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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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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州郑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保证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作高效、有序、规范进行,确保高层次人才工作质量,切实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中的作用,现根据《州郑大学学科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和实施办法(试行)》(校政〔20**〕3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要求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对象为列入我校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学科首席教授、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骨干以及已经与学校签订了人才聘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与学术道德、教学工作、科研工作、人才培养工作、学科建设工作、考勤结果6个方面。

  (一)高层次人才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自觉抵制学术腐败,为教职员工树立典范。高层次人才实行职业道德、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二)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从大处着眼、宏观把握、综合平衡的政策导向,区分不同学科特点,结合各设岗学科发展目标和任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及学科建设工作的任务。充分尊重和保护高层次人才的首创精神,为其创造良好的学术和工作环境。

  (三)高层次人才考核与学校其他教职工年度考核并轨进行,计入本单位的考核基数,考核结果归入本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已调入学校的上岗人员,纳入院(系)正常考勤范围;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聘用人员,根据聘用合同规定,上岗时间由院(系)进行考勤并出具到岗情况说明(海外引进人员附护照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国内引进人员附交通及住宿凭证复印件)。考勤结果随同院(系)考勤每月上报人事处,对于无故不到岗,继续发放岗位工资造成学校财务损失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扣除单位经费。

  二、考核的组织和程序

  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采取校院两级负责制,坚持两级管理和考核。学校进行宏观管理,重点做好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院(系)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并配合学校做好中期和期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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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度考核:高层次人才年度考核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体系,设岗单位负责,由高层次人才填写年度考核报告,设岗单位根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书,组织考核小组对高层次人才依据考核内容要求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备学校高层次人才办公室。院士、学部委员只提交考核材料。

  (二)中期考核:学科特聘教授中期考核在聘期3年时进行。被考核人员提交《聘期中期考核报告》,由学校组织专家考核组进行评估,被考核人员须现场进行答辩。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基本依据。

  (三)期满考核:聘期届满前1个月,被考核人员填写《聘期期满总结报告》并提交至所在单位,设岗单位组织考核小组召开考核会议对被考核人员的聘期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考核意见,经党政联席会审定后上报学校。学校组织专家考核组对参加考核的人员进行评估,被考核人员须在考核会议上作述职报告并进行现场答辩,考核专家对照岗位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书、《聘期期满总结报告》及设岗单位意见,确定参加考核人员的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照聘任合同继续执行,全额发放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停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将解除聘任。

  (二)中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照聘任合同继续执行,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并由学校决定是否终止聘任。

  (三)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全额发放绩效薪酬工资,并根据实际情况由聘任合同三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聘任;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则不再续聘,并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其他

  学校将依照合同与学校的有关规定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坚持标准,全面考核,严格程序,使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作进入良好的发展轨道。

  (一)学校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高层次人才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由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并建立同行专家评委库。各用人单位的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由单位教授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学校、设岗单位和高层次人才通过签订岗位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书的方式明确三方的责、权、利关系。聘任协议书一式四份,学校、设岗单位和高层次人才各存一份,另外一份由有关部门备案。高层次人才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聘任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高层次人才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2:大学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州郑大学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青年拔尖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条件

  申报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能够全职在校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认定,可受聘为青年拔尖人才:

  (一)科研经历及成果

  1.在本学科领域有稳定研究方向,科研项目或所获奖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与国家级重要项目研究;主持过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国家奖前3名,省级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2.在本学科研究领域权威期刊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5篇及以上中科院一区文章;5篇及以上A类期刊文章;1篇及以上本学科研究领域顶尖期刊文章。

  (二)在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担任助理教授或相当职务。

  (三)除以上条件外,申报人员业绩成果中如有1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批准,可直接聘任青年拔尖人才。

  二、岗位职责

  (一)聘期内,初步形成明确的科研方向与稳定的科研团队。

  (二)聘期内,作为项目负责人,须有新增科研项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新增国家级科研项目(含国家科技计划课题、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项及以上;新增国家级科研项目(含国家科技计划课题、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项且新增具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工程项目1项及以上。

