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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优质服务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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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优质服务考核办法

供电公司优质服务管理及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抓好供电规范服务工作,加强行风监督,提高服务质量,查摆服务思想、行为、作风和常态管理机制上的差距,着力提高对纠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各级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改进和创新,达到“规范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投诉,提升客户满意度"的目标,根据国网公司“三个十条”、省公司供电服务质量事故防控预案和供电所梯级晋阶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创一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检查内容:

各单位的厅容厅貌、环境卫生是否干净整洁;厅内有无私人物品;有无全年无休息日营业制度;电话接听是否规范;营业人员是否挂牌上岗,着装整洁,态度热情;95598值班制度执行是否规范、顺畅、快捷,接听电话是否文明礼貌,答复是否得当,闭环及时;24小时值班抢修制度执行情况;值班室和抢修工器具、备件库是否按规定摆放,及时补齐;客户宣传资料是否齐全;上门服务、便民服务措施是否按时开展,是否实行人性化服务等等。

二、检查方法: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的检查方法,要求:

1、公司经理层对其挂靠分管的供电所每月至少作一次优质服务的随机检查,检查方式可采取电话查询、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主要检查人员在岗情况、电话接听、文明用语、处理能力等情况,并填写由营销部提供检查考核表。

2、公司营销部正副职分片负责,并对其分管的供电所进行检查、指导、考核等工作,随时随地进行检查与互查考核工作,并对检查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填写检查考核表,及时反馈给所在的供电所予以限期整改完成和相关部门予以考核。

三、应达到的标准: (一) 95598及各所值班电话

1、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听电话需在铃响4声内摘机通话,要热情礼貌、音量适中,要求说普通话;使用“您好,这里是95598或××供电所营业厅(值班室),请讲(请问您有什么事)!再见”等文明用语;接电话时应该注意答复正确得当,并问明客户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做好记录,及时闭环处理。

2、供电所值班营业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各所要根据自己实际,制定值班营业接话方式和交接制度,防止出现真空。要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做到“只要您一个电话,或其余的工作由我来做”,并作出规范的答复或办理,实行从受理——及时处理、答复——回访全过程闭环管理。 (二)营业厅

1、营业柜台内绝对不准摆放与营业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和其他班组的办公物品,柜内、抽屉内办公用品要清理整洁。电脑连接线、电源线、插座要清理捆扎后敷设在桌沿下,保持标准、美观、整洁。

2、监督台照片应是公司统一服装的照片,应随人员变动及时更新。

3、便民服务措施:饮水机、水杯、老花境、垃圾桶、笔、休息座椅必须齐全有序。客户书写台玻璃下必须有业扩传单新样本,也可将“三个十条”、客户宣传资料放在玻璃下。老花镜、笔应放在书写台上,便于使用。

4、营业厅内各种物品必须按规定摆放有序、整齐。宣传资料应放臵在客户容易看到、取到的地方,并保持更新。

5、营业人员必须挂牌上岗,着装整洁,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迎宾送宾;收费期间延长下班时间,中午有人值班收费;能回答“三个十条”、业扩流程、供电状况、抢修规定、服务理念、电价收费等和创一流等有关知识。营业人员不得将工作、社会、家庭生活中的不良状态带入营业时间,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在营业厅内看报和与营业服务无关的书籍,不得在电脑上打游戏,不得在服务厅内打瞌睡、大声嬉戏或吃东西;不得带小孩进入服务厅内,柜台内不得坐有与营业工作无关的人员。营业人员因故暂时离开岗位,应摆上请稍候的告示牌,没有人坐的空位臵不摆任何服务牌。接受上级检查时,营业人员应有礼貌的起立并打招呼;值班人员应主动进行自我介绍并汇报有关情况。

6、营业厅门外应公布营业时间、供电所值班报修电话、咨询投诉电话、特服电话(可一机多用)和客户意见箱,营业厅外的意见箱应干净无灰、每天按时开箱检查有无意见。营业厅每天按公布的营业时间执行,不得迟开早关,午休时间正常营业。收费期间服务厅应加派人手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非收费期间可安排轮修。节假日期间、双休日可将所值班人员纳入大厅值班,并将电话引入大厅内。

(三)工器具室和仓库管理

1、工器具室和仓库必须建立正规工器具台账和材料明细账,工器具借用、材料进出都必须有领用记录,并与实物保持一致。

2、仓库管理和工器具管理必须按照“四号定位”(库号、架号、层号、货号)、“五五码放”(仓库物品实行五个一码),特别注意工器具柜、仓库货架上编号、数量与工器具、材料本身的编号数量一致。

