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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讯费用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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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讯费用报销规定

移动通讯费用报销规定

1.目的

本着厉行节约、提高工作效率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同时为了规范费用报销标准,特制定移动话费报销规定。

2.范围

适用于各部门人员移动话费报销的控制和管理。

3.职责

3.1财务部负责对移动话费报销进行全面管理。

3.2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具体管理。

4.管理要求

4.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实报实销;

4.2各部门部长每月按200元标准核报,票面金额不足的以票面金额为准;

4.3各部门副部长、采购主管每月按150元以内据实核报;

4.4各部门主管每月按100元以内据实核报;

4.5各部门项目经理每月按80元以内据实核报,

4.6自办已立项的展会在运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实报实销,费用核入自办展成本;

4.7以上报销需凭通讯公司出具的正规发票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核报。

5.附则

5.1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5.2本规定在下发之日起执行。

4.11、业务招待及的士费用报销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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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因业务需要招待客人,要事先填写宴请申请单,经部门部长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上报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招待时部门原则上需两人参加,否则视为私事宴请,财务不予报销。

2、公司员工外出办事原则上不得打的,如因特殊情况,需打的外出办事的,必须事先向部门部长申报,报销时在车票背面注明用车原因、起止点及应报金额,市内(非出差)的士票必须在办事日起当月内报销,否则视为私事用车,不予报销。

3、员工确因工作需要,晚间加班至9:00以后的,经部门经理审核考勤后,予以报销打的费。

4、各部门在审核招待及的士费报销时要严格控制,凡发现有违规者,视轻重分别处以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严重过失处罚。

附件:安徽美展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

宴请申请单*年*月*日

申请部门

申请人:

部长签字

用餐事由

宴请单位

领队姓名

职务

宴请人数

陪餐人员

用餐地点

用餐标准

总经理批示

分管副总审批

篇2:差旅费话费及交通费报销规定

差旅费报销制度

1、目的

本制度根据安徽美展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着厉行节约、方便工作、提高效率的原则。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各部门和员工。

3、职责

3.1公司财务部负责费用审核,制度的修改和制定。

3.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费用的初审。

4.程序

4.1出差申请

1)董事长(总经理)出差无须申请;

公司其余所有员工出差必须提交书面的《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

2)各部门人员出差必须要本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在《出差申请单》上签字批准,中层管理人员出差可由分管副总、董事长(总经理)在《出差申请单》上签字批准,副总经理出差由董事长(总经理)在《出差申请单》上签字批准。

4.2差旅费借支

4.2.1出差的员工需要借款,可将批准的《出差申请单》作为附件,填写《借款单》,《借款单》审核程序如下:

出差人à部门负责人à分管副总à财务副总à董事长(总经理);

4.2.2如无特殊原因,前借款未结清,新差旅费不预支;

4.2.3公司员工不得替与自己同级的员工借款、报销;

4.2.4公司员工不得在外向客户借款,私自借款的,财务部不予承认;

4.2.5财务部有责任最大限度地将费用控制在预算之内。

4.3预支借款单及报销单填写要求:

《借款单》和《报销单》的填写应工整、干净、不得涂改。

4.4出差交通工具的规定

4.4.1普通员工出差可乘坐长途客车或火车硬座,路途时间超过九小时的,可以乘坐火车硬卧;

4.4.2主管及各部门负责人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席、硬卧,如乘坐软卧、飞机,须经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4.4.3副总经理出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通工具;

4.4.4对路途时间超过9小时,但未乘坐硬卧以上交通工具的,按硬卧票价与实际交通工具票价差的70%奖励给个人。

4.5差旅费标准和相关规定

4.5.1董事长(总经理)差旅费据实报销。

4.5.2各部门员工差旅费标准:

1)每日差旅费标准格式如下:

每日住宿及通讯费标准+每日就餐费标准+每日交通费标准。

2)具体补贴标准附后:

4.5.3相关规定

1)所有出差补贴实行包干制,所有出差费用如不超出标准则据实销,节约部分按90%奖励个人(需提供合法有效发票),超出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如由于特殊原因超标,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特批后方可报销,否则,应由个人负担;

2)两人以上同时出差,住宿标准就级别高的一方,但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各自标准总和;

3)出差期间的公共汽车票和打的费必须和其它费用一起一次性报销,不允许分两次或两次以上报销;

