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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区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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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区药品管理制度

病区药品管理制度

1.普通药品根据科室用药种类,固定基数,放于固定位置,用后当日或次日及时领取补上,长期医嘱所有药品由药疗护士当日到摆药室摆药。

2.一般药品和剧毒药品要分开放置,贵重药、特种药固定放置,每日登记、交班。用后按规定领取、补充。

3.腐蚀性外用药应放于规定位置,严禁与一般外用药混放。

4.所有药品的存放应做到“四无”:无变质、无过期、无积压、无混放。并保持清洁、标识清楚。每周由药疗班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过期失效、变质、沉淀、无标签、标签不轻或放置不当的药品及时处理或纠正,多于药品退回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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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急救药品固定基数,定位放置,专人管理,定时检查,用后及时补充。

6.病房药品仅供病人使用,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使用。临时工、护工一律不许取药。

7.所有药品的使用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篇2:养猪场免疫档案管理制度

养猪场免疫档案管理制度

1、免疫档案应保持其连续、完整和记载信息的真实性。

2、防疫人员每次防疫后,应及时规范填写免疫证和免疫记录。免疫记录应载明防疫品种、病种、数量、耳标号、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接种剂量、日期、免疫人员以及治疗、驱虫、消毒情况等。

3、建立疫苗出入库台账。出入库台账应载明疫苗来源、疫苗名称、生产厂商、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及出入库数量、领用人等。

4、每月向所在镇畜牧兽医站报送防疫情况月报表,自觉接受镇畜牧兽医部门的防疫指导、防疫监管和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监测。

5、在免疫档案归档期,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防疫人员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并保存。6、免疫档案保存时间为2年,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档案保存期为3年。

篇3:养猪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养猪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2、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

3、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4、对入库的所有疫苗要及时检查验收并填写入库记录,发现疫苗情况异常立即报告。检查验收项目包括:疫苗名称、外观、供应商名称、运输保温或冷藏措施、批号、有效期、数量、规格和保存条件等。

5、所有疫苗必须按说明书要求的保存条件分类保存。

6、每周检查一次疫苗的库存情况,疫苗等兽用生物制品出库应进行质量检查,遵循“先进先出”和按批号,先生产先使用的原则使用并填写出库使用记录。

7、每天上下午对冰箱等储存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温度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对相关设备进行养护,确保疫苗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8、发现停电或设备出现异常要及时报告,同时考虑长期停电的补救措施。停电后对所有存放冻干生物制品的冰箱和存放油乳剂灭活苗的冷藏柜的门不得开启,若停电时间达12--24小时,要放置冰块进行降温、保温;停电24小时以上或储藏设备出现异常时,所有疫苗等生物制品要设法转移到其他冰箱和冷藏柜中保存。

9、对废弃库存疫苗必须无害化处理(焚烧、高压灭菌、煮沸灭菌等)。

10、无关人员严禁开启冰箱等疫苗储存设备,疫苗储存设备中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11、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12、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13、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14、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15、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16、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17、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篇4: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管理制度

八矿作业场所噪声管理制度

为加强作业场所噪声防治,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制定八矿作业场所噪声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于八矿井下及地面存在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

二、成立噪声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采煤副矿长

开掘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总工程师

后勤副矿长

经营副矿长

总会计师

多经副矿长

成员:战线副总工程师和业务科室科(区)长

办公室设在环保节能科

三、责任划分

(一)

矿长是八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机电副矿长对全矿环境噪声防治管理负责;

各战线副矿长对分管战线的噪声防治管理负责。

(二)环保节能科对噪声管理业务负监察考核责任,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厂界噪声进行年度监测。

(三)采煤区、开掘区、通风区、机运区、设备中心、防突区、后勤科、计划科等业务科室对战线矿长负责,对所管战线的噪声防治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管。

(四)经营科负责作业人员个人噪声防护用品(耳塞或耳罩)的采购发放和更新。

(五)各业务科(区)长、基层单位队长是本科室、区队噪声防治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产生、谁治理,谁就是第一责任者”原则,对本单位范围内的噪声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各噪声源管理科(区)、队必须明确一名副职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并报矿环保节能科备案。

五、各噪声源管理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兼职噪声监测员,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六、质量办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价。

七、矿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

八、各噪声源管理单位必须在产生噪声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噪声警示标识和说明。

九、矿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岗前培训不少于4学时,在岗培训每年不少于2学时。

十、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应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各战线、单位应限制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产品。

十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十二、各噪声源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队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区)室分管领导签字并建立档案。并将当月检测结果一式两份上报战线科(区)室备份存档和环保节能科备份。

各单位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积极防治措施,预防噪声危害。

十三、对噪声源采取消音、吸音、隔音等措施,降低职业危害。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十四、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通风机、压风机、风动凿岩机、煤电钻、采煤机、掘进机、输送机等地点。

十五、煤矿作业场所边界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各单位在安装、改造、大修或噪声明显变化等情况下必须进行噪声监测;每6个月至少检测一次噪声。

十六、各单位配备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十七、各业务科室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安排噪声检测计划,责任单位按计划现场检测。检测时由战线业务科室和基层单位联合进行检测。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十八、现场配有声级计的单位,必须坚持日常监测。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降噪设施。

二十、环保节能科每月根据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优奖劣罚。考核标准如下:

(一)没有明确分管干部或兼职噪声监测员的,对责任单位、部门科(区)长、队长分别扣绩效2分,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

(二)噪声超标区域的作业人员不佩戴个人防噪用品的,每次对单位罚款300元。

(三)单位不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或没有设置噪声警示标识和说明的,每次(处)对责任单位正职扣绩效1分,对分管副职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

(四)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测的,一次对责任单位正职扣绩效2分,对分管副职罚款3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

(五)没有建立完整档案或分管领导没签字的,一次对分管副职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六)破坏、擅自拆除降噪设施或仪器的,对单位正职和分管领导分别罚款300元,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对单位罚款5000元。

(七)由于管理原因给矿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按矿责任追究办法从重从严处理。

(八)矿每季度对管理优秀单位进行奖励。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年11月19日

篇5:养猪场人员管理制度

养猪场人员管理制度

1、凡入场的人员,无论是进入生产区或生活区,一律从指定通道严格消毒后入内。

2、外来人员禁止进入生产区,谢绝参观。若生产或业务必需,须经场长同意,并参照生产人员入场时的消毒程序消毒后方可入场。

3、所有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并做好上下班交接工作。饲养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准窜舍,工具不得互相借用。

4、任何人不准带饭入场,更不能将生肉及含肉制品的食物带入场内,场内职工和食堂均不得从市场购进生肉。

5、饲养员和技术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相关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饲养管理工作。

6、场内兽医技术人员不准对外从事诊疗活动,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配种工作。

7、工作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每日的工作任务并做好相应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