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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教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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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教室管理条例

  航南附中教室管理条例

  1、各班级班主任为各班级财产管理责任人

  2、各班级学生应树立爱护公物的思想,保管好教室内外的一切财物。

  3、每学期由总务处财产保管员将班级各项设备和用具清点交给班主任并签字验收。并由班主任安排班级财产管理员认真管理。

  4、如系自然损坏(如桌凳松动),由班主任证明并报总务处派人查实后及时修复。

  5、因人为损坏或管理不善引起的损坏(如门窗不关被风吹坏)由责任人赔偿,责任人不明的由班级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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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故意损坏公物者,处以1---3倍的赔款。

  7、节约用水、节约用电;午间、天晴要及时关灯。否则,视情况轻重将酌情扣除班级代办费,并通知班级。

  8、禁止将球带入教学区,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没收球具,直至处罚。

  9、一切设备未经总务处同意不得随意搬动,严禁在墙壁、桌椅上刻写、踩踏,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10、班级财产如损坏不报或不及时上报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其班级财产管理员责任。

  11、学期结束,由学校财产管理员对班级各项设备、用具进行检查,如有损坏,缺少,由班级负责赔偿,对于财产管理好的班级,学校将予以表扬奖励。

篇2:附中学校资产管理条例

  航南附中学校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南京市教育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且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不变、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学校的其他收入购置、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各类资产都应纳入本条例管理范畴。

  第三条 总务处是全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报学校批准后负责贯彻落实。

  2、参与仪器设备物资购置和验收等工作;

  3、审核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4、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5、汇总有关归口部门提出的专业性资产的购置计划和资产处置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6、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7、组织培训、考核资产管理责任人员;

  8、对有关部门和个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奖惩建议,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电教中心(组)、实验室、图书馆(室)等是学校的有关资产实施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中:

  1、电教中心(组)负责全校电脑、多媒体等电教设备的管理。

  2、(二)实验室负责全校各类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

  3、(三)图书馆(室)负责全校图书资料、视听资料、光碟软件(包括各部门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类资产的管理。

  4、(四)总务处负责全校资产的价值管理和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植物、教学办公设备等未列入到上述归口部门管理的其它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是资产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具体职责如下:

  1、编制资产购建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负责做好资产到校后的验收工作;

  2、确定本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和使用管理人;

  3、进行资产清查、登记,向学校报送《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定期做好核对盘点工作;

  4、做好设备维修工作,提出维修经费、调剂、处置申请,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分管总务的副校长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总务处设一名学校资产管理员。

  第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员的职责是:协助校领导组织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拟定管理办法,按规定权限,向上级办理购置和资产处置手续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验收入库工作,建立和维护学校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更新确定固定资产总账,定期开展盘点核对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一把手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设立资产责任人,协助部门领导做好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并负责更新固定资产明细账,督促检查资产领用人做好资产的保管、交接和处置工作。

  第九条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购置、验收、保管、维修、处置等管理办法按有关制度执行。

篇3:雷锋学校水电管理条例

  沙长雷锋学校水电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供应和使用的管理,维护供水供电、用水用电秩序,合理使用水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及水电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用水用电的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供水供电区域内的一切部门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均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学校水电的供应、安全、计划、节约用水用电工作方

  案由校务会议制订,总务科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负责人、年级组

  长、班主任、班级生活委员负责各自范围内水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对供用水实行节约为主的宏观管理原则,对供

  用电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管理原则。

  水电设施

  第五条 校区内一切供水供电设施均属学校财产,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和毁坏,不得擅自安装或私拉乱接水管、电源。不得在水管管网和水栓上随意开梯、接支管、分表及龙头等。

  第六条 学校每年拨出一定经费,对校区内管网、线路逐年更新改造,以逐步提高供水供电能力,减少耗费。

  第七条 供水主管管道和开关阀门,供电主要线路(以户表为界),由总务科统一组织建设和维护。教工宿舍内管网、线路过保修期实行无偿服务(材料自备),教室、学生寝室、各办公室内设施如属自然损坏,及时与总务科联系维护,如属人为或使用不当导致损坏,须由直接责任人赔款维修,对隐瞒不报者及相关人员加倍予以处罚。

  第八条 由学校供水供电的所有用户的水表、电表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由总务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用户因使用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水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必须事先报告总务科,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所需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三章 水电供应和使用

