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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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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

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生艺术素质评价制度,了解掌握学生艺术素养发展状况,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的审美和人文素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应覆盖到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应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既关注学生艺术课程学习水平,也关注学生参与艺术实践活动的经历;既关注学生的学习成果,也关注学生的学习态度;既关注对学生的基本要求,也关注对学生的特长激励。

第四条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见附表)由基础指标、学业指标和发展指标三部分构成。基础指标是中小学生在校内应参加的课程学习和课外活动;学业指标是中小学生通过校内学习,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达到的目标;发展指标旨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

第五条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以分数形式呈现,基础指标40分;学业指标50分;发展指标20分,其中加分项目10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的依据是学生的写实记录、成绩评定,同时参考教师评语、学生互评、自我评价等。学校可分年级段组织实施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应及时汇总、整理、存档、上报。

第七条

学校要如实记录每一名学生的艺术素质测评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初中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测评结果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情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生艺术素质纳入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试行)

附表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内容

分值

基础指标

1.课程学习

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学习的出勤率、参与度和学习任务完成情况

252.课外活动

参加学校组织的艺术兴趣小组、艺术社团和各类艺术活动的表现

15学业指标

3.基础知识

理解和掌握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标准要求的基础知识的情况

254.基本技能

掌握和运用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标准要求的基本技能的情况

25发展指标

5.校外学习

自主参加校外艺术学习、参与艺术实践的情况(主要指参与社区、乡村文化艺术活动,学习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欣赏高雅的文艺演出和展览等)

106.艺术特长(加分项)

在学校现场测评中展现的某一艺术项目的特长(包括声乐、器乐、舞蹈、戏剧、戏曲、绘画、书法等)

10附件2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艺术教育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评价的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项目包括艺术课程、艺术活动、艺术教师、条件保障、特色发展以及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等。学校应在全面总结本校艺术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填写自评报表(见附表)。

第四条

自评报表由自评项目、自评内容、自评记录、自评得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六部分构成,学校应根据自评项目内容如实填写。

第五条

自评结果以分数形式呈现,艺术课程30分,艺术活动20分,艺术教师20分,条件保障20分,特色发展10分;学生艺术素质测评10分(加分项目)。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自评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纳入校长考核内容,确保过程规范、结果真实,不弄虚作假。每年9月底前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报表》报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结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当年10月至12月。公示期内社会对自评报告的意见和投诉,要及时收集、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第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的指导和管理。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开展必要的督导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报表

附表

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报表

湖南_____省(区、市)_____衡阳_____市

学校名称(公章):

衡阳县库桥镇石口中学

联系电话:13187346663学校类别:□普通小学;

□普通初中;

□普通高中;

□完全中学;

□职业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教学班总数:小学_____个;

初中_____11个;

高中_____个

在校学生总数:小学_____人;

初中884人;

高中_____人

专任教师总数:小学_____人;

初中_____38人;

高中_____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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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项目

自评内容

自评记录

自评

得分

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进措施

艺术课程(30分)

按照国家要求开齐开足上好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利用当地教育资源,开发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艺术课程,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音乐:_____课时/周;

美术:_____课时/周;

综合艺术:_____课时/周;

地方/学校艺术课程:_____课时/周,列出课程名称28分

部分老师、同学对艺术课不够重视,有挪用的现象。

督促老师按课和上课。

艺术活动(20分)

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艺术活动,因地制宜建立学生艺术社团或兴趣小组,保证每周有固定的艺术活动时间,每年组织合唱节、美术展览和艺术节等活动。充分利用学校校歌、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校园、教室、走廊、宣传栏、活动场所等,营造格调高雅、富有美感、充满朝气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

学校开展艺术节等活动场次:_____场/年;

每周开展艺术活动频次:_____次/周;

校级学生艺术社团/兴趣小组数量:_____个,列出项目(如合唱、民乐、管乐、交响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书法等);

艺术活动学生参与面(占学校学生总数比例):100%;

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基本情况:18分

学生不够重视。

营造氛围,让学生积极参与。

艺术教师(20分)

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课时数和学校班级数配备艺术教师,满足艺术教育基本需求,加强教师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艺术教师总数:_____人(含专职_____人、兼职_____人),其中:音乐_____人、美术_____人、其他_____人;

