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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百分考核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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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百分考核细则解读

20**年度杭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考核细则解读

百分考核是司法行政部门对律所规范执业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考核结果既作为律所年度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也与律所年度检查考核紧密结合。请各位律所内勤提高认识,加深理解,及时向所合伙人会议做好传达。根据工作需要,今年百分考核内容做了部分修改,总体仍分为四部分,分别是队伍建设、内部管理、执业情况和年度重点工作,年度重点工作要到考核时再作进一步的细化。

队伍建设部分包括1-3项,第一项,“党组织健全,活动正常,作用发挥明显”,具体内容包括,“应建未建党组织的扣4分;未确定专人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扣2分。所内党员组织关系未接转的,每人扣2分;党员不参加联合党支部活动的,每次扣1分。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年度计划、总结缺少一项扣2分;政治学习、组织生活每月一次,少一次扣1分。不按规定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扣2分。党支部每季度应与合伙人会议召开联席会议并有书面记录,少一次扣1分。”律所达到3名*党员以上,必须建立党支部;不论是否建立党支部,律所都要确定专人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律所内律师党员组织关系必须及时接转,包括申领、转入和转出本所。未建立党支部的,律所党员必须参加联合党支部活动,考核人员会到成立联合党支部的律所查看党建台账。即使律所没有建立党支部,但是律所党员未参加联合党支部活动的,分值也要扣到原律所,因此律所要掌握本所律师党员的基本情况,并督促其参加联合党支部活动。建立党支部的律所要每月开展一次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没有建立党支部的要每月开展一次政治学习,百分考核时要查看台账,做到有主题、有记录、有签名。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是党支部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每年至少一次,未召开的扣2分。根据律所实际情况,开展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和党内民主生活会可以相互结合。党支部每季度要与合伙人会议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这点是新修改的内容。党支部全体党员要与全体合伙人召开联席会议,会议要做到有主题、有记录、有签名。考虑到律所法律服务工作的特殊性,政治学习可以与业务学习结合起来开展。

第二项,“重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该项内容为“律师事务所受到行业处分的每次扣4分,律师受到行业处分的每次扣3分,投诉查实有过错的每件扣1分;未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处理或未对外公布投诉电话的扣1分,对投诉无登记、无着落的每件扣2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投诉查处的扣4分”。该项目考核内容比较明确,投诉查实有过错,是指调查中发现律所管理不够规范或者律师服务不够到位,每件扣1分;律所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和公布投诉电话,要在律所上墙公示中有所体现,而不是简单的口头告知考核人员。律所对投诉要进行专门的登记,内容包括被投诉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事由及投诉处理进展,相关登记考核时要和我处及各区县市的的投诉处理登记相核对。

第三项,“建立并落实律师教育培训制度”,内容包括,“未制定律师教育培训制度和年度培训计划的各扣1分,未落实年度教育经费的扣2分。执业经历3年以下的律师占律师总数不到20%的扣1分。律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少于40课时或培训不合格的,每人次扣2分。全年组织业务学习不少于12次,少一次扣1分”。法律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必须加强业务学习。以上考核内容需要台账进行佐证,例如落实教育经费,包括律师参加研讨会、在外学习费用的报销等,必须要相关票证和律师本人签名。律师参加教育培训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2分,这点由考核人员和市律协进行沟通后确定。律所业务学习全年不得少于12次,每次记录要有相应的主题、记录和签名。

内部管理部分包括4-13项。第四项,“合伙人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具体内容是,“律师事务所每年召开合伙人会议不少于3次,少一次扣1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合伙人会议记录必须真实完整,无主题、无记录、无签名的,每次扣1分;外地在杭分所应设立所务委员会并合理分工,未设立和分工的扣2分,其他考核要求与合伙所一致。”该项规定比较明确,外地在杭分所考核要求与合伙所一致。

第五项,“实施利益冲突审查”,具体内容是,“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扣2分”。该项考核参照的是《律师法》四十七条第三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各律所要加强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六项,“统一收案、收费及收结案审批登记”,具体内容包括,“收、结案不经过负责人审批的每件扣1分,不签订委托合同的每件扣2分,收结案未按刑事、民事、行政、非诉讼、法律顾问等分类编号登记的扣2分。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开具发票的每次扣3分”。收结案登记经负责人审批是律所规范管理的基础要求,如果负责人委托行政或者内勤审批也可以,但是审批形式必须完备。律师承办业务,必须签订委托合同,缺少合同的每次扣2分。律师事务所收费必须及时开具发票,及时是指收进费用后立即不延迟的开具,即使当事人未及时领取,所里发票也要先开具好,预收款要及时开具收据,结案后及时开具发票。个别律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案件已经结束,发票能不开就不开,一旦当事人投诉,律所为息事宁人,连原先收到的法律服务费也要退还。因此,收费开具发票一定要规范及时,消除投诉隐患。

第七项,“实施档案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无档案管理员的扣2分;未建立律所档案管理制度的扣3分;无档案室或存放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归档不及时、装订不规范、无收费凭证、缺少必要材料的,每件扣1分。未将档案管理列入对律师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之一的,扣2分;没有明确的奖惩措施保证案卷及时归档并予以落实的,扣2分。案卷中无委托合同的扣2分”。档案管理员可以是兼职,但是必须落实到个人。档案存放要达到便利查询和安全防护的目的,律所必须建立档案室,如果办公条件有限,可以和其他办公室合并,而且档案存放要分类按照规定分类存放,各律所必须有专门的档案柜,必须金属材料,有个别所随意将档案堆在角落的塑料收纳箱里,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失去了档案管理的意义。

下面简单讲下归档要求:案卷及时归档在部分所是老大难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律所要将档案管理列入对律师年度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考核时要查看律所对律师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律所还要明确奖惩措施予以落实,保证案卷的及时归档,具体的奖惩措施由律所自己制订,考核时要查看。各律所还要制定本所的案卷管理制度,各案卷归档内容的具体要求可以参考司法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1年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八项,“实施财务、公章公函等管理制度”,具体内容是,“财会人员不分岗设立、无上岗资格、财务凭证未保管于律师事务所、空白支票和印章未分开保管的,各扣1分。公章、公函使用不登记不审批的每次扣1分,公章、公函无专人保管的扣2分”。考核时要查看会计和出纳的上岗资格证书。律所要提供已开具和未开具的律所发票,以供检查核对。考核时要查看公章、公函的登记审批手续,登记审批内容包括使用人、事由、时间、审批人和使用份数。公章公函要有专人保管。

第九项,“实施重大敏感事件报告制度”,具体内容是,“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遵循《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操作规范》,及时向市局律管处或市律协报告,未报告的每次扣1分”。《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操作规范》由浙江省律师协会于20**年6月11日印发,规定的重大、敏感案件包括以下8个方面:1.涉及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的案件;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十人以上)的群体性、集团性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事件;3.以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当事人或与县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行为相关的案件;4.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而成为诉讼或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律师因执业原因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5.曾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群体*的案件;6.重大涉外案件或非诉事件;7.涉及社会敏感问题,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8.