3、临时进库的材料、工器具也应有临时存放标记,其他大型工具(梯子、外线工具等)、材料(变压器、导线等)的堆放也必须整齐有序,并有标记和账目。

(四)值班室

1、电话、笔、记录、抢修工器具、应急灯、桌椅、床及床上用品、值班制度、值班表、记录应整洁、规范、齐全、有效,便于使用。

2、不得将值班室挪作他用,不得放臵与值班抢修无关的其他物品,室内其他设施也必须保持在正常使用状态。

3、供电所每天必须保持两人值班,值班期间接听电话及时,注意使用文明用语,做好记录。

(五)值班抢修

1、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抢修制度,人数较少的所,上班时间可由营业厅代行值班职责,但要注意交接班,防止出现真空;值班期间要保证电话畅通。下班后和节假日值班人员要有应急处理能力。

2、各供电所要安排好抢修人员,做到随叫随到,拉得出,抢得赢,各供电所抢修、值班人员应在接到客户报修电话后,城(镇)区45分钟,一般地区90分钟,边区山区120分钟内到达故障现场,以防止事故扩大而造成损失;具体抢修工作视环境、气候、损坏程度,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办理;故障抢修应填写有效的工作传票。

(六)环境卫生

1、特别注意卫生死角,如楼梯下面、卫生间、食堂,仓库、营业厅门前、花池内、墙角、下水道、玻璃、柜顶、天花板等。楼梯下面不得堆放杂物,办公区内不得凉晒生活用品,自行车、摩托车一律入库停放,有汽车库的汽车也应入库停放。

2、供电所内任何一盏灯头、插座都要保持在安装标准、使用完好状态。

3、草坪、花木应当及时修剪,垃圾桶内无隔夜垃圾,地上无烟头,墙上无剥落,门窗、桌椅、柜子等保持完好。变电所生产区按变电所管理规范做好环境卫生的整治工作,各所生活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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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堂内的碗柜、案板、抽油烟机、锅台面、饭桌、地面等,保持整洁、卫生、摆放有序,注意防蝇、防火。

5、办公室内摆放整洁,符合定臵要求。各种文件、资料、报表及时归档保存,不得乱摆乱放。

6、有宣传栏的所,宣传栏内容应不少于每季度更新一次或按通知更新。

(七)资料记录

1、各种资料记录均按梯级晋阶和基础管理要求,做到及时、准确、规范记录,注意闭环。

2、优质服务记录必须保持常态运行,部分未统一印制的记录一律采用活页式记录,按规定的要求办。

四、考核处理: 营销部负责优质服务各项检查、指导、考核等工作,应常期开展常态化检查工作, 通过电话暗访、节日查访、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抽查,并将常态化检查的情况纳入各所月度、年度绩效考核中;每月检查结果在公告栏及时公示;对违反“三个十条”、“首问负责制”等规定造成投诉的,按《 供电公司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向监察室提出给予“轻度质量事故”直至“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处分建议。

篇2: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参照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20**〕5号)、《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发〔20**〕102号)、《省公医办关于调整病房住院床位费公费医疗最高报销标准的通知》(鄂公医办〔20**〕3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将住院空调费和取暖费纳入省直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鄂卫函〔20**〕5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校发〔20**〕9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

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设立公费医疗办公室(简称公医办),挂靠校医院,负责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

第三条

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本校在编在册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及退休人员;

2.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包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门诊医疗;

3.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集体所有制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按国家拨款标准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和校区医院

第四条

按照方便、有效原则确定定点医院。

(一)学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是: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湖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市精神病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三医院烧伤科、武汉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眼科(六七二医院)。

(二)校区医院的界定: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医院和同济校区职工医院为校区医院。

第四章

就诊和转诊规定

第五条

校区医院为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首诊医院。凡享受学校公费医疗的患者,一律凭校区医院公医办核发的公费医疗病历在本校区医院就诊。因病情特殊或校区医院条件有限需转校外医院的非急诊患者,必须经校区医院同意开具转诊单后方可在校外医院就诊,转诊权限人为临床各科室主任和专科主任,负责转诊单和医疗费发票的审核签字。

第六条

未经校区医院转诊或经校区医院转到定点医院后,又自行转到另一医院,其医疗费不予报销;如果因诊断不明或病情变化需要从转诊医院转到另一所医院住院治疗,须提前向校区医院公医办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迟于转院后3个工作日,否则视为自行转诊,其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七条

