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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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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实施细则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合规、有效的开展个人船舶按揭贷款业务,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个人船舶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置(建造或购买)内河运输船舶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申请建造运输船舶借款,必须持有与有资质的船舶制造企业签定的造船合同。有资质的船舶制造企业是指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制造许可证》、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所建造的船舶已试航合格,持有经与国家船舶检验局或中国船籍社检验合格、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长江航务管理局或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借款人申请购买运输船舶借款必须持有与所购船舶原产权所有人签定的合法有效的船舶买卖合同,已办理船舶产权的过户手续,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或股权投资、买卖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及其指定的分支机构。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安徽省芜湖市行政辖区(以下简称芜湖市)境内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贷款人、借款人、船舶挂户的航运公司、保险公司、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在芜湖市。贷款人与合作开展个人船舶按揭贷款的航运公司、保险公司签定协议。

船舶挂户的航运公司必须是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运输许可证》和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是指持有国家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和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保险公司、船舶挂户的航运公司、中介机构的注册地和营业地点均在芜湖市。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个人船舶按揭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性自然人,身体健康,贷款到期时的实际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有芜湖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2年以上从事长江船舶运输的经历、有船舶运输合同或运输资源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运输资源一般由借款人提供、船舶挂户的航运公司出具证明,客户经理经实地调查确认。稳定的收入来源是指借款人提供的船舶运输以外的收入来源,借款人应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四)持有经与国家船舶检验局或中国船籍社检验合格、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长江航务管理局或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五)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所购船舶办理财产抵押担保、船舶挂户航运公司股东另外提供不低于贷款总额10%比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航运公司出具的《船舶按揭贷款推荐承诺函》;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个人船舶按揭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认定的船舶价值的40%,贷款起点金额不低于5万元。

以贷款人认可的质押物进行质押担保的

,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第七条

贷款期限。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并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确定。

第八条

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次年第一期还款日起,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第一期还款日为利率调整日,从每年的第一期还款日起,按当年1月1日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分段计息。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应在贷款人处提出书面申请(借款人有配偶的应夫妇双方到场共同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

(二)借款人能够提供的足以证明其支付能力的收入或财产证明材料。如近期船舶运输合同、运输资源证明以及其它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其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船舶挂户航运公司的《船舶按揭贷款推荐承诺函》。船舶挂户的航运公司书面承诺,对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承担兜底还款责任。

(四)国家船舶检验局或中国船籍社检验合格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长江航务管理局或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所有权证书》;

(五)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的评估报告。

(六)以财产质押的,应提供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的证明;

第十条

贷款人自收到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身份、收入和担保等要求出具的资料后,指定两名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及担保物状况进行审查,同意贷款的,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形成书面贷款调查报告,以其稳定的收入来源,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时作出答复。不同意贷款的,应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应将经审查后其可贷额度、期限及利率通知借款人。经借款人确认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保险和抵押登记、质押物交付等有关手续。

第三人提供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及其配偶必须在贷款人处与贷款人签定担保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办理质押物的实际交付手续,贷款人出具“抵(质)押品代保管收据”。质押物留有密码的,应要求质押物所有人提供并核对无误后,在代保管收据上记载。

抵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全部手续办妥,并核实无误后,贷款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以转帐方式将贷款划转船舶制造企业的银行帐户。或以现金方式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活期储蓄或东方卡帐户,并向借款人出具贷款回单。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交付的船舶抵押他项权利证书或质押物凭证,出具“抵(质)押品代保管收据”,设专人入库妥善保管,至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后,将有关物权凭证或证明归还借款人,并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四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船舶按揭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贷款担保采用按揭贷款船舶抵押担保、按揭贷款船舶挂户公司股东另外提供不低于按揭贷款总额10%比例的财产担保方式。借款人、担保人必须向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担保财产的保险。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船舶按揭贷款除所购买的船舶办理抵押担保外,按揭贷款船舶挂户公司股东按照一定时期内其所推荐的船舶按揭贷款总额的10%比例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借款人也可以本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提供质押担保。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办理贷款所购船舶的财产保险。按揭贷款船舶挂户公司股东提供的财产担保也应投保财产险。按揭贷款的船舶投保船舶一切险。贷款本息未还清以前,借款人、担保人不得中断投保。

