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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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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具体规定可参考《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说明》(见附件7)。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检测证明);

(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将该两证书简称为“登记证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检测证明中列明。

第十一条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软件生产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以及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软件生产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软件产品的,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并于本办法下发后第一次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时,将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分摊方式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一年后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

第十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应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

第十五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二)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三)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

2.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第十六条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及公式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

1.纳税人按上述方式确定软件、硬件部分销售额后,应分软件、硬件部分设置专栏分别核算销售额。

2.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对于软件品种、规格众多的纳税人,可以适当分类反映。软件、硬件的成本的核算必须符合现行会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计算和分配方法应适当和科学,反映的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3.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可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三)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

第十七条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对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应说明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对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多的企业,在第一个月开始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但对相同的软件产品,以后各月申请退税时,可将原软件产品证书名称、版本号、有效期起止日期等,按规定填在《软件产品证书清单》(见附件5)内,不再提供原产品证书复印件。对新增的软件产品,必须在新增软件产品第一个月申请退税时,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3.《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说明;

5.《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见附件4)(第一次申请退税,或发生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变更时提供)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请,并在申请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核审批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年第6号)规定流程审批,并将加盖公章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退(抵)税批准通知书》两份传递至市局办理退税手续。

政策法规科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登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批准台帐》。

第十九条

软件产品办理增值税退税后发生退货或折扣折让等情况的,纳税人应依法补缴已退税款。

第二十条

对于月度之间购销比例波动较大,并影响到全年税收退还总额的纳税人,在按月计算办理税收退还后,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后对其进行清算(清算表样式见附件3),具体清算的组织和开展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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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根据市局与有关资格认定部门沟通的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不得执行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篇2: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科教兴市主战略,进一步完善我校产学研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鼓励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技术创新人才,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业基金从上海电院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等企业年度上缴款中支付,资金规模现定为人民币30万元。

第四条

创业基金重点支持我校学生获得上海市创投基金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办的公司。

第五条由上海电力学院学生处、上海电力学院研究生处、上海电力学院科研处、上海电力学院产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为创业基金的管理部门,并联合设立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如下: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第六条管委会下设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是创业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编制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定期向管委会作工作报告。

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成员如下:

主任:

成员:

第七条

创业基金面向我校应届毕业生(含毕业阶段在校生和离校应届毕业生)、以及在读硕士所创办的企业。

  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1、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2、原则上必须完成学业,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

  4、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纪录;

第八条创业资金支持数额

  1、投资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依托自主技术成果创办企业(包括创办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

  2、一般支持经费为3万元,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加入。基金在其资助企业中所占股权不参与分红。

  3、创办企业者,必须有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50%的自筹资金;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

  5、创业资金三年后无条件退出。

第九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大学生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向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条

在管委会领导下,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业基金的立项审理(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报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创业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需对创业基金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资助期满三年后进入基金退出程序,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将委托专业审计机构严格对创业者递交的财务会计材料进行验收,经理事会审核后报市基金会审定。

1、对于运营效益好的创业公司,可以采用股权转让或股权回购的方式退出。

2、对于运营不好或濒临破产的创业公司,可以采用抽回资金或参与清算的方式退出。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报送管委会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篇3:造纸企业员工宿舍管理办法

员工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供员工住宿、休闲活动,以营造良好住宿环境,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章第七十四条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宿舍以本公司正式编制为提供对象,且外地者优先。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宿舍由总务单位统一安排。

第二章申请与配住

第一条:公司员工上班离公司超过15公里(含)以上者可以申请住宿且外地员工优先;本宿舍配住须由申请本人填写“员工住宿申请表”,经经理核准后依其申请先后顺序,由管理处总务组统筹分配住宿。

第二条:住宿人员进住后,由总务单位统一办理暂住证,并于当地派出所登记,手续费10元由个人担负。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条:离宿人员应填写“员工离宿申请表”经核准后,到总务办理离宿手续;离职人员可不填写本单,直接在离职移交单签核即可,总务管理人员办理离宿手续。