其他重大、敏感案件。律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律师协会呈报,报告内容包括案由、案情简况、承办人、已采取的措施、承办人联系方法等。情况紧急的,应当在1小时内以有效方式报告。

第十项,“所务公开”,具体内容是,“未在公开场合公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业务范围、收(办)案程序、工作人员照片和实际身份、市县两级律管部门监督电话的,每缺一项的扣1分。收费标准未上墙公示的扣3分”。工作人员包括律师和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等,以上人员照片、身份都要在公开场合公示,上墙公示、网站公示、电脑公示都可以,但是要注意,收费标准必须上墙公示。

第十一项,“规范人员管理”,具体内容是,“未与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非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每人次扣2分”。律所要与所有工作人员都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考核时要查看所有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报销记录。

第十二项,“落实从业人员备案制度”,具体内容是,“律所以下从业人员必须在市局律管处进行备案:顾问、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会计、出纳、行政、内勤等,未备案的每人次扣1分”。备案内容包括人员姓名、聘用起止时间、律所职务身份等信息。

第十三项,“办公条件良好”,具体内容是,“办公面积人均(专职律师)不到15平方米的扣1分;图书资料室、接待室、会议室、复印机、传真机等缺少一项扣1分”。律所的办公面积以律所申领许可证时所确认的面积为准。

执业情况为14-20项,共计6项。第十四项,“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具体内容是,“不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布置的任务,每次扣2分;负责人应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会议和学习,无故缺席的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警示谈话或者收到《整改通知书》的,每起扣2分。律所百分考核中负责人未参加的扣2分,未提供自查报告和考核内容比对材料的,扣3分;延期参加律所年度考核,扣4分;律所和律师年度考核报表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1分”。律所负责人应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会议和学习,不得无故缺席和迟到早退;在律所检查考核年度中,律所负责人受到警示谈话或者收到《整改通知书》,也要按照规定扣分。律所管理不规范、涉及重大投诉,或者上一年度因自身原因造成考核延迟等事由,都可能被警示谈话或者整改,该项考核以市局律管处和各区县市律管科的记录为考核依据。实践证明,百分考核是对我市律所加强监督指导的有效手段。律所负责人应参加百分考核,并汇报年度工作,提供自查报告和考核内容比对材料。因律所自身原因造成延期完成律所年度考核,扣4分,律所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律师社保未由律所缴纳;总结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提取执业风险和事业发展基金等。律所年度检查考核表填写务必规范,这点还要做详细的说明。

第十五项,“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及时变更和备案”,具体内容是,“总资产或者合伙人、派驻律师人数低于法定标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的,扣3分。未在变更或备案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每项扣1分”。20**年制订的《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因此合伙人和派驻律师不足3人,必须在3个月内予以补足。《操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核准”。《律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十六项,“依法提留各项基金,办理执业保险”,具体内容是,“没有按规定提留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的,少一项扣1分。没有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扣2分”。两项基金的提取,以律所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我处会和协会沟通了解。

第十七项,“按时、准确上报各类报表和材料”,具体内容是,“未按时上报统计报表、考核材料或其他材料的,每次扣2分;报送虚假或存在错误的统计报表或许可、考核、备案材料的,每次扣4分”。该项目考核以我处留底的记录为依据,请各律所在报送各项材料时严格把关,尤其是统计数据和许可、备案材料,报送时要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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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项,“完成法律援助、信访值班和随访任务”,具体内容是,“对指派的援助案件推诿不办的每件扣2分,办结后1个月内不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结案报告表》和结案文书的每次扣1分。未按时参加信访值班和随领导下访每次扣1分”。律所是否完成法律援助工作,我们将和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信访值班和随访任务以司法行政留底的记录为依据。

第十九项,“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具体内容是,“上级布置的捐资、助学、法律咨询等任务完成良好,对指派的公益活动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各律所要积极配合有关的捐资、助学、法律咨询等工作,积极参加指派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项,“诚信执业”,具体内容是,“律师事务所对外宣传内容虚假、律师名片印制不规范、律师助理自称律师的,每次扣1分”。律所应如实开展对外宣传,按照规定,律师、律师助理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职称、社会职务及所获荣誉等,律师事务所的简介、网站、杂志、简报、广告等对外宣传不得夸大。

第四部分年度重点工作包括第21-24项。

第二十一项,“开展律师进社区和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分值为5分,“律师进社区”考核依据为律所派驻律师进社区数量、出勤率和所获表彰。“乡村法律顾问”考核依据为市局和各区、县(市)的工作统计数据。

第二十二项,“律所创先****工作”。按照市局和市律协党委的部署,创先****活动从20**年5月开始,到20**年7月,围绕迎接建党90周年、向党的**大献礼两个重大节点展开,分宣传发动、全面争创和评选表彰三个阶段进行,目前是处于全面争创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公开承诺。各律所党支部要结合实际,制定创先****活动的具体工作计划,党员提出参加活动的具体打算,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布,作出承诺,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自查自评。各律所党支部对照创先****目标要求和评分细则,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自评,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三和四分布是领导点评和检查评议。考核时要检查台帐,党员要公开承诺,承诺的形式包括律所上墙公示、网络平台公示等,形式不限,但是要达到对外公开的效果。每季度一次自查自评要查看相关台帐,要做到主题清晰、记录完整、与会人员签名。

第二十三和二十四项的重点工作,因为今年刚好过半,考核时文件再进行明确。

另外,律所年度考核的重点工作内容会在考核文件正式下发前确定。我所提倡律所实施律师收案风险告知制度,这是对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的保护。承办律师应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案件材料,如实地书面告知当事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损失,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篇2: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高扬律师事务所

合伙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见附件《合伙人名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合伙人出资方式、金额、持股比例载入附件《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增加、减少开办资金,由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与律师事务所章程决定。

第二章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类型与入伙条件

第四条

本所合伙人分为创始合伙人、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资深合伙人”