第十六条

贷款人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和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第十七条

贷款本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随借款合同一道保管。

第六章贷款偿还方式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提前15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本息按季偿还,采用等额逐季归还法,还本付息日为每季末月二十日。

每季还本付息额=贷款总额×季利率+贷款总额×季利率(1+季利率)还款总季数-1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协议,授权贷款人从其提供的帐户中直接扣收每期应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并征得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贷款不得展期。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15日之内将用于担保的质物及有关凭证归还给借款人。

第八章借款人违约行为与债权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借款人有关情况;

(三)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危及贷款安全;

(四)未按合同约定续办保险手续;

(五)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六)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馈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七)质押物或担保人因意外事件影响担保能力时,借款人没有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根据贷款人要求重新落实担保;

(八)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规定加收利息,计收复利;

(三)从借款人帐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合同约定处分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五)依法追索担保人连带责任;

(六)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九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贷前调查。贷前调查由市场部双人进行,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重点是现场核验《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所载内容与贷款按揭船舶的实际状况必须一致。其次是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按揭贷款所购船舶价值的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同意贷款的,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与借款人、担保人分别签定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保险事宜。

第二十七条

贷款审批。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实行三级审批。风险管理部初审、复审,行长终审。重点审查贷款材料的齐备性、借款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的合规性、合法性。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第二十八条

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密切关注借款人的履约能力,确保贷款本息的按期收回。贷款出现逾期,应在10日内向借款人、担保人、船舶挂户的航运公司发出书面催收函。借款人属恶意拖欠,应在1个月内采取强制措施,部分或全部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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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实施。

篇2: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制定《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的实施方案(讨论稿)》: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一项政策,是全面反映初中学生的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其指导思想是:按照素质教育与新课程理念的要求,以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与实践创新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个性发展为基本内容,以学生的实际表现为依据,以学校评定为主体,以专业支撑与制度建设为保障,把学生的全面发展与个体差异相结合,采取多元化的评定方法,力求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状况,推动素质教育的实施。

一、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采取分年级推进、逐步完善的办法。各学校要首先做好20**年即将毕业的九年级学生的评定工作。对于该届学生,若七、八年级开展了这项工作并有档案资料的,可进一步规范、完善,把七、八、九三年的情况进行综合后评定每一个学生;若七、八年级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又无法补齐有关档案资料的,作为过渡措施,可以把九年级的评定结果作为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对于目前非毕业班的学生,从本学期开始,参照本《实施方案》分学期认真做好评定工作。

二、要搞好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档案应从七年级第一个学期开始建立,包括《综合素质评定报告书》、与评定相关的证据资料等。各学校遵照区教文体局提供的参考格式,具体制作学生档案。档案应做到:式样美观实用、内容完整准确、管理规范有序、查询方便快捷。从20**年11月1日开始,对于初中转学的学生,转出学校应将学生档案资料密封后转出,转入学校应同时接收学生档案;对于借读的学生,原则上由所借读学校提供借读期间的相关证据资料和参考性评定等级,由学籍所在学校建立档案,并确定最终等级。

三、要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评定工作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学校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奖惩机制,完善教师诚信记录档案,努力实现评定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

四、做好宣传和稳定工作。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综合素质评定工作,要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掌握要领。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国家课程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新的课程理念,宣传我区的《实施方案》和学校的实施细则,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各初中学校的实施细则要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要发挥好家长委员会、学生自评和学生之间互评的作用,确保实施细则科学可行,有利于社会稳定。

五、做好培训工作。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操作性比较强的工作。各学校要认真搞好教师的培训工作,要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组织,每个初中学校除校长外,还必须有一名以上的熟练工作者,具体负责学校实施细则的培训与指导。