第四条:入住本宿舍人员每人每月从当月薪资中扣除宿舍管理费55元,住宿费用每月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员工离宿或离职时,依所住天数按比例扣除。

第五条:为避免床位浪费,住宿人员非因公或非请假等其它理由,连续7天或当月累计8天未回宿舍住宿者,公司得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六条:退宿未满三个月者,不得再申请入住。

第三章宿舍管理与住宿行为规定

第一条:本宿舍公司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各寝室安排本宿舍人员轮流每人值日一周,管理处总务组不定期对每间寝室进行卫生检查,若发现有寝室卫生脏乱,先警告一次,连续警告三次,取消其寝室人员住宿资格。

第二条:非住宿员工,不得进入宿舍区,如有特殊原因经批准后在警卫室登记方可进入。住宿员工不得将外来人员带入宿舍,否则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三条:各宿舍未经申请许可,不可暂住或随意进住,入住后未经总务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调动住宿。不同宿舍、宿舍楼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他人房间及宿舍楼。

第四条:以下行为为禁止事项,违反者依相关规定议处:

1.携带违禁品或危险品进入或存放。

2.接待亲属、朋友留宿。

3.赌博、酗酒、吸烟、殴斗、争吵、喧哗。

4.使用电器(如电饭锅、电炉、热得快等)生火烧菜、烧饭。

5.随意破坏宿舍内公共设施,违者负责赔偿。

6.穿着内衣内裤者进出厕所、浴室、电视厅等公共区域。

7.其它影响他人住宿安宁及利益之行为。

8.未经管理处批准或未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空调。

第五条:员工离职时,办妥离职手续后应于当日立即迁出,不可拖延。

第六条:宿舍修理以维护配住员工安全与健康为主要目的,配住人员若发现宿舍区设施不安全或异常,应立即与管理总务或舍监反映,呈报管理处维修。

第七条:离职员工未经同意,擅自回公司宿舍住宿或带他人留宿并在食堂用餐,一经查获,立即报公安部门处理,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清洁与卫生

第一条:住宿人员应注意下列个人整洁与卫生。

(一)个人衣服应勤洗勤换,洗后衣服应晾晒在指定地点。

(二)个人床铺应保持整洁,起床后被子应叠放整齐,枕头应放在被子上,床单应铺平,杂物不得放在床铺上。

(三)个人所携带物品应收拾整齐放于固定位置,并应排放整齐,晒好衣物应叠好收放在柜子里,不可乱丢于床铺上或其它地方。

(四)桌面物品应摆放整齐,并随时保持桌面整洁。

第二条:住宿人员应注意下列公共卫生:

1.保持室内地板、墙面及窗玻璃之整洁。

2.应保持楼梯、楼梯间,屋内各通道及活动室地板清洁及使用用具之清洁卫生。

3.公共浴室内应保持清洁,使用完毕应把水笼头关紧及清洗干净。

4.文明使用浴厕,不乱涂乱画;卫生间马桶及小便器内不可乱丢杂物,洗漱池上不可有任何油污,镜面及地面、墙面应保持清洁。

5.室内物品应摆放整齐,并随时注意宿舍周围场地整洁与卫生。

6.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垃圾应倾倒在指定地点。

第三条:宿舍清洁与卫生管理:

管理单位负责检查各宿舍,若有违反规定者,每项每次给予50元以上罚款,对累犯者加重处罚,对累犯3次者除罚款外并取消住宿资格。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一条:处罚规定:

1.发现宿舍内有未清理之垃圾,按每堆10元计扣;若有将垃圾扔出窗户之人员罚款500元。

2.非住宿员工未经批准进入宿舍,罚款100元。

3.未经申请入住或入住者随意调换宿舍或床位,罚款50元并取消其住宿资格。

4.未经允许随意进入他人宿舍者,私自带本公司员工或外来人员入住员工宿舍者,罚款100元并取消其住宿资格。

5.宿舍区域设置吸烟区,宿舍内禁止吸烟,检查发现宿舍内有吸烟者,每一次罚款100元;若宿舍内有烟头,每个烟头计扣10元,由该宿舍成员平摊罚款。

6.在宿舍内使用电饭锅、电炉、热得快等各类电器用品蒸煮食物的给予小过以上处分。

7.破环公共设施者,原价赔偿,记大过以上处分并取消其住宿资格,如被破坏之公共设施为宿舍内使用又无法确定肇事者时,赔偿费由该宿舍人员平摊。

8.未达使用空调之温度(夏季28度以上,冬季5度以下),擅自使用空调者,小过以上处分。

9.穿着内衣裤、仪容不整者,不得进出厕所、浴室、电视厅等公共场区域,一经发现申诫以上处分。

10.宿舍人员私自更换宿舍门锁,造成检查人员无法正常进入宿舍内检查,责任人罚款30元。

11.住宿员工自行车、鞋子等私人物品严禁放在宿舍楼梯间或宿舍公共区域内,一经发现申诫以上处分。

12.违反清洁规定者,罚义务打扫公共区域卫生及罚款100元。

13.宿舍内禁止喝酒,由总务人员检查,一旦发现有宿舍有酒瓶,每个酒瓶计扣50元,由该宿舍成员平摊罚款。

14.宿舍无人情况下未关电扇罚款100元,未关空调罚款200元,由该宿舍成员平摊。

15.其它未尽违规事宜,另行签核处分或罚款。

篇4:变电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为了尽快消除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确保设备安全、经济、可靠运行,制订本办法。

一、设备缺陷分类及处理时限

1、分类:设备缺陷按其对电网安全运行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类:

(1)紧急缺陷:设备个状态量超过标准规定限值时,设备随时可能发生故障。

(2)重要缺陷:设备个状态量达到或超过标准规定限值时,设备虽能继续运行,但已影响设备的性能指标或可能发展成紧急缺陷。

(3)一般缺陷:设备个或几个状态量,接近标准规定限值时,设备仍能继续运行,暂不会发展成重要或紧急缺陷。

2、处理时限:

设备缺陷依其类别不同,按下列时间处理:

A、紧急缺陷:应立即处理,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B、重要缺陷:自发现之日起,不超过7天进行处理。

C、一般缺陷:按其不同情况分别列入月、季或年度检修计划中给予消除。

二、职能

(一)生产技术部

1.缺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并汇总缺陷处理情况,确保缺陷管理实现闭环。

2.缺陷传递环节的责任部门。核定设备缺陷类别,向检修单位下达缺陷处理通知,提出缺陷处理措施建议。

3.建立缺陷库,汇总统计缺陷处理情况。

4.生产技术部变电专责人是变电站设备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变电站设备缺陷管理、消缺、验收,并对变电站设备巡视、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调度所

1.负责所辖远动类设备的缺陷处理,并向生技部回执缺陷处理结果。

2.接到紧急缺陷通知后,通知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消缺,需要进行停电检修的,汇报分管经理批准后进行。

(三)操作队

1.操作队负责变电设备安全运行和设备维护管理,执行调度命令和进行刀闸操作,是设备事故处理(或设备消缺)的许可人。

2.进行设备的巡视,做到仔细观察,分析疑点,及时发现设备异常、缺陷,做好记录。发现设备异常、缺陷要及时向调度、生技汇报。

3.是变电设备缺陷提报环节的责任部门。

4.在设备缺陷未消除前,加强巡视管理,关注并及时反映其发展情况。

5.特殊情况对设备进行特殊巡视。

A、过负荷设备每半小时进行巡视一次。

B、新安装或大修设备投运后的两小时内,每半小时进行巡视一次。

C、遇大风、雨、冰、雪、雾的恶劣天气,设备事故跳闸后或运行中有可疑现象时,适当增加巡视次数。

D、法定节、假日及上级通知有重要供电任务期间。

(四)工程一公司

1.变电站设备检修、试验、维护、缺陷处理和缺陷回执环节的责任部门。

2.接到缺陷处理通知后,根据设备缺陷实际情况,制定检修、消缺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视情需要提报月度停电计划。

