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库吧
专注精品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让管理变得更简单、高效!
本月更新3749  文章总数446515  总浏览量5673095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召回,管理规定,缺陷,汽车,产品相关资讯是工作生活经常需要使用到的,其写作内容格式也少为人所了解,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

  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上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第八条

  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和指定的媒体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应当客观、公正、完整。

  第十五条

  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

  第十六条

  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见附件1)。

  制造商应当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

  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

  制造商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制造商应当向车主、销售商、租赁商提供本规定附件3和附件4规定的文件,便于其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并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十八条

  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

  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门针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二十条

  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3)。

  车主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4)。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参照上述附件中的内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接到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符合附件2的报告后,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第二十三条

  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门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并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附件2的书面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实施召回。

  制造商能够证明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调查。

  第二十四条

  制造商在第二十三条所称论证报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说明情况;

  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检测结果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制造商实施主动召回,有关缺陷鉴定、检验等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如制造商仍拒绝主动召回,主管部门应责令制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规定实施指令召回程序。

  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在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

  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第二十八条

  制造商按计划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章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见附件6)。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制造商。

  主管部门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批准的召回计划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该召回通知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召回通知书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连续刊登3期,召回期间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持续发布。

  主管部门未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按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向主管部门递交修改后的召回计划,直至主管部门批准为止。

  第三十四条

  制造商应在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开始实施召回,并在召回计划时限内完成。

  制造商有合理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主管部门可根据制造商申请适当延长召回期限。

  第三十五条

  制造商应自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每3个月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见附件7)的召回阶段性进展情况的报告;主管部门可根据召回的实际效果,决定制造商是否应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每一辆完成召回的缺陷汽车,制造商应保存符合本规定要求(见附件8)的召回记录单。召回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车主保存,一份由制造商保存。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第三十七条

  制造商按计划完成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对制造商提交的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造商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向社会公布。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可责令制造商采取补救措施,再次进行召回。

  如制造商对审查结论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的决定暂不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制造商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缺陷汽车召回、召回效果审查结论等有关信息,通过指定网站公布,为查询者提供有关资料。

  主管部门应向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通报进口缺陷汽车的召回情况。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十一条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

  (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

  (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第四十三条

  从事缺陷汽车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缺陷调查、检验和认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保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制造商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车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20**年8月1日起对M2、M3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也开始适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篇2:考勤管理规定

  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总公司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

  每周六不上班,

  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

  第六条

  公司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

  情况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

  发全勤奖及填报员工考核表。

  第七条

  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

  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

  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

  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

  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

  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

  员工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全勤奖50%,达5次者扣发100%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1个星期

  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批准,

  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

  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备案。

  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200元。

  各类假期的审批和待遇规定详见附表。

篇3:机电公司制程异常管理规定

  上海卡耐新能源有限公司

  制程异常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制程异常管理,预防和减少质量事故损失,保障公司高效、稳定运行,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和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顺利达成,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生产过程中各工序产品的检验控制均属之。

  3.职责和权限

  3.1生产部:负责将生产过程中各工序检出的不合格品的异常信息汇报给主管,并将不合格品即刻隔离、标示;

  3.2责任课室:根据发现异常部门发出的异常报告,对异常进行原因分析,短期或长期改善措施的制定与执行;

  3.3品保部:协助生产分析产生异常的原因,跟进各项改善措施的完成情况

  汇总各课室发生的异常,跟进异常持续改善的情况。

  4.参照文件

  TS16949:20**质量管理体一一要求

  CP-QP-03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5.定义

  5.1质量事故

  :由于工艺流程错误、检测和操作失误、管理与控制程序缺失或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事故。制程过程质量事故表现形式为产品(或中间产品)的返工或报废。

  5.2一般质量事故

  :2000元≤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且未造成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

  5.3较大质量事故:

  5000元≤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但造成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

  5.4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且造成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

  6.流程图

  6.1制程异常处理流程图(附件一)

  7.规定细则

  7.1异常处理:

  7.1.1员工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连续性(5片及5片以上)同类型的不良品之后,立即暂停生产,分析异常来自于本岗位还是上道工序;

  7.1.2如异常产生于本岗位则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向班长汇报,并通知品保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处理OK后正常生产;

