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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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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注:第24条、第29条、第32条已据164号文调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发承包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建设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等。

第三条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第五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本细则由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包括由投标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项目,是投标报价的基础,也是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索赔、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否则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无效,不得作为发承包的依据。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是指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执业造价工程师或具有与工程专业相对应的本省造价资格人员,且人数应与招标工程项目规模或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计价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招标文件、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情况、施工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完整、严谨、表述清楚。工程量清单以外发生的项目及费用,应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采用统一格式和表格,由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零星工作项目清单等七部分组成。

1、“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2、“填表需知”:相关表格的签字、盖章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3、“总说明”:

⑴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招标要求工期、施工现场、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气象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⑵工程发包和分包范围,招标人就分包工程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⑶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⑷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⑸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

⑹预留金的金额。

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中统一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招标文件进行编制。遇缺项的,应在清单“总说明”中明确该项目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并在“项目编码”栏中以“补”表示。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对项目特征进行详细、准确的表述。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描述不清楚的,招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3、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遵照《计价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

1、措施项目清单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只列出措施项目名称。

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项目名称,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并按常规的施工方法,参照《计价规范》中相应的措施项目列项。如遇缺项的,由编制人作相应的补充,并在“项目编码”栏中以“补”表示。

3、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现场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具体要求,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用定额》中的项目列项。

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清单”分为招标人及投标人两部分。招标人部分包括:预留金、招标人拟供材料购置费、零星工程项目表等。投标人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等。如出现以上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做补充。

1、“预留金”指为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而预留的金额。预留金所需金额应由招标人视工程及市场具体情况按估算金额确定,并在清单总说明中明确。

2、“总承包服务费”指投标人为配合协调业主进行的工程分包等收取的施工配合费用。

3、“零星工作项目表”应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

第十五条

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所要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招标人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对于无法预见、无法定义或施工图无详示以致不能准确计算、无消耗量定额子目可套用的项目,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招标人根据需要可列为“暂定价格”项目,并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同时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其基价与采保费的结算调整办法。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提供的“暂定价格”项目的工程数量、价格报价。“暂定价格”项目列入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

禁止将建设工程违法肢解发包。

第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一经发出,招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作为编制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的依据,投标人不得随意调整,但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及计算错误,投标人有权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不迟于招标截止时间前10日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由此影响投标人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招标人应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第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实行错误责任追究制度。因增项、漏项以及计算错误导致本项目工程数量增减幅度分别大于5%时,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建设工程造价网站上公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增减幅度大于10%时,应当依法处罚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并视情节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执业,记录不良行为,并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建设工程造价网站上公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设计施工图纸等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

第二十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规定,并参考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第二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计价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结合《计价规范》“附录”中的“工程内容”确定。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视工程的实际情况的风险程度自主报价。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者百分比让利等形式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工程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二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综合单价法指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每计量单位合格建筑产品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并考虑一定的风险因素。综合单价风险因素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说明的范围内考虑。综合单价不应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

第二十四条

关于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台班费等,投标人在报价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人工费:可自主报价,但下浮不得超过现行定额人工费标准的20%;

2、材料费:钢材、水泥在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当期信息价的95%~100%区间内自主报价,其他建筑材料均可在85%~100%区间内自主报价;

3、机械台班费:可参照《20**年安徽省年清单计价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执行,其中人工费自主报价,但下浮不得超过现行定额人工费标准的20%;燃料、水电价格根据市场信息价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机械台班费投标人可在85%~100%区间内自主报价。

4、不可竞争费用:包含“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和临时设施四项)、“规费”、“税金”三项。其中“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

必须按《20**年安徽省清单费用定额》各专业工程所列上下限区间费率下限值的90%计取,“规费”必须按各上下限区间费率的中间值(即平均值)计取,“税金”根据工程所在地不同相应选值计取。

5、管理费、利润等可竞争费:可由投标人根据《20**年安徽省清单费用定额》不同工程类别相应费率在上限费率与零之间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取值,其中利润率可为零,但管理费率不得为零。

超过上述五类规定区间值的报价视为低于工程成本价竞标,按废标处理。

6、风险金:风险金=∑[分项消耗量定额(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相应风险费率,风险费率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费率计列。

