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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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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3篇

  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一

  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

  第四条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保持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达到100%;

  第六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

  第八条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保持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

  第九条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烟蒂、10处痰迹、㎡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条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

  第十一条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

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七)保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责任。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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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闭、拆除和取缔。

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和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城市管理、消防、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农贸市场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

  农贸市场应当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设置。

  第七条

  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农贸市场;对辖区内现有农贸市场布局未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建设新的农贸市场:

  (一)结合旧城改造、新建居住区或者其他城建项目规划定点补充建设。

  (二)在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围内选择新址就近异地建设。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仍然无法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设置生鲜超市、社区菜市(店)进行补充。

  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房产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规划、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应当征求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虽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农贸市场业主应当进行重建或者改造。重建或者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造前的面积。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重建或者改造的农贸市场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建设或者改造完成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邀请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农贸市场业主进行改正,改正完成并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后,方可组织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者虽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但进行改造无法达到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属于违法开办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

  本市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因农贸市场网点缺失,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方可设立。

  设置临时农贸市场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撤销。

  第十五条

  在依法设置的农贸市场周边500米范围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置销售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摊点。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许可时,应当注明该项目用地或者建筑为农贸市场

篇2: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六条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

  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

  (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分公司或者分厂、车间或者工段、班组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区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罢免和取消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

  (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工代表的学习资料、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的经营规划或者计划,财务会计报告,改组、改制、破产和裁员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履行集体合同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公开管理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的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改组、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五)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会经费的拨缴、实行公开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七)选举、罢免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

  (三)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草案,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公开管理措施的落实以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做出的决议、决定无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三)以其他形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

  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选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的,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县级总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区域或者行业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3:计生工作制度及考核办法

  计生工作制度及考核办法(讨论稿)

  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及县计生局、教育局、教管中心、阳长镇计生委的相关要求,为了进一步保障我校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服务教学工作特拟定本考核制度:

  1、凡新分配到我校或调入我校工作的老师,到我校报到十天内必须到阳长镇计生委填写计生档案。否则,今后计生委不出具办理《结婚证》、《准生证》、《独生子女证》以及考试等其它情况需要的相关计生证明,学校概不负责、不证明。

  2、凡我校教职工新结婚、生育、离异、丧偶的,一月内持相关手术到计生委填报或修改计生档案。若未办理相关手续而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责任自负。

  3、计生委的相关通知,学校只传达,解释权归计生委,涉及的教师请自行与计生委接洽。

  4、各级计生部门安排到我校要求上报的各种数据及表册,若涉及到教师的,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按时上报。若因教师不按时上报的,学校将扣责任教师计生工作考核分20分。

  5、我校教职工妇检对象必须在妇检月(二、五、八、十一)的20号之前到计生服务站完成妇检并做好登记,若学校第一次到计生服务站开具妇检证明时仍未去妇检的教职工及家属,学校将扣责任教师计生工作考核分20分并扣款100元。以后每隔三天去出具一次妇检证明,每次去时仍未去妇检的教职工妇检对象,学校将再累计扣责任教师计生工作考核分20分并扣款100元(计生工作考核分直到扣完为止,扣款金额不限)。超过当月25日,学校不再办理计生证明,由当事人进行办理,因此而被停发的人员的工资,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6、五月、八月的计生考核在春季学期考核,十一月、二月的计生考核在秋季学期考核。

篇4:乡镇纪委各项工作制度汇编

  纪委各项制度汇编

  1、《学习制度》

  2、《纪委工作制度》

  3、《纪检干部岗位责任制度》

  4、《纪委公文办理制度》

  5、《纪委督察工作制度》

  6、《纪委案件检查工作制度》

  7、《纪委信访接待制度》

  8、《纪委档案管理制度》

  9、《纪委组织协调制度》

  10、《纪委办案纪律》

  11、《纪委工作议事规则》

  12、《考勤制度》

  13、《计算机管理制度》

  14、《印章管理制度》

  15、《文印工作制度》

  16、《保密工作制度》

  17、《纪委书记工作职责》

  18、《纪委副书记工作职责》

  19、《纪委委员工作职责》

  20、《乡镇纪委干部行为规范》

  21、《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职责》

  乡镇纪委工作流程图

  1、《乡镇纪委信访举报工作流程图》

  2、《乡镇纪委案件检查工作流程图》

  3、《乡镇纪委案件审理工作流程图》

纪委学习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制定本学习制度。

  一、学习内容

  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现代科技、经济等方面。

  (一)系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和****,特别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为中心内容,重点是党的**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

