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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泽小学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程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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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泽小学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程序办法

  团泽小学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程序办法

  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加强法制教育,建设平安和谐校园,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加强对此类事件的预防和整治,从而切实维护文明和谐的校园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人身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此预防及处理制度。

  一、加强预防,防患与未然

  1.加强校园值班和校园巡查工作,重要时间(早上上学、中午午休、放学后)、重要场所(操场、、教学楼)的巡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2.督促学校保安加强校园巡查;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培训考核,将巡视的频率和发现、制止突发问题纳入考核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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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部分重要场所增加高清监控摄像头,对已有的非高清摄像头进行部分更换,从技术上提高防范、发现、制止校园欺凌事件的能力。

  4.加强学校督导人员督导和巡视,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上报学校。

  5.要求班主任利用加强家校沟通和联系,发现苗头问题及时提醒,并共同教育。

  7.向学生公布学校“校园欺凌”救助电话.0851--232797698.利用教职工会议、班主任会议等加强宣传教育,明确全体教职员工的全员育人职责和要求。

  9.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发现校园欺凌的苗头或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跟进解决,防止事态恶化。

  二、及时处理,教育惩戒

  对已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政教处应及时调查处置,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学校或受欺凌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篇2:数学课题组教师量化考核办法

  课题实验教师的《教师量化考核办法》

  山前中学数学课题组

  为强化我校数学教师的教科研意识,造就一支教育教学水平高、教科研能力强的教师队伍;切实提高数学组整体教科研水平,使之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促进数学课题组科研制度化,规范化,全面贯彻落实“学校、教师、学生共同成长”的办学理念,树立“人文立校,特色兴校,科研强校”的意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1、校本培训: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听课评课,信息技术。

  2、课题研究:档案资料,成果资料,计划小结,活动记载。

  3、成果奖励:论文案例,反思札记,五优参赛,荣誉模范。

  二、考核细则:

  一、工作量:

  (一)、常规教研:

  1、两篇有价值的教育教学设计案。

  2、两个与活动相关的课件。

  3、两周写一篇有分量的教学反思或教学札记。

  4、每学期一篇交流论文。一课一论或一学期一总结或综合性论文。

  5、课题实验研讨活动的自学笔记。

  6、听课评课。

  7、教研活动。教研活动按规定做好教研记录。

  8、教科研成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获得的荣誉,以及发表、出版、获奖的论文、论着、作品等按单项奖发放。

  (二)教师培训:

  1、学习:参加集体组织的教育理论、讲座等各种学习。

  2、双生辅导制:按培养目标,按时指导,完成指导记录并上交。

  二、工作质量日常考评:(100分)

  1、课题研究(20分):

  A、学期开始有计划(4分)。

  B、每学期要按照计划严格开展实验研究,并且有成果发表或获奖(8分)。

  C、期末有阶段性研究报告(8分)。

  2、常规教研(40分):

  A、积极参加常规教研活动,出满勤(6分)。

  B、两篇有价值的教育教学设计案。

  C、两个与课题活动相关的课件。

  D、两周写一篇有分量的教学反思或教学札记。

  E、每学期至少完成一篇交流论文。一课一论或一学期一总结或综合性论文。

  国家级论文(10分),自治区级论文(8分),市级论文(6分),元宝山区级论文(4分),校级论文(3分)。

  F、较好的完成组内公开课(3分)。

  G、认真完成听课任务,听课记录规范(10分)。

  H、教师准备或制作的与活动相关的教学材料以及教学过程中的其他材料。(如向学生提出的学习任务、教学组织方式、评价量规或测验等,尤其是其中的关键性教学处理材料)。

  J、学生的学习过程中的作业、作品(小报、课题学习、日记、周记灯)、实验记录等阶段性的典型材料。

  K、学生的学习体会。

  L、实验教师的学期课题的计划与总结。

  I、对学生的问卷调查:对学生学习兴趣、学习自信心、掌握学习内容、获得成功等

  O、以年级为主的五篇集体备课案例。

  P、自主设计的学科综合试题、复习资料。

  3、教师培训(40分):

