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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质量监控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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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质量监控实施细则

  都成医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质量监控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监控是教学质量管理过程中检测评价的重要环节,这一环节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学院教学质量的提高。教学质量监控是围绕教学质量管理工作的四条主线即:教师的教学、学生的学习、教学基本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等)、教学管理工作(计划管理、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来构建的自我监控体系与管理机制。对各非直属附属医院,将采取“三级”监控,医院临床教研室(科室)教学负责人,根据临床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质量进行把关;学校相关学院和医院教学主管部门,根据学校临床教学质量监控要求,组织学院和医院专家,对医院临床教研室(科室)教学工作进行全程督导、监控;学校教务处组织学校专家组,定期或不定期到非直属附属医院进行教学检查。在坚持医院院级教学督导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监控目的

  第二条 通过对临床教学工作质量的检测,可以得出达到质量目标程度的评价。即及时发现和纠正各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促进各医院临床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为非直属附属医院制定各项教学改革措施,改进教学工作提供依据;使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运行、教学质量始终处于学校监控之中,形成各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工作自我监控、自我完善的良性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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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控方法

  第三条 规范医院教学督导制度,医院教学主管部门协同医院督导专家深入教学第一线(课堂教学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了解教学情况,实地检测教学质量。

  第四条 开展各种教学评估,分层面进行检测。属于常规性的教学质量检测工作主要有教学秩序、教师备课、课堂养成教育、批改作业、命题、试卷批阅、论文指导、答辩等,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及测评。

  第五条 对教学工作组织每学期的开课前、期中、期末教学工作检查。

  第四章 监控原则

  第六条 临床教学质量监控原则:

  (一)目的性原则:按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质量标准,实行教学质量监控,其目的是确保人才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的实现。

  (二)科学性原则:以现代管理科学为指导,努力实现各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质量检测、评价工作内容的科学化,管理制度的规范化,管理系统的程序化,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三)整体性原则:临床教学质量检测评价作为教学质量管理的一个环节,要达到提高医院临床教学质量的目的,必须和其它三个环节,即提高临床教学质量的计划、实施、总结与提高临床医疗工作联系在一起,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

  (四)激励性原则:强化竞争机制,要把检测评价结果和教师、教研室(科)整体工作考核结合起来。

  (五)民主性原则:实行全院性管理,发扬教学民主,教学质量检测评价要集中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增加评价结果的透明度。

  第五章 监控机制

  第七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质量监控管理机制:

  (一)学校组织专家督导组,定期到医院,对临床教学组织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二)各非直属附属医院成立医院临床教学督导专家组,由各医院分管教学院长、医院教学主管部门领导、教研室(科室)主任、教学秘书、部分骨干教师及临床教学督导专家参与,负责该院临床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三)建立学生对教学质量评价的信息反馈机制。各教学班学生骨干(教务代表或学生信息员),负责组织班里同学对各课程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

  第六章 监控内容

  第八条 各项教学环节监控内容:

  (一)教学任务的执行监控

  1.教学任务是教务处学期教学计划下达,医院教学主管部门接收任务后,必须认真组织实施。禁止“因人设课”和“因无人不设课”的现象。根据教学任务所列各门课程名称、学时、开课学期等均不得随意改动。在教学任务执行中有个别课程学时需要调整,或课程开设需调前或调后等,各教研室须有充分的理由,并经医院教学主管部门和学院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2.学校及学院在学期的初、期中及不定期随机抽查形式检查教学进度执行情况,不仅检查教学内容的开展是否和教学任务规定的时间相一致,还要检查实际教学情况与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的吻合程度,纠正在执行教学任务过程中可能脱离既定教学计划的现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维护教学计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3.医院领导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任务执行情况。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教师座谈会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任务执行情况。

  (二)课堂教学质量监控

  1.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的实施,由学校二级学院和医院教学主管部门组织同步实施,主要包括领导听课、教研室(科室)主任听课、同行听课及各种形式的教学座谈会和教学检查等活动,进行同行和学生的教学评估。其中学生的评估工作,一般在本学期,各任课教师授课结束后进行,由学生班干部组织,以无记名的方式给任课教师进行打分;同时通过兼职班主任向学生广泛征求对任课教师的意见;学院和医院教学主管部门,负责对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所获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2.积极发挥督导作用,一方面参与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临床教学评审活动,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选取一些教师,进行听课、评课,提出听课意见,帮助和促进医院临床教师的教学进步,提高他们的课堂教学水平。