4)自己开车出差,不能报交通费,出差时,车辆发生的所有费用(如汽油、柴油、过路过桥费、停车及零星配件和修理费等)必须在《差旅费报销单》中与其它费用一起一次性填报,提供的汽油、柴油、过路过桥费、停车及零星配件和修理费发票,时间必须是出差期间,否则财务部不予报销;

5)所有费用的报销必须符合真实性原则,所有票据必须是合法票据,如发现多报、欺报等现象,将扣除报销人当月全部浮动工资,情节严重者将立即开除。

6)报销前,必须提交分管副总签字的外出报告。

5.附则

5.1本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5.3附本制度4.5.1-2的标准

附表1差旅费报销标准

地区

职等

直辖市、经济特区、沿海发达城市

(差旅费标准)

一般省会城市

(合肥除外)

(差旅费标准)

其它城市

(差旅费标准)

普通职员

200+40+20**0+30+15100+20+10部门主管

260+50+20**0+40+20**0+30+20部长

360+100+50300+80+40240+60+30副总经理

400+100+50350+80+40300+60+30附表2,差旅费报销单据

附表3,出差完成情况报告

出差人:

时间:

地点:

事由:

出差经过:

完成事项:

存在问题:

分管领导:

部门领导:
 

4.10、移动通讯费用报销规定

1.目的

本着厉行节约、提高工作效率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同时为了规范费用报销标准,特制定移动话费报销规定。

2.范围

适用于各部门人员移动话费报销的控制和管理。

3.职责

3.1财务部负责对移动话费报销进行全面管理。

3.2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具体管理。

4.管理要求

4.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实报实销;

4.2各部门部长每月按200元标准核报,票面金额不足的以票面金额为准;

4.3各部门副部长、采购主管每月按150元以内据实核报;

4.4各部门主管每月按100元以内据实核报;

4.5各部门项目经理每月按80元以内据实核报,

4.6自办已立项的展会在运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实报实销,费用核入自办展成本;

4.7以上报销需凭通讯公司出具的正规发票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核报。

5.附则

5.1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5.2本规定在下发之日起执行。

4.11、业务招待及的士费用报销管理的规定

1、凡因业务需要招待客人,要事先填写宴请申请单,经部门部长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上报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招待时部门原则上需两人参加,否则视为私事宴请,财务不予报销。

2、公司员工外出办事原则上不得打的,如因特殊情况,需打的外出办事的,必须事先向部门部长申报,报销时在车票背面注明用车原因、起止点及应报金额,市内(非出差)的士票必须在办事日起当月内报销,否则视为私事用车,不予报销。

3、员工确因工作需要,晚间加班至9:00以后的,经部门经理审核考勤后,予以报销打的费。

4、各部门在审核招待及的士费报销时要严格控制,凡发现有违规者,视轻重分别处以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严重过失处罚。

附件:安徽美展国际会展管理有限公司

宴请申请单*年*月*日

申请部门

申请人:

部长签字

用餐事由

宴请单位

领队姓名

职务

宴请人数

陪餐人员

用餐地点

用餐标准

总经理批示

分管副总审批

篇3: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和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三条

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

顶岗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有保障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六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指导小组。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为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提供条件。

学校应当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习辅导员制度。要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辅导员,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第八条

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确定实习单位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习单位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与实习单位、学校与学生家长应当分别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意外伤害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第十二条

实习单位应当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劳动力最低收入标准。对学生实习没有报酬的特殊专业,学校要报请地方教育、财政部门,给予学生和学校必要的补助。学校要积极创办企业、引进企业,为方便学生顶岗实习提供服务。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约定。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

第十三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没有正当理由并且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及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实习辅导员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实习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学生在学校、实习单位和家庭以外场所住宿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要协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实习单位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学校的实习辅导员应当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实行校企双方共同考核制度,双方共同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

第十九条

明确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报告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

考核方式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合格学生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管理内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顶岗实习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要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的经费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据实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学校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可以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

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提出的职业教育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保障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现就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的重要性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是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两种形式在招生对象、学籍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存在差异。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就业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开展的学历教育主要采用全日制形式;面向已就业或待业的青年农民、进城农民工、退役士兵、生产服务一线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城乡劳动者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主要采用非全日制形式。建立健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是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社会、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构建面向人人、面向社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新探索。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实行分类指导,是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办学资格与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是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主体,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举办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须为国家级重点、省或市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举办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确需在校外举办、设立分校或教学点,应当具备能够满足学历教育需要的办学条件,并且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设立或举办。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规范学籍管理,严格成绩考核,切实保证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质量。