  (二)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

  (三)学习中央和省、市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重点是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四)学习党的历史、中国近代史和现代史,特别是国内外现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管理等优秀文明成果;

  (五)学习纪检监察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等;

  (六)其他学习内容。

  二、学习方式

  (一)每周五下午为集中学习日,学习日要精心组织各类学习讲座、报告会、学习交流等。

  (二)党员干部按照党委和支部每年下发的学习重点,利用工余时间进行自学。

  三、学习要求

  (一)制定学习计划。年初制定全年学习计划,明确每月的学习内容;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实现自主学习,个人自学情况每季进行一小结。

  (二)坚持四个结合。一是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在每周一次集中学习的基础上,每人每天自学不少于1小时。每人每年学习笔记不少于2万字,体会文章不少于2篇。二是政治理论学习与纪检监察业务、法律等专业知识学习相结合,组织好集中辅导或专家授课。三是理论学习与开展调查研究相结合,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至少写出一篇有理论、有分析、有观点的调研文章。四是理论学习与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相结合。不定期开展知识竞赛、举办机关论坛、组织观摩和学习交流等活动,体现寓教于乐,增强实际效果。

  四、保障措施

  严格学习考勤登记,定期通报和检查党员干部学习记录、出勤情况、读书笔记、体会文章等。

纪委工作制度

  一、年初拟定年度镇纪委工作计划,并报镇党委及上级纪委。每半年总结一次工作。

  二、每季度进行一次党规、党纪教育,教育采取上课或布置学习的形式,每次教育前要分析一次党员守纪情况。

  三、及时查处违纪违规案件,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复杂的不超过六个月。

  四、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时,答复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五、每半年召开一次各支部纪律检查委员会议,听取各支部纪检工作情况,指导做好支部纪检工作。

  六、坚持学习政治理论及纪检业务。

  1.纪检委员每月集体学习一次。

  2.支部纪检委员每两个月集体学习一次。

纪检干部岗位责任制度

  一、根据工作职能及职位说明,制定乡纪委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并签订责任书。

  二、领导岗位实行一岗双责,既抓中心业务工作,也要抓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岗位责任人因出差、休假等原因离岗时,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出现空档。

  四、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按照《温泉乡纪检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并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纪委公文办理制度

  1、对收到的文件进行登记编号,填写公文办理单,由纪委书记批办。

  2、纪委的发文,由纪委副书记核稿,送工委书记签发;如纪委书记休假或因公

  出差,经请示同意后,可由纪委副书记

纪委督察工作制度

  1、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纪工委对辖区的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每年年末向市纪委书面汇报一次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2、纪委成员根据需要,要定期或不定期参加辖区村党支部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两年内参加完所辖村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对村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每半年向市纪委党风室书面汇报一次情况。

  3、纪委要了解和掌握所辖区域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半年向市纪委常委会以书面形式反馈一次。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畅通监督检查渠道。

  4、考核与监督。纪委对所辖乡镇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市纪委对基层党委、纪委考核的主要依据。

纪委案件检查工作制度

  一、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对群众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违纪问题受理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先进行初核后,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三、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四、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二个月,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复杂疑难的经批准可延长。

  五、案件立案后,成立调查组,拟定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六、调查取证应严格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组织实施。

  七、案件查结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调查组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签字,经过集体讨论,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八、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顺序装订案卷材料移送审理。