在校外遇突发急诊可在就近的医院就诊,报销时须提供急诊病情的详细病历记载和盖有医院急诊章的医疗费发票。在校外急诊住院,须在3—5个工作日内向校医院公医办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居住在武汉市内校区内无房以及在学校合作开发的教师住宅小区内无房的退休职工,非急诊而未经转诊在校外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需提供学校房产管理处开具的无房证明方可报销。在职职工除急诊外,应先到校区医院就诊。

第九条

因病情严重或特殊情况需要转诊到外地医院治疗的患者,须经协和医院或同济医院签署转院意见,校区医院公医办审核,经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转出。费用先由患者垫付,治疗结束后持病历及费用清单按非定点医院规定比例报销。

第十条

公派在国内出差、学习、工作的教职工因急诊产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在外地实习的学生因急诊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时均需提供由院系出具的公派证明(注明外出时间和地点),按照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第十一条

退休教职工回原籍或在异地(武汉市外)子女身边居住一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填表并到所在院系盖章后,出发前将表送交校医院公医办备案。在异地期间停止校医院公费医疗权限,在居住地附近选定公立医院就诊,返校后,二级及以下医院按照非定点医院规定比例报销,三级医院按照非定点医院自付比例上浮10%报销。

第十二条

学生寒暑假期间在原籍的门诊医疗费参照非定点医院报销。其它时间在校外医院门诊就诊必须经校医院转诊,未经转诊医疗费自理。

第五章教职工(含退休)和学生医疗费自付比例

第十三条

医疗费报销自付比例按下表执行:

备注:大学生住院费全部纳入医保执行范围。

第六章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

第十四条

参照《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20**年12月版)报销公费医疗药品(化学名和商品名均需符合)。控制药品、进口药品报销比例按照退休职工自付40%、在职职工自付50%比例报销。超出范围的药品原则上不予报销。若住院期间病情确需使用,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按50%比例报销。

第七章

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

第十五条

服务项目类:挂号费(含门诊诊疗费)、院外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家庭医疗保健服务、特殊病房费等);伙食费(包括药膳)、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中药煎药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微波炉等生活服务费、120救护车相关费用;建立健康档案、病历工本费、图像记录附加收费、其它或无项目的费用等。

第十六条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洁牙、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光固化等;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除腋臭治疗;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健康体检费、婚前检查、出境体检费、疾病健康教育;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跟踪随访费等);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第十七条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胶囊镜、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消毒药品、省物价部门规定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不包括血液透析器)。

第十八条

疾病特殊治疗类: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和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热疗、水疗、中药浴、药熏;各种保健性质的推拿按摩项目、心理治疗(精神病患者除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第十九条

其它:孕期胎儿相关检查费用;各类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费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各类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费用;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别保险费(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类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出诊费、就诊路费、急救车费;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由于打架、斗殴、自杀、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违反学校规定造成致伤致残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由于本人或他人的行为过失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受外单位聘用期间因工作引起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停止公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学生患免疫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疾患以及入学前慢性疾病的有关医疗费;省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核价医疗机构自行定价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费用或医院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差价部分;药店购买药品费用;国家、省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最新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中支出的费用。

第八章公费医疗支付部分费用和限额报销的诊疗项目

第二十条

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含200元)的检查项目,在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梨园医院检查,对学校教职工(凭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病历及校医院转诊单并加盖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公章)门诊或住院的大型检查〔*-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心脏及血管造影(SPECT、彩色多普勒仪、长城心电图)〕均实行80%优惠收费。按优惠后检查费的15%自付比例报销。

第二十一条

冠脉造影术、心脏搭桥术、心脏修补术、心脏激光打孔、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血管安装支架;肾脏移植、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等器官移植手术费;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等个人自付30%。

第二十二条

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如:安装心脏起搏器、支架、导管、心脏调搏器、心脏除颤器、胰岛素泵、各种输液泵、可吸收性钢钉、人造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心导管球囊、人造血管、各种组织类型支架、导管等)、手术中使用的特殊器械等个人自付40%。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报销50%。

第二十三条

腹腔镜、胸腔镜、关节镜等各种类别的腔镜用于各类疾病的检查个人自付20%、用于各类疾病的治疗个人自付25%;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费用个人自付15%。

