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会所经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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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会所经营方案

物业会所经营方案

  为更好地对项目配套建设的会所进行经营管理,给业主提供方便、周到、快捷的服务,提升项目的品质,特提出初步的会所经营方案,供公司领导参考。

  会所经营的目的:

  1、丰富业主的日常活动,提供便利的服务;

  2、提升项目品质,增加项目竞争力;

  3、促进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会所经营模式:实行会员制的经营方式,以社区业主为会员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吸引部分优质社区外会员。

  会所经营范围:突出游泳健身的健康休闲理念,同时配套餐饮、茶艺、超市、医疗、美容以及大众休闲、便利服务等项目,力争使其成为全时、全能、全民的多功能活动场所。

  游泳健身区域提供游泳、健身(器械、跳操、形体、网球、羽毛球)、理疗(放松性健康保健、日光浴、休闲小食品)等服务;

  超市除提供日常生活用品外,还须提供洗衣、家具饰品的摆放等服务;

  展览展示区提供艺术品、书画以及非经常性的展示的时装、家具或举办一些业主联谊活动等服务;

  美容康体区提供美容、美体以及日常的理发等服务;

  医疗提供便民的日常药品以及紧急救护、普及医疗知识等服务;

  茶艺区是饮茶、欣赏茶艺表演以及具有较高私密性的交流场所;

  大众休闲区提供为社区大多数业主服务的棋牌等娱乐;

  餐饮区提供简单的便捷的快餐服务;

  其他应业主需要提供的一些服务如家居保洁、小时工等物业管理公司部提供的专项服务。

  会所经营功能分区:略

  会所经营的收入

  1、会员卡销售收入;

  2、出租超市、餐饮、茶艺、美容店等的租金收入;

  3、提供便民服务含会员卡以外的消费收入;

  4、其他收入。

  会所经营的支出费用:

  1、管理成本;

  2、维护成本;

  3、不可预见成本;

  4、税金支出。

  会所经营一些建议:

  1、成立会所经营公司,明确责权利的关系,实现专业化、集约化的管理,从而也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以及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2、完善会所夜景照明;

  3、网球场将其中一个改为三个羽毛球场,并增加夜间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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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经营单位分类及评级标准管理办法

  关于经营单位分类及评级标准管理办法

  一、目的

  经营单位评级标准是集团经营与营销服务中心对各经营点进行投资管理、经营管理、绩效业绩管理的客观依据之一,也方便经营中心充分利用市场、技术等资源,不断提高经营效益,达成经营目的。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的经营及合作的单位。

  三、职责

  经营与营销服务中心负责经营单位评级标准的拟制与报审;

  财务审计中心进行初审;

  集团总办、董事会审批。

  四、内容

  4.1经营单位评级标准从内部驱动和外部竞争力六大关键属性,属性由3-5个决定性因素决定属性程度。要做的是,将属性的关键性因素量化幷程度化、层次化)

  经营单位评级标准

  属性分类

  关键属性

  关键指标及权重

  评分细则

  指标对

  应分值

  分值

  内部驱动力(40%)

  医院优势(30)

  医院所享受的政策优惠(医保、社保、农保等)

  所获国家荣誉、称号、牌匾(特殊称号或荣誉)

  医院的硬件及专家资质水平和职称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数量较多;

  医院的位置以及交通情况

  医院的环境、服务水平及人员素质

  医院开放性(5)

  病种限制

  医院没有病种限制,在耳鼻喉领域类具备顶尖的技术水平

  有一定的病种限制,但仅限于耳鼻喉科疑难杂症

  病种限制较多

  年龄限制

  耳鼻喉治疗不存在年龄限制

  存在年龄限制但不仅限于4岁以下、70岁以上

  广告限制(政府政策对医疗广告的限制)政策允许该治疗领域的广告投放

  有一定的政策规范和限制

  政策对该类广告的限制非常严格

  临时检查

  民营医院或科室,很少临时检查

  合作公立医院,会遇到突击检查

  经营单位在运行的过程中是否会遇到一些临时性的、不可抗的客观因素,如网络故障、网站审查、网站关停、气候因素等

  极少遇到故障,硬件设备较稳定,医院所在地气候环境较好

  偶尔会出现网络故障,但不会有太大影响,医院所在地气候环境较好

  偶会出现网络故障,会遇到突击检查,医院所在地气候较差

  经营预算(5)

  单位硬件、软件的投入建设

  网络营销各环节的费用投入

  地面广告及营销活动经费的投入

  公管活动资金的投入

  外部竞争力(60%)

