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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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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凡在公司本部范围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1.3公司根据招投标管理办法成立招标小组,按各部门代表所在部门的职能,对公司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招标小组包含招标项目责任业务部门代表、财务部代表、使用(或受用)部门代表及相关专业人员。

  1.4财务部有权对公司的招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2招标范围和条件

  2.1根据公司要求的对外采购、对外发包项目,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外购半成品、设备、工装模具、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工程项目、外委加工、运输以及其它在生产、研发、销售过程中的所需物资。

  2.2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实行招标采购:

  2.2.1单台(套、件)价值3万元(含)以上的成型设备、非标设备;

  2.2.2规定标准的同类物资批量价值3万元(含)以上的;

  2.2.3设备大修/二保、工装、模具项目或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

  2.2.4工程项目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

  2.2.5维修工程人工费5000元(含)以上的项目。

  2.2.6公司认为应当招标的其他金额较大的项目。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3招标项目的确定

  2.3.1各招标项目责任部门必须根据项目整体进度计划,制定相应招投标工作计划,报送财务部。财务部依据招投标周期、工作量等因素,整体统筹,确定公司的招投标工作计划。

  2.3.2各招标项目责任部门对符合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依计划提出招标申请,报财务部审核,进行招标立项。

  2.3.3符合招标范围和条件的,按招标程序进行,对特殊情况,实行特例特办。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按特殊程序办理。

  2.3.4财务部负责招投标计划的管理,对招标项目责任部门计划执行情况有督导及考核权。

  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

  2.4.1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4.2质量、价格等容易确定的物资或服务项目;

  2.4.3财务部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商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不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执行《物资采购比价管理办法》。

  3招标

  3.1财务部对已经立项的招标项目,须及时会同该招标项目责任部门组织制定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标的、时间安排、开标及评标地点、招标方式、组织机构、评标办法等。

  3.2招标采购分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两种方式。

  3.3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应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三)招标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3.4实行邀请招标采购的,经财务部核准,由招标项目责任部门以书面、传真或电话等形式及时发出招标邀请。

  3.5招标文件

  3.5.1招标项目责任部门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负责发放,同时将招标文件及候选投标单位报财务部备案。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3.5.1.1投标须知;

  3.5.1.2招标总则和招标依据;

  3.5.1.3招标项目的投资规模、性质、资金落实情况、标段划分、设计、监理等;

  3.5.1.4技术规格;

  3.5.1.5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3.5.1.6评标原则、方法和评标标准;

  3.5.1.7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3.5.1.8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及资信证明;

  3.5.1.9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3.5.1.10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3.5.1.11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3.5.1.12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3.5.1.13合同格式和主要合同条款;需要载明的其他情况。

  3.5.2招标文件发出后,项目责任部门可以在投标截止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所有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有效。必要时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3.5.3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财务部可根据采购的物资、工程或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3.5.4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2日有权要求招标方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招标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标前招标准备会,邀请所有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就招标文件进行集中解释和答疑。解释和答疑应当如实记录,会后以纪要的形式发给所有的潜在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3.5.5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

  3.5.5.1综合评分法。即由财务部组织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技术、质量、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小组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分值最高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

  3.5.5.合理低价中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且投标价格不低于自身成本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如评标小组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组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评标小组也可将以上两种评标办法结合使用。

  3.6招标项目责任部门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根据标的额的大小每份收取50-300元。

  3.7招标项目责任部门负责发标,并负责相关问题解答。

  4投标

  4.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带上资信证明文件,到招标项目主管部门领取或者购买招标文件。

  4.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4.2.1标函;

  4.2.2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2.3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4.2.4投标价格;

  4.2.5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4.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递交财务部。财务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4.4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4.5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实力自主报价,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4.6.投标人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4.7投标人和招标人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标价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4.8使用通过受让或者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违反4.6、4.7、4.8条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