第二十四条

立体定向发射装置(r-刀、*-刀、超声刀)治疗、射频消融治疗、高压氧舱治疗(仅限一氧化碳中毒、突发性耳聋和脑血管意外昏迷)、介入治疗个人自付25%。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转外院顺产分娩限额报销5000元,剖腹产分娩限额报销6000元。教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的手术费(上环、取环、结扎、带环受孕后人流)据实报销,第一次人流手术费据实报销(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具证明)。

第九章报销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医疗费按规定比例报销,报销时必须按照公医办的要求提供相关病历记载及费用明细清单。若无病历记载或病历记载与医疗费收据不符者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分段计算报销。教职工全年(1-12月)住院医疗费总额在6万元以内的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6-20万元部分按规定自付比例上浮5%报销,超出20万元部分按50%比例报销。

第二十八条

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相当职务)人员、事业五级职员(教育四级职员)及以上职级人员、副厅级(含相当职级)以上人员每天限报38元,其他人员每天限报32元,监护室、ICU病房住院床位费按所在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的三倍标准报销;以上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65岁以上老人在校医院门诊看病,免收挂号费、留观费,年终从校公费医疗预算中统一支付。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的前三个月在医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暂由学生垫付,待正式取得学籍并办理了公费医疗病历后,可以报销已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工伤所致伤残或死亡相关医疗费报销,经有关机构鉴定认可并在人事处开具证明后,公费部分按100%报销,自费项目自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者,医疗费必须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并开具分割单,持原始发票在校医院按规定报销,报销金额达医疗费总额时封顶。

第三十三条

当年发生的医疗费未及时报销,最迟可以延缓到第二年年底,过期不予报销。

第十章

子女医疗补助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18岁以下独生子女购买商业保险(校办发〔20**〕1号),其住院及意外伤害医疗费由保险公司赔付,其相关投保及赔付手续由校医院公医办具体办理、校工会协助。

第十一章

加强公费医疗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了便于医疗费报销审查,报销时需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销门诊医疗费,需提供药品和治疗检查费明细清单;报销住院医疗费,需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和出院记录。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审核报销人员的门诊及住院病历、收费项目以及药品及治疗费明细等,按照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第三十六条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费管理,杜绝坏账发生,校医院财务室在对外院住院病人借款开具支票的同时,按支票金额的40%收取押金并开具收据,出院后审核报销结账时退还押金。

第三十七条

公费医疗仅限本人享有,不得变更享受对象。以下情况一经查出除对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1.将本人公费医疗病历转借他人就诊;

2.持他人公费医疗病历冒名就诊;

3.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医疗费用者。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同济医院、协和医院和梨园医院参照本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作废。本办法由学校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和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医改政策出台后,按国家医改政策执行。

篇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40号)和《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75号),以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居民):

(一)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人);男年满18岁、未满60岁和女年满18岁、未满55岁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统称非从业居民);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统称老年居民)。

第三条

建立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居民医疗保险事务。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地税、信息办、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以下统称年度)。

第六条

首次申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资料,到如下指定相应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由相应的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入本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镇居民到各区民政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其他居民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连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新年度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需变更参保资料或停止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由托幼机构、学校或个人到原参保登记部门办理。

第七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和办法筹集: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缴费标准为160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80元/人·年。

(二)非从业居民的缴费标准为580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4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100元/人·年。

(三)老年居民的缴费标准为1,000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5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500元/人·年。

第八条

政府资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所需的资金,由各级政府共同分担,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适当补助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原劳保医疗资金渠道列支。具体补助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征收。新增参保人员应当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居民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首次参保的在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征收;新年度连续参保的在每年6月征收。

社会医疗救助金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当年6月底前,统一划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各级政府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应资助资金统一划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资助资金划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经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按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参保缴费的人员,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年度中途参保缴费的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内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在校学生在当年10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缴费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参照城镇职工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的有关规定执行。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老年居民同时享受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第十二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以下统称起付标准),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在职职工起付标准的30%执行;

(二)非从业居民按在职职工起付标准执行;

(三)老年居民按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

(一)首次参保缴费或年度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缴费的,按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70%的比例支付;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80%的比例支付。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各等级医院的支付比例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1、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

2、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参保缴费的;

3、原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停保后3个月内转换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范围及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老年居民到定点医院普通门(急)诊就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下同)及所在学校的医疗机构就医,按70%的标准支付,其它医疗机构按4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

(二)老年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按5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人·月。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第十七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内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基本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的项目和目录范围及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支付等办法,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参保人员,在其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后,可申请社会医疗救助。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当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收支不平衡时,通过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医疗待遇标准及政府补助等方式解决。