  (三)聘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须在中科院一区刊物上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或在《Nature》《Science》等顶尖期刊及其子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及以上;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须在本学科A类刊物上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或在《中国社会科学》等顶尖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及以上。

  三、培养目标

  青年拔尖人才经过培养,应达到学校学科特聘教授中学科骨干上岗条件。应积极申报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等项目。

  四、薪酬待遇

  (一)工资待遇

  青年拔尖人才人事工资关系在学校且签订全职聘用合同的上岗人员,聘期内享受协议工资(税前)25-30万元人民币/年(15-20万元岗位工资按月发放,10万元奖励性绩效考核合格后发放)。

  (二)生活保障和支持经费

  校外引进且人事关系转入学校,全职到岗的青年拔尖人才,享受安家费30万元人民币(人事关系到校并报到后一次性发放);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学科50万元人民币、人文社会科学学科20万元人民币。

  对于选拔到岗的青年拔尖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考虑解决配偶分居两地问题。配偶工作调整条件和程序参照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五、遴选程序

  (一)公开招聘

  学校每年根据学科需求,由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二)个人申报

  申报人根据自己研究领域和方向,向相关院(系)提交申请表和相关附件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州郑大学青年拔尖人才申请表》;3份同行专家推荐意见;申请人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近5年科研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的证明复印件;高水平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高水平论文检索证明(须经有关检索机构盖章)等可以证明学术水平的证件或证明。上述所有证明、证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推荐院(系)公章。

  (三)学术推荐

  推荐院(系)接到申请人材料后,组织教授委员会对申请人学术水平及研究方向进行论证,符合推荐条件的上报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附推荐报告)。

  (四)专家评审

  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学科、科研等职能部门对申报人材料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提出聘任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岗位聘期

  青年拔尖人才实行岗位聘任制,5年为1个聘任周期。

  七、岗位考核

  (一)青年拔尖人才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动态管理。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表现、师德学风、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及考勤情况。

  (二)年度考核由青年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根据培养目标和岗位职责,组织教授委员会实施,考核结果报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备案。受聘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当年奖励性绩效。

  (三)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由学校组织。青年拔尖人才所在单位签署初步考核意见后报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报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中期考核在聘期满三年时进行,考核合格者,则继续聘任;不合格者,则终止聘任。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学校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大学接收军事院校退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

  州郑大学接收军事院校退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

  为积极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发挥军事院校退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及团队科研教学优势,提升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和科研水平,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接收对象

  军事院校退役人员中的领军人才、科研团队、具有博士学历或副高职称以上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主要包括退休人员、自主择业人员、计划安置分配人员等。

  二、接收原则

  (一)高端引领,团队优先

  充分发挥军事院校高层次人才引领作用和成熟团队的攻坚作用,优先接收高层次领军人才和科研团队。

  (二)以用为本,突出重点

  突出军事院校在网络信息安全、地理信息测绘、外语等学科的优势,搭建平台,特设岗位,明确任务,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

  (三)创新机制,形式灵活

  建立完善“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的人才工作机制,对特殊人才可一事一议,实行“因人设岗,一人一策”。

  三、接收程序

  (一)退休人员和自主择业人员

  由相关院(系)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对团队和个人学术水平进行考核,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认定,报学校研究接收,签订聘任合同。

  (二)计划安置分配人员

  通过军转安置渠道,从优从快办理入职入编手续。

  四、人员待遇

  (一)聘任人员

  主要指退休人员和自主择业人员。

  1. 聘任人员的薪酬待遇由学校统筹,聘任人员所在院(系)按有关文件和合同约定发放。

  2. 聘任人员符合学校青年拔尖人才以上岗位要求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认定,报学校批准后,聘任相应高层次人才岗位,享受相应薪酬待遇。

  3. 聘任人员的薪酬待遇要符合国家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的规定,学校内部按工资、社保不重复发放和“按岗定酬,同岗同酬”原则实行。