第二十五条

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应按招标人拟定的估算金额确定,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时计入报价,竣工时应按实结算;

2、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的工程分包项目,按分包工程总价的1%~3%范围确定。

3、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零星工作项目清单”报价,竣工时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的措施项目费用应根据自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填写数量和价格,遇清单缺项的项目,计价时可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增加措施项目并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对于不发生的措施项目一律以“0”计列。

措施项目费用合价(不含安全文明四项措施费时)不得低于“控制价”中相应措施项目费用合价的70%,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应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第二十八条

为控制投资和防止投标人串通抬高标价,招标人应编制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控制价。控制价实行内容公开、编制单位公开、编制人公开的“三公开”原则。控制价在发出前,招标人应提交当地造价管理站和招标办备案审查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控制价编制原则。经审查存在问题的控制价,责成招标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正后方可发出。控制价应不迟于开标前8日公布。若投标人对控制价有异议,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对控制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不迟于开标前3日公布。若由于招标人对控制价的复核影响开标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公布新的开标时间。

控制价必须公布的内容为: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措施费合价(不含安全文明四项措施费时)、其他项目费合价、规费、税金及控制价总价等。

第二十九条

“控制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安徽省20**年消耗量定额》、设计施工图纸、招标答疑等进行编制,并须根据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原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点以确定施工措施等费用。规定如下:

1、人工费:按现行定额人工费标准计列;

2、材料费:按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期市场信息价中相应种类、规格的价格计列;招标文件中列有“暂定价格”的,按“暂定价格”计列;

3、机械台班费:按《安徽省20**年清单计价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执行,其中人工费按现行定额人工费标准计列;燃料、水电价格根据市场信息价作相应调整;

4、不可竞争费用:包含“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和临时设施四项)、“规费”、“税金”三项。其中“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

必须按《20**年安徽省清单费用定额》各专业工程所列上下限区间费率下限值的90%计取,“规费”必须按各上下限区间费率的中间值计取,“税金”根据工程所在地不同相应选值计取。

5、管理费、利润等可竞争费:按当地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工程类别确认书”取费标准计取,相应费率执行《20**年安徽省清单费用定额》,设有上下限费率的按平均值计取。

6、风险金:风险金=∑[分项消耗量定额(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相应风险费率,风险费率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费率计列。

第四章

合同价与竣工结算

第三十条

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随意变更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实质性条款。另行订立背离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无效。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将施工合同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各提供一份备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承包中发生工程变更、索赔事项,应在合同价款基础上进行工程价款调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高于工程质量标准、招标投标和工程量清单及施工设计图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应进行工程变更签证。

第三十二条

对于人工、材料、机械的价格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其调整方法。根据164号文删除。

第三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下列约定:

1、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的调整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调整、数量和综合单价调整、工程设计变更调整。

2、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超过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

第三十四条

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实施过程中遇设计变更引起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应按实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数量。

第三十五条

综合单价的调整与确定: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执行合同原有的综合单价。

凡单项调整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的2%以上(不含2%),且工程量增减超过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15%以上(不含15%),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参照原综合单价重新组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⑴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⑵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照“计价依据”中的规定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3、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调整其综合单价。

第三十六条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市场要素价格(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波动影响合同价格,仅下列因素可以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政策性调整;

3、合同中的相应约定(在招标文件“风险范围”中已包含的因素不再调整)。

其他有关市场价格波动需调整合同价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措施项目变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1、由于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价格变动的,合同价不作调整;

2、由于发包人要求(如变更设计)或发生的工程量增减导致改变原来施工技术措施,造成价格变动的,应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并按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的合同价调整方式,进行合同价调整。

第三十八条

工程索赔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对方责任或不可抗力等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索赔处理的程序、索赔费用计算的方法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的调整和结算文件,在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确认前,均应由各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

涉及工程计价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其计价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招投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凡违背本细则有关规定者,均视为无效。

第四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加盖工程咨询单位执业专用章,“编制人”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审核人”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对编制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计价中如发生争议,按合同解决争议的约定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可向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工作的需要,同时,招标人应认真履行建设程序,拟建工程在招标前必须持当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定通过的完整图纸到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工程类别确认后,方可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