六、本《实施方案》要在充分讨论地前提下推开,并在执行过程中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有关科室。
 

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讨论稿)

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评定,包涵了对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评价,它能够全面、深入、真实地再现评价对象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弥补将文化考试成绩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终结性评价所存在的片面性,使评价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促进学生的全面和谐发展。为使评价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课程方案(实验)》为指导,根据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全面实施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使评价的过程成为促进学生发展的过程,成为提升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过程,推进新课程的实施,促进学校素质教育的全面开展是时代的要求。

二、评价原则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德、智、体、美、劳、心、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综合评价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情感,培养学生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的高尚道德品质、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健壮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具备正常的交往能力、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以及健康的审美情趣和审美鉴赏能力。

(二)将评价内容细化为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性准则,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供理论支撑和措施保障,充分发挥评估机制的促进功能,使评价细则的要求内化为学生素质发展的目标和刚性指标。

(三)将评价工作与“规范提高”有机结合。将评价的过程变作学校创建和发展的过程,将“规范提高”的每一脉络深入到学校的各项工作中。

(四)评估内容多元化。从全面的意义讲,要重视学生的文化成绩的评价,但更要注重学生的品德以及多方面潜能的发展,注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注意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评价,注意学生的合作能力、团队意识的培养与提高,注重学生情感和价值观的培养。

(五)体现良好的可操作性。通过细化评价对象,使学校对学生的考核评价及学生的自我评价与自我测评具有可操作性,使各项评价工作有序可依。

(六)在评估过程中,既可以单一指标的评估,又可以综合评价,从而达到全面评估的目的,使评估的过程成为指导的过程,学生实践的过程。

三、评价内容与要求

(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

1、道德品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爱明达;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

2、公民素养。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

3、学习能力。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够完成规定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实验操作;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

4、交流与合作。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去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地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

5、运动与健康。热爱体育运动,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具备锻炼健身的能力、一定的运动技能和强健的体魄,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6、审美与表现。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艺术活动,用多种方式进行艺术表现。

7、个性发展。能认识自我,建立自信,自觉地将从事优势领域活动时所表现出来的才能和意志品质迁移到弱势领域去,促进其不断发展,实现个人价值。能逐步养成勤奋、独立、自律、宽容和自强不息等优秀的个性品质。重点考查学生具有或正在形成的文化、艺术、体育、劳动等各个方面的特长。具有创新意识以及实践能力,逐步形成促进自身持续发展的内动力。有独特的值得别人学习的学习方法,有参加“三小制作”及类似活动的积极动机和实践经验。

(二)评价等第

1、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评定,凡基本符合标准者,可视为合格。有见义勇为等行为得到省市有关部门表彰;在关心集体、爱护国家、集体财产、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省市有关部门嘉奖的,将具休内容填写在相应评价项目的“突出表现”栏中。

上述方面凡有突出问题,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基本标准,要将突出问题如实记载入袋,学期可暂不评定等第;待初三毕业前由学校评定小组根据学生综合表现最后评定。

“突出问题”是指学生在本学期中受到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道德品质方面不评等第:

①携带管制刀具的

②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

③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治安等行为的

④偷窃、诈骗行为、故意毁坏公共财产的

⑤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⑥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的

⑦不肯值日等学生自主管理工作的

⑧吸食注射毒品的

⑨考试舞弊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公民素养方面不评等第:

①屡次旷课、夜不归宿、考试舞弊的

②不尊重父母、老师等长辈或辱骂他人的

③校园里骑车,屡教不改的或校外违章骑车、闯红灯的

④不参加义务劳动、爱心捐款活动的

⑤严重破坏公共财物的

⑥参与赌博或经常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学生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网吧及其他活动场所的