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节余情况拟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及有关法律责任,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参照本办法制定居民医疗保险办法,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篇4:对学生合理考核《电路基础》建议

对学生合理考核《电路基础》的建议

因人而异

课堂教学是素质教育的主渠道。学生在学校80%以上的时间是在课堂上度过的。课堂教学占据了学生大量宝贵的学习时间,作为教师的主要职责是使学生能真正学习到有用的知识,并在学习中得到全面的锻炼。评价手段的改革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改善学习环境,使教师的教学状况、教学水平、教学特色以及教学中的不足得以完善;有利于对每一位学生的正确评价,使得评价结果更加科学,合理;采取良好的评价体制,有利于在学生之间开展相互学习,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使同学共同进步,评价手段的改革使教师能正确对待每一位学生,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开展评价手段的改革有利于学校学生整体水平的提高。

对学生考核方案的制订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设计:

一、明确课程内容

1、基础模块

要求学生牢固掌握电路的基本组成及各部分作用,直流电路的基本分析和基本计

算,电容和电感的认识,牢固掌握正弦交流电路的工作原理、电路特点及电路的计算以及瞬态过程电路的分析和简单计算。

2、实践教学

要求学生通过实验能完成电路的简单调试、测量与运行,初步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与本课程有关的技术规范,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

3、应用模块

要求学生能具备识读电路图的能力,能具有一定的排除电路故障的能力,能根据要求熟练完成电路的简单设计。

4、课业内容和要求

要求学生能初步具备学习和应用电气电子工程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能对部分电路进行独立的学习和应用。

二、分析学生现状

通过一年级课程的学习,学生已经掌握了本门课程需要的电学基本知识和利用方程、三角函数、矢量作图和计算等知识进行基本数学计算的能力,从而具备了学习本门课程所需要的基础知识。

在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中教师应注意运用学生已经具备的基本知识能力,开展“主体”教学,调动学生在课堂上和课堂下进行自主学习新知识的能力。

三、了解与其他课程存在的联系

学生在对电路概念的认识,电路基本参数的计算方法,电路基本定理的运用,实验基本测量工具的使用,实验电路的简单测量,实验数据的简单分析和电学实验室的操作规程有一定的了解,以上内容需要《物理》电学部分的支持。

学生在对电路的分析中出现的数值计算,解多元方程,矢量作图,三角函数计算和复数的应用与计算等内容有一定的了解,以上内容需要《数学》知识相应部分的支持。

四、确定课程教学应达到的教学目标

知识要求:

(1)掌握电路的基本概念和组成;

(2)掌握电路的基本定律和定理;

(3)熟悉通用电路的组成与特性;

(4)掌握电路的基本计算;

(5)熟悉部分元器件的性能,特点和基本应用;

实践要求:

(1)能正确运用电路的基本定律和定理分析电路一般问题的能力;

(2)能初步具备识读电路图的能力;

(3)能计算电路基本物理量的能力;

(4)能根据要求完成电路的简单设计;

(5)能初步具备学习和应用电气电子工程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6)能对部分电路进行独立的学习和应用;

(7)能完成电路的调试、测量与运行;

(8)了解与本课程有关的技术规范,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

(9)初步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能力要求:

(1)获取、整理、利用信息资源;

(2)发现并解决常规和非常规的问题;

(3)运用电路的技能和技巧;

(4)进行多角度思维,创新意识;

(5)阅读技术手册、产品说明。

四、确定考核与评价思路标准

一)1、知识内容考核

考核内容

评价方法

评价手段

考核标准

及格74-60

良84-75

优100-85

电路的基本组成及

各部分作用

参考方向和实际方向

二者的关系及判断

正确识别和判断

(1)基本掌握电路的概念;

(2)基本掌握电路的定律和定理;

(3)基本掌握复杂电路计算;

(4)了解部分元器件的性能,特点和基本应用;

(1)掌握电路的基本概念和组成

(2)掌握电路的基本定律和定理

(3)了解通用电路的组成与特性

(4)掌握电路的基本计算

(5)了解部分元器件的性能,特点和基本应用;

(1)熟练掌握电路的基本概念和组成;

(2)熟练掌握电路的基本定律和定理的应用;

(3)熟悉通用电路的组成与特性;

(4)熟练掌握电路的基本计算;

(5)熟悉部分元器件的性能,特点和基本应用;

