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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工作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助学金,实施细则,一般助学金,实施细则相关内容与格式有哪些呢?管理文库小编精心整理人文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人文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人文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响应中央“精准扶贫”的重要思想,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92号)、《z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35号)和《z市财政局 z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z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38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已被学校资助部门认定且自愿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z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本市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超出部分由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中支出。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本市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学校具体资助标准依据《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2号)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三档:

  (一)属于“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国家助学金3400元。

  (二)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国家助学金2700元。

  (三)属于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z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国家助学金2000元。

  第五条 原则上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我校每年按10个月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创建平安校园;

  (三)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享乐;

  (六)积极参加社会、学校与学院的各类公益活动,知恩感恩心系社会;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评定原则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负责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部署、审批、监督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统筹、管理、复核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监管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贯彻、落实所在专业(或班级)的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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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成员可根据层级吸纳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四级机构成员,参与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2号)等其他有关规章,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请,并递交《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及申请表)、《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与资助评议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议表)。

  第十二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根据申请学生及其提交的《认定及申请表》、《评议表》,有针对性地提名本专业(或班级)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由学生辅导员担任,组员由本专业(或班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组成的委员与能反映被评议者生活情况的学生成员组成,学生委员和成员人数原则上以5:5的比例配置;如有局限,可在兼具广泛代表性的前提下,视专业(或班级)实际情况对人员配置做合理调整,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其组员名单应在本专业和学院范围内公示。评议工作应对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六条中的内容,确定本专业(或班级)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受助资格和标准,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工作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工作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中要提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原则上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并根据相应规定,复核正在申请的其他资助政策,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会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填写《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变更资助档次与取消资助资格告知书》(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告知书),以书面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学生资助变更信息。

  第十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负责汇总、复核学院审核通过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认定及申请表》、《评议表》,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上报的申请评审材料,公布评审结果;复核批准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并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z市教育委员会和z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z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十七条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通过学校指定银行,以划款方式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经20**年6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篇2: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贯彻“精准扶贫”的重要思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精准到位,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为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担任成员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成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为组长、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任成员的学校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关心、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任组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员由本专业(或班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组成的委员与能反映被评议者生活情况的学生成员组成,学生委员和成员人数原则上以5:5的比例配置;如有局限,可在兼具广泛代表性的前提下,视专业(或班级)实际情况对人员配置做合理调整,认定评议小组组员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组员名单应在本专业和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与学院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知恩感恩,用点滴行动回馈社会。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属于“特别困难”。

  (二)因直系亲属遭遇重大疾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

  (三)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认定工作组、学院认定工作组、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根据认定工作程序,认真、负责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并将《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及申请表)上传至我校官网,便于学生每学年暑假期间至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办理相关事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及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供养、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并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可只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校认定工作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认定及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认定及申请表》、其他证明材料和支撑材料。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认定及申请表》、其他证明材料、支撑材料,根据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细则第六条中的认定标准,综合考量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学生直系亲属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认真进行核实。

  (四)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中要提供学院认定工作组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组提请复议。学校认定工作组原则上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调查表》、《认定及申请表》、其他证明材料和支撑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各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信息反馈学校认定工作组。对困难、特别困难两类贫困生,应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对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类贫困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进行走访慰问。

  第十条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20**年4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篇3:人文学院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人文学院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重要思想,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20**〕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费减免经费由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中支出。

  第二章 减免标准

  第四条学费减免主要资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开支。

  学费减免具体标准,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2号)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三档:

  (一)属于“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费减免2000元。

  (二)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费减免1500元。

  (三)属于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费减免1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四条:

  (一)申请学年,学生需在国内并处于在校就读状态;

  (二)申请学年,学生需获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申请学年,学生应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自二年级起,学生需至少在所申请学年的上一学年内参加过2次公益活动,其中,至少1次公益活动由学校或学院组织;一年级学生参考当学年的公益活动记录(社会公益活动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校内公益活动,由各学院、职能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章减免方式

