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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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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

来宾市华侨区安置房工程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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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章):

编制日期:*年*月*日

监理单位(章):

总监审批意见:

一、编制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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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技术标准

4、施工组织设计

二、外观质量缺陷判别

缺陷系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称为严重缺陷;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称为一般缺陷。

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一般有以下几种:

1、露筋: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为严重缺陷;其他钢筋有少量露筋为一般缺陷。

2、蜂窝:混凝土构件内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窝为严重缺陷;其他部位有小量蜂窝为一般缺陷。

3、孔洞: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护层厚度。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为严重缺陷;其他部位有少量孔洞为一般缺陷。

4、夹渣:混凝土中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为严重缺陷;其他部位有少量夹渣为一般缺陷。

5、疏松: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构件主要受力部位哟疏松为严重缺陷;其他部位有少量疏松为一般缺陷。

6、裂缝:缝隙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内部。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为严重缺陷;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为一般缺陷。

7、连接部位缺陷:构件连接处混凝土缺陷及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为严重缺陷;连接部位有基本不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为一般缺陷。

8、外形缺陷:缺棱掉角、棱角不直、曲不平、飞边凸肋等。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为严重缺陷;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形缺陷为一般缺陷。

9、外表缺陷:构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玷污等。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水混凝土构件的外表缺陷称为严重外表缺陷;其它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缺陷为一般外表缺陷。

三、外观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措施:

1、面积较小且数量不多的蜂窝或露石的混凝土表面(面积不大于200cm2的蜂窝、露石)。用1:2的水泥砂浆抹平,在抹平前,必须用钢丝刷和水洗干净基层。

2、较大面积的蜂窝、露石和露筋、孔洞、疏松(蜂窝、露石面积不大于100cm2,孔洞、疏松面积不大于40cm2、深度不超过截面尺寸1/3,露筋长度不大于10cm,夹渣层长度和深度均不大于5cm),要按其全部深度把薄弱的混泥土层和个别突出的骨料颗粒凿除,然后用钢丝刷和水把表面洗刷干净,再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填塞,并仔细捣实。

3、夹渣层的处理,要先把杂物清除和薄弱的混凝土层和个别突出的骨料颗粒凿除,然后用钢丝刷和水把表面洗刷干净,再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填塞,并仔细捣实。

4、对影响混凝土结构性能或使用性能的严重缺陷(蜂窝、露石面积不大于1000cm2,孔洞、疏松面积大于40cm2、深度不超过截面尺寸1/3,露筋长度大于10cm,夹渣层长度和深度均不大于5cm),必须会同建设、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来宾市华侨区安置房工程

篇2:地铁接触网悬挂异物处理应急预案

Q/NDYJ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运营分公司技术文件Q/NDYJ-Ⅲ-07?059-20**?B

接触网悬挂异物处理应急预案

20**—01—15发布

20**—02—15实施

南京地铁运营分公司

发布

Q/NDYJ-Ⅲ-07?059-20**?B

接触网悬挂异物处理应急预案

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接触网悬挂异物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明确各相关单位、岗位的职责及处置程序,确保电客车的行车安全,尽快恢复地铁正常供电和运营,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408-91

2)《OCC应急处理程序》Q/NDYJ-Ⅲ-07·017-20**·A

3)《接触网设备操作规程》Q/NDY-Ⅲ-09·029-20**·A

4)《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Q/NDY-Ⅲ-09·028-20**·A

5)《接触网运行、维护、检修规程》Q/NDY-Ⅲ-09·027-20**·A

6)《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Q/NDYJ-Ⅰ-06·005-20**·A

7)《车务安全应急程序》Q/NDYJ-Ⅲ-07·016-20**·A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京地铁一号线接触网悬挂异物事件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指挥机构

总指挥:运营分公司总经理

副总指挥:运营分公司副总经理

成员:物资设施部部长、车辆部部长、安保部部长、客运部部长、控制中心主任、值班主任

2.1.2职责

1)根据故障情况决定地铁的运营方案;

2)保持运营分公司与地铁公安分局的联系,保证车站乘客情绪的稳定;

3)下达启动预案的指令,启动公交接驳方案和调集救援队伍;