  九、对于一般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由镇纪委讨论后,经镇党委审核,报市纪委批准;给予其他党纪处分的,由支部讨论给出基层意见,经镇纪委批准,报镇党委同意。对于一般干部给予降级以下处理的,由镇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监察局批准,给予开除处分的,由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市监察局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十、实行办案工作责任制,在办案中应严格按照市纪委、监察厅《关于实行办案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执行。

纪委信访接待制度

  一、及时解决群众信访问题(镇党委受理和市纪委交办件),查处各种违纪问题,解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维护信访举报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二、及时掌握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和重要信息,预测排查、分析研究辖区内的信访举报动态,并上报县纪委。

  三、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的优势,密切联系群众,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制定辖区内的信访举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对辖区内的信访举报工作负总责,认真落实责任制,切实抓好信访工作的目标管理、信访网络建设和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六、完成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纪委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室(柜)内不准存放易燃物品,严禁烟火,做好防霉、防虫、防尘、防潮、防盗、防光等工作。定期打扫卫生,保持档案室清洁卫生。

  2、镇党委内部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应办理借阅登记;外单位借阅档案,应凭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同意可在档案室内查阅,档案一般不外借。

  3、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得翻阅和抄录与利用无关的档案材料,如需复制或借走,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用完及时归还。

  4、要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污损、涂改、圈划、折叠、剪裁档案,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做任何标记和符号,确保档案完整无损。

  5、调借出档案必须登记,归还或收回时应点交清楚,及时注销。

纪委组织协调制度

  1、根据镇党委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研究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向镇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2、根据镇党委和市纪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组织落实。

  3、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4、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5、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除镇党委和市纪委交办的以外,根据需要,由纪委会议或者纪委书记确定;纪委认为重要的组织协调事项,应当报镇党委或者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市纪委备案。

  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可以向纪委提出建议,由纪委决定或者由纪委报镇党委决定。

  6、经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事项,应当以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交有关部门实施;在查办案件中,因紧急或者保密等特殊情况,经纪委书记同意,也可以采取当面通知或者电话通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但应当作好记录,留案备查,事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部署或确定的事项、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等。

  7、纪委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按规定调阅有关材料、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实地了解情况、要求书面报告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

  对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纪委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帮助解决或者及时纠正,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

  8、有关部门在落实所承担的反腐败任务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纪委报告。纪委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以召开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加以解决;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纪委提请镇党委决定。

纪委办案纪律

  1、牢固树立法治观念。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坚持依法依纪查处各类案件。

  2、不准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办人情案、关系案。

  3、不准私自单独会见违纪嫌疑人员及其亲属,为其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开脱责任;不准泄露案情和工作机密。

  4、不准在办案中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变相体罚、逼供、诱供。

  5、不准截留、挪用、私分暂扣和没收的钱物,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不准利用办案之机,通过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不准利用办案之机,收受他人的各种钱物;不准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或者涉嫌违纪的被调查单位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其他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

纪委工作议事规则

  为使镇纪委会议事程序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纪委会集体领导的作用,切实履行纪委会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一、镇纪委会委员必须按时参加纪委会议,如因事、因病不能出席纪委会议的,需会前请假,事后应主动了解本次会议的内容。

  二、镇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纪委书记缺席时由纪委副书记主持,纪委办公室应派员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三、镇纪委会议事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应由镇纪委讨论、决定的一切有关事项。

  四、镇纪委委员提交镇纪委会讨论的议题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经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审定后由纪委办公室安排会议时间、地点,并在会前一至三天通知各纪委委员、对重大议题,纪委办公室须将书面材料在会前送给各纪委委员,为议事作好准备。

  五、镇纪委委员会议一般每个月举行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纪委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六、镇纪委会议事必须严格遵守《章程》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镇纪委会的决定或决议,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举手表决,意见有分歧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七、镇纪委会议事,若某议案涉及到纪委某成员或其直系亲属,该委员应主动回避。

  八、镇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由纪委办公室传达、催办,并及时向纪委负责人报告执行情况。

  九、镇纪委要经常调查研究,及时交换意见,不定期地向镇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情况。