  第六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可申请一次,经审批通过后,学校按学年一次性给予减免。

  第五章评定原则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遵循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负责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部署、审批、监督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统筹、管理、复核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监管本学院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贯彻、落实所在专业(或班级)的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费减免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一)每学年春季学期,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费减免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学费减免申请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与资助评议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议表),接受学费减免资格评议。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根据申请学生及其提交的《学费减免申请表》、《评议表》,有针对性地提名本专业(或班级)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由学生辅导员担任,组员由本专业(或班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组成的委员与能反映被评议者生活情况的学生成员组成,学生委员和成员人数原则上以5:5的比例配置;如有局限,可在兼具广泛代表性的前提下,视专业(或班级)实际情况对人员配置作合理调整,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组员名单应在本专业和学院范围内公示。评议工作应对照本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中的内容,确定本专业(或班级)申请学费减免学生的受助资格和标准,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工作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工作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学费减免受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中要提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原则上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并根据相应规定,复核其正在申请的其他资助项目,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会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变更资助档次与取消资助资格告知书》(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告知书),以书面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学生资助变更信息。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负责汇总、复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学费减免资助初审名单》、《学费减免申请表》、《评议表》,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填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上报的申请评审材料,公布评审结果;复核批准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动议。

  第十条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如有欠缴学费,财务处依照减免标准为受助学生办理学费抵扣;如无欠缴学费,财务处通过学校指定银行,以划款方式将学费减免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将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对学费减免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20**年6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篇4:人文学院学生特殊帮困实施细则

  人文学院学生特殊帮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重要思想,以“精准扶贫”为宗旨,体现人道精神,全面保障无收入、单一收入家庭的贫困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维护教育公平、社会公正,建设和谐社会,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20**〕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且已被学校资助部门认定并自愿提出学生特殊帮困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特殊帮困经费由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中支出。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 学生特殊帮困主要针对四种情况,开展在校期间的生活开支与住宿开支的两类资助(四种情况不可叠加申请):

  (一)学生因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开支。

  (二)学生因父母双亡或来自西部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收入单一),导致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住宿开支。

  重大疾病,参照《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5号)(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条款。

  重大自然灾害,至少达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25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通知)中Ⅳ级标准。

  第五条 学生特殊帮困具体资助标准,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2号)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三档:

  (一)属于“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特殊帮困1500元。

  (二)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特殊帮困1000元。

  (三)属于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特殊帮困500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 学生因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申请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五条:

  (一)申请学年,学生罹患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需处于手术、化疗期间且医疗费用高昂(单月每人在医保范围内的自负部分高于1万元);

  (二)申请学年,学生需在国内并处于在校就读状态;

  (三)申请学年,学生应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创建平安校园;

  (五)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七条 学生因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申请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五条:

  (一)申请学年,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且为主要受灾地区(重大自然灾害标准至少达到《应急预案的通知》中Ⅳ级);

  (二)申请学年,学生需在国内并处于在校就读状态;

  (三)申请学年,学生应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创建平安校园;

  (五)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八条 学生因父母双亡申请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六条:

  (一)申请学年,学生父母双亡、无依靠,且非处被收养、领养状态;

  (二)申请学年,学生需在国内并处于在校就读状态;

  (三)申请学年,学生应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申请学年,学生应在学校提供的学生集体宿舍住宿;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创建平安校园;

  (六)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九条 学生因来自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收入单一)申请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七条:

  (一)申请学年,学生(迁入学校前)户籍所在地和家庭地址(居住地)需同一,且为我国西部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居住地在村级,(迁入学校前)户口类型为“农村”;

  (二)申请学年,学生民族状态为除汉族外的少数民族;

  (三)申请学年,学生需在国内并处于在校就读状态;

  (四)申请学年,学生应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申请学年,学生应在学校提供的学生集体宿舍住宿;

  (六)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创建平安校园;

