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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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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算子李中心小学固定资产赔偿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避免损坏和丢失,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班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改善固定资产的保管条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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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动、用、拆、改设备。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设备。

  (四)在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

  (五)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

  (六)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七)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丢失,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

  (二)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

  第四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对有关责任者,可免于赔偿。

  (一)因电源故障,造成设备损坏。

  (二)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来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经领导批准存放物资的地点,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固定资产的被盗,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确属非责任事故。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赔偿的标准

  (一)丢失使用一年内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打印机等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应赔偿全部损失。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应加重赔偿。

  (三)损坏丢失设备或零部件的,按照公允价格合理计算赔偿金。

  1、投入使用不足5年的设备,按公允价值的50%~90%赔偿。

  2、投入使用5~10年的设备,按公允价值的20%-40%赔偿。

  3、投入使用10~20年的设备,按公允价值的10%~15%赔偿。

  4、已使用20年以上的设备,赔偿金额一般不高于公允价值的10%。

  5、特殊产品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学院组织专家鉴定以确定赔偿金额。

  第六条

  赔偿处理程序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后,必须及时逐级上报;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各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并按以下权限履行赔偿报批手续:

  (一)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的损失,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二)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不含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失,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并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本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贵重设备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由学院领导组织调查。

  第七条

  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由负责批准的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事故责任人及单位应尽快落实赔偿,及时上交财务处。赔偿费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还,财务部门负责收款并开收据,所收赔偿费列入对口项目开支。对拖欠不交者,学院财务处将从个人工资帐户直接扣缴。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单位和当事人,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篇2:外委工程管理规定

  外委工程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实业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强化约束机制,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与权限

  设备管理中心是实业分公司外委工程的主管部门。

  1、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公司设备的检修(含大修和维修)、更新及一般的技措、安措、环措、零星建设、日常维护保运项目的外委工程管理。

  3、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将本单位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先自审再通过审计公司进行外审,结束后经主管经理批准,财务管理中心才能拨付工程款。工程项目结算总值不得超过批准概算,当年工程项目结算不得超过实业分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在未批准概算调整或计划调整前超过部分公司不予复审,财务部不予拨款。

  三、外委工程的定义及原则

  1、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委托给公司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的工程为外委工程。

  2、外委工程立项原则:

  1)本厂无专业技术工种的工程;

  2)本厂施工力量不足,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工程;

  3)非本厂关键要害部位的安装和检修工程。

  4)外委工程要严格执行“内、内、外”原则。即在质量优,信誉高,工期短,费用合理的相同条件下,先本企业内部,后本企业外部,择优录用施工队伍;先行业系统内部,后面向社会及先近后远的原则。公司内各单位承担公司内工程项目后若实行工程分包,须经公司设备管理中心审查批准后,才能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否则为不生效合同。充分发挥本厂检修力量,积极引入内部市场机制,合理降低工程造价。

  3、实业分公司外委工程种类:

  1)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运,抢修;

  2)电气仪表的日常维护保运,抢修;

  3)零星土建、防腐保温工程;

  4)设备的定期强制校验;

  四、外委工程的审批程序

  1、根据外委立项原则确需外委的项目,由项目所在生产车间提出申请报设备管理中心,由设备管理中心上报公司领导,办理审批手续。

  2、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工程类型分割,并在公司核准的施工单位中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对于外包方队伍的的控制:

  首先,按照实业分公司外委施工队伍选择原则对外委施工队伍进行择优录用,对于施工队伍的选择,由设备管理中心对各施工队伍进行调查,对于录用的施工队伍对其所具有的进行各类服务的资质,所承揽工程的范围、能力、业绩及以往的服务质量进行调查,并填写《外包方调查表》存档。对施工队伍进行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后,设备管理中心作出书面评价,对其的以往施工质量及信誉等作出评价,并填写《外包方评价表》存档。对于长期与实业分公司合作的检维修单位对其服务质量进行定期反馈,填写《服务质量反馈表》,对其服务质量作进一步的控制。

  其次,对于外部施工队伍的进场作业的要求:外来施工人员必须由安环管理中心先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化工生产和机械检修安全技术及有关规定来进行作业。对于各工种作业必须按照各工种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管理中心对其进厂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作备案。施工队伍应遵守实业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设备管理中心与其施工有关的管理制度,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实业分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

