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库吧
专注精品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让管理变得更简单、高效!
本月更新2651  文章总数385077  总浏览量6604248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调查评述报告

  工作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养老保险,评述,居民,制度,一般养老保险,评述,居民,制度相关内容与格式有哪些呢?管理文库小编精心整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调查评述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调查评述报告

许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调查评述报告

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构建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建设符合许昌实际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完善许昌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是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的幸福指数,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建立新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依据

党的**大提出,到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并以基本养老为重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国务院将“鼓励各地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写进了20**年工作要点。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58号),结合我市实际,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

2、覆盖范围

从今年7月1日起,许昌市的襄城县、魏都区开始推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标志着许昌市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这一重大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不仅为广

大城乡居民带来了直接的实惠,而且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加上之前一系列惠民政策的落实,使广大城乡居民真正看到了党和政府实实在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决心和信心,大大提升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自20**年12月国家首批新农保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共批准了三批试点县(市),许昌市的长葛市、许昌县、禹州市、鄢陵县相继被纳入其中。20**年6月,国家启动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与新农保试点工作同步进行。20**年7月,省政府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另据了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把所有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全部纳入了养老保障体系,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3、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来源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4、待遇支付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6、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许昌市人社局农村社会保险科科长宋浩告诉记者:“截至20**年5月底,长葛市、许昌县、禹州市、鄢陵县参保人员已有192万人。参保群体中16—59周岁148.6万人,60周岁以上44万人;已为44万名60周岁以上符合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发放养老金13853万元。目前,襄城县、魏都区信息数据录入、矫正工作基本完成,养老金将按规定尽快发放。”

长期以来,农民的养老保障主要靠土地、家庭解决,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养儿防老”、“存钱养老”,其基础是脆弱的,无保障的,彰显出后劲不足、矛盾多多的弊端。新农保制度的实施,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政府是大头,保障非常有力。凡符合条件60周岁农民就可以每月领取60元养老金,农民养老有了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对家庭和土地的依附大大减轻,有效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了农村养老方式的历史性变革。

宋浩说:“根据相关规定,我市16—59周岁的城乡居民根据自己意愿、自主选择每年交纳100元至1000元任意档次的保险费,均可享受省、市财政每人每年30元补贴,到年满60周岁就可以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享受中央及地方财政每人每月60元基础养老金补贴。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老人不需缴费就可以按月领取60元的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5元,县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元。”

20**年北京市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于新农保的制度框架,将所有社会养老保障“缺位“的群体纳入覆盖范围,建立统筹城乡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社会保障学分析表明,这一制度安排仍存在一些不足。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议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其一实行基础养老金普遍化发放,其二实行个人账户储蓄市场化运营,其三实现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全面无缝化衔接。

篇2: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对公司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确保产品能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范围:适用于生产各工序的工艺参数、材料、设备、人员和加工测试方法等生产要素进行有效控制。

三、职责:

1.技术开发部负责对生产过程的策划、工序控制。

2.生产部负责按公司指令和营销部提供的顾客订单组织生产和生产现场管理。

3.生产部、设动部负责对所有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四、程序:

1.生产过程策划

1.1技术开发部应策划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工艺,关键控制点的控制。

A.对关键的、重要的和特殊的过程操作以及实施某种新工艺时,应提供足够的,能指导操作且可以确保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的作业指导文件。

B.应确保生产所用的设备和工器具,能满足工艺要求,并应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C.应配备必要的测量和监视装置,以便有效控制重要的过程参数和食品安全与质量。

D.应根据工艺文件的要求监视重要过程参数并做好相应的记录。严格执行工艺参数,控制产品的食品安全与质量。

F.明确过程流转中交付的有关控制要求。

1.2生产部应严格管理生产过程,确保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各类规范的规定。

2.生产计划:

生产部根据产品订单,结合自身的生产能力,制定生产加工单,安排生产任务。

3.工序控制:

3.1生产部负责编制生产关键控制点的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各车间操作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3.2生产过程中发现有偏离控制的情况时,车间主管应及时采取措施,或寻求相关部门的协助。

3.3质检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度各个生产过程进行抽检,发现产品不合格率超出规定值时,应及时通报并要求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3.4所有生产操作工都需要经过岗前培训,掌握生产技能,尤其是关键控制点的操作人员和检验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4.生产后活动:

4.1收工前,应将未用完的原料、成品、半成品、不合格品、边废料等得到即时妥善处理。

4.2收工后,生产现场、工器具应得到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5.责任的界定与处罚:

5.1每班生产中,操作工应细心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如果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或根据需要在运行中调整、处理。并视其程度及时向部门主管报告。如果因设备原因,虽在生产中做出了相应的处理,但仍无法排除时,责任不在操作工,如果因操作工粗心大意而导致质量或卫生事故时,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2因违规操作,第一次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应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同时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班组长和负有间接责任的领导部门也应给予处罚,如果重复发生类似事故者,应报请总经理予以处理。

5.3生产人员应与质检人员密切配合,随时了解,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如果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在质检员和生产部领导的指导下进行处理、排除。严禁与质检员顶撞、吵闹。如果意见不统一或责任划分不清,应按规定逐级上报,请求解决。

5.4生产部的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应以严格、严谨、科学的态度对待生产和质量控制工作,如果工作马虎,敷衍了事,行为不端,经教育不改者,给以处罚,同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篇3:县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工作指南

彭水县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工作指南

为认真落实彭水县志愿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对全县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确保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总体目标顺利实现,现制定彭水县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工作指南。

一、明确目标

即明确志愿者注册的目标任务。按照市文明委文件要求,到20**年底,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常住居民人口总数的10%以上,我县常住人口52.5万人,志愿服务注册人数应为5.3万人,要完成这个目标,原则上要求: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都要注册志愿者;

2、年满14周岁学生均可以注册志愿者;

3、汉葭、绍庆、靛水3个街道按户籍人口的10%组织注册志愿者;

4、其余乡镇按户籍人口的4%组织注册志愿者。

二、明确主体

即明确志愿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管理层面上,全县志愿服务制度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县委常委、县文明委主要领导;具体责任人是县文明办主任。直接责任人是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

在操作层面上,全县志愿服务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负责实施。社区居委会书记为志愿服务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志愿服务工作由单位党组织牵头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社区和部门单位就是志愿服务工作的主体。

三、开展招募

1、各村、社区通过社区工作人员、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小区物业服务人员,利用社区公告、宣传栏等发布招募信息,设置公益广告,广泛动员村、社区居民报名成为志愿者。即广泛宣传发动。

2、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分别组建志愿服务组织,在本单位招募志愿者。

3、招募志愿者原则上不设置限制性条件,凡是有志愿服务意愿的14周岁以上市民均可报名成为志愿者。

四、落实注册

1、全县统一采用的信息平台(注册平台)是重庆市志愿服务网(http://www.zycq.cn),依托这个网站注册、管理志愿组织和志愿者。

2、县属(含市直辖)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分别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各部门派驻乡镇、街道的单位可以归各单位注册管理,也可以纳入乡镇注册管理,并在重庆志愿服务网注册,挂靠上级组织为彭水志愿者协会。

乡镇机关单独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并在重庆志愿服务网注册,挂靠上级组织为彭水志愿者协会。

村(社区)单独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并在重庆志愿服务网注册,挂靠上级为所属乡镇志愿服务组织,列入乡镇考核范围。

青年志愿者、民间志愿服务组织,挂靠团县委青年志愿者协会或民政局志愿服务组织。

各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分别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并在重庆志愿服务网注册,挂靠上级组织为彭水教委志愿服务组织,列入县教委考核范围。

县属医院、乡镇卫生院分别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并在重庆志愿服务网注册,挂靠上级组织为彭水卫生局志愿服务组织,列入县卫生局考核范围。

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必须在9月20日前登陆重庆志愿服务网进行网络注册,注册时需如实填报负责人、活动项目、注册地、开展活动的基本信息,经过县文明办初审,上报市文明办审定后,志愿服务组织注册才算是真正完成,志愿者才能进行登记。学校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由县教委协调学校完成。

3、各单位、各村(社区)通过充分发动之后,由乡镇街道、部门牵头,组织各单位、村(社区)将志愿者信息填写到《彭水县志愿服务报名表》,填表时如实填报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报名完成后,于9月底前交到相关单位:各单位要将报名表备存、村(社区)将报名表报送到所在乡镇街道备存;中小学校将报名表报至县教委备存;医院将报名表送至县卫生局备存。

4、单位职工在所在单位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内注册;村(居)民分别在村(社区)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内注册;初中以上(含职校)学生在所在学校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内注册。

志愿者注册从志愿服务组织审核通过之后即可开始录入,从9月至10月底为集中录入时间,10月底后可继续录入。

五、组织培训

即对志愿服务工作进行培训:

1、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志愿服务组织要加强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服务能力。

2、建设一批师资队伍,充分利用市民学校,发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校中的专门人才协助社区开展培训工作。

3、注重培训的针对性。要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服务项目的志愿者开展针对性培训,包括开展志愿服务的准备工作、自我认知、专业技能、心理调控、人际沟通、应急处理等各个方面。要大力培养骨干志愿者。

