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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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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

受控标识:

分发号:

文件编号:ZHH*/HJGD.07.20**批准:

实施日期:20**.9.1版次:B/0编写:安环部

发放部门:安环部

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

根据公司生产实际情况,为了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有效的处理,包括最大限度的回收利用、分类、存放和分类处理等,以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人体的伤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在办公和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3、职责

3.1各生产车间负责各自固体废弃物的整理和清扫以及收集和分类存放;

3.2生产部负责处理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部负责生活废弃物,安环部负责废弃物的协调与监督,其他部门和车间应给予配合支持。

4、实施细则

4.1分类:固体废弃物(垃圾)分为生活固体废弃物(即生活垃圾)和生产固体废弃物(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工业垃圾分为含铬垃圾和无铬垃圾。具体为:

(1)生活固体废弃物(即生活垃圾)

分为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

①可回收利用垃圾指:废纸、烟盒、矿泉水瓶、易拉罐、剩饭、剩菜等。其中废纸包括报纸、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纸片、大小纸盒等

②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指:废塑料、废织物等。废塑料包括各种塑料袋、塑料瓶、塑料包装、泡沫塑料、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硬塑料等;

废织物包括废弃的手套、口罩、工作服、工作鞋等。

(2)生产固体废弃物(即工业垃圾)分为含铬垃圾和无铬垃圾。

①含铬垃圾指:含铬废钢、废设备、含铬建筑制品如红砖、水泥块、沙石、石棉瓦、耐火砖、保温棉等以及过滤布、包装袋和路上抛洒的如铬渣、铝泥、芒硝、铬酸铬、含铬污泥等。

②无铬垃圾指:包装箱、木柴、未污染的建筑制品如红砖、石棉瓦、水泥块、黄土、沙石、化学玻璃制品、扎绳、煤渣、煤灰等。

4.2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4.2.1.生活固体废弃物(即生活垃圾):

(1)可回收利用垃圾的处理:

剩饭、剩菜倒入食堂、送餐点设置的专用收集桶,给予养殖专业户回收利用;

废纸、矿泉水瓶、易拉罐,放入可回收生活垃圾桶,集中外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站回收利用。

(2)不可回收生活垃圾的处理:

废塑料、废织物等。废塑料包括各种塑料袋、塑料瓶、塑料包装、泡沫塑料、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硬塑料等;

废织物包括废弃的手套、口罩、工作服、工作鞋等放入不可回收生活垃圾桶,然后由卫生工送往指定垃圾回收集中点,由综合部联系环卫部门拉走处理。

4.2.2.含铬垃圾的处理:

⑴废钢、废管道由各车间洗干净后,在车间内设置规范临时堆放点临时存放,由生产部每周集中销售一次,含铬废旧设备由所属车间清洗干净后报生产部送往指定地点存放。

⑵不可回收的废包装袋、过滤布等报生产部送工艺渣场按照指定的地点存放,在公司规定的时间通过焚烧装置进行焚烧处理,焚烧残渣由动力车间进行解毒处理。

⑶废砖、耐火砖、石棉瓦、沙石、渣土等报生产部送工艺渣场指定地点,由动力车间破碎后解毒处理,对含铬低的渣土、污泥等可加还原剂处理后,报生产部送至指定地点填埋。

⑷废塑料设备及管道由各车间洗干净后报生产部送指定地点存放,待集中销售处理。

⑸路上抛洒的铝泥、芒硝、铬酸铬、铬渣等含铬废料,现场清理后按品种送往各相应品种堆场,严禁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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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对目前不能处理的固废如保温棉、氢氧化铝废渣、铬酸铬酸泥等报生产部送往指定地点堆放,堆放场地应有“四防”措施,防止造成污染,设备、生产方面能使用的或清洗处理后能使用的尽量再利用,确实不能使用的由公司后期统一安排处理。

4.2.3.无铬垃圾:

⑴原料的包装袋、废纸箱等由各车间暂时收集堆放,报生产部联系供应部门定期销售处理。

⑵废旧包装箱、木柴、木板、皮带等报生产部送往指定柴火堆放点备用。

⑶无铬建筑制品如红砖、石棉瓦、水泥块、砂石、黄土等报生产部送指定地点填埋。

⑷无铬废钢、废设备等报生产部送指定地点存放,定期销售处理。

⑸废机油、柴油、冷却油及煤焦油用容器装好后报生产部送往指定地点存放,由生产部联系销售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或作为烤窑点火助燃剂。

⑹路上抛洒的煤块、砂石、纯碱等无铬原料和产品,按品种报生产部送往各库房或车间进行使用,不得乱仍乱倒。

4.3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垃圾)管理考核办法

4.3.1.严格执行上述固体废弃物处理方式,严禁将生活垃圾混入含铬垃圾或将含铬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造成交叉污染。违者一次考核50~500元。情节严重造成含铬垃圾增加一倍以上的一次考核1000~3000元。

4.3.2.未报生产部将垃圾乱倒或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的,一次考核200~500元。

4.3.3.将含铬垃圾乱倒乱放无铬区域造成二次污染的一次考核200~1000元。

4.3.4.在含铬区域当天施工的建筑垃圾应当天清理干净,否则造成交叉污染按第一条从严考核。

4.3.5.生活垃圾桶装满后要及时送往公司垃圾回收箱,否则造成生活垃圾铬污染一次考核50元。

4.3.6、生活垃圾桶实行定点存放、专人管理。无故挪用或损坏、丢失等一次考核100元。

4.4工作要求

4.4.1.公司综合部负责生活垃圾的管理,生产部负责工业垃圾的管理,安环部负责垃圾处理的协调与监督,其它部门和车间应给予配合支持。

4.4.2.各车间、部门要加强固体废弃物处理的宣传,组织员工进行学习,提高认识。真正理解公司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环保意义,树立良好的公司环保形象和养成员工的个人环保行为,促进公司的环保发展和进步。

4.4.3.公司工程部、装备部要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督促他们切实遵守公司固体废弃物的管理规定,确保项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垃圾)不造成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

4.4.4.生产部应加强对转运煤、渣、铬酸铬、铝泥等车辆、叉车、铲车及外来车辆的检查管理,作业完毕后应督促车辆责任人清洗轮胎,以免造成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清洗点由生产部确定,以不造成新的污染为原则。

4.4.5.各车间、部门应指定相关的责任人负责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保持与综合部、生产部和安环部的沟通协调。确保公司固体废弃物得到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减少含铬垃圾产生量。

4.4.6.公司综合部、生产部、安环部将加大固体废弃物(垃圾)处理的检查和考核力度,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从严考核,并及时通报。

篇2: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一、厨房废弃物的处置应交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厨房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并签订处置协议。

二、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三、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四、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

五、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应当密闭,整洁完好,并有明显标识。

六、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禽兽。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的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八、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

九、企业负责人应适时检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篇3: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总则

  1、根据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XXXX股东会决议,公司推出员工持股期权计划,目的是与员工分享利益,共谋发展,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紧密结合,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休戚相关。

  2、截至20**年 月 日止,公司股权结构为 。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期权激励。激励股权份额为 。

  3、本实施细则经公司20**年 月【 】日股东会通过,于20**年 月【 】颁布并实施。

  正 文

  一、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

  1、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

  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

  3、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4、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二、关于激励股权

  1、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1)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

  (2)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但是:

  A、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

  B、在本细则适用的全部行权完毕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

  (1)公司股权总数为 。

  (2)股权激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3、该股权在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有。

  4、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5、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三、关于期权预备期

  1、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

  (1)激励对象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X年,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XX]月的有效期;

  (2)激励对象未曾或正在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的行为;

  (3)其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定的标准业已达标;

  (4)对于有特殊贡献或者才能者,以上标准可得豁免,但须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过。

  2、在预备期内,除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执行的分红方案之外,激励对象无权参与其他任何形式或内容的股东权益方案。

  3、激励对象的股权认购预备期为一年。但是,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激励对象的预备期可提前结束或延展。

  (1)预备期提前结束的情况:

  A、在预备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B、公司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

  C、公司由于收购、兼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权发生变化;