  A、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教育理论学习培训或其它学校安排的教科研工作,出满勤,工作效果好(8分)。

  B、认真学习教育理论,读书笔记规范,并完成要求任务(10分)。

  C、凡无故不参加活动的教师或单位,根据相关制度给予相应的扣分,记入年终综合量化成绩。

  三、本制度及评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3: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三条

  预算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统一领导,权责利相结合原则;收支平衡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开性、民主性原则。

  第四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建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实行一级预算管理体制。

  学校的年度预算实行综合财务计划,本着“统收统支”的原则,将财政拨款收支和其他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全面反映学校经费收支。

  第六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近期目标任务,由计财物资处汇总各部门提出的预算方案,充分考虑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年度预算草案在事业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

  第八条

  预算收入是学校办学的全部资金来源,因此编制收入预算要本着“打实”的原则。

  对于事业收入的多渠道性和易受政策因素影响的不稳定性,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切合实际。对各部门制定各项收入目标要签订目标责任书。对事业收入要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逐项计算出来。

  对于收入预算中的科研事业收入,要按预算内容逐项详细反映,及时组织收入。

  对于经营性收入,则注意收支配比问题,防止经营性支出混淆,变相增加事业支出。

  对于校办产业等附属单位上缴的目标利润,应根据目标责任书及时催收到帐,同时注意分清应归还学校的各项垫支性费用。

  第九条

  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搞赤字预算。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支出,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及教学科研等需要的同时,集中资金有计划地进行重点项目投入。安排预算支出时必须先保证经常性支出,再安排基建性支出。在经常性支出中,必须先保证人员经费和必不可少的公用经费和教学业务费开支,在此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支出预算编制时,还应保证“打足”的原则,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向学校申报专项经费时,项目申报单位应于每年元月底以前将论证报告报送计财物资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立项的纳入年度预算。各项单位要加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于专项经费管理要实行综合反馈责任制,专项工程(或事项)结束时,项目单位要及时将专项执行的情况书面报告计财物资处备查。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核定以后,学校对各教学单位核定的预算指标,坚持“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的管理办法。对不实行限额包干的专项经费,结余部分用于弥补学校其他经费的不足。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预算草案由计财物资处每年3月份编制完成,在征求教代会意见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改,并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的执行由主管财务的校长负责,计财物资处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具体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一经通过即具有控制全校经济活动的强制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学校计财物资处有权拒绝执行越权做出的减收增支决定,杜绝用款上的非程序化和随意行为。

  计财物资处对校内各单位月份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实行同步监督,分管各单位预算执行的会计核销人员要在借款和报销两个环节上进行监控,对超预算指标的款项有权拒付。同时对自己分管的经费项目开支要严格把关,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所发生的往来款项要及时清理,年末结算时清到没有余额或最低额度。

  第十五条

  学校下达该各单位的预算经费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专项经费由主管校长审批,不可预见项目开支由主管财务校长审批。原则上各学院(部,处,室,馆)“一支笔”财务责任人应由该单位行政一把手担任。

  第十六条

  计财物资处应定期向主管财务的校长汇报预算执行情况。每月月末打出预算执行控制账,向各预算单位财务提供预算执行情况明细账,从而控制经费使用进度,保证各项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开支。

  第四章预算的调整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后不能随意变动,如因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应在本年度10月份调整一次。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对学校临时性发生的,未列入预算项目的开支需追加预算的,金额2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计财物资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追加预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的基建维修、设备采购、后勤和校办产业投资等项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调整,仍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当年收支平衡确有困难的,其超支部分可由学校事业基金弥补。

  第五章决算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计财物资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总结分析,写出决算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务决算报告的数字要真实准确,决算报表和书面分析报告应于次年元月报送省教育厅,并按规定报送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计财物资处。

  四川师范大学

篇4: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8日淄搏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水利设施、水土保持和地力保养等有关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农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三)高产、稳产农田和其他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的中、低产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其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耕地。

  第九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三级:

  (一)一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二)二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三)三级基本农田:其他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逐块定位、划界,由区(县)人民政府分片设置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建立管理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毁灭、谎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档案资料和统计资料;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法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从严审批。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没有取得《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的,计划部门不予审批立项文件,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及经批准的规划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和提倡农村居民住宅向多层发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乡镇企业应当使用荒地、劣地和其他闲置地,凡不进入乡镇工业小区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八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县、乡道路建设应当从严审批。

  第十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弃耕造林;

  (二)造坟、挖沙、取土、烧窑等破坏耕地;

  (三)未经批准开挖池塘、采矿、采油、采石;

  (四)毁坏水利和水土保护设施;

  (五)排放可能造成土地污染的废水、废渣、废气;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条

  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人个,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预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其标准为:

  一级基本农田:按征用该耕地土地补偿费的2倍预缴;

  二级基本农田:按征用该耕地土地补偿费的1.5倍预缴;

  三级基本农田:按征用该耕地土地补偿费的1倍预缴。

  用地单位和个人按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其预缴的耕地造地费;不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其预缴的耕地造地费不予退还或者酌情部分退还。

  占用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蔬菜生产基地的,按征用该耕地土地补偿费的2.5倍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依法征收,作为行政性收费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专项用于新的基本农田、新菜田的开垦、建设和保护区内中、低产田的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基本农田被批准占用后,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与所占耕地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并报市人民政府验收。同时,在批准用地一年内组织开垦新的耕地。无土地后备资源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异地开垦。

  第二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亩年产值的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除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外,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对人为弃耕抛荒基本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每年按亩年产值的三倍向责任者收取土地荒芜费;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其土地承包权。

  土地管理部门所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土地荒芜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非农业建设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在办理审批手续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耕地造地费标准,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的基本农田复垦保证金,并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三个月内恢复农业生产条件。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还其缴纳的基本农田复垦保证金;验

  收不合格的不予退还,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恢复农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五条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禁止施用损害地力或者破坏土壤结构的劣质化肥及其他化学、生物物质。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垦宜农荒地,整治废弃地,以稳定和扩大基本农田的面积。

  开垦宜农荒地、整治废弃地,必须采取水土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七条

  利用各类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耕地、复垦旧村用地增加基本农田以及改造中、低产田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奖金补贴。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篡改、伪造、毁灭、谎报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资料和统计资料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发放有关证件的,其发放的证件无效,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农业生产条件,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一)、(二)、(三)、(六)项禁止性行为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土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九条(四)、(五)项禁止性规定的,由水利、环

  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挪用、截留或者擅自减免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或者土地闲置费、土地荒芜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追回挪用、截留的资金,追缴减免的资金;对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造成基本农田严重损害的,由环保、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外的其他耕地和土地的保护,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县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三台县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价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图书)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批量购进,为教学、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需要而储备的有关物资资料,应作为存货进行管理和核算。对于价值较低,使用期限很短,在业务活动中随购随用的消耗物资,直接作为有关支出处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完整、安全,确保固定资产最大限度为学校教育服务。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制度,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

  (二)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三)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校会计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簿,按月与学校财产管理部门核对;财产保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大批同类物资备查账簿,并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

  学校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和用途,按照以下六类设置会计明细账目进行核算:

  (一)房屋和建筑物。包括中小学校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食堂、仓库、道路、围墙、水塔、通讯线路、通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包括中小学校的各种教学仪器设备、实验仪器设备、文件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三)一般设备。包括中小学校教学和办公用的各种家具设备,后勤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接管、接收捐赠或购置的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五)图书。包括中小学校图书馆、资料室的各种图书资料;

  (六)其他固定资产是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不属于上述(一)至(五)款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是指以货币计量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及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工程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经验收合格、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结算后,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登记固定资产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改建、扩建费用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的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

  第十四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校成立论证招标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合格后财会部门及时入账。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具体要求或索赔。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密。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校办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用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学校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有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技术鉴定后报学校领导审批,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会计部门才能作账务处理。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按国有资产处理收益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教育系统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三台县教育局计划基建财务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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