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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政务中心规范使用受理通知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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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政务中心规范使用受理通知单的规定

  高新区政务中心规范使用受理通知单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更好的服务办事群众和企业,现就规范使用受理、办结、补正材料通知单等办件文书规定如下:

  一、受理通知单

  1.在中心窗口受理的承诺件、上报件必须打印《受理通知单》,《受理通知单》存根联与叫号票由各服务窗口同时保存;

  2.在中心窗口受理的即办件,可不打印《受理通知单》。

  二、办结通知单

  1.在中心窗口受理的承诺件必须打印《办结通知单》,通知单应及时交予申请人。通知单的存根与申请人的叫号票由服务窗口同时保存;

  2.在中心窗口受理的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可不打印《办结通知单》。具有专网的部门在专网实施办理,以专网平台的办结状态作为办结凭证,不能即时录入中心办公平台的,应当在当天下班前完成录入办结。对于在中心办公平台办理的事项应当即时录入即时办结。

  三、转办通知单

  在中心窗口受理的上报件,完成区级初审转办后打印《转办通知单》,由各服务窗口保存。

  四、补正材料通知单

  在中心窗口受理的承诺件、即办件、上报件依法进行审查,发现材料不完整(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齐全、也不符合法定形式),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补正材料通知单》存根与叫号票由各服务窗口同时保存。

  五、咨询件一次性告知单

  在中心窗口受理业务范围内的咨询业务必须打印《咨询件一次性告知单》,《咨询件一次性告知单》存根与叫号票由各服务窗口同时保存。

  六、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打印《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存根与叫号票由各服务窗口同时保存。

  七、办结通知单(不批准)

  在中心窗口受理的承诺件、上报件办理结果为不批准时,打印《办结通知单(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前期提报的申请材料时,告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签字,《办结通知单(不批准)》存根与叫号票有各服务窗口同时保存。

  八、整改通知

  在中心窗口受理的承诺件、上报件进入到审查环节,进行现场核查时,出现不符合要求,需进行整改的,填写整改通知。中心办公平台具体操作:在审查环节中,点击整改模块填写整改问题及整改时间,(填写的整改时间须与现场核查整改通知上的一致)点击确定,经综合窗口审核后系统停止计时。整改完毕后,在审查环节中点击整改,填写整改完毕意见点击确定系统开始计时,进入下一个环节。如果到整改时间未整改完毕的,事项在平台上出现橙色报警,窗口工作人员进入审查环节点击延期整改,经综合窗口审核后系统继续停止计时,延长至前期承诺的整改时间,整改完毕后,填写整改完毕意见点击确定系统开始计时进入下一个环节。如果延长整改时间到,但仍未整改完毕的系统红色报警,窗口工作人员进入审查环节申请作废,经综合窗口审核后事项作废,申请人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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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几种办件文书的使用情况,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出现不即时打印、存根丢失、存根上无叫号票、填写不规范等情况的,将按《潍坊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效能监察部门处理。

  十、本规定由潍坊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2: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通用品由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配置、存储、维护和保养。专用品或特殊用品经中心管理办公室许可由各需要部门自行设置和管理。

  第二条低值易耗品由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购置,按需发放。

  第三条物品领用。窗口填制用品申请,经部门入驻人员批准,由中心有关人员现场查验无误后报经中心主要领导批准予以发放。

  第四条物品采购。详细列出年度预算并上报管委会批准,根据需要按政府采购合法手续随时采购,购进物品记入物品库,经仓库保管人员验收记账报销。

  第五条物品保管。所有物品均需建账立制、出入有据、动碰复核、日清月结、年终盘点。

  第六条物品报废。执行区里有关报废处理办法。

  第七条财务报销。所有报销单据均需由仓库保管员、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方能申请报销。财务人员应按财务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分类、制表、报销、记账并每月出具报销清单报主管领导。

篇3:民族大学英文版主页运行、管理规定

  民族大学英文版主页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英文版主页(以下简称“英文主页”)建设和完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参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和《z民族大学网站群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英文主页定位于向世界全方位地宣传学校的基本情况和办学成就,展示学校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交流成果等,是宣传和展示学校整体形象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英文主页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和外语学院共同负责完成。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英文主页的总体设计、网页信息内容的审查把关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具体执行制作、版面设计、内容规划、建站审核、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五条 外语学院负责落实专门教师对宣传部提供的文稿进行翻译及审定,翻译内容不得自行添加、引用、转载,必须确保翻译内容准确及时。

  第六条 明确职责,严格执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度。

  第三章 工作流程与规范

  第七条 中文文稿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定、提供,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安全性。文稿经外语学院翻译完成后,宣传部相关工作人员须及时完成英文主页的发布与更新。

  第八条 英文文稿由外语学院负责审定、提供。外语学院在接到宣传部提供的中文文稿后,一般文稿须于4天内完成翻译与审定,长稿翻译、审定时间酌情延长。翻译工作须按时、准确完成,由外语学院指定专门教师负责。未达到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九条 建立中、英文内容审核机制。发布、转载信息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发布、转载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煽动非法*、结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加强对网站维护人员和系统账户的管理。规范上岗、培训、离岗流程,严格管理好账户密码。凡因密码泄露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种管理口令,应由系统管理员统一管理,严格保密,并定期修改口令。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民族大学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若干规定

