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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为改革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实践能力,激励学生的创新意识,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创造性及实践性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全面推进我校学生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主要标志的素质教育,特设立创新实践学分,对有创新意识并在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进行奖励。具体内容如下:
一、创新实践学分的涵义及内容
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第一课堂外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实践活动、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职业技能考试与认证等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创新实践意义的优秀成果,经学校评定获得的学分。创新实践学分分为三类:实践学分、技能学分和科研学分。
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优秀成绩和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职业技能考试、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或参与科学研究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着、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二、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和评定标准参见附件一《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评定标准表》。
三、创新实践学分的申请、认定程序
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一般在每年10月受理上一学年创新实践学分的申报,成果上报截止时间为当年9月30日。对毕业班学生的申请在毕业当年的5月单独受理一次,成果上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
由学院将毕业学生四年来获得的创新实践学分汇总后,填写《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创新实践学分汇总表》报教务部,并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教学委员会分会”,分会主任由学院常务副院长或教学副院长担任,负责对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进行评审认定。
1.申报: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记录表》,并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交所在二级学院。
2.认定:由学院教学委员会分会对照《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证明材料,组织认定。
3.复审:教务部对二级学院认定结果进行复审。
4.公示:经教务部确认后,统一向学生进行公示,若有异议,则须复查后予以确认。
5.记载:经确认无误的学分,由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如实登记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按以下标准录入:
总创新实践学分数
录入成绩
低于8分
508分
808至9分(不含)
859至10分(不含)
9010至11分(不含)
9511分以上(不含)
100四、其他
1.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我校本科生在毕业前要获得不低于8个的创新实践学分,方可毕业。
2.学生获得创新实践学分的多少应作为奖学金评定、三好学生评比的重要依据。
3.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创新实践学分,并按学校有关学生违纪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4.对于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项目在进行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时,需经教务部与相关学院共同协商后确定。
5.创新实践学分认定费用按学生人数进行核算,每名学生认定费用实行总量控制。
6.本办法自20**级本科学生开始试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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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评定标准表
2.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记录表
3.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创新实践学分汇总表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
篇2: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和鼓励大学生发展个性,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创新实践学分。
第二条
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以我校学生名义参加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并获得成果者,按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为规范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学校将自主创新学习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根据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不同的学分。创新实践学分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总表(《自主创新学习》“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栏目)中。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实践学分分值,得分不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
集体项目计算学分提高到个人项目计算学分的120%。集体项目中科研学分的计算比例:二人合作8:4,三人合作7:3:2,四人合作7:3:1:1,五人合作6:3:1:1:1。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按项目人数平均计算。
第二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构成
第五条
创新实践学分由“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三部分构成。
“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主研研究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着、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文化科技实践活动取得优秀成绩和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与计算
第六条
“科研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科研获奖。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成果一、二等奖以及参与者,分别计10、7、2学分;获得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以及参与者,分别计7、5、3、1学分;获校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1、0.5学分。
2.科研项目。主持并完成学校规定的ABC类科研项目,计10学分;D类科研项目,计7学分;E类科研项目,计5学分;F类科研项目,计3学分;本科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结项鉴定优秀计2学分、合格计1学分;主研(前四名)按集体项目比例计算获得学分。
3.科研论文。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学校规定的特种刊物论文计10学分;权威核心刊物论文计7学分;重要核心刊物论文5学分;一般核心刊物论文3学分;一般公开刊物论文1学分;正式报刊上公开发表文学、艺术创作,根据专业和作品类别以及载体的级别,给予0.5—2学分。