4)向总公司领导报告故障应急救援工作;

5)向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组织对故障调查和善后处理。

2.2现场处置机构及职责

2.2.1

现场处置机构

2.2.1.1一级现场处置机构

指挥:运营分公司主管设备副总经理

成员:供电中心主任、站务中心主任、乘务中心主任、检修中心主任和接触网专业工程师

2.2.1.2二级现场处置机构

指挥:供电中心主任

成员:站务中心副主任、乘务中心副主任、检修中心副主任和接触网专业工程师

2.2.2职责

1)迅速判断故障原因和影响范围,尽快处理故障,恢复正常行车;

2)做好抢修准备工作,各专业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

3)做好现场取证工作,负责抢险作业施工安全;

4)协调各个中心的故障抢修工作;

5)向指挥机构及时报告故障抢修情况。

应急处置

3.1故障分级

3.1.1一级:接触网被异物严重缠绕,接触网设备必须停电才能处理;电客车无法通过异物悬挂区段。

3.1.2二级:接触网被异物简单缠绕或有异物漂浮在接触网上,处理异物时接触网无需停电。

3.2信息报告

3.2.1信息通报流程图

运营分公司领导

车站或司机报控制中心(OCC)接触网故障情况

控制中心(OCC)启动接触网故障应急处理流程和信息通报流程

值班主任

行调

相关车站、司机和检调

电调

接触网专业

设调

物资设施部相关岗位

3.2.2信息通报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发现的人员;

2)对运营的影响范围,后续跟进措施;

3)事故处理的进展及列车运行情况。

3.2.3信息通报时限

1)列车司机、车站应在发现接触网在异物悬挂事故第一时间将异物悬挂的地点、位置和是否影响行车等情况通报控制中心

(OCC);

2)控制中心

(OCC)在了解清楚接触网悬挂异物的情况后,立即通过短信平台进行突发信息的发送工作,如果对运营产生较大影响时,通过电话向分公司领导进行故障概况汇报,同时电话通知相关专业进行应急处置;

3)各专业中心主任在接到信息通报后,迅速组织抢修队伍和抢修材料、器具,并随时向控制中心(OCC)汇报事故抢修的准备情况;

4)各列车司机、车站工作人员应使用专用电台和电话将列车的运行情况和车站服务及接触网设备的受影响情况通报控制中心(OCC)。

3.3应急响应

3.3.1先期处置

1)当发生接触网悬挂异物事件时,控制中心(OCC)电力调度应立即通过SCADA系统确认直流开关运行状态,并通知接触网专业值班人员迅速前往事发地点确认异物悬挂类型和影响范围;

2)控制中心(OCC)根据指挥机构的指令启动接触网悬挂异物应急预案,并进行信息通报工作;

3)供电中心迅速启动应急抢险救援队,准备抢险工、器具和材料;

4)相关车站做好乘客广播和服务工作,确认上、下行通过的电客车受电弓运行情况,且做好接触网悬挂异物的抢险准备工作;

5)列车司机在确保行车安全的前提下,维持电客车通过。

3.3.2指挥机构响应

3.3.2.1一级:控制中心(OCC)立即向运营分公司领导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向总公司运法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进行行车组织调整。

3.3.2.2二级:由控制中心(OCC)主任行使指挥机构职权,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处置故障,保障运营。

3.3.3现场处置机构响应

接触网悬挂异物后,发生在站台区域的由车站承担前期处理的职责,接触网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承担现场处置职责;发生在区间的由接触网专业人员承担现场处置职责;现场处置人员应迅速判断故障的原因和影响范围,报告指挥机构,最大限度的维持运营,满足车站服务需求。

总指挥和副总指挥赶赴控制中心(OCC),进行决策和协调有关方面提供支援;相关部门、中心负责人根据事故情况赶赴事故现场或控制中心(OCC),协调事件抢修和提供技术支持。

3.3.4调度响应

控制中心(OCC)值班主任在接报后,应立即按照报告流程的规定进行汇报,并根据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行车组织调整;通知相关中心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行调在确保不扩大事件的前提下通知司机尽量维持电客车进站停车,通知车站做好乘客服务,相关车站密切关注电客车受电弓运行状态。

