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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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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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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财产财务管理制度

  财产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总部及所属分公司资产管理,保证资产正确核算,保全资产不流失,统一集团资产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资产的日常管理事务由行政部统一管理,总部行政人事中心负责对财产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公司的会计核算部门负责真实准确核算公司的财产物资,总部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公司财产物资的核算、日常管理进行监控并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永乐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各分公司、独立核算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标准按财政部规定并结合公司特点确定,符合下述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

  办公设备、家具用具以及其它与公司连锁经营和安装工程有关的机电设备、贵重工具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

  土地。

  房屋、建筑物类: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用房及上述房屋的附属建筑物。

  运输设备类:包括各类轿车、客车、货车、装卸设备等。

  电子设备类:包括空调、电视、音响、摄影机、冰箱、热水器、照相机、洗衣机、点钞机、考勤设备、门禁系统、健身器械、消防器材、通讯设备、安全设备、机电设备、贵重工具等。

  办公设备类:包括电脑及电脑配件、交换机、服务器、打印机、UPS设备、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机架、刻字机、白板、投影仪、成套办公家具等。

  家具用具类:包括厨房设备、沙发、橱柜(门店展台、收银台除外)、灯具等。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保险费、关税和缴纳的税金等作为原价。

  同一集团不同法人实体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原值入帐,按原来的折旧额和使用年限继续计提折旧。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净支出,或施工建设单位转来的竣工决算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以评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或重置价值记帐。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提供的发票或有关凭证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捐赠方无发票和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确定。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发生的实际费用计价。

  8盘盈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定。

  9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帐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10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11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其价值。

  11.1发现原有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11.2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11.3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11.4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11.5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三、固定资产折旧

  第七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房屋和建筑物入账后不管是否使用都应提取折旧。

  在用的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用具、机械设备等。

  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运输设备、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

  提前报废清理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以前的固定资产。

  8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九条

  企业应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

  第十条

  停止折旧的固定资产净值归零。当“月初已计提折旧月份=可使用月份-1”时(即最后一个月计提折旧),将剩余折旧全部提足,使净值为零。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律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

  年限平均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第十二条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分类

  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类

  1、营业用房20年

  2、办公用房20年

  3、仓库用房20年

  4、房屋附属建筑物20年

  (二)运输设备类

  1、客运车辆10年

  2、货运车辆5年

  2、装卸设备5年

  3、其他运输设备5年

  (三)电子设备类5年

  (四)家具用具类5年

  (五)办公设备类5年

  (六)机械设备类5年

  (七)家具用具类5年

  第十四条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特殊行业折旧制度另定。

  四、固定资产的购进、转移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进、转移审批程序详见《公司财产管理规定》。

  财务部门于每月28日前就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见第二十六条)一式四联},财产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财产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还财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第四联送财务管理中心备查。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转移详见《公司财产管理规定》。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由总部管理部门领导下的财产分类分级管理体制。总部人事行政中心行政部、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负实物的日常管理责任,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各分公司财务负核算和监督、检查的管理责任。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总部人事行政中心行政部、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的职责详见《公司财产管理规定》。

  各分公司财务部门

  2.1各独立门店、各独立公司负责各自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财务录入会计分录时,在摘要一览必须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及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的明细账。

  2.2分公司财务负责对范围内财产进行核对汇总,制作固定资产月报表(见第二十六条),按要求于每月28日上报总部财务管理中心,总部财务管理中心最终汇总并上报。

  2.3组织并参与行政部门的清查盘点工作。

  财务管理中心

  3.1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财务管理中心资产运营部负责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

  3.2财务管理中心资产运营部应建立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的统计账目,每月与人事行政管理中心进行核对,对固定资产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各部门中进行协调处理。

  3.3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固定资产的购进、处置及盘点工作进行监督。

  六、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转移处理:固定资产在集团内部不同核算单位之间转移时,财务部门应根据行政部门提供的调拨单中的财务联及时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

  出租或外借处理:为使企业固定资产充分发挥效用和效益,对闲置或暂不使用短期借出不影响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向外单位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财产管理部门应先会同财务管理中心后呈总裁批准,由人事行政管理中心与租用单位签订契约,副本送财务管理中心以备核对,契约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款负担、租金、运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租用期满,财产管理部门应负责收回,并配合财务部门催收租金。租出固定资产照提折旧。租金收入应通过“其他销售(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第二十条