⑦染发、烫发、化妆、佩戴手饰;男生留长发,女生穿高跟鞋的

⑧升国旗时,不肃立、不脱帽,不行注目礼,屡教不改的

⑨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屡教不改的

⑩多次发现在课桌椅上建筑物上涂抹刻画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交流与合作方面不评等第:

①与同学关系不和谐、不能正确处理同学关系的

②不听从教师、家长等长辈教诲的

③干扰课堂秩序、影响他人学习的

④违反学校手机使用规定的

2、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个性发展水平等方面的评定等第分A、B、C、D四级。

凡符合基本标准者,视情况可得B或C;不符合基本要求者,得D;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经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可得A等第,具体证据以附件形式放入成长袋。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A等第:

1、研究性学习成绩显著,得到社会的公认或权威部门的认可;

2、学习主动积极,各科成绩优秀,学期总分排序列年级前15%;

3、小创造、小发明经过专业评价机构认证或者在省市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

4、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作品;

5、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

6、其他学习能力方面突出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A等第:

1、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

2、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比赛前六名主力队员;

3、市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单项前四名或集体比赛前四名主力队员;

4、在校级运动会上单项或集体比赛项目中获前三名的运动员;

5、其他运动方面突出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A等第:

1、美术、音乐成绩学期排序列年级前5%;

2、在校内外大型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

3、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

4、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项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一等奖的(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

5、参加校级各项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前三名的(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

6、其他审美与表现方面突出者。

四、组织实施

(一)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1、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申诉和复议申请。

2、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

由高中各年级主任担任评委会主任,班主任、任课教师、家长代表为委员。年级评价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学生的各项指标的评定工作。

3、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小组。

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班干部、学生代表为组员。班级评价小组负责班级学生的自评、互评,以及活动课程的组伴等工作。

(二)学生使用学校下发的成长记录簿。每个学生在六个学期的基础上形成初中三年的总表(由学校统一印制)。每学期教务处要及时将学生相关信息县初中新课程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同时,倡导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各自的成长记录袋。成长记录袋中包括成长记录簿、三年的总表,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突出表现的材料,以及其他有价值的材料。班主任及相关处室要及时把显示学生这一阶段学习成就或持续进步信息的一连串表现、作品、评价结果以及相关记录和资料的汇集,添加到成长记录袋中。成长记录袋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三)综合评价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评估程序。

1、学年初,由学校(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组织各班主任拟出各班级评定小组成员名单,并在被评定班级公布。

班级评定小组成员不得少于7人,由本班班主任任组长,成员必须是本班的任课教师、班干部,学生代表不少于3人。在学年末,班主任组织学生对班级评定小组成员进行认定,如果有1/3以上的学生不同意某教师或学生作为评定者,经核实确属教师和学生本身问题的,则需作相应的替换。

2、整理学生的《成长记录袋》。

每个模块学习结束后,由年级评定小组成员指导和协助学生整理《成长记录袋》。放入成长记录袋中的材料不宜过多,要有代表性,能表现出该生的特长和才艺。

3、组织学生自评。

学生自评是指由班级评定小组组织,各学生找出最接近自己日常表现的“关键表现”,评出自己各要素等级,得出各项目等级,最终评出自己的综合素质等级。学年结束时,由年级统一安排1节课时间完成,当场填好《学生自评表》。年级评定委员会成员要到现场指导学生自评,并当场收交《学生自评表》。学生自评结果是班级评定小组评价学生时的参考依据之一。使用完后交由学校政教处存档备查,长期存档。

4、组织学生互评,完成家长评价。

学生互评是指每位学生都要接受全班同学的评价,并评价其他同学。学生互评是“背对背”的评价,评价者是不记名的,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完成自评的当天下午放学前发放《学生互评表》,由学生回家单独完成评价。同时发放《家长评价表》,由学生带回交由家长完成评价。第二天上午第一节课前,由学生直接交评定小组长收回《学生互评表》和《家长评价表》。在做评价工作之前,评定小组长要做好学生评价的宣传工作,告之其评价结果的使用和保密措施,教育学生一定要诚实待人,要客观公正评价同伴,不要互相打听别人的评价结果。学生互评和家长的评价结果都将作为班级评定小组评价学生时的参考依据之一,使用完后要交由学校政教处存档备查,长期存档。

