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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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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为保证公司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公司资产清查工作的效率,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财产清查的目的

(一)全面摸清公司“家底“,如实暴露公司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通过公司资产清查工作,核实公司资产、权益等状况,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真实反映公司经营实力。

(三)资产清查工作应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虚报、瞒报、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条

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日为20**年9月1日,资产清查基准日期为20**年8月31日。

第三条

公司实施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般必须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本核实和完善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

货币资金的清查

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清查损失是指公司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银行存款发生的损失。

(一)现金的清查,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

2、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

3、截止清查时间点,公司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库存现金的盘点金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说明原因。

(二)银行存款的清查:

主要清查公司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公司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

第五条

各项应收和预付帐款的清查

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

(一)逐笔核对各类应收、预付的原始资料,确认其真实存在性;

(二)归集应收款帐龄,分析可回收性;

(三)逐一函证应收和预付款款项,取得债务单位确认函,对有争议的债权应认真清理、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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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真清理公司职工个人借款并限期收回。

第六条

存货的清查

存货清查的内容包括: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外购商品等。

存货的清查分为两部分:

(一)核对帐目

财务部负责核对:总分类帐余额与明细分类帐余额、物资管理部门库存物资余额是否一致。

(二)核对实物

盘点实物资产,公司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推算财产清查基准日的实存数量(清查基准日已盘点的除外),并编制盘点表,若出现盘盈、盘亏及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一、公司清查应准备的资料

1、资产盘点表及明细清单;

2、租入资产(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租赁协议、合同;

二、固定资产清查的方法:

公司应对所有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和土地等(包括帐内和帐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一)核对帐目、卡片:

1、财务部门负责核对:总帐与明细帐及固定资产卡片合计金额是否一致;

2、财务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综合办公室))核对卡片,包括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规格、原始金额等的核对,并与相关产权归属资料进行核对;

3、归口管理(综合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核对卡片:包括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原始金额等是否一致;

(二)核对实物

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以卡查物,以物对卡,核对帐实,检查是否相符,并编制资产盘点表。清查中应特别关注以下六种特殊资产的核对:

1、有卡无物的资产,要查明原因,属于出租出借的应追查出租出借合同;

2、有物无卡的资产,要查明原因,一般有四种情况:

(1)属于正常固定资产盘盈,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申报表”;

(2)属于接受捐赠未入账或作为成本费用支出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补作账务处理,填制管理卡片;

(3)租入借入固定资产,需要追查有关文书,登记管理备查簿;

(4)用账外资金购入的资产,应先补记入账、填制管理卡片,并查清购买资产的资金来源,避免更大的损失。

上述资产若存在需报废、报损、盘盈、盘亏的情况,应按损失处理方法确认资产损失。

(三)

固定资产清查的内容

1、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差额。

2、清理出已提足折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3、清理出单独核算长期挂帐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

4、清理出盘亏、盘盈及以帐外购置的固定资产,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借出的固定资产,要认真清理,将清理结果与对方核对,取得一致,完善相关手续。对于非经营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应尽量回收或补办手续,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公司规定程序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7、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依据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

第八条

在建工程的清查

(一)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开工建设,完成了一定的工作量,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按其性质不同分为:

1、正在施工的基本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2、已完工未使用和已交付使用尚未验收入固定资产的工程;

在建工程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按项目逐一进行清查,主要登记在建工程的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支出、实际完工进度和管理状况。

(二)具体清查内容:

1、核对在建工程明细帐、总帐,并与相关批复文件进行核对,编制在建工程清单;

2、依据上述清单与实物资产进行核对,包括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取得工程管理部门的工程进度报告、质量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书;

3、依据在建工程合同、借款协议、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支出资料等检查工程资本化核算情况;

4、对清查出资产价值不实的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关帐目或申报资产损失;

5、对于公司清查出的挂往来帐的在建工程支出,应按规定进行调整,计入在建工程核算,完善相关手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方法由公司自行处理,调整相关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第九条

其他资产科目的清查

其他资产科目的清查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长期资产、专项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的清查,应比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债权科目的清查方法进行。取得相关资料,确认资产价值及资产损失。

第十条

负债的清查

负债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及应付福利费等;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对负债清查时公司要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账目,达到双方账面余额一致。

第十一条

长短期借款的清查

(一)编制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清单;

(二)检查借款合同,取得授权批准文件;

(三)将明细帐与借款合同核对,核实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借款条件、借款费用的核算。

(四)向银行及有关债权单位进行函证,并与明细帐核对,查明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五)查明借款逾期的原因,未计利息的原因及其处理,并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应付预收款的清查

(一)清查内容

1、核实各项应付款项的真实存在性,与相关的购货发票、入库单进行核对,查明不符的原因,取得不符的证据或说明;

2、编制各项应付预收科目清单;

3、选择重要帐户进行函证,查明函证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4、对未入帐的款项,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入帐核算;

5、对其中属于应收预付的款项,按照应收预付款项的清查要求进行;

附件:财产清查明细表

篇2:三乡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

中山市三乡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粤府〔20**〕7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和市政府《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中府办〔20**〕49号)的精神,为确保我镇“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实现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落实责任,成立专门机构

镇政府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镇“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镇“三旧”改造工作,按照市的统一部署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并按本细则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二、“三旧”改造的范围

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符合“三旧”改造用地条件,已上报批准并标图建库,纳入“三旧”改造规划范围的用地。

三、“三旧”改造各项政策的适用期限

“三旧”改造涉及无用地批准文件、无土地使用证的历史用地完善手续的有关规定,在20**年12月30日前适用。20**年1月1日后的改造项目必须为已办理供地手续,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

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应在20**年底完成,涉及供地方式、补缴地价、出让金优惠、成本认定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在20**年12月30日前适用。