艺术教师生师比:0.2%;

艺术教师平均周课时:11课时/周;

艺术教师缺额数:_____人;

本学年艺术教师参加县级以上培训人数:人

15分专业老师少。

每年引进专业老师,定期派老师参加培训。

条件保障(20分)

设置艺术专用教室和艺术活动室,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

艺术专用教室/活动室:_____个,其中:音乐_____个、美术_____个、其他_____0个(列出名称_____);

艺术场馆:_____0个,面积:_____0㎡(列出名称);

是否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10分

没有场所,配套设施不到位。

争取经费,改善设施。

特色发展(10分)

发挥本校艺术教育资源优势、依托本地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艺术资源,形成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特色。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利用当地文化艺术场地资源开展艺术教学、实践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学校与社会艺术团体及社区建立合作关系。

列举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发展成果:

1、全县“三独”比赛获得“一等奖”

2、书法比赛获县“一等奖”

8分学生艺术素质测评

(加分10分)认真组织实施学生艺术素质测评

实施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的起始学年:20**;

本学年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的覆盖面(占学校学生总数比例):100%;

本学年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结果:

优秀

12%、良好

36%、合格

42%、不合格

10%

8分

自评结果

总分87分;等级B等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20**年9月28日

注:1.请对应自评项目和自评内容进行自评,并认真填写此表。

2.学校可另附自评报告。

3.此表一式两份,报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一份,学校存档一份。

附件3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制,推进学校艺术教育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全面总结本地中小学校(含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编制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第三条

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重点反映艺术课程建设、艺术教师配备、艺术教育管理、艺术教育经费投入和设施设备、课外艺术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重点项目推进,以及中小学实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条

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应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注重全面客观收集信息,根据数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总结成绩,提炼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的举措。

第五条

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县(区、市)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报送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州、市)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2底前底将本年度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报送教育部。

第六条

教育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研究、分析各省(区、市)报送的相关信息,编制并发布《全国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局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总则

为加强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完善和规范废旧物资处置行为,堵塞管理漏洞,防止公司资产流失,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编制依据

参照区局《物资供应、废旧物资处理管理流程》,依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本办法。

适用范围

局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不含参股公司)范围内的生产性及非生产性的报废物资设备、材料的处置管理。

术语

废旧物资是指属于公司经批准报废的资产账目及未列入资产账目的设备、工器具、材料及办公设备等物资。

归口管理部门

局物资回收经营部为公司废旧物资处置部门。

监督部门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范围内废旧物资处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审核部门

公司范围内的生产性废旧物资处置由公司财务部核准;非生产性废旧物资(办公设备等)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核准。

8价值归口部门

所有分、子公司废旧物资处置价款统一归集到局物资回收经营部财务。

9工作职责

9.1局物资回收经营部职责

9.1.1局物资回收经营部是全公司废旧物资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

9.1.2在公司物资回收工作领导小组下,建立健全物资回收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9.1.3建立具备物资回收资质回收商的档案信息,所有物资处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回收商。

9.1.4接收各分、子公司提交的经审批同意的相关报废手续和《报废物资设备材料局细清单》,根据清单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9.1.5提出物资报废建议,办理相关手续。

9.1.6按照公司批准的竞争性谈判金额,负责相关物资处置合同、协议的签订。

9.1.7负责对申请报废物资的现场核验和分类处置、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处置资金。

9.2财务部职责

9.2.1财务部对局物资回收经营部废旧物资处置的价值进行审核。

9.2.2负责对各分、子公司《固定资产(设备)报废鉴定表》(见附录二)进行审查。

9.2.3按照各职能部门签字认可的报废物资及局回收经营部废旧物资销售结算单审核回收资金。

9.2.4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处置过程中允许列支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审核、监督。

9.2.5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法规和财务管理流程指导局物资回收经营部进行帐务处理。

9.3审计部职责

9.3.1审计部是废旧物资处置的监督部门。

9.3.2视工作需要,对各分、子公司申请的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流程、内部控制以及涉及到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9.3.3针对工作中发现或暴露问题,对相关责任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

9.3.4对违规单位、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9.3.5对监察建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9.4总经理工作部职责

