和抵押额度及总额度。

6、签定综合授信合同的补充协议,并签定新的最高额质押、抵押合同。必要时,应办理公证手续。与不在国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及非中国公民的境内居民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的补充协议和新的质押、抵押合同须办理公证手续。

六、授信额度的调整和变更

6.1授信人有权根据以下情形调整、变更或取消授信额度:

1、国家的金融政策、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2、授信人的信贷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3、受信人所在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

4、受信人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5、受信人所在行业或所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6、受信人还款信用下降,融资风险增加;

7、授信有效期内如抵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8、受信人、抵押人违反合同,经授信人指出仍未改正;

9、受信人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履行承诺;

10、出现第十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的;

11、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

6.2授信到期后,系统按照以下原则审核授信延期

6.2.1、代发授信——若受信人仍在我行有代发业务,且授信期内还款正常,可自动将授信期限延长12个月。受信人若终止在我行代发业务或连续在我行三个月未代发,授信人有权终止其代发企业员工授信。

6.2.2、质押授信——质押物符合我行条件且授信期内还款正常,自动将授信期限延长12个月。其中,国债质押的延期最终到期日不迟于国债到期日。

6.2.3、抵押授信——由我行审批人员针对参照物市场价值重新授信,系统不进行自动延期。

6.2.4、客户在授信到期日没有清偿全部贷款,则不进行授信自动续期。如客户在宽限期内清偿贷款本息,且符合自动续期条件,则在宽限期满次日进行自动续期。如在宽限期满后仍未清偿贷款本息,则不进行授信续期。

七、其他

(一)本操作细则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二)本操作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3:医学院保密工作规程

  明昆医学院保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保守国家秘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院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重要思想和****为指导,坚持发展、创新、服务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长效机制,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大力推进保密法制建设、宣传教育、技术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不断提高保密工作科学化、保密管理法制化、保密技术现代化和保密队伍专业化水平,切实加强保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的秘密安全,更好地为学院的改革、建设与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院保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保障发展;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全院教医护职工都要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有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五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职权范围内的保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保密职责及义务

  第六条 学院成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学院相关涉密单位负责人。保密委员会在上级保密委的指导下,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密委员会负责全院保密工作,组织实施指导、检查、规划和总结,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各二级单位、部门领导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院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保密委员会的决定,建立健全各级保密组织;

  (二)制订工作计划和细则,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各二级单位、部门保密工作情况;

  (三)负责全院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项目进行确定和调整密级;

  (五)负责保密文件的收发、传阅、管理、归档和销毁工作;

  (六)负责学院保密委员会印章和介绍信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失、泄密现象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国家秘密采取补救措施;

  (八)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布置和交办的工作任务,承办保密委员会交办的保密工作事项。

  第八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部门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保密员,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对本部门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建立起学院与各二级单位、部门间的二级组织网络。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保密工作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学院保密委员会的决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二)对所属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三)对本单位、部门专兼职保密人员进行任用;

  (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检查工作,协助调查失、泄密事件;

  (五)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布置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涉及保密工作的人员应加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三)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普通电话、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居、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全院教医护职工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二)不准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三)不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参加外事活动;

  (四)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向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不应知悉者谈论国家秘密;

  (五)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准使用无任何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传真、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

  (七)不准向境外和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电台、电视台投寄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论文、稿件、图文声像制品;

  (八)未经批准不得引带境外人员到军事禁区、国家规定不对外开放区域或者保密部位参观活动;

  (九)不准隐瞒泄密事件。

  第三章 文件保密

  第十二条 发至各二级单位、部门的文件,必须有专人管理。对上级文件及内部保密资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建立传阅、借阅手续。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将上年度收到的党内涉密文件分别清退给发文单位,如有短缺、遗失,要认真追查。对绝密、机密、秘密文件,每学期要清理清查一次,确保秘密的安全。

  第十四条 绝密、机密、秘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和摘录。阅看文件,不得横传,不得将文件私自带出。

  第十五条 凡从上级开会带回或领回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传真,应及时交机要人员登记保管,不得私自保管。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调离本部门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清查,全部移交。

  第十七条 文件和内部资料一律不得出售。处理废旧报纸、杂志时,要认真清理,防止夹带文件和内部资料。

  第十八条 凡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要逐件登记、造册,由专人监督检查,送往指定场所销毁,个人不得销毁秘密文件。

  第四章 科技保密

  第十九条 每个科研课题的密级,由科研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准确界定,并按照不同的密级进行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

  第二十条 凡有密级的科技档案、资料、图纸等,应严格按规定范围借阅或使用。必须提供其他人员利用或借用时,要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我院有密级的科研课题及科研状况的学术论文,通讯报道等,对外发表或交流之前,必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对实验室有保密价值的部位、环节,要有保密措施,并应加强监管。

  第五章 考务保密

  第二十三条 学院考务部门全面负责学院考务的安全保密工作。各二级学院、各专业具体负责各项考务安全保密措施的组织落实工作。考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考试试卷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及《云南省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命题和审题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暴露身份、工作内容、命题方式和地点,各门课程开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试题相关的内容,不经安排不得参与考生的考前辅导班或接待考生的咨询。

  第二十六条 试卷印制、封装应选派保密意识强、责任心强、政治素质好的人员参与。所有参与印制、封装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保密纪律。除专职人员外,严禁他人进入印制考卷的场所。试卷印制过程中,报废试卷必须当即用碎纸机销毁。

  第二十七条 考试时,主考、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规则;参与阅卷的所有人员不得擅自更改考生的成绩,应将成绩归口报教务管理部门;评阅后的试卷属于机要档案,应按试卷保管规定保存,并在保存期满后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为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保密工作;研究生部负责人作为直接主管负责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责任;研究生招生办工作人员和有关学科命题人员为招生考试安全保密直接责任人。各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招考保密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纪检、监审和保卫部门应加强对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支持配合,确保招考工作安全有序。

