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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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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北中大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建立科学的组织领导体系和监督协调机制,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形式的规范化和结果的实效性,实现校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校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努力推动我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校务公开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形成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教代会积极推动、纪检部门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校务公开工作要以保证学校各项政策措施的正确性,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增强凝聚力为目的,着重处理好学校改革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3.依法公开的原则。校务公开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范围内依法开展,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其它事项均要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以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4.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公布、质询、反馈、整改等校务公开的各个环节中,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真实,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三条 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根据校务公开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持,纪委、工会监督协调的要求,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校务公开监督协调小组,并各下设办公室。

  (一)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长担任,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党办校办。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校务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重大事项,决定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限;将校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督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制定和落实具体方案、措施,并将其纳入部门行政管理程序,保证校务公开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督促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事务,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校务公开日常工作,研究制定校务公开具体工作制度、措施和计划;

  2.编制校务公开指南和目录,以适当的形式安排校务公开内容;

  3.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4.负责对学校校务公开工作的协调;

  5.收集和处理师生员工对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二)校务公开监督协调小组由纪委、工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监察处长担任,办公室设在监察处。校务公开监督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围绕办事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等方面,重点检查校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和形式是否规范,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校务公开工作制度和整改措施。办公室对校务公开监督协调小组负责,完成监督协调小组交办的各项事务。

  第四条 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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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公开的主要内容为:学校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基本职责;学校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程序性规定;有关事项办事原则和办理结果;有关工作纪律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等。具体公开事项包括:

  1.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行政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信息公开报告年度;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内部管理体制;学校办学思想,学校重大事件,学校各种大型会议的组织情况;学校重大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以及会议纪要

  2.发展规划处

  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单位目标考核办法、程序及结果

  3.人力资源管理处

  学校机构设置、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人员招聘信息;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技术职务评聘情况,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各类评优选优情况

  4.财务处

  财务管理制度;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捐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学校经费来源;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各类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时间及代收代办的项目,住房公积金、有关福利费、养老金和其它社会保障基金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科研(非军工项目)经费收入、分配和使用管理情况;各类财务报账办法、流程

  5.国有资产管理处

  资产管理制度;大宗物资、仪器设备采购和招投标情况;受捐赠的房屋构筑物使用与管理情况;公房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

  6.仪器设备处

  捐赠的仪器设备等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

  7.基本建设处

  学校基建工程、材料设备招标采购情况;重点建设项目及执行情况, 竣工工程验收情况;重大基建工程项目进度

  8.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本专科生招生录取政策、程序和结果,应届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规定及程序,用人单位招聘信息

  9.教务处

  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专业设置;课程与教学计划;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教学成果评选;本科教学管理规章,教学考核情况,教学基金资助及使用情况;教研项目的申报、评审情况,免试研究生的选拔与推荐办法、程序和结果,课程设置情况,学生培养计划,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退学、留级情况;各类考试信息及违纪处理情况,专业评估信息及结果;学生成绩查询、申诉办法及流程

  10.研究生院

  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拟录取研究生名单;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研究生奖励处罚办法及学生申诉办法;博士、硕士招生录取政策、程序及结果,研究生毕业情况,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情况,研究生违纪处理情况

  11.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

  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当年新增专业;授予博士、硕士、学士的基本要求;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资格审查和学历水平认定;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拟新增学位授予学科过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停招专业名单;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学位授予情况;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新招专业情况

  12.科技产业处

  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信息;科研项目(非军工项目)和科技奖励的申报、评审办法和结果;科研工作管理办法和相关情况

  13.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风建设机构;学生申诉办法;学生奖惩情况;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学生评优评奖等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困难补助的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结果

  14.国际交流合作处

  中外合作办学情况;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外籍教师的管理制度;公派出国管理办法、办理流程;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信息、选派办法和结果;外国专家管理办法、项目信息、申报指南、聘请流程;来华留学管理规定、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申请程序、录取结果、毕业情况、违纪处理情况;来华留学生奖学金信息、申请、发放情况;中外合作人才培养项目信息

  15.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与处理情况;案件调查处理程序,违法违纪教职工的处理结果

  16.后勤管理处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理情况;大、中型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大宗公寓物品采购和招投标情况;办公区及家属区物业管理收费及使用情况,水电暖收费标准,个人住房申购调整情况