  3.开展试讲和示范教学点评活动。在医院公开课的基础上,向学院推荐悉心钻研课堂教学艺术,具有较高课堂教学质量的教师,参加学校有关教学活动或“教学基本功大赛”。

  (三)实训实习教学监控

  1.临床教学过程应根据任务编排授课计划,并力求突出能力的培养。每门课程均须有规范的教学大纲,明确实训项目 ( 包括必做和选做 ) 、教学目的、学时分配,并规定临床见习科目应达到具体的要求。

  2.开课的前5周,各专业应按授课计划安排好教学进度及临床见习计划。学生应书写临床见习报告,临床带教教师对学生进行考勤记录。

  3.严格临床见习教学的考核办法制度。对学生的临床见习考核成绩记入课程总分,其最低比例不少于20%。

  4.建立“实训实习教学档案”,主要收存实训实习教学的文件、典型教案、典型病例、 CAI 课件及见习报告、考试成绩及成绩统计资料等。

  5.医院教学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学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实训实习教学进行检查、包括临床见习带教、教学查房、讲习课等,召开临床教师及学生座谈会,征求他们对改进实训实习教学、实训室建设及管理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及时解决有关问题,把握实训实习教学质量要求。

  (四)日常教学秩序监控

  1.课程表由各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主管部门统一编排,课程表排定公布后,原则上将不再变动。个别确需调整的要报教研室(科)主任署意见,医院教学主管部门或教学办备案,提交学校基地教学与医院管理处审批。

  2.每学期的教学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课表一旦排定,各非直属附属医院应保证教学活动按期进行,因医院全院性特殊医疗工作要影响正常的上课时间且确需调换的,应按规定报医院教学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个别老师需临时调课、停课,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调课、停课的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4.教师应按时上、下课,认真组织课堂教学活动,严格执行学期授课计划和教学进度计划。实训课程时间不能随意占用,教师不得离岗。教师上课期间一律不得接听电话,不允许手机在课堂上发出响声,对学生中出现类似情况,教师应认真地进行批评教育。

  5.行课期间,教师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成都医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班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五)考试监控

  统考课程考试,按学校规定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和统一阅卷。统一考试时间,学校派出老师到各基地巡考,对密封的试卷,组织流水式的统一阅卷,最后拆封统计成绩。通过对各教学班的考试成绩进行科学的分析对比,促进各医院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非统考课程,在医院教学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考试管理流程,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由教研室(科)负责人组织任课教师命题、试做,经审核后报医院教学主管部门制卷;由医院教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教师监考和阅卷工作。每场考试结束要及时处理考试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每门课程考试阅卷结束后,对考试成绩进行科学的统计分析,必要时对试卷和试题进行分析,从中获取有用的信息,为今后改进命题和改进教学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2: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瑞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动形成良好学风、教风和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院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本院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由本人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据的病愈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已经取得本院学籍的学生,由学籍科编制新生学号(学号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并印制新生名册到教学系,各系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考生基本资料、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生成绩记载单、学生在校期间操行评定表、奖励及处分记载和毕业生登记表等。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各系需将本单位学生注册情况统计汇总交学籍科。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八条 学生须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学院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考试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条 除节假日期外,学生不得擅自离院。有事、有病须离院者,应当到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假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至2周以内的,由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应报交学院教务处批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经请假(续假)或未获批准而离院的,以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 教师可根据本《细则》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考勤,考勤记载是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资格和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二十五条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学院规定和纪律行为的,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查课程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出勤、课堂讨论、完成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如有必要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不得超过40%。

  考试课程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课程设计(论文)等方式进行,根据该课程的特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试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者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为30%。

  大型作业(设计)和生产(专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操作考试或者答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的考核,根据学生完成设计(论文)的质量和答辩等情况,由答辩委员会(小组)综合评定。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小组)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主任(小组组长)签名后生效。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程可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无法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可以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数量折算关系如下:

  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七条 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结束时,由学生所在系组织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主要考察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表现情况,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由体育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并参考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签名后交系秘书,并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所有课程的考试试卷和教师签署的学生成绩表,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评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成绩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由所在系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单位查阅。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院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查阅或复查成绩评定确实有误或漏登、错登的,由学生所在系上报教务处更改,各系负责将查阅或复查结果通知申请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违纪”字样。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学院《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教师公平评定成绩。否则,一经查实,相关课程考核按作弊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试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凭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经系批准后,学生可以参加学期补考,缓考课程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无故或者请假未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未交卷者,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1、缺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2、缺做实验达到或者超过实验课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的;

  3、缺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总量的二分之一的;

  4、课程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任课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缺课”、“缺交作业”、“缺交实验报告”、“缺做实验”、“考试迟到”等有关字样。

  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考核成绩不及格但高于40分(含40分)的学生,可以向所在系提出补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在下学期开学的第二周进行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上报,但录入学生成绩库(大成绩单)时前几种情况据实录入,后一种情况按60分录入。

  第二十七条 凡是因旷考、考试违纪作弊、因缺课等原因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以及考试成绩太低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均应参加重修重考。

  第二十八条 重修重考组织管理办法

  1、学生参加补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参加补考的,可以申请课程重修重考。重修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

  2、重修学生人数较多(公共课20人以上,专业课10人以上)的课程,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学部门利用节假日或晚自习统一组织课堂教学,教学结束即安排重考。重修人数较少的课程(公共课20人以下,专业课10人以下),学生可参加同专业下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并随同该专业下一年级的学生参加考核;纯实验课程重修必须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

  3、凡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一律实行课堂考勤,因事不能按时上课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当重修课程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学习,经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并接受教师指导,冲突部分学时以自学方式进行重修。

  4、学生重修课程须交纳少部分教学成本费。重修费按课程重修学时分级收取。

  5、重修重考成绩据实录入学生成绩库(大成绩单)。

  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 学生学业警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未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业修读要求,学院将及时给予学生学业警示,提示学生努力学习,若仍继续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将被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退学等。

  第三十条 对学生学业警示的相关规定

  1、学业成绩警示:必修课不及格达4门者(含4门);

  2、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6门(含6门);

  3、降级处理: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8门者(含8门)。

  4、退学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0门者(含10门);

  5、退学处理: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2门及以上者(含12门);

  6、学业警示时,统计及审查学生学业修读情况的截止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五周。

  第三十一条 学业警示实施办法

  1、每学期第5周,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学业警示审查工作,并将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及通知书下发各系。

  2、每学期第6周各系必须将学生警示通知单送达学生,必须有相应的送达证明。学业警示通知书的第一联学生留存,第二联教学系保存,第三联交回教务处。各系辅导员应多与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沟通,教育引导帮助他们加强自我管理,努力勤奋学习。

  3、本警示制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业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专科转入本科;

  3、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年级的;

  4、已转过一次专业的或者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5、应予退学的;

  6、转入专业学生名额已满,专业教学资源无法满足其转专业要求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处呈教学院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在办理转专业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规定的实践环节,转入前所修课程成绩及格的,若与转入专业计划中同类课程相比,学时及要求相同或者偏高的,该课程成绩有效。课程的学时或者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其课程成绩无效,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重修。其他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作任选课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经转入系对其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估后,要求其重新学习的课程达到或超过8门的,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1、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因生理、地理或学业等方面原因不宜在本院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或由专科层次转为本科层次的;

  3、入学时已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5、已受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的;

  6、无正当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宜转学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省内转学,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查,教学副院长批准,转入学校同意,由学院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学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获准转学的学生,学院负责将其个人档案及录取名单复印件移交到转入学校。须转户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过程中,应当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1、在校期间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或者休养的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3、因某种特殊或正当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予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户口可以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报教学院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一般编入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按学院的规定交纳学费。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本院可保留学籍1年,期满后仍未回学院注册的,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受学院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院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升(留)级、退学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 学生修完所在专业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操行表现和学业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正常学年内,学生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8门(含8门)不到12门的,应予留级,转入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1、本科学生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含12门)的;

  2、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2年未完成学业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

  4、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四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因病、因事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的;

  6、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正常毕业所在学年(本科为第四学年,专科为第三学年),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含12门)者,由学生提出申请,并获学院批准,可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上,应按照学年的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学生所在系提交《退学学生处理意见书》,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学院发出的《退学决定通知书》,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由学院教务处负责上报教育厅备案。