三、规范学籍管理,统一质量标准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职业准入条件对学习时间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要求设置。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收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招生对象原则上应为年满18周岁的非应届初中毕业的城乡劳动者,学习期限最短3年、最长不超过6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学习期限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招生对象应为年满18周岁的非应届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城乡劳动者。接受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在学籍注册时应当注明非全日制。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非全日制学生的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学生组织考试、考查。非全日制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非全日制学习的学生具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视情况酌减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学生达到有关要求,准许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历证明。非全日制学生的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学校要严格成绩考核,切实保证不同学习形式下人才培养的规格与教育质量基本相同。

四、严格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实施

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专业设置条件、程序等参考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两类。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文化课及其他公共课程。课程内容应当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并注意与相关职业资格考核要求相结合。面向农村开展的学历教育,要为学生创业创造条件,加强对学生发展家庭生产经营方面的指导,强化生产实践教育,提高学生创业能力。

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0号),逐步推行学分制。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一般16-18学时为1个学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总学分不得少于170分。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者,教学时间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习实训累计总学时不少于半学年。

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的学时安排和学分比例,参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可根据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保证总学分数的前提下,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

对于从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专业转入的学生,以及从事过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的学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认相应的学习、工作经历并给予相应的学分。学生取得了国家或行业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相关专业课程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或免考。对学生在参加国际、全国、省级或地市级各种职业技能、文艺、体育等竞赛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可以按照所学相关专业酌情奖励一定学分。对学生在工作岗位上通过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等,为企业带来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学校应当与用人单位一起根据实际情况奖励一定学分。计入学生毕业有效学分的累计奖励学分上限为20个学分。

学校对非全日制学生应当制定指导性教学计划,单独编班组织教学。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实施,保证教学质量。对于开展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保证基本的办学条件,对教学过程进行经常性指导和监督,严格考试纪律与标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稳定与提高。要将非全日制学生纳入年度招生统计范围,学生信息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分类进行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与制度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监督和领导,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和实施方案。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分校或教学点的指导和检查,建立健全对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教学检查机制和质量抽检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专门部门或由专人负责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工作的领导与具体管理,对开展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相关的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进行专题培训,提升其组织开展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研教研部门要加强对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的研究、实验、指导和质量监控。

各地要认真研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努力制定新政策、新举措,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有何情况、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篇4:工程测量仪器管理和使用规定

工程测量仪器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测量仪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使测量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化使其精度、准确度能满足施工的测量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中心使用和保管仪器的测量技术人员。

3.总则:

3.1.本管理制度规定了仪器设备的使用、送检或校验、保养、报废的方法和要求。

3.2.本制度由测量技术人员具体实施由综合管理科归口管理并监督检查。

4.测量仪器的保存、维护和检定仪器保存。

4.1.测量仪器除要防火防盗以外还应保存在通风、干燥场所。

4.2.仪器应摆正或平放不宜倒置注意上面不能堆放重物。

4.3.测量仪器专人保管施工回来前要仔细清点避免遗失。

4.4.在潮湿环境中工作作业结束要用软布擦干仪器表面的水分及灰尘装箱仪器如果受雨淋、水浸要用软布擦拭干净回到室内后立即开箱取出仪器放于干燥处让水汽自然挥发彻底凉干后再装箱内。

4.5.仪器主机、电池、充电器等不宜随便拆开以防损坏内部结构、降低密封性能。

仪器维护:

4.6.仪器长期不用时应定期给电池充电开机简单试用通风防霉、通电驱潮以保持仪器良好的工作状态。

4.7.电池的使用全站仪的电池是仪器最重要的部件之一不要连续进行充电或放电否则会损坏电池和充电器。超过规定的充电时间会缩短电池的使用寿命应尽量避免如有必要进行充电或放电则应在停止充电约30分钟后再使用充电器。

4.8.仪器运输仪器长途运输时应切实做好防碰撞、防震及防潮工作。装车时务必使仪器箱正放不可倒置。测量人员携带仪器乘坐汽车时应将仪器放在腿上并抱持怀中或背起来以防颠簸震动损坏仪器。

仪器检定:

4.9.检定结果处理和检定周期经自检合格的仪器填写自检记录自检不符合的仪器填写自检记录并注明不符合项目及时修理。自检周期根据使用情况确定一般为半年仪器经长途运输后也应进行自检。仪器的定期检定按照《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全站仪自检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新购买及使用过程中的全站仪的自检自检项目包括:

光电测距系统的自检外观检视发射、接收、照准三轴正确性的检验棱镜光学对中器的检验气象仪表的外观检验棱镜常数的检验。

电子测角系统或电子经纬仪的自检外观及键盘功能水准管轴与竖轴的垂直度照准部旋转正确性照准误差

c、横轴误差

i、竖盘指标差的检定照准部旋转时仪器基座的稳定度测距轴与视准轴的重合性光学对中器视轴与竖轴重合度。

数据采集系统该部分未启用者可不进行自检存储卡的初始化存储卡容量检查文件创建与删除测量与数据记录数据查阅数据传输设置与保护解除与保护。

5.测量仪器的使用

。5.1.操作前应先熟悉仪器仪器负责人必须精通仪器使用知识。一切操作均应手轻、心细、动作柔稳仪器取出与装箱要用双手握住支架或基座部分小心取放在使用过程中务必小心轻放避免撞击或振动。

5.2.仪器开箱前应将仪器箱平放在地上并将仪器的三脚架在地面安置稳妥与地面标志点大致对中架头大致水平然后开箱取仪器。严禁手提或怀抱着仪器箱子开箱以免开箱时仪器落地摔坏。开箱后注意看清楚仪器在箱中安放的状态以便在用完后按原样安放。

5.3.安置仪器时应确保附件如脚架、基座、主机、电台、天线、连接电缆等正确地连接安全地固定并锁定在其正确位置上避免设备引起机械震动。千万不要不拧仪器的连接螺栓就将仪器放在脚架平面上螺栓松了以后应立即将仪器从脚架上卸下来。

5.4.自仪器安装在脚架至施工结束仪器装箱的整个过程不论是否在观测必须有人守护严防过路行人、车辆碰撞。绝对防止仪器倒地。

5.5.转动仪器时必须先松开制动螺旋使用微动螺旋时应先旋紧制动螺旋但切不可拧得过紧。无论是微动螺旋还是脚螺旋均不应旋到顶端极限位置。

5.6.仪器迁站应检查仪器与脚架的连接是否牢固搬运时应把制动螺旋略微关住使仪器在搬站过程中不致晃动同时带走所有附件防止遗失。

5.7.严禁将主机直接置于地上不要用仪器去直接观测太阳这样不仅有可能损坏测距仪或全站仪的内部部件也有可能会造成眼睛受伤。

5.8.仪器应尽量避免日晒、雨淋烈日下或在雨中测量时应给仪器打伞雷雨天进行测量工作将冒着受雷击的危险因此雷雨天不要进行野外测量。

5.9.仪器任何部分发生故障不勉强使用应立即检修否则会加剧仪器的损坏程度要及时与供货商联络协作解决。

6.测量仪器的封存、报废。

6.1.测量仪器的停用测量仪器检定有效期到期时如果没有该监测项目可申请停用停用的装置再次启用前必须检定后才能使用。

6.2.因使用情况变化测量仪器性能不符合规范要求时需报请主管部室领导与主管副总批准可出差检修。无修理价值时由使用单位申请领导签字报请主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准予报废。

7、测量仪器保管不善的处罚。

7.1.测量仪器使用人员必须坚决贯彻爱护公司财产文明使用、保养、保洁测量仪器不准无辜损坏或丢失测量仪器及其附件。

7.2.凡因个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测量仪器及其配件损坏、丢失者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

黑龙江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

篇5:车辆与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集团综合办公室为集团车辆“扎口”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检查、指导、督办、考核等工作。

2、各车辆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档案、台帐,加强职工的安全行车教育工作,严格管理,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教育、措施、人员“三到位”,确保不发生车辆安全事故。

3、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技术状态完好,车辆维修必须在汽车服务公司修理工厂进行维修,因特殊情况须报集团综合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异地维修,车辆维修发票需经集团综合办车管员登记,按权限审批后方可报销。

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集团综合办、集团领导和市局安保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事后将事故情况及处理意见如实的以书面材料向集团报告,并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处理和群众没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得隐瞒。

