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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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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为支持以软件和集成电路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规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发展基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新型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电子发展基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2、有利于提高电子信息产业研发能力,加快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

3、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

4、有利于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形成规模经济;

5、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电子发展基金由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基金预算管理,批复基金预算和决算,审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信息产业部职责: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组织验收完工项目。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联合设立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的审查工作,同时在信息产业部设立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子发展基金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项目选择与管理

第五条

电子发展基金按项目管理,采取公开招标和企业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承担单位。程序如下:

1、信息产业部于每年初组织专家确定当年电子发展基金支持项目指南,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项目指南主要包括产业名称、技术领域、技术目标和国家重点支持的实行招标管理项目等内容;

2、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通过电子发展基金申报专网申报(网址:www.itfund.gov.cn),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基金管理办公室;

3、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整理申报项目材料,并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中介机构由财政部与信息产业部共同确定;

4、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中介机构评估结果,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制定项目支持计划草案,报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

5、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确定项目计划,报送财政部;

6、财政部根据公共财政要求和国家产业扶持政策,批复项目计划和预算;

7、信息产业部接到财政部的项目批复通知1个月内将项目下达到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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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法人资格;

2、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3、必要的研究与开发或生产设备;

4、在研究与开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

5、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电子发展基金由信息产业部授权基金管理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2、技术经济指标;

3、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指跨年度项目);

4、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5、电子发展基金支持方式;

6、产权归属;

7、完成期限;

8、共同责任;

9、有关附件。

第八条项目完成后,由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合同组织验收。

第三章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九条信息产业部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请拨电子发展基金,并在收到款项后按项目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电子发展基金开支范围:

项目经费:指用于项目本身所必须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原材料、燃料动力、资料、印刷、租赁费、鉴定验收等费用。

评审和管理费用:评审费用指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指基金管理办公室在管理电子发展基金工作中发生的调研、会议、咨询、网络运行与维护、信息管理等等必要支出。评审和管理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金额的3.5%掌握。

经财政部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

电子发展基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有条件的可采取资本投资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每个项目的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并且项目承担单位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对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单位采取这种方式以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推广技术应用,一般按照承担企业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确定贴息额度,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资本投入方式,主要对少数技术起点较高、具有高成长性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采用资本投入方式,资本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要对国家投资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选择具备条件的合格的投资管理机构行使具体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国家拨付的电子发展基金时,作以下财务处理:

1、对无偿拨款方式,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补贴收入”;

2、对贷款贴息方式,冲减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费用”;

3、对资本投入方式,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后,信息产业部需将电子发展基金的年度使用决算报表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依据有关国家规定进行批复。

第四章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负责对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考核与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将项目执行的有关情况报告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内容主要是项目的执行过程、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几个方面。

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委托中介机构对承担单位实施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因故撤消或终止,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清算,并将电子发展基金已拨款未用资金如数上交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合同预算。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电子发展基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项目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项目承担单位还给予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12月30日印发的《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管理办法》([94]财工字第47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篇2:集团培训管理办法

贵州雨田集团文件集团培训管理办法

(待审批后执行)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提升人力资源绩效,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增强员工对公司了解和提升本职工作的胜任能力,明确其培训相关流程和标准,特拟定本培训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所有在职员工的培训的计划、实施、参与、督导、考评等,均应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培训工作开展的原则:

集团整个培训必须遵循如下原则进行开展:

1、系统、计划原则

培训工作的开展必须做到有预算、有计划地进行,且培训各子版块彼此须有连贯性,不同层级、不同时段应有系统性。

2、费用、效果原则

培训必须要兼顾培训费用投入和培训所达效果,力求做到“小投入,大产出”。

3、针对性原则

培训必须应需施训,不得“闭门造车”。

4、自主培训为主,外委培训为辅原则

第四条、组织分工: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办法的宣贯、推行和管控,各分、子公司按照本办法负责具体进行培训实施。具体组织分工如下:

部门职责

集团总部

总部分管人事副总裁

拟定集团总体培训办法、方案并监督、指导实施;

组织拟定集团年度培训计划经报批后进行分解成季度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

审批各分子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对落实情况予以督查、考核;

组织全集团副总及以上人员的技能提升培训(含内训和外派学习、培训协议的签订等);

负责集团总体培训费用的控制;

负责对内部培训师资的管理;

按半年为周期,负责全集团培训实施的考评(含培训组织情况、效果评价等)。

总部人力资源部

拟定集团总部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季度培训计划;

协助分管领导开展对全集团副总及以上人员的技能提升培训;

负责集团总部人员入职培训,一般员工技能提升培训;

参与对各分子公司培训实施的监督、考评;

各分子公司

各分子公司分管人事副总

审核本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指导培训计划的具体实施;

审批单项培训方案并对其培训总体效果进行考评;