  民族大学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办学管理,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办学是指全日制普通本(专、预)科教育、全日制普通研究生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硕士学位班、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长短线自学考试等类型的办学。

  第三条 各层次、各类型的办学行为必须遵循国家和省部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且经学校批准后,由主办部门实施。

  第四条 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规范办学行为主要责任人,各具体承办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规范办学行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加强办学权限管理。凡属办学重大事项,须经学校讨论决定。未经学校批准同意,各二级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准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不准设立校外教学站点,不准以任何名义举办各种形式的辅导班、培训班、学历学位班等。全日制普通本(专、预)科招生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管理,全日制普通研究生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硕士学位班等由研究生处(部)负责管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由成教学院负责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管理。

  第六条 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 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合作办学、开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设立校外办学点等。

  第七条 加强招生宣传管理。严禁各部门、单位未经授权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招生广告、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招生宣传必须严格依据国家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招生要求进行,做到真实、客观、具体,明确指出办班的性质、办学层次、办学地点、收费项目及标准、管理形式、考试方法、毕(结)业证书的样式等,不得以虚假的信息、含混语言误导学生。

  第八条 规范成教办学行为。严格依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做好招生录取工作,不准无计划违规招生,不准招收成教预科生、插班生。严格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学生入学与注册工作。加强对函授站点的监管,每个站点都应有专门的联络人员,负责监控办学行为,不定期检查校外教学站点的教学环节,督察教学过程、监控教学质量,及时撤销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函授站点。

  第九条 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按照依法治教和规范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规范工商学院办学行为。严格执行教育部26号令的规定,加强对工商学院发展规划、招生录取、教学工作、学生管理、党的建设和财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招生、教学、收费、资产管理等办学行为,促进工商学院健康发展。投资方要按照教育部26号令的要求,制定规范办学行为的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加强财务收费管理。各类办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执行。各单位各部门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各类收费原则上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不得截留、挪用和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不准以本单位名称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凡对外签订合同,须由单位起草合同文本,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咨询法律顾问,主管校领导审查,由校长签发。学校文件和图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印发。加强情报收集和网站监控工作。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过程管理,认真做好工作日志记载。

  第十三条 建立办学行为责任制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对各单位各部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因违规办学、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学校将对责任者和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5:工商专修学院学期初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规定

  工商专修学院学期初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学期初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使相关工作流程更加程序化和标准化,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返校交费住宿

  1、学生交费后要将交费粉单子在第一时间交给生活老师;

  2、生活老师晚上查房要查收学生的交费粉单子,整理登记并统计学生交粉单子人数,并于次日早晨8:00前交给楼长,楼长汇总后报公寓办,公寓办报送学校领导;

  3、班主任在收到学生交费白单子时要通知学生及时把交费粉单子交给生活老师。

  二、学生调整住宿标准(学年初)

  1、老生

  老生每学年第一个学期的返校交费期间,可以申请调整住宿标准。

  (1)个人书面申请,班主任、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同意;

  (2)先按上学年住宿费标准交费,凭交费单和已经签字同意的个人申请到公寓办填写《学生申请调标登记表》备案;

  (3)学校交费结束后,公寓办将调标学生登记名单反馈给楼长,落实到生活老师,学生按照生活老师要求搬离原宿舍,入住新宿舍;

  (4)学生调宿到位后,由楼长填写《学生调标审批表》发给学生,学生本人持此表到公寓办盖章审批,后到财务处多退少补住宿费;

  (5)因故不交住宿标准差额,按欠费流程办理;

  (6)调标登记备案时间截止到学校交费结束日。调宿时间截止到9月底。

  2、新生

  新生入学交费注册后,要求调标可即时办理。

  (1)个人书面申请,班主任或招生老师签字同意,公寓办审批;

  (2)凭已审批的个人申请,到生活老师处取交费粉单子和住宿分配单,然后到财务处多退少补住宿费,最后公寓办按调后住宿费标准重新安排宿舍;

  (3)调标时间截止到9月底。

  三、老生离校退公物押金

  每学期,凡是不注册又没有修完规定学制课程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可履行退费审批程序办理退公物押金等费用。

  1、学校每学期规定的交费期内不予办理;

  2、学校交费截止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集中办理;

  3、办理结束日次日起再办理手续的,占用床铺按每天10元标准从公物押金中扣除住宿管理和资源占用费;

  4、办理结束日次日起第十个工作日学校停止办理退公物押金手续;

  5、办理结束日次日起再交费注册的,不再扣除床铺占用费。按学校交费时间滞后缴纳滞纳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未交费注册学生宿舍清退

  1、清理范围

  (1)未交费注册,仍在公寓住宿的学生;

  (2)未交费注册,不在公寓住宿学生的个人物品。

  2、清理时间为,学校返校交费截止日起的第五个工作日

  (1)生活老师整理统计未交份单子学生名单,公寓办统计后交各二级学院;

  (2)各二级学院将名单交与班主任核实并反馈到公寓办,同时催促学生离校;

  (3)公寓办确定清理学生名单。

  3、清理部门为,学生处(公寓办)、保卫处、各二级学院。

  请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学期初学生公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