四、“三旧”改造项目时限要求

已获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动工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发出催促动工通知书,责令限期动工建设;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的,经市“三旧”改造办审定,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取消该项目,由市“三旧”改造办发书面意见通知各相关部门注销原“三旧”用地认定批复文件。

五、用地手续的办理

第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历史用地是指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使用的建设用地。历史用地可按本细则规定取得已实际建成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历史用地,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年6月30日之前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按5元/平方米落实处罚后按土地现状

(建设用地)报省政府办理征收手续,无需提交社会保障、留用地的证明材料,其中用地行为发生在20**年5月1日之前的,不需办理听证手续。

(三)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

日之后、20**年6月30

日之前,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土地用途以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为准)。

(四)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处理

“三旧”改造中涉及单块面积小于3亩、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纳入改造范围的“三地”可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1、“三地”属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

2、“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向省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

3、“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4、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无需办理有关听证、社保、留用地手续。

第二,历史用地供地方式。

(一)用地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可申请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商品住宅用地除外)。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行政部门等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

,可先完善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再申请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用地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现申请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先完善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再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四)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可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六、“三旧”改造的程序和方式

第一,因地制宜,多方式进行“三旧”改造。

根据改造范围区域的大小,“三旧”改造可分为成片拆迁改造和单宗项目改造。

1、成片拆迁改造分为政府主导改造、社会资金参与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等四种类型。

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是指原土地使用权人自主进行的改造,分为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自行改造、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自行改造、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等方式。

2、单宗项目改造分为已批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单宗项目拆建改造两种类型。

已批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是指因城镇规划调整和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将原批准使用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

单宗项目拆建改造是指在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情况下,因自身发展需要申请提高容积率的改造。

第二,“三旧”改造主体的确定。

(一)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改造项目主体的确定。

1、政府收回用于公益用地,统筹安排确定改造主体。

原址已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或非盈利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用于公益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给予补偿,并由政府指定改造和建设主体。改造后剩余的土地,纳入政府储备,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2、政府按统一规划收回储备土地,统一公开出让确定改造主体。

凡属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的范围内的用地,由政府统一收回储备,统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确定改造主体。收回储备的用地,原则按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鼓励原土地权属人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并享受相应的激励扶持政策。

(二)自主改造型项目改造主体的确定。

1、企业自行改造,协议出让确定改造主体。

(1)在政府统一规划成片改造范围外的单宗改造项目,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批准同意、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后,以协议方式出让,自行组织实施改造。

(2)在政府统一规划成片改造范围内的项目,应由政府统一改造。但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原土地使用权人,经向市“三旧”办提出申请批准后,也可实施自行改造:

①申请自行改造的原土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亩;

②申请自行改造的原土地至少构成一个完整的单元规划;

③申请自行改造的项目必须符合成片规划和单元规划功能要求;

④改造主体必须承担政府在成片改造中对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拆迁安置补偿的责任。

2、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协议出让确定改造主体。

在旧村庄改造中,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自筹集资金自行改造或成立项目公司引入社会资金合作改造。合作主体的选择、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等内容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三)市场主体收购型项目改造主体的确定。

市场主体可以收购政府统一规划成片改造范围外多宗土地,进行分散归宗,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后,以协议出让的方式确定由该市场主体改造。

第三,“三旧”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一)实行自行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按经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确定的预算,由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给改造主体。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预算大于应补地价或自行拆迁安置实际费用超出批准的预算的,超出部分由改造主体负担。

(二)镇政府主导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和安置后形成净地再出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镇政府负责,所需费用由镇政府支付。镇政府为拆迁补偿和安置支付的费用,在地块出让后由市财政局作为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给镇政府。

(三)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由拆迁单位前期投入的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在地块出让后由市财政局作为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给镇政府,镇政府再支付给拆迁单位。

(四)“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拆迁前,由市“三旧”改造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该项目所需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进行评估核算,经改造主体和市“三旧”改造办确认后作为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成本。

七、相关配套政策和优惠措施

第一,规划建设措施。

(一)“三旧”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三旧”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以该地块所属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控制单元规划为依据办理。

1、规划为工业、仓储用地的,项目用地可按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确定用地规划条件。

2、规划为商业、居住等用地的,项目用地参照规划确定的指标确定规划条件,其中用地容积率可按规划确定值增加20%,其他指标保持不变。为改善旧区内商业配套,对居住用地的配建商业建筑面积占地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45%,超出15%的部分免收商业超容补地价。“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原则上用地面积不低于20亩。

3、“三旧”改造项目用地位于城市风貌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城市主要河流两侧100米范围内、临近自然山体100米半径范围的,必须按该地块所属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指标确定规划条件。

4、规划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道路、城市绿地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用地功能,其用地由市(镇、区)财政进行收购或置换。

(二)“三旧”改造项目规划报建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原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不变,使用功能不变,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增加建筑消防设施、改善建筑物服务设施的,可直接办理规划报建,对增加部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原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不变,经改造后面积不变但在原房产内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可以直接经营,规划部门只办理建筑物转功能,并只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若申请转商业功能,则须按法定程序办理用地转功能手续。

3、原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不变,经改造后(面积不变)作为经营性房地产、旅业使用的,则须先办理用地转功能手续,完善用地手续后,方可办理建筑物转功能,并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4、属拆旧建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报建时须提供原建筑物房产证,并由市“三旧”改造办确认拆迁前原有房产面积,在缴费通知单中明确原房产面积及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新建面积在原房产面积3倍以下的部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城中村、旧村庄进行成片改建(面积不小于20亩),建设多(高)层住宅、商业建筑,用于解决村民居住、村集体物业和村集体公共设施的,可免收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公建配套费,容积率在2.5内的免收超容补地价。面积20亩以下项目的属镇分成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公建配套费可享受优惠,具体须报镇政府审批。