  D、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E、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F、在以上3.3.1.1至3.3.1.3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直接进入行权阶段。在以上3.3.1.4至3.3.1.5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自动解除。

  (2)预备期延展的情况:

  A、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不包括未及时提出第一次行权申请的情况),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

  B、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C、由于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D、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预备期中止期间。

  四、关于行权期

  1、在激励对象按照规定提出了第一次行权申请,则从预备期届满之后的第一天开始,进入行权期。

  2、激励对象的行权必须发生在行权期内。超过行权期的行权申请无效。但是,对于行权期内的合理的行权申请,创始股东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所有手续。

  3、激励对象的行权期最短为【 】个月,最长为【 】个月。

  4、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批准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提前行权:

  (1)公司即将发生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

  (2)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5、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延迟行权:

  (1)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

  (2)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3)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4)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行权期中止期间。

  6、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则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撤销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

  五、关于行权

  1、在《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进入行权期后,激励对象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分批行权:

  (1)一旦进入行权期,激励对象即可对其股权期权的XX%申请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2)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一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的XX%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A、自第一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B、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 或4.6所列明的情况;

  C、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D、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3)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二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其余的XX%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A、在第二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B、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 或4.6所列明的情况;

  C、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D、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2、每一期的行权都应在各自的条件成就后【3】个月内行权完毕,但是双方约定延期办理手续、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除外。

  3、在行权完毕之前,激励对象应保证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则当期期权行权顺延1年。1年后如仍未合格,则公司股东会有权取消其当期行权资格。

  4、每一期未行权部分不得行权可以选择部分行权,但是没有行权的部分将不得被累计至下一期。

  5、在每一期行权之时,激励对象必须严格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提供和完成各项法律文件。公司和创始股东除《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应确保取得其他股东的配合以完成激励对象的行权。

  6、在每次行权之前及期间,上述四.4、四.5及四.6的规定均可以适用。

  7、在每一期行权后,创始股东的相应比例的股权转让至激励对象名下,同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办法证明其取得股权数的《股权证》。该转让取得政府部门的登记认可和公司章程的记载。创始股东承诺每一期的行权结束后,在3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六、关于行权价格

  1、所有的股权期权均应规定行权价格,该价格的制定标准和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得修改。

  2、针对每位激励对象的股权期权价格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确定,非经合同双方签订相关的书面补充协议条款,否则不得变更。

  3、按照公司股东会20**年9月【 】日股东会决议,行权价格参照如下原则确定:

  (1)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

  (2)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

  (3)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

  七、关于行权对价的支付

  1、对于每一期的行权,激励对象必须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行权对价,否则创始股东按照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权转让的比例。

  2、如激励对象难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对价,其应在行权每一期行权申请之时提出申请。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可能获缓、减或免交对价的批准。但是,如果激励对象的申请未获批准或违反了该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则应参照上述七.1条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赎回

  1、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如有如下情况发生,则创始股东有权按照规定的对价赎回部分或全部已行权股权:

  (1)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2)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

  (3)激励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激励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

  2、对于行权后两年内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行权价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对于行权后两年之外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公司净资产为依据计算股权的价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

  3、赎回为创始股东的权利但非义务。

  4、创始股东可以转让赎回权,指定第三方受让激励对象退出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5、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未行权的激励股权,创始股东可以零对价赎回。该项赎回不得影响本细则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权权利。

  6、除8.5条的规定之外,在赎回之时,激励对象必须配合受让人完成股权退出的全部手续,并完成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让方按照股权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九、关于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

  1、本实施细则的效力高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解释包括《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件。

  2、本实施细则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X年,但未执行完毕的股权期权仍可以继续行权。

  3、实施细则可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4、本实施细则为公司商业秘密,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泄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权权利。

  5、对于本实施细则,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篇4: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2000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年1月1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年2月9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计划、规划、国土、市容环境卫生、工业、卫生、商业、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研究、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增加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

  第五条

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的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的规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编制。

  第六条

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动工前,应由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竣工后,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但依法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除外。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档案。

  申报和建立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固体废物名称、产生量、性质、处置方式和转移流向。

  第八条

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实行回收利用名录管理制度。回收利用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工业、卫生等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列入回收利用名录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回收利用。