  4. 合同期内,以州郑大学名义超额完成的业绩指标,享受学校相关奖励政策。

  (二)入编人员

  主要指计划安置分配人员,按国家政策纳入学校编制和岗位管理,依照对应岗位享受薪酬待遇。

  五、考核

  (一)聘任人员

  1. 考核要求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工作采取校院两级负责制。学校进行宏观管理,重点做好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院(系)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并配合学校做好中期和期满考核。

  2.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

  (1)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照聘任合同继续执行,发放当年度基础性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发放一半当年度基础性绩效。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将解除聘任。

  (2)中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按照聘任合同继续执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学校决定是否终止聘任。

  (3)期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并根据实际情况由聘任合同三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聘任;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则不再续聘,并扣发奖励性绩效。

  (二)计划安置分配人员

  根据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安排,按照学校部署与在编在岗人员统一考核。

  六、解聘

  (一)聘任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1. 违反国家和学校政策的;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3. 思想政治品德败坏,品行不良,违背师德、师风的;

  4. 违反职业道德,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5. 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二)计划安置分配人员

  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4:大学加强师资博士后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州郑大学加强师资博士后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一流大学建设需要,提升科研、教学水平,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中的作用,形成以博士后研究人员为骨干的人才队伍建设格局,学校决定加强师资博士后队伍建设。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师资博士后制度,将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学校高素质专任教师和科研等岗位人员的主要来源,进一步加强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和培养,充分发挥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作用,建立学校人才“蓄水池”,为建设一流大学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章 招 收

  第三条 师资博士后申请者一般为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应届博士毕业生或海外留学归国博士生,年龄在32周岁以下,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良好的大学教育背景,系统严格的科研训练经历,身体健康,能够满足科研、教学工作的需要。

  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本校博士毕业生所占比例不得超过25%。

  第四条 师资博士后申请者在业务方面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人文社会科学类,需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1篇为CSSCI检索源期刊);自然科学类,需在SCI或EI检索源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二)满足合作导师和科研团队提出的具体业务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师资博士后申请者进站按照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学院教授委员会业务考核,学院推荐,学校审核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培 养

  第六条 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为2年。

  第七条 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并根据院(系)工作需要承担教学及学科建设任务。

  第八条 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应依托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及重大横向科研项目进行,建立以聘用合同为抓手的管理机制、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以创新性科技成果为核心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注重培养提高科研素质和技能,同时应注重师德师风、教师职业素养和教学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 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全职到岗,在站期间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除获得国家博士后外派项目以外,到国外、校外访学研究时间累计不能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师资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为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同时主持有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并能为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科研经费与工作条件。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纳入学校科研流动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 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薪酬主要由学校承担,采取“工资+基本科研绩效+科研绩效(包括教学)”与奖励的方式发放。

  (一)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按照我校讲师二级岗位(高校教师九级岗位)的工资标准执行,并交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含大病)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基本科研绩效分为Ⅰ、Ⅱ两个档次,Ⅰ档为税前5万元/年,Ⅱ档为税前3万元/年。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师资博士后专项科研项目。专项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Ⅰ档14万元、Ⅱ档1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Ⅰ档12万元、Ⅱ档8万元。专项科研项目含科研绩效Ⅰ档10万元、Ⅱ档6万元,及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除享受学校的基本科研绩效外,合作导师和院(系)还可根据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量补充发放绩效奖励,与学校待遇叠加。院(系)根据师资博士后的工作情况发放绩效,最高为10万元/年。合作导师应给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2万元的科研绩效,出站前结清。

  第十五条 学校为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不超过1500元/月的公寓房租金(住房面积20~40m2),实报实销。学校提供公寓房时应首选入住公寓房。

  第十六条 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子女入托入学等学校在职教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同时享受学校其他相关科研成果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能按期完成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的,可延期半年;延期时间段内,不再享受基本绩效。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中期考核

  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满10个月后,由学校或招收院(系)组织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合格的,可申请发放基本绩效;中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基本绩效,并进行整改,参加下一次中期考核;两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条 出站考核

  (一)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申请出站,由学校和招收院(系)对其研究能力、工作情况、思想政治素质等方面进行出站考核,考核合格可办理出站手续。

