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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学院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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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学院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一、我院是按新机制和新模式举办的一所高等学校,学费是学院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为保证教学科研经费正常使用,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学院必须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费由学院财会处统一收取,统一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四、学费按学年度收取。每学年开学两周内为学生缴费期,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将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交到财会处,凭交费票据到各系部注册。财会处要建立学生学费台帐,随时给学生提供查询、对帐服务,每学期要为各系及有关部门提供两次学生交、欠费名单。

  五、教育和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是财会处、教务处、学工部和各系部的重要工作职责。学费收缴实行系责任制,和各系经费挂钩,以各系部为单位,学生综合实际缴费率达到98%是基本工作要求,因学生家庭困难等特殊原因,允许有2%范围内缓交。缓交期限不超过一个学期。

  六、学院积极鼓励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由于国家政策原因,原则上学院不受理第三批本科学生的困难申请,其经济困难的学生应积极自筹,学院通过校内助学贷款、奖学金、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等形式予以帮助。对于缓交学费的学生,要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庭地方政府证明,班主任签字,所在系部书记审查提出意见,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减免学费者须经院长批准。

  七、学生应自觉履行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义务。对无故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办理:

  1、各系部不准办理学籍注册,不准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考试,如强行参加考试成绩无效,缴纳学费以后可以参加重修。此项工作责任者为教务处和各系部负责注册的人员及教学干事。

  2、督促学生按时交纳学费是系部学生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并作为聘评职级的条件之一。对无故不交学费的学生不得列入入党培养对象,取消各种评优、评奖资格,不得享受学院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补助。辅导员应向欠缴学费的学生家长转达学院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办法,仍坚持不交费的学生应劝其离校。此项工作责任者为学工部和各系部辅导员。

  3、学生在毕业离校前未交清学费,缓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不予办理派遣手续,不予办理户口迁移,此项工作的责任者为教务处、就业指导中心和保卫处。

  4、各系部要将因特殊困难经批准缓交费学生名单,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报财会处、教务处、学工部。此项工作责任者为各系部书记和班级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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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每学期末,学生考试和毕业之前,各系部辅导员必须将学院关于交纳学费的有关规定要告知未交学费学生,对于经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如逾期未交费,视为无故欠缴学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对长期(一年以上)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按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自动失去学籍,教务处负责注销学籍,系部和公寓中心负责要求学生离校。

  八、学生因故不能坚持上学,要求退学,要由本人写出申请,班主任签字,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教务处通知财会处办理退学手续。退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入学后半个月内申请退学者,退还所交全部学费。

  2、入学第十六日至一个月内退学,扣本学期学费的五分之一,其余学费全部退还。

  3、入学一个月以后二个月以内退学,扣本学期学费的二分之一,其余学费全部退还。

  4、入学二个月以后退学,本学期学费不退,只退以后学期的学费。

  5、学年第二学期退学按照1—4条办理,以后学年以此类推。

  6、公寓费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日计退(一学年按10个月300天计算)。

  7、教材领取后一概不退,预交的教材费,扣除所领教材费用后,其余如数退还。

  8、休学期间已交学费暂不退,可顶以后年度学费。公寓费相同。

  9、退学费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为基准日。退公寓费以办理退床位手续之日为基准日,由公寓中心出示证明。

  九、奖罚措施:

  1、凡学生缴费率达98%的系部,每增加1个百分点,增加系部学生活动经费8%。每年10月末为学生综合缴费率的考核时间。综合缴费率由财会处具体提供,学工部进行考核。并列入学院对系部年度责任制的重要指标。

  2、有关部门和系部相关责任人,工作成绩突出,完成本办法规定工作任务,作为职级、职评、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

  3、对在规定交费期内交费率达到基本要求的班级,按学生人数每生15元奖励,达到100%的班级每生奖励25元,此项奖励作为班级活动经费。

  4、学生无故欠缴学费严重的系部,低于基本工作要求缴费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学生活动经费4%。