  十、对重大议案的调查研究及解决情况及时向纪委委员反馈和通报。

  十一、镇纪委会议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党纪责任。

机关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对镇机关干部考勤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1、政府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上班期间实行督查制度,督查不到岗者按旷工论处。

  2、严格值班制度。值班领导负责镇政府当周安全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每组值班干部必须如实、准确填写值班日志,在下周一8:30前,由党政办人员送书记查阅。在填写值班日志时,决不允许出现代签、补签的现象,值班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值班,先向值班领导说明情况后,再由值班领导向书记汇报,但绝不允许出现每次值班都不到岗的现象。无故不值班的或抽查、督查未到岗的,按旷工论处,在职工会上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3、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事确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一般干部请假先填写请假单,由分管领导签字,镇长长批准;15天以上,由镇长签字,报市人劳局审批。科级干部请假5天以内,由书记批准;5天以上,由书记加注意见,单位加盖公章,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假满后及时到准假人处销假。因事、因病不能到岗者,必须请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递交请假条时,必须以其它方式提前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写请假条。未经批准执意不到岗者视为旷工。没有特殊情况。不准用电话或托人请假。正常情况下,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按程序审批后,交考勤人员保存,假满后及时销假,否则按旷工对待。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必须向分管领导打招呼。

  4、严格考核奖罚。镇政府机关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主要领导监督,按制度执行。实行日考勤,周通报,月兑现。请病、事假,扣除请假期间下乡补助;无故旷工的,除扣除下乡补助外,每天罚款50元。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定为不称职干部;连续旷工15天以上,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由镇党委介绍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予以辞退。月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4天,逾期不再准假。全年病、事假在40天以上的,取消年终评奖评优资格。婚假、产假、工伤、重大疾病按国家规定执行,超假者按旷工论处。

  5、在重点工作阶段或关键环节,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请假。

  6、干部职工必须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和集体活动,无故迟到半个小时以上按迟到论处,一次罚款10元;旷会一次罚款20元,旷工一次罚款50元。

  7、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串岗、闲谈、干私事。严禁在工作时间内娱乐。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

  8、考勤人员要认真考勤、公正考核。每周一公布上周考勤情况,月终汇总由分管考勤领导负责开票处罚,交财务人员兑现,并将汇总结果呈送乡主要领导。

  9、国家法定重大节假日加班,每天按50元补发加班工资;双休日以党委、政府统一安排为准,全体职工上班时,按正常上班对待,如部分工作却需加班的,由分管领导核定加班人员,计入加班天数和出勤天数,待重点工作结束后,实行轮休,一般干部10天,科级干部15天。

  10、本制度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共同负责监督执行。

计算机管理制度

  为加快机关办公自动化步伐,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功能,达到节约办公成本、提高办公效率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计算机使用和管理

  1、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对计算机都具有管理与维护的责任,专业维护管理以党政办公室为主。

  2、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换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禁止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和光盘。严禁私自更改和删除操作系统、程序,严禁变更计算机系统设置。

  3、禁止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

  4、禁止利用计算机系统上网发布、浏览、下载及传送*、色情、博彩及暴力的信息。

  5、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禁止利用计算机非法入侵他人或其他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6、计算机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作简易处理仍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

  7、下班之后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正确程序关闭计算机及电源。

  二、计算机设备维护管理

  1、计算机的维护管理应由专人负责,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硬件设备维护技术培训。

  2、落实设备检查维护制度。设备维护人员每月对本单位的计算机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要登记造册,年终存档。对于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3、进行计算机安装及维护工作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严禁带电操作,不得在通电情况下进行拆换,插拔零部件操作。

  4、对计算机服务器等设备,应定期对机器内部进行除尘清洁处理并进行记录,以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

  5、进行设备维修时,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机关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拆卸、安装零部件。

  6、应建立设备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设备的故障。如需要零部件设备采购维修,须填写申请单,费用在300元以内的报街道计算机维护人员统一办理,费用在300元以上的由党政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并填写修复反馈单。