  17.后勤服务集团

  学生公寓、食堂、澡堂、教学区、体育场馆等使用情况与管理办法

  18.工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教代会提案与处理结果

  19.组织部

  校内中层干部任免,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20.校医院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21.安全保卫处(部)

  校园治安、交通管理办法和措施

  22.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离退休人员活动开展情况;落实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走访慰问离退休人员情况

  23.图书馆

  图书的采购情况;捐赠图书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图书藏量

  24.继续教育学院

  成人教育招生、考试预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25.其他

  社会关注的以及涉及教职工与学生利益的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范围以及暂时不宜公布的事项外,各单位、各部门凡是与学校改革发展、学校管理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涉密的以及待定事项不宜提前公开的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同意后,可以不公开。

  第五条 校务公开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负责人)为所在单位校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校务公开第一责任人要将校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和干部本人的工作目标和职责范围,抓好所在单位校务公开的落实。

  第六条 校务公开的形式、程序和时限

  (一)形式:适宜向全校教职工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干部会议、校情通报会、民主党派会议、工作会议和座谈会等会议,以及校情公告栏、校领导接待日、校长信箱、校刊、校广播、校电视台、校园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公开。适宜向学生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的代表大会等形式公开。适宜向全社会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电台、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形式公开。

  (二)程序:

  1.审核。由校务公开责任人提出预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和时限,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报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2.公开。根据批准的内容、形式、范围和时限进行公开。

  3.反馈。由校务公开责任人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对公开内容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以及反映人。

  (三)时限:常规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适时公开。

  第七条 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与问责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检查各单位校务公开推行情况。检查结果列入年终目标考核指标。学校要求公开的内容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公开,对在实施校务公开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校务公开办事制度、隐瞒和捏造事实,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所在单位校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院(处)务公开实施方案(包括办事制度、应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形式、时限等),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细则由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篇2:人文学院学生帮困补助实施细则

  人文学院学生帮困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重要思想,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资助的托底工作,建设和谐社会,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和《z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20**〕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帮困补助经费由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中支出。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 学生帮困补助主要资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冬、夏两季的生活开支。

  学生帮困补助具体资助标准,依据《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2号)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三档:

  (一)属于“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帮困补助1000元。

  (二)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帮困补助800元。

  (三)属于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z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帮困补助600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三条:

  (一)申请学年,学生需在国内并处于在校就读状态;

  (二)申请学年,学生应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自第二年起,学生需至少在所申请学年的上一学年内参加过2次公益活动,其中,至少1次公益活动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第一年申请的学生参考当学年的公益活动记录,且每学期至少参与1次公益活动(社会公益活动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校内公益活动,由各学院、职能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章资助方式

  第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可申请一次,经审批通过后,学校以学年为单位,分上、下学期发放补助的方式进行资助。

  第五章评定原则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生帮困补助的评定工作遵循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学生帮困补助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负责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部署、审批、监督学生帮困补助的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统筹、管理、复核学生帮困补助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监管本学院学生帮困补助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贯彻、落实所在专业(或班级)的学生帮困补助的评定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生帮困补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一)每学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公布后,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工作组申报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工作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困难补助受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中要提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原则上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并根据相应规定,复核其正在申请的其他资助政策,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会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填写《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变更资助档次与取消资助资格告知书》(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告知书),以书面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学生资助变更信息。

  (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负责汇总、复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困难补助资助初审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填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上报的申请评审材料,公布评审结果;复核批准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

  第十条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通过学校指定银行,以划款方式将学生帮困补助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将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对学生帮困补助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经20**年6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篇3:人文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人文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响应中央“精准扶贫”的重要思想,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92号)、《z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35号)和《z市财政局 z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z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38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已被学校资助部门认定且自愿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z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本市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超出部分由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中支出。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本市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学校具体资助标准依据《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2号)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三档:

  (一)属于“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国家助学金3400元。

  (二)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国家助学金2700元。

  (三)属于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z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国家助学金2000元。

  第五条 原则上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我校每年按10个月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创建平安校园;

  (三)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享乐;

  (六)积极参加社会、学校与学院的各类公益活动,知恩感恩心系社会;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评定原则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负责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部署、审批、监督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统筹、管理、复核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监管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贯彻、落实所在专业(或班级)的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成员可根据层级吸纳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四级机构成员,参与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2号)等其他有关规章,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请,并递交《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及申请表)、《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与资助评议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议表)。