  5、对因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有关程序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扣除年终奖金。

  十、本办法由教务处、学工部、财会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从20**—20**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原《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20**]57号)同时废止。

篇2:电业局农村电网建设验收管理办法

  卢氏县农网10KV及以下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局农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划化,保证工程量得到确认,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可靠地投入运行,发挥工程效益效能。根据省市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卢氏县电业局工程竣工验收与投产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市公司批准我县农网改造10KV及以下单项工程项目验收。单项工程必须进行验收,没有验收的工程不予结算施工费。

  2、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长:

  主管局长

  副组长:

  营销部主任

  安保部主任

  农网办主任

  成员:由农网、营销、安保、物资、财务、施工单位等部门专责员组成。

  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卢氏县农网10KV及以下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规划图施工,不得私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必须办理工程变更通知书;无工程变更通知书的,不予验收。

  4、农网改造单项工程要在工程完工后3天内,及时申请验收;不能按期报请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推迟验收的理由和时间,但推迟期不得超过5天。

  5、报请验收的单项工程有关验收报告必须准备就绪。

  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施工安全协议、行政村安全协议、施工日志、安装技术及隐蔽工程记录、弧垂记录、试验报告、标准化作业资料)2)

  工程竣工报告;(内容包括竣工报告、自查报告、验收申请)3)竣工图纸、竣工材料表、杆塔明细表。

  6、验收程序

  农网办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要组织验收组及时验收。

  验收组要重点对工程质量、工程现场、技术标准及资料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应遵循竣工图纸、竣工材料表、杆塔明细表与现场三对应的原则逐基进行,不漏盲点。对其验收的工程项目,要形成正式验收意见(含竣工材料表),验收组成员和施工单位代表要在验收意见上签字。不经验收组人员同意,任何人无权改动竣工材料表及相关资料。

  7、验收存在问题的处理

  对于工程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或图纸、杆塔明细表与现场不对应的,发现三处即中止验收,并每处扣50元,记入验收记录;施工单位必须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申请组织复验;第二次验收出现上述问题的,取消施工单位施工资格,本单项工程交局本部接管,扣除所有施工费。

  验收合格的工程汇总后由局领导抽查,发现问题的,对验收组和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每处50元。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并逐步完善。解释权归农网办公室。

  卢氏县电业局

篇3: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根据《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范围内所有招标活动。

  第三条

  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为招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业务指导。经营管理部和物资贸易部为公司招标组织部门,按招标组织分工负责具体招标活动。监察审计部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人员不参加推荐、评标、定标工作。各单位负责提出招标申请(招标计划)、编制和报审招标项目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书、商务要求等基础性文件,并配合招标组织部门推荐(邀请)潜在投标人以及参加招标、评标活动。

  签订年度承包经营协议书的单位,自行采购或发包范围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向公司申报,由公司组织招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及管理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工程发包、设备材料采购、委托服务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

  (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各单位自购物资应采用其他竞争方式采购,具体按《公司自购物资管理办法》和《公司自购物资管理补充规定(试行)》执行。

  劳务队伍的引进按公司采用竞标方式引进劳务队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肢解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招标方式可以选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八条

  根据分级管理要求,公司决标委员会、招标管理部门、招标组织部门、监督部门和各单位按照招标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报上一级招标管理部门备案。本级招标管理权限限额以上的,由招标组织部门报上一级决标委员会、招标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公司规定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招标方式的,除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外,必须提出符合下列条件的免招标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改用其他竞争方式采购或发包:

  (一)特定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

  (二)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投标企业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三)承包商或供应商与公司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签署合作协议的;

  (四)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部件更换或扩充,无替代产品或替代产品不能满足需求的;

  (五)原招标项目的补充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价款50%且价格和计价方式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行业垄断及国家专控物资或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七)与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且质量优良,价格低于市场价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公司研究确定的其他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第十条