电调密切关注全线直流开关运行情况和接触网网压。

环调协助行调向有关车站发布列车晚点信息。

设调立即将故障情况通报物设部各中心主任,要求各中心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协调应急抢险有关工作。

信号楼调度做好小行基地接车准备工作,并通知工程车司机做好动车救援准备。

检调密切关注正线所有电客车的运行状态,如接报故障立即组织处理,并通知检修中心主任故障概况。

相关车站协助司机确认故障情况,并准备好抢修工具听从控制中心

(OCC)指令进行抢险工作。

3.3.5救援队伍响应

在指挥机构启动接触网悬挂异物应急预案后,各中心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抢修队伍,准备好材料、工器具和通讯工具,在五分钟内出发,赶赴故障现场。

相关车站控制中心(OCC)指令立即准备好应急工具和通讯工具,派出抢险人员在站台近异物端待令。

3.3.6各级响应时间

1)车站工作人员或司机在发现接触网悬挂异物时,应首先判断是否影响行车、缠绕的程度与位置,在第一时间内上报控制中心(OCC)。

2)控制中心(OCC)接报后立即进行运营调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在2分钟内进行信息通报工作。

3)一级故障,指挥机构成员尽快到达OCC控制大厅,进行指挥、决策和协调故障抢修工作;现场处置机构成员10分钟内出发赶赴故障现场,组织故障抢修和救援工。

4)二级故障,发生在站台区域时,由车站工作人员进行处置;各相关中心抢修人员尽快赶赴现场。各相关中心主任根据总指挥要求,立即开展抢险组织工作。发生在区间的由接触网专业人员承担现场处置职责。

3.4指挥与协调

3.4.1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到达现场后,由到达现场的相关专业归口管理部门职位最高的领导担任现场应急处理负责人(必要时由应急指挥机构指定),充分了解事发现场情况,被接替者主动汇报事态发展情况,并接受现场指挥的领导;各部门、中心按应急预案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3.4.2发生接触网悬挂异物时,正在运行的各次列车司机应加强列车运行状态的监控,严格按照行调指令运行。如果异物点可以通过换弓或降弓惰行的操纵方式通过,司机应谨慎驾驶,确保乘客和行车安全。

3.4.3车站应加强对通过异物点的电客车受电弓状态的观察,维持车站内秩序,稳定乘客情绪,积极做好乘客宣传服务工作,保证乘客安全。按要求指派胜任人员做好处理接触网悬挂异物处理的准备工作。

3.4.4接触网抢修人员和车站抢险人员以“先通后复”的抢修原则进行抢修,尽可能减少中断行车时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对地铁运营的影响降到最低。一切抢修作业凭设修调度的指令在规定的内时间进行。

3.5安全防护

3.5.1接触网发生悬挂异物事件时,行调立即通知有关车站加强后续通过电客车受电弓状态的观察,如果有异常打火现象发生立即汇报控制中心(OCC);同时要求有关列车限速运行,积极配合进行接触网悬挂异物应急处理。

3.5.2电客车司机在确保行车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一切可能的操纵方法驾驶电客车通过异物悬挂点,并及时观察受电弓状态,确保行车安全。

3.5.3车站应派出胜任人员带好通讯工具和抢险工具,下轨行区进行抢险作业,两端车站行车值班员按行调指令做好防护措施。

3.5.4接触网专业或车站人员在进行接触网悬挂异物抢险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在运营期间,根据控制中心(OCC)指令下轨行区进行抢修作业或应急处理时,应确保通讯联系通畅,在作业区段的两端设置红闪灯等防护措施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并确保人员、工具和材料出清线路。