  第十条 总务科必须认真组织好全校的水电供应。千方百计保障教育、教学、教研、生活等用水用电的正常供给。除供电外线、自来水厂因故突然停水停电和校内紧急抢修水电设施外,停水停电要提前向全校师生员工公告,必要时要启用自备发电机,以保障学校重点部位的供电、供水。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及大型改造项目用水用电均须由总务科认定并安装节能计量装置。工程竣工要经总务科水电专业人员验收合格并交纳一套水、电工程图纸资料后方可以供水供电。

  第十二条 空调器由总务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逐年配备到位,烤火炉等办公室电器设备须由总务科审批采购,其它部门负责人不得审批。学校各部门购买大功率电器设备,必须先会同总务科论证可行后再向有关领导提出采购建议。

  第十三条 学校水电用户不得私自为其它用户转供水源、电源。

  第十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注意节约用水用电,要做到人走灯灭,随手关好水龙头,发现用电开关损坏或自来水跑冒滴漏要及时通知总务科,由总务科及时组织搞好维修。

  第十五条 总务科各用户要积极推广使用节水节电装置和设备,灵活多样采取各种节能措施,降低水量和电能消耗。

  第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水电秩序的行为,严禁违章用水用电和窃水窃电。

  第十七条 水电收费标准

  1、教职工生活用水:1.35元/吨用电:0.6元/度;

  2、基建用水按定额要求收取

  3、经营性用水:1.35 元/吨用电:0.7元/度

  如遇政府的水电价格调整,上标准作相应变动。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总务科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的监督和巡查,各用户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用水用电管理

  1、各部门负责人、年级组长、班主任、生活委员等要督促检查本部门(集体)的用水用电工作,组织做好所辖范围内电气设备维护管理和安全节约工作。

  2、全体教职工都要模范带头,办公室做到人离灯熄,空调等电器设备、水龙头要及时关好。如发现空调电风扇等电器设备或水龙头通宵不关者,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公开批评和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3、教室用电以“够用不浪费”为原则,白天根据天气情况,早、晚自习根据寄宿生人数多少确定开灯数目。离开教室时,要关好灯、水龙头及电器设备,以免酿成事故。

  4,学生宿舍采取集中控制,定时供电,定时加压供水等措施。供水供电时间,由总务科根据季节变化统一规定和调整,水电组负责具体实施。

  5.学生宿舍管理员、寄宿生老师应当搞好寄宿生用水用电的管理。如发现学生宿舍“长流水”或“长明灯”现象,要同时追究师生责任。

  6、空调、电风扇等电器设备只能在5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使用。特殊情况必须报总务科审批后方可执行。

  7、严禁在电线、灯头、开关、电风扇等电气设施上拴衣物、毛巾、蚊帐和装饰物等,严禁随意扭断水管或水龙头等。

  第二十条 教职工宿舍用水用电管理

  1、教职工用电最高容量每户为5千瓦。每户在购功率较大的电器设备时,首先必须测算,尽量不超功率数。学校发电时,禁止开启空调等大功率电器。

  2、水资源是难以再生的生活必需品。倡导大家节约用水、计划用水。

  第二十一条 基建用水用电管理

  (一)基建修缮施工用水用电的管理

  1、基建修缮施工用水用电,必须服从统一调度,积极服从学校的安排和管理。

  2、基建修缮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工程项目、施工地点、用水用电容量、使用时间等向总务科水电组申报,并签订供水供电协议和交纳水电费抵押金,方可在指定位置接水接电,并安装计量装置。

  3。基建修缮施工工地,必须安装触电保安器,固定施工项目必须安装固定的配电屏(柜),移动施工项目必须安装配电箱电度表。同时施工方必须请有资质的熟练电工布线安装。

  第二十二条 凡从事经营活动用水用电,均须单独装表计量(安装费用自理),除按经营用水用电收取费用外,还另外加收10%的用水用电管理费、增容费、排污费。

  第二十三条 各用户水电费由水电工抄表计费,经核准后由财会室统一代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水电工作人员既要为学校管好水电,又同时要搞好优质服务、主动服务工作。在学校经费逐年到位的情况下,加大管网、线路改造工作力度,安装计量仪器,逐步将管理模式以宏观调控管理为主向对各部门计量定量、超额受罚、节余有奖的计量管理模式转化。

  第五章 安全用水用电及奖惩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配电间、加压泵房、公共场所用水点要明确专人管理,确保安全。如发生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来我校承装、承修水电设施的集体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单位和个人的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到线路改装的,必须将方案报总务科,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七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和随意开梯接水,严禁毁坏水电供用设施。校内外运输、施工及其他原因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肇事者须赔偿损失,发现并及时报告者可从赔偿费中提取适当奖酬金。