  7.1.3如异常来自于上道工序则立即通知上道工序相关负责人,并通知品保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

  7.1.4生产负责人及品保在接收到异常信息后及时到现场处理问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并简要记录事故现场情况;

  7.1.5如现场负责人及品保无法处理该异常问题,立即上报给生产课长品保课长、部长。如果仍无法解决该问题,则应立即上报给营运副总,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7.2不良品的处理:质量事故发生部门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将确认的不合格品(中间产品或成品)与其他合格品隔离,并设置显著标识,防止其被误用而加大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

  7.3事故判定及处理流程:

  7.3.1当现场的异常不再持续性发生的时候,事故发现人或品保根据不良品的数量和不良程度,对异常进行判定,分为轻微异常、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7.3.2轻微异常判定:在已生产的产品中,根据现场的检验标准判定,若检查出不良品的数量小于5片,改善之后无重复发生,则判定为轻微异常;

  轻微异常的处理流程:发生异常的岗位员工立即对异常进行改善,确认改善效果后正常生产,若自己无法处理则反馈给上级领导处理,同时对此异常记录存档,预防下次重复发生;

  7.3.3一般质量事故判定:A、在已生产的产品中,根据现场的检验标准判定,若检查出不良品的数量小于5片,但改善之后会重复发生的;B、检出的不良品数量大于5片但是小于15片,改善后无重复发生的,判定为一般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流程:现场问题改善之后,由发现部门或是品保向责任课室(发生异常部门)开出《0.3.7异常报告》,责任课室(发生异常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因分析及暂时处理对策,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永久性改善对策。其改善报告及改善对策完成情况由品保部跟进验收,报告最终以品保课长签字确认为准,报告留品保部存档;

  7.3.4较大质量事故判定:A、在已生产的产品中,根据现场的检验标准判定,若检查出不良品的数量大于5片但是小于15片,但改善之后会重复发生的;

  B、检出的不良品大于15片但是小于30片,改善后无重复的发生则判定为较大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流程:现场问题改善之后,由品保向责任课室(发生异常部门)开出《callingsystem报告》,责任课室(发生异常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象描述及原因分析,同时前工程和后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判定该异常是否对自己课室造成影响,若有影响则在《callingsystem报告》上填写影响内容。同时发现部门或是品保需向责任课室(发生异常部门)开出《0.3.7异常报告》,责任课室(发生异常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因分析及暂时处理对策,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永久性改善对策。其改善报告及改善对策完成情况由品保跟进验收,报告最终以品保课长签字确认为准,报告留品保部存档;

  7.3.5重大质量事故判定:A、在已生产的产品中,根据现场的检验标准判定,若检查出不良品的数量大于30片,改善之后有重复发生的或是有重复发生隐患的则判定为重大质量事故;B、电池出现致命性问题或是有致命性问题隐患的,不管数量多少均判定为重大质量事故,如:电池短路、电池电解液泄漏、电芯发热(或微短路)、电池冒烟着火等。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流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则成立事故处理专案小组,由副总指派小组组长,对此重大异常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短期的应对措施,并制定永久性的改善对策,各课室配合执行各项改善及纠正预防措施。事故由专案小组组长牵头完成《重大品质事故处理报告》,报告以品保部确认完成情况,以副总签字确认生效,报告留品保部存档。

  8修订履历

  修改版次

  生效日期

  修改描述

  1.00新文件

  9相关表单

  《0.3.7异常报告》CP-QR-13……………………………………………………………….附件二

  《Calling

  system报告》CP-QR-36………………………………………………………….附件三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报告》CP-QR-47…………………………………………………….附件四

  附件一:流程图

  反馈上级

  重大质量事故

  制程异常

  轻微异常

  质量事故

  现场改善

  效果确认

  正常生产

  一般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

  责任部门

  专案小组

  分析原因

  临时措施

  效果确认

  长期措施

  验证最终效果

  关闭异常

  归档

  0.3.7异常报告

  Calling

  System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附件二:0.3.7异常报告

  0.3.7异常报告

  (发布相关部门、各科长确认)

  发行编号:CP-QR-13发行部门:

  第0天(发现日期.发生日期)

  负责人:

  发现部门:

  时间:

  事故情况:

  担当

  确认

  第3天(暂定对策日)