  (二)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需达到学校制定的基本业务要求,并完成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科研目标工作任务。

  1. 人文社会科学类基本业务要求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单项经费5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同时在CSSCI检索源期刊至少发表1篇论文;

  (2)在CSSCI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CSSCI检索源期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

  2. 自然科学类基本业务要求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单项经费1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同时在SCI检索源期刊至少发表2篇论文(工程类学科可以含1篇EI检索源期刊论文);

  (2)在中科院一区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中科院二区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三)期满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停止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一切待遇,按退站处理。

  第六章 留 校

  第二十一条 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考核合格,契合学科发展需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选聘为我校专任教师或研究人员:

  (一)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同时论文方面符合:人文社会科学类在CSSCI检索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自然科学在SCI检索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工程类学科可以是1篇SCI检索源期刊论文)。

  (二)主持单项经费1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国家级项目(课题)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一等资助,同时论文方面符合:人文社会科学类在CSSCI检索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自然科学类在JCR一区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三)人文社会科学类在CSSCI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自然科学类在中科院一区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中科院一区期刊发表论文1篇的同时,在中科院二区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合格、选聘为我校专任教师或研究人员的,可按河南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留校的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作为在校取得的业绩,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二十四条 管理岗位人员、教辅岗位人员、辅导员岗位人员可从出站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按相关程序选聘。

  第七章 绩效发放

  第二十五条 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合格后,可申请发放基本科研绩效。

  (一)达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站条件的,可申请Ⅱ档基本科研绩效;

  (二)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可申请Ⅰ档基本科研绩效。

  第二十六条 基本科研绩效一般在每年年底申请,按在站两年计算发放,出站时结清。中期考核合格,但未达到基本科研绩效发放标准的,按照Ⅱ档的60%发放。先达到低档发放标准,后达到高档发放标准的补发差额。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表的论文,均指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以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为单独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限两人)、州郑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的论文。论文不包括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杂志增刊上发表的论文、译文。

  师资博士后之间不能相互署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主持的项目,均指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以博士后研究人员为主持人、州郑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仍在站的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本办法执行绩效奖励。

  第三十条 附属单位招收的师资博士后可享受学校的基本科研绩效。共建二级学术机构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可享受学校的基本科研绩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学校原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5:大学兼职PI聘任与管理实施办法

  州郑大学兼职PI聘任与管理实施办法

  (校人事〔20**〕13号)

  为推进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学科影响力,促进学术产出,根据*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3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海内外优秀高层次人才的积极作用,构建更加开放、更加灵活的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一、上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治学严谨、身心健康,能够顺利履行约定的工作职责。

  (二)按科研计划,原则上每年累计在校工作时间不低于2个月,或根据需要,确定工作时间。

  (三)符合《州郑大学学科特聘教授岗位设置与实施办法(试行)》(校政〔20**〕36号)中规定的学科特聘教授上岗条件。

  (四)具备带领科研团队的能力,具有担任国家重点计划项目课题或重大工程项目课题的条件与经历,已取得突出学术成果。

  (五)原则上州郑大学为第二聘任单位。

  (六)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两院院士、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除外。

  (七)特殊上岗条件:符合上述(一)、(六)条件,且符合下列两类条件之一:

  第一类:爱思唯尔发布的中国高被引学者。国外学者具有与中国高被引学者相当的学术产出。

  第二类:应聘学者的学术产出高出州郑大学本学科的在职人员。

  二、岗位职责

  (一)确立明确的学科方向。融入现有学科方向或开辟新的方向,有效支持学科建设。

  (二)组建稳定的学术团队。组建梯队结构合理、固定人员10人以上的学术团队,或培养引进入选国家人才计划(项目)的高层次人才1-2人。

  (三)开展科学研究。兼职PI本人及1-2名学术团队主要骨干获批国家级重点(含地方联合基金重点及国际联合基金重点)以上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新增纵向项目1项以上且纵向与工程项目到账经费达400万元以上;州郑大学为项目主持单位。