、“高级合伙人”、

“合伙人”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具法律效力。

(一)本所创始合伙人为一人,创始合伙人高建强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为终身合伙人。但在本协议签订后前十年不享有终身合伙人分配权益。

(二)本所全体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依据本协议享有合伙人财产(资产)所有权与红利分配权。

(三)本所管理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合伙人红利分配权。

第五条

终身合伙人

终身合伙人是在本所持续工作,并为本所出资或者(和)参与管理工作的普通合伙人。

(一)晋升终身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所持续执业或工作(可计入担任法律秘书、律师助理等期限)满十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20**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执业的律师自20**年1月1日起算);

2、成为出资合伙人满五年或者管理合伙人满八年,既是出资合伙人又是管理合伙人的,符合其中任一条件即可;

3、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无违法犯罪记录;

4、除退休外,在本所专职执业或工作。

4、向合伙人会议申请成为终身合伙人。

对律师事务所有特殊贡献,包括不限于承办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案件,为律师事务所创收作出突出贡献,为律师事务所声誉带来重大荣誉的律师不受上述(一)项1、2条件限制,合伙人会议可以邀请其晋升成为本所终身合伙人。

(三)除本协议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合伙人会议无权决定终身合伙人退伙。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宣告终身合伙人身份丧失,律师事务所无需补偿,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2、有损害律师行业或本所声誉、名誉,或者给本所造成其他重大损害的行为;

3、因违法犯罪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律师执业资格(吊销律师执照),退休除外;

4、本人申请放弃终身合伙人身份;

5、其他应当按丧失终身合伙人身份的情形。

终身合伙人的持有本所的股份不得转让、赠与。终身合伙人死亡,其所有份额比照退伙方式交由继承权人或者指定遗赠人享有,一次性支付。

(四)已晋升为终身合伙人的律师在退出出资合伙或者不担当、不适宜担当管理合伙人时,不妨碍继续担任并享有终身合伙人的权利。

(五)终身合伙人享有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与利益分配,其所占份额与分配方式在本协议签订满十年时,由当时的合伙人会议根据终身合伙律师的执业年限、创收情况以及其他贡献作出详细规定,并修订本协议。

终身合伙人不负有出资义务。但同时是本所出资合伙人除外。

(六)终身合伙人载入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人名录。

第六条

出资合伙人

出资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为本所出资的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可以依照本协议选择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一)除本协议首次签署之出资合伙人外,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2、连续在本所执业三年以上;

3、担任出资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5、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6、本人申请并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二)律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申请出资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同意入伙,但是新入伙律师的出资额度不应当低于当时律师事务所共有资产时价的1%,不高于原有合伙人最低出资人的持股比例。

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由原出资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由最高持股人以转让股权方式进行,直到全体合伙人持股比例持平。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为律师事务所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增资扩股,可不受本条(一)2项及(二)项一款二款的限制。

(三)出资合伙人的权益

1、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享有本所资产权;

2、依照本协议享有出资合伙人分配红利;

3、新入伙律师(包括本协议首次签署的新入伙律师)在入伙后前三年,可选择有限合伙。选择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在有限合伙期间以出资为限承担本所债务。但是入伙律师放弃有限出资合伙的除外。

4、出资合伙人除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以向本所原出资合伙人或符合入伙条件的执业律师转让出资外,但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转让在本所的出资。

5、出资合伙出资到位或者受让后,事务所应当《出资持股证明书》,出资合伙人转让股份应当变更《出资持股证明书》,退回还证明。

有限合伙人不载入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人名录。

第七条

管理合伙人

管理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参与本所管理事务的有期限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的劳务出资自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始,至离职之日止。

(一)管理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2、善于学习,有本所管理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或特长;

2、担任管理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除名或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5、承认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6、具备思维活跃、有积极进取的精神及接受挑战的性格;

7、为人诚实、正直,性格开朗、责任心强,擅长与人沟通;

8、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承担和突破工作压力,是很好的时间管理者和自我任务驱动者。

(二)管理合伙人由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推荐,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邀请入伙。

管理合伙人由执业律师兼任,除依据本协议约定享有分红权利和执业收益外,不领薪资。但是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管理合伙人除外。

本所出资合伙人、终身合伙人符合管理合伙人条件的,可以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

(三)管理合伙人应当遵守本所各项制度,并保证:

1、勤勉尽职,公正、全面履行职责;

2、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与本所交易或者订立商业合同;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所财产;

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包括不限于损害公共案源、公共财产的管理秩序;

5、不得挪用本所资金或者将本所财产借贷给他人;

6、保守本所商业秘密,管理合伙人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后,仍然应当保守本所商业秘密至被保守的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管理合伙人的权益与豁免

1、依照本协议享有管理合伙人的分配红利;

2、不负有出资义务,不承担本所亏损。同时为本所普通出资合伙人的除外。但是因为管理合伙人的过错导致本所损失,依照本协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

第二节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与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方式,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本协议享有本所收益分配权和(或)财产所有权。

7、对本所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8、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所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9、本人在本所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10、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相关的监管委员会,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除因有限合伙另有约定的外,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除本条规定的合伙人基本权利义务外,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相应的约定权利,承担相应的约定义务。

第三节入伙、退伙与合伙人违约

第九条

入伙。

(一)在下列情况下,本所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

1、根据本协议规定的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条件,满足条件的专职律师申请或者受邀入伙时;

2、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吸收新增合伙人时。

(二)符合合伙人条件并申请或受邀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载入本所合伙人名录,并根据本协议规定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新合伙人入伙申请或者管理委员会邀请管理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30天向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

(四)新增出资合伙人可以按本协议约定选择有限责任合伙。

(五)新增出资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有限期合伙。期限届满应当按退火处理,需要延长合伙期限的,应当重新入伙。

管理合伙人自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履行管理合伙人职务起入伙,合伙期限为二年。重新成为管理合伙人的,合伙期限连续计算。

第十条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管理合伙人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须提前二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载入登记机关合伙人名录的,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管理合伙人自本届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约定出资期限的出资合伙人自约定到期之日为合伙届满之日,按自动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出资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五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申请退伙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本所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和支付留置期间的利息;

4.出资合伙人退伙可采用出资合伙人受让增持股份方式与事务所减资方式,具体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应向退伙人支付的部分应根据受让合伙人与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分期支付方式;

(四)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理合伙人退伙(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自动退伙或者劝其退伙的,应当享有任职期间红利。

(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资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资合伙人不清偿连带债务,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六)合伙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参照退伙处理。