  三、计算机消耗品管理

  1、计算机耗品主要指:色带盒、色带、墨盒、清洁剂、移动存储设备(软盘、U盘、光盘等)、磁带电源插座等。

  2、消耗品管理工作坚持既要保证信息工作正常运行,又要贯彻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

  3、消耗品采取党政办公室统一购置,各科室根据需要登记、签名领取的办法进行管理。

  4、党政办公室要指定人员专门负责消耗品的管理工作。

  5、严格执行消耗品领用制度,各科室领用消耗品需办理领用手续。管理人员要记好明细帐,做到帐面清楚、帐物相符。

  6、消耗品管理人员要定期向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汇报管理情况,超量开支要提前向主管财务的领导汇报。

  四、计算机安全管理

  1、计算机安全管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2、计算机操作人员要加强自身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制度。

  3、新购进的计算机设备,要经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检测后方可使用,要注意防止因质量问题或病毒引起的破坏。

  4、计算机操作人员要了解设备电源总开关位置,熟练掌握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的方法步骤。

  5、各计算机操作人员应进行日常病毒检测,并实行责任事故追究制,因人为因素损坏机器设备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做出检查。

  6、发现病毒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病毒消除,对新发现的病毒类型和重大安全事故,要及时向领导报告。

  7、计算机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国家保密法和信息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不泄密。

  8、对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应在一年内进行转储,以防止数据失效造成损失。

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实行专人管理,并承担责任。党委公章由组织办负责管理,政府公章和党政办公章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纪委印章由纪委管理,各办印章由各办负责管理,专用公章由镇主要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具体明确责任部门负责管理、使用。

  二、实行重要事项印章使用审批和登记制度。建立公章使用登记簿。凡以党委、政府或党委组织办、党政办名义上报的各类信息、材料、报表、请示报告等一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后用印。各种需加盖政府印章的证明、申请等文书,需经相关村、社区和镇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方可加盖。未经审批和使用登记的一般事项由管理人掌握并承担责任。

  三、公章的使用原则上要在办公室内,不准将公章携带出外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出使用党委、政府印章的,必须报请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并落实专人携带,及时送回。

  四、原则上不允许在空证明、介绍信等凭证或便笺上加盖公章。遇土地管理、城镇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文书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分管领导签字,经书记、镇长审核批准方可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指定用途、规定有效期限,方可盖章。

  五、凡需用印章的文字资料,都必须按规定存档备查。

  六、加盖印章,必须严格按文件规定,用印位置上不压正文,下骑年月,用力适度,保证盖印端正,图印清楚。

  七、公章管理人员调动或外出期间,须履行交接和登记手续。

文印工作制度

  1、本单位的文件、材料都必须在本单位打印室打印。

  2、对打印的各种文件资料要认真进行登记编号,并妥善保存,各种文件、材料均认真保存电子文档、刻录光盘归档。对文件资料打印分为急打印、速打印和一般打印。急件随来随打,速打件不超过1天,一般打印件不超过3天。因特殊情况完不成的,应提前告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3、文件资料打印要做到格式规范、版面整洁、字迹清楚、无错别字。打印文件资料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校对,不得积压。

  4、复印、速印文件资料要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或签字。带密级的文件一般不予复印,因工作特殊需要复印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并严格控制复印份数,严格按照密级文件登记和管理,用完后立即收回。与工作无关的材料不予印刷。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按规定处理。

  5、文印室属机要重地,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打印、复印秘密材料不留、不传、不丢失,并按规定及时销毁,严防泄密。非打字室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不得擅自操作各种设备。

  6、做好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等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保证各台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同时,保持室内卫生和整洁,保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环境

保密工作制度

  1、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单位、家庭住址等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检举、控告人。

  2、对匿名检举材料,不准擅自核对笔迹,不准擅自追查写信人。

  3、向被检举、控告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检举、控告人的身份等情况。

  4、制定案件调查计划要同时制定保密措施,调查大案要案要有具体保密方案。

  5、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准向被调查人泄露;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6、外出调查一般不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纪工委书记批准,并做到两人负责,卷不离人,严防丢失;上下车时,及时检查,相互提示。