  办理免招标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招标组织部门填制免招标审批表(内部审批表,见附表1),按规定程序履行内部审查程序。

  (二)限额以上的,由招标组织部门报上一级公司审查确认(审查表见附表2)。

  第三章招标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为招标责任单位,指定物资贸易部为采购类招标项目的招标组织部门,经营管理部为其他类招标项目的招标组织部门,负责具体招标活动。大型招标项目,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监察审计部负责制订招标纪律、监督方面的规定,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招标阶段的工作由招标小组负责。招标小组由公司招标组织部门负责组建,成员不少于3人。

  限额以上需报上一级公司决标的,招标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由本公司负责决标的,一般情况下,招标小组组长由招标组织部门负责人担任。重要招标项目,招标小组组长由公司相关领导或授权代表担任。

  第十三条

  评标阶段的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成员为不低于5人以上的单数,由招标小组成员、公司内部专业人员及外聘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组织部门负责组建公司内部评标专家库,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经济水平和评标能力;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一般招标项目内部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组织部门直接确定。招标组织部门提前8小时通知抽取或确定的内部专家,经确认的评标专家必须按时参加评标,否则公司将进行纪律处罚。

  外聘专家由招标组织部门邀请,参照内部评标专家库入选条件确定。

  第十四条

  决标阶段的工作由决标委员会负责,公司决标委员会负责招标管理办法规定限额以下招标项目的决标;限额以上招标项目的决标,由招标组织部门按规定报上一级公司决标委员会决标。

  第十五条

  公司决标委员会由董事长负责,成员由领导班子其他人员组成(出差人员,先电话征求意见,回来后补办签字手续)。

  第十六条

  物资贸易部(采购类)和经营管理部(其他类)按分工分别负责决标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第四章招标准备

  第十七条

  按照责任分工,各单位和招标组织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前报下季度的招标计划(招标申请),招标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公司核准,招标计划见附表3。

  第十八条

  招标组织部门应根据各单位提交的招标项目基础性文件,按期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如大型招标项目,招标周期过长,需提前报送。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应当合理划分标段(打包),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和成套设备不得分割标段或拆分打包。工程标段划分应本着有利于降低造价、提高效率、组织科学、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邀请的合格潜在投标人最低不少于3家。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由招标组织部门组织编制,一般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技术条款(技术参数规格及其他要求,图纸,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文件格式、投标辅助材料等。

  各单位负责编制招标项目基础性(技术及商务)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工程类招标项目基础性文件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建设规模、标段划分、发包方式、计价形式、建设工期、安全要求、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材料供应方式、付款方式以及其他需明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采购类招标项目基础性文件应包括:使用地点、标段划分、采购方式、交货期、产品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材质要求、技术参数规格、付款方式以及其他需明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基础性文件必须详实、具体,满足招标、评标要求。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书以及大型设备选型方案,由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公司技术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并与上一级公司技术主管部门沟通一致后确定。

  为确保招标工作顺利实施,公司对招标项目技术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审批制,审批表见附表4和附表5。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进行发包,并在文件中约定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及材料价格变动等调价范围、调价方式。具备包死总价条件的,可采用固定总价招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方法原则上采用最低有效标价法。招标标的物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其他评标方法时,报上一级公司批准后方可采用。

  第五章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审查通过后,招标组织部门应及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报名时,应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资格预审制。

  公开招标的,投标人报名结束后,开始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合格潜在投标人,合格潜在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招标小组负责组织资格预审,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考察。招标小组组长指定2名成员对照招标公告有关投标人要求,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招标项目特点,推荐入围的投标人名单,报招标监督部门和招标小组组长审查。

  邀请招标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于发布投标邀请书之前进行,审查程序同公开招标,资格审查通过后,向被邀请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限额以上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上一级招标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批准,资格审查表见附表6。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业绩要求,并符合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二)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技术、管理、经验、信誉、资金、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三)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

  (四)近五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行为;

  (五)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六)投标人对目标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及人、财、物等直接管理,不得转包他人。