3.6现场救援

3.6.1处置程序

是否影响行车

控制中心(OCC)接报接触网上有异物悬挂

接触网是否跳闸

车站加强后续通过电客车受电弓运行状态的观察

司机加强列车运行状态监控

进行行车组织调整

电客车能否通过异物点

司机和车站做好乘客服务

进行行车调整

进行信息通报

司机通过换弓或降弓惰行等方式通过异物点

后续车站配合司机加强受电弓状态监控

高压供电和接触网专业迅速赶赴现场,确认故障情况

车站和司机做好乘客服务

相关接触网分区停电

恢复正常运营

进行信息通报

行车调整,维持运营

接触网专业、车站胜任人员赶赴故障点,确认异物情况

是否要停电

抢险作业结束,确认人员、工具、材料出清现场

进行接触网悬挂异物的抢险作业

3.6.2救援措施

3.6.2.1控制中心(OCC):当电客车无法通过异物点时,组织电客车退回发车站或开行救援列车。当接触网需要停电抢修时,组织小交路和单线双向行车,最大限度维持运营。协调有关方面进行抢险作业。

3.6.2.2站务中心:立即启动接触网悬挂异物应急处理程序,相关车站准备好抢险工、器具经控制中心(OCC)同意后,进行悬挂异物的处理工作。如发生乘客受伤时,车站值班员应及时拨打120急救中心,并按创伤分类协助将伤员运送到各专业医疗中心接受治疗。

3.6.2.3供电中心:供电中心立即组织电力专业抢修队伍,与控制中心(OCC)电调商定切实可行的抢修方案,进行现场应急处置。

3.6.2.4车辆部:车辆部组织车辆专业抢救队伍,准备随时处理受损的电客车受电弓,做好救援准备工作。必要时出动工程车进行救援。

3.6.2.5安保部:组织治安保卫队伍,配合公安人员维护地铁治安秩序,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

3.6.2.6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抢修车辆等后勤保障。

3.7应急终止

3.7.1应急终止条件

接触网异物处理完毕,具备运营条件,经指挥机构总指挥批准恢复正常运营。

3.7.2救援完毕汇报

1)供电中心现场处置指挥或相关车站向控制中心(OCC)汇报接触网异物处理完毕,人员、工具、材料出清抢修现场,接触网具备运营条件;

2)列车受电弓受损时,车辆部现场处置指挥向控制中心(OCC)汇报列车受电弓处理完毕,具备运行条件。

3.7.3应急终止命令发布

经指挥机构批准,控制中心(OCC)发布接触网悬挂异物应急处理终止命令,全线恢复正常运营。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各中心成立专职抢险救援队,以应对接触网悬挂异物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召集所有救援队员赶赴现场。

人力资源部安排足够的人员到客流较大的车站进行支援,根据现场需要,控制中心(OCC)按照总指挥指令进行人员调配。

其他车站工作人员及站台安全员有参与应急处理的职责,根据实际需要,控制中心(OCC)按照总指挥的指令进行调集。

4.2救援设备保障

接触网设备故障抢修机具表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

工区

OCS作业车

车站/每站

1.绝缘杆

2.绝缘靴

3.接地线

4.绝缘手套

5.验电器

6.无线手持台

7.无线手持台

8.梯车

9.扶梯

10.强光防爆工作灯

11.手提式探照灯

12.信号灯

13.圆口带刃大力钳

14.断线剪

15.断线剪

16.扭面器

17.手钢锯300MM

4.3救援物资保障

接触网设备故障抢险紧急备用料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

1.承力索终端锚固线夹

2.承力索终锚线夹

3.弹簧垫圈

4.定位挂环

5.定位环

6.定位环

7.定位环线夹

8.刚性悬挂针式绝缘子

9.承力索中心锚结线夹

10.电连接线

11.电连接线夹

12.吊索

13.吊索线夹套

14.接触线电连接线夹套

15.接触线终端锚固线夹套

4.4技术保障

4.4.1专业技术提高

各中心应针对在地铁在运营期间发生接触网悬挂异物事件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把各种故障的处置方法与实际工作进行比较,寻求效率最高、最可靠的故障检查和排除方法,细化应急处理步骤,定期进行桌面演练和实作演练。

4.4.2救援技能训练

各相关中心的工班根据班组成员进行应急处理的工作分工,定期进行接触网悬挂异物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实际操作能力训练,相互交流经验,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演练,不断总结提高救援技能。