9.4.1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车辆、生产性建筑物、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办公用计算机、电子类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核管理部门。

9.4.2负责对各分、子公司报送的车辆、生产性建筑物、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办公用计算机、电子类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服务器、数码照相机、扫描仪等固定资产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办公设备)报废鉴定表》《计算机设备报废申请表》(见附录三、四)及资料进行审核。

9.4.3负责组织对退役、报废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车辆、生产性建筑物、办公用计算机、电子类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服务器、数码照相机、扫描仪等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

9.5各分、子公司职责

9.5.1各分、子公司是所辖固定资产的管理单位。

9.5.2负责所辖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工作,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履行资产报废程序。

9.5.3依据原始设备台帐,填报《报废物资处理申请表》(见附录五),提供报废资产相关设备、材料的名称、类别、数量以及重量的《报废物资局细》(见附录六)。

9.5.4向局物资回收经营部办理相关报废物资材料移交手续。

9.5.5如遇废旧物资与所报申请回收的废旧物资发生更改时,资产管理单位需提供书面情况说局。

10管理规定

10.1基本准则

10.1.1公司报废物资的报批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10.1.2公司废旧物资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处置的原则,其它任何分、子公司、班组及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废旧物资。

10.1.3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必须保持报废设备的完整性,不得任意拆卸报废设备上的配品配件。如确因工作需要,需事先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拆卸。

10.1.4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在办理报废资产移交手续时,须按照《固定资产(设备)报废鉴定表》的审批内容,依据原始设备台帐,提供报废资产相关设备的名称、类别、数量以及重量的局细清单。

10.1.5废旧物资的处置本着易于工作的原则开展,可分为集中处置及现场随工回收两类。

10.1.6未列入资产帐目的废旧物资,由局物资回收经营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置。

10.1.7列入资产帐目的废旧物资统一集中在局物资回收经营部仓库后,由局物资回收经营部按照竞争性谈判确定的回收商进行处置。

10.2处置管理

10.2.1凡通过公司审核报废物资的各分、子公司单位,对所处置物资的完整性及数量准确性负责。

10.3运输管理

10.3.1报废物资的运输由局物资回收经营部负责组织完成。

10.3.2废旧物资的运输费用在该废旧回收处置项目中列支。

10.4监督检查

10.4.1各职能部门及资产管理的分、子公司,对废旧物资处置过程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10.4.2审计部视工作需要,组织对项目开展情况和执行过程进行监察或审计,参与废旧物资处置项目的各个环节人员,均有义务向监察、审计人员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如实提供监察、审计所需的资料。

10.4.3对监察、审计过程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分、子公司,应对执行监察、审计意见、建议的情况做出书面回复。

11处罚

11.1凡因管理不善或未经批准随意报废设备资产的,除由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做出情况说局外,视情况给予经济考核。

11.2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处理变卖报废物资的,一经发现除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视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11.3为促进公平交易,降低交易成本;预防商业贿赂侵蚀,提升废旧物资处置过程依法经营和抗御风险能力,对回收商在公务交往中赠送礼品礼金乃至行贿等不良行为,按照规定实行记入诚信档案制度。

11.4对在公务交往中发生的违纪违规的行贿单位(个人),除给以公布不良信息名单外,自名单公布之日起,禁止进入公司从事业务往来。

11.5各有关部门违反禁入规定,继续同禁入的行贿单位(个人)发生业务往来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12附则

12.1本办法由局物资回收经营部、财务部、审计部、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12.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大陆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单独考试计划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从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与实践能力”三个方面综合考评,在分别达到申请基本条件前提下,择优选定。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习成绩

1.英语专业研究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其他专业研究生英语通过国家大学英语水平六级考试,或其他语种达到相应水平;

2.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

(三)科研与实践能力

科研能力主要从发表论文、出版专着或译着、主持科研课题、科研成果获奖、参加学术科技竞赛、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进行考评。实践能力主要以通过执业资格认证考试进行考评。

1.博士研究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校认定的四类以上期刊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2)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着或译着一部以上;

(3)独立主持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一项;