第二,激励扶持政策。

(一)用地手续方面。

1、经批准实施的成片改造“三旧”项目,涉及多个转让地块且使用年限不统一的,以原批准最长的土地使用期限作为成片改造项目用地的期限,不需补缴出让金。若按地块的用途对应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申请从批准改造之日起重新计算使用期限,应按规定缴交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出让金。

2、经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地块涉及多种类型土地权属(如宅基地、划拨用地、出让用地及持有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权属证书等)及用途的,先由所在镇政府理清相关的产权问题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权属及用途统一的土地使用证,涉及土地征收、补出让或转功能等,需按规定补交相关费用。

3、符合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相关规定的用地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4、“三旧”改造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政府优先安排。

(二)财政扶持方面。

1、“三旧”改造过程中,原属国有企业旧工业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市或镇政府依法收回或征收后出让的,土地受让者将地价款缴入国库后,由市财政局全额返还给镇(区)(只限“三旧”成片拆迁改造),镇政府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不高于60%、不低于30%返还给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2、对于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地价的,按两种用途或两种使用条件的基准地价差征收出让金,镇政府从中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不高于60%的部分可用于统筹使用。

3、对于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协议出让的,由市“三旧”改造办认定土地取得成本后,镇政府从中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不高于60%、不低于20%返还土地使用单位。

4、实行先收回后出让的用地,可以在该用地公开出让后,由镇政府在其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0%(划拨用地为30%)用于补偿原土地使用单位。

八、注意问题

1、在土地出让时,申请改造主体应与镇签订改造协议,明确旧建筑物拆除时间、动工建设时间、完成时间、义务和责任,并将该协议作为市国土局与改造主体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由市国土局和镇共同监督执行。

2、改造过程中,改造主体需利用土地进行抵押融资的,抵押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该项目的改造建设,并设立专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改造项目顺利推进。

3、因不可抗力、改造主体自身等原因导致改造项目确实无法按时动工或完成的,镇政府可按改造前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其他规定

(一)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以《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为准。

(三)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镇“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篇3:煤业公司瓦斯防治实施细则

西沟龙尾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瓦斯防治实施细则

根据大同市煤炭工业局同煤科字[20**]207号文件,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搞好我公司的瓦斯防治工作,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西沟龙尾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瓦斯治理实施细则》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为实现我公司安全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a.建立瓦斯防治领导机构,强化瓦斯防治责任:

组长:(执行董事)(经理)

副组长:(生产副经理)、(安全副经理)(机电副经理)、(经理助理)

成员:(生产技术科科长)、(机电科科长)、(安检科科长)、(监控主任)、(探水队队长)、(调度室主任)、(监控维修工)、

办公室下设“一通三防”科,办公室主任由经理助理兼。

b.领导组职责:

1、负责贯彻上级瓦斯治理的工作会议精神、安排检查瓦斯治理各项工作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

2、负责组织编制本公司瓦斯治理工作年度计划等。

3、定期组织召开本公司月度、季度、年度瓦斯治理工作例会,并组织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4、参与本公司瓦斯事故的救灾与调查处理。

5、保证本公司瓦斯治理工作所需人、财、物。

c.瓦斯治理责任制

(一)经理责任制

1、执行董事、经理是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每季度召开一次瓦斯治理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瓦斯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审查瓦斯治理工作年计划,保证瓦斯治理所需人、财、物,抓好技术业务培训和不定期安全轮训,做到人员持证上岗。

3、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由总工程师,安全副经理,经理助理,“一通三防”科及有关科室参加的一通三防例会,听取瓦斯治理情况汇报,研究和布置瓦斯治理工作。

4、每天审阅瓦斯日报及时签署处理意见。

5、监督检查瓦斯治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二)总工程师责任制

1、总工程师负责瓦斯治理业务管理,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

2、每年负责组织编制瓦斯治理工作计划,并贯彻实施和定期检查完成情况。

3、每旬组织一次瓦斯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每月组织通风,技术、安检,施工单位等部门召开一次防治瓦斯工作例会,研究瓦斯治理工作。

5、每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表并签注意见。

6、经常进行瓦斯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科技攻关和推广运用工作,不断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三)安全副经理责任制

1、负责对防治瓦斯各项设计,计划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每旬组织一次对瓦斯治理情况监督检查,防止因监督检查不力,而造成瓦斯事故。

3、及时向执行董事、经理汇报瓦斯治理情况和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负责从事瓦斯治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持证上岗情况。

(四)生产副经理责任制

1、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2、对分管范围内瓦斯治理设施负管理责任。

3、在主持研究生产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瓦期治理细则。

4、在组织生产时,必须遵照瓦斯治理细则和措施执行,始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防止事故发生。

(五)经理助理责任制

1、负责编制瓦斯治理月度,年度计划,编制和审查瓦斯治理方案及措施。

2、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井下可能存在的隐患地点进行巡查,制定瓦期治理技术管理细则。

3、负责组织验收瓦斯治理工程情况。

(六)值班领导责任制

值班领导对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调度指挥责任,必须掌握当天当班入井人数及生产安全情况,发现有瓦斯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发现重大瓦斯隐患,严格按《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瓦斯应急预案》处理。

(七)一通三防科责任制

1、一通三防科是瓦斯治理管理部门,对瓦斯负全面管理责任。

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安全法规和瓦斯治理管理规定,负责编制执行矿井瓦斯治理措施及方案。严格执行通风、瓦斯、监测等管理制度。

3、认真检查,监测矿井各工作地点瓦斯及有害气体,发现超限应按“三大规程”安全措施进行及时处理。

4、管理好盲巷,对形成的盲巷做到及时封闭、定期检查,严格管理。

5、矿井必须具备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实现分区通风,保持系统简单、稳定、可靠。科学合理调配风量,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做好通风设施。消除作业点的无风区域、微风区域和风流不稳定区域,消除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局扇循环风、采空区通风和扩散通风,防止瓦斯积聚。