  7、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的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私自外出。

  8、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9、阅卷笔录、谈话笔录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10、案件材料及办案请示、报告和其他有关文字材料,应妥善保管。

  11、办案中发生泄密情况,要及时向市纪委分管领导报告,同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事后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纪委书记工作职责

  一、主持纪委工作,分管行政监察工作,履行党内和行政监督两种职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所在党委、政府的指示、决议和规定。

  二、协助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其党员、干部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及行政法规。

  三、负责主持召开乡(镇)纪委全委会,针对本单位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制定措施,认真执行;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倾向性或重大问题,在向党委、政府报告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报告。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受理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检查处理党员、干部违*纪的案件。对受处分的党员进行经常的回访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六、组织对全乡(镇)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负责组织对全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八、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同党内各种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作斗争,不断增强党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

  九、协助乡(镇)党委检查了解各支部民主生活会情况。

  十、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领导转办和交办的案件调查、反馈和通报,杜绝越级问题的发生。

  十一、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党委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纪委副书记工作职责

  1、协助纪委书记抓好纪委工作,负责监察工作。

  2、落实市纪委、监察局作出的决议、决定,组织、领导行政监察工作。

  3、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市纪委、监察局和纪委书记检查指导本乡镇及所属单位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4、协助纪委书记处理群众信访举报、组织调查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受理党员干部的申诉。

  5、协助纪委书记完成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纪委委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委和上级纪委文件,贯彻纪检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执行全委会决议和决定。

  二、充分发挥个人在纪委集体领导中的作用,按时参加纪委会议;参与讨论研究纪委各项工作计划、总结,对纪委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参与讨论决定纪委权限内的重大事项,并根据事实、情节,严肃认真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密切联系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群众反映的难点及热点问题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党风党纪及党员的思想动态,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书记汇报,为领导决策和研究工作提供依据。

  四、经常与各支部的纪检委员沟通情况,研究做好纪检工作的方式、方法,并对其工作给予指导,促进纪检工作的开展。

  五、在乡(镇)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和案件查处工作。

  六、忠于职守、求真务实、身正示范、遵章守纪,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七、认真完成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积极配合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纪委干部行为规范

  一、纪检干部要时刻铭记自己的身份,时刻维护自身形象。要模范遵守《公民道德建设纲要》,言行举止要谦虚谨慎、文明得体。要模范地遵纪守法。要切实做到自重、自警、自律、自省和慎独、慎微、慎权、慎为。要光明磊落,坦荡公正。

  二、纪检干部要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和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干部家庭要遵守所在社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要服从社会各部门、行业的正常管理,不搞特权。

  三、纪检干部要争做文明公民。要注重团结友爱、邻里和睦。要积极争创“五好家庭”,做到孝敬父母,爱护子女,夫妻和睦。

  四、纪检干部要崇尚廉洁、反对奢侈,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要洁身自好,移风易俗,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五、纪检干部要注重培养健康向上的业余生活方式。要加强体育锻炼,不断增强身体素质。要培养健康向上的志趣和爱好,要自觉抵制庸俗低级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六、纪检干部业余时间要多读书、多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陶冶情操。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配合、参与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有关工作,对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村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执行情况及村两委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个人行为和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反馈,进一步规范干部行为。同时积极把家庭助廉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

  三、加强对“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五个不许”执行情况的监督。

  四、督促完善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关制度,使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参与本村党务、村务公开、村级财务及重要资产和重大项目的监督。

  五、及时听取、反映群众意见,向上级纪委反馈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全县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失职渎职、吃、拿、卡、要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六、向各级纪委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纪委信访举报工作流程图

  归档

  年报

  月报

  周报

  上报归档

  反馈

  调查处理答复

  部门承办

  交办催办督办

  批办

  拟办

  登记

  上级领导批示

  日常来信来访

  乡(镇)案件检查工作流程图

  ①案件线索受理(填写来信登记表,部门移送案件有移送函)