(4)独立主持的课题或独撰论文、专(译)着等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一项以上。

2.硕士研究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含来源期刊、扩展版来源期刊、来源集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入选期刊及更高级别刊物上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2)在学校科研部认定期刊目录以外刊物(旬刊、半月刊、单期论文刊等属于增刊或类似于增刊的除外)上发表独撰论文2篇以上,且每篇论文不少于5000字(以版面字数最大化计算);

(3)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着或译着一部以上;

(4)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且提交的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论文入选会议论文集一次(篇),或在小组会议、大会上进行报告一次以上;

(5)独立主持的课题或独撰论文、专(译)着等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一项以上;

(6)独立主持校级以上研究生实践与科研创新课题一项;

(7)参加学术科技竞赛获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一项以上;

(8)通过国家级或国际型本专业执业资格认证考试,且成绩优异。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在读期间所取得,以当年国家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已取得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七条

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果须为上一次获奖后的新成果。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论文均不包含译文(外语类专业除外)。其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论文,视为研究生独撰。专着或译着著者应为著作封面的作者;多人合着的著作,申请者个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以在著作中注明写作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

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计算科研成果积分;在学校科研部认定期刊目录以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超过2篇的,在计算科研成果积分时以2篇为限。

第十条

期刊分类和论文自然篇认定以学校科研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核心期刊目录》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为基本依据;科研成果积分计算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科研成果积分计算参考标准》为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者中,按如下顺序择优:

1.获得省(部)级以上道德模范、优秀学生党员、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志愿者、优秀支教生、优秀公益活动者等先进个人表彰,或个人先进事迹被省级以上报刊、电视台专题报道;

2.获得省(部)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3.科研成果积分较高;

4.学分绩点较高。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记过以上处分;

3.在提交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4.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宣传部、科研部、校纪委、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评审、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审定评审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四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资格的复核,评审的组织与管理,统一上报、保存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第十五条

各学院(中心)成立由院长(主任)任主任委员、党委书记和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副主任)为副主任委员、导师组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工作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申报资格初审、初评、公示、复审、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每年9月份进行,一年一次。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如实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各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和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初步评审。对在资格审查与初评中遇到的难以把握的政策性问题,及时与学校评审办公室沟通。

第十九条

初评结果须在本学院(中心)范围内以网络等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异议者,须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或复评,并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将初评与复评结果报学校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条

复评申请者如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复评结果或答复仍有异议的,须在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前,向学校评审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中心)初评结果予以审定,对复议申请予以复议。审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复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复议申请者本人。有异议者,须在审定结果公示期内向学校评审办公定提出申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认真研究,予以裁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二条

学校评审办公室应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按要求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其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章

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给学校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当年符合本办法规定评选对象人数的比例,分配各学院(中心)相应指标。

第二十五条

如学院(中心)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多于学院(中心)指标数,由学院(中心)按择优顺序依次排名在指标内使用;如学院(中心)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学院(中心)指标数,则剩余指标集中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时在全校范围内打通择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每生2万元。

第二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研究生既获评国家奖学金又获评学校研究生科研奖学金的,可获两个荣誉称号,但只获其中较高的奖学金。

第六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专款设立,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当年国家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年9月起施行,原中南大研字[20**]26号颁布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中心)可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学科特点与研究生培养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期刊分类目录、单项成果计分标准,报学校评审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篇4:铜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铜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卫生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旅游、教育、交通、公安及其交通管理、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治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和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包含餐厨废弃物管理内容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用地、布局、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输设置装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将验收备案情况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经建成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无害化评定,达到标准后,方能使用。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和管理使用人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和专业收集、运输、集中处置。逐步实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不具备一体化运营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由城市管理部门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依法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服务者,由城市管理部门将其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合同期限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可以优先取得特许经营权。

第十四条

已营运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日内,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与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签订协议,并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并保持密闭,保持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单独存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三)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交由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收集、运输、处置,不得交由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四)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及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厕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运输服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二)保持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等设施完好、整洁,喷涂统一规定的标识标志;

(三)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时间内收集、运输,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的地点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少于一次;

(四)收集餐厨废弃物后及时复位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证收集设施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收集餐厨废弃物的当日将其运到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经营处置许可手续的场所,运输中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六)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并取得回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和处置许可文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未按照前款规定备案的,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置。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手续;