5、班主任评价。

班主任评价是指班主任要对全班学生的评价。参用《学生互评表》,评出每位同学的项目等级和综合等级。

6、班级评定小组对学生进行初评。

对学生初评是指在学生自评、互评、班主任评价和家长评价的基础上,由班级评定小组成员独自对全班同学进行评价,评出学生的要素等级,得出项目等级,初步拟定其综合等级。

在评价过程中,要依据自己对学生的了解,并参考学生的自评结果、学生互评结果、家长评价、班主任评价和学生《成长记录袋》的材料等。当评价者对学生的评价结果与学生的自评和家长的评价或学生的互评结果出入较大时,评价者需与学生本人面谈,并适当访谈该同学,搞清评价结果差异的原因,以便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

7、班级评定小组集体合议。

班级评定小组成员根据各自对学生做出的初评结果,按序号共同对全班同学逐个进行合议,确定每位学生的各纬度等级,小组集体确认后,分别评定综合等级。

8、组织学生填写《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由评定小组长组织学生学习“填写说明”,指导学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栏目,学生填好的《评价表》交由评定小组长收回。

9、通知评价结果,公示优秀等级学生名单。

各班级评定小组将评定结果呈报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小组,经审核后,填写《学生素质评价报告单》,分别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带给家长,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认可后,评定小组收回,交由学校政教处存档备查,长期存档。各评价内容得A等第的学生在校园内公示15日以上。若学生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间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复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诉或复议之日起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和程序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10、班级评定小组填写《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经过一周的复议期后,学校评定委员会要对每位学生的评价结果进行确认,由班级评定小组成员将对本人指导的学生的评语及综合等级填入《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交由评定小组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装入学生档案。

(四)评价要求及说明。

1、学业管理。倡导实行学分制或等级制,学生学习一个模块或单元,通过考核合格,依据学习课时数在学段学年中所占的比例、学习过程中表现性评价、学业水平测试综合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其中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每个模块原则上为18学时,相当于1学分)。劳动技术的8个必修学分中,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各4学分。研究性学习活动是每个学生的必修课程,三年共计15学分。学生每年必须参加1周的社会实践,获得2学分。三年中学生必须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获得2学分。

2、根据日常表现选择出符合学生本身的表现,确定相应的等级。A、B、C、D等级对应的是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

3、在七个评价项目的子项目中,有1/2以上要素达到A且无C等级的,该项目可评为A等级(在“学习能力”项目中,必须是在本学年的语、数、外、理、化、生、政、史、地、信息技术10科目中,至少有7科学业成绩达到A等级者,该项目才可评为A等级);有1/2以上的要素等级达到B且无D等级的,该项目可评为B等级;有1/2以上的要素等级达到C等级的,该项目可评为C等级;有1/2以上的要素等级达到D等级的,该项目可评为

D等级。

4、在七个评价项目中,至少有4个项目等级达到A等级,其综合等级才可评为优秀等级(体质健康考核不及格的不得评为优秀等级);至少有4个项目等级达到B等级,其综合等级才可评为良好等级(体质健康考核不及格的不得评为良好等级);至少有3个项目等级达到C等级,其综合等级才可评为合格等级(道德品质项目为D等级的,其综合等级不得评为合格等级);有4个项目等级为D等级的其综合等级才可考虑评为不合格等级。

五、结果应用

(一)每学期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均达到C等或C等以上;同时,学生在校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II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方具备初中毕业资格。综合素质评定在C等以下的不予毕业。

(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总表)作为高中招生考生信息之一。

(三)在综合素质评价中,普通初中学生道德品德和公民素养达不到“合格”,不能填报高中志愿。

(四)在综合素质评价中,学生的“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中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以上三项均为D级的,高中可以不录取。