  第二十七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公司对物资采购实行供应商准入制度。被邀请的投标人必须是公司准入供应商,非准入供应商必须事先办理准入手续。准入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和公司要求必须取得的质量、安全、环保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质;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在政府、行业以及公司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无不合格情况;

  (五)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六)公司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八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组织部门发放招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小组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勘察现场和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投标文件应按规定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招标组织部门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签收并妥善保存。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做出说明。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招标组织部门不得接受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他人投标;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

  投标人违反本条规定的或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禁止性规定的,取消其参与该次投标活动的资格,已确定其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六章开标与评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地点应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小组主持,招标小组组长或其授权人为主持人,委派一人为记录人。

  第三十四条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监察审计部为监标人,开标前,由监标人宣读开标、评标纪律。评标工作应封闭进行,并做好对外通信联络的控制工作。

  第三十七条

  评标小组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评标,并根据评标工作量和项目特点,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分工,交叉审核,不得简化、省略评审步骤,评标过程中要防止技术标与经济标脱节评审,确保评标质量。

  第三十八条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采用最低有效标价法评标时,评标小组首先根据招标项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投标人的技术性条款进行合格与不合格评价,不作综合评分,上述经评审的技术性条款不合格者即为废标。在上述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的前提下,然后对商务标进行评定,最后按有效投标价格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有效投标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采用其他评标方法评标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及标准进行。

  第三十九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小组应当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经评标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评标小组所有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小组成员应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小组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小组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评标报告格式见附表7。

  第四十条

  评标小组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单位数量一般不少于三家。

  第七章决标

  第四十一条

  决标委员会的决策一般不采用集中会议的形式,各委员独立审核评标报告并签署意见,决标表格见附表8和附表9。决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方式采用表决制,2/3以上决标委员会成员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提出质疑的,可要求相关人员解答,并推迟确定招标结果,直至推翻评标报告和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当招标项目达到下列标准(限额以上)时,由公司招标组织部门报上一级公司决标委员会决标。并提供以下资料(电子版或扫描件):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报告、评标报告、开标唱标记录、评标记录、监标报告或意见。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

  (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

  自决标委员会对评标报告签署意见确定中标人后,招标组织部门应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向中标人退还扣除相关招标服务费用后的投标保证金余额或转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各单位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有关合同签订应执行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各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五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决标委员会可以按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分包中标项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且必须经公司同意,并不得将项目分包给资质低于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转包和二次分包。

  第四十七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由招标组织部门负责将招标资料收集齐全并存档,存档资料包括:

  (一)招标文件及补正、澄清答疑材料;

  (二)投标文件及澄清答疑、承诺等材料;

  (三)评标报告等评标资料;

  (四)决标委员会委员批复文件;

  (五)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

  (七)其他有关资料。

  招标组织部门填写招标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样式见附表10)向公司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公司招标管理部门按规定向上一级公司招标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对限额以上的招标项目,需提供以下备案资料(电子版):

  (一)决标委员会委员批复文件;

  (二)中标通知书;

  (三)合同。

  第八章纪律与考核

  第四十八条

  为确保招标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招标项目基础性文件的编制,结合实际,认真编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书以及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如因基础性文件不完善、不详实具体,无法评标,导致流标的,对编制基础性文件的责任单位处以3000-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公司所有参加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对违反招标制度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限期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除绩效工资1000-5000元;

  (二)具有评标资格的,取消其评标资格,五年内禁止参加评标;

  (三)依法追讨不当所得以及补偿公司损失;

  (四)情节较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扣除绩效工资5000-10000元;

  (五)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巨大损失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六)招、评标小组成员(公司内部专家)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缺席、迟到、早退,否则罚款100元/次,对招、评标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次。

  第五十条

  投标人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五年内禁止参加公司及各单位的任何招投标工作。

  与公司的经济交往中履约记录较差,或供应商评估中信誉等级较低的供应商和承包商,不得再次参与公司及各单位相关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五十一条