  ②乡镇党委出具个人基本情况证明,核实党员身份。

  ③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作组织处理;

  ③反映失实的予了结;

  ③确有违纪事实需追究党纪责任的,予立案,并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填写《初核呈批表》(填表人在承办室意见栏填写“建议初查”,签名、日期,领导批示“同意安排初查”,签名、日期,盖纪委章)。

  ④填写《违纪线索登记表》(线索编码、人员编码暂空,批准核实时间为领导批示时间,核实结果为“转立案”,表头盖纪委章)

  ⑤初核小组进行初核、取证

  ⑥写出初核报告,填写《文件材料处理笺》呈领导阅示,修改稿不签名,无修改的即作正件,不另符初稿(初核时限为2个月,即从实际开始初核之日至写出初核报告之日止)。

  ⑦纪委向党委呈报立案报告,填写《文件材料处理笺》呈领导阅示,修改稿不盖章,无修改的即作正件,不另符初稿。

  ⑧召开党委会议,听取立案报告,写出立案会议纪要(立案审批时限为1个月)。

  ⑨纪委文件下发立案决定书,乡镇纪委书记签发,签发笺及原稿一并附后。

  ⑩填写《立案案件登记表》,盖纪委公章

  ⑾向被立案人宣布立案决定,文件上签名确认

  ⑿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取证

  ⒀调查小组写出错误事实用《文件材料处理笺》呈领导阅示,同意后将错误事实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被调查人签署意见。

  ⒁被调查人写出检讨材料

  ⒂调查小组召开会议,写出定性和处理意见。

  ⒃写出调查报告,填写《文件材料处理笺》呈领导阅示,修改稿不签名,无修改的即作正件,一式二份,不另符初稿(调查时限为3个月,即从立案调查之日至写出调查报告之日止)。

  ⒄召开被调查人所在支部大会,有总支还召开总支委会议。

  ⒅写出移送审理报告,填写《文件材料处理笺》呈领导阅示,无修改的即作正件,不另符初稿。

  ⒆领导批复后,制作目录表,将上述材料立卷归档,形成调查卷卷宗,立卷人签名。

  ⒇填写《移送审理审批表》(该表是装订在审理卷,将所移送材料逐项登记到表中,主办人在移送单位意见栏填写“同意移送审理”,签名、日期,盖纪委章),送县级审理

  (21)县审理部门在《移送审理审批表》上签接收意见,移送人、接收人签名确认。

乡(镇)案件审理工作流程图

  ①县级受理审理,县审理部门或委托乡镇纪委审理小组进行审理谈话,核对事实。

  ②县审理人员集体审议,形成审理指导意见

  ⑧制作目录表,立卷归档,形成审理卷卷宗,立卷人签名,与调查卷一并移交县纪委档案室保管

  ⑦向当事人送达处分决定书,在文件上签收确认,并填写《处分执行情况回执表》(处分决定需在1个月内向被处分人宣布)

  ⑥乡镇纪委下达处分决定,纪委书记签发,签发笺及原稿一并附后(开除党籍由党委向县纪委呈报处分请示,待接到批复5个工作日内下处分决定)。

  ⑤乡镇党委召开会议讨论处分问题,写出党委会议纪要。

  ④乡镇审理小组写出审理报告(审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即从受理审理至写出审理报告之日止)。

  ③县审理部门将案件检查卷、审理谈话笔录、审理意见等材料交给乡镇纪委,乡镇审理小组召开小组会,写出定性处理意见。

篇5:中国公务员制度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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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中国公务员制度》

  1、何谓公务员考核制度?(20分)

  2、目前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还存在哪些不足?(40分)

  3、如何完善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40分)

  1答:公务员考核制度是行政机关根据有关的工作标准对所属公务员的才能素质、工作表现等问题进行考察和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使用、晋升依据的人事管理制度。考核分为三种类型:(1)平时考核,即针对公务员平时工作而进行的曰常考察,主要是纪录平时的工作表现,为定期考核积累资料,不直接导致奖励和惩戒;(2)定期考核,指有计划地每隔一段时间对公务员进行的比较全面的考察,是一种定期的工作总评,评比结果将会导致奖惩或调动等人事管理活动的进行;(3)专门考核,即针对某些特定事件或能力的考察和评价。