  租赁处理:公司由于经营需要,向其他单位租入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经营性租赁。由于产权属租出单位,由租出单位提取折旧,因此应另设备查簿登记。并将租赁契约副本送财务管理中心备案,据以登记和支付租金。租金支出列入费用处理。

  融资性租赁。由于契约期满,所有权属租入单位,因此融资性租入固定资产视同本公司的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并计提折旧。

  七、固定资产的清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

  财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就固定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盘点后应填造“盘点盘亏报告表”(见第二十六条)一式三份注明盘亏原因,呈报总裁核决后,一份送财产管理部门,一份送财务部门,一份送财务管理中心备查。对于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应依增置或减损的按规定办理帐务处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固定资产因减损拟报废或到期正常报废时,由行政部门出具固定资产(减损)报废申请单,注明报废原因、责任人、拟处理办法,报送人事行政管理中心及财务管理中心签注处理意见后呈报总裁。总裁批准后,由人事行政管理中心协同使用部门办理报废事宜、登记台账,核算部门做出账务处理。对于报废的原因人事行政管理中心必须严格审查,该追究责任的应及时查明并作出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的核算

  年终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在查明原因呈报总裁核决后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计入营业外收支,此前应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在总裁核决后根据具体情况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修理的核算

  固定资产的修理应报人事行政管理中心审查批准,修理费用一律计入当期费用。当修理费金额较大并延长了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折旧年限、月折旧额。

  第二十五条

  对已办理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实物,应分类处置。对仍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应保留实物,单独列帐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

  使用期满。固定资产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经鉴定确认不能进行修复和继续使用的,必须进行清理。

  灾祸毁损。企业因火灾、风灾、水灾、震灾等不可抗拒力量以及交通事故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必须进行清理。

  由于设计、施工、制造技术不过关,质量低劣,无法修复继续使用,未达到预定使用年限而中途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清理。

  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经营不需要的闲置固定资产或者由于技术进步被先进设备替换下来的落后设备进行出售和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清理。

  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对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清理。

  八、集团财务报表制度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各级财务部门每月25日必须按要求编制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固定资产月报表,并由分公司财务于每月28日前上报总部财务管理中心。报表模板如下:

  报表1.

  固定资产月报表

  分公司名称:

  截止日期:

  序号

  入帐日期

  凭证号

  使用部门

  固定资产名称

  数量

  来源

  帐面价值

  每月折旧额

  年折旧额

  已折旧月数

  累计折旧

  净值

  折旧年限

  残值3%

  核算公司名称

  合计

  主办会计:

  制表:

  报表2.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

  分公司名称:

  截止日期:

  财产编号

  固定资产名称

  增减原因

  本月增加

  本月减少

  备注

  数量

  金额

  耐用年限

  月折旧额

  数量

  金额

  耐用年限

  月折旧额

  合计

  主办会计:

  制表: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会同行政部门的每年盘点结束后,必须填造“盘点盘亏报告表”上报各相关部门。报表模板如下:

  报表3.

  盘点盘亏报告表

  分公司名称:

  截止日期:

  固定资产名称

  财产编号

  规格

  单位

  帐面数量

  盘点数量

  盘盈

  盘亏

  差异原因说明

  拟处理对策及建议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合计

  主管经理:

  财务部门:

  主管:

  经办:

  使用部门:

  主管:

  经办:

  本表一式三联:(1)财务部门.(2)使用部门.(3)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报表统计帐截止日期为每月25日。

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一、低值易耗品的定义和分类

  第三十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100元以上(含100元),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有形设备、工具、器件等物资。

  第三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的名称不得采用统称,必须注明规格型号,具体分类详见《公司财产管理规定》

  二、低值易耗品的计价、核算、摊销

  第三十二条

  计价: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由财务管理中心审核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低值易耗品申购审批单、签字完整的行政仓库验收单、手续完整的资产申请单(或费用支付统一凭证)后由核算部门按发票金额入帐(有增值税发票的按去税价格入帐;无增值税发票的按含税价格入帐),计入低值易耗品(在库低值易耗品)。

  第三十三条

  核算:

  1.领用核算:各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后,核算部门根据行政部报送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月报表进行摊销。先将领用物品转入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再按领用部门摊入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盘点时此科目余额应与各部门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金额相核对。