  责任人

  对应部门

  事故原因

  担当

  确认

  事故的暂时处理对策:

  担当

  确认

  第7天(永久对策)

  责任人

  对应部门

  异常品永久对策

  担当

  确认

  品管科最终确认

  品管保证意见

  担当

  确认

  附件三:Calling

  System

  报告

  编号:

  CP-QR-36日期:

  Calling

  system

  承认

  确认

  作成

  前工程

  主题

  后工程

  担当

  担当

  日期

  扩大性

  扩大性

  发生场所

  担当

  出货影响

  现象

  出货影响

  LotNo发生数

  LotNo发生率

  LotNo推定原因

  推定原因

  扩大性

  出货影响

  发生数

  一致调查

  发生数

  推定原因

  发生率

  发生率

  指示

  附件四: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编号:CP-QR-47事故名称

  关键字

  事故发现时间

  问题涉及部门

  事故总体经过

  原因分析或结果(问题起因)事故的结论或经验理论及解决措施(应急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

  责任人

  解决问题所需人员

  解决所需资源成本(除人员)

  纠正预防措施

  预防所需资源

  问题提出人

  分析解决人

  分析解决部门

  审核人

  输出附件

  备注

篇4:矿山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实现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化、标准化,提高设备完好率,降低待修率、事故率,科学地管理好、用好设备,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矿机电设备管理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

  为了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矿成立机电运输科,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机电副矿长负责全矿的机电设备管理,并配备电器设备管理副科长一名,机械设备管理副科长一名,机电设备管理技术员一名。

  二、机电设备的选型与购置

  1、一般机电设备的选型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系统,结合实际使用要求,做好设备签报计划上报公司竞标采购,努力做到技术先进、质量优良、证件齐全、经济合理,大型固定设备及采掘设备(含主要配件)要优先选择原厂订购。

  2、机电设备购置计划确定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否则验收人员不签字验收,并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交矿处理。

  三、机电设备的领用

  1、各队需要增用的机电设备应根据工作计划提前申请,注明设备使用地点及负荷情况送报机运科给予批复,由机运科发放设备。

  2、电气设备在下井前应经全面检查、检修并经过试运检查、验收,开出入井合格证,方可入库、发放下井。

  3、凡是进矿新设备及库存超过半年以上的设备下井前必须重新检查、通电试运后方可下井。

  4、设备安装使用后,机运科技术人员应及时修改供电系统图,建立帐卡。

  四、机电设备的验收

  (一)、机电设备到货后,设备管理人员应联同生产运营科、供应部门根据购货合同和设备到货清单逐一进行清点验收,查设备是否符合使用性能,否则进行退货处理。

  l、电器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线电压和使用机器设备的容量相适应;

  2、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设备内部是否损坏;

  4、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二)、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非防爆设备处理:

  l、新到货的防爆设备,没有防爆标志、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和防爆设备到货验收单等。

  2、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没有防爆标志,经修复而不能达到防爆性能者。

  五、机电设备的使用、维护、定期检查、检修

  1、设备使用单位人员必须严格遵照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维护,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必须在技术指导下进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2、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责制。设备实行包机制,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对生产的设备,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

  3、设备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

  4、主要设备应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测定,发现性能较低和精度超限时,要进行调整或检修。

  5、维修工作要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对负责管辖内的设备要做好巡回检查、计划检修和故障维修,对重点设备关键部位要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6、机运科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检修周期,认真编制年、季、月固定设备检修计划报矿批准,并纳入矿生产计划,验收工作由分管矿长组织进行。

  7、根据“设备管理规程”的规定,每年应有12~15天停产检修日编制,由机电科编制检修计划报公司、矿领导批准后由机运科组织实施。

  8、每天夜班00:30时-8:30时为全矿停产检修时间,对运输系统、供电系统全面检查检修。

  9、各种设备按规定的日检、周检项目进行,由包机责任者逐一检查修复,并做好检修记录。日、周检中发现无法处理的故障、隐患要及时汇报,并安排停产处理。

  10、检修完毕应由运转人员及检修者对设备全面检查,拆除检修辅助设施并试车运转良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机电设备的移交

  1、新安装的机电设备由生产运营科、机运科、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交接。在交接单上注明设备的台数、五小及电缆数量等现场交接人员共同签字,机运科备案。