  第三十条 研究生部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的领导,对参加命题和审题教师及相关涉密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宣传和教育,并与每名参与命题、审题和考务工作的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部负责全院研究生入学初试自命题的考务工作,包括命题、形式审查、试题的印刷、分装、保管、寄发、回收、整理和评卷组织工作。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部负责制定我院复试的基本要求,各二级学院或硕士点具体负责研究生入学复试的考务和保密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印刷、保管和评卷工作。

  第六章 外事保密

  第三十三条 学院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所从事的涉及国外、外国驻华机构、团体、个人的活动、交往或联系,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外事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院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组织或参与涉外活动,须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活动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不得向客人泄露秘密事项。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与外事活动。

  第三十五条 出国的我院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在册学生,应在出国前学习、了解有关保密法规,接受保密教育及国家安全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处和保卫处对我院出国人员进行外出前的保密教育,提出保密要求。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携带记载有秘密内容的资料。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带出的,须经过院保密委员会批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出境,按照外交部有关规定和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制定的《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向境外机构、外国记者或非政府组织提供资料、信息、召开有关会议或接受采访前,必须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并由院保密委员会对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和会议内容进行保密审查。确需提供涉密资料、信息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的要求,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章 计算机及网络信息保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各单位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单机或系统应由专人负责管理,采取保密措施。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接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三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存储介质(软盘、光盘等)应标明密级,并由专人保管,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分类管理,不得与其他存储非秘密信息的介质混用。未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外借。

  第三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保密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预算、同步建设。

  第四十条 凡涉及国家、学院秘密的信息不得在校园网终端或服务器上处理、保存。

  第四十一条 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加强上网信息的事前审批工作。各二级单位、部门要对上网信息严格审查,严格审批程序,在校园网上公布的信息,由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审阅、签发。

  第四十二条 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窃取或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校园稳定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得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

  第八章 档案保密

  第四十三条 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库房。需要查阅非涉密档案的人员,只能在档案室指定场所阅看。

  第四十四条 查阅党委会议记录、院长办公会议记录等核心机密材料,必须经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但不得复印、借出。

  第四十五条 如需复印保密范围档案或将档案借出,需经档案所属部门负责人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限制借出时间。

  第四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明昆医学院档案工作安全保密制度》,既要积极提供利用,又要注意保密。

  第九章 其它保密

  第四十七条 在日常通话、通讯辅助工具、手机信息中不能涉及国家秘密,各单位用以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通信设施,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必须报学院保密委员会同意。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必须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会议的保密要求应当明确告知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未经会议主办单位批准,任何新闻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录音、录像。禁止使用无线话筒传达国家秘密事项。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文件、资料,与会人员在会后应当及时如数交所在工作单位保密机构保管,个人不得保存。

  第四十九条 学院院报、学报的工作人员、记者、编辑,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的或者非正式渠道获悉的国家秘密事项尚未公开的,不得报道刊发;难以判断稿件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不得擅自发表。

  学院各二级单位、部门和个人接受校外新闻媒体采访或提供公开发表的消息、稿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五十条 保密工作要作为部门和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要认真落实失、泄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由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纳入领导干部考核、检查和监督的内容,对保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五十一条 凡发生失、泄密情况,各单位要及时向院保密委员会报告,不得迟报或隐瞒不报。

  第五十二条 调查泄密事件应当查明以下情况:

  (一)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

  (二)泄密事件过程、主要情节和事件的性质;

  (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四)有关责任者及其应负的责任。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泄密事件开展调查后,与纪委、组织或者人事部门协商后,提出初步意见,经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报学院党委会决定,给予涉密人员党纪、政纪处理或者免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保密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处级以上干部除遵守本保密规程外,还必须模范遵守《*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空压机实习安全操作规程

空压机实习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者应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和维护机器。依据操作手册中所述的程序检查各安全装置。

  2.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维护保养,以确保开机后的正常运行。

  3.操作者应了解机器的原理、结构、性能、故障特征、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

  4.各类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必须安全有效,水、风、油管必须畅通。

  5.运转中要经常检查气压、油压、冷却水的温度及机器运行状况,做到勤看、勤听、勤记录。

  6.停止运行后仍应连续供水一刻钟方可停水。冬季停机后须将气缸及冷却器内的剩水全部排出。

  7.电气系统进行工作之前,应确保利用手动断开开关能切断系统电源。

  8.不得在高于空压机所规定的排气压力下运行空压机。

  9.一旦有压力通过安全阀释放,必须立即查明原因。

  10.检修机器前必须切断电源、挂上警示牌、释放机器内气体的压力。

  11.维护保养机器工作完成后,必须把各种盖板和罩壳重新安装好。

  12.发现机器运转异常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报告领导。

  常州工学院工程训练中心

篇5:焊接实习安全操作规程

焊接实习安全操作规程

  1、实习前要穿好工作服,戴好工作帽,袖口要扎紧,不得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等。

  2、电焊时要戴好防护面罩,防止弧光灼伤眼睛。

  3、清除焊渣时,须戴防护眼睛。

  4、气焊时要戴好防护眼睛,规范操作,防止火焰烧伤自己和周围学生。

  5、点火时,先开乙炔,再开氧气,点燃完毕后,应立即熄灭火种。

  6、焊枪有回火现象,应立即关氧气,再关乙炔,然后打开氧气吹净咀内的杂质,再关氧气,待焊枪冷却后方能继续使用。

  常州工学院工程训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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