组织本公司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的技能提升培训(含内训和外派学习、培训协议的签订等);

负责本公司总体培训费用的控制;

按半年为周期,负责对本公司培训实施的考评(含培训组织情况;效果评价等)。

各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

拟定本公司副总及以下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季度培训计划;

协助分管领导开展对本公司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的技能提升培训;

负责本公司人员入职培训,一般员工技能提升培训。

第五条、培训类别:

集团培训类别分为:入职培训、在职技能提升培训两大类。

培训类别

适用对象

培训内容

入职培训

到公司就职的新员工

企业的发展历程、发展战略、企业愿景、战略业务单元、企业目标、公司荣誉、企业文化、劳动用工制度、薪酬福利制度、组织架构及部门职责、本岗位职责、转正标准及要求

技能提升培训

(含晋升、转岗)

职能系

高层、中层、低层

专项技能(如生产工艺、财务核算等专项技能);

管理技能(如SWOT分析法;PDCA管理法等);

职业素养(如商务礼仪、有效沟通、时间管理等);

技术系

高层、中层、低层

销售系

高层、中层、低层

管理系

高层、中层、低层

第六条、培训工作一般性流程及操作要求

培训需求调查————培训规划/计划(年度/季度)————培训实施

(一)、培训需求调查:

每年11月上旬,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各分子公司对各职系、职等、职级人员进行培训需求的调查、了解,归纳出客观、共性、系统的培训需求填制《培训需求汇总表》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培训需求问卷》、《培训需求汇总表》见附件)

新员工入职培训其培训内容为固定模式,故无需作入职培训需求调查。

(二)、培训规划/计划(年度/季度)的编制:

每年12月上旬,各分子公司根据培训需求编制本公司副总及以下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并将年度计划进行分解,形成季度培训计划,经分管人事副总审核后报集团分管人事副总裁审批。每年12月上旬,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在分管副总裁指导下根据培训需求编制集团副总及以上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并将年度计划进行分解,形成季度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明确:受训对象、培训课程、培训方式、培训费用等内容。(详见附表《年度/季度培训计划》)

(三)、培训实施:

1、入职培训:

⑴新员工入职培训的开展,其培训内容必须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内容,但各分子公司可根据本公司业务情况增加相关内容。(注:企业愿景、目标、企业文化、企业荣誉等与企业基本情况相关联的内容全集团必须一致)

⑵入职培训必须是公司内部人员受训,一般情况下不得外聘外部培训师。

⑶培训时间,各分子公司视情况自行确定。

⑷入职培训必须有入职人员在《培训签到表》上的签到。《培训签到表》必须注明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和培训时间。用以佐证公司向新员工履行了相关信息的告知义务。《培训签到表》须作档案保存。

⑸入职培训必须有培训考试,且考试试卷与新员工入职资料一起归档保存。

2、技能提升培训:

⑴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培训计划而开展,特殊情况须增减培训的,须报本公司分管人事副总审核和集团总部分管人事副总裁批准。

⑵须有具体的培训实施方案,经本公司分管人事副总审核和集团总部分管人事副总裁批准后实施。

⑶可内部人员讲授也可外聘培训师讲授,还可将受训人员派外学习,但其费用必须控制在年/季培训计划范围内。

⑷除选派外训外,

技能提升培训必须做培训效果评估。该评估分值按一定比例纳入对人力资源部培训实施人的考核。(《培训效果评估表》见附件)

⑸技能提升培训,凡外聘培训师讲授或将受训人员派外学习,必须签订《培训协议》,按照国家规定约定竞业限制、未满合同期离职培训费处置等相关事项。(《培训协议》见附件)

⑹技能提升培训,人力资源部应保存个人参加培训的各项资料,包括:获得的各类证书原件;获得的各类培训资料;用以员工国家职称评聘、职位晋升参考、充实公司培训资源等。

第七条、培训费用预算、分配与管理

1、在制定年度计划时,应确定各项培训所需的具体费用,并汇总为年度的培训预算。预算经集团分管人事副总裁审核报集团总裁批准,并将培训计划和预算抄送集团财务部门备案。

2、计划内的培训费用,由各分子公司分管人事副总审核集团分管人事副总裁批准,该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计划外的培训费用,一般不用支持,特殊情况须要列支的,由各分子公司分管人事副总申请,集团分管人事副总裁审核集团总裁批准。

3、培训费用,按年度计核,分段(一季度为一段)控制。

4、费用分配应把握以下原则:管理、技能培训是重点;业务部门、创造性部门的培训优先于服务部门、事务性部门;管理者、专业骨干培训重于一般员工培训;上年度关键绩效领域发生重大不良事件且有能力不足因素的,应当首先满足该项目的培训。