  3、生产车间相关负责人根据本单位的情况,根据所需要的服务,填写《工程项目委托单》,由设备主管审核,设备副经理批准。设备管理中心选择相关的施工单位。生产车间依据检修计划或临时检修报告批复,开具《安全检修任务单》,施工单位持《安全检修任务单》同车间项目负责人对接,无《安全检修任务单》不得开工。

  4、在生产装置发生故障或非计划停车时,应先组织抢修,事后补办手续。计划内的工程项目,严禁未办手续擅自施工。

  五资质审查

  1、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对进入厂区的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施工人员的合格证书(对于所进行的不同服务所要收集的材料也不同)进行审查、登记,建立台帐。禁止资质不符、信誉低、施工质量差和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施工队伍承揽工程项目。

  2、拟用施工单位经设备管理中心初审后,报设备副经理审批。再由设备管理中心下达所批准的的施工队伍。

  3、设备管理中心对实业分公司批准的施工单位统一管理。对施工质量好、信誉高、工期短、取费合理的施工企业,按同等优先的原则安排施工任务。对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队伍予以清理除名。

  4、施工单位进厂施工,手续应当齐全、完备。主管部门不得超营业范围,超资质安排施工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超营业范围,超资质承揽施工项目,施工单位一律不得将承揽工程进行转包。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单位在本厂施工资格。

  5、外委工程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所有外委工程项目都要列入月检修计划或停车大检修计划,临时性抢修由设备管理中心下达临时检修任务单。

  六签证与造价

  1、现场签证必须真实,对有可能涂改或增加内容之处,签证人员有责任采取防范措施。签证时应与计划和《工程项目委托单》核对,对少批多干及非计划项目不予签证。现场签证工程量要大写,空白处要划线,一经发现不实签证应追究签证者双方责任。

  2、项目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办理签证。车间由设备副主管或项目负责人签证;设备管理中心由设备主管或项目负责人签证。谁负责项目谁签证,其他人员无权签证。设备管理中心、生产车间、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证确认。设备管理中心加盖公章或签字时将第一联存档。

  3、项目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财务管理中心办理结算。财务管理中心办理结算时应与设备管理中心开具的《工程项目委托单》及存档签证核对无误后再办理结算。结算书按车间分别存档。

  4、签订合同一律使用国家或山东省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在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时,要明确工程采用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类别等,杜绝不合理取费,减少资金外流。

  5、对检修中国家、山东省和石化行业无标准定额执行的工程项目,执行实业分公司设备管理中心制定的《齐隆公司工程造价结算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6、项目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财务管理中心按照合同或经审计后的结算值依据设备管理中心确定的资金来源支付工程价款。

  七工程质量与安全规定

  1、外委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范,实行质量监督跟踪考核制度。

  2、安环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条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及特殊工种作业证。经安环管理中心安全教育后,方能进厂施工。

  3、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施工资格,遵守本厂安全规定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做好施工作业环节的安全监护和防范工作,重大施工安全措施须报公司批准。

  本规定解释权归设备管理中心,并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篇3:钥匙管理规定

  钥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管理办公场所物品的整洁及安全,特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总公司钥匙由行政部(办公室)统筹管理、复制,部门钥匙由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三条

  总公司大门钥匙分配四把,各部门大门钥匙分配二把。

  第四条

  如因公需使用钥匙,得向保管人说明使用目的,用毕后应立即归还。

  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钥匙的使用,不得任意复制或允许同仁借予他人使用,否则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钥匙保管人应遵守下列条件,否则所受损失由保管人负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论处或依法查办。

  (一)离职时应将钥匙缴交行政部(办公室)负责人。

  (二)钥匙遗失时,应立即向管理单位报备。

  (三)非经管理单位同意不得复制。

  (四)不能任意借予外人使用。

  第七条

  办公场所的桌、抽屉等钥匙应由行政部(办公室)、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统一保管一套,并依类保管,以备急需。

篇4: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挖掘作业安全管理,保证人员安全,避免隐蔽设施受到破坏,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抚顺石化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所属各基层厂(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挖掘作业的管理流程及安全管理要求。各基层厂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在公司区域外作业,执行作业区域所在方管理要求,还必须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挖掘:在生产、作业区域人工或使用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二)沟槽: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的凹地,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5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

  (三)支撑: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结构物。

  (四)斜坡: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

  抚顺石化公司机动设备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各基层厂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