  2.备查帐:各分公司财务部门必须按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建立备查帐,每月月底与财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对帐单进行核对,保证帐帐一致。

  3.报废的核算:核算部门在接到审核后的使用情况表时将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进行对冲。

  第三十四条

  摊销:集团公司低值易耗品的摊销一律采用一次摊销法。

  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申领程序

  第三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申领由公司财产管理部门主管,具体细则详见《公司财产管理规定》。

  四、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清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低值易耗品实行由总部管理部门领导下的财产分类分级管理体制。总部人事行政中心行政部、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负实物的日常管理责任,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各分公司财务负核算和监督、检查的管理责任。具体细则详见《公司财产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的日常清理工作由公司财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财务部门配合财产管理部门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和盘点工作。具体细则详见《公司财产管理规定》。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在此之前公司印发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地方,应按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永乐集团总部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及组织修订。

篇3:财务内控制度考核实施细则

  财务内控制度考核实施细则

  定义:当前环境下,财务内控制度执行、评估、检查的量化管理标准,是对《财务处罚制度》和《财务人员激励制度》可操作性的补充,发挥财务内控制度的作用。

  目的: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加强财务工作的量化考核,严肃财务内控制度,提高整体财务管理意识。

  实施范围:财务会计作业的各个环节和岗位

  执行时间:20**年2月1日

  执行部门:财务管理中心

  细则:

  1、项目诠释:“处罚明细”规定了员工不作为或作为的处罚点,就是建立在授权、限制接触和记录基础上的义务,以事权考核责任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岗位/适用岗位”包括直接作业当事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主管,直接主管不明确的由部门主管负责;“适用部门”是指与处罚细则相关的各个部门,岗位名称不统一的,以实际当事人岗位为准。

  2、考核标准:

  A、公司制度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方法;

  B、财务系统罚款与扣分并行,罚款作为经济处罚,扣分一个季度累计一次,作为本岗或本部门工作质量的评价依据,提供给上级主管作为考核部门主管的参考。具体操作办法以《财务处罚制度》和《财务人员激励制度》为准。

  3、操作程序:

  A、填写检查记录表或处罚通知,经当事人签字.

  B、内控实施处罚决定,财务系统岗位由财务总监批准,非财务系统由财务总监签批内控处罚意见后,报总裁办。

  C、财务管理中心内控部、专员以及其他岗位在执行财务作业时,发现违反《财务内控制度考核实施表》的行为,出具内控处罚通知单,报上级主管同时交内控部备案。

  4、考核的应用:此细则可以作为检查考评的标准,也可以分解为分公司财务管理手段,每半年更新一次,使之成为财务内控考核完整手册.5、考核资料:中心内控部对考核资料进行整理,按照岗位和部门归档。

  6、具体内容见《财务内控制度考核实施细则》

篇4:财务管理制度(5)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作需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集中管理、加强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章年度预算管理制度

  第三条年度财务预算是根据当年的环卫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四条应根据当年环卫事业发展计划和实际任务需要,由财务部门会同业务部门核准人员、机械设备和当年的工作任务等基础数据,依照市财政局有关预算编报规定,做好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按照规定的年度预算报送时间和要求,及时报送年度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预算编制的程序: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建议数;财政局下达预算控制数;行政事业单位依据预算控制数编报正式预算;财政局正式批复预算。

  第三章经费报销制度

  第七条经济业务结束后,经办人按规定整理票据,经主管业务处(室)领导审核并签名,财务处复核,局领导审批后,再办理请款或报销手续。

  第八条各单位或部门应严格做到一事一请款,一张支票对应一项业务。经济业务结束后一周内(以发票时间为准)必须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第九条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所取得的原始发票必须是合法的。原始发票应具备:顾客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或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和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填制单位印章、填制人及收款人等要素。报销时,发票背面应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以及经办处(室)领导审签并注明用途,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条当使用支票付款方式时,支票收款单位应当与所取得的原始发票的填制单位名称相一致,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第四章帐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单位应在统一设置的会计账簿中登记、核算。严格按照适用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运用规范的记账方法,进行统一的会计核算。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严格、规范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计算机输出的会计核算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严格规范资产的核算,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财产清查,资产的增减须及时入帐,保证账实相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人、保管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管理卡片、台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十六条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要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加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出租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租金,按规定上缴固定资产占用费。