第十一条

对合伙人违约的处理。

(一)合伙人有下列行为。本所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擅自退伙或离所;

2、受到刑事处罚;

3、律师执业资格或者执照被吊销;

4、泄露本所商业秘密;

5、严重违反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或者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

6、破坏或者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

(二)出资合伙人有下列行为,本所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签订出资合伙协议后,逾期履行出资义务超出30日;

2、出资合伙人滥用出资人身份,破坏本所管理秩序、严重影响本所经营工作、损害本所或者本所律师利益;

(三)管理合伙人有下列情形时,管理委员会有权暂停其管理合伙人之职,并报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

2、不履行或者不尽职履行管理委员会分派的管理岗位职务工作的;

3、不具有管理岗位所需要的技能,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或者怠于履行管理岗位的工作的。

第十二条

处罚程序

(一)经管理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违约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二)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三)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保守本所商业秘密。

(四)出资合伙人劝其退伙与除名的,按照退伙程序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五)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一节

事务所主任与合伙人大会

第十三条

本所最高权力机构为合伙人会议,本所经营管理与业务活动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执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并在合伙人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事务所主任任期为三年,由合伙人会议在事务所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本所不设副主任。在对外活动中,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指定的管理合伙人代行主任职务,代行职务期间,为履职方便可称副主任。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副主任”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能代表本所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由本协议第四条一款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罢免本所主任;

(三)根据主任的提名,决定或罢免管理委员会主任

(四)根据管理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管理委员会成员(管理合伙人)的人选;

(五)决定管理委员会的岗位组成,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对管委会工作提出质询;

(六)审议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

(七)决定晋升终身合伙人、吸纳出资合伙人的入伙;

(八)决定本所增资扩股或者减少资本;

(九)决定分所设立与撤销;

(十)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十一)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十二)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离、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

(十三)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合伙人会议职权外,合伙人会议可以将自己职权内的事务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合伙人会议的授权决定,应当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年五月与十一月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管委会主任或者指定的主持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前十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实行一人一票原则,拒绝参加会议又无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合伙人会议决议由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创始合伙人、持有本所三分之二合伙财产(股权)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人决议享有否决权。

经过否决的决议,由合伙人会议在听取否决人意见后再次磋商,重新作出的议案应当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条(一)(二)规定重新决议。

第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可以设立常设的或临时的监督检查机构,对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合伙人会议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由合伙人按照议事规则作出决议,监督机构与非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不得直接干涉本所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依据本协议由本所章程详细规定。

第二节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是本所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与管理机构,按照本协议与本所章程履行职权,执行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由全体管理合伙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管理委员会主任根据事务所发展规则与经营方针编制管理委员会岗位、岗位职责和人选条件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审核决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合伙人会议,向合伙人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二)拟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三)拟定本协议第十五条(四)至(十一)项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事宜的草案,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四)组织、管理本所日常经营工作;

(五)负责本所营销推广、品牌建设、公共关系、客户服务管理、人才招聘、人员培训、法务产品设计、业务质量控制监督、财务会计事务的管理与指导;

(六)根据本所业务发展规模,招聘事务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决定聘用律师的聘用期限、报酬方式及一般工作人员的待遇;

(七)向合伙人会议举荐终身合伙人,提交出资合伙人、管理合伙人审查意见;

(八)制定本所各项管理制度、业务规程;

(九)决定本所内部经营机构、业务部门的设立;

(十)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管理合伙人工作评估报告;

(十一)接受合伙人会议的质询,除非事涉商业秘密可以在说明情况后,在下一次会议上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外,一般质询应当在同一次合伙人会议上回复、解答。

(十二)其他合伙人会议授权的事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二年,任期届满应当向下届管理委员会移交工作,管理合伙人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职权与议事规则,依据本协议在本所章程中详细规定。

第三节执行主任

第二十六条

本所设执行主任一名,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执行本所经营管理之责。执行主任负责组织、管理、领导本所经营及行政部门。

执行主任是执业律师(管理合伙人)兼任的,应当同时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职,非执业律师担任执行主任的,应当分设管委会主任与执行主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主任主持本所的经营管理、行政管理、对外联络、财务管理工作。执行主任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聘用和辞退,对管理委员会负责。专职执行主任的报酬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营销管理、客户服务、人员管理、职业培训、业务学习、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收益分配、债务与亏损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所财产(资产)按照持股比例为全体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共有。本所财产权利按照100股折算。

终身合伙人应当享有的财产份额(持股比例)在本协议签订第十年,由合伙人大会决定。自第十一年起起算,并计付红利。

出资合伙人持股比例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出资协议约定,并载入附件《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

在本协议签订前十年,出资合伙人股权总数为100股。

第三十条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依据管理委员会制定,报合伙人会议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所年度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度亏损(偿还债务)。

(二)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留存预算内一定比例下年度公共费用。

(二)提取各项基金。

(三)提取各项基金后剩余部分,支付合伙人红利。

第三十一条

分红原则

(一)在本协议签订后十年内(含第十年),出资合伙人人分享应分配红利40%,管理合伙人分享应分配红利60%,自第十一年起,本所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的红利分配方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二)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分享红利。

(三)管理合伙人根据职责、贡献大小、工作时间等因素由管理委员会提交分配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四)出资合伙人同时为管理合伙人,按上述分配原则分别获取红利。

第三十二条

基金提取。

(一)本所设立发展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10%提取,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发展基金累计提取超过出资总额50%后,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不再提取。

(二)本所设立风险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10%提取。合伙人会议决定提取额度与期限。

(三)本所设立福利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5%提取。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委员会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决定享有和分配。

(四)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

亏损承担

(一)如合伙人出资与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由合伙人或第三方向本所借支方式承担,没有合伙人借支或者未能向第三方借支的,应当由普通出资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向本所借支,本所应当向借支人支付不高于银行贷款一倍的利息。

经过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可以增资扩股方式弥补亏损。

(二)本所连续三年亏损或者重大亏损合伙人难以承担,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解散。

(三)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三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普通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三十七条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十条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约定制定本所章程,本所章程凡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自三名以上出资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按议事程序决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份,存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档案,各合合伙人均可复制附本留存。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属于本所商业秘密。

附:合伙人签名录(签名时须亲自填写签字时间)

篇3:中学班级量化管理细则

兴义市第九中学班级量化管理细则

(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为了更好的加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培养、规范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树立我校对外良好形象。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师生自觉遵守执行。

