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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骨干教师国内研修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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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骨干教师国内研修计划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骨干教师国内研修计划”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学校按照择优选派、保证质量的原则,支持骨干教师了解学术前沿动态,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学术水平,促进交流与实践,培养学术骨干,增强教师队伍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研修类型

  (一)短期进修

  选派青年骨干教师参加部属高校或省厅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研修班、培训班等,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专业进修和课程培训,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二)国内访学

  1.依托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等计划(高级访问学者),选派骨干教师到国内知名大学、科研院所进行访学,时间不超过12个月。

  2.由学校及学院通过各种校、院际交流或合作等渠道争取到访学资格,或由个人争取到国内知名大学、科研院所访学资格(一般访问学者),时间为6-12个月。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

  (二)单位推荐、人事处审批。

  (三)办理相关手续。国内访学教师须凭国内访问学者通知书签订培养协议。

  四、资助及待遇

  (一)资助标准

  1.短期进修

  纳入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计划等专项的各类短期进修,学校资助培训费、住宿费和1次往返交通费,凭结业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按相关标准报销。

  2.国内访学

  访问学者经费包括培训费、住宿费和交通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由教育部(或湖北省教育厅)等与学校共同资助,一般访学由学校和学院协商共同资助。学校优先派出高级访问学者。

  回校报到后可凭国内访问学者证书(或访问学者考核表)等有效证明材料按相关标准报销。

  (二)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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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研修期间档案工资和岗位津贴按月发放。

  五、管理与考核

  (一) 年度考核

  国内访学期间的社会工作量和教学工作量减免,科研工作量应达到考核最低标准。

  (二)返校报到

  访学回校后1周内持学院开具的回校工作证明、国内访问学者证书、访学考核鉴定等材料到人事处报到,由人事处登记并归档。

  (三)延期管理

  教师参加国内研修应按计划期限进行,逾期不归者,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四)研修考核

  国内访学人员回校后1个月内完成“四个一”考核任务:1份国内研修总结,1次校内学术报告,1门专业课程教学教案,建立1个国内合作关系。研修考核由学院负责组织,考核合格后报销相关费用。

  (五)服务期

  国内访学服务期一般为2年。从回校报到之日起计算,违反服务期协议的,按未满服务年限核退学校所支付的所有费用,不足1年的按1年计。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管理暂行办法》(三峡大人〔20**〕8号)同时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2:大学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

  为加强探亲假管理,进一步明确职工探亲假条件、程序及报销等事宜,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探亲假条件

  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时间以及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的路程假。假期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在本校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居住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探望配偶;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起居住且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任何一方团聚的,也可以请探亲假探望父母亲。

  二、探亲假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可请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请假1次,假期不超过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不含岳父母、公婆),每4年可请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20天。

  4、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满2年后可享受公费回国休假1次。配偶公派出国前规定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且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5、已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请假1次的,假期不超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假期1个月计算。已婚归侨、侨眷和台胞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请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40天,不予累计。

  未婚归侨、侨眷和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请假1次的,假期不超过4个月;3年请假1次的,假期不超过70天;2年请假1次的,假期不超过45天;1年请假1次的,假期不超过20天。

  归侨、侨眷和台胞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期,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归侨、侨眷、台胞职工符合在国内会亲或改探条件的,其假期比照第二条1至3项的规定办理。

  6、学校职工探亲应在寒暑假进行,若寒暑假天数不足探亲假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补足探亲假天数。请探亲假时,不能同时请事假。

  三、审批程序

  学校职工请探亲假的,需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探亲假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盖章后,报人事处审批(处级领导干部请探亲假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出国出境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探亲假期间的档案工资待遇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