  地域因素(20)医院所在地网络热度值

  医院网络搜索排名在首页;耳鼻喉搜索指数较高;当地网络普及程度比较高

  8分

  6-7分

  5分

  2-4分

  0-1分

  医院网路搜索排名在第2-3页,耳鼻喉搜索指数较高;当地网路普及程度较高

  医院网络搜索排名在首页,耳鼻喉搜索指数较高;但当地网络普及程度较低

  医院网路搜索排名在第2-3页,耳鼻喉搜索指数位于中段;当地网路普及程度较低

  医院网路搜索排名在第3页之后,耳鼻喉搜索指数较低。

  医院所在地经营项目发病率的平均值

  医院所在地人口基数

  医院所在地人群的消费观念

  市场竞争环境(10)对手的数量

  对手的实力

  医院在当前市场所处地位

  竞争对手的投入

  医院品牌(30)医院类型及规模

  医院历史及学术地位

  医院的社会影响力及口碑传播的范围

  医院的服务形象

  医院的社会形象(如公益性、社会责任感等)

  4.2经营单位评级分类

  AAAAA经营单位: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AAAA经营单位:评分在80分-90分之间(含80分)。

  AAA经营单位:评分在70分-80分之间(含70分)。

  AA经营单位:评分在60分-70分之间(含60分)。

  A经营单位:评分在60分以下。

  五、评级流程图

  总经办审核

  财务中心审计、复评

  经营中心对项目进行评估

  管理实施

  董事会审批

  六、此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集团经营与营销管理服务中心。

  七、此管理办法的修订周期==月。

篇3:公司的食堂委托经营合同

  公司食堂委托经营合同

  委托机构:_________(简称甲方)

  服务机构:_________(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食堂委托经营事宜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委托经营

  为甲方职工提供物美价廉的伙食,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甲方所属食堂。

  第二条设备

  甲方向乙方提供食堂经营所必要的设施、场地、器物。

  第三条经费

  各种经费的负担划分为:甲方负担:食堂设施费、食堂备用品费、水、电、暖气费和消费品费。

  乙方负担:劳务费、材料费及相应杂费、保健卫生费、交通费、电话费(限于长途电话)和营业费。

  第四条供餐

  由乙方印制餐券,甲方职工凭餐券就餐。餐券由甲方销售或发放。

  第五条支付

  乙方将回收的餐券交给甲方,甲方于每月_________日向乙方支付等额现金。

  第六条食谱

  乙方以周为单位确定食谱。食谱的制定应以职工饮食调查结果为依据,并需经甲方总务部门审查。

  第七条规格

  乙方向甲方职工提供的三餐价格为:早餐_________元,中餐_________元,晚餐_________元。

  第八条供餐时间

  乙方向甲方职工的供餐时间为:早餐_________时_________分至_________时_________分;中餐_________时_________分至_________时_________分;晚餐_________时_________分至_________时_________分。

  第九条合同变更

  乙方在变更食品种类、质量、分量规格、价格及供餐时间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条管理监督

  甲方对乙方的供餐内容、服务态度和供餐业务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人

  乙方更换食堂经营人时,必须向甲方提交其本人的履历表。

  第十二条损失赔偿

  乙方应妥善管理各种设施,因乙方责任造成有关设施损坏时,应以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卫生

  乙方应努力保持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乙方从业人员应持有卫生防疫部门认可的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卫生责任

  因乙方供餐不卫生造成甲方职工食物中毒或患病时,由乙方负责。

  第十五条事务处理

  乙方负责与政府相关机构的事务处理。

  第十六条监察

  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交损益计算表。应甲方要求,有义务向甲方提交财务帐簿。

  第十七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需在2个月前提出。

  本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均未提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则本合同在原有条件下延期。

  第十八条解除合同

  当双方解除合同时,乙方应迅速撤除属乙方所有的物品,归还属甲方所有的物品,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秘密保持

  乙方有义务保持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秘密。

  第二十条失误处理

  因乙方工作失误,不能为甲方职工提供餐食时,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合同外事项

  发生本合同外未规定事项时,双方应以诚意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供餐开始日正式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4:电信业务依法经营服务承诺书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服务承诺书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服务,方便用户使用电信业务,促进电信业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经营单位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地方通信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接受通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并按年报统计制度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服务情况,按许可证年检制度参加年检。

  三、保证不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经营许可证。

  四、遵守经营许可证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内经营电信业务。不转让或变相转让电信业务经营权。

  五、在业务开通后30日内,将开展业务的有关情况报告电信主管部门。

  六、不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擅自经营电信业务。不采取租用国际电信专线、设置电信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时不使用非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和数据传送等电信服务。

  七、依法开展电信业务宣传,依法制作和发布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符合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进行业务宣传时应当标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或对电信业务的种类、功能、服务范围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八、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做到明码标价,决不乱收费。保证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收费标准严格按电信资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九、不制造虚假计费数据。如被查实有任何方式的计费作假现象,愿接受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的处罚。

  十、保证网络安全、稳定运作。不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不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好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提供和散播各种有害信息,不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国家规定的“九不准”内容的信息以及从事其它违法行为。

