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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小门卫出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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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小门卫出入管理办法

  书藏实小门卫出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出入管理,确保学生在的安全,以及校园环境安静和校园的良好秩序。对接送学生家长的车辆等管理特订以下办法:

  1、接送学生的车辆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进入校内,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校有关领导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内,车辆并停在指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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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停在校门外的两侧,不能妨碍学校车辆的正常进出。

  3、学生上学进入校园后,不能随意走出校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学校或家长带出学校,必须经班主任同意,并书写出门证明,门卫根据证明进行登记,方可允许学生出校门。

  4、骑自行车上学的学生,需办理有关手续,学校发给停车证方可骑自行车上学。在校园内自行车只准推行。

  希望学生、家长协助门卫工作,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谢谢合作!

篇2:幼儿园门卫制度

  沙南幼儿园门卫制度

  1、门卫人员需按规定时间开门、关门。热情地对待家长、幼儿、教职工。

  2、外来人员必须登记后经允许方能入园。参观来访人员须出示介绍信或有关证件。

  3、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幼儿活动场所,各种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地点。

  4、加强节假日值班保卫工作,安排好值班人员,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5、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幼儿走失。认真做好家长接待工作并及时把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对家长进行传达。

  6、做好报刊、杂志、信件的收发工作。

篇3:中专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办法

  通南中专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校外实习是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提升学生技能水平,拓展知识面,提高专业素质与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校外实习,可以使学生进一步了解社会、了解专业和生产实际,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生产技能,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校外实习工作管理,提升学生校外实习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校外实习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激励学生的敬业、创业精神;提升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条 学生校外实习实行招生就业处、专业部两级管理。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生校外实习的推荐、实习工作规划和规定的制订、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的处理;各专业部具体负责学生校外实习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通南中专学生校外实习(就业)推荐工作规范

  校外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基本完成文化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及专业基本技能训练、考级后,到相关单位进行的专业岗位实习或具有就业推荐性质的岗位实习。学校招生就业处在校长室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学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并制定具体的就业规章。为进一步明确我校校外实习安排、就业推荐的工作程序,特制订本规范。

  第四条 各专业学生的校外实习时间,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实行,原则上不超过一学年,不少于一个学期。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安排实习的班级,需经学校校长室批准后,招生就业处方予以安排实习,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或擅自终止实习。

  第五条 学生校外实习单位的确定,由学校推荐落实或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学校招生就业处将在各专业基本完成校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后,及时组织进行校外实习意向调查和统计,填写《通南中专学生校外实习意向调查表》。凡决定由学校安排校外实习单位的,经学校推荐落实实习单位后,由学校与实习单位签定《通南中专学生实习协议书》,学生实习期间无正当理由,未经学校招生就业处和实习单位同意,学生或家长(监护人)不得擅自调换实习单位。

  第六条 凡要求学校推荐安排实习单位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通南中专学生实习(就业)推荐表》,学校招生就业处将根据学生的道德品质、学习质量、技能水平、所获学分、课程分等综合因素,择优推荐实习单位,充分体现学习效果好与差不一样,学习质量高与低不一样。

  第七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各种原因确需调换实习单位,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前两周到校申明理由,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班主任、专业部、学校招生就业处同意后,填写《通南中专学生终止实习、调换实习单位申请表》方可调换。学生调换实习单位原则上由学生(或家长)自找实习单位,经接收实习单位签署意见后,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签订《通南中专自找实习单位家校协议书》后,方可调换实习单位。

  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暂缓为其推荐实习单位:

  1、受学校纪律处分未撤消者或受过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2、实习前一个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三十课时,或经常违纪且屡教不改者;

  3、因自身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实习工作或不宜参加实习工作,实习单位拒绝接收者;

  4、按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在校学习期间所获学分未达到应获学分60%及以上或未参加学校安排的相关专业技能鉴定考核者(含未通过)。

  第九条 凡由学校推荐安排实习单位的学生,在实习期间无故终止实习或因违反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实习单位辞退者,学校不再推荐安排实习单位,被辞退学生必须及时到校办理自找实习单位的手续。对因违反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被实习单位辞退者,学校将依据《通南中专学生校外实习学分管理条例》扣除相应实习学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通南中专学生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凡未办理相关手续者,学校招生就业处不予核定实习学期学分,其学籍参照《通南中专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条 凡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原则上要求专业对口,同时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填写《通南中专学生自找实习单位申请表》并提交自找实习单位接收证明,经学校专业部批准备案,签订《通南中专自找实习单位家校协议书》后,才能离校实习,学生在自找单位实习期间,对学生的管理均由家长(监护人)负责。