欧姆定律

应用

灵活运用已有知识,熟练正确应用新知识

电压、电流和功率

计算及公式的应用

电压源和电流源

二者的关系及互换原则

掌握结构和互换的原则

KCL、KVL定理

在电路中的应用和计算

正确的理解,熟练的应用

直流电阻电路的分析

电阻的串、并联

分压和分流公式的应用

灵活运用已有知识并熟练掌握

戴维南定理

应用

熟练的应用,合理的分析,正确的计算

叠加定理

网孔电流法

电容和电感

电容

概念及其电压与电流的关系

正确理解概念及元件电压与电流的熟练计算

电感

正弦交流电路

三要素,相位差

概念及计算

正确的理解,熟练的计算,

有效值和最大值

复数

运算

灵活运用已有知识并熟练掌握

纯电阻、电容、电感

电压和电流的相量运算及功率计算

正确合理的电路分析;熟练的参数计算;灵活的运用能力

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视在功率、功率因数

RL、RC、RLC电路

对称负载作星形连接时电压、电流

概念及计算

掌握基本概念和基本计算

线性动态电路分析

换路定律

内容

理解概念

一阶电路初始值

计算方法

正确合理的电路分析;熟练的基本参数计算;灵活的运用能力

时间常数

一阶电路

分析

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注:没有达到及格要求的为不及格,成绩为0--59分。

2、总评成绩的计算方法

1)评价采用的方式

评价方式

目的

意义

平时成绩

作业

反映对课堂知识掌握的程度

使学生重视做作业,有利于对课堂知识的复习

作业改错

对没有掌握的知识的巩固

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课堂提问

反映对课堂知识的理解,随时检查学生的听课效果

提高学生课堂上的注意力,减少跑小差的人数及次数

小组回答问题

反映对前一堂课知识的掌握程度,教师可进行有针对性的补充和讲解

培养学生的集体观念,使课堂教学更加灵活,突出“主体”教学的思想

课堂抢答

反映学生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给学习好的学生以表现的机会,起到带动全班的作用

小测验

对课堂知识掌握的情况进行考察,以便对教学进行适当的调整

作到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期中成绩

面试

检查卷面考试中没有出现的但又是基本的知识

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表达能力及语言的组织能力

卷面

对所学习过的知识的考查

为后续课程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期末成绩

面试

检查卷面考试中没有出现的但又是基本的知识

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表达能力及语言的组织能力

卷面

对整个学期所学习过的知识的考查

为后续课程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2)评价的计算方法

评价方式

一套方法

二套方法

三套方法

总评

权重

总评

权重

总评

权重

平时成绩

作业

课堂提问

作业改错

小组回答问题

课堂抢答

小测验

期中成绩

卷面

期末成绩

面试

卷面

总评成绩计算

100℅(100分)

10℅(作业+课堂提问=5℅,小测验5℅)

+20℅(卷面)

+70℅(卷面)

30℅(作业5℅+课堂提

问5℅+作业改错5℅+小组回答5℅+抢答5℅+小测验5℅)+20℅(卷面10℅+面试10℅)+50℅(卷面40℅+面试10℅)

50℅(作业5℅+课堂提

问10℅+作业改错10℅+小组回答5℅+抢答10℅+小测验10℅)+15℅(卷面5℅+面试10℅)+35℅(卷面25℅+面试10℅)

注:总评成绩满分为100分。按每种评价方式的权重计算最终总评成绩。

二)1.实践内容考核

考核内容

评价方法

评价手段

考核标准

及格74-60

良84-75

优100-85

认识实验

万用表、实验台的使用

熟练程度

(1)能运用电路的基本定律和定理分析电路

(2)能计算电路基本物理量

(3)能完成电路的简单调试、测量与运行;

(4)了解与本课程有关的技术规范,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

(1)能正确运用电路的基本定律和定理分析电路一般问题

(2)能初步具备识读电路图的能力;

(3)能计算电路基本物理量

(4)能根据要求完成电路的简单设计

(5)能对部分电路进行的学习和应用;

(6)能完成电路的调试、测量与运行;

(7)了解与本课程有关的技术规范,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

(8)初步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能熟练正确运用电路的基本定律和定理分析电路一般问题

(2)能具备识读电路图的能力

(3)能熟练计算电路基本物理量

(4)能根据要求熟练完成电路的简单设计;

(5)能初步具备学习和应用电气电子工程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6)能对部分电路进行独立的学习和应用;

(7)能完成电路的调试、测量与运行;