4、教育培训工作要定期进行。一般情况下,志愿者要经过教育培训后才能上岗服务。参加心理援助、应急救援等特殊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必须经过培训后才能上岗,否则不能上岗。

六、抓好采集

即抓好志愿服务对象的需求整理。

1、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各城乡社区要依托社区工作人员、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社区工作人员、小区物业服务人员,或组织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志愿服务队伍的志愿者,以城乡社区的居民为重点采集人群,入户开展志愿服务需求采集,并填写《彭水县志愿服务需求采集表》,写清楚需求的求助人的基本信息、困难问题和求助内容,经社区核实后,列入项目设计内容。

2、采集需求要面向社区所有居民,重点采集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需求;要不定期开展调查,了解不同地域、不同居民、不同时期的志愿服务需求,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梳理归类。

七、搞好设计

1、村(社区)要结合自身实际,设计丰富多彩的志愿服务项目。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服务机构要帮助社区设计志愿服务项目。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设计服务项目,同时,要按照全县“精准扶贫”帮扶要求,协助对应村(社区)设计志愿服务项目。项目设计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安排、发布。

2、原则上,围绕“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等“三关爱”活动设计志愿服务项目,也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设计其他志愿服务项目。如,在“关爱他人”方面,可以设计敬老、帮困、助残、助学、维权、就业、便民、心理疏导等项目;在“关爱社会”方面,可以设计宣传、交通、平安、文体活动、文明劝导、市民巡防、应急救援、科普、禁毒、医疗卫生、语言服务等项目;在“关爱自然”方面,可以设计倡导低碳生活、保护环境等项目,如保护乌江。

3、志愿服务项目设计一般包括项目主题、项目目标、活动形式、实施主体、参与人员(人数)、项目进度、效果评价等方面。要多设计参与性强、互动性强的志愿服务项目,确保志愿者从社区居民中来,为社区居民服务,让社区居民受益。

八、开展活动

即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1、乡镇街道志愿服务组织,要积极组织村(社区)开展志愿服务。村(社区)主要立足实际,积极动员辖区内注册志愿者常态化开展服务活动,为本辖区居民服务。

2、其他志愿服务组织,要积极开展活动。

3、服务活动坚持便民利民,灵活多样。

4、各志愿服务组织,统筹服务活动时间,并提前告知服务对象,确保不扎堆。

5、设立固定志愿服务岗位,明确志愿服务,确保活动有序进行。

6、参与活动的志愿者年龄在6—13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陪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14—18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7、所有活动需在重庆志愿服务网上进行活动申请及招募,经上级志愿服务组织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九、做好记录

即做好服务活动记录:

1、由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的志愿服务组织坚持谁组织服务活动,谁做好记录。活动记录要征求活动服务对象的意见。

2、个人记录单位以小时为单位,还要同时记录服务内容,如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做的什么事情,都要记录清楚。

3、活动记录及个人记录必须通过网上记录才有效,否则不予认可,也是上级考核的依据之一。个人记录原则上由本人自行登录网上记录,若不会使用网络,则由所属志愿服务组织代为记录。

4、无法使用信息平台记录的活动组织者,要做好纸质档案记载,之后在一个月内补录,过期无效。要定期公开记录情况,方便志愿者了解自己的活动记录。鼓励有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采用短信形式,向志愿者反馈活动记录情况。

十、搞好探索

即积极探索对志愿者的评价激励办法:

1、实行志愿者星级认定制度。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依次认定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

2、坚持以文明委的名义,每年表彰一批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优秀志愿者(至少达到星级以上)。

3、鼓励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对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优秀志愿者给予表扬鼓励。

4、积极探索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新的有效的激励办法。建设爱心超市积分优惠购物卡,五星级志愿者享受招录、就业、就学、就医公共服务优惠,优先、优待。

5、建立财政志愿服务专项基金。

十一、强化宣传

县内媒体要大力宣传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开展志愿服务的先进典型。彭水日报、县电视台开设志愿服务活动专栏。定期报道工作动态,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曝光。

十二、强化督查

县文明办将制订志愿服务工作的考评办法,将建立工作评价机制,实行量化考核,并将此作为全县宣传思想工作重要考核内容,且作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文明单位考核的一票否决指标,特别是已命名的文明单位,志愿服务工作一定要做好。注册任务完成不好的,相关同志要向县文明委作出书面说明,在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年终考核时扣分。县文明办将组织专人对每个环节的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及时在《彭水日报》通报工作进度。第一次通报时间是:9月30日,通报志愿服务组织注册情况;第二次通报时间是10月30日,通报志愿者注册情况,之后每个月通报一次志愿者注册进度,按完成任务的比例先后排序。

彭水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年8月25日

附件1彭水县志愿服务报名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服务技能

联系方式

服务技能(可多选):1、社会公益服务;2、社区发展服务;3、弱势群体服务;

4、成长辅导服务;5、环境保护服务。

彭水县志愿服务需求采集表

填表说明:1、请在答案序号上打“√”,或者直接在横线“__”上填写相应的内容。

姓名:

年龄:

住址:

1、本街道(社区)是否开展过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A、有

B、无

2、本街道(社区)开展过哪些志愿服务?