4.科研著作。独立或主编完成学术著作(12万字以上)并公开出版,计8学分;参加教师主编(着)的学术专着、专业译着、工具书的编著,以全书正式出版、版权页署名(或“前言”、“后记”内说明)为准,按执笔编(着)3万字以上、2万字以上、1万字以上和1万字以下四个等次,分别计3、2、1、0.5学分。
5.专利申请。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者,可分别计6、4、2学分。
第七条
“技能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学科竞赛。在学科竞赛或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计7、5、3、2学分;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和优秀奖,分别计5、3、1、0.5学分;获校际(或区域性)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分别计2、1、0.5、0.2学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0.5、0.2、0.1学分。
2.文化、艺术、体育比赛。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比赛获前六名者,可获10、7、5、4、3、2学分,其余正式参赛者获1学分;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计7、5、4、3、2、1学分,其余正式参赛者计0.5学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计4、3、2、1、0.5、0.2学分,参加比赛计0.1学分;参加校级文体正式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计
1、0.5、0.2学分,获4-6名者、计0.1学分;正式体育竞赛中,破世界、国家、省级(或大学生运会纪录)和学校纪录者,可在名次学分的基础上分别加4、2、1、0.5学分。
每一次文体活动(含竞赛、比赛和演出等)中,每人所获得的最高学分不超过5学分(参加国际或全国文体比赛获前三名者除外),超过5学分者,按5学分记。
3.技能考核。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如CET-6)计1分,口语测试合格计1分;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外语八级考试(如专业英语八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计2学分。
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获高级证书(二级以上)者计2学分,中级(三级)证书者计1学分。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高级证书者计3学分,获中级证书者计2学分。
第八条
“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社会实践。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表彰者,分别计4、2、0.5学分。
2.社团活动。学生社团活动获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奖励者,分别计4、2、1学分。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种学术文化社团活动,包括读书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网页制作、讲课比赛、辩论赛、书画大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0.5、0.2、0.1学分。
3.科技活动。在国家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分别计10、7、5、3学分,其余参与者计2学分;在省(部)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分别计5、3、2、1学分,其余参与者计0.5学分;在校级科技活动中获一等奖者,计0.5学分,二等奖计0.2学分,三等奖计0.1学分;研究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者,经审查合格,可计2—4学分。
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和“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全国一、二、三等奖参赛队,每位学生分别计6、4、2学分,获省(市)一、二、三等奖参赛队,每位学生分别计2、1、0.5学分。
4.创业活动。开展创业活动,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者,可参照科技活动计算学分。
5.学术活动。参加国际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1学分;参加全国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0.5学分;参加地区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0.2学分;到境外进行访学活动,并完成访学报告者,计0.5学分。
其他受到国家、省级、学校特别表彰者,以及经学校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也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由教务处、学生处和校团委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文化素质教育办公室。
第十条
每年3月的第一、二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审查后,学院统一报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复审。
第十一条
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复审后,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经主管领导审批,将学生所得的创新实践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二条
在成绩登记表上,明确创新实践学分的项目类型(如:科研学分、技能学分或实践学分)。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创新实践学分,并根据《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及《西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创新实践学分均可以替代通识教育(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学分,其中,科研学分可以替代专业选修课程学分。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并且不能重复替代。
第十五条
艺术、体育专业学生,在国际、国内或省级以上专业竞赛中获得名次或奖励所获得的创新实践学分,可以替代该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
第十六条
凡“自主创新学习”创新实践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者,学校授予“西南大学创新实践优秀学生”称号。
第十七条
在专业领域取得6个以上创新实践学分者,优先推荐免(初)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从20**级学生开始执行。
篇3: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西校〔20**〕3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和鼓励大学生发展个性,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创新实践学分。
第二条
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以我校学生名义参加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并获得成果者,按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为规范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学校将自主创新学习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根据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不同的学分。创新实践学分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总表(《自主创新学习》“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栏目)中。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实践学分分值,得分不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
集体项目计算学分提高到个人项目计算学分的120%。集体项目中科研学分的计算比例:二人合作8:4,三人合作7:3:2,四人合作7:3:1:1,五人合作6:3:1:1:1。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按项目人数平均计算。
第二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构成
第五条