  (七)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四章资助方式

  第十条 学生特殊帮困中资助标准的四种情况,不采取叠加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可申请一次,经审批通过后,学校按学年一次性补助的方式进行资助。

  第五章评定原则与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特殊帮困的评定工作遵循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生特殊帮困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负责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部署、审批、监督学生特殊帮困的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统筹、管理、复核学生特殊帮困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监管本学院学生特殊帮困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贯彻、落实所在专业(或班级)的学生特殊帮困的评定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特殊帮困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按本细则,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特殊帮困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特殊申请表),如直系亲属遭遇重大疾病的,应提供经二级甲等或以上级别医院确诊并出具的直系亲属的就诊病例、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明细等材料;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提供由乡、镇、街道等相关政府部门开具的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情况证明等材料;如父母双亡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与父、母和学生本人的全本户口本原件(电子版)和复印件(纸质版);如来自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收入单一),应提供父、母和学生本人的全本户口本原件(电子版)和复印件(纸质版)。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根据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结合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直系亲属病情、权威媒体报道的重大自然灾害情况、家庭受灾程度、户口本等信息材料,有针对性地提名本专业(或班级)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由学生辅导员担任,组员由本专业(或班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组成的委员与能反映被评议者生活情况的学生成员组成,学生委员和成员人数原则上以5:5的比例配置;如有局限,可在兼具广泛代表性的前提下,视专业(或班级)实际情况对人员配置做合理调整,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组员名单应在本专业和学院范围内公示。评议工作应对照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八条中的内容,确定本专业(或班级)申请学生特殊帮困学生的受助资格和标准,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工作组申报的初步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工作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学生特殊帮困受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中要提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原则上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并根据相应规定,复核其正在申请的其他资助项目,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会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变更资助档次与取消资助资格告知书》(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告知书),以书面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学生资助变更信息。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负责复核所有材料,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填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上报的申请评审材料,公布评审结果;复核批准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

  第十五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通过学校指定银行,以划款方式将学生特殊帮困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将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对学校学生帮困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20**年6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篇5:人文学院学生医疗帮困实施细则

  人文学院学生医疗帮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重要思想,体现人道精神,关怀罹患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设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20**〕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医疗帮困经费由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中支出。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 学生医疗帮困原则上主要资助学校罹患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开支。

  重大疾病,参照《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5号)(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条款。

  学生医疗帮困具体资助标准,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2号)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三档:

  (一)属于“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医疗帮困2500元。

  (二)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医疗帮困2000元。

  (三)属于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医疗帮困1500元。

  第五条 因病休学无法进行新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贫困生,帮困标准参照最近一次的认定结果执行。非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罹患重大疾病,经申请并通过审批后,其帮困标准参照“学校低收入家庭的学生”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学生享受学生医疗帮困资助最高年限为6年,即修业年限加延长修业年限(含休学)。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五条:

  (一)已取得学校学籍;

  (二)(曾)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希望获得资助并自愿提出申请的学生;

  (三)罹患重大疾病,并处治疗期;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创建平安校园;

  (五)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四章资助方式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可申请一次,经审批通过后,学校按学年一次性补助的方式进行资助。

  第五章评定原则与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生医疗帮困的评定工作遵循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学生医疗帮困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负责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部署、审批、监督学生医疗帮困的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统筹、管理、复核学生医疗帮困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监管本学院学生医疗帮困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贯彻、落实所在专业(或班级)的学生医疗帮困的评定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医疗帮困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按本细则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医疗帮困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医疗申请表)和经二级甲等或以上级别医院确诊并出具的就诊病例、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明细等材料。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根据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结合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其病情程度等信息,对照本细则第四条和第七条中的内容,确定申请学生医疗帮困学生的受助资格和标准,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工作组申报的初步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工作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学生医疗帮困申请表》和经审核的佐证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负责复核所有材料,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填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上报的申请评审材料,公布评审结果。

  第七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通过学校指定银行,以划款方式将学生医疗帮困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将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对学校学生帮困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20**年6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