  配偶因公出国,职工符合探亲条件,3个月内档案工资照发;配偶因私出国,职工符合探亲条件,1个月内档案工资照发。

  五、探亲差旅费报销办法

  1、报销探亲差旅费的标准及规定

  (1)职工报销探亲差旅费(如交通费、住宿费等)必须持有效票据,复印件和证明不予报销。

  (2)探亲职工乘坐的交通工具所走路线必须是直线或最近距离。

  (3)探亲职工乘坐火车,一律按硬座票价标准报销;乘火车硬卧的按票价的60%报销或参照同等距离的硬座票价报销;乘火车软卧的按票价的36%报销或参照同等距离的硬座票价报销。

  (4)年满50周岁以上并须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卧费。符合乘坐火车硬卧条件而乘坐慢车或直快硬座的,按票价的30%给予补助;乘坐特快硬座的,按票价的25%给予补助。

  (5)探亲职工乘座轮船按四等舱位标准报销。乘坐长途快艇按票价的50%报销或参照同等距离四等舱位票价报销。

  (6)探亲职工乘坐长途汽车按票价据实报销;乘坐长途汽车卧铺按票价的60%报销或参照同等距离的汽车票价、火车硬座票价报销。

  (7)探亲职工乘坐飞机按机票的36%报销或参照同等距离的火车硬座票价报销。

  (8)探亲职工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1次,可凭票按60元标准报销1天的住宿费。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因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等)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票据报销。

  (9)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现行工资单第1、2项之和)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方可报销。

  (10)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11)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和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往返路费报销标准参照上述(1)-(9)办理,境外费用自理。

  归侨、侨眷和台胞职工符合在国内会亲或改探条件,其交通费和住宿费按上述(1)-(9)规定办理。

  归侨、侨眷和台胞职工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1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陪同探亲对象旅游、访亲及治病等费用自理。

  3、探亲差旅费每学期开学后第3-4周报销,由人事处审批。

  六、本办法从20**年7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篇3:贸易学校学生证、胸牌管理办法

  贸易学校学生证、胸牌管理办法

  一、学生证的管理

  1.新生入校注册后,由学校发给学生证,作为学生的身份证明。

  2.学生证仅供学生证明身份之用,不得挪作他用,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清楚,方可加盖学校印章,应妥善保管。

  3.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证应按规定时间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方为有效,凡无故不注册的学生证一律无效。

  4.学生证在使用中破损,凭原学生证方予更换;学生证因故遗失,凭本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字证明,到财务处交费后,到学生处办理补办手续。

  5.不得私自涂改学生证,不得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学生证,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6.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或其他原因取消学籍离校者,必须将学生证退还学校,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胸牌的管理

  1.全体学生必须按规定佩戴胸牌。

  2.学生出入校门、图书馆、食堂、教学楼、学生公寓等地,必须佩戴胸牌,否则要接受登记和审查,对不佩戴胸牌的学生,学校保卫人员要严加盘查,不让其进出公寓和学校大门。

  3.学生遗失胸牌,应提出出面申请经班主任签字,到财务处交费后及时到学生科进行补办。

  4.无照片或照片模糊的,视为无效胸牌。

  5.胸牌不得私自涂改,不得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借用、冒用他人胸牌,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篇4:地质大学思政教师基本岗位职责

  地质大学思政教师基本岗位职责

  (一)教授四级岗位基本岗位职责:

  1.人才培养及教学

  (1)在学校相关部门统一指导、协调下,创造性地负责某一方面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硕士生或博士生的学习;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及学院(课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排,每学年系统独立讲授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

  (2)主持或作为前两名承担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或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有获奖证书),或获省部级及以上教材奖(参编者)。

  2.科研及成果(达到下列五项中的两项,其中第1项为必备项):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在学校认定的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主编、副主编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著作1部,或被《SCI》、《EI》、《SSCI》、《A&HCI》收录论文1篇,或在学校认定的人文社科权威期刊(A类、B类)发表论文1篇。

  (3)主持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际合作科研项目(不含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或主持或作为前两名承担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项目均有经费资助)。