  5开标、评标和中标

  5.1开标

  5.1.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由招标小组中的项目责任部门主持,财务部进行监督,按规定程序进行开标。

  5.1.2开标时,由财务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财务部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5.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文件逾期三十分钟以上送达的;

  (八)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必须参加却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2评标

  5.2.1组织机构。

  由公司招标小组确定成员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一般由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技术专家、财务部、使用部门的代表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确定风帆股份公司代表参加评标)。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5.2.2评标小组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书提供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投标单位的技术水平、质量、报价、付款方式、交货期、企业信誉、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推荐中标单位。

  5.2.3评标小组可以当面、书面、电话、传真等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2.4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5.2.5财务部及招标项目责任部门必须要保证相关信息保密,杜绝标底信息外泄。

  5.2.6评标小组经评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一)最低评标价大大超过标底或者合同估价,招标人无力接受的;

  (二)所有投标人均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扩大范围重新招标。

  5.2.7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财务部应组织填写《项目招投标实施记录表》,经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组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5.3中标

  5.3.1评标结束后,评标小组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经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5.3.1.1对于标准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招标项目,以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相关资质后合理低价为主要中标依据确定中标候选人,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5.3.1.2对于非标产品,有一定技术含量但实际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可在职能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采取审预算、核成本等议标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

  5.3.2报公司领导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再向投标人宣布中标结果。

  由于对投标信息资料有重大误解而产生疑议的,可提请复议。

  5.3.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项目责任部门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3.4对一般招标项目,招标项目责任部门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属于工程项目的,应当按工程审计管理规定履行完审计程序后再签订合同。签合同前必须由法律事务部审核。

  5.3.5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5.3.5.1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5.3.5.2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6附则

  6.1土建工程项目招标符合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或保定市招标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6.2本管理办法以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相关资质后的报价最低为主要中标依据。

  6.3公司内部单位参与投标的,在最低投标报价的基础上给予5%的优惠以增加中标机会,但其中标价格执行最低报价。

  6.4招投标项目的付款必须经财务部审核签字方可办理。

  7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新能源公司比价、招标记录表

  附件2:招标申请

  二零**年*月*日修订

  新能源有限公司比价、招标记录表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金额

  评价原则

  招标方式

  比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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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时间

  序号

  供应单位

  第一次报价

  第二次报价

  最终报价

  评审意见

  最终价格

  中选单位(个人)

  结论

  评标成员签名

  领导审批

  招标申请

  招标项目

  单价

  数量

  金额

  申请时间

  招标方式

  方式

  选择

  拟招标日期

  拟开标日期

  邀请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

  竞争性谈判

  组织部门

  联系人

  参加部门

  参加人员

  财务审核

  是否符合立项

  审核人

  审核结果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主管领导:

篇2:文理学院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文理学院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z学院发〔20**〕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招投标、物资采购等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各项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评标专家,是指录入z文理学院招投标中心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设备物资采购等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及专家实行分级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投标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二)会同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处抽取专家并负责通知被抽取的专家到场参加评标;

  (三)其他职责。

  第二章 专家的组成、条件与产生

  第五条 专家的组成:

  (一)校外专家库:以z全市范围内各领域的专家资源为基础,从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选择部分人员组成,其管理办法参照《z市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校内专家库:利用学校资源根据不同专业组建的专家库。该专家库专家产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一般应同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需从事专业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之一;

  3.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熟悉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并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4. 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严格遵守招投标有关规章制度和廉洁自律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一年。专家的聘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或校招投标中心邀请;

  (二)征得所在学院或部门同意;

  (三)资格审查;

  (四)培训和考核;

  (五)录入评标专家库,颁发专家聘书。

  第七条 与招投标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和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被聘为专家。

  第三章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八条 专家库可根据评标工作专业特点需要,进行科学的专业分类。