4.5其它保障

各中心应急保障相互之间的衔接,各部门的应急保障应为接触网悬挂异物应急处理所需的应急响应能力提供保证,并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故障的基本情况,故障原因、如果发生开关跳闸,则还需要有变电所报警记录和重要数据的录波图,事故的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故障后续处理结果及整改措施等。专业调查报告应在故障结束1个工作日内上交分公司有关部门。

故障抢修完毕后,各相关中心第一现场负责人及时向上级汇报,做好详尽的故障抢修记录,并组织有关人员在故障结束3个工作日内,按公司“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做好防范工作,并形成故障处理报告上报分公司有关部门。

培训与演练

6.1培训

各中心要将本项预案内容列入每年的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岗位技能理论考试和实做训练,并将培训的执行情况及培训效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

6.2演练

客运部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实做演练。

6.3监督与检查

安保部、客运部、物资设施部、技术部,按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各相关中心开展的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对中心的年度考核。

附则

7.1定义

接触网:在轨道交通领域中,沿轨道线路上方架设,直接供给电客车电能的特殊输电线路,通常指的是传统的柔性接触网。

OCC:是南京地铁控制中心(OCC)的英文缩写。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预案管理

安保部负责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7.2.2预案更新

客运部、物资设施部根据国家、省、市、企业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设备技术改进的程度,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奖励与处罚

根据《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奖惩办法》,对在应急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情况或者在应急抢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加说明

本技术文件由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技术文件南京地铁运营分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主要审核人:

篇3:名牌产品申报表质量承诺书

  名牌产品申报表质量承诺书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名牌的基础,是消费者利益所在。名牌是质量的集中体现,是企业竞争力的综合反映,是社会给予的无尚荣誉。为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广大用户利益,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我们作为争创20**年河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在此做出如下承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坚持诚信经营。强化质量与名牌意识,切实担负起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不断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将履行质量承诺、恪守质量信用作为企业经营发展的基本准则,让诚信经营成为全体员工的共同理念。

  二、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用户权益。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证照齐全、合法生产,保证产品(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坚决抵制和杜绝假冒名牌、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三、严格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经营思想,注重提升企业信誉和品牌形象,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深化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质量改进和质量攻关,注重技术创新,加强生产(服务)过程的质量控制,自觉实施节能减排措施,向广大消费者和用户奉献优质放心产品和服务。

  四、加强企业自律,共创良好环境。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侵害其它企业的合法权益。遵守市场经济秩序,不参加违法违规乱评比活动,不做虚假宣传,拒绝和抵制各种损害企业、消费者利益的不规行为。

  五、珍惜名牌荣誉,强化品牌管理。严格遵守省名牌产品、服务名牌管理的相关规定,主动参与配合对产品、服务的满意度走访、调查等活动,定期反馈企业质量、技术、发展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杜绝出现违法生产经营、严重产品质量问题和质量失信行为。

  六、注重品牌建设,增强发展后劲。大力创建名牌产品和服务名牌,进一步夯实发展基础,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壮大品牌实力,增强创新能力。积极参加质量提升、品牌建设“示范工程”、名牌宣传展示等活动,加强对标学习交流,争创更多的名优产品,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帮助更多的企业争创名优品牌,为促进转型升级,建设全面小康、富裕殷实、山清水秀的河北做出更大贡献。

  申报产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篇4: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及其附属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分工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的业务指导。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设置质监机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受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所在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厅质监站的业务指导。

各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设置独立质监机构,因确实困难不能设置独立质监机构的,经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设兼职质量监督部门或质量监督人员,并受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水运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级质监机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有较完善的质监人员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制度和条件;

(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六)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须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各县质监机构须经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八条

省、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县三级质监机构按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原则确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督任务。

第九条

高速公路质量监督由厅质监站负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由厅质监站和工程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联合监督:

(一)一级公路、大型水运工程及其他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支持保障项目;

(二)总长1000米(含)以上的独立特大桥和2000米(含)以上隧道工程,内河500吨级(含)以上港口工程;

(三)四级及以上的内河航道工程和跨省五级航道工程,以及相应等级通航建筑物、跨河建筑物。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由所在行政区域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省辖市质监机构可根据情况,对市、县两级质监机构的监督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

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省级质监机构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管理,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县两级质监机构监督的模式。