  2、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20天内办理完成退学手续并离校。因患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学生本人无法办理手续者,由学院通知家长在学院规定期限内业学院办理退学手续并将退学学生领回。退学学生自《退学决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和待遇。

  3、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4、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未办理退学手续或擅自离校的,不发给退学证明。

  5、学院不负责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的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本院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均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并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加2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十三条 凡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或提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未满,但修读时间在1年以上而中途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和已修合格课程的成绩证明。肄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应当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离院手续,不得滞留本院。

  第五十七条 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原所在系申请一次结业后回校考试[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由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下一年级的毕业, 前大补考试,或者由教务处组织的单独考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系安排并通知学生本人。

  结业后回校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据实记载;60分及以上只记为“60分”或“及格”。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结业后回校考试”字样。

  逾期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或者参加考试成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得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考试成绩仍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后,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位授予

  第五十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核在正常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各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由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因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受到学院处分的;

  3、因违反纪律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的;

  4、学院认为其他不宜授予学位的。

  第六十一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所在系按照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学士学位资格初审,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六十二条 学生毕业离校后,一般不得申请补授学位。对于因违反纪律受过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一年以后两年内做出成绩者,学生可向原所在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待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后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 毕业生的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毕业生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后,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20**年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对于条例的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篇3: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州苏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采购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包括教学与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其附件、大型成套软件、办公设备等。

  第三条 设备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采购范围及采购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备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方式。集中采购由国资处负责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台(件、套,下同)设备预算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其余纳入分散采购范围。需办理免税的进口设备由国资处统一负责采购。

  第六条 集中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网上询价、续签合同等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属于招标采购方式。

  第七条 单台设备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以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条 单台设备预算金额低于10万元,或批量预算金额低于20万元的,可通过校园网等发布询价公告,接受供应商报价,进行网上询价采购。

  第十一条 半年内再次采购相同设备(同型号、同配置)的,可采用续签合同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不含网上询价采购)采购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原已确定的采购方式的,应按下列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项目申请人填写变更采购方式申请表;

  (二)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三)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重大项目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园网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采购项目的内容、要求、单一采购理由以及单一来源供应商等。

  第十四条 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可直接转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章 采购前期市场调研

  第十五条 申请人或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围绕符合其教学科研需求的国内外同类设备开展市场调研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从国内外已使用相关设备的同行处了解设备的性能参数、配置、实际使用成效、售后服务以及购置价格等信息,并听取配置建议;

  (二)从互联网等公开媒体或其他渠道,了解同类设备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认可度(包括标注使用该设备发表高水平论文情况)等;

  (三)综合相关信息和建议,结合教学科研实际需要,确定拟购设备的配置及性能参数、售后服务等具体需求。

  第十六条 完成市场调研后,申请人通过设备采购系统提出采购申请。单台设备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需组织专家论证,提交论证报告;重大项目需另行提交市场调研报告。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设备采购申请获批后,国资处会同申请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重大项目或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其招标文件应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及建议。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质要求、主要技术性能及配置参数要求、投标报价要求以及评标方法和标准等;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接受投标人报名;

  (三)根据项目采购具体要求,组织开展资格预审、确定邀请投标人、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等相关工作;

  (四)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五)开标。招投标工作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国资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将投标文件等移交评标委员会;

  (六)评标与定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中标人;

  (七)发布中标公示;

  (八)签订合同;

  (九)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以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申请人和有关专家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组成员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直接选定;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参照邀请招标中确定投标人的方式,确定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直接邀请指定供应商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对象;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最终报价,提出书面谈判结果报告,阐明对供应商的比较意见,推荐成交供应商,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发布中标公示;

  (七)签订合同;

  (八)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采用网上询价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询价文件。国资处会同申请人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包括供应商资质要求、主要技术性能及配置参数要求、报价要求、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其中单台设备预算金额不超过5万元,或批量预算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明确品牌、厂家、型号、规格等;

  (二)发布网上询价公告,接受供应商报价;

  (三)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由申请人、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和国资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售后服务等情况,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报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

  (六)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以续签合同方式进行采购的,一般由申请人提出续签合同申请,经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可直接与原供应商续签采购合同。