(三)配备餐厨废弃物贮存、处置的相应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及其所采用的技术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城市管理部门联网;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每日对接收、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接收、处置的餐厨废弃物统计情况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站)环境整洁;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境保护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联单制度和每日收集、运输、处置、利用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产品去向台账制度。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前6个月、歇业前3个月内,依法书面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停业、歇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设施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者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材料;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停业、歇业设施的现状图或者拆除、维修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停业、歇业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八)因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规范发生变化需升级改造、维修的,还应当提供相应依据及相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站)的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第二十七条

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建设工程严格依法核准、审批或者受理备案,确保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依法建成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能正常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

(三)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排放行为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的相关协调工作,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

第三十二条

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饲养畜禽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和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残渣油脂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旅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餐馆等经营者和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发改部门应当在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其运营成本和行业平均成本,兼顾特许经营者合理利润,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行正常进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按照规定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

第四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应急预案,并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按照《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产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不履行设施养护、维修或者更新义务不能保证其正常使用的;

(二)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权或者超出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范围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经营性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及第(六)项,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或者未对每日接收、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或者未定期将统计情况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的;

(二)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的;

(四)未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站)环境整洁的;

(五)未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或者未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境保护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

(六)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收入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全额上缴财政金库。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特许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未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二)“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三)“联单制度”,是指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填写五联单专用单据,分别由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和城市管理部门各执一联的制度;

(四)“台账制度”,是指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每天应当真实、完整和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方面信息的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6日起施行。

篇5:理工大学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华南理工大学本科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及《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扩展知识结构培养复合型人才,学校修订了《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是指在本科学习阶段,主修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学科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要求者可获得另一个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附修包括辅修及双专业,附修是指在本科学习阶段,主修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专业的课程,达到辅修或双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或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

第三条

原则上已有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专业,学院可以申请设置附修(辅修、双专业)及双学士学位专业,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

四年制专业附修及双学士学位教学活动安排在二至七学期,五年制专业安排在二至九学期。

第五条

若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安排与附修专业、双学士学位专业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三章

修读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

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申请修读附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一个附修专业或一个双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生修读附修专业可以选择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相同或不同的专业,修读双学士学位必须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学科门类的专业。

第八条

学生申请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的条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以上(含及格);在校期间未受退学警告及违纪处分。

第九条

教务处每学期末公布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专业的招生信息。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审查申请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学生的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获批后,按有关规定到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属学院办理选课及交费手续。

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为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110元/学分,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115元/学分,艺术类专业240元/学分,软件工程专业180元/学分(20**级以前)、240元/学分(20**级以后)。

第四章

成绩及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相关教学计划安排和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时,主修专业与附修专业、双学士学位专业存在学分相同、内容相近课程,取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后,可以免修相应的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课程。免修的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附修专业(双学士学位)总学分的20%。

第十四条

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重考,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在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的过程中,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暂停其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资格,待主修专业不及格课程考核通过后再申请继续修读。

第十六条

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终止修读附修专业、双学士学位,所修读课程成绩按选修课成绩处理;受退学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退学证明和肄业证明;受开除学籍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学习证明。

第五章

毕业资格审查及毕业

第十七条

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资格的最低学分要求为25学分;取得双专业毕业资格的最低学分要求为50学分;取得双学士学位毕业资格的最低学分要求为60学分,其中双学士学位毕业论文8学分(含毕业实习)。

第十八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1)若完成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2)若完成双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可颁发双专业毕业证书;(3)若完成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可颁发双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若符合学校授予双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可获得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之前应完成双学士学位课程修读及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一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前六学期(五年制前八学期)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首次考核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且所修读双学士学位课程学分超过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总学分的80%,于第七学期(五年制第九学期)进入并完成双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学生进入双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有以下情况之一,按附修专业处理(完成双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可获得双专业证书,不符合双专业但完成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1.双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未能通过;

2.双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通过,但第七、八学期(五年制第九、十学期)主修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首次考核成绩)低于75分;

3.第八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前未完成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

4.主修专业只获得毕业证书,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前六学期(五年制前八学期)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首次考核成绩)低于75分者,不得进入双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所修课程按附修专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修专业结业或肄业者,所修读附修专业、双学士学位课程成绩按选修课成绩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学年第一学期附修及双学士学位专业招生时开始实施,此前修读附修和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按原有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