  十二、保护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建立完善安全保密体系,保守商业秘密,保护用户资料。

  十三、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设置用户来访接待场地、投诉电话、信箱等,方便用户对业务内容、资费和收费情况的咨询和查询;热情接待用户投诉,实事求是做出解释,限期解决;对用户来访及时答复,记录存档,并将处理情况上报当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

  十四、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一年之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逾期不能提供的,接受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未提供电信服务的业务覆盖范围的处理决定。

  十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时,保证规范代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监督。代理者在提供代理服务时,以经营许可证持证者名义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篇5: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合同

  上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合同

  沪松永丰农联社(20**)出让合同第1号(1.0版)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地区农民集体经济联合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上海市松江区永丰地区农民集体经济联合社

  通讯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松汇西路1188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受让人:

  出资比例: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出资比例: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出资比例: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精神和《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农民集体所有,出让人授权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出让年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按约处分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成果号为20**17430755451303,宗地总面积大写贰万陆仟陆佰陆拾肆点肆平方米(小写26664.4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贰万贰仟叁佰叁拾陆点肆____平方米(小写22336.4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松江区永丰街道:四至范围东至三新路,南至松蒸公路,西至河道,北至花园二路[松江区永丰街道H单元H41-04号(集体土地试点入市)地块]。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竖向界限以____﹨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3。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竖向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4。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商办。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付清全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出让宗地应达到____净地。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____,按交付土地之日(即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小写________元)。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定金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20.00%,定金抵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指定账户(户名: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账户号:________)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

  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即*年*月*日之前;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第一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________%,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________%,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

  第________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分期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

  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计息期为第一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限缴之日(含当日)即﹨年﹨月﹨日,至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之日(不含当日)。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出让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区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5)。其中:

  (一)地上部分规划条件:

  地上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商办____;

  地上建筑容积率:2.0,计容面积44672.8平方米;

  地上建筑面积44672.8平方米;

  混合用地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

  商业70%,办公30%;

  地上建筑限高40米;

  地上建筑密度:不大于50%。

  (二)地下部分规划条件: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________﹨;

  起止深度:________﹨米;

  地下总用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

  地下总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中:

  商业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单建停车库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非住宅配套停车库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工业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仓储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征得出让人和协调机构的同意,并签订补充出让合同和更改监管协议,同时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建设要求:

  1、公共空间:地块内新增不小于地块面积10%(计2233平方米)公共环境空间(公共绿地或广场),沿地块西北侧、临花园二路布局,地块短边原则上不小于12米,乔木覆盖率50%,公共绿地或广场不得设置围墙,须满足24小时对外开放。公共空间中设置的公共艺术作品的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共环境空间建成后产权归土地受让人所有,由土地受让人负责运营管理。

  2、公共通道:地块内设置一条宽度不小于6米、长度不小于120米,建议布局与地块中部,东西走向的公共通道。与建筑结合设置的公共通道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4.5米,确保满足连续舒适的步行要求、满足机动车应急救助通行要求,并应处理好与相邻地块的关系,通道位置、线型可结合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明确。公共通道建成后产权归受让人所有,24小时向公众开放。

  (四)其他规划条件: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后续开发建设:

  (一)受让人须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风貌区保护规划或村庄规划(见附件6)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二)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见附件7)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三)其他设计开发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涉及商业、办公用途的,受让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开发建设:

  (一)办公地块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商业地块未经约定不得建设公寓式酒店。

  (二)商业、办公地块建筑外部空间需对外开放,合理布局室外场地,与周边地块对接,形成连续舒适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慢行系统。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保护、保留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位置:________﹨(见附件/),占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________﹨,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保护、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________﹨。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现状保留建筑的位置________﹨(见附件),占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____﹨,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________﹨。

  其他保护、利用和管理要求:________﹨。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在交付土地后10个月内开工,在交付土地后34个月内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和协调机构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和协调机构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30%,绿化面积不小于6700.92平方米,集中绿地率:____﹨,屋顶绿化实施面积____﹨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

  1、绿化其他的有关规定请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应当符合节能、节地等资源能源节约的要求,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4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

  ________应按沪建建材联【20**】24号文的规定建设及管理____。

  (二)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

  项目应按照上海《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43-20**)创建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____。

  (三)其他资源能源节约要求:________﹨。

  第十九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出让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建设的地下铁道、隧道、综合管廊、地下道路、民防工程、地下管道等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的功能管理要求如下:

  (一)功能业态要求:________﹨。

  (二)引入行业要求:________﹨。

  (三)其他功能管理要求: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成物业的运营管理要求如下:

  1、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应按照本条第

  2、3项规定自持物业。

  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物业除外);

  2、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商业物业;

  3、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办公物业;