  2、正使用的机电设备因生产需要进行移交时,由所在单位提出

  申请移交。由生产运营科、机运科、现使用单位、接收单位分管设备负责人进行移交。如果所在单位没提出移交申请所属设备属于原单位并加以保管。没提出设备移交前对所交接的机电设备要全部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机电设备台台完好,否则接收单位拒绝移交。现使用单位机电设备个别台次设备不完好,接收单位同意接收,遗留问题由现使用单位进行处理。

  七、机电设备的回收

  1、机电设备应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谁回收的原则进行使用。

  2、各单位要把回收的设备放至指定的地点。

  3、回收的设备不得缺丝少件,否则按每件原值的2倍进行罚款。

  八、机电设备检查评定办法

  1、根据机电设备三率(完好率、待修率、事故率)95.3.1为基准每降1%分罚责任单位200元。

  2、凡检查中设备有失爆,责任单位当旬完好率为0并罚1000元/台件(含责任人200元),维护班长100元;上级检查出现失爆加罚责任单位2000元/台件,加罚责任单位正职300元,维护班长200元。

  九、现场设备管理奖罚

  1、各种保护(漏电、过流、接地、照明信号综保)保证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否则每处罚200元。

  2、随意调整开关整定值每处罚50元。

  3、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每处罚100元。

  4、接地极的安装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安装,不符合规定的每处罚100元。

  5、严禁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检修设备,否则按失爆论处。

  6、在开关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罚款100元。

  7、各种电气设备严禁全负荷起动违者处以50元罚款。

  8、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出线、负荷侧进线,真空起动器严禁小喇叭口引出动力线否则按失爆论处。

  9、井下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的安全保护装置、设施。

  10、严禁井下防爆电气(包括五小)的机械闭锁不起作用,否则每处以100元罚款。

  11、刮板机首尾及中部未按规定设置回煤坑或回煤未能清理,齿轮箱缺油罚200元,因缺油造成设备损坏按设备原值进行赔偿。机电设备缺护栏、护罩、护板每处罚200元。

  12、机电运输设备用螺丝、铁销代替木销罚200元。

  13、使用皮带、刮板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措施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14、绞车把钩工在每次提升前必须矿车、钩头、连接装置和保险绳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矿车挂好钩头后,必须用信号给对方联系,上、下信号联系好后,无问题时方可提升或下放。

  15、井下使用煤电钻电缆不得破损,否则按失爆论处。

  16、各单位回收上井的开关、电缆(10mm2及以上)、负荷线、五小综保等应上交矿仓库,不得放在本工区。

  17、玩忽职守对设备不按规定保养、维护或操作,致使设备损坏,处以100~500元罚款。

  18、井下闲置的机电设备接到回收单后,三日内回收上井并送交机运科指定地点,并到机运科消帐,逾期每台件罚款50/天。

  19、私自拆套使用设备,被拆部件按原值100%罚款。

  20、随意改动机电设备性能处以100-500罚款。

  21、电缆从喇叭口截断的罚款200元/次,私截电缆以100-500罚款。

  22、铁丝吊挂电缆,带电电缆盘圈8字型,电缆不按标准吊挂每处罚款50元。

  23、各种电缆无护套砌入风墙,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

  24、井下私自拆卸矿灯按失爆论处。

  25、开关不上架、五小不上板每处罚款50元。

  26、电机齿轮箱有积渣,溜头、溜尾没按规定打地锚压柱及不合格的每处罚款100元。

  27、隐瞒机电事故,对维护班长、队长处以100-500元罚款。

  28、烧毁电动机按处罚标准予以罚款。

  29、不使用安全设施或对安全设施损坏的给予单位100-500元罚款。

  30、设备发现异常或启动时出现跳电的情况下,使用单位必须回报调度室否则给予100元处罚。

  十、设备管理制度

  1、例会制度:矿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每月十、二十、三十日对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设备检查。于当日下午召开检查例会;每一季度召开一次设备管理工作会议。小组成员每天对设备巡查。