  第二十八条 严禁违章用水用电、窃水窃电,对于勇于检举揭发、查处违章用水用电或窃水窃电者,要大力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每期召开一次水电管理会议,对“节水节电”有突出贡献的年级、班级、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第十九条第2条款的师生,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将分别给予每次50-5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已触犯刑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第十九条第6款规定者,每次给予20一200元罚款处理。对违反第7款情节较轻者,给予公开批评和20~50元的罚款。对屡教不改或情节比较严重的,将加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水电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本条例。凡违反本条例者,加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扰乱学校正常水电供应秩序,致使水电供应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2、拒绝、阻碍水电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督查、抄表收费人员的。

篇4:雷锋学校收费管理条例

  沙长雷锋学校收费管理条例

  为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收费方面的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加强我校收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特制定如下条例:

  第一条 收费依据

  1、国家教委、计委、财政部[1996]101号《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11997]251号《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2、国家教委、计委、财政部[1996]1O1号《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办法》、湘价费字[1997]251号《湖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3、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国纠办发[20**]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4、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3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通知》。

  5、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湘价服[20**]47号《湖南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6、湘价费[20**]294号《湖南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7、湖南省物价局核准审定的《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二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附中收费项目及标准

  1、初中杂费标准见当年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收费文件

  2、高中学费 (标准同上)

  3、书籍课本费按规定书目价格代收

  4、其他代收费按当年收费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代收

  5、公寓制寄宿费标准见当年县物价部门收费文件

  6、高中毕业会考报名考务费标准见湘价费[20**]294号《湖南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7、初中毕业会考报名考务费(标准同上)

  8、高考报名考务费(标准同上)

  9、高中理科实验班报名考务费标准见省物价局湘价函[20**]9号文件

  10、社会实践活动费标准见省物价局湘价函[20**] 135号文件

  11、周末小群体辅导费标准见省物价局20**年5月9日批件

  12、高三假日补课费标准见省物价局湘价函[1999] 38号文件

  13、单车寄存费标准见当年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收费文件

  14、电影票费标准见当年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收费文件

  15、学生校服和公寓制生活用品费标准见物价局核准的服务价格批文

  16、学生保健预防性药品费标准见物价局核准的医疗服务价格文件

  (二)正兴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1、办学经费标准见湘价服[20**]47号《湖南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当年省物价局收费文件

  2、学杂费(标准同上)

  3、代收费(标准同上)

  4、公寓制住宿费(标准同上)

  5、单车寄存费标准参照当年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收费文件

  6、学生校服和公寓制生活用品费标准见物价局核准的服务价格批文

  (三)其他杂项收费按物价局有关文件由财会室统一收取。

  (四)独立核算部门缴款按《中小学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收费管理

  1、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应缴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缴与领拨必须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不得坐支或挪作它用。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置帐外帐。

  2、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十项措施”和湖南省关于中小学收费“九个不准”的规定。各类收费必须集中在总务科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部门、处室、年级(教研)组、备课组、学生班级、保健室、图书馆等无权自行设置收费项目。

  3、各类收费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合法票据。严禁在对外收费时采用先开自制收据、外购非正规收据、白纸条,然后凭以上单据兑换正规收据的做法。

  4、各类收费必须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学校指定的经济责任人(部门科室主任、科长、年级(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班主任),必须与学校签订经济责任承诺书。若未经学校审查并报物价部门批准擅自收取款项,学校视同非法所得予以收缴,并给予相应处罚。

  5、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中如发生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如实向总务科报告。

  6、各类代收款项由财会室统一管理,先收后支,严禁相关部门处、室、馆、组、年级、班级直接坐支。

  7、独立核算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行申报,收费票据自行购买,获取的收人或实现的利润按学校有关规定上缴。

  8、违反本条例,学校将按照《雷锋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五章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9、本条例解释权属学校总务科。

篇5:学校多媒体电教室管理制度

  庄丁学校多媒体电教室管理制度

  一、使用多媒体电教室的教师,必须经过技术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在多媒体电教室上课。

  二、多媒体电教室排课由学校教育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各任课教师应将上课计划提前预约。

  三、电教软件的装卸均由电教管理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自行改变系统设置和增删文件。

  四、上课的教师要提前十分钟做好准备,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结束后要按正确的顺序退出系统并关机,认真做好使用记载。凡不按操作规程使用而造成设备和计算机系统的损坏,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五、多媒体电教室在工作时,任课教师要对全部设备设施负责,出现停电等偶发事件要及时关机,然后通知电教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六、课后学生应带走废纸杂物,注意多媒体电教室的环境整洁。

  七、多媒体电教室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阵地,严禁播放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音像资料,严禁浏览内容不健康的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