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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砂浆试块留置规定

  工作与生活中经常需要使用到留置,砂浆,混凝土,规定相关的资讯,这也正越来越成为工作中的必需,为此收集整理了以下混凝土、砂浆试块留置规定,欢迎借鉴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混凝土、砂浆试块留置规定

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留置规定

一、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及制作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每拌制100盘但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同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结构实体检验用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其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等。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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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不宜少于10组,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

4、当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所谓等效养护龄期,就是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且龄期宜取14d~60d。一般情况,温度取当天的平均温度。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

预拌(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14902-94)规定取样。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立方米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为每200立方米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按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组相同的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亦不得少于一次。

3、对于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查;混凝土坍落度检验的试样,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也不得少于一次。

(四)混凝土抗渗试块

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87),混凝土抗渗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1、连续浇筑混凝土量500立方米以下时,应留置两组(12块)抗渗试块。

2、每增加250~500立方米混凝土,应增加留置两组(12块)抗渗试块。

3、如果使用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应另行仍按上述规定留置。

4、抗渗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留置的两组试块其中一组(6块)应在标准养护室养护,另一组(6块)与现场相同条件下养护,养护期不得少于28天。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混凝土抗渗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五)粉煤灰混凝土

1、粉煤灰混凝土的质量,应以坍落度(或工作度)、抗压强度进行检验。

2、现场施工粉煤灰混凝土的坍落度的检验,每工作班至少测定两次,其测定值允许偏差为±20mm。

3、对于非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立方米,至少成型一组试块;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立方米,至少成型一组试块。不足上列规定数量时,每工作组至少成型一组试块。

(六)试件制作和养护

根据《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

篇2: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1999年8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9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包括在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的在职教师,下同)。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及教育科研能力的培训或进修。

第四条

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师都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是中小学教师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统筹安排,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原则,坚持以业余、自学和短期脱产培训为主,辅以其他多种形式。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是指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中小学教师培训是指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学习。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新任教师的培训;

(二)教师职务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

(四)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的进修。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实行5年为一周期,每一周期的教师职务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40学时。在同一周期内,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的,可免参加同期的职务培训。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以师德修养、教育教学能力训练为主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第八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细则以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方案、考核评估办法;审定办学单位和培训机构从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办学资格;建立、完善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网络;检查、督导全省各地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与配套政策;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安排;组织实施教师继续教育计划。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由各级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校承担。

普通师范院校也应承担部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采取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方法解决。具体经费来源包括: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中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从地方筹集的教育基金和学校勤工俭学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所办学校,其教师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办学者负责。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其培训期间的教龄工资和政策性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

按规定参加教师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晋级的必备条件之一。拒不参加继续教育或擅自中断培训、进修的中小学教师,不得参加职称评聘和晋级。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

中小学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和第二学历的进修,其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积极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甚至拒不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办学思想不端正,教学质量差,或未按规定办理审定手续而举办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进或取消其办学资格。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证书制度。其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在全省范围内适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不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相应层次的学历教育。在参加学历教育期间,可免参加职务培训。

第十九条

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仪器公司新产品试制管理规定

Q/GG-A14-20**新产品试制流程管理规定

1、目的

1、确保试制产品质量。

2、验证产品设计的正确性和工艺、工装的适宜性。

2、范围

1、非客户特殊订货的新产品;

2、图纸零件号前标注“Y”字母;

3、盖“样试”章的;

3、职责

1、开发部设计依据程序文件QMSP06-20**《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进行。

2、工程部的包装设计、工艺文件依据程序文件QMSP06-20**《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进行。

3、企管办依据《图纸设计、工艺工作流程卡》上的发放要求及Q/GG-A113-20**《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分发规定》进行发放。企管办发放生产用图纸时,加工使用的一份应随工艺。