  参加评标的专家,能自觉遵守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顺利完成评标工作,视标的大小,内部专家按50-100元/次发放评审费,每半年结算一次;外部专家按市场标准发放。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项目免招标审批表(内部审批)

  附表2:项目免招标审批表(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附表3:招标计划(申请)表

  附表4:招标项目技术文件审批表

  附表5:招标文件审批表

  附表6: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表

  附表7:评标报告

  附表8:招标项目决标委员表决意见汇总表

  附表9:招标项目决标委员表决意见表

  附表:10:招标备案登记表

  附表1:项目免招标审批表(内部审批)

  免招标事项

  数量规模

  计划投资

  免招标理由

  拟采购方式

  拟采购时间

  承包商或供应商

  申请单位(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年*月*日

  招标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监察审计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年*月*日

  主要领导意见*年*月*日

  注:本表为公司内部免招标审批表,由招标组织部门填制、报审(项目使用单位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附表2:项目免招标审批表(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免招标事项

  数量规模

  计划投资

  拟采购方式

  拟采购时间

  承包商或供应商

  免招标理由

  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此栏及以上由公司填写,以下为上级公司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年*月*日

  归口管理单位

  或部门意见

  单位负责人:

  (公章)*年*月*日

  招标管理部门意见

  单位负责人:

  (公章)*年*月*日

  监察审计部意见

  单位负责人:

  (公章)*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意见

  注:本表为报上一级公司免招标审批表,由招标组织部门填制,内部审批表作为附表。

  附表3:年季度招标计划(申请)表

  序号

  项目使用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项目概算

  (或计划、批复投资)项目工期

  (或交货期)招标时间

  招标方式

  备注

  备注:本表由项目使用单位填写,招标组织部门汇总,招标管理部门上报。

  编制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项目使用单位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

  编制部门

  编制人(签名)

  编制部门意见

  负责人意见:*年*月*日

  项目使用单位意见

  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年*月*日

  单位主要领导意见:

  (单位公章)*年*月*日

  公司技术主管部门意见*年*月*日

  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附表4:招标项目技术文件审批表

  备注:招标项目技术要求要详实具体,作为本表附件。

  附表5:招标文件审批表

  项目使用单位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制部门

  编制人(签名)

  编制部门意见*年*月*日

  财务管理部门意见*年*月*日

  招标管理部门意见

  审查人:*年*月*日

  负责人:*年*月*日

  公司分管领导意见*年*月*日

  备注:招标文件作为本表附件。

  附表6: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表

  项目使用单位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部门

  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

  1.2.3.4.5.6.7.报名(拟邀请)

  投标单位名单(邀请招标的,必须从公司准入供应商名单中选取)

  符合要求的

  投标单位名单(邀请招标的,可不填)

  推荐入围的

  投标单位名单(邀请招标的,可不填)

  审查人

  监督人意见

  招标小组

  组长意见

  上级公司招标管理部门(限额以上)

  上级公司监督部门(限额以上)

  备注:投标人相关资质/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作为本表附件。

  附表7:评标报告

  开标日期:*年*月*日

  项目使用单位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组织部门

  招标小组组长

  评标小组意见:

  一、评标情况

  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不低于3家):

  其他说明:

  评标小组成员签字

  监督人意见:

  评标小组组长意见:

  附表8:

  招标项目决标委员表决意见汇总表

  招标项目名称

  使用单位

  计划是否落实

  □项目投资

  □维简资金

  □其他

  资金计划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开标日期

  招标组织部门

  监督人员

  评标小组成员

  组长:

  成员:

  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人候选人(按顺序)

  报价(万元)

  工期或交货期

  其他

  第1候选人

  第2候选人

  第3候选人

  决标委员会表决意见汇总

  推荐第1候选人为中标人的

  委员名单

  推荐第2候选人为中标人的

  委员名单

  推荐第3候选人为中标人的

  委员名单

  其他:

  根据决标委员会表决意见:

  □经2/3以上决标委员会成员推荐,确定第()候选人为中标人。

  □没有候选人达到以上标准,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发包。

  经办人:

  附表9:招标项目决标委员表决意见表

  招标项目名称

  使用单位

  计划是否落实

  □项目投资

  □维简资金

  □其他

  资金计划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开标日期

  招标组织部门

  监督人员

  评标小组成员

  组长:

  成员:

  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人候选人(按顺序)

  报价(万元)

  工期或交货期

  其他

  第1候选人

  第2候选人

  第3候选人

  决标委员会表决意见

  职务

  □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其他

  表决意见

  推荐第()候选人为中标人。

  签字:*年*月*日

  说明:

  附表10:招标备案登记表

  招标单位:

  备案编号:

  招标项目名称

  使用单位

  计划是否落实

  □项目投资

  □维简资金

  □其他

  资金计划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开标日期

  技术资料

  提供单位

  招标组织部门

  监督部门及人员

  招、投标资料

  保存部门

  招标小组成员

  组长:

  成员:

  评标小组成员

  组长:

  成员:

  决标委员会成员

  负责人:

  成员:

  报名或邀请投标人名单(行数不够可自行插入)

  投标人(行数不够可自行插入)

  报价(万元)

  工期或交货期

  其他

  中标候选人(按顺序填写)

  中标人

  报价(万元)

  工期或交货期

  其他

  招标情况说明:

  备注:招标情况说明如内容较多时可插行、插页。应主要说明报名或邀请投标人情况,实际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情况,评标方法、废标、有效标及评标情况。

篇4:项目部扬尘治理施工管理办法

沣东科技产业园项目部扬尘治理施工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满足相关法律及其他要求,要求各参建单位按此认真执行,具备防尘、除尘设施和措施,达到环境管理的要求。

  一、一般规定

  1、施工现场必须挂好标牌平图,施工现场的总布置必须按总平面图布置。

  2、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材料(包括料具和构配件)必须严格按照平面图制定的位置分类整齐,并设立标志牌。

  3、材料码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市容,堆放散料时应进行围挡。

  4、大型构件和大模板码放符合规定,场地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并设置围栏进行防护。

  5、砖、砂、石和其他散料应随用随清,不留料底。

  6、施工现场应有用料计划,按计划进料,使材料不积压,减少退料。同时做到、木材等合理实业,长料不短用,优材不劣用。

  7、工人操作应做到工完料净脚下清,人走场净四面清。

  8、施工现场应设垃圾站,及时集中分拣、回收、利用、清运。垃圾清运出现场必须到批准的消纳场地倾倒,严禁乱倒乱卸。

  9、施工现场剩余料具、包括容器应及时回收,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退。

  二、管理措施

  1、防尘措施和防止运输遗洒

  1.1土方施工

  土方铲、运、卸等环节设置专人淋水降尘。现场一般情况下不堆放土方,如特殊情况需在现场堆放时,应采取覆盖、表面临时固化、及时淋水降尘等措施。开挖、回填施工时,指派专人将运土车大箱上两侧土方拍实,并用毡布盖好,避免途中遗洒和运输过程中造成扬尘。在出大门口外马路上铺设草垫,用于扫清运土车轮胎上外带土块。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严禁土方作业。

  1.2施工现场道路

  为降低施工现场扬尘发生,施工现场主要道路,采用硬化路面;每天派专人随时清扫现场主要施工道路,并适量洒水压尘,达到环卫要求。

  1.3施工现场地面

  要进行洒水防尘,木工操作面要及时清理木屑、锯末,并要求木工棚和作业面保持清洁;钢筋棚内,加工成型的钢筋要码放整齐,钢筋头放在指定地点,钢筋屑当天清理。

  1.4区域清理

  施工现场的区域施工过程在要做到工完场清,以免在结构施工完未进入装修等比阶段,刮风时将灰尘吹入空气中;各区域内的建筑垃圾随着区域施工的进展及时清理,要求活完底清,不许将垃圾从高处直接倒入低处,严禁随意凌空抛撒,每个区域要设有垃圾区,及时将垃圾运入垃圾站。