第十一条

厅质监站根据监督工作量、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监督计划,确定省、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两级质监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督项目。

第三章主要职责和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履约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五)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八)对公路工程的路基和桥梁下部工程、路面基层和桥梁上部工程、路面面层和交通安全设施三个关键阶段进行质量专项检查;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四章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30日,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1)。对于未按时申请办理监督手续的,由质监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附件2),限期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及质量控制要点。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交底工作。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提供仪器设备、办公、通讯和交通工具等便利;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和暗访检查四种方式。

高速公路三个关键阶段进行质量专项检查由厅质监站负责。

为加强一级公路质量监督管理,一级公路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豫政〔20**〕50号文件和《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三个关键阶段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豫交工[20**]30号文件要求,应采用三个关键阶段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附件5)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项目工程质量整改报告》(附件6)。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附件7),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交工检测意见。未经交工检测或交工检测不合格,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并出具竣工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提交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8)。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质监机构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附件9)。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附件10),质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附件11)。单位工程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提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12)。

建设单位必须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报告。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签发《水运工程质量证书》(附件13)。

第二十五条

质监机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质监机构应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九条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检查、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被委托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公路、水运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信用评价办法进行扣分;对工程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质监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第三十三条

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豫交工〔1997〕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6.项目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

7.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

8.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10.水运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

11.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1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3.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质监机构):

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开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规定,特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见附表),请审核并给予办理。

附表1:质量监督申请资料表

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

附表1:质量监督申请资料表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

份数

工程概况一览表

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组织机构情况表

施工合同段一览表*

监理合同段一览表*

主要结构物工程一览表*

建设单位技术人员情况表*

监理单位人员情况表*

8施工单位人员情况表*

9监理单位人员上岗情况登记表*

10建设程序审批文件

工可批复文件

11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12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13工程实体进度计划

14监理单位有关文件

监理合同

15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16监理工作计划

17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18施工单位有关文件

施工承包合同19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20

主要人员资格证书

注:*为必须同时报电子版,有关证书应出示原件,留复印件。

附件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申请手续催办单

()交质监字()第==号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你单位建设的

工程应接受质量监督。请接到本通知10日之内携带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表;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同时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质监机构(公章)*年*月*日

注:此单一式三份,省、市质监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附件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格式及示例)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受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我站受理*工程

的质量监督申请。我站将按下述监督计划由**、**等同志组成质量监督组对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本项目监督负责人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邮编

传真:

附件:*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质监机构(公章)*年*月*日

附件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不予受理通知书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你单位*年*月*日报送的

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书

项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规定(详见质量监督申请资料检查记录表),暂不予受理,请及时按规定补充完善相应资料。

质监机构(公章)*年*月*日

附件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质监抽字(项目)号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

负责人

设计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质量问题及整改要求

检查人:*年*月*日(盖章)

受检单位签收*年*月*日(盖章)

附件6:

项目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

(质监机构):

你站===(文件名、编号)收悉。经我单位现场检查核实,现已整改完毕。

特此报告。

附表2:《工程质量整改反馈表》

建设单位

(公章)*年*月*日

附表2

工程质量整改反馈表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

负责人

设计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整改要求及整改结果

责任单位签字:*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意见: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人:*年*月*日

附件7

公路工程交工(中间)质量检测申请书

(质监机构):

工程第==合同段(单位工程)~第==合同段(单位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评定合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年第3号)的要求,现向你站申请交工质量检测。

附件: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总结

2.附表3:主要单位工程清单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公章)*年*月*日

附表3主要单位工程清单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段:

施工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单位工程数量:

其中大、中桥座

合同段工程投资额:万元

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投资额(万元)

注:1.本表按合同段为单位统计;

2.单位工程须填写清楚每座大、中桥及隧道名称和路基、路面及交通安全设施起迄桩号。

附件8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工程监督机构及依据

(一)监督单位名称

(二)监督负责人(职务、职称、监督资格)

(三)监督人员(职务、职称、监督资格)

(四)监督依据

二、工程基本情况

(一)工程规模、主要技术指标

(二)开工、完工日期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负责人

各设计单位名称、负责人

各施工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各分包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各监理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设计(可用表格方式)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步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