4、加工过程中工程部检验员对于超差尺寸要填写《新品加工记录表》,否则按漏检处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工艺员在表上应注明处理办法。下道工序接收图纸时应有并看到《新品加工记录表》中前面工序的加工检测情况,需按注明的处理办法配合或加工的应予执行;否则,应暂停加工交由车间处理,由此延续的时间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5、生产车间及外协的图纸、工艺、如有《新品加工记录表》则应随工序周转到入库。半成品保管员对于零件序号前带有“Y”的零件,除接收流程卡和合格证外还需连同图纸(如有《新品加工记录表》)一起接收,对零件外观初步确认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入库手续。缺上述任一记录时,保管员应拒收,若违规接收按保管员失职处理。6.装配车间在收到物管发放的图纸时,将图纸转交给装配工艺员编写临时工艺及设计装校具。装配工艺员应在两日内或按开发计划时间将装校具图纸交生产,同时工艺和图纸转回装配车间。

7.装配车间领料员在领带有“Y”序号零件时,如有《新品加工记录表》则一起领出,其中《新品加工记录表》应在当日交装配工艺员,若零件未领完,仓库保管员应在《新品加工记录表》上注明库存余量,并登消相关台账。安排生产时装配调度员必须将工票、图纸及装配工艺一起交操作者。装配操作者应查阅图纸和装配工艺,使用规定的装校具和工具进行装配,完成后图纸、工艺随工序周转至末道工序完工24小时内交车间调度员。如有《新品加工记录表》转交工艺员。

8.装配工艺员在附带有《新品加工记录表》上注明的注明加工尺寸超差情况,指导装配。当而装配出现非设计、工艺要求的修配或调整时出现调整余量不够时,在修配之前由工程部工艺员与开发部研发人员进行分析、校验取得二次数据,并指导装配。完成后由开发部进行图纸的完善。

9.装配检验员根据装配图上技术要求、企业产品相关技术条件和装配工艺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装配工艺员。

10.装配工艺员在装配完成入库后三日内,将《新品加工记录表》、《检测报告》转交开发部。

11.开发部根据《新品加工记录表》、《检测报告》,整理修改图纸,依据程序文件QMSP06-20**《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组织评审。

12.评审后未修改的或认可的产品图纸开发部以正式图输出,同时确定产品部件号。若有修改则重复流程1—12。

13.装配车间在首批产品入库时,以装配图号填写入库单,直至正式图装配入库时,则填写部件配置号。

14.企管办在正式图纸发放的同时按发放部门回收已加工完成的样试图纸工艺,其中车间加工图纸工艺在仓库处回收。回收时,尚有库存的,资料员应将图纸转回仓库,同时做好回收记录,仓管员也必须在零件发完后及时清理样试图纸工艺,两周内交资料员回收登记。回收记录上应有资料员签名及回收日期图号等。

15.开发部在按正式图输出时,根据新品加工记录表库存标识或销售反馈情况对库存零件填写报废或返修单,工艺确认后交由生产处理。报废或返修的零件图纸由仓库交资料员回收完成记录。

4、相关考核

4.1各部门使用的图纸、应盖有“发放日期”、“有效”(或“样试”、或“一次性有效期”)章为准。各部门、各车间接收图纸应检查是否为带有效标识的文件,失效的应拒绝接收。

4.2生产、检验现场不允许出现失效图纸,按工作区域划分责任,发现一份失效图纸按丢失图纸同等处罚,每张图纸扣10元,整本图纸丢失扣100元。

4.3企管办负责对各部门图纸、有效性进行监控。

篇4:幼儿园教职工奖惩规定

幼儿园教职工奖惩规定

为了坚持依法办园,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增强爱岗敬业意识,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把我园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人民满意的幼儿园,以奖优罚劣为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园长、副园长。

组员:保教主任及各班班长

二、考核内容

1、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幼儿一日作息制度。

3、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考核记录方法

a)每月以幼儿提成作为奖惩基金对象,实施考核制度。

b)每月月底最后一天,班长负责填表报至副园长,然后由副园长审核上报园长审核后报财务后与工资同时发放。

四、全园嘉奖内容和标准

1、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幼儿园采纳的奖励10元。

2、凡撰写的幼儿教育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1500字—2000字以下奖励20元,2000字以上奖励30元。