  第十一条 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含调换单位自找的),学校将不定期进行实习情况的抽查,在抽查中,凡发现不在实习接收单位实习者,学校招生就业将处不予核定实习学期学分,其学籍将依照《通南中专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凡因故未能及时落实实习单位的学生,应服从学校招生就业处的安排,参加技能训练及其他活动,或到学校指定的单位、部门实习,不得擅自滞留在家。凡不服从学校招生就业处安排又无实习单位落实的学生,其滞留期按旷课处理,学校招生就业处不予核定实习学期学分,其学籍参照《通南中专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实习期间,因各种原因申请终止参加实习者,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携有效证明材料到校申请,经学生处、教务处同意后才能离校,有关学分、学籍参照《通南中专“学分制”实施方案》、《通南中专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凡思想品德好,在学校规定的实习时间前已修满相应学分,并获得规定的专业技能证书的学生,可申请提前实习。申请提前实习的学生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实习。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室同意。对申请提前实习获得批准的学生,其有关学分、学籍参照《通南中专“学分制”实施方案》、《通南中专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规程、劳动纪律、考勤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他人,服从安排,虚心求教,勤于训练,团结互助,安全生产,努力适应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定期向班主任、专业部汇报实习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班主任、专业部及招生就业处汇报。学期实习结束后,及时认真完成实习鉴定,同时应根据学校要求认真完成毕业的相关手续,准时回校参加有关集体活动。

  第十七条 实习班班主任及实习指导老师应定期走访实习单位,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协助学校专业部、招生就业处和实习单位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处置学生偶发事件,加强家校联系,实现共同教育。

  第十八条 学生校外实习期满后,需及时提交《通南市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习鉴定表》和《通南中专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表》,且实习单位考核等级在合格以上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的就业推荐工作将以结合安排落实学生的校外实习作为主要渠道,学生完成校外实习获得相应学分并领取毕业证书后,原实习单位同意接收其为正式职工的,毕业生可直接与原实习单位订立劳动用工合同。

  第三章 通南中专学生校外实习(就业)推荐工作流程

  为规范我校学生校外实习(就业)推荐程序,进一步完善校外实习生的管理,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十条 学校推荐实习单位工作流程

  1、专业部组织学生填写《通南中专学生校外实习意向调查表》;组织班主任填制、审核《就业推荐表》

  2、根据用人单位需要,专业部协同招生就业处组织学生报名

  3、招生就业处会同学生处、教务处组织初审

  4、专业部协同用人单位组织学生笔试、面试

  5、专业部或招生就业处协同用人单位组织学生体检

  6、招生就业处组织学生、家长会议,学生及家长签订《通南中专校外实习遵章守纪诚信承诺书》

  7、专业部协同招生就业处组织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通南中专学生实习(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自找实习单位工作流程

  1、专业部组织学生填写《通南中专学生校外实习意向调查表》

  2、专业部组织班主任填制、审核《就业推荐表》

  3、招生就业处出具学生学籍证明

  4、学生自找实习(就业)单位,用人单位出具接受证明

  5、学生、家长凭接受证明到专业部办理《通南中专自找实习(就业)单位家校协议书》,并送招生就业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变更实习单位工作流程:

  1、学生先与班主任、专业部、招生就业处沟通并征得变更实习单位同意后,填写办理《通南中专学生终止实习、调换实习单位申请表》

  2、根据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在规定时间段提前向原单位递交辞职申请,办理辞职手续

  3、获准变更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自行落实新的实习(就业)单位,用人单位出具接受证明

  4、学生、家长凭新单位接受证明到专业部办理《通南中专自找实(就业)单位家校协议书》,并将相关材料送招生就业处备案

  第四章 通南中专学生校外实习学分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通南中专学生校外实习管理,严肃学校学分管理制度,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学期期间,无论是经学校安排还是自找实习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情形才能拿满学期实习学分:

  1、对于学校推荐或自找的对口实习岗位,学生原则上必须坚持将实习延续到毕业,并按时交纳阶段及毕业实习鉴定,考核等第在及格以上。

  2、若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换实习单位,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学生先与班主任、专业部、招生就业处沟通并征得变更实习单位同意后,填写办理《通南中专学生终止实习、调换实习单位申请表》。

  (2)根据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在规定时间段提前向原实习单位递交辞职申请。

  (3)申请辞职到期后,办理离职手续。

  (4)原实习单位出具阶段实习鉴定。

  (5)家长及学生到校将原实习单位阶段实习小结交专业部,办理自找实习单位相关手续。

  3、学生因病在家休养,病假时间不超过两个月,且向专业部提交县级医院以上出具的病假证明。

  4、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各种原因调换实习单位,但实习总时间累计不低于总实习时间的90%。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学期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扣除学生相应实习学分。