  各基层厂执行本单位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作业负责人(作业申请人)

  (一)提出挖掘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二)协调落实挖掘作业安全措施。

  (三)组织实施挖掘作业。

  (四)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五)对相关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项目管理代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负责人)

  (一)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殊要求。

  (二)核实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

  (三)批准或取消挖掘作业许可证。

  (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第十条

  作业人

  (一)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

  (二)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三)作业过程中发现情况异常,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一条

  技术负责人

  (一)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二)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和实施风险削减措施。

  (三)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

  (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

  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作业单位制定挖掘方案。制定方案应考虑以下内容:

  (一)交通状况。

  (二)附近的振动源。

  (三)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五)土质类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设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气候。

  (十三)其他。

  第十三条

  挖掘作业前,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到作业现场,交流沟通工作任务及内容,明确标注地下管网、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作业单位应在挖掘施工方案中绘制挖掘作业平面示意图。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挖掘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开工前,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总图、调度、工艺、设备、电仪、网络通信、给排水、消防、安全、燃气等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及属地单位向作业单位交底,根据作业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网、埋地电力电信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况提出具体施工要求。

  第十五条

  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以下挖掘作业还须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见附件二):

  (一)地面挖掘、打桩、地锚入土深度超过0.5m。

  (二)建筑物拆除。

  (三)可能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墙壁开槽打眼。

  (四)挖掘部位地表情况复杂难以确定作业风险。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应指定具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第十七条

  属地单位、作业单位应设专人监护现场,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按照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见附件三)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1.2m以内的地下设施探查,不得采用机械开挖,只可采取人工挖掘方式。

  第十九条

  当挖掘过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认或者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中没有注明的设施或物体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项目管理部门,经确认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二十条

  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第二十一条

  保护系统

  (一)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由技术负责人根据土质的类别设计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三)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

  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第二十四条

  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第二十五条

  挖掘物或其他物料等要堆放在指定地点,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第二十六条

  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识或障碍物。

  第二十七条

  邻近结构物

  挖掘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建(构)筑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

  (一)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二)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三)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第二十九条

  排水

  (一)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前,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二)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第三十条

  危险性气体环境

  (一)当深度超过1.2m的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场所或遇到和地漏、下水井、阀门井相连时,要增加挖掘作业相关安全措施(如进行气体检测等)。

  (二)遇可燃、有毒物质相通的上述设施时,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挖掘作业需要用火时,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三)对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作业,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应采取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相关措施。

  第三十一条

  标识与警示

  (一)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二)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识。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三)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识,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废土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第三十二条

  在动力设施安全距离内,如架空线路、管廊、地下电缆、管网等附近进行绿化时,必须经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不得危及动力设施安全。

  第三十三条

  挖掘作业在靠近地下管线、电缆、建(构)筑物和设施基础等处施工时,不能采用机械挖掘,尤其对于下方敷设电缆的部位,禁止使用镐头和铁棒施工,还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生产或人身事故。

  第三十四条

  地下工程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地下隐蔽设施变化的,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属地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相关方通报,及时整理入档,隐蔽工程的原始交工资料统一交单位档案室存档保管,同时分别交由动土区域主管单位、地下隐蔽设施主管单位、机动设备管理等相关部门备案。并在竣工图上详细标注,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二节挖掘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填写挖掘作业许可证,协调落实挖掘作业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作业批准人组织总图、调度、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网络通信、给排水、消防、安全、燃气、绿化等部门专业人员审查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勘查,挖掘作业属地、机动等部门会签,作业批准人(项目代表、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核实安全措施后签发挖掘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挖掘作业过程中,属地监护人随施工人员同时进场、并监护施工作业条件是否变化,如有变化,应及时修改补充作业票并予以落实,确保施工安全顺利的进行。

  第三十八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不能在限期内完成动土作业要重新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续批)。

  第三十九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的分发、取消、关闭参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由项目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挖掘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第一联由施工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挖掘作业所属地单位留存,第三联由项目管理部门留存。

  第四十一条

  上述作业许可证在签发过程中如出现废票、未实施票,在票面注明,不得随意撕毁。

  第四章审核、培训和沟通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炼化企业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炼化企业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机动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抚顺石化公司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临时用电作业票、施工动土作业票管理规定》(FSSH/WJ013.508-20**)同时废止。