(四)土地征用

(五)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重点是程序性监督的内容、评标专家名单)

(六)施工招标投标(视质监机构工作权限编写)

(七)开工报告

四、施工过程监督工作完成情况

(一)监督工作程序(监督登记、落实监督人员、编制工作计划、监督通知书等)

(二)监督工作方法(监督检查人员、检查仪器设备、检查频率、历时、检查工作重点)

(三)监督工作效果(检查次数、各次检查中的质量情况及结果简述、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历次监督抽查质量情况及抽检结果汇总(表格方式)

五、对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工作)评价要点

(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二)设计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主要针对现场)

(三)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四)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以上内容重点放在质量保证体系、从业人员资格和素质、设备配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

六、交工验收质量检验评定及质量缺陷处理

(一)交工验收质量检验工作(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及完成成果)

(二)交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缺陷及要求

(三)缺陷维修期内对质量缺陷的处理完成情况

七、工作质量评定意见

(一)建设项目总体质量意见(质量评分及等级、对交工验收质量评定意见的修正调整)

(二)各合同段质量鉴定意见(注明调整质量意见的合同段)

八、问题与建议

附件9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工程名称:

单位名称:

承担工程的内容:

竣工验收结论: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盖章(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年*月*日

注:

1.项目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2.竣工验收结论根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填写参建单位承担任务的工程质量评定得分、等级和工作综合评价得分、等级。

附件10水运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质监机构):

工程项目业已完工,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等各方检查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工程质量资料基本齐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要求,现向你站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交工质量鉴定手续,请予办理。

附件:1.

建设管理总结

2.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5.工程质量资料

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

注:本申请书由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填写。

附件11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工程项目名称:

证书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建设单位

负责人

设计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

交工质量鉴定时间

质量鉴定依据

鉴定意见:

监督负责人:

(公章)*年*月*日

附件1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督依据、标准

依据:质量管理法规和工程批准文件

标准:有关验收评定标准、规范、规程

三、主要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及主要施工单位)资质情况

四、质量监督情况

(一)监督程序

(二)监督方式

(三)监督内容: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工程检验资料的检查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五、工程质量评定

(一)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二)质量档案资料的评价

(三)工程总体质量评定

六、存在问题与建议(视工程质量情况)

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一览表

附件13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工程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建成,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工程总体质量评定为:

特发此证。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公章)*年*月*日

篇5: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平等。

第四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五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省、市、县(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负有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七条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省政府在宁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人事关系由省人事厅代管的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第八条设区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其辖区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省人事厅委托的国家、省有关部门所属的在其辖区内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跨设区的市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之间因受理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受理。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的送达、案件档案管理、仲裁员的聘请、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人事政策法规,有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可根据情况设立由工会组织代表、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三方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单位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工会指定的代表担任。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指导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规定的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八条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人事仲裁。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变更其代理人的权限或者解除委托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3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可以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代表人在仲裁活动中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由3名以上(含3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从仲裁员名册中确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组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指定仲裁员。

第二十八条因回避等原因重新组成仲裁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五章开庭和裁决

第二十九条仲裁应当公开开庭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公开开庭的其他案件,不公开开庭。

对案情简单、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需开庭的或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书面仲裁应当在全面、准确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三十条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个工作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3日内书面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第二次开庭及以后开庭的通知期限由仲裁庭决定,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三十二条仲裁庭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陈述,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当庭辩论,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进行调解;

(六)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八)对当庭难以作出裁决或需要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择期裁决。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需要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举证,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不举证的,或者举证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三十四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证据由仲裁庭认定并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裁决的根据。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六条仲裁庭开庭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仲裁庭对案件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三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四十条在仲裁裁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审理同意并予以结案。

第四十一条仲裁庭由3名(或者3名以上)仲裁员组成的,裁决前应当对仲裁案件进行评议,记录人员应当制作评议记录。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独任的仲裁案件,裁决由仲裁员直接作出。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六章执行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仲裁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过程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四十九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用。收取仲裁费用的标准和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原由省人事厅发布的《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苏人通〔1998〕2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