(8)了解与本课程有关的技术规范,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

(9)初步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直流电路的电压和电位的测量及基尔霍夫定律

1、测量电路中各点电位的方法。

2、加深理解电位,电压的关系。

3、验证基尔霍夫电压定律。

1、测量方法及数据的准确性

2、合理验证KVL定理

元件伏安特性的测量

1、电阻的测量

2、电压源和电流源的等效变换。

1、验证欧姆定律

2、验证电源的可变换条件

叠加原理及电阻的星形、三角形的等效互换

1、电路的正确测量。

2、叠加原理不适用于非线性电路。

3、基尔霍夫电流定律。

1、验证叠加原理

2、验证叠加原理适用于非线性电路

3、验证KCL

戴维南定理、诺顿定理验证

戴维南定理和诺顿定理

验证的方法正确性

交流元件的频率和伏安特性

测定电阻、电感、电容的频率特性。

验证各个元件伏安特性及与频率的关系

RLC串联谐振

实验方法测定RLC串联电路的谐振频率,绘制电流谐振曲线

联系理论内容验证的能力

注:没有达到及格要求的为不及格,成绩为0--59分。

2、总评成绩的计算方法

1)评价采用的方式

评价方式

目的

意义

平时成绩

作业

反映对实验内容理解掌握的程度

使学生重视做作业,培养科学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际操作

锻炼实际动手能力,读识图能力,随时检查学生的听课效果

对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加以订正,提高动手能力

课堂提问

反映对课堂知识的理解,理论联系实际能力

提高学生课堂上的注意力,减少跑小差的人数及次数

课堂抢答

反映学生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给学习好的学生以表现的机会,起到带动全班的作用

期末实际操作成绩

电路连接

检查实际动手能力,读识图能力,连接电路的正确性和熟练程度

对学生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进行综合运用能力的考查,为后续课程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仪器仪表使用

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的能力

测量数据

正确地读取数据和填写单位

结果分析

理论联系实际及误差分析

电路简单设计

可根据要求进行电路的简单设计

2)评价的计算方法

评价方式

一套方法

二套方法

三套方法

总评

权重

总评

权重

总评

权重

平时成绩

作业成绩

课堂提问

实际操作

课堂抢答

期末卷面成绩

电路连接

仪器仪表使用

测量数据

结果分析

电路简单设计

总评成绩计算100℅(100分)

20℅(作业5℅+课堂提问5℅+实际操作

5℅+抢答5℅)

+80℅(电路连接24℅

+仪器仪表使用24℅+测量数据16℅+结果分析16℅)

30℅(作业10℅+课堂提问5℅+

实际操作

10℅+抢答5℅)

+70℅(电路连接21℅

+仪器仪表使用14℅+测量数据14℅+结果分析21℅)

40℅(作业10℅+课堂提问10℅+

实际操作

15℅+抢答5℅)

+60℅(电路连接18℅

+仪器仪表使用9℅+测量数据9℅+结果分析18℅+电路简单设计6℅)

注:总评成绩满分为100分。按每种评价方式的权重计算最终总评成绩。

3.能力考核标准

能力内容

评价方法

评价手段

考核标准

合格

1、获取、整

理、利用信息资源

获取信息方式;

准确归纳;

利用资源的能力;正确归类信息;报告陈述

能准确获取信息,但相对单一,思路不广

获取信息方式多样;

能准确归纳

获取信息方式多样;、准确,有很强的利用资源的能力

2、发现并解决常规和非常规的问题

发现问题;判断问题发生的原因;解决问题

清晰、准确、合理;报告陈述

发现问题并能叙述

发现问题并能判断问题出现的原因

发现问题,判断问题出现的原因并能合理解决

3、运用电路技能和技巧

熟练并巧妙地连接电路,灵活能提出合理方案

方案正确,测量巧妙,仪器仪表运用熟练

熟练地连接电路,仪器仪表运用正确

熟练并巧妙地连接电路,仪器仪表运用正确

熟练并巧妙地连接电路,灵活能提出合理方案

4多角度思维、创新意识

课业完成较精致,创意好,图象观感好

思想活跃,有建设性建议,且合理、实用

按时完成任务,有少量创意,

课件制作精致,有创意,观感好

有建设性建议且合理、实用,创新意识强

5、阅读技术手册、产品说明

对需要使用的元件能查阅相关资料,能正确选择

根据电路要求使用相关资料正确选择元件并有创新

根据电路要求使用相关资料正确选择元件

熟练地根据电路要求使用相关资料正确选择元件

熟练地根据电路要求使用相关资料正确选择元件并有创新

注:没有达到合格要求的为不合格,

五、几点说明

1、知识内容考核和实践内容考核一定要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评价。等级分为四级,分别是:优(100—85),良(84—75),及格(74—60)和不及格(59—0)。