  第十七条

  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帐户。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报经财政局、人行批准。严格按照“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及时划转账户余额,不得套取现金、转移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拨付资金,并按核定的支出内容使用资金。

  第十九条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坚持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帐;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章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局领导班子是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局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务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行政领导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领导班子明确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审批工作,重大的财务支出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对会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贯彻、监督本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并对财务支出合法性、凭证合规性进行事前审核;单位内部要认真落实会计岗位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制度(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

  第二十三条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内部牵制手续,实行印鉴与支票分开保管,严禁由一人全程包办会计事项的支付业务,支出凭证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坚持审批稽核手续,任何经济业务的处理,都要有明确的授权与审批,同时要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与稽核。

  第二十五条严格凭证控制,建立和健全凭证制度及严格的传递程序,直到会计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银行现金管理制度,按月核对银行存款,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加强现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取现金,控制库存现金数额,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门管理本单位票据,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购领、使用、保管票据;票据所收款项要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单位财务支出实行分类审批制度:

  日常财务支出事项:必须先申请,经同意后办理。凡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具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购买物资还应有验收人签名,经财务主管审核后,报领导审批。

  重要、大额的财务支出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财务主管对其单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再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重大财务支出决策事项的具体项目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政府中心工作、印刷品、对外宣传活动等。

  第三十条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资料、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单位名称、移交日期、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和具体实施由局财务处负责。

  第三十二条本处以前所制订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篇5:财务管理制度-财会-财务

  支出证明单1支出事由

  金额

  (小写)

  (大写)

  单据

  报销种类

  批准人

  部门经理

  系统总监

  财务总监

  总经理

  经办人:

  日期:

  出纳员:

  日期:

  CK-KJ/BD--02支出证明单2*年*月*日

  项目

  支出事由

  金额

  单据

  合计

  (大写)

  (小写)¥

  支票

  部门经理

  系统总监

  现金

  财务总监

  总经理

  经办人

  出纳员

  领款人

  注:本单一式两联,一联部门留存,二联交财务报帐。

  CK-KJ/BD--01借款单

  借款类别

  现金□

  支票□

  借款金额

  (小写):

  (大写):

  借款用途

  批准人

  部门经理

  系统总监

  财务总监

  总经理

  经办人:

  日期:

  出纳员:

  日期:

  CK—KJ/BD--03询价单

  采购申请单号

  寻价单号

  询价单号

  采购物品序号

  供

  应

  厂

  商

  电话

  厂商报价(单价)(元)备注

  出厂价

  批发价

  零售价

  平均价

  询价员

  询价员员工号

  询价日期

  注:本单一式两联,一联询价员自留,以备参考。一联报会计部经理,对照实际采购价格分析并签署意见,然后报财务总监。

  CK—KJ/BD--04盘点人员编组表*年*月*日

  经管部门

  盘点项目

  盘点日期

  盘点人

  会点人

  复盘人

  备

  注

  制表人:

  审核人:

  批准人:

  CK—KJ/BD--05盘

  点

  表

  经管部门:

  盘点日期:

  盘点限时:

  物品名称

  规格

  单位

  期初库存

  本月收入

  本月支出

  实盘

  损耗

  盈余

  备注

  合计

  经管部门负责人:

  盘点人:

  会点人:

  复盘人:

  CK—KJ/BD--06盘点统计表

  物品类别:*年*月*日

  物品名称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备注

  实盘

  帐面

  差量

  实盘

  帐面

  差额

  制表人:

  复核人:

  CK—KJ/BD--07盘点盈亏报告表

  经管部门

  物品类别

  物品名称

  单位

  单价

  帐面数量

  盘点数量

  盘盈

  盘亏

  差异原因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说明

  对策

  制表人/日期:

  复核人/日期:

  批准人/日期

  CK—KJ/BD--06盘点盈亏报告*年*月*日

  盈亏

  物品名称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制表人:

  复核人:

  CK—CW/BD--01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审批表

  类别:报废□

  报损□

  编号: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物品名称

  编号

  数量

  入库(领用)日期

  存放地点

  用途

  原因及状况

  质量检验

  检验人:

  商务审核

  审核人:

  原值

  净值

  已提折旧

  估计损失

  批准人

  部门经理

  系统总监

  财务总监

  总经理

  实物处理方式

  处理人/日期: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财务管理部留存,第二联报会计部,第三联报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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