  第九条

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其经营能力、范围相适应及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的设施和场所;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自行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具备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本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单位贮存、处置。

  第十一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设施和场所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禁止将固体废物随意倾倒、处置。

  第十二条

以填埋或者焚烧方式处置固体废物的,处置工艺、效果及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本省、市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

  固体废物填埋、焚烧场在运行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接受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定期监测污染情况。

  固体废物填埋场或者焚烧场需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经同意关闭、闲置、拆除不再开发利用的,应当恢复植被,并由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定期监测。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已关闭、闲置、拆除的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场的,应当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医院临床废物和科研单位产生的携带病原体废物,应当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集中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焚烧。禁止将其混入非危险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

  第十五条

禁止本市以外不可利用再生产的固体废物转移进本市倾倒、堆放。

  本市以外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需要转移进本市的,由接收单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转入。

  固体废物转移出本市的,应当遵守接收地的有关规定,并由移出单位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以及处置设施、场所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申报登记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转移固体废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关闭、安置、拆除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将携带病原体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倾倒、处置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20**年1月1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该规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会议的审查意见修改后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议定的意见对法规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20**年2月9日

篇5:选拔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和进村社区工作实施细则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三支一扶】

20**年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和进村社区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今年我省继续采取统一招考的办法,选拔17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三支一扶”),选拔20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担任村、社区主任助理工作(“进村社区”)。现就具体实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选拔范围

(一)报考“三支一扶”的人员,应为20**年毕业、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的甘肃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报考“进村(社区)”的人员包括:

1、20**年以来毕业后尚未就业,持《择业通知书》并按规定进行了登记注册的甘肃生源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及以上毕业生。

2、20**年毕业、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的甘肃生源毕业生。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年6月2日至6月5日,共4天。

(二)报名地点:甘肃政法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2号)。

(三)报名方法及资格审查

(1)往届毕业生须持身份证、《择业通知书》、毕业证等证件报名。其中,确未就业但无《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持派遣至生源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报到证》(必须无具体就业单位)报名。

(2)应届在校毕业生报名时须持身份证、学校就业部门出具的证明(包括毕业生姓名、性别、学历、毕业年限、专业、生源地等)、以及生源地户籍证明(原户籍复印件或公安部门证明)等证件。

(3)省外院校甘肃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如果本人因故无法回生源地参加报名的,可委托亲友报名,报名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证件外,还须持委托书、考生本人的电子照片(像素为宽360、高480),领取准考证时再进一步审核报考资格。

(4)报名时,现场采集准考证照片。另外,考生需提供3张近期2寸彩色照片,在填写相关表格时使用。

3、以往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的毕业生不允许参加此次招考。

4、报考“三支一扶”或“进村(社区)”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只限报考毕业生生源县(市、区)的招考岗位。个别因婚姻发生户籍变化的,凭结婚证、户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在新户籍所在地参加报名。

5、准考证经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后生效,在考前一周内由生源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考生。

三、考试

(一)内容及范围

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测试”。考试内容包括:大学思想政治、时事政治、法律常识、计算机应用知识。考试不指定教材,不举办考前辅导班。

(二)时间

20**年6月25日上午8:30—11:30。

四、录用

招录选拔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考试,总成绩为150分(少数民族自治州及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总成绩中加5分)。

各县(市、区)按“三支一扶”和“进村(社区)”分配指标数,在指标内,先将把“三支一扶”或“进村(社区)”作为第一志愿的考生,按“公共基础知识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指标未录满时,将把“三支一扶”或“进村(社区)”作为第二志愿的考生,按照成绩高低进行补录。分配指标末位考试分数出现并列时,由各县(市、区)采取加试方法确定人选。

拟录取人员名单确定后,参照新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组织体检后,报省、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用。

批准录用的“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后,自愿留在基层工作、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安置到乡镇事业单位就业。批准录用的“进村(社区)”人员,纳入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范围。

五、经费保障

组织考试选拔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作费用,由省、市(州)财政分级负担,各市州(县区)组织考务、培训、体检等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市(州)财政负担,不得向毕业生收取。

有关文件规定及其它详细情况,请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网址为。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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