(五)学生如参加高中自主招生和面试,学校须提供学生成长记录袋。

(六)中学向高中提供的学生档案材料,必须包含学生成长记录袋。

六、保障制度

(一)坚持班主任诚信承诺制度。班主任须与学校签订诚信承诺责任状。

(二)评价项目抽测制度。学校将不定期组织对学生的理化生实验操作能力和音乐、美术、舞蹈、体育等项目A等第的学生进行复查。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评价程序操作的,一律取消其相应的等第,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制度。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凡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确保学校提供的档案材料真实可信。

附表1:初中学生学期综合素质评价表(学期表)

篇3: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开放教育试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位授予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3.完成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并具有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通过各省教育厅组织的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或通过本科工科外语自学考试、外语水平达到四级(含四级)以上,成绩合格。

5.统设必修课程中的两门主干课程(含一门专业基础课,一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其它统设必修课程考试成绩的平均分数在70分(含70分)以上。

6.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在良好以上。

二、关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规定

1.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警告或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考试有违纪作弊记载者。

4.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5.统设必修课程的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6.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7.未交纳学位申请费者。

三、授予学位的工作程序

1.省级电大负责组织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外语考试。

2.中央电大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学位办的安排,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毕业后三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中央电大负责通知地方电大。

3.省级电大应于本科毕业生毕业一个月内将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者名单、课程成绩报告单、外语成绩单(或证书)、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含答辩成绩)、同一底版彩色一寸半近期照片3张及其它相关书面材料一并上报中央电大。

4.经中央电大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者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后,提交哈尔滨工程大学学位主管部门。

5.哈尔滨工程大学主管学位工作部门及学位委员会对中央电大提交的学位授予建议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哈尔滨工程大学学位委员会,由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此项工作在中央电大提交学位相关材料后两个月内完成。

四、学位名称及学位证书

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升本)专业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

2.经哈尔滨工程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由哈尔滨工程大学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由中央电大负责。

3.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的证明。

五、学位申请费及学位英语测试费

1.收费标准

学位申请费:420元/人(含学位证书费20元/人)。

外语测试费:参加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外语水平测试的收费标准按当地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收费办法

各试点电大代收学位申请费及外语测试费。学位申请费在提交学位申请者名单时,汇至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指定的账户;外语测试费按当地教育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篇4: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沙湾县第三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和《工会法》、《教师法》、《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落实,完善和规范教代会制度,推进我校的民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教代会的性质和地位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的机构,也是促进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教代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二章教代会的职权

第二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教代会一般行使职权有四项,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校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草)案,做出决策。

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和校内岗位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方案、教职工管理制度、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权: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和审查竞聘干部,提出奖惩建议。

5.教代会针对学校和教职工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确定中心议题,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教代会在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按校委会意见执行。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四条

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决定,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全体教职工在学校党支部、行政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

2.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承担教代会前期教师建议、代表议案的形成等筹备工作。

4.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执行与落实。

5.对教代会代表进行培训,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6.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六条

教代会的筹备

1.换届时,制定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小组划分等方案。

2.经全体教职工会议通过后,公布代表名单,并对代表进行培训。

3.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4.将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会前10天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5.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换届时)和选举办法。

6.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7.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8.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向党支部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9.由党支部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10.学校工会于会前两周将学校召开教代会报告表上报教育工会备案,经批准后召开教代会。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

一、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1.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2.教代会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的30%。

3.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教代会代表采用以备课组和各行政小组为工会小组,小组推荐候选人,工会委员会和行政会审查,经全体教职工大会举手通过,由工会组织将教代会代表登记存档。

4.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组长、校级干部、职工,其中教职工代表应占80%以上。代表分布考虑职称、年龄、学历等因素。设列席代表(党、政、工、团、年级组长、教研室主任)。