  (4)主持或作为前两名承担部委或省市纵向科研项目(有经费资助),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单项经费2万元以上或累计经费3万元以上)。

  (5)获省部级科技成果、教学成果、教材二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有获奖证书),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教学成果、教材三等奖(前三名)。

  3.学科专业建设及其他工作

  负责或协同负责本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并做出显著成绩;协助有关部门及学院(课部)指导本学科专业的教师队伍建设,帮助并督促本学科专业的青年教师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积极参与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各项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副教授七级岗位基本岗位职责:

  1.人才培养及教学

  (1)在学校相关部门统一指导、协调下,全面负责某一方面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本科生、硕士生的学习、社会实践或业余科技活动等;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及学院(课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排,每学年独立讲授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

  (2)主持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参加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或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或获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有获奖证书),或获省部级及以上教材奖(参编者)。

  2.科研及成果(达到下列五项中的两项,其中第1项为必备项):

  (1)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2)参加编写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著作1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或被《SCI》、《EI》、《SSCI》、《A&HCI》收录论文1篇,或在学校认定的人文社科权威期刊(A类、B类)发表论文1篇。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五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际合作科研项目(不含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或主持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参加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项目均有经费资助)。

  (4)主持或作为前两名承担部委或省市纵向科研项目(有经费资助),或主持完成校级以上立项项目(不含校级),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单项经费1万元以上或累计经费2万元以上)。

  (5)获省部级科技成果、教学成果、教材三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有获奖证书)。

  3.学科专业建设及其他工作

  参与并协助指导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在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中起骨干作用;参与并协助指导本学科的青年教师和辅导员,帮助并督促本学科专业的讲师和助教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积极参与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各项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讲师十级岗位基本岗位职责:

  1.人才培养及教学

  在学校相关部门统一指导、协调下,独立负责某一方面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及学术、科技、文化等活动;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及学院(课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排,每学年系统完成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讲任务,或承担思想政治实践课程;作为骨干成员(前五名)参与完成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

  2.科研及成果(达到下列四项中的两项,其中第1项为必备项):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参加编写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著作1部,或被《SCI》、《EI》、《SSCI》、《A&HCI》收录论文1篇,或在学校认定的人文社科权威期刊(A类、B类)发表论文1篇。

  (3)获省部级科技成果、教学成果、教材三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有获奖证书)。

  (4)主持或参加科研项目。

  3.学科专业建设及其他工作

  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积极参与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积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积极参与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各项活动,完成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助教十二级岗位基本岗位职责

  1.在学校相关部门统一指导、协调下,协助负责某一方面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及学术、科技、文化等活动; 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及学院(课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排,每学年系统完成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授课(含助课)任务,或承担思想政治实践课程。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积极参与科研工作,完成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交给的各项教学研究和科研任务。

  3.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积极参与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积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积极参与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各项活动,完成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其他工作。

篇5:地质大学教师岗位基本工作职责

  地质大学教师岗位基本工作职责

  一、教授四级岗位基本岗位职责

  教授四级岗位基本岗位职责包括教学及人才培养、科研及学术成果、学科专业建设及社会服务等其他工作。

  (一)教学科研型教师基本岗位职责规定如下:

  1.教学及人才培养

  (1)服从学校和学院(单位)教育教学工作安排;每学年完成本学院人均教学课时的50%以上,其中为本科生授课不少于80学时或独立设置本科生教学实习不少于4周,教学效果良好。

  (2)承担本科生学务指导工作;指导本科生的实验、课程设计、生产(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含无本科专业的通识教育课、基础课,下同)。

  (3)有博士点、硕士点的学科,指导博士生、硕士生的学习(若生源充足,每学年至少招收一名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4)主持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含学校立项网络课程课件建设项目、实验技术研究项目,下同),或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或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有获奖证书),或获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第一名),或获省部级及以上教材奖(参编者),或指导(个人指导或作为指导小组负责人)的学生在全国(由教育部等中央部委组织)各类竞赛(大学生“挑战杯”、电子设计、数学建模、英语竞赛等)中获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2.科研及学术成果(达到下列八项中的两项,其中第1项为必备项)