  4、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公寓式酒店物业。

  5、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计﹨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保障房等物业外),以上自持面积须用于租赁;

  6、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

  7、其他物业自持要求: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在开发建设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期间,出让宗地范围内渣土应按以下规定处置:

  地下空间利用产生的渣土,鼓励综合利用,需要外运的,应当优先运输到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滩涂造地、景观营造等区域;区县渣土管理部门无法指定区域的,应当运输到符合《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规定的消纳场所。

  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应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承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和建设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汇交义务,并对用地范围内布设的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设施,以及浅层地热能监测设施等进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应当做好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

  第二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年限内,经出让人和协调机构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二)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登记。监管协议亦应相应变更或重新签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在出让年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出让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出让年限内该出让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在按照合同约定竣工后,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申请规划土地综合验收。

  出让人应委托协调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组织征询相关部门的验收评定意见,作为合同履行情况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在综合验收阶段,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总量的,但在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内的,超出面积部分以本合同约定的地价补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再予以验收。

  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的,对超出建筑面积部分依法处理后,再予以验收。对于违法面积补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应将全部超出面积(含规划允许误差范围超出面积)按照届时补缴的时点进行地价市场评估,并在经出让人、协调机构集体决策后,按市场评估价与本合同约定地价两者择高补缴。

  第三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一)因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将本合同项下宗地征收为国有并提前终止合同的,区(县)政府应按届时土地征收规定,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相应补偿。

  (二)因农村集体公共利益的需要,经集体决策通过,并向乡(镇)以及区(县)政府报备同意,出让人可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终止合同。出让人应按届时的相关规定,给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相应补偿。

第四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同时应当完成房屋建设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应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整体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一)向出让人和协调机构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和协调机构同意后执行;

  (二)由________出让人指定单位以成本优先收购。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按照本条第________﹨项规定执行:

  (一)向出让人和协调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二)由________﹨(出让人或其指定单位)以________﹨优先收购。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三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精神和《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三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监管协议和不动产权证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监管协议和不动产权证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监管协议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证等,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

  受让人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物业持有期间内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记的相关约定内容,需经出让人和协调机构审核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符合基本单元的规定,其中商业部分登记最小单位为:________﹨,销售最小单位为:________﹨;办公部分登记最小单位为:________﹨平方米,销售最小单位为:________﹨;部分登记最小单位为:________﹨,销售最小单位为:________﹨;其他登记和销售等要求:____________﹨。

  第三十九条

  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后,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提前书面告知出让人和协调机构。

  第四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开发建设该出让地块的贷款,且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总额。以房屋在建工程、新建房屋连同土地抵押等情形,应当按照《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和协调机构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人和协调机构应同意。

  根据履约及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监管协议,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一)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四十三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四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四十五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和协调机构,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和协调机构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00‰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和协调机构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经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有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出让价款20%扣除违约金后,将剩余的已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四十八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支付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九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00‰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00‰的违约金。

  第五十条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及附件的,受让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违反本合同第三十九条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4、________﹨____。

  第五十一条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第五十二条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等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出让人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而致出让人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应解除本合同,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第五十四条

  因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或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

  (二)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五十五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照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的_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出让年限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特别约定:根据沪松府[20**]197号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章第十七条规定,受让方须按成交价款的3%征收与契税相当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出让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同时签署本合同和监管协议,本合同与监管协议自共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监管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订补充合同变更出让合同的,须经出让人、受让人和协调机构一致同意。

  第六十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和协调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出让中产生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地块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答疑纪要、补充公告、受让人提交的材料(如申请表、投标文件)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上述文件与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合同和附件共三十五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经协调机构同意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出让人、受让人、协调机构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附件清单

  1、出让宗地地上平面界址图

  2、出让宗地地上竖向界限

  3、出让宗地地下平面界址图

  4、出让宗地地下竖向界限

  5、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6、附加图则

  7、建设方案

  8、不动产权证应注记内容

  附件1出让宗地地上平面界址图

  北

  比例尺:1:

  附件2出让宗地地上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高程起算基点

  h=m

  h=m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3出让宗地地下平面界址图

  北

  比例尺:1:

  附件4出让宗地地下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高程起算基点

  h=m

  h=m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5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附件6附加图则

  附件7建设方案

  附件8不动产权证应注记内容

  1、自持商业物业建筑面积不低于_____平方米,年限不少于_____年;自持办公物业不低于_____平方米,年限不少于_____年;自持住宅物业不低于_____平方米;自持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应整体持有。

  2、自持部分物业转让时需出让人和协调机构同意。

  3、自持物业应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

  4、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__________

  实际控制人:__________

  变更以上内容的需出让人和协调机构同意。

  5、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整体办理。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说明

  本合同首页括号内为合同版本号,首次签订时为1.0版,若签订补充合同,版本号升级为2.0版,再有修改版本的,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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