  1、学生在调换实习单位期间,在家休息时间一周以上者,以每休息一周扣除一个学分累计。

  2、对于自找实习单位的学生,在学校安排的实习节点未能按时找到实习单位,以每拖延一周扣除一个学分累计。

  3、对于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原实习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原实习单位的,学校将扣除2个学分。

  4、对于在通南大市内实习的学生,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原实习单位而又未正常办理离职手续者,学校将扣除4个学分。

  5、对于在通南大市外实习的学生,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原实习单位而又未正常办理离职手续者,学校将扣除6个学分。

  6、对于因违反厂纪厂规,而被企业辞退开除者,学校将扣除6个学分。

  7、学生因在实习期间不能胜任企业岗位工作而被企业辞退者,若在两周内自己未能找到实习单位、又不接受学校推荐,两周后学校将以每周扣除一个学分累计。

  8、对于未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实习学生,每拖延一个学期扣除2个学分。

  9、对于未能按时交纳实习鉴定者,每拖延一个月扣除2个学分(不满一月以一个月计算)。

  10、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除学期实习学分一半以上,直至完全扣除学期实习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学期期间,凡有下列情况者,学校将给予学分奖励。

  1、被用人单位提拔为小组长以上的职务,学校将给予4个学分以上的奖励。

  2、年终受到用人单位表彰或被评为优秀员工,学校奖励4个学分。

  3、在企业实习期间,出现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等行为,且受到良好社会效应的,奖励8个学分以上。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需拿满实习总学分的90%,方能如期正常毕业。

篇4:中专学生创业中心管理办法

  通南中专学生创业中心管理办法

  为营造良好的学生创业氛围,充分调动学生参与创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业思维和创业意识,逐渐掌握创业过程中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其创业实践动手能力,促进本校学生创业实践活动,优化创业环境,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学生在校期间的创业管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各种创造、创新、创业活动,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锻炼和提高学生创业能力。

  第二条 创业中心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实践基地,为在校学生提供创业创新实践平台。

  第三条 进入校园创业中心的企业有内注册和外注册两类。内注册企业指为满足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其资金在天职创业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之下运作的企业;外注册企业指由社会人或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其资金独立运作的企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对创业中心的管理,成立江苏省通南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团委、后勤处、各专业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创业中心的统筹、协调、服务、监督、汇总和考核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为:

  1.全面负责学生创业管理工作,制定学生创业管理制度;

  2.统筹规划和落实创业的相关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企业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3.协调创业企业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4.审批学生创业企业,核发相关学生创业企业的校内注册执照;

  5.对学校内创业企业进行经费划拨、监控、审计与管理;收缴各学生创业企业场地租赁等费用;

  6.各专业部负责对本专业部学生的创业企业选派指导教师,进行运行指导和协调管理。

  第六条 各专业部对本部门所属企业具体负责学生创业活动的指导工作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创业中心入驻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内注册企业入驻条件

  1.有较成熟的创业项目;

  2.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3.有运营项目的计划书和人员,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

  4.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外注册企业入驻条件

  1.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所经营的项目能满足学生创业活动的开展,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根据学校要求,拟定创业人才培养计划;

  4.接受创业中心的管理,遵守一切规章制度。

  第九条 入驻程序

  1.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内注册企业提供的材料有:入驻孵化申请;商业计划书;创业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创业企业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注册企业提供的材料有:入驻中心申请;商业计划书;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企业委托代办相关手续的,需提供注册登记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2.企业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

  3.专业部进行初步审查,送招生就业处审核,上报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创业中心进行初步审查,报管委会审批。

  4.签订入驻创业中心协议。

  5.企业入驻创业中心。

  第四章 创业项目要求与学校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创业项目要与专业相结合,并富有一定的科技含量,限制饮食、娱乐、电玩、烟酒等项目的经营。

  第十一条 内注册企业可申请学校启动资金,也可由参与创业的学生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专业部必须安排学生创业项目的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借用学校资金开办的内注册企业在运行的前2年,每年至少分别偿还学校注资的20%、30%;企业退出或转让时,学校创业领导小组对其进行审计,学生按要求偿还借用的资金。

  第十三条 外注册企业入驻创业中心后,每年应向学校提供专业建设经费。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也可用资助给学校的设施设备进行抵算。

  第十四条 学校为创业企业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企业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办公桌椅、资料柜等基本的办公设备。

  2.指导或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公司代码、银行开户手续;

  3.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为公司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4.协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 创业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批准成立的创业企业一律采用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创业企业进行以下管理:

  1.企业负责人在接到批准通知后5日内,应尽快与学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正式的合同,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认真修订完善“江苏省通南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创业计划书”。

  2.创业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创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企业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更动实施内容;

  3.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企业,学校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4.创业企业每个月度及年度须填写“江苏省通南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创业企业阶段工作情况报表”。对于不报送“阶段工作情况报表”,或工作无进展的企业,停止执行实施计划,并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5.学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企业进展情况,每隔一定时间,对创业企业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6.对于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学生创业企业,给予警告、处罚或撤消。

  第十七条 创业企业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按要求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校签订的相关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3.严格遵守创业中心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企业负责人负责管理企业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公司内部设施、财物的保管。

  4.每月5日前,缴纳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

  5.创业企业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企业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6.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创业企业的转让

  第十八条 学生创业企业因企业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学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经核算、批准后,办理企业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第十九条 企业转让时,转让前企业的盈亏按比例分配,学校盈利部分或全部投入新企业运转。

  第七章 创业企业的撤销

  第二十条 学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撤销通知书》:

  1.企业运行连续六个月亏损的;

  2.不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水电费、管理费、专业建设经费等费用的;

  3.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工作有关管理规定的;

  4.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

  5.企业负责人因毕业或退学等原因,已经注销学籍者;

  6.其他等不适宜在学校继续进行创业的;

  第二十一条 创业企业在收到《撤销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创业企业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履行本管理办法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专业部和创业企业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各种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于学生创业企业运行情况每年进行考核评比,对于创业业绩较好的学生给予学分奖励和资金奖励,对于指导创业活动开展取得优良业绩的创业团队或专业部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江苏省通南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创业中心的创业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篇5:中专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

  通南中专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创业园规范管理,建立动态考核机制,全面推进创业园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南市教育局负责通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创业园的认定和评估。各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并制定发展目标和扶持政策。县市区属职业学校学生创业园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年度考核,市直学校所办学生创业园由市教育局负责年度考核。

  第二章 职能与要求

  第三条 通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创业园主要职责

  1、创业园是学校教学实训基地。为有创业意向的本校在籍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机会,帮助积累相关经验和社会资源。

  2、构筑职业学校学生创业实践、互动交流、产品推广、信息共享的平台,及时提供相关科技和产业信息,促进创业项目对接。

  3、聘任创业导师为园区内的学生创业企业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4、为在园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学生提供金融服务等支持。

  第四条通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创业园要立足校内、面向市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要求,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完善扶持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企业成活率和成功率。

  第三章 认定与评估

  第五条 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在职业学校中开办的,能为本校在籍学生提供创业场地、创业创新服务、创业培训实践的各类创业平台,均可申请设立通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创业园。

  第六条 认定条件

  1、有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创业园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企业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有较为完善的服务功能。能为本校学生创业提供完善的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等方面服务;校内设有学生创业专业服务机构,统一负责综合管理,有较高素质、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拥有园内物业管理和配套服务。

  3、有较为完善的金融支持机制。校内应设有学生创业基金,能为在园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学生提供创业资金的支持;对通过资信评估的学生创业企业,有相对完善的小额贷款担保运作机制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4、具有可创业的场地。园区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第七条 申请须提供的材料

  1、《通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创业园认定申请表》(附件)一式三份;

  2、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及附图)复印件;

  3、创业园各项管理制度;

  4、学生创业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5、资金来源和信用保证金的相关证明;

  6、现有入驻学生创业企业、产值、及创业项目清单;

  7、经营成效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申报单位经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后,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市教育局提交申请材料(市直职业学校创办的创业平台可直接向市教育局申请);

  2、市教育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材料初审和实地视导;

  3、对符合条件的,授予“通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创业园”的牌子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教育局对认定的通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创业园每两年评估通报一次。

  第十条 评估程序及结果运用

  1、评估流程

  (1)书面通知;

  (2)根据评估要求准备材料;

  (3)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评估指标进行打分;

  (5)以书面形式公布评估结果。

  2、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学生创业园在评估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未在园区内开展学生创业企业扶持工作,运行情况不佳,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者;

  (2)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3)园区内创业实体出现重大违纪违规情况的。

  3、评估结果的应用

  (1)评估结果将进行通报,并作为学校各项职教科研、项目申报的主要依据;

  (2)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通报全市并作摘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积极鼓励条件成熟的已有各类创业平台的职业学校创建市级学生创业园,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学生创业园的管理细则,力争实现 “一校一园”、“一园一特色”。市教育局将从市级职业学校学生创业园中遴选优秀的创业园申报省级学生创业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通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