  2、设备标志牌制度

  各队的设备标志牌由机运科一次安装,需更改时由机运科进行更换标志牌,遗失或故意损坏每台次罚款50元。

  11、本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矿设备管理小组。

  附一:良相煤矿设备管理区域划分表

  20**年1月15日

  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范围划分表

  单位:采一队

  序号

  管理内容

  区域划分

  责任人

  一、

  1、皮带机、刮板机、潜水泵、真空开关、绞车检查、保养、维护、维修、使用。

  2、动力、监控、通讯、信号电缆吊挂及电缆钩回收。

  3、五小设备上板吊挂保养使用。

  4、风水管路吊挂。

  5、安全设施及各种保护使用检查维护。

  6、设备电缆卫生。

  1、运输巷:1151第二部皮带机机头处一直到工作面。

  2、回风巷:工作面至174回风巷三角门处。

  单位:采二队

  二、

  1、皮带机、刮板机、潜水泵、真空开关、绞车检查、保养、维护、维修、使用。

  2、动力、监控、通讯、信号电缆吊挂及电缆钩回收。

  3、五小设备上板吊挂保养使用。

  4、风水管路吊挂。

  5、安全设施使用检查维护。

  6、设备电缆卫生。

  1、运输巷:1132第二部皮带机机头处一直到工作面。

  2、回风巷:工作面至174回风巷三角门处。

  单位:技术通防科

  三、

  1、监控设备、监控设施检查、使用、保养。

  2、监控、通讯线路吊挂及电缆钩回收。

  3、监控设备、设施、监控线卫生。

  4、通讯设备(防爆电话)吊挂、摆放。

  全矿(不含采区范围内的电缆吊挂)

  单位:机运队

  四、

  1、井下皮带机、刮板机、齿轮箱、绞车、矿车、人行车安装、回收、检查、维护保养。

  2、各种设备维修。

  3、安全设施、钢丝绳检查维护,更换。

  4、井上下皮带机运输设备的卫生。

  5、轨道运输路线维护及卫生清理。

  6、井上下电瓶车管理及充电室的设备卫生。

  7、人行车使用及管理。

  全矿(不含采区采掘区域内的设备检查、保养、维护)

  单位:机电队

  五、

  1、机房硐室设备检查、保养、维护、维修。

  2、皮带机保护安装检查维护。

  3、各个水平电缆吊挂。

  4、主要运输电气设备检查、保养、维护。

  5、五小设备上板吊挂检查、保养。

  6、井下大巷照明信号及运输线的照明信号。

  7、机电设备三率达95、3、1,杜绝失爆现象。

  8、采掘单位处理不了问题要及时配合。

  9、矿井四大运转机房硐室管理及岗位人员的管理。

  10、管路安装维护、乳化泵管理使用维护、岗位人员配备。

  全矿(不含采区采掘区域内的设备检查、保养、维护)

篇5:龙岗水务市政消防栓运营管理规定

  深水龙岗水务集团

  市政消防栓运营管理规定(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消防栓管理,及时有效地扑救火灾,保障消防供水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水龙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及二级全资水司,参股水司可参照使用。

  第三条

  本规定市政消防栓是指深水龙岗水务集团供水范围内,由集团统一管理和维护的市政管网配套消防栓。

  第四条

  编制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②《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③《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④《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⑤《龙岗区安全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⑥《龙岗区市政消防栓维护管理服务合同》

  第五条

  所有市政消防栓必须统一登记、建档,要求“一栓一档”,“一栓一人”,即对每个消防栓进行登记编号,一个消防栓独立一个档案,每个消防栓要明确具体责任人。

  第六条

  所有市政消防栓要求“100%完好率”,“100%供水率”。即所有消防栓设施完好率达到100%,所有消防栓供水达标率100%。。

  二、部门职责

  第七条

  管网部是集团公司消防栓管理的职能部门,客服中心是本部消防栓的管理单位,维修中心、龙城及龙岗供水所、二级水司是消防栓运营的责任单位。

  第八条

  管网部负责制定市政消防栓的管理和考核标准,负责对消防栓运营责任单位的市政消防栓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考核。

  第九条

  客服中心负责本部市政消防栓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对本部范围内市政消防栓进行汇总、统计。