第四十五条

关于计算定额工期与建筑面积的规定

工期定额是正常施工条件下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水平的反映,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计算工期的依据为安徽省建设厅发布的《2000年安徽省工期定额》及市造价管理站发布《安徽省工期定额安庆市补充规定(20**年)》。

如招标文件中要求工期比安徽省工期定额提前,在控制价及投标价中应根据《20**年安徽省清单计价费用定额》计取相应的赶工措施费。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工期奖励和延误工期惩罚计算的标准与办法;计算工期提前或延误天数时,应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与要求工期的差值计算。

建筑面积的计算按20**年建设部公告第326号《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市造价站建造发[20**]19号文“关于安徽省工期定额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新规范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20**年7月日起施行。

篇2: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业主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以下简称“规范”)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定格式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和相应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

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采用发包人支付担保、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

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

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反映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的明细表格。是由招标人按本细则附录规定的格式,并按“规范”规定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编码、名称、单位、数量,而由投标人填报单价、合价等内容的工程计价表。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组成。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规范”中的附录A、B、C、D、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和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规范”规定的全国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规范附录顺序编码,三、

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编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编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编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规则为:一至九位按“规范”附录A、B、C、D、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自行设置,但应从001起顺序编码。

第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增减。

第十四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出现“规范”附录A、B、C、D、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十五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计量单位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二十六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个项目时应将工程量清单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招标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第二十八条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计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检验试验、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

以及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第二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入单价或合价;有些项目数量虽未列出而要求填入金额者,投标人亦应按要求将金额填入。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与支付。

第三十条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包括招标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

第三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工作内容的单位综合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并考虑一般风险因素。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应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有关说明确定。

第三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确定。

第三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的单价或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述的综合

单价组成确定。

第三十四条

其他项目清单中,应由招标人列出的金额可按招标人的估算额确定,并可作为“暂定金额”列入。应由投标人填报的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四章

合同价、进度款与竣工结算

第四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为发包人估算数量,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由承包人按“规范”附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以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为依据,或合同规定的其它方式计量,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合价,或合同中另有规定的经发包人同意的单价或合价计算支付金额。

第四十二条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或措施项目完成后一次支付。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规定具体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暂定金额,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报经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主要有:零星工作项目费、预留金、其他注明的暂定金额等,均按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标价中包括暂定金额是表明承包人对这些暂定项目有责任承担合同义务。

第四十四条

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零星工作项目的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量与支付:

人工费: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人工工时计算,应从工人到达工作现场开始到离开现场为止,但应扣除用餐和休息时间。与工班一起工作的领班也应计入,但不得计入管理人员的工时消耗。承包人从事零星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适用的人工单价乘以实际工时计算。材料费: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材料消耗量应按实计量。材料费用将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单价支付,此单价已包括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材料原价加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和保险费等,并应提供到现场仓库。材料由仓库和堆放地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将按照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支付。机械费:

已进场并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机械设备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量,设备从停放地至工作地点间的往返路程所花时间也应计算在内。设备费用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相应机械单价支付。此单价将认为已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机上人工费和其它费用,

以及所有管理费、利润、以及与所使用设备有关的协调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应与建设部“建市[20**]256号”文件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配套执行,范本中与本细则不—致的内容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凡采用本细则招标的建设工程,应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评标、定标,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凡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招标文件内容和合同条款,均视为无效,并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术语与“规范”中相应术语的解释一致。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

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填报需知

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均按本格式编制提供和填报工程量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1.工程量清单说明。

2.表一:工程项目总价表。

3.表二: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4.表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5.表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6.表五: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7.表六: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8.表七:零星项目清单计价表。

9.表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综合单价分析表。

10.表九: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1.表十: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表。

12.表十一:主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分析表。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本统一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并与招标文件一道提供给投标人。

四、“工程量清单说明“属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之一,应由招标人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填写相应内容,并与工程量清单一道提供给投标人。“工程量清单说明“中的内容必须满足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五、表八、表九、表十一仅当招标人需要时才需提供给投标人填报。

六、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和所列项目填报价格。清单格式不得任意变动,清单项目不得任意增减。

工程量清单说明

说明内容由招标人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填写相应内容,并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旦中标且签订合同,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项目总价表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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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投标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