  第十二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根据申请学生及其提交的《认定及申请表》、《评议表》,有针对性地提名本专业(或班级)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由学生辅导员担任,组员由本专业(或班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组成的委员与能反映被评议者生活情况的学生成员组成,学生委员和成员人数原则上以5:5的比例配置;如有局限,可在兼具广泛代表性的前提下,视专业(或班级)实际情况对人员配置做合理调整,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其组员名单应在本专业和学院范围内公示。评议工作应对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六条中的内容,确定本专业(或班级)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受助资格和标准,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工作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工作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中要提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原则上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并根据相应规定,复核正在申请的其他资助政策,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会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填写《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变更资助档次与取消资助资格告知书》(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告知书),以书面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学生资助变更信息。

  第十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负责汇总、复核学院审核通过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认定及申请表》、《评议表》,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上报的申请评审材料,公布评审结果;复核批准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并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z市教育委员会和z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z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十七条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通过学校指定银行,以划款方式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经20**年6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篇4: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贯彻“精准扶贫”的重要思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精准到位,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为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担任成员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成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为组长、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任成员的学校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关心、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任组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员由本专业(或班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组成的委员与能反映被评议者生活情况的学生成员组成,学生委员和成员人数原则上以5:5的比例配置;如有局限,可在兼具广泛代表性的前提下,视专业(或班级)实际情况对人员配置做合理调整,认定评议小组组员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组员名单应在本专业和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与学院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知恩感恩,用点滴行动回馈社会。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属于“特别困难”。

  (二)因直系亲属遭遇重大疾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

  (三)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认定工作组、学院认定工作组、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根据认定工作程序,认真、负责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并将《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及申请表)上传至我校官网,便于学生每学年暑假期间至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办理相关事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及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供养、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并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可只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校认定工作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认定及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认定及申请表》、其他证明材料和支撑材料。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认定及申请表》、其他证明材料、支撑材料,根据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细则第六条中的认定标准,综合考量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学生直系亲属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认真进行核实。

  (四)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中要提供学院认定工作组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组提请复议。学校认定工作组原则上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调查表》、《认定及申请表》、其他证明材料和支撑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各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信息反馈学校认定工作组。对困难、特别困难两类贫困生,应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对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类贫困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进行走访慰问。

  第十条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20**年4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篇5:人文学院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人文学院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重要思想,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20**〕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费减免经费由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中支出。

  第二章 减免标准

  第四条学费减免主要资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开支。

  学费减免具体标准,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2号)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三档:

  (一)属于“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费减免2000元。

  (二)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费减免1500元。

  (三)属于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费减免1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四条:

  (一)申请学年,学生需在国内并处于在校就读状态;

  (二)申请学年,学生需获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申请学年,学生应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自二年级起,学生需至少在所申请学年的上一学年内参加过2次公益活动,其中,至少1次公益活动由学校或学院组织;一年级学生参考当学年的公益活动记录(社会公益活动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校内公益活动,由各学院、职能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章减免方式

  第六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可申请一次,经审批通过后,学校按学年一次性给予减免。

  第五章评定原则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遵循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负责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部署、审批、监督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统筹、管理、复核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监管本学院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贯彻、落实所在专业(或班级)的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费减免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一)每学年春季学期,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费减免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学费减免申请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与资助评议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议表),接受学费减免资格评议。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根据申请学生及其提交的《学费减免申请表》、《评议表》,有针对性地提名本专业(或班级)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由学生辅导员担任,组员由本专业(或班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组成的委员与能反映被评议者生活情况的学生成员组成,学生委员和成员人数原则上以5:5的比例配置;如有局限,可在兼具广泛代表性的前提下,视专业(或班级)实际情况对人员配置作合理调整,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组员名单应在本专业和学院范围内公示。评议工作应对照本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中的内容,确定本专业(或班级)申请学费减免学生的受助资格和标准,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工作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工作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学费减免受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中要提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原则上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并根据相应规定,复核其正在申请的其他资助项目,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会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变更资助档次与取消资助资格告知书》(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告知书),以书面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学生资助变更信息。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负责汇总、复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学费减免资助初审名单》、《学费减免申请表》、《评议表》,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填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上报的申请评审材料,公布评审结果;复核批准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动议。

  第十条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如有欠缴学费,财务处依照减免标准为受助学生办理学费抵扣;如无欠缴学费,财务处通过学校指定银行,以划款方式将学费减免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将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对学费减免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20**年6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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