  第十条

  消防栓运营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的巡查、保养、维护、维修、刷漆、更换、排放等工作,做好消防栓更新改造记录。内容包括消防栓栓体更换、消防栓查漏补缺、控制阀门更换、控制阀门井体改造、消防给水管道工程等工程内容及费用;提供单项工程审批手续、工程量清单、决算资料以及月度更新改造情况统计表;完善《市政消防栓档案卡》、填报《市政道路消防栓统计表》、《消防栓档案记录表》等管理表格。

  三、消防栓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

  市政消防栓宜采用地上式室外消防栓,要求每个消防栓配备专用控制阀门,市政消防栓应设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便道和绿地等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十二条

  市政消防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

  第十三条

  市政消防栓距路边不宜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第十四条

  市政消防栓应设置在避免受到撞击的地点,或采取防撞击措施。

  第十五条

  设有市政消防栓的给水管网的工作压力,应不低于集团公司公布的年度供水服务压力。

  四、消防栓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消防栓每天巡查一次。主要检查市政消防栓表观是否完好。如发现埋压、圈占、擅自使用、拆除等损坏消防栓的行为或现象必须及时通知消防栓主管部门查处。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市政消防栓每月维护一次,保证消防栓整体完好,部件无缺损;保证开关、闷盖、阀门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保证水压正常。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

  市政消防栓每年油漆刷新一次,要求消防栓标识明显、整洁,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及时对陈旧和轻微损坏的市政消防栓进行维修。包括维修或更换消防栓控制阀门、手轮、栓体内丝杆、阀片、栓帽、接水口封头等。要求完好率达到100%。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市政消防栓应每4个月放水检查一次,要求消防栓无锈死、漏水现象,水压达到消防给水技术规范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及时更换被交通工具撞毁、绿化树木侵占、无法启闭的消防栓。在24小时内完成不能正常使用消防栓的更换,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

  在接到消防调度指令后,应于半小时内赶到现场,配合做好市政消防栓的用水调度,保障市政消防栓的水压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消防栓核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消防栓运营责任单位每年编制消防栓专项预算,内容包括消防栓维修改造工程预算,包含自修和外委;以及消防栓维护保养费用,包含材料采购费用。

  第二十四条

  消防材料采购应单独记录。本部由采购中心负责,维修中心、龙城及龙岗供水所及时将采购计划报送采购中心;二级水司自行采购。集团采购中心每季度、每年汇总整理消防栓相关采购记录,单独成册。

  第二十五条

  集团财务部每半年对集团消防栓预算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做好财务记录,集团财务部每季度、每年汇总整理消防栓相关财务账本、单独成册。

  六、消防栓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消防栓运营责任单位对市政消防栓进行登记编号和建档,要求“一栓一档”,“一栓一人”。同时备有文字和电子文档档案,准确统计消防栓的数量,逐步完善《市政消防栓档案卡》,并将具体位置标注在CAD管网图上,有条件的应纳入GIS系统管理,按月更新。

  第二十七条

  消防栓运营责任单位每天记录市政消防栓日常保养信息,按时填报《消防栓档案记录表》和《市政道路消防栓统计表》。

  七、消防栓管理考核

  第二十八条

  管网部负责对消防栓运营责任单位的消防栓日常管理情况、消防栓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分为消防栓管理资料检查与现场抽查两部分,现场抽查包括消防栓完好率及水压等内容。考核内容纳入集团公司季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消防栓运营责任单位负责对消防栓维护人进行考核,每月考核一次,考核分为消防栓档案资料检查与现场抽查两部分。

  第三十条

  管网部不定期检查消防演练时消防栓运营责任单位的应急反应情况。主要评估应急反应速度、消防栓水压、消防栓调度方案、火灾记录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消防栓管理考核成绩纳入年度单位及个人的绩效考核体系。

  八、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水龙岗水务集团本部及二级全资水司。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管网部。

  附件:

  1、《市政消防栓档案卡》

  2、《消防栓维护档案记录表》

  3、《市政道路消防栓统计表》

  4、《消火栓巡查及运营管理日志》

  5、《消火栓日常维护保养资料汇总》

  6、《消火栓巡查及运营管理统计表》

  7、《消火栓更新改造工程统计表》

  8、《消火栓材料采购情况统计表》

  9、《全集团消火栓巡查及运营管理汇总表》

  10、《全集团消火栓更新改造工程汇总表》

  11、《全集团消火栓材料采购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