5、各单位车辆夜间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二条

驾驶员管理

1、集团所聘驾驶员驾龄必须在一年以上,驾驶技术熟练,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江苏邮政机动车准驾证,持证上岗。对年龄偏高、精力不济的驾驶员应及时调离驾驶岗位。

2、凡驾驶带有邮政标志和集团车辆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江苏邮政机动车准驾证。

3、准驾证发放范围和必须具备的条件,准驾证发放对象应是集团公司驾驶岗位上的人员和部分在非驾驶岗位工作但确因工作需要驾车的兼职驾驶人员;所有准驾人员必须驾驶技术熟练,且驾龄在一年以上,能够胜任驾驶工作。

4、准驾证的签发,集团公司在职驾驶员由集团综合办负责审批及备案发放。兼职驾驶员必须由各公司报分管总裁同意后,报总裁审批。准驾证有效期为一年。

5、集团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调动的专职驾驶员,准驾证可以继续使用;兼职驾驶员一旦调离原岗位,准驾证不再继续使用,所领取的准驾证必须上交集团综合办注销。

6、全体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安全行车,必须持派车单出车,严禁酒后开车,开英雄车,赌气车。

7、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设备完好,发现车辆有异常现象要找原因及时维修,保证不带病出车。车辆须经常清洗、擦拭,保持车辆的内外整洁。

8、驾驶车辆如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违法曝光,一切费用由驾驶者自理。

9、未经领导和办公室批准而驾驶车辆的视为私用车辆,按私自用车论处。

第三条

用车规定

1、严格派车用车手续,认真填写派车单,起讫地点、时间、事由,使用人等必须填写清楚,用车单位负责人必须在派车单上签字。

2、不得使用公车接送上下班,特殊情况(如对外交往活动等)除外。

3、对私车享受公司油料补贴的,必须按集团规定程序审批,凡享受“私车公用”的人员,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再另派公务用车。

4、凡集团内部人员因私用车的,一般员工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各单位领导用车须经集团领导批准,并按规定交费。

5、集团综合办应确保集团领导的公务用车,集团机关各部室工作人员凡在老城区内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派车。如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须经部门主任同意后方可派车。

6、凡基层单位因公需借用集团机关车辆的,必须在集团机关有车源的情况下,报集团综合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实行计费制。

7、车辆一律不得外借,如因特殊情况需报集团总裁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车辆因公出差应报集团总裁批准并备案,因公需要加班用车必须报集团综合办备案。

第四条

车辆外借和私用的收费规定

1、市内用车半天80元,一天160元,超过半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2、长途用车根据路途,交费标准由办公室统一核定,其各种停车费及车辆过路过桥费由用车单位或个人自理。

第五条

检查与考核

1、由市局相关部门,集团综合办公室对车辆的驾驶、使用车况及停放地点进行检查。

2、凡未经批准驾驶本集团车辆或未经批准超范围驾车的,查实一次考核相关人员200-1000元;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查实一次,考核当事人200元;驾驶员必须准时准点,不得刁难用车单位,努力做好优质服务,如发生有理由申告考核当事人200元;违反规定用本集团车辆接送上下班的查实一次,考核用车人和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各200-500元;并由用车人支付汽油费等所有费用,未经批准私用公车的的一经查实,考核用车人2000元和承担汽油费等所有费用,并通报批评;私用公车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用车人作下岗处理,多次违反规定者将取消驾驶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凡不按规定用车的单位和个人,若发生交通违章或肇事的,一律自行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造成车辆损坏,被盗的按规定全额赔偿。

4、按规定每月做好安全学习,出车记录,车况检查等台帐统计评定工作,并按时上报集团综合办公室,未及时上报的考核该单位负责人或车辆责任人100元。单位无车辆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的考核单位或个人200元。

5、车辆责任人必须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车况完好,争创一类车。检查中发现因日常保养工作没有到位,将根据具体情况考核该车辆责任人10-50元。

6、经检查评定为三类车(80分以下)的考核该车辆责任人100元。

7、被评定为三类车的车辆所在单位(部门)必须限期整改,实施车辆的保养或修理,并接受复查,未能完成的考核该单位(部门)200元。

8、不接受检查、不服从管理的考核当事人200元,对不经批准不参加集团组织的会议,一律考核50元。

9、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不真实上报集团的考核当事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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