  第九条 对符合多种专业评标要求的专家,一般聘任为其最擅长专业的专家;专家资源相对缺乏的专业,可以聘任其他专业的专家,但必须符合该专业的专家条件;同一名专家最多可聘为两个邻近专业的专家。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条件和保证数据库安全的必要设施和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对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记录专家个人信息以及有关参评情况、投诉调查结果及不良行为发生情况等。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书等资料;

  (二)就投标书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

  (三)对投标书进行独立公正的打分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影响  (四)对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规定的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专家系拟评标项目的投标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投标人聘用的顾问、与投标人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时,须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纪律,按时参加评标,对有关评标的情况保密;

  (三)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书的评分以及评为废标或不合格的投标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

  (四)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五)积极参加学校招投标中心组织的教育培训与考核;

  (六)工作学院或部门、职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后,在半个月内书面通知校招投标中心。

  第五章 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十四条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校招投标中心的评标区内进行。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招标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和监察审计处代表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通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专家若干名,由三方签字确认。专家抽取后,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和监察审计处代表的见证下,立即通知被抽取专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项目及有关情况。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用专家按顺序替补。抽取的专家到场后,按名单核对其身份。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的选取可根据每个招投标项目的特点来决定。重大的、特殊的项目可全部或部分聘用校外专家,一般的、小型项目以校内专家为主,不聘校外专家。

  第十六条 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主体代表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外,与评标活动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封闭评标区。进入封闭评标区的所有人员应遵守评标区的有关制度。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的,应当向有关监督人员说明,且在离场期间不得私自使用通讯工具。

  第六章 专家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专家考核诚信档案,由学校招投标中心负责对专家的日常考核、记录并存档,同时每年对专家诚信档案进行一次整理,根据诚信记录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八条 专家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招投标中心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取消专家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加以记录:

  (一)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自使用通讯工具、私自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

  (二)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

  (三)参与或者纵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违反评标纪律。

  第二十条 专家因不良行为被取消资格的,收回聘书,清出评标专家库且今后不再录入,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专家聘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者方可续聘,年检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再聘用。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不合格:

  (一)无特殊原因,不参加校招投标中心组织的教育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一年中无故缺席评标一次,或迟到二十分钟以上及在宣布评标结束前离开累计三次,或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评标工作累计五次的;

  (三)评标结论经复议后,证实存在明显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不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第二十三条 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校招投标中心提出解聘书面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篇3:文理学院招投标与采购档案管理办法

  文理学院招投标与采购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招投标与采购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招投标与采购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充分发挥招投标与采购档案在学校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绍兴文理学院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及学校招投标与采购活动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与采购档案是指在招投标与采购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 招投标与采购档案是招投标与采购活动的真实记录,学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应当重视招投标与采购档案工作并做好招投标与采购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五条 学校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招投标与采购档案,并负责指导中心做好招投标与采购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六条 招投标与采购档案归档范围:

  (一)绍兴文理学院招标采购计划表;

  (二)招标采购公告;

  (三)招标采购文件;

  (四)标底;

  (五)投标报名登记表(对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考察的须提供调查报告及入围名单);

  (六)答疑会签到表、答疑会纪要;

  (七)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申请表;

  (八)招标采购会签到表、记录稿

  (九)入围表、资格审查表、评委评分表、评委评分汇总表、评标小组评标报告;

  (十)投标人承诺书;

  (十一)投标书正本;

  (十二)中标公告;

  (十三)招标采购会、评标会录像(光盘);

  (十四)合同复印件(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合同签订部门盖上公章后提供给中心);

  (十五)其他和招投标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重要材料。

  第七条 招投标与采购档案按年度归档(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竣工年度归档)。每年3月份由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负责完成上一年度的招投标与采购档案立卷归档工作。

  第八条 凡属归档材料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纸质优良、内容准确,签署手续完备,使用黑色碳素笔或蓝黑墨水笔。

  第九条 建有档案室的独立法人或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反之,统一归档到学校档案室。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绍兴文理学院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2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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