  1.5加设安全防护网

  施工建筑物围挡立面采用密目安全网封闭,降低楼层内风的流速,阻挡灰尘影响建筑物周围的社区环境。

  1.6垃圾堆放区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设专门的垃圾堆放区,并将垃圾堆放区设置在避风处,以免产生扬尘,同事根据垃圾数量随时清运施工现场,运垃圾的专用车每次装完后用毡布盖好,避免途中遗洒和运输过程中造成扬尘。

  1.7拆除旧的建筑物或临时设施,应配合洒水。

  1.8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在制定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明确扬尘整治建立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自读措施,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扬尘治理人员的到岗情况,对施工单位造成的扬尘污染及时下达监理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对整个施工过程扬尘治理进行监督。

  1.9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应制定扬尘治理工作目标,建立扬尘治理机构,落实责任人,扬尘治理日常检查记录,现场配备专职保洁员和卫生管理小组。坚持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五个到位”

  审批到位、报备到位、监控到位、人员到位、配备措施到位

  “六个百分百”

  在建工地围挡率100%

  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率100%

  施工现场裸土覆盖或绿化100%

  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率100%

  施工现场出入口冲洗设备率100%

  渣土运输车辆公司化、智能化、密闭化率100%

篇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498号

  20**年10月25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局: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确保邮寄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邮政局共同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本办法通知到辖区内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邮政营业机构,并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邮政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确保邮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被盗,根据《邮政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所列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第三条

  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通过邮政营业机构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将指定的邮政营业机构名单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邮政局备案。

  指定收寄的邮政营业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邮寄的管理制度;

  (二)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封装设备齐全。

  第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要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简称邮寄证明)。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办理邮寄证明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见附件1);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委托书。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应在1日内发给邮寄证明。

  邮寄证明样式(见附件2)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第六条

  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查验、收存邮寄证明并与详情单相关联一并存档,依据邮寄证明办理收寄手续。没有邮寄证明的不得收寄。邮寄证明保存1年备查。

  寄件人应当在详情单货品名称栏内填写“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字样,详情单上加盖寄件单位运输专用章。邮寄物品的收件人必须是单位。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在窗口投交,邮政营业机构应当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查验、核对。

  第七条

  邮政营业机构应积极配合寄件单位查询邮件在途情况。

  第八条

  收件单位应确定经办人办理收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件。邮件到达收件单位,经办人在详情单上签字并加盖收件单位收货专用章;收件单位须到邮政营业机构领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经办人应在详情单上签字并加盖收件单位公章,同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

  承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业务的邮政营业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邮寄过程中的安全。

  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每季度将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情况集中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邮政局。

  第十条

  邮寄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丢失、损毁、被盗的,邮政营业机构按邮政有关规定赔偿。其中丢失、被盗的,还应报当地公安机关、邮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

  寄件单位名称

  寄件单位地址

  收件单位名称

  收件单位地址

  邮政营业机构(投寄地)

  投寄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寄件单位经办人

  身份号码

  寄件单位交寄人

  身份号码

  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有无变更事项:

  有变更事项的,请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无变更事项的,可不重复提供,请法人签字确认:

  申请邮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详情单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本表由申请单位盖章有效,填写完毕后,请将空白栏注销。

  申请邮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详情单(续表)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附件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编号:省汉字简称—年号—流水号

  根据国务院公布实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允许持证单位邮寄本证明所列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发证机关盖章*年*月*日

  寄件单位名称

  寄件单位地址

  收件单位名称

  收件单位地址

  邮政营业机构(投寄地)

  投寄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寄件单位交寄人

  身份号码

  邮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详情单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邮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详情单(续表)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本表由发证机关盖章有效(注销空白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