  附件:1.挖掘作业许可证编号规则

  2.挖掘作业许可证

  3.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

  4.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附件一挖掘作业许可证编号规则

  一、许可证编号由单位名称(简称)-年份-流水号(4位),如:合洗厂-20**-×××1。

  二、公司各单位简称如下:

  1.石油一厂

  简称:石油一厂

  2.石油二厂

  简称:石油二厂

  3.石油三厂

  简称:石油三厂

  4.乙烯化工厂

  简称:乙烯厂

  5.洗涤剂化工厂

  简称:洗化厂

  6.化工塑料厂

  简称:化塑厂

  7.储运厂

  简称:储运厂

  8.腈纶化工厂

  简称:腈纶厂

  9.催化剂厂

  简称:催化剂厂

  10.合成洗涤剂厂

  简称:合洗厂

  11.热电厂

  简称;热电厂

  12.矿区服务事业部

  简称:矿服

  13.公司机关

  简称:公司机关

  14.北天集团

  简称:北天集团

  15.开发公司

  简称:开发公司

  16.设备检测监理研究中心

  简称:设研中心

  挖掘作业许可证

  记录编号:FSSH/JL

  013.018-03编号:×××厂-11-0001作业单位

  属地单位

  作业前检查确认以下措施

  作业区域

  □挖掘方案已审查通过

  □已完成危险评估

  □已考虑对邻近结构物的影响

  作业人员

  属地监护人

  □已落实现场安全监督

  □已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底

  □已落实逃离进出方式和设施

  作业监护人

  □已确认土质类型

  □已制定塌方保护措施

  □需要的支护设施已就位

  有效期自*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已办理断路申请

  □已设置围栏或路障

  □已落实警示标识

  作业内容描述:

  (包括挖掘范围、深度、面积并附简图)

  □已考虑挖出物存放位置

  □已考虑排水方式

  □已准备跨越坑沟的设施

  □已确定机具设备进入方式

  □挖掘机具活动范围足够大

  □已制定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

  □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具

  □人工挖掘

  □夜间充足照明

  □已审查附图

  □已制定紧急状态下的安全措施

  □其他

  地下隐蔽设施

  地上架空线路

  申请

  本人在工作开始前已同相关人员讨论了该工作及挖掘方案,并对工作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工作的相关安全措施已落实。

  作业申请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年*月*日时

  □电缆

  □通信线缆

  □仪表线缆

  □消防管线

  □线缆

  □给水管线

  □排水管线

  □工艺物料管线

  □燃气管线

  □工艺管廊管架

  相关方

  本人确认已收到作业许可证,了解该工作对本单位的影响,将安排人员对此项工作给予关注,并和相关各方保持联系,如遇紧急情况,将及时通报信息。

  属地施工管理人员:

  确认人:*年*月*日时

  属地单位主管领导:

  确认人:*年*月*日时

  其他相关方领导:

  确认人:*年*月*日时

  其它设施:

  不确定因素:

  说明:以上设施应在施工附图中标出位置、管径、走向、深度;隔离阀/开关的位置,变径位置,电力电源电压,工艺物料名称、理化性质,架空线路高度等。施工附图必须张贴在施工现场。

  批准

  本人已同作业单位讨论了该工作及挖掘方案,并对工作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我对本工作及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作业批准人(项目管理代表、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年*月*日时

  总图:

  电气:

  工艺:

  消防:

  设备:

  安全:

  燃气:

  通信:

  给排水:

  仪表:

  绿化:

  调度:

  其他:

  延期

  本许可证是否可以延期

  □是□否

  最多延期次数: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

  延期至*年*月*日时

  申请人:

  批准人:

  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延期至*年*月*日时

  申请人:

  批准人:

  延期至*年*月*日时

  申请人:

  批准人:

  基本要求

  □制定挖掘方案

  □手工挖掘定位

  □人工挖掘

  □机械挖掘

  延期至*年*月*日时

  申请人:

  批准人:

  保护系统

  □斜坡

  □台阶

  □支撑

  □挡板

  □盖板

  关闭

  □许可证到期,同意关闭。

  □工作完成,已经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隐蔽设施变更情况已了解并存档,现场恢复到正常状态,同意许可证关闭。

  作业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

  作业申请人:*年*月*日时分

  监护人:*年*月*日时分

  作业批准人:*年*月*日时分

  进出口

  □梯子

  □救生绳索

  □台阶或坡道

  □机械升降装置

  危险性气体

  □气体检测

  □防毒面具

  □长管呼吸器

  □空气呼吸器

  □防爆机具

  □通风措施

  □气体检测频次:取消

  因以下原因此作业许可证取消:

  提出人:*年*月*日时

  相关方:*年*月*日时

  作业批准人:*年*月*日时

  个体防护

  □安全帽

  □安全带

  □防酸碱服装

  □绝缘服装

  警示标识

  □围栏

  □路障

  □警示背心

  □夜间红灯

  《挖掘作业许可证》由项目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挖掘作业许可证》一式五份,第一联由施工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挖掘作业所属地单位留存,第三联由项目管理部门留存,第四联相关方留存,第五联其他。

  附件三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

  挖掘场所

  挖掘地点

  挖掘深度

  作业申请人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序号

  检查内容

  是否

  不适用

  挖掘地点、场所、深度及范围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

  是否注意到了架空输电线路,并采取了预防措施确保设备不会接触这些线路?

  □□□

  是否设置了充分的标识和路障?

  □□□

  是否为暴露在道路上的员工配备了反光背心?

  □□□

  是否确定了车辆、设备和废土石堆的位置,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工程顺利进行?

  □□□

  是否与交管部门(消防部门等)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

  现场安全设备是否按要求配备齐全?

  □□□

  8是否对员工进行挖掘相关安全法律和程序的培训?

  □□□

  9是否考虑了房屋、电线杆、树木等其他地面障碍物?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

  10是否完成了土质分类工作?

  □□□

  1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了适当的挖掘安全保护措施?

  □□□

  12对于深度等于或大于1.2m的挖掘,在横向行程达7m的距离内是否有梯子、台阶或坡道?

  □□□

  13废土石堆或料堆距挖掘边缘是否大于1m,并有适当的坡度?

  □□□

  14对危险性气体环境是否进行有效的监测?

  □□□

  15挖掘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

  □□□

  16在桥梁和过道上是否安装了标准栏杆和警示标识?

  □□□

  17跨越挖掘处的公用设施管线是否有架空支撑?是否有防止物体落下的保护装置?

  □□□

  18是否有挖掘排水设施?

  □□□

  19在敞开的坑或竖井上是否有覆盖物或设置了路障?

  □□□

  20技术人员是否每天进行专项检查?

  □□□

  简述不需要采取上述措施的理由:

  注:根据检查,作出对应的判定,在“□“内划“?“。

  附件四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土质

  类型

  密实度

  或状态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坡高在5m以内

  坡高在5~10m

  碎石土

  密实

  1:0.35~1:0.501:0.50~1:0.75中密

  1:0.50~1:0.751:0.75~1:1.00稍密

  1:0.75~1:1.001:1.00~1:1.25粘性土

  坚硬

  1:0.75~1:1.001:1.00~1:1.25硬塑

  1:1.00~1:1.251:1.25~1:1.50

篇5:识别获取适用安全法律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管理规定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法律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管理规定

  一、为了及时识别、获取和更新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中有关危险化学品方面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其及时传达给员工和其他有关的相关方,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规范公司的安全生产行为,以确保安全稳定生产。公司各相关部门确保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有效性进行重新确认,更新《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有关国家与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文件识别和获取,负责宣贯与监督管理;负责教育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符合性评价与更新;

  三、生产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职业危害、安全防护、作业安全、机械安全、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符合性评价与更新;

  四、各有关部门负责与其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跟踪其变化并将信息反馈给各负责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传达、贯彻。

  五、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与其他要求的内容、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

  1.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与其他要求主要包括:

  1.1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

  1.2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标准;

  1.3非法规性指南、与相关方的协定等;

  1.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5安全操作规程。

  2.获取渠道可包括:

  ——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如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公安消防局等;

  ——专门出版社、标准化协会、书店、图书馆、报刊杂志;

  ——电子网络等。

  3.获取方式可为:询问、派专人联系、上网查询等。

  4.获取的时机:当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原材料、辅助材料或组织及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符合性评审和修订,更新《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八、生产办公室根据公司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特点,对收集到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汇总、整理。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收集到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确认,根据确认结果建立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并确保在建立、实施和保持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时,对这些要求予以考虑。

  九、生产办公室将确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发放到使用单位和相关方。

  十、各有关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员工做好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传达、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掌握相关要求、懂得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重要性并自觉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