能力考核要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评价。等级分为四级,分别是:优,良,

合格和不合格。

2、本考核方案根据不同的考核内容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且评价方式在本方案知识内容考核和实践内容考核中各设计了3套,教师可以根据所教授的专业、班级的整体水平、学校的教学安排、教学初期的体会等选择合适的方案,以便对学生进行合理的评价。

3、建议

1)班级的整体水平:用开学初对学生进行相关课程的摸底考试来确定。试卷在上一个学期放假前出好。

2)教学初期的体会采用的方式可以是:

A、个人访谈式:可以有选择性地向学生科和以前的几位任课教师进行了解。

B、问卷调查:学校统一对各个班级的所有任课教师进行问卷调查,并将调查得到的全面公正的结果通过学校校园网公布出来,以便所有任课教师在确定考核方案时比较合理地对评价方式进行选择。

4、因为本考核方案为试行,教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可以采用其它的组合方案以及考核手段进一步加以完善。要本着科学、合理、积极、务实的原则对学生加以客观的评价,使学生在理论知识,实际操作及综合素质方面得到全面的提高。

在评价学生的方法选择上教师应具有主导地位,而在教学方法上应以体现“学生为主导”的现代教学理念。

篇5: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规范物流企业市场行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推进物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物流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从事物流活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物流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及物流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负责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

联合会具体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管理工作,并承担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建立的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整合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为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联合会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活动。

第九条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信息提供单位提供和企业自行申报两种方式。

信息提供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准确地向联合会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

物流企业可以自行向联合会申报关于本企业资质等级、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及认定、银行信用等级、企业或者产品获得的合法荣誉以及其他请求记录的信息。物流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应当向联合会提供原始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

(一)企业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类型、登记注册机关、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等;

(二)企业综合素质:领导层素质、业务人员素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年限、公司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等;

(三)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企业现金流量表、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

(四)企业管理指标: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危机管理等;

(五)竞争力指标: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发展规划及策略、自主品牌建设等;

(六)企业信用记录指标:诉讼记录、质检记录、劳保记录、工商信用等级、纳税记录、银行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等级、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企业相关公共记录、社会责任实施记录等;

(七)企业获得行政许可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八)所有进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不良信用记录;

(九)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十)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

联合会不得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章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十三条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包括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和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是指联合会将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的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经过整合后,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重要信用信息予以公布的行为。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是指社会公众可以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查询途径获取所需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

第十四条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通过联合会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披露。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或者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联合会网站查询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范围:

(一)企业信用等级记录;

(二)良好信用记录:重大奖励、“重合同守信用”资料、劳动保障信誉等级A级、法定代表人荣誉记录等;

(三)一定期限内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偷逃骗抗税,恶意逃废债务,利用合同诈骗,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情况及受行政处罚情况;

(四)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范围包括身份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十七条

身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检验的结果;

(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十八条

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

(二)被评为各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

(三)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

(四)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评定为劳动保障信誉等级A级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企业的;

(六)行政机关认可在一定期限内免于行政检查的;

(七)联合会认为可以记入的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九条

提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暂扣营业执照、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申请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行政许可事项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四)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警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在两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罚款、没收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行政许可事项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

(六)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警示信息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下列内容: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其他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对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属于依法限制企业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许可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公示期限为2年。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公示期限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联合会将不再作为信用信息对外公布,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询获得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企业非故意性的轻微违法行为,经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可以不记入提示信息。

对因违法、失信行为已造成信用缺失的,企业可以通过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信用修复,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联合会可以对其缩短网上发布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期限,但提示信息最少不得少于6个月,警示信息最少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四条

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不得披露。

第四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联合会披露的有关信用信息有差异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联合会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若与提供的原信息不一致的,应当立即予以更正;若与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更正,并同时抄告信息提供单位。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人更正申请书之日起或者自收到联合会抄告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抄告联合会。联合会按照信息提供单位的书面答复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

第五章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通过联合会网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或者查询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互通与共享。

信息提供单位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滥用。

其他单位和个人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没有任何提示信息、警示信息或者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有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实施相关信用监督。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由联合会将该行为记入提示或者警示信息。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违反本办法,在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企业信用信息中出现差错或者失误,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害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信息提供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联合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