一、周一、周五升降旗仪式

1、班主任到场得3分,班主任不出席扣2分,公事除外。

二、早操

1、每日班主任跟早操,并指导学生上早操得3分,虽然学生按时上操但班主任不到场得1分(因公出发得满分),班主任迟到得2分。

2、无故不上早操的班级扣2分。

3、每少1人参加扣1分。(急病、请假除外)

三、课间操

1、每日班主任跟课间操,并指导学生上课间操得3分,虽然学生按时上操但班主任不到场得1分(因公出发得满分),班主任迟到(广播操音乐起之后)得2分。

2、无故不上课间操的班级扣2分。

3、每少1人参加扣1分。(急病、请假除外)

四、三餐

1、每日值班班主任(第二组)按时查餐厅秩序,每餐得5分,值班班主任迟到(放学铃响之后)每餐得3分,值班班主任无故不到场扣5分。(请假不得分、因公出发得满分)。

1、学生不排队、插队每人次扣班级量化分1分。

2、剩饭菜要倒入指定桶内,往地板上泼水或剩饭菜,往水池(包括茶水池)内倒剩饭、菜每人次扣班级量化分2分。

五、卫生

1、政教处每天组织人员检查各班卫生。

2、环境卫生区。卫生区内打扫得干净得1分,未打扫扣2分,虽打扫但未清理垃圾的扣1分,卫生区内垃圾桶应及时清理,垃圾超过半桶扣2分。

2、厕所应在每周一至五早上和课外活动打扫、冲刷,干净得1分。未打扫扣2分,脏扣3分。

3、教室内干净得1分,教师前后门有尘土、污垢扣1分,教室内卫生工具摆放不整齐扣1分,课桌椅(凳)混乱扣1分(特殊情况除外,但应事先向政教处声明)。

六、纪律

1、迟到、早退每人次扣班级1分,旷课一节扣班级3分,旷课9节通知家长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18节通知家长并劝其退学。

2、不请假私自外出不归,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5分。

3、无理顶撞老师,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5分。

4、盗窃他人财物、恶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原价赔偿外,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5分。性质恶劣劝退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违反课堂纪律、就寝纪律,自习课混乱,扣班级量化分5分。

6、打架斗殴,故意伤人者,每人次扣班级量化分5分。教育不改者劝其退学,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在校拉帮结伙与社会不良分子、社会闲散人员有来往者,每人次扣班级量化分5分。经说服教育不改者,劝其退学。

8、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抽烟、喝酒,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5分。谈恋爱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10分。经教育不改者,劝其退学。

9、传阅不健康书籍、不利学习书刊者,学生佩戴首饰、留长发、染发、化妆、穿拖鞋、穿背心、穿超短裙、纹身、随身带刀具等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5分。经教育不改者劝其退学。

10、私自使用电器、私拉乱扯电线、恶意制造安全隐患者,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5分。经教育不改者劝其退学。

11、外出上网,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10分。

12、不佩戴学生证,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2分。

13、爬墙外出,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10分。

14、夜晚在教室留宿,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5分。

七、学生请假

1、学生有事应提前半天请假。

2、学生请假外出或回宿舍须填写请假条,班主任或年级主任签字并到政教处盖章、填写学生请假登记表。没有政教处盖章的请假条保卫科、寝室管理人员不能放行(特殊情况如:急病,除外)。

3、每周末学校保卫科、寝室管理人员汇总各班学生外出或宿舍请假条到政教处。

八、宿舍

1、铺面整洁,被子、枕头按指定位置放置,否则扣2分。

2、毛巾、暖瓶、脸盆、鞋子按指定位置摆放,否则扣2分。

3、地板清洁(每日早上、中午两次打扫),卫生工具摆放整齐,否则扣2分。

4、宿舍内无人必须锁门,否则扣2分。

5、学生必须按指定宿舍、床位就寝,自行调换应及时报告寝室管理人员,否则,查实扣5分。

6、门、玻璃保持清洁,玻璃不准用纸遮挡,否则扣2分。

7、故意损坏门窗、床铺、橱子除照价赔偿外扣10分。

8、带火种进宿舍、私自使用电器、私拉乱扯电线,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5分。

9、往楼下、楼道泼水,扣5分。

10、爬楼每人次扣10分,批评教育不该,劝其退学。

11、未经寝室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拆卸床铺,清理床铺,否则扣10分。

12、午休时间请假外出的学生,在起床铃响前10分钟进学校,提前进校或翻墙进校每人次扣5分。

13、午休时间严禁在校园内打球、玩耍、闲逛,不允许在教室内学习。否则,每人次扣2分。

14、晚休不按时熄灯扣2分,熄灯后说话、听音乐、看书等扣2分。

15、故意破坏水龙头,下水道等公共设施每人次扣10分。

九、班会

1、按时召开得3分,无故不召开扣班级量化分2分。班主任有事请假耽误了召开班会不得分也不扣分。择日补开也不再加分。

2、班会课必须有教案,无教案扣班主任量化分2分。

3、每周1次主题班会,有教案得5分,没有教案,也没召开扣5分。虽然召开但没有备课得3分。

4、班主任利用班会时间上课、做作业、考试,扣班级量化分10分。(学校统一安排除外)

十、学生干部

1、学生会干部应根据政教处的要求按时在指定地点开展工作,所在班得2分,迟到所在班得1分,有事请假,不得分也不扣分,无故旷工扣2分。

2、学生会干部应按规定参加学生会、政教处举办的各种会议,所在班得2分,迟到所在班得1分,有事请假,不得分也不扣分,无故旷会扣2分。

3、学生会干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秉公办事,发现徇私舞弊,扣当事人所在班10分。

十一、各类活动

根据开展的活动不同,加分不同,具体见每次活动方案。

十二、*

1、按时、按规定地点参加*,得5分。

2、每少1人参加扣1分。(请假除外)

十三、板报、班报

1、每次班级出黑板报时间由政教处通知,按时完成得5分,推迟完成得2分。未办,视为拒绝出版黑板报扣3分。

3、政教处将用数码相机把各班的黑板报、班级手抄报拍摄下来保存,每次政教处组织有关人员评比打分,按优秀10分、良好8分计入各班量化总分。

十四、控辍

开学初政教处统计各班实有人数,每月末政教处组织人员清查各班总人数,并将各班辍学情况报请校长室,校委会分析做出处理决定。流失一人次扣班级3分,流失5人次以上每人次扣班级10分,特殊情况需出示说明到政教处备案(政教处勒令退学学生人数不算该班流失)。