A、家庭修配服务

B、家政服务

C、老年人服务

D、青少年服务

E、义教服务

F、法律援助服务

G、治安巡逻服务

H、残疾人服务

I、医疗卫生服务

J、环境绿化服务

K、扶孤助弱的服务

L、其他_________________(请注明)

3、本街道(社区)开展过的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主要是?

A、高校志愿者组织

B、社区志愿服务队

C、市、区志愿者协会

D、社会热心人士

E、其他_____________(请注明)

4、您认为本街道(社区)的志愿服务在哪些方面需要改进?

A、服务水平

B、服务内容形式

C、服务活动的组织

D、服务组织体系的管理与完善

E、其他_____________(请注明)

5、本街道(社区)居民总体上对志愿服务的认同和支持度如何?

A、非常支持

B、一般

C、不支持

D、无所谓

6、本街道(社区)哪一个群体最需要志愿服务?(可多选)

A、残疾人士

B、孤寡老人

C、弱能人士

D、精神病康复者

E、下岗/失业者

F、外来务工者

G、迷失青少年

H、老年人

I、其他_____________(请注明)

7、您认为本街道(社区)需要哪些志愿服务?(可多选)

A、家庭修配服务

B、家政服务

C、老年人服务

D、青少年服务

E、义教服务

F、法律援助服务

G、治安巡逻服务

H、残疾人服务

I、医疗卫生服务

J、环境绿化服务

K、扶孤助弱的服务

L、其他_________________(请注明)

8、本街道(社区)有哪些人群较乐意并有能力参与社区志愿服务?

A、街道(社区)工作人员

B、学生

C、党员

D、退休人士

E、企业爱心人士

F、其他_____________(请注明)

9、您觉得有无必要建立社区志愿服务站和成立各区、县级市直属专业志愿服务支队,来规范管理社区的志愿服务?

A、有必要

B、无必要

C、无所谓

10、您对建立加强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有什么意见或建议?

篇4: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20**年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老年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劳动者,是指在城镇内以个人经营、个人合伙经营或者家庭经营等形式,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下列人员:

(一)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招用的雇工;

(二)领取其他合法证、照的个体业者和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不需要办理证、照的其他个体业者(以下简称其他个体业者)。

第四条

建立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生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第五条

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达到规定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条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在领取证、照或者取得合法收入后,按照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个体业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运营收益;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

(六)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职工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雇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劳动者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按照不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每月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

第十五条

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应当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止。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地方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及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范围:

(一)支付的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三)支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核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凭证。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8%,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账户规模调整前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部分;

(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记账利息和运营收益。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企业职工或者个体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余额继续计息。

第二十四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个人账户内容,定期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公布个人账户储存额,并设立电话查询系统,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间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问断计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在统筹区域内变动就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号,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跨统筹区域变动就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第五章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达到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八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下简称统账结合制度)前参加工作(含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为企业职工的个体劳动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

第二十九条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确定的相应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第三十条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开始到本人退休时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三十一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个体劳动者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一次性支付其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参加工作,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除按照规定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半月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第三十二条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个体劳动者,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原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继续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因企业破产等国家政策允许提前退休(含退职、不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基本养老金相应减发,每提前一年,减发其过渡性养老金的2%。

减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企业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未领取完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中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个体业者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或者余额,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中从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六条

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可以把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已经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个体劳动者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三十七条

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代办单位发放。

第三十八条

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分别按比例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遵守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对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调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骗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骗取的基本养老金,并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截留、侵占和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相关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据实核定、征收、划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第五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市建筑安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规定收缴,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建立个人账户、计发基本养老金等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篇5:矿业公司交接班制度

矿业公司交接班制度

一、交接班必须提前10分钟在岗位现场进行。

二、交接班要按照巡回检查制度规定的项目进行认真检查。

三、交清当班运转情况,交待不清不接。

四、交清设备故障和隐患,交待不清不接。

五、交清应处理而未处理问题的原因,交待不清不接。

六、交清设备和室内卫生打扫情况,不清洁不接。

七、交清各种记录的填写情况,发现填写不完整或未填写时不接。

八、符合交接班规定时,双方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