  (四)完成一批学术成果。与团队成员共同发表高水平论文(本人或州郑大学师生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州郑大学为署名单位),积极争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含省部级一等奖)科研奖励或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学术奖励。

  (五)依据特殊上岗条件聘任的兼职PI应完成如下任务:参与学科团队建设,培养引进符合州郑大学学科特聘教授或青年拔尖人才上岗条件的高层次人才1人及以上,招收并指导博士后2人及以上。开展科学研究,且发表高水平论文(以州郑大学为署名单位,本人为署名作者)达到如下要求:

  1.符合第一类的兼职PI每年在中科院二区以上期刊至少发表论文3篇,其中一区至少2篇。

  2.符合第二类的兼职PI每年在中科院二区以上期刊至少发表论文3篇,其中一区至少1篇。

  三、岗位待遇

  (一)工作补贴

  1.聘期内,兼职PI享受学校提供的人才工作补贴。工作补贴由岗位补贴及绩效补贴组成,岗位补贴由学校按月发放,绩效补贴发放办法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发放。

  符合学科特聘教授首席教授条件的享受人民币50万元/年(税前)的工作补贴(岗位补贴30万元;绩效补贴20万元,由学校发放)。符合学科特聘教授方向带头人条件的享受人民币40万元/年(税前)的工作补贴(岗位补贴24万元;绩效补贴16万元,由校内聘用单位发放)。符合学科特聘教授学科骨干条件的享受人民币30万元/年(税前)的工作补贴(岗位补贴18万元;绩效补贴12万元,由校内聘用单位发放)。

  符合特殊上岗条件第一类的享受人民币30万/年(税前)工作补贴(岗位补贴18万元;绩效补贴12万元,由校内聘用单位发放)。符合特殊上岗条件第二类的享受人民币20万/年(税前)工作补贴(岗位补贴12万元;绩效补贴8万元,由校内聘用单位发放)。

  2.兼职PI绩效补贴不计入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控制额度。

  3.兼职PI年度业绩在目标任务之内的,最多只享受全额绩效补贴;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依据相关单位绩效计算办法可享受超额绩效补贴。

  4.兼职PI享受学校高水平成果(含学科ESI绩效)奖励政策。

  (二)住房保障

  1.根据工作时间,学校提供住房或住宿保障。

  2.依据特殊上岗条件聘任的兼职PI不享受住房保障。

  (三)科研支持

  1.学校支持兼职PI加强学术团队建设,开展科学研究。鼓励兼职PI申报学校重大科技专项,经费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按学校相关文件申报、管理。根据学科基础条件及专家论证,提供必要的学科平台建设及科研启动经费支持,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重大科技专项经费、学科平台建设及科研启动经费分批拨付:兼职PI签约上岗后,首批分别拨付经费总额度的1/3;其余额度依据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及团队建设情况逐步拨付。

  3.依据特殊上岗条件聘任的兼职PI不享受科研支持。

  四、管理考核

  (一)聘任程序

  1.单位推荐。申报人员填写《州郑大学兼职PI推荐表》和《州郑大学兼职PI评审简表》,提交校内推荐单位。推荐单位组织教授委员会对拟聘任人员的学术水平及研究方向进行论证,对其岗位职责提出具体要求并签署意见。

  2.学术评议。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材料审核汇总。入选国家人才计划(项目)的申报人,参照《州郑大学学科特聘教授岗位设置与实施办法(试行)》(校政〔20**〕36号),由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报请学校研究;其他申报人员,由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

  3.研究确定。提出聘任建议,报学校研究确定。

  4.签署合同。经学校研究同意,与拟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其学术团队学校现有成员。

  (二)岗位聘期

  兼职PI实行岗位聘任制,聘期五年,采取分阶段聘任方法。首段聘期为三年,聘期内考核合格的,续聘两年;考核不合格,则中止聘任。聘任期满,聘约自动解除,或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约定延长聘期。

  (三)岗位考核

  兼职PI参照《州郑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校人事〔20**〕12号)规定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完成情况。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学校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