5、培训费用使用情况,纳入对集团分管人事副总裁、各分子公司分管人事副总的考核项目。

第八条、为让集团内部职员向他人发挥技能传授、帮扶指导的能力,集团建立内训师机制,具体内训师建立措施和办法另文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经集团总裁审批后予以实施。

篇3: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具体规定可参考《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说明》(见附件7)。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检测证明);

(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将该两证书简称为“登记证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检测证明中列明。

第十一条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软件生产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以及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软件生产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软件产品的,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并于本办法下发后第一次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时,将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分摊方式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一年后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

第十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应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

第十五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二)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三)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

2.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第十六条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及公式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

1.纳税人按上述方式确定软件、硬件部分销售额后,应分软件、硬件部分设置专栏分别核算销售额。

2.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对于软件品种、规格众多的纳税人,可以适当分类反映。软件、硬件的成本的核算必须符合现行会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计算和分配方法应适当和科学,反映的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3.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可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三)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

第十七条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对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应说明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对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多的企业,在第一个月开始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但对相同的软件产品,以后各月申请退税时,可将原软件产品证书名称、版本号、有效期起止日期等,按规定填在《软件产品证书清单》(见附件5)内,不再提供原产品证书复印件。对新增的软件产品,必须在新增软件产品第一个月申请退税时,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3.《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说明;

5.《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见附件4)(第一次申请退税,或发生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变更时提供)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请,并在申请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核审批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年第6号)规定流程审批,并将加盖公章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退(抵)税批准通知书》两份传递至市局办理退税手续。

政策法规科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登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批准台帐》。

第十九条

软件产品办理增值税退税后发生退货或折扣折让等情况的,纳税人应依法补缴已退税款。

第二十条

对于月度之间购销比例波动较大,并影响到全年税收退还总额的纳税人,在按月计算办理税收退还后,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后对其进行清算(清算表样式见附件3),具体清算的组织和开展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根据市局与有关资格认定部门沟通的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不得执行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篇4: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科教兴市主战略,进一步完善我校产学研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鼓励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技术创新人才,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业基金从上海电院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等企业年度上缴款中支付,资金规模现定为人民币30万元。

第四条

创业基金重点支持我校学生获得上海市创投基金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办的公司。

第五条由上海电力学院学生处、上海电力学院研究生处、上海电力学院科研处、上海电力学院产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为创业基金的管理部门,并联合设立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如下: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第六条管委会下设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是创业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编制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定期向管委会作工作报告。

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成员如下:

主任:

成员:

第七条

创业基金面向我校应届毕业生(含毕业阶段在校生和离校应届毕业生)、以及在读硕士所创办的企业。

  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1、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2、原则上必须完成学业,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

  4、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纪录;

第八条创业资金支持数额

  1、投资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依托自主技术成果创办企业(包括创办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

  2、一般支持经费为3万元,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加入。基金在其资助企业中所占股权不参与分红。

  3、创办企业者,必须有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50%的自筹资金;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

  5、创业资金三年后无条件退出。

第九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大学生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向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条

在管委会领导下,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业基金的立项审理(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报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创业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需对创业基金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资助期满三年后进入基金退出程序,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将委托专业审计机构严格对创业者递交的财务会计材料进行验收,经理事会审核后报市基金会审定。

1、对于运营效益好的创业公司,可以采用股权转让或股权回购的方式退出。

2、对于运营不好或濒临破产的创业公司,可以采用抽回资金或参与清算的方式退出。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报送管委会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篇5:造纸企业员工宿舍管理办法

员工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供员工住宿、休闲活动,以营造良好住宿环境,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章第七十四条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宿舍以本公司正式编制为提供对象,且外地者优先。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宿舍由总务单位统一安排。

第二章申请与配住

第一条:公司员工上班离公司超过15公里(含)以上者可以申请住宿且外地员工优先;本宿舍配住须由申请本人填写“员工住宿申请表”,经经理核准后依其申请先后顺序,由管理处总务组统筹分配住宿。

第二条:住宿人员进住后,由总务单位统一办理暂住证,并于当地派出所登记,手续费10元由个人担负。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条:离宿人员应填写“员工离宿申请表”经核准后,到总务办理离宿手续;离职人员可不填写本单,直接在离职移交单签核即可,总务管理人员办理离宿手续。

第四条:入住本宿舍人员每人每月从当月薪资中扣除宿舍管理费55元,住宿费用每月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员工离宿或离职时,依所住天数按比例扣除。

第五条:为避免床位浪费,住宿人员非因公或非请假等其它理由,连续7天或当月累计8天未回宿舍住宿者,公司得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六条:退宿未满三个月者,不得再申请入住。

第三章宿舍管理与住宿行为规定

第一条:本宿舍公司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各寝室安排本宿舍人员轮流每人值日一周,管理处总务组不定期对每间寝室进行卫生检查,若发现有寝室卫生脏乱,先警告一次,连续警告三次,取消其寝室人员住宿资格。