6、负责全矿井监测系统的安装维护及使用管理。保证监测系统24小时不间断监测监控。

7、负责安装全矿井瓦电闭锁,检查管理掘进面“三专两闭锁”。

8、负责掘进面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使用情况。

9、负责“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执行情况。

10、掌握摸清矿井瓦斯变化规律,分析研究盲巷瓦斯积存量,增长速度;分析研究单巷开口至完工瓦斯涌出规律;分析回采工作面开采至结束的瓦斯涌出规律,坚持掘进巷道、回采工作面每月进行一次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盲巷采空区每周一次瓦斯检查化验。做到每旬一分析,每月一总结。对瓦斯通出量大的地点,瓦斯积存量高的采空区和盲巷;过断层,地质构造复杂段;高冒区,新开拓盘区提前编制措施,安排人员进行重点监测和处理。

11、实行监控机房24小时值班制,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重大瓦斯隐患事故必须及时向公司调度值班汇报。

12、负责对安全仪器仪表的管理。按照安全仪器仪表强检规定定期送检并进行日常维修和保养。

13、对于管理不善造成瓦斯事故负有直接技术责任和管理责任。

(八)安检科责任制

1、负责监督检查有关瓦斯治理工作的安全指令及规定的贯彻执行。

2、负责对各业务部门瓦斯治理责任的执行情况检查和落实。

3、对发现瓦斯隐患,有权提出停止作业,并通知有关队组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凡监督检查不力发生事故的,要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九)掘进区队责任制

1、按作业规程,负责贯彻执行有关瓦斯治理规定和措施。

2、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严格执行本公司“瓦斯治理实施细则”。

3、负责工作面范围内局部通风设施的管理。

(1)局扇必须是双风机双电源可自动切换通风。

(2)局扇实行挂牌管理,由跟班领导指定懂机电的专人看管,应保证连续运转不得停风。

(3)风筒吊挂平直,不准扯破口,未端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米。施工队组负责3个班风筒吊挂、“一通三防”科负责日常风筒维护。

5、负责监测设备:传感器、断电议、电缆的使用管理。要求:监控电缆吊挂整齐,传感器位移必须符合标准,距顶板或顶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毫米,距工作面小于5米无风筒一侧。炮掘工作面在爆破时,要将传感器移至工作面30米以外的安全区域。爆破后,要及时将传感器移回原设定位置。如发现传感器故障或显示不正常及时汇报调度室。

6、班组长,放炮工,电钳工均需随身携带瓦斯便携仪。由跟班干部负责,工作面2米内应悬挂一台瓦斯便携仪,随时检查瓦斯,防止超限作业。

7、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跟班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

8、负责工作面的通风设施,不得随意损坏。

9、负责掌握工作面瓦斯情况,主动听取瓦检员汇报,如遇工作面停风或瓦斯超限,要按规程要求及时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等措施。跟班领导负责监督瓦斯员的上岗情况和检查次数。做好瓦斯手册的签认工作。

(十)瓦斯队责任制

1、瓦斯队负责全矿井瓦斯测点检查工作,要认真按照瓦斯循环路线图表检查瓦斯。认真执行瓦斯治理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瓦斯检查的各项制度,保证做到不空班漏检。

2、严格执行规程中有关瓦斯超限的具体规定,保证采掘队组及各工作地点不超限作业。

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4、严格执行瓦斯员班中汇报和交接班制度。

5、按时按规定正确填写瓦斯记录牌板和瓦斯记录手册,做好跟班领导签字和交接班签字工作。

6、认真检查路线图中有关的各类通风设施,发现损坏,要及时汇报。

7、认真检查局扇运行是否正常,风筒吊挂符合标准,如发现局扇停风,工作面无风或微风,要做到按规程要求,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或撒出人员巷口设置栅栏,要求施工队班组长安排警戒,并及时汇报。如发现瓦斯浓度超限3%以下时,按照瓦斯排放措施进行排放,现场必须有跟班领导、安检员、电工,如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时,及时汇报由矿总工制定专项措施进行排放。

8、负责检查监测系统:瓦斯传感器显示是否正常,吊挂位置是否符合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一通三防”科值班人员。

9、瓦斯日报必须在次日上午8:00前上报经理、总工程师审批。

(十一)监测队责任制

1、负责全矿井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维修与管理。

①、严格按监测系统使用管理规定数量、安装位置质量标准进行安装,采掘工作面安装时,要由队组提面申请,监测队按标准进行安装,验收合格后交队组管理使用。

②、监测系统出现故障。如:分站运行不正常,传感器不着或数字显示不准等原因,监测队要做到及时下井处理。

③、井下分站每半年检修一次,瓦斯传感器每7天用标准气调效一次。

④、定人定责任范围,保证每两天对各采掘工作面检查整理维修一次,全矿井每半月普查一次,发现有故障及时组织处理。

⑤、地面中心站,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坚守岗位,发现局扇停转、主扇停转、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等,要做到及时通知值班领导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⑥、要认真填写监测日报表、台账及各种监测记录。

⑦、绘制全矿井监测系统图。

2、负责采掘工作面瓦电闭锁装置安装、维修与管理。

3、负责全矿井瓦斯便携仪的发放、维修与管理。

①、仪器要统一编号,固定专人使用。发放前要认真检查功能是否正常,仪器是否完好,不合格仪器不得发放。

②、要认真填写发放登计表、管理台账、维修调效记录。

③、应坚持每天对仪器的电压、显示、外表是否正常进行检查,发现有故障应及时进行修复。

④、仪器应保证每7天用标准瓦斯气对零点、精度和报警点进行一次调效,不合格不准使用。

三、通风系统管理

1、井下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由“一通三防”科统一管理。

2、矿井及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要健全可靠,井下实行分区式通风和独立通风,风量必须满足需要。

3、每旬对井下所有井巷、硐室以及密闭的通风,瓦斯等情况进行一次巡检,同时检查通风设施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4、责成专人每旬一次测风,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配风量。