三、工作流程

(一)缺陷提报

1.发现缺陷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缺陷性质的初步判定,按时间要求提报缺陷。

2.紧急缺陷一经发现立即电话提报调度所,调度所接到提报后,报有关领导;重大缺陷发现后立即通知生技部变电专工;一般缺陷在每月19日至21日汇总后提报至生技部变电专工。

(二)缺陷传递

1.变电专工接到缺陷报告后,提出缺陷处理建议措施,经生产技术部主任或生产副经理批准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消缺责任部门下达缺陷处理通知。

2.调度所接到紧急缺陷通知后,立即通知工程一公司进行消缺,同时汇报生产副经理、生产技术部主任专工,需要进行停电检修的,汇报分管经理批准后进行。

(三)缺陷处理

1.设备缺陷处理必须严格办理工作票,并按要求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2.紧急缺陷处理结束后,应履行电网检修验收制度,并补建缺陷传递程序资料。

3.检修部门在接到一般缺陷处理通知后,不论其是否影响安全,均应积极处理,操作队做好缺陷消除后的验收工作。

(四)缺陷回执

1.缺陷处理后,消缺责任单位应书面向变电专工回执消缺情况。对存在困难无法自行处理的缺陷,应在缺陷回执时予以说明,将其纳入计划检修中予以消除。

2、操作队在次月提报一般缺陷的同时,连同上月缺陷处理情况报生技部变电专工。

3.严格执行缺陷注销制度。建立缺陷库,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和编号、缺陷主要情况、缺陷性质分类、发现人姓名和日期、处理方案及结果、未处理原因、消缺责任人和消缺日期等。

四、工作要求

1.为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所有设备必须按照铭牌或制造厂家的规定参数运行,并严格执行有关的运行、检修规程。

2.各级部门在接到重大缺陷处理通知后,不得延误消缺时间,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检修、消缺。

3.设备缺陷的管理要和设备评定级有机结合,评定级为消缺工作提供宏观指导意见。

4.各生产部门应按规程要求,通过检查、检修、试验、分析等各种手段及时发现缺陷,履行消缺传递程序,并积极消缺。

5.凡属人为因素延误消缺致使缺陷扩大或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将按事故性质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6.各级生产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力争达到缺陷消除率100%,确保设备安全健康运行。

五、缺陷报表的要求

在执行设备缺陷提报、设备缺陷处理通知、设备缺陷处理回执时,均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以OA和书面两种形式、按规定时限向规定的部门报送,在进行书面报送时,“制表人”和“审核人”需本人签名。二类缺陷报送时,需同时在生产MIS中流转。

六、检查与考核

1.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安监部、调度所参加对设备缺陷巡视、消缺情况进行考核。

2.操作队对变电设备巡视、检查不到位,没有发现设备缺陷,上级检查或领导巡视检查发现缺陷,一处扣操作队100元,责任人员扣50元,属重要或紧急缺陷加倍处罚。

3.操作队巡视缺陷没有记录或没有及时上报,一次扣责任人100元,联责操作队长、变电负责人各50元。

4.生产技术部对上报设备缺陷没有及时下达消缺处理通知,一次扣100元。

5.工程一公司对没有及时进行消除处理,一处扣工程一公司100元,责任人50元。

6.设备缺陷属于安装、检修质量原因,查出一处扣工程一公司200元,安装、检修及验收人员各100元。

七、本办法由生技部组织实施并按月提报考核意见。

八、本办法由公司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年1月起施行。

篇5: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修订)

(1994年4月1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根据20**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包括园林绿地工程施工和园林设施工程施工。

园林绿地工程施工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中的绿化施工。园林设施工程施工是指假山工程、水景工程、园林道路、亭、廊、园墙、园林小品及其他园林设施工程施工。

第四条

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

第五条

本市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条

申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资质等级申报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已开业企业的统计年报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查;

(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将符合一、二、三级园林施工企业等级条件的,报省建委审批,对非等级施工企业直接进行审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也不得将资质等级证书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营业执照。

第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园林绿化工程。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并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等级范围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绿化工程总造价10-30%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无营业执照或者涂改、伪造、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济南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