第二条:非住宿员工,不得进入宿舍区,如有特殊原因经批准后在警卫室登记方可进入。住宿员工不得将外来人员带入宿舍,否则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三条:各宿舍未经申请许可,不可暂住或随意进住,入住后未经总务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调动住宿。不同宿舍、宿舍楼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他人房间及宿舍楼。

第四条:以下行为为禁止事项,违反者依相关规定议处:

1.携带违禁品或危险品进入或存放。

2.接待亲属、朋友留宿。

3.赌博、酗酒、吸烟、殴斗、争吵、喧哗。

4.使用电器(如电饭锅、电炉、热得快等)生火烧菜、烧饭。

5.随意破坏宿舍内公共设施,违者负责赔偿。

6.穿着内衣内裤者进出厕所、浴室、电视厅等公共区域。

7.其它影响他人住宿安宁及利益之行为。

8.未经管理处批准或未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空调。

第五条:员工离职时,办妥离职手续后应于当日立即迁出,不可拖延。

第六条:宿舍修理以维护配住员工安全与健康为主要目的,配住人员若发现宿舍区设施不安全或异常,应立即与管理总务或舍监反映,呈报管理处维修。

第七条:离职员工未经同意,擅自回公司宿舍住宿或带他人留宿并在食堂用餐,一经查获,立即报公安部门处理,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清洁与卫生

第一条:住宿人员应注意下列个人整洁与卫生。

(一)个人衣服应勤洗勤换,洗后衣服应晾晒在指定地点。

(二)个人床铺应保持整洁,起床后被子应叠放整齐,枕头应放在被子上,床单应铺平,杂物不得放在床铺上。

(三)个人所携带物品应收拾整齐放于固定位置,并应排放整齐,晒好衣物应叠好收放在柜子里,不可乱丢于床铺上或其它地方。

(四)桌面物品应摆放整齐,并随时保持桌面整洁。

第二条:住宿人员应注意下列公共卫生:

1.保持室内地板、墙面及窗玻璃之整洁。

2.应保持楼梯、楼梯间,屋内各通道及活动室地板清洁及使用用具之清洁卫生。

3.公共浴室内应保持清洁,使用完毕应把水笼头关紧及清洗干净。

4.文明使用浴厕,不乱涂乱画;卫生间马桶及小便器内不可乱丢杂物,洗漱池上不可有任何油污,镜面及地面、墙面应保持清洁。

5.室内物品应摆放整齐,并随时注意宿舍周围场地整洁与卫生。

6.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垃圾应倾倒在指定地点。

第三条:宿舍清洁与卫生管理:

管理单位负责检查各宿舍,若有违反规定者,每项每次给予50元以上罚款,对累犯者加重处罚,对累犯3次者除罚款外并取消住宿资格。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一条:处罚规定:

1.发现宿舍内有未清理之垃圾,按每堆10元计扣;若有将垃圾扔出窗户之人员罚款500元。

2.非住宿员工未经批准进入宿舍,罚款100元。

3.未经申请入住或入住者随意调换宿舍或床位,罚款50元并取消其住宿资格。

4.未经允许随意进入他人宿舍者,私自带本公司员工或外来人员入住员工宿舍者,罚款100元并取消其住宿资格。

5.宿舍区域设置吸烟区,宿舍内禁止吸烟,检查发现宿舍内有吸烟者,每一次罚款100元;若宿舍内有烟头,每个烟头计扣10元,由该宿舍成员平摊罚款。

6.在宿舍内使用电饭锅、电炉、热得快等各类电器用品蒸煮食物的给予小过以上处分。

7.破环公共设施者,原价赔偿,记大过以上处分并取消其住宿资格,如被破坏之公共设施为宿舍内使用又无法确定肇事者时,赔偿费由该宿舍人员平摊。

8.未达使用空调之温度(夏季28度以上,冬季5度以下),擅自使用空调者,小过以上处分。

9.穿着内衣裤、仪容不整者,不得进出厕所、浴室、电视厅等公共场区域,一经发现申诫以上处分。

10.宿舍人员私自更换宿舍门锁,造成检查人员无法正常进入宿舍内检查,责任人罚款30元。

11.住宿员工自行车、鞋子等私人物品严禁放在宿舍楼梯间或宿舍公共区域内,一经发现申诫以上处分。

12.违反清洁规定者,罚义务打扫公共区域卫生及罚款100元。

13.宿舍内禁止喝酒,由总务人员检查,一旦发现有宿舍有酒瓶,每个酒瓶计扣50元,由该宿舍成员平摊罚款。

14.宿舍无人情况下未关电扇罚款100元,未关空调罚款200元,由该宿舍成员平摊。

15.其它未尽违规事宜,另行签核处分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