4、论文获全国一等奖100元,全国二等奖80元,全国三等奖加60元。论文获北京市一等奖50元,二等奖40元,三等奖30元。论文获海淀区级一等奖30元,二等奖20元,三等奖10元。

5、凡接待区级以上观摩(半日活动)一次教师奖励20元,配班老师奖励10元。接待项目园观摩教学一次奖励20元,配班老师奖励10元。(公司事业部付给主讲教师50元,幼儿园奖励该教师20元;公司事业部不付给主讲教师50元,幼儿园奖励该教师50元)

6、每月提成计算标准:大、中班每出勤一名幼儿提10元,小班每出勤一名幼儿提12元,托班每出勤一名幼儿提15元,(出勤未满半月每出勤一名幼儿提50%)

7、凡完成收托定额以外,超收幼儿班,发给超额奖,即每超收一名幼儿,班上每人10元/每月,后勤岗位人员按全园超收儿童的平均人数计算。

8、幼儿出勤加分:

①幼儿出勤计算额以给班级实际配备幼儿人数为计算标准。

②大中班90%;小班87%;托班85%

③凡达到起线,每人奖励10元,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元。

④后勤人员幼儿出勤奖励按全园平均分值计算。

9、托班新开班(新生幼儿占80%以上)第一个月每位教师奖励20元辛苦费。

五、全园扣分内容和标准

1、病假一天扣本人1天的基本工资,不扣提成奖;月累积超过两周(含两周)的病假扣50%提成奖;病假累计超过三周(含三周)以上的扣除全月提成奖。

2、事假一天扣40元,一般每月最多事假不超过三天,特殊情况经园领导研究审批后方可休息。

3、借寒暑假一天扣10元提成奖;寒暑假还假时不享受加班费。(不享有提成奖的工作人员不许借用寒暑假)

4、因班组人员病休,保教班两人上班,集体奖励30元(连班值午睡班者奖励20元,不值午睡者奖励10元)食堂三人上班每天每人奖励10元。(寒暑假轮休除外)

5、每迟到一次扣4元(包括早退),10分钟以上扣10元;一个月迟到、早退总计三次者,扣发全月提成奖。(雨、雪天可酌情处理)

6、请人带打卡发现一次双方扣全月提成奖。

7、迟到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理,扣100元;无故旷工1天扣全月提成奖,旷工2—3天扣半年提成奖,旷工5天以上算自动离职。

●凡属下列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①、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②、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的。

③、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旷工期间原则上不发工资,对旷工人员除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进行批评外,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8、教职工上班时间不许串班聊天、不吃东西,发现一次扣10元。

9、工作时间违章(干私活、回宿舍、吃孩子饭、在幼儿床上睡觉、长时间打手机、不按规章制度做事等)发现一次扣20元;擅离职守一次扣50元。

10、教职工严禁使用幼儿设施,发现一次扣5元。

11、无故不按时参加会议,不遵守会议纪律,影响会议秩序,一次扣10元。

12、凡不尊重幼儿,体罚、变相体罚幼儿或家长来园反映及问卷中反映老师教态、服务态度不好等情况,基本属实的,当月提成奖全扣。对孩子大声训斥、讲服务忌语,与家长发生争执一次扣20元。对问卷、测评中家长多次反映的有教态、服务态度不好的人员实行转岗,并停发半年提成奖。

13、工作不服从分配,计较个人得失影响工作一次扣20元。

14、当班保教人员不及时填写交接班本、消毒记录,一次扣5元。

15、工作人员借用图书、资料未及时归还、丢失按原价赔款,从当月提成奖金扣除。

16、带自己孩子上班的工作人员,要在上班前将孩子送到班上,下班后方可接自己孩子,违规者,带自己孩子上班者一次扣20元。(下班后加班时除外)

17、在检查工作中(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常规、卫生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每人扣5元。按各岗工作量化标准执行。