  答:我国公务考试录用制度经过这些年的探索与实践,己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还存在许多函待解决的问题。

  (1)资源配置失衡以致资源浪费

  首先,人才资源和教育投资的浪费。政府的功能是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这决定了大多数公务员岗位是不需要太高的技术含量。而现实是中央机关职位的学历要求清一色为本科,加重了公务员的学历情结,会使原本应当在技术与专业性更强的行业发挥作用的人才卡在政府部门,造成其他行业人才流失。

  同时由于高学历人才潜在能力得不到充分发挥,处于非充分就业状态,影响工作积极性,以致政府机关人才加速流动甚至流失。整个社会的人才配置畸形导致了国家和个人教育投资的低效。

  其次,由于悬殊巨大的报考和录取比,造成了考生的成本浪费。仅以20**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为例,该年实际招考人数为20839人,报考人数却超过150万,庞大数目的考生不会被录取,则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人才浪费。

  (2)报考资格的设置有损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我国公务员报考资格的设置是公务员考试录用中争议比较多的环节,因其有机会出现暗箱操作等有损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户籍限制,仅招本地户口考生,在发达省份城市尤为突出。二是年龄限制,35岁的年龄上限值得商榷。三是优惠加分政策不规范,不严谨,不平等。对本地生源、选调生、西部志愿者和优秀学生干部等报考者实行优惠加分,致使其他考生受到了不公正待遇。

  (三)笔试的命题质量不高,测试的“三度”有限

  笔试的科目主要包括《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一是前者题目冗杂,题量偏大(平均每题只有40秒左右的答题时间),考试内容脱离工作实际,难以考查考生真正的行政职业能力。二是后者给定材料大多是热点问题,容易被猜题和押题。都没有很好地对考生应用知识的能力作出测试,导致很多考生潜心专业应试技巧,扭曲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初衷。

  3答:

  1.加大宣传,进一步提高考核工作的权重。首先,各级领导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挥作用,明确自身职责与权限,组织或成立领导牵头的考核工作小组全面开展工作。各级领导对于本部门的员工考核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考核工作的有效开展,能够更加有效发挥考核的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团队凝聚力,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因此,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并提升这一内容的权重性;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对考核制度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员工认识到考核制度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于自身的发展,占有十分重要的一席之地,让广大员工全面提高认识,发挥考核制度本身的监督和管理功能。

  2.明确考核内容,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公务员考核应着眼全局,考虑全面,针对不同工种,不同工作环境,不同员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考核内容。各部门之间也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特点,充分结合《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更加严谨的量化考核,根据考核内容的需要合理的分配各项考核内容的分数比重,尤其要根据注重实绩的精神,增大“绩”的权数,完善量化考核。

  3.加强平时考核,建立过程化考核机制。首先,考核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和重视日常考核的情况,因为日常考核的问题才是员工问题的重要体现,因此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日常的考核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日常考核的重要性。其次,日常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要更加具体和量化,可通过等级打卡或者签到的方式全面掌握公务员每天的工作情况。最后,考核方法要简单易操作,要每个月进行一次考核情况统计,为年终考核奠定基础。

  4.加大考核工作透明度,建立科学的考核监督机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核工作要建立和完善监督与公开机制,加大考核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制度保证考核工作能够按部就班的顺利开展。建立监督机制要分阶段的做好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即在考核工作开始前对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切实检查考勤负责人员的情况和考核工作的前期筹备情况等;事中监督是在考核工作开始过程中,对考核工作的人和事进行实时的监督与管理,主要监督考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随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是在考核工作结束之后,检查考核结果是否真实有效、考核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总结考核工作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通过扩大透明度,建立科学的考核监督机制,使考核工作更规范、结果更具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