创新实践学分由“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三部分构成。
“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主研研究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着、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文化科技实践活动取得优秀成绩和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与计算
第六条
“科研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科研获奖。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成果一、二等奖以及参与者,分别计10、7、2学分;获得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以及参与者,分别计7、5、3、1学分;获校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1、0.5学分。
2.科研项目。主持并完成学校规定的ABC类科研项目,计10学分;D类科研项目,计7学分;E类科研项目,计5学分;F类科研项目,计3学分;本科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结项鉴定优秀计2学分、合格计1学分;主研(前四名)按集体项目比例计算获得学分。
3.科研论文。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学校规定的特种刊物论文计10学分;权威核心刊物论文计7学分;重要核心刊物论文5学分;一般核心刊物论文3学分;一般公开刊物论文1学分;正式报刊上公开发表文学、艺术创作,根据专业和作品类别以及载体的级别,给予0.5—2学分。
4.科研著作。独立或主编完成学术著作(12万字以上)并公开出版,计8学分;参加教师主编(着)的学术专着、专业译着、工具书的编著,以全书正式出版、版权页署名(或“前言”、“后记”内说明)为准,按执笔编(着)3万字以上、2万字以上、1万字以上和1万字以下四个等次,分别计3、2、1、0.5学分。
5.专利申请。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者,可分别计6、4、2学分。
第七条
“技能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学科竞赛。在学科竞赛或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计7、5、3、2学分;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和优秀奖,分别计5、3、1、0.5学分;获校际(或区域性)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分别计2、1、0.5、0.2学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0.5、0.2、0.1学分。
2.文化、艺术、体育比赛。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比赛获前六名者,可获10、7、5、4、3、2学分,其余正式参赛者获1学分;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计7、5、4、3、2、1学分,其余正式参赛者计0.5学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计4、3、2、1、0.5、0.2学分,参加比赛计0.1学分;参加校级文体正式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计
1、0.5、0.2学分,获4-6名者、计0.1学分;正式体育竞赛中,破世界、国家、省级(或大学生运会纪录)和学校纪录者,可在名次学分的基础上分别加4、2、1、0.5学分。
每一次文体活动(含竞赛、比赛和演出等)中,每人所获得的最高学分不超过5学分(参加国际或全国文体比赛获前三名者除外),超过5学分者,按5学分记。
3.技能考核。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如CET-6)计1分,口语测试合格计1分;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外语八级考试(如专业英语八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计2学分。
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获高级证书(二级以上)者计2学分,中级(三级)证书者计1学分。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高级证书者计3学分,获中级证书者计2学分。
第八条
“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社会实践。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表彰者,分别计4、2、0.5学分。
2.社团活动。学生社团活动获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奖励者,分别计4、2、1学分。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种学术文化社团活动,包括读书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网页制作、讲课比赛、辩论赛、书画大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0.5、0.2、0.1学分。
3.科技活动。在国家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分别计10、7、5、3学分,其余参与者计2学分;在省(部)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分别计5、3、2、1学分,其余参与者计0.5学分;在校级科技活动中获一等奖者,计0.5学分,二等奖计0.2学分,三等奖计0.1学分;研究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者,经审查合格,可计2—4学分。
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和“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全国一、二、三等奖参赛队,每位学生分别计6、4、2学分,获省(市)一、二、三等奖参赛队,每位学生分别计2、1、0.5学分。
4.创业活动。开展创业活动,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者,可参照科技活动计算学分。
5.学术活动。参加国际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1学分;参加全国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0.5学分;参加地区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0.2学分;到境外进行访学活动,并完成访学报告者,计0.5学分。
其他受到国家、省级、学校特别表彰者,以及经学校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也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由教务处、学生处和校团委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文化素质教育办公室。
第十条
每年3月的第一、二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审查后,学院统一报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复审。
第十一条
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公室复审后,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经主管领导审批,将学生所得的创新实践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二条
在成绩登记表上,明确创新实践学分的项目类型(如:科研学分、技能学分或实践学分)。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创新实践学分,并根据《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及《西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创新实践学分均可以替代通识教育(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学分,其中,科研学分可以替代专业选修课程学分。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并且不能重复替代。
第十五条
艺术、体育专业学生,在国际、国内或省级以上专业竞赛中获得名次或奖励所获得的创新实践学分,可以替代该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
第十六条
凡“自主创新学习”创新实践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者,学校授予“西南大学创新实践优秀学生”称号。
第十七条
在专业领域取得6个以上创新实践学分者,优先推荐免(初)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从20**级学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