18、上班时间穿奇装异服,透、露、超短服、拖鞋,梳披肩发、留长指甲、染指甲、穿高跟鞋,其中一项一次扣10元。

19、备课时间不备课,串班聊天、吃零食,一次扣5元。

20、走失孩子(以走出幼儿园大门为准)当班教师当月提成奖全扣,当班保育员扣一半。门卫没截住使幼儿走出大门扣门卫当月提成奖扣一半。造成严重后果者负法律责任。

21、班级幼儿生病及发生事故必须及时通知后勤园长,违规者视情节严重给予酌情处罚。

22、发生事故:缝针(每逢一针10元,保教人员因公事原因不在班的不扣钱)脱臼扣20元;骨折扣100元;差错(如:穿三条腿、磕青包、不按时给幼儿服药、拉尿裤子未发现等)扣5元。以上事故当班保育员扣全额的50%,当班教师扣全额。

23、保育员给幼儿吃错药视情节轻重给予酌情处罚。

24、班长每月每人班长津贴300元,凡一周不在岗,取消班长津贴50元(病、事假),因公外出学习、寒暑假或其他原因不在岗不扣班长费。(休假超过一周由教学园长指派代理班长,代理班长每周享受津贴50元)

25、学期末,各班核对玩教具、生活用品、家具,出现丢失各班集体负责赔偿。

26、凡在幼儿园闹不团结影响工作,每人扣50元。吵架、骂人说脏话,当月提成奖全扣。园领导与教职工打架、骂人,闹不团结,加倍扣罚。一年内发生两次吵架、骂人现象给予辞退。

27、凡违反职业道德,背后犯自由主义、传闲话造成同志之间不团结者,扣传话人50元。听闲话人,听完闲话后要认真进行分析,在必要时可以正确的方式与对方进行谈心沟通,求得互相理解或谅解。禁止因闲话吵架,违规者按第26条规定处理。

28、园领导因工作失误或个人原因影响幼儿园正常工作,视情节严重扣20元—100元,造成重大失误负法律责任。

29、工作中连续三次违反幼儿园规章制度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辞退。

30、幼儿园实行个人工资保密规定,如有向外透露个人工资数额或打听别人工资者,第一次给予教育扣提成奖100元;第二次违规者给予辞退。

31、在幼儿园工作期间,凡公费外出培训者须在幼儿园服务两年,未满两年者退回学费的80%,未满一年者全额退回。

医务室:

1、各种报表、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有一种情况扣5元。

2、对需要班上配合的卫生保健、预防接种工作应事先通知家长与班级保教人员。要有文字记录,与班级老师密切配合,如有疏漏,视情节扣5元。

3、儿童出入医务室看病要进行文字记录,因记录有误,出现差错一次扣10元。

财务室:

1、对家长服务态度不好,无特殊情况未及时收幼儿入托费一次扣10元。

2、违反财务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或帐本涂改的,扣当月提成奖。

3、会计每月在2日之前将上个月工资发放报告交给园长审核。因个人原因影响教职工工资的发放,(病假除外)一次扣5元。

4、每月10日前,会计对上一个月幼儿伙食收支情况和结帐单向后勤主管领导汇报,并由主管后勤领导报园长。拖后一次扣5元。

5、财务人员严格履行财务人员职责,有问题逐级上报领导,严禁违反财经纪律,违反一次扣10元。

资料室与库房管理:

1、购进要有文字记录、帐物相符。丢失物品按原价赔偿。

2、图书、资料及时分类、编号,按借阅手续执行。借出的书要当月及时追回,及时为班上反馈信息。出现一次差错扣10元。

3、严格进行食堂进货验收、入库制度,因验货不仔细发生食物腐烂浪费视情节给予处罚。

4、严格各库领物制度,违返一次扣5元。

炊事员:

1、凡上岗不按要求穿齐工作服、戴好工作帽;缺一项扣5元。

2、凡环境、炊具、餐具、个人卫生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扣当日及责任人(一项)10元。