十五、班主任会

按时参加会议并认真记录得5分,迟到得2分,请假早退得4分,不请假早退得2分,请假不得分也不扣分,无故旷会扣5分。

十六、班主任值班

1、按学校规定按时签到并开展值班工作得5分。

2、迟到在相应得分值上扣2分。请假不得分,无故旷班扣5分。

十七、政教处督查

政教处每月对班主任工作进行督查,包括班级计划、班主任手册、班会、主题班会、安全教育等。具体加分、扣分标准见督查办法。

十八、安全责任事故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实际情况扣50—100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九、临时任务

每个班级每学期都有临时任务,具体由政教处安排轮流执行,每完成一次加10分,不愿意做临时任务的班级不加分扣10分。

二十、每月班主任费、文明班费计算方法

当月班量化总分前三名=月文明班(奖励各50元)

班主任费=班主任专款+文明班费

二十一、班级量化分将作为月评文明班、期末评优秀班主任和分配优干、三好名额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未尽事宜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兴义市第九中学政教处

篇4: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拟定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改善广大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0号),制定《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范围和对象:本市市区(原十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党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中(含市属及原十区企业离休干部)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

第二条

补贴方式:对1998年11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下同),属离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简称住房补贴,下同);属在职的,实行购房(购房改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对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下同)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本《细则》发布前,新职工已取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职工逐月补贴。

本条中所称工龄系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的工龄。

第三条

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应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应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购建住房时支取。

第四条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房售房款,下同)、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下同)解决,并经财政审核后使用。不足部分申请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含预算安排资金和直管公房销售收入)。

第五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顺序使用:(1)单位住房资金;(2)单位自有资金;(3)财政专项补贴资金。

第六条

住房面积按下列方式认定:

1、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均计为双方的住房面积。

2、职工同意将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由其子女承租或购买的,仍认定其职工夫妇的住房面积,不计为子女的住房面积。其中住房面积超标准部分未按规定支付超标准款的,计为其子女的住房面积(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宁委办发[20**]82号文规定,不符合过户条件的除外)。

3、职工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异后不论归谁所有,也不论是否再婚,仍计为离异各方的住房面积。

再婚后又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含已购公房)。

4、职工夫妇婚姻期间承租的公有住房,在本《细则》发布前离异的,法院判决或自行协议并经单位批准给一方的,认定该方的住房面积,不再计算另一方的住房面积;本《细则》发布后离异的,不论住房归属哪一方,双方均计算其住房面积。

5、本《细则》发布之前,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同意调换的,以调换后的房屋计算其住房面积;擅自调换住房的,以调换前的原住房计算其住房面积。

6、单位为回原籍的离、退休职工建房的,所建房屋计为其住房面积;给予安家补助费的,安家补助费应当从住房补贴款中扣除。

7、公有住房被拆迁后以公房安置的,以安置给该职工的住房计为其住房面积。其中同住人单位支付新增面积补偿款的,新增面积不计为同住人住房面积,但应当在同住人领取的住房补贴中扣除新增面积补偿款。

被拆迁房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职工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按被拆迁房或安置房的面积计算住房面积。

8、军队干部1999年(含)以前转业的,其夫妇在军队或地方的住房应当计为其住房面积。退出军队住房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军队住房后住房仍未达标的,实行差额补贴。

9、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按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测定的面积为准,或按使用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其中高层住宅系数为1.5;多层成套住宅为1.4;非成套住宅为1.3;平房为1.1。同幢同套型的其它住房已登记发证的,可按已登记发证的房屋面积计算。

第七条

职工职级按申领住房补贴时的职级为准;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时的职级为准;职级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职级为准;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单位根据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相应的行政职务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须报主管局批准(此对应关系不涉及干部职级问题);军队转业干部的现任职级与其在军队的职级不一致的,以其中的高职级为准。

第八条

于20**年7月1日(含)以后去世的职工,其住房补贴可由其合法继承人领取。

第九条

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其工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工龄超过25年的,以25年工龄为限。差额年限部分的补贴,在其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在今后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职工如调离,须由本人按借款协议一次性偿还预支的住房补贴余额。

第十条

2000年(含)以后转业的军队干部,其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可参照新职工逐月补贴的政策规定,按其缺房面积与应享受补贴面积标准之比乘以新职工逐月补贴系数(现为18%)所得比例逐月计发。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后,分别核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缺房人数、面积、补贴金额。住房补贴资金不足的,可实行“轮候”制发放。

第十二条

发放住房补贴的管理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市(区)房改办复核,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市委老干部局监督的制度。其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向本单位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应当填写《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下称《情况表》)。

2、单位审核。单位根据《情况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定住房补贴额,并将职工的工龄、已享受实物分房情况、享受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予以公示10天以上;公示届满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县处级(含副职)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市(区)监察部门审核,所有离休干部由市(区)委老干部局审核。

3、报送复核。各单位将上述四表一式四份送市(区)房改办复核,并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或将补贴资金打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十三条

江宁、浦口、六合区,溧水、高淳县可根据本《细则》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并报市房产管理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

第十四条

本市企业和非财政核发经费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精神执行,同时可根据其经济效益、住房条件、职工收入及以往解决住房的政策等,制定符合其实际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报市房改办。

第十五条

本《细则》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在20**年12月前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篇5:临床教学查房比赛细则

附件1:临床教学查房比赛细则

一、比赛赛程:

1、20**年8月20日前:到教学办报名,交申报表,申报科室教学查房时间(初赛时间)。

2、20**年8月24日-20**年9月1日:初赛,评出6个优秀团队参加决赛。

3、20**年9月2日:申报科室教学查房时间(决赛时间)。

4、20**年9月3-7日:决赛。

5、20**年9月8日:表彰

二、评分规则

1、根据比赛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工作人员对评委们的评分现场进行汇总,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参赛者得分。

2、初赛评分构成:平时成绩(由科教处派人随机抽查占10%)+教学效果(学生无记名打分占10%)+比赛成绩(80%)。

决赛评分构成:初赛成绩(占30%)+决赛成绩(70%)

3、比赛分组:

初赛:全部参赛队伍分成大内科、大外科二个小组展开预赛,由2-6个评委组评分。

决赛:两个小组预赛的前2名及全部参赛者总排名顺位的前二名,共6名进入最后决赛,由同一组评委评分。如决赛出现相同分数按初赛名次计名次。

4、要求参赛科室提前准备好查房病例,以便赛程顺利进行。

附件2:多媒体教学课件制作及讲课比赛细则

一、比赛赛程:

1、20**年8月20日前:到教学办报名,交申报表。

2、20**年8月28日前:上交参赛课件,过期视同自动放弃。

3、20**年9月1-2日:初赛评出优秀课件参加讲课决赛。

4、20**年9月8日:决赛及表彰

二、评分规则

1、初赛以多媒体教学课件制作为唯一评分要素,无需讲课,评选出6名优秀课件参加讲课决赛。

2、决赛以多媒体教学课件制作及讲课为评分要素,各占50%比分。如决赛出现相同分数按初赛名次计名次。

3、根据比赛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工作人员对评委们的评分现场进行汇总,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参赛者最后得分。

三、多媒体教学课件制作基本要求

1、多媒体课件必须是参赛者原创作品,不得复制他人的课件参加比赛,否则将取消参赛资格并通报批评。

2、多媒体课件只能采用Microsoft

PowerPoint制作,要求能在WINDOWS

*P以上操作系统下直接运行。

3、参赛的课件内容应是医学相关,能起到教学或辅助教学的作用。

4、课件时间要求:初赛的比赛课件制作,每个课件不少于10个版面,内容应包含一个完整的教学内容或课时。决赛时,每位参赛者只有20分钟讲演时间,请安排好课件内容;课件不要求与初赛雷同,参赛者可重选制作课件。

附件3:

教学查房比赛评分标准

(总分100附加分20分)

项目

分数

得分

(一)查房前准备10分

1、教学查房人员准备

应参加查房的医生及学生不到齐,缺一个即扣除0.5分2分

2、病例的准备

不是典型病例扣3分

4分

3、相关准备工作

病历、记录本、检查报告、影像片、查房用的器械

缺一项扣1分4分

(二)教学查房过程

第一阶段:示教室查房15分

1、查房主持者向观摩人员介绍自己

未完整的介绍扣1分1分

2、查房主持者提出教学查房病人、病种,交待重点和难点内容

未交待重点内容扣2分4分

未交待难点内容扣2分

3、实习医师将病历交查房主持者,向主持者脱稿报告病例(病史、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初步诊断和治疗情况)

未脱稿扣5分

6分

报告病例漏一项扣1分

4、主管病床医师及主治医师依次作补充说明

无补充说明扣1分

1分

5、主持者补充遗漏或纠正错误,作简要评价

未补充遗漏或纠正错误扣1.5分

3分

未作简要评价扣1.5分

第二阶段:病房查房

25分

1、实习生询问病情和进行体检操作,查房主持者引导或指导体检重点

查房主持者未引导或指导体检重点扣5分

5分

2、主持者根据汇报情况及病情记载情况,亲自询问病史,并作查体示范等

未亲自询问病史扣3分

15分

未作查体示范扣12分

作查体示范不规范扣6分

3、在进入病房前查房主持人和实习学生洗手

未洗手扣1分

1分

4、进入病房后的站位

未按查房规范站位扣2分

2分

5、查房用小车器械齐全

器械准备不全,缺一样扣一分

2分

第三阶段示教室讨论总结

50分

1、主持者对病历及其诊疗优缺点进行评价

未完整进行评价,缺一项扣1分

5分

2、病例讲解与讨论

35分

病例讲解(按教科书为蓝本)(建设采用多媒体课件讲解)

1、目的明确,阐述清楚(10分)

师生互动,互提问题不活跃扣5分

无互动扣15分

35分

2、概念讲述准确,条理清晰(10分)

3、重点突出,难点讲透(5分)

4、培养实习生临床思维方法,注重临床分析,不单纯靠临床检查(5分)

5、结合“三基”进行启发式教育,注意临床思维培养(5分)

3、总结学习内容与收获,讲解新进展

未总结学习收获扣1分

5分

未讲解新进展扣2分

4、布置作业

未布置作业扣5分

5分

加分项目

1、查房过程明显体现人文关怀、爱伤意识4分

2、开展双语教学,对一些关键的词语用外语读写出来3分

3、查房态度认真、情绪饱满、仪表端庄、语言亲切3分

4、查房过程中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10分

扣分项目

1、未按规定的时间开始或结束查房(超出5分钟)-5分

2、查房时有医生或学生使用手机-5分

3、查房时在病房分析病情-5分

4、病例患者对教学查房不知情或对查房欠合作-5分

评委

评估时间

总分

附表4多媒体课件制作比赛评分细则

评分

项目

评分要素

得分

目的性(15分)

1、教学对象和目标明确,教学内容符合学生认知水平和特点。(5分)

2、教学内容的选材逻辑层次清楚,重点、难点突出。(5分)

3、教学策略合理,有助于支持学生自主学习、协作学习或探究式学习,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5分)

科学性(30分)

1、内容科学、表述准确、术语规范。(10分)

2、内容呈现的结构应能符合学习认知规律,满足教学要求。(10分)

3、素材选用恰当,表现方式简洁合理。(10分)

技术性(20分)

1、素材选用恰当,设计必要的交互,充分发挥计算机和网络的优势。(5分)

2、学习进度可调控,学习路径可选择。(6分)

3、程序运行稳定,无故障,响应及时,播放流畅。(5分)

4、操作简便、快捷,符合习惯,交互标志明显。(4分)

艺术性(20分)

1、构图合理,色彩协调,风格统一。(5分)

2、语言简洁、生动,文字显示清晰、版式规范、字体运用恰当。(10分)

3、视频、影像、动画形象生动,声画同步,有感染力。(5分)

创新性(10分)

1、立意新颖,构思独特,设计巧妙,具有想象力和个性表现力。(6分)

2、运用新技术并使用得当。(4分)

整体性(5分)

完成教学内容制作。(5分)

评委

评估时间

总分

附件5

海口市人民医院教师讲课比赛评分表

教师姓名

课程

名称

课程类别

(可多选)

□公共课

□专业课

□本科生课

□大中专课

□研究生课

所属科室

授课内容

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分值

分数

教学态度(20%)

1、精神饱满,朝气蓬勃,热情振奋。

2、仪表端庄,服装整齐得体,教态端庄自然。

3、在讲演中可形成浓厚的教学气氛,有互动效果。

20

基本素质(20%)

1、概念准确,观点明确,条理清楚。

2、重难点突出,课堂教学节奏把握较好,采用普通话授课,语言清晰、准确、规范、流畅、精炼,转换衔接自然,语速适中。

3、内容熟练,材料丰富。

4、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启发思维,培养能力。

20

教学内容(30%)

1、精选内容,重点突出。

2、信息饱满,脉络清晰。

3、结构严谨,突出核心。

4、难易适度,例证恰当。

30

教学方法(20%)