5、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实行专人管理局部通风机,执行“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使用功率不小于2×11kw对旋式局部通风机,风筒使用抗静电耐腐蚀胶质风筒。

6、每月5日、15日、25日组织“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7、按要求做好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和通风阻力的测定工作。

四、瓦斯等级管理

1、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做好自燃倾向性鉴定和爆炸性鉴定工作。

2、按照新的瓦斯鉴定等级进行矿井建设和验收。

五、瓦斯检查工作

1、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各工作面设立专人负责,合理设置检查点随时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二次。

2、杜绝空检、漏检、假检,严禁谎报瞒报。

3、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每班配备专人进行巡检,制定巡回检查图表,对各密闭前无人作业区域,瓦斯涌出异常地点以及各回风巷道、盲巷进行检查,每班检查二次。

4、严格执行停送电瓦斯检查排放制度,井下电气设备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

5、瓦斯检查必须执行“三对口”。

6、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瓦检员发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特殊情况先撤人,后汇报请示处理。

7、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六、监测监控管理

1、各类传感器必须设置齐全,位置正确,符合规程要求。

2、每周进行一次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的气样调校。

3、风电闭锁、瓦电闭锁、故障闭锁功能必须灵敏可靠。

4、系统运行必须稳定可靠,双机联网热切,设置UPS电源,防雷装置及报警装置。

5、健全中心站制度,台账记录填写齐全。

6、按规定配备监控值班人员,并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七、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

1、严禁没有“MA”标志和不合格的产品入井,入井设备必须经机电科进行防爆检查。

2、杜绝电气失爆,消灭引爆火源,严禁带电作业。

3、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

4、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要做到双电源供电,供电必须可靠,保证连续正常运转。

5、杜绝无计划停电,停电时执行工作票制度。

6、非专职人员严禁擅自开停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

八、瓦斯超限管理

1、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发生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①、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经理助理组织追查。

②、发生2%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经理组织追查。

③、发生3%以上的瓦斯超限,由上级部门组织追查。

2、瓦斯排放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排放措施。

3、加强盲巷管理。严禁产生盲巷,不进行供风的巷道必须及时封闭。

4、及时封闭采空区,每个工作面结束后,按照规程要求期限及时封闭。

九、瓦斯治理投入

1、按照5元/吨的标准,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用于瓦斯专项治理。

2、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由总工程师负责安排使用。

3、不得出现瓦斯治理亏欠工程。

4、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煤矿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

十、岗位准入标准

1、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井下员工进行通风基本知识培训,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

2、从事通风工作的人员,必须在三年内通过培训达到中专文化水平否则不得从事通风工作。

3、从事通风管理的管理人员,必须三年内达到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否则不得从事通风管理工作。

篇4: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江凤村

土地整治项目B标实施细则

编制人:

批准人:

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4月

一、编制依据

(1)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监理规划。

(2)经监理机械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

(3)由生产厂家提供的有关材料、购配件和工程设备的使用技术说明书,工程设备安装调试、检验等技术资料。

(4)现行的国家建设施工、质量评定等方面的法定规范、规程,国家强制性标准等。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水利水电施工技术规范汇编》等。

二、总则

(1)本细则中指的三方为

项目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百色市右江区国土资源局

承包单位(施工方):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监理方):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本细则指的本工程是指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江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

(3)建设单位委托承包单位对本工程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本细则是对监理合同中监理内容的具体化。

(4)监理依据是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我国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5)监理单位成立工地整理监理部,负责对现场的施工质量和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协调现场三方关系、处理在监理合同范围内的具体问题。

(6)三方联系的方式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口头或电话商谈的问题如有必要应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施工现场会应整理出会议纪要并经三方签字认可,应建立现场例会制度。

(7)本细则解释权归监理单位。

三、项目概况及监理工作目标

(1)项目范围:详见本细则附表

(2)项目总投资:5827123.24元。

(3)监理范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的施工全过程。

(4)计划工期:10个月。

(5)监理工作的目标:工程进度符合合同工期要求;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及有批复的设计图纸要求,工程投资符合招投标标的金额要求。

(6)监理工作流程图

熟悉施工图纸

审查施工图纸

质量预报

水泥、粗、细骨料等原材料检验

钢筋等材料进场验收

现场施工质量跟踪

隐蔽工程验收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

四、合同管理

(1)建设单位应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职权和职责以及监理单位建立的监理机构和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情况及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2)建设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项目批文、合同文件、有关协议和设计文件、两份详细的施工蓝图,作为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依据。

五、进度控制

(1)承包单位在收到本工程施工图纸后,及时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总进度计划(横道图或网络控制图均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并提出修改与完善计划的意见,以保证建设项目的连续性和预见性。

(2)在进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深入现场,检查计划执行进展情况,如资金投入、使用状况、施工方法、施工机械以及施工实际进度情况。

(3)监理单位应严格控制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序的工期。

(4)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定期召开施工进度协调会,检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是否相符,并分析原因。实际施工进度拖延时间,若为承包单位的原因,监理单位应督促承包单位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快进度,必要时下达赶工令,承包单位应及时修改施工进度计划以保证按期完工;若为建设单位的原因,建设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程施工进度。

(5)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交月进度计划报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报表进行审查并提出确认意见。

六、质量控制

受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有权对土地开发整理、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生态、防护林及水土保持等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监督与检查。根据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合同约定,明确工程质量的质量标准,检验内容以及质量控制措施,明确质量控制点及旁站监理方案。

1、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提交的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及总进度计划。

(2)设计要求的各种强度等级的砼和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单。

(3)水泥、钢材、焊条、砖等主要建筑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施工中按批提交)。

(4)各种管径的PVC-U管材、喷灌机、闸阀、排气阀、排泥阀、尾水阀、水表等出厂合格证。

(5)砂、石骨料的检验报告(施工中按批检查)。

(6)承包单位应建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质量保证体系、进度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