3、不按时开饭:因主食延误,主食人员扣5元,因副食延误,副食人员扣5元。

4、面食不发造成主食不煊,米饭夹生,每月每人不超过两次,(含两次)从第二次起,一次扣当事人10元。

5、副食味不好,多数班反映菜咸,每月每人不超过两次(含两次)从第二次起,一扣当事人10元。

6、经卫生部门抽样指出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扣发分工责任人50元,不严格把关造成饭菜质变的一次扣制作责任人当月提成奖。

7、凡管理不善,造成物品丢失、食品丢失、腐烂,扣当事人当月提成奖。扣班长当月岗位津贴50元。

8、发生食物中毒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责任。

9、上班时间吸烟者,发现一次扣10元。

10、公私不分,工作时间处理自己的食品,发现一次扣30元。

11、不按餐次留样及填写留样记录者发现一次扣5元。

12、未经保健医生允许私自更改食谱、不执行带量食谱出库者,发现一次扣10元。

门卫:

1、凡不按要求履行责任一次扣5元。

2、值班时间不与园外人员闲聊,不吸烟,发现一次扣10元。

3、对外来人员不与会客人联系,不登记,擅自放人进园一次扣5元。

4、凡不能按时将院子清扫干净一次扣5元。

卫生员:

1、凡不能按时将园内公共区清扫干净,一次扣5元。

2、检查卫生时不符合要求一项一次扣5元。

司机:

1、无故不按时接送幼儿延误班车时间一次扣10元。

2、利用办公事时间不经领导同意私自干自己的事情,发现一次扣10元。

3、爱护好车上配备的物品,丢失物品照价赔偿。

4、因驾车违章造成孩子伤害,视情节研究处理。

5、因驾车违章造成罚款由司机个人承担。

六、其他奖惩规定:

1、休产假假期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其工资按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80%付给,孕妇因需保胎不能上班者,(须出示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

2、年终考核不称职,不享受年终奖励工资。

3、新聘任的教师试工期间不享受提成奖励和节日补贴,试工期满后正式聘用时享受提成奖励和节日补贴。

此规定自20**年5月1日试行。

幼儿园教工奖惩规定

20**年5月修订试行

篇5: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年7月修订)(浙大发学〔20**〕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

(二)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四)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五)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纪错误,如实坦白违纪事实。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贷学金,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已获奖学金者,停止发给未发的奖学金。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利用网络煽动非法*、*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不足600元,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不足1000元,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30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次作案者,从重处分。

(二)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下、侵占公私财物10000元以下、抢夺公私财物1000元以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他人或单位帐号、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但未受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结伙斗殴者,从重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制作、复制、传播或者聚众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有害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

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网络违纪者:

(一)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帐号与密码,进入、窃取或破坏他人信息系统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利用校网非法营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私设代理、私接外网等破坏校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煽动非法*、*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作伪证者: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

(一)累计3天以上,不满1周,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1周以上,不满2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2周以上,不满3周,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3周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作弊和违反考场纪律者:

(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在考试用桌上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违规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有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的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工具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采用其他考试形式中出现抄袭行为,对于抄袭者和主动提供抄袭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窃取试卷、偷改分数等再次出现考试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案、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为半年或者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继续违纪或重新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在校离毕业时间不足半年的,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1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本科生处分意见经所在校区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研究生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审定。

1.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以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和学生所属学院,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2.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本科生由校区教务部门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所在校区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研究生,由监考教师和考场检查人员或研究生所在学院报告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

3.对在宿舍内违纪的学生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审定。

4.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二)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属单位有关的主管领导,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三)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属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

(四)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两种处分,在学校处分前,处分部门应告知学生有权申请听证,学生申请听证的,由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管理处组织召开听证会,学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听证部门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分决定。

(五)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六)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3份,一份送交给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无法送达的,在校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七)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除。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后,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违纪学生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违纪学生的,申诉期限自公告期期满之日起起算。学校接到学生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作出答复。对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分程序,重新处理。

(八)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九)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经学院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解除条件者,解除留校察看的呈报程序与一般情况下的处分呈报程序相同。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所谓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中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是指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违纪行为,由学校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浙大发学[20**]47号)同时废止。

浙江大学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