5.教代会代表对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按照一定程序撤换代表。

二、教代会代表的职责

1.在教代会召开前,要主动深入到教职工中去,听取大家意见,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2.在教代会开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各项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3.征集教职工意见及建议,进行审查、分类,填写提案表。

4.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受教代会委托,可参加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5.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学校各部门不得阻挠。

三、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学习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做好教职工的工作。

3.模范遵守《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八条教代会提案

一、概述

1.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2.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发展好学校的重要途径。

二、提案小组

1.提案小组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小组由大会秘书组担任。

2.提案小组职责

(1)组织和征集提案。

(2)审理各代表的提案初审后交主席团。

(3)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部门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4)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三、提案征集的要求

1.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其中1位代表为提案人,另有3位以上的代表为附议人,并需亲自签名。

2.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一事一案,建议具体,书写清楚,一式两份。(提案表见附件一)

3.提案内容: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4.提案征集时间

(1)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

(2)征集起止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小组书面通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四、提案的审理

1.提案人将提案表交到提案小组。

2.提案小组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

3.由提案小组汇总情况,负责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

五、提案的办理、答复、落实、反馈

1.大会闭幕后,提案小组召开会议布置提案落实工作。提案表由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2.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1)提案办理要有部门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2)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如实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3.提案小组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报告。

第九条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在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常任制。主席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每次大会设执行主席。

一、主席团工作职责

1.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3.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4.处理大会期间的其它重要问题。

二、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2.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高级教师及其他人员。

3.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大会秘书组

大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兼管提案小组工作。

第十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团负责人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换届时)。

3.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并表决通过。

4.通过大会议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会议的主要议程

1.校长做学校工作报告。

2.财务人员做财务工作报告。

3.教代会代表民主评议学校干部。

4.由工会主席或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及提案的处理等情况向大会做出工作报告。

5.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和审议。

6.对代表提案做出回复。

7.教职工代表作大会发言。

8.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结果。

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一、决议、决定的内容

—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二、决议、决定的形成

1.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讨论,征求意见。

3.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4.教代会对各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5.由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三、决议、决定的实施

1.学校各部门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决定,经校长同意后,认真执行。

2.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校长汇报,并提出修改意见。

3.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

四、决议、决定的修订

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校长或负责人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2.召开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做出相应决定。

3.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事项,在有二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同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教代会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大会主席团(见上述教代会大会主席团),主席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第十四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大会主席团,负责协商处理临时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章教代会文书档案

第十五条建档原则

1.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有参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本来历史面貌。

2.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

3.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

4.把每届次的文书资料分别组合成卷。

第十六条建档范围

1.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讲话稿。

2.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3.教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

4.教代会的文件、讲话资料。

5.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6.教职工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记录。

7.学校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

8.与教代会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

1.所有资料整理归档后,交档案室,由学校档案室专人管理。

2.按学校档案室接收、查阅、保密、移交等档案管理条例执行。

沙湾县第三小学

篇5:辽宁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附件:2辽宁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兽药经营企业进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兽药、兽医专业知识。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1名取得全国或省的执业兽医资格。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兽药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兽药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变更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其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等培训考核,并建立人员培训考核档案。

第三章场所与设施

第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地点和经营范围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相对独立的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应当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辽宁省兽药GSP证书,设置质量信息公示板,公布监督电话。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易燃易爆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

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

(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

(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

(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

(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

(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十)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

(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

(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

(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

(五)兽药清查记录;

(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

(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

(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

第二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

(二)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

(三)购销记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各项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五章采购与入库

第二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帐、货相符。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采购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1年。

第二十四条

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一)与进货单不符的;

(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四)质量异常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陈列与储存

第二十五条

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

(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三)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

(四)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

(六)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第二十六条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销售与运输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

(一)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三)超出有效期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兽药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的至少保留3年。

第三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第三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注明产地。

第三十三条

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

第三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标有姓名、职称、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第三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运输兽药。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运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第八章售后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

第三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正确介绍兽药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第三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兽药质量管理规范》(辽动卫发〔20**〕92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