(7)承包单位提交主要技术工种人员的上岗证,如项目经理证、安全员证、特殊工种证件:电工证、焊工证等,禁止无证上岗。

(8)承包单位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应能胜任工程施工的需要,专业对口,技术熟练,持证上岗。

2、开工审查。

(1)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应填写《工程开工报告》,附有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安全防护方案、现场组织机构和民技工数量、建筑材料及施工机具设备到场情况、施工材料试验报告等,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在收到开工申请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会同建设单位核查承包单位施工准备情况。如满足承包合同要求,具备施工条件,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发开工令。

3、施工坐标、高程控制点:

(1)建设单位应提交工程原始坐标及高程控制点。

(2)承包单位应建立现场工程施工控制点(高程、坐标)并报监理单位复核。

(3)承包单位应建立工程施工坐标系,并妥善保护坐标控制点直至工程竣工。

4、施工过程监理单位不间断地检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作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入监理日记。当承包单位的质保体系不能满足质量要求时,监理单位有权使用质量否决权,以现场指令要求承包单位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下达停工令。

5、原材料品质检查与认证:

(1)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有关质量标准。重要材料实行材料报验和复检制度,严防不合格材料进入工地。

(2)现场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的原材料退出工地现场。

6、本工程的重要设备运抵现场后,供货方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设备报验单、出厂合格证、出厂试验记录、产品说明书等,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方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该设备的安装。

7、砼施工中应按规范要求现场取样送检,由现场监理及建设单位代表参加随机取样。

8、监理单位原材料,试块应经监理确认后方可送检。

9、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重点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质量检查:

(1)施工操作质量巡视检查:加强对操作质量的巡视检查。对违章操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及时纠正,以防患于未然。

(2)通过现场观测,巡查抽检和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

(3)工序质量交接检查:监理单位应做好每道工序的自检及报验工作,自检采用二检制或三检制,自检合格后,应以书面通知监理单位进行工序交接检查,并附自检资料,自检资料必须能如实准确反映工程实况。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就不能转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原则。每道工序只有在经现场监理单位员及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合格,并签字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尤其是土建施工的砼浇筑,还应确认预埋件合格后,土建监理才能同意开仑。

(4)隐蔽工程验收检查:当隐蔽工程具备覆盖条件,监理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实施隐蔽工程验收前一天,以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隐蔽工程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检查过程中若遇与设计条件不符的情况(如地质条件的变化,不可预见的地下管网等),应及时上报设计及有关部门,任何一方不得隐瞒实情。

(5)在接到承包单位要求检验的通知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无故拖延参加检查。

(6)承包单位如未经现场监理和建设单位代表验收和签证合格,不得自行下一道工序,否则,该分项工程按不合格处理。

(7)工程质量整改:当监理单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质量缺陷时,应向承包单位先进行口头通知整改,承包单位未予执行时应发监理整改通知书,承包单位还未执行时,监理单位应上报建设单位及国土资源厅。在接到国土资源厅的整改通知后,应敦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检查其整改情况,向建设单位反馈。

10、承包单位的原始工程量(如隐蔽工程量、额外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坛减等等)必须经现场建设单位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核签才能生效。

11、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见下图)

发生质量事故

发停工令(监)

上报主管部门

事故调查(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院部门)

暂停施工

原因分析

发复工令(监)

研究拟定处理方案

恢复施工

实施处理方案

完成处理(自检申请验收)

提交处理报告(监)

监理单位下达停工指令时应上报建设单位,并备份。

12、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应按国土资源厅变更申报程序进行变更,在获批准后才能予以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核小范围的设计变更。

13、出现下列情况,总监可以下达停工令。

(1)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2)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封闭,覆盖。

(3)擅自变更设计,修改图纸。

(4)违规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

(5)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承包商进场施工。

七、投资控制

(1)审查监理单位按时间顺序项目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报建设单位批准。

(2)凡监理单位需要申请支付月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均需要工地监理负责人核定、总监审定、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能支付。

(3)组织施工投资跟踪,实行单位工程投资偏差分析。

(4)控制工程变更,组织审核新增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主持编写变更报告,报建设单位批准。

八、安全控制

(1)承包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对安全防护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

(2)承包单位应适应和完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要加强对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对于电气安装人员要持证上岗。

(3)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甚至严重危及设备和生命安全的行为,监理单位有权予以制止。

九、工程会议

(1)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召开施工图纸会审,会审会议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部门参加,监理单位负责人员签到及会议纪要的拟写。

(2)监理单位定期组织召开施工现场会议,参加方有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解决阶段性的施工问题。

十、竣工验收

1、验收前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以下竣工文件及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建设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及有关单位)。

(1)工程开工报告。

(2)工程竣工报告。

(3)投标书。

(4)施工合同。

(5)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

(6)设计变更通知单。

(7)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资料。

(8)水准点位置、定位测量记录、沉降及位移观测记录。

(9)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合格证及资料。

(10)试验、检验报告。

(11)竣工结算及其审核意见、工程量结算书与结算支付有关的工程量签证。

(12)竣工图。

(13)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14)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5)施工原始记录及施工大事记。

(16)遗留问题与处理意见及施工计划。

(17)经质监部门核批的单元工程划分。

(18)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19)竣工移交证书(在验收通过后放入)。

2、竣工验收工程程序如下图。

返工或处理

承包单位竣工自检

承包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初验

存在问题

厅预验收组组织的竣工预验收

正式验收

办理竣工验收证书

3、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及国土资源厅提交监理报告及有关资料。

十一、监理组织形式

(1)监理机构组织形式:

咨询工程师

监理公司

项目总监

驻地监理员工程师

驻地监理员

(2)项目监理组织机构:

岗位职务

姓名

专业

职称

项目总监

工民建

工程师

现场监理

工民建

助理工程师

现场监理

工民建

助理工程师

资料员

工民建

助理工程师

(3)项目监理组织人员职责(详见监理规划)。

十二、信息管理

监理工程师经常到施工现场了解情况,搜集、掌握、分析、汇总与进度、质量有关的资料和原材料供应情况,将信息不断加工·汇总形成具有说服力的工程进度情况分析成果。通过经常性的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动态比较,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信息,促进工程施工正常运行,使工程项目按期投入使用。

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交月进度计划报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报表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促进或鼓励承包单位更好完成任务。

为使建设单位系统地了解施工现场情况,监理单位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月报。

十三、各工序质量控制监理要点:

根据单元划分表及《施工质量预控措施表》进行工序质量监理。

施工质量预控措施

序号

监理项目名称

可能产生隐患

及质控要求

质量预控措施

质量监督方法

干砌块石、毛石

1、砌体发生架空、叠砌、浮塞;2、通缝和上下层对缝;3、小石子填心;4、缝隙过大,平整度不足;5、风化石、石块较小、较轻。

1、砌体缝口应砌紧,底部应垫稳填实,与周边砌石靠紧,严禁架空,不得有叠砌和浮塞;2、不得有通缝和上下层垂直对缝,错缝不得小于10cm。3、不得在外露面用块石砌筑,而中间以小石填心;4、砌筑时缝隙不应大于2cm,三角缝不应大于3cm,表面平整度不应大于3cm;5、不得有风化石,单块重量应大于25kg,块石厚应大于20cm,毛石中厚度大于15cm。

巡抽检浆砌石

1、砂浆无配合比,强度不足;2、石料不干净,太干燥;3、未进行铺浆,砂浆不饱满;4、勾缝质量不符合要求;5、胶结材料停放太长;6、砌缝产生通缝;7、砌体层间工作缝清理不干净;8、上层砌筑扰动下层砌体。

1、砂浆必须要有试验配合比,强度须满足设计要求,且应有试块试验报告,试块应在砌筑现场随机制取;2、砌筑前,应在砌体外将石料上的泥垢冲洗干净,砌筑时保持砌石表面湿润;3、砌筑应分层,各砌层均应坐浆,铺浆厚度宜3~cm5cm,条石铺浆厚度为2~3cm,随铺浆随砌石。砌缝需用砂浆填充饱满,不得无浆直接贴靠,砌缝内砂浆应采用扁铁插捣密实。严禁先砌石块再用砂浆灌缝;4、外露面砌缝预留约2-4cm深的空隙以备

巡查抽检

勾缝,勾缝前必需清缝,用水冲洗并保持缝槽内湿润,砂浆应分次将缝内填塞密实;勾缝砂浆标号应高于砌体砂浆,宜采用中细砂料拌制,灰砂比宜为1:2;应按实有砌缝勾平缝,严禁勾假缝,凸缝;勾缝密实,粘接牢固,墙面洁净;5、砌筑用的砂浆或细石砼允许间歇时间(自拌和好至砌筑完毕)一般不超过1.5-2.0小时,已终凝的砂浆不准使用;6、块石砌筑上下两层石应骑缝、内外石块应交错搭接、料石砌筑、按一顺(或二顺)一丁排列,横平竖直、上下层竖缝错开距离不小于10cm,丁石的上下方不得有竖缝;7、砂浆砌体应将砌面浮碴清除后再洗干净并在湿润状态下砌筑、砼砌体、砌面应先清除残碴,浮浆后还要凿毛(凿除水泥乳皮)清洗;8、砌筑时应避免震动下层砌体

土方回填

1、基层未清理干净;2、土质不符要求;3、土料杂质多;4、每层土层过厚,没有压实;5、土料含水量不良。

1、清基验收合格后才能填土;2、不合格土质土料不得进场;3、按不同夯实机具控制铺土厚度;4、施工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之差控制在-4%-+2%之间;5、每层土压实质量应按设计要求。

巡查抽检

泥结碎石路面

1、材料要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2、铺设的厚度、宽度等尺寸要符合设计要求;3、施工工艺要符合规范要求。

1、①石料。可采用轧制碎石或天然碎石。碎石的扁平细长颗粒不宜超过20%并不得有其他杂质。②粘土。主要起粘结和填充的作用。粘土内不得含腐殖质或其他杂质,粘土用量不宜超过石料干重的20%;2、路面铺设要符合设计的尺寸;3、施工时应均匀的铺设碎石和泥浆,并满足泥浆灌满石缝,碾压时应满足施工要求。

模板工程

1、轴线、标高偏差超标;2、模板尺寸偏差超标;3、模板强度、刚度不够,支撑不牢或沉陷;

4、预埋件中心线位移,尺寸不准。

1、每层复查轴线、标高一次,垂直度,以经纬仪检查控制;2、用卷尺测量,偏差应小于规范要求,必须整改合格才能进入下道工序;3、模板及支撑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要求,支撑在填方上时可加设垫板;4、预埋件和预留孔必须逐一按图复核,缺一不可,偏位必须整改合格,尺寸偏差必须小于规范和设计要求,否则必须整改。

巡查抽检

钢筋工程

1、规格、型号、数量、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2、钢筋表面严重工业污染;3、无保护层;4、对接焊时轴线错位大;5、相邻钢筋接头处在同一水平线上,同一根钢筋上接头过多;6、搭接长度不足;7、抗震箍筋弯钩角度不足。

1、凡不符合设计要求一律返工整改,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2、直径不足者不得使用,油污必须彻底清洗干净,必要时应拆除更换;3、应用预制砂浆作保护垫块;4、接头处钢筋轴线错位不得大于0.1х;5、同一根钢筋在35х且不大于500mm范围内不得有两个接头。在受拉区,上述范围内的有接头的钢筋不得超过50%;6、绑扎和焊接的搭接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7、抗震箍筋弯钩长度为135°或设计要求。