1、内容展开脉络清楚,推理步步深入,逻辑性强。

2、突出重点,详略得当,抓住根本,举一反三。

3、采用启发、讨论等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4、恰当的使用其他手段辅助教学。

20

课堂组织(10%)

时间安排合理,规定讲课时间20分钟,内容不到18分钟,或超过20分钟,须酌情减分。10

合计100

评委签名:

附件6

教学查房比赛申报表

查房主持者姓名

科室

年龄

职称

查房时间

20**年月日时分开始20**年月日时分结束

参加查房人数

参加学生人数

患者信息

(如尚未确定可不填,但要在比赛前2天电话通知)

姓名

住院号

诊断

是否属

常见病多发病

主要查房方法

和教学手段

科室意见

主任签字*年*月*日

附件7:多媒体课件制作比赛申报表

课件名称

申报科室

所选教程

软件格式

软件容量

制作者

设计者

E-MAIL

手机号码

运行环境

课件运行需要的系统:

课件使用性质

□课堂教学

□学生自学

□练习

□考试

□其他(请注明):

是否同意公开课件的版权,用于资源共享

□同意

□不同意

课件使用

的软件条件

课件的特点与创新点、

课件实际使用情况

科室意见

主任签名:*年*月*日

附件7:

教师讲课比赛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科室

年龄

职称

教学简历

参赛课程名称

参赛章节

及授课提纲

主要教学方法

和教学手段

科室意见

主任签字*年*月*日

附件8:中南大学湘雅海口医院

海口市人民医院教学查房规范

(1)查房前准备:

1、教学查房人员准备:查房主持人、下级医师,学生。教学查房所在科室的实习生、研究生、进修生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病例的管床医师也必须参加,查房主持人所管的下级医师尽可能参加。观摩人员包含:医院教学管理人员(或考官)、非本科室的医生及研究生,如查房主持人的上级医师参加,做为观摩人员参加。

2、病例的准备:一般选择有教学意义的典型病例,病例应选择本专业的多发病、常见病种,且经过治疗有明显治疗效果的患者。要提前做好患者的思想工作,得到配合与理解。

3、教学查房前2天,查房主持人通知学生要做好该病种资料的复习。教学查房前查房主持人及学生应熟悉患者及病情,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病历、记录本、检查报告、影像片、查房用的器械等)。

(二)教学查房过程

分三阶段:

第一阶段:(时间约15分钟)

示教室查房:2个内容(暂无示教室科室可用办公室代替)

1、首先查房主持人提出教学查房患者、病种,并交待这次查房的重点和难点内容。有观摩人员时应先向观摩人员介绍自己的姓名、职称、科室。

2、主管该患者的实习医师将病历交查房主持者,向主持者脱稿报告病例,包括病史、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初步诊断和治疗情况。由主管病床的医师作补充说明。查房主持人以向学生提问或向患者追问病史的形式帮助学生明确病史的主线,补充遗漏或纠正错误,并可对病例作简要评价,目的是帮助学生掌握病史采集和书写的重点,纠正不规范的书写内容。

第二阶段:

病房查房(约15分钟),1个内容。

到病房进行印证。由管床实习生进一步询问病情和进行体检操作,特别是专科检查,主要是与诊断及鉴别诊断有关的检查。查房主持人应注意观察其手法、顺序是否规范,认证是否准确,操作是否熟练,体检时与患者的沟通交流和人文关怀如何,特别要引导学生注意所查病例重要的阳性体征及其在病程演进中的变化。查体指导重点选择阳性体征和重要的阴性体征,以尽量减少床边的时间。主持者根据汇报情况及病情记载情况,亲自询问病史,并作查体示范等。

注意事项:

1、在进入病房前查房主持人和操作的学生要洗手。

2、要注意进入病房的顺序。

按以下顺序进入和退出病房:

⑴查房主持人⑵其它医师⑶实习医师⑷查房用小车(5)观摩人员

3、进入病房后的站位。

查房时各级医师所站位置:(见示意图)

床头

A:操作实习医生

B:教学查房主持医生

C:其他医生

D:非操作实习医生

E:观摩人员

F:查房用小车

教学查房主持医师和操作实习医师、查房用小车在病床右侧,住院医师及其他医师站及非操作实习在病床左侧,观摩人员在床尾。主持医师示范操作时须与操作实习医师换位。

4、查房前准备好查房用小车,备好相关器械;。

5、不要在病房分析病情,包括各种检查结果。

6、在患者床边不要时间过长。不该说的不说。

7、要体现人文关怀、爱伤意识,查前向患者解释取得支持,查后对患者的配合要表示感谢。

8、查房时患者所在病房空间应尽量宽敞,病房无患者及陪人家属,特殊情况下,患者可安排在单独病房内便于观摩。

第三阶段(30-60分钟):

示教室

包括4个内容

1、主持者对病历及其诊疗优缺点进行评价。

2、病例讲解与讨论。主持者要以教科书内容为讲解蓝本,包括本病例病名、流行病学、病因病机、临床表现、辅助检查、诊断、鉴别诊断、治疗方法、预后等方面进行讲解和提问。要设一条讨论主线,沿这条主线条理清晰地开展讨论,重点讨论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这是教学查房中最重要的内容,应当围绕诸如病例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方案的制定、出院医嘱及预后判断等方面先让学生发言,鼓励学生提问。在学生的发言和提问过程中,查房主持人应不失时机暗示和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发现、去解释、去决策,帮助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上引下联,并及时纠正学生的不足,使之从中引申出多方面的教益。查房主持人还要善于发挥提问技巧,以问题为引导,运用适当的指向性提问、提示、探究、转引、转问、回文等技巧充分诱导、调动学生的思维与兴趣,整个过程应围绕本病例的特点进行。

3、小结。在诱导学生发现问题、理解问题和掌握解决问题方法的基础上,查房主持人在最后应归纳总结学习内容与收获。讲解新进展,使学生扩展知识面,点评实习医生及其它医生在教学查房中的表现,提出改进意见。

4、布置作业(思考题),并提出几种参考书、杂志便于培养学生自学能力。

教学查房其它注意事项:

1、提倡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2、师生互动尤为重要,互提问题。

3、提倡双语教学。对一些关键的词语用外语读写出来。

4、查房中反映国内外最新诊疗技术。

5、查房主持人要态度认真、情绪饱满、仪表端庄、语言亲切。

6、教学查房时必须采用普通话,着装必须整洁,不允许使用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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