  (1)在学校认定的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2)主编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著作1部,或被《SCI》、《EI》、《SSCI》、《A&HCI》收录论文1篇,或在学校认定的人文社科权威期刊(A类、B类)发表论文1篇。

  (3)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有获奖证书),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地质调查优秀图幅(前五名),或作为第一获奖人获三等奖。

  (4)作为骨干成员(前五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973”或“863”国家级项目、科技部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重大科学工程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承担地质调查项目、重大横向项目(单项到位经费100万元以上)。

  (5)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际合作科研项目(不含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项目均有经费资助)。

  (6)主持部委或省市纵向项目(理工类项目单项经费20万元以上或累计经费3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项目单项经费2万元以上或累计经费4万元以上),或主持横向项目(理工类项目单项经费40万元以上或累计经费8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项目单项经费8万元以上或累计经费15万元以上)。

  (7)课题研究成果或为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提供的规划、咨询、政策建言,被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采纳且作为决策依据,产生良好效益(需有详细成果材料并由政府提供证明)。

  (8)承担社会服务工作,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个人在聘期内为学校创收(纯收益)达到120万元以上。

  3.学科专业建设及其他工作

  负责本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协助学院、系(教学部)指导本学科专业的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学院(单位)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校和学院(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二)教学型教师(指专职从事通识教育课、基础课及艺术类教学的教师,下同)基本岗位职责规定如下:

  1.教学及人才培养

  须完成教学科研型教师规定的教学研究及人才培养任务,其中每学年完成本学院人均教学课时的100%以上,其中为本科生授课不少于160学时或独立设置本科生教学实习不少于8周。

  2.科研及学术成果(达到下列四项中的两项,其中第1项为必备项):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属学校认定的重要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

  (2)主编、副主编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著作1部,或被《SCI》、《EI》、《SSCI》、《A&HCI》收录论文1篇,或在学校认定的人文社科权威期刊(A类、B类)发表论文1篇。

  (3)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地质调查优秀图幅及以上级别奖励(有获奖证书),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前三名)。

  (4)主持或作为前两名承担部委或省市纵向科研项目(有经费资助),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理工类项目单项经费10万元以上或累计经费15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项目单项经费2万元以上或累计经费4万元以上)。

  (三)科研型教师基本岗位职责规定如下:

  1.教学及人才培养

  每学年完成本学院人均教学课时的25%以上,其中为本科生授课不少于32学时或独立设置本科生教学实习不少于2周;其他教学及人才培养任务可适当放宽要求。

  2.科研及学术成果(达到下列七项中的两项,其中第1项为必备项):

  (1)论文被《SCI》、《EI》、《SSCI》、《A&HCI》收录2篇及以上(其中在国际期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1篇),或在学校认定的人文社科权威期刊(A类、B类)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主编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著作1部,可视同1篇高水平论文)。

  (2)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有获奖证书),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地质调查优秀图幅(前三名),或作为第一获奖人获三等奖。

  (3)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科技部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重大科学工程项目、“863”计划项目、“973”计划项目子项目,或作为前两名承担地质调查项目、重大横向项目(单项经费100万元以上)。

  (4)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际合作科研项目(不含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项目均有经费资助)。

  (5)主持部委或省市纵向项目(理工类项目单项经费40万元以上或累计经费8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项目单项经费5万元以上或累计经费15万元以上),或主持横向项目(理工类项目单项经费60万元以上或累计经费1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项目单项经费10万元以上或累计经费30万元以上)。

  (6)课题研究成果或为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提供的规划、咨询、政策建言,被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采纳且作为决策依据,产生良好效益(需有详细成果材料并由政府提供证明)。

  (7)承担社会服务工作,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个人在聘期内为学校创收(纯收益)达到12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