全面检查

现浇钢筋砼工程

1、水灰比控制不准;2、配合比控制不严;3、材料不合格;4、下料方法不当;5、振捣方法不当;6、钢筋移位;7、施工缝处理不当;8、未按规范要求取样做土工试块;9、未养护或措施不全;10、预埋件、型号、位置、数量锚固不符设计要求。

1、拌和机应备有水表或控制水量设备;每班至少检测一次砂的含水量,调整加水量。下雨时应该加检测次数;2、根据配合比试验报告单,现场采用重量比实地过磅,确定每盘投料量,现场挂牌施工;3、不得使用过期水泥,无合格证的杂牌水泥。砂、石料含泥量控制在2-5%;粗骨料不含风化石;4、自由倾落高度不得超过2m,超过2m应设串筒或溜槽,一次下料厚度不应超过插入式振动棒长的1.25倍;5、交接班时做好工作移交,控制下料厚度,分层振捣要超过下层界面,控制振捣时间,一般每点20-30秒,振点均匀不得漏振。6、主筋不得移位,施工时钢筋工、模板工应随班作业,随时纠正偏差;7、施工缝的位置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接缝时表层乳皮应清理干净并冲水湿润,接缝砂浆要均匀且不宜太厚,控制在10-15mm;8、按规范要求取样作试块,做好养护并按时送检;9、必须专人负责定时养护,夏季应用湿润草袋覆盖砼表面;10、逐项按图检查。

大部分时间旁站和巡查8

基础砼工程

1、地基开挖情况与设计要求不符;2、轴线、标高几何尺寸偏差超标;3、地基保护层清理与垫层处理不当;4、基础的配筋与设计不符、遗漏上部结构押筋;5、浇筑砼过程钢筋移位模板走位;6、地下管线预留孔道及预埋件遗漏。

1、基坑开挖后必须进行地质素描和驻地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施工,建设单位代表和专职质量监督员进行隐蔽工程联合检查签证后方可覆盖,必要时要根据实际地质作设计修改;2、在施工部门自检基础上,驻地监理工程师组织复核基础中线、标高及几何尺寸并作记录;3、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4、浇筑砼前,驻地监理工程师组织对配筋进行隐蔽验收签证,检查内容包括上部

旁站结构

筋在内的钢筋的规格、型号、数量、位置以及保护层的控制措施,底板底面主筋必须有砂浆或砼垫块,顶层主筋必须有钢筋支架,不合设计要求必须整改;5、砼浇筑过程施工单位必须派钢筋工、模板工跟班,做到及时纠正偏差;6、按图逐项检查。

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篇5: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建设、施工单位及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二、合同文本

签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本本。

三、合同签订和备案时间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解除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备案。

四、对合同签订内容的有关要求

(一)施工合同签订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合同价款应与中标价一致;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4、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应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一个工程项目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不得采取“一口价”或“平米造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5、应明确预付工程款为工程造价的25%~30%,及明确的预付款抵扣方式;

6、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应明确根据每月确定的合格工程计量结果,应明确工程进度款为工程价款80%~90%。

7、应有明确的针对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的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8、采用固定价格的,应明确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9、采用定额计价的,有关费率应明确约定并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低于下限;

10、应明确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应明确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11、对于工期提前或延误应有明确的奖惩约定,应符合公平公正、对等原则;

12、实行履约担保的,应明确履约担保的数额,一般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0%,政府投资工程应实行履约担保;

13、采用可调价格的,应明确约定各种可调因素及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14、争议的解决方式,可先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选择仲裁或提起诉讼中的一种解决方式解决,并应明确约定调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5、对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应明确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工程造价的5%;应明确保证金的返还时限,保修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

16、安全有关条款应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并明确以下事项:

⑴应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并不得低于有关标准;

⑵应明确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费用,不挪作他用;

⑶应明确施工单位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⑷应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拨款约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划拨到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帐户;

17、应明确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如允许分包应在合同中明确分包的单位及所承揽的分包工程;

18、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应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在合同中应明确以下事项:

⑴实行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建筑业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建筑业承包企业应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每季度末结清农民工剩余应得的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⑵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每月建筑业承包企业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上报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表应由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审核确认后签章。

⑶实行先发工资后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时应测算人工费所占比例,测算比例一般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0%。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建设单位按比例暂扣相应的人工费,专款专用,待监督上月农民工工资已足额支付后拨付。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经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拨付其剩余工程款。

(二)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内容参照施工合同

(三)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劳务分包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2、应明确劳务报酬的结算、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3、应明确违约责任的约定;

4、争议的解决方式,可先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选择仲裁或提起诉讼中的一种解决方式解决;

5、应明确质量缺陷的鉴定部门及解决方法;

6、农民工工资支付参照施工合同有关要求。

五、备案合同应提供的资料

(一)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工程定额测定费已足额上缴;

3、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4、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5、担保合同;

6、建设单位不同意分包的或施工单位不进行劳务分包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出示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3、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4、施工合同;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不进行劳务分包的,应出示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三)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双方的资质证书;

2、双方营业执照;

3、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

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的合同事项

(一)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和拨付时间;

(二)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计划及计算方法;

(三)结算款的拨付时间和结算方式;

(四)索赔的程序;

(五)违约责任;

(六)质量保证金扣除比例与年限;

(七)履约担保;

以上条款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七、受理与备案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合同备案后,办结时限为5日;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备案合同上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3、备案合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保管3年;

4、对于已备案合同,合同当事人及有权部门可以查询,查询时应提交相应资料。其他情况不予受理;

5、建设、施工单位是否及时备案合同将记入信用档案。

八、监督管理

(一)对建设或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招投标与结算中不执行有关计价依据的;

2、建设单位不按有关规定支付预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的;

3、建设单位未按时限完成竣工结算工作,且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

4、有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分包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1、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2、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未招标的;

3、施工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相背离的;

4、提供的备案资料不全的;

5、不符合合同签订内容有关要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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