  第五章 外贸代理

  第二十一条 进口设备由学校委托外贸代理公司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科研使用的进口设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经海关审批可免征相关税费。以免税方式采购的进口设备,其使用、保管等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是指单台设备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货物类的采购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4:大学教材与文献资源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州苏大学教材与文献资源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教材与文献资源的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和《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材包括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各类纸质与电子教材;文献资源包括各类中外文纸质图书、期刊、特藏文献、电子图书、电子期刊、视听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库及其检索系统等。

  第三条 教材与文献资源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教材及图书资料类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教务部、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处分别具体负责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教材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图书馆具体负责文献资源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采购范围及采购方式

  第四条 教材与文献资源的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零星采购。

  第五条 集中采购以协议供货为主要方式。协议供货是指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及其产品折扣率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学校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协议供应商及产品的采购形式。

  第六条 采购的教材与文献资源,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列入零星采购范围:

  (一)未列入供货协议的;

  (二)协议供应商提供的相应产品其价格、服务等不能满足需求的。

  第七条 零星采购教材与文献资源的,根据其同一批次采购预算,分别采用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预算金额在3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可由各单位自行实施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以谈判等方式组织采购;

  (三)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以招标等方式组织采购。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可以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一)供货渠道单一,供货商不足3家的;

  (二)具有特藏价值的文献资源,如古籍、历代舆图、印谱、碑帖拓片、重要手稿、抄本、老照片等。

  第九条 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可直接以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明确折扣率及服务等。

  第十条 采购或续购电子资源项目(如数据库、电子书等)的,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可参加全国、地区图书馆行业或高校联合体组织的集团采购,并根据集团采购确定的价格和服务直接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供货渠道单一,且价格公开透明的文献资源(如:中文报纸等),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可直接采购。

  第三章 协议供应商

  第十二条 招投标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将采购的教材与文献资源按类型进行分类,结合能提供相应服务的供应商数量,分别提出学校所需各类协议供应商的数量,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每种类型教材与文献资源的协议供应商一般为1家,特殊情况不超过4家。

  第十三条 学校与协议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中应明确供应商能够提供的货物名称(或范围)、价格(或折扣率)和服务条件等。根据供货协议,供应商按学校要求提供货物和服务,学校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 协议供货商的协议供货期一般为1年。

  第十五条 学校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方式确定协议供货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组织程序按《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谈判方式的组织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六条 协议供应商应具有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若涉及国外教材或文献资源则应获得新闻出版总署许可具有出版物进口经营的资质。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协议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到货率、到货周期、差错率、邀请或组织现采次数、书目报道情况等反映供应商采购能力和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采购的教材和文献资源属于协议供货的,可直接在协议供应商中选择成交供应商,按协议约定的价格采购相应的货物和服务。

  第十九条 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教材和文献资源的,按《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以谈判方式采购教材和文献资源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的代表、专家,以及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参照《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对两次公开招标失败后转为谈判方式采购的,原投标人可直接确定为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对于供货渠道相对单一的,可直接确定唯一供应商作为谈判对象;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最终价格(或折扣率)等,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根据项目情况,发布中标公示或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七)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 凡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篇5:大学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州苏大学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材料包括各类实验耗材、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劳保用品、实验药品试剂等。

  第三条 实验材料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具体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实验材料采购遵循“集中采购,分批配送,减少库存,节约资金”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学校实验材料的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零星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

  第六条 集中采购是指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及其产品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申购单位或课题组(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协议供应商及产品的采购形式。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零星采购。零星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询价等形式进行。

  (一)协议供货目录中无相应产品或替代产品的;

  (二)协议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价格、服务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

  (三)因工作需要在其他城市采购适量实验材料的。

  第八条 采购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类药品、处方类药品以及麻醉品等管制实验材料,应按《州苏大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国资处统一采购。

  第九条 采购进口实验材料需办理免税的,其采购和免税审批手续由国资处统一办理。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实施

  第十条 招投标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将实验材料分成不同类别,结合能提供相应服务的供应商数量,分别提出学校所需各类协议供应商的数量,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每种类别的协议供应商一般不超过3家。

  第十一条 协议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期一般为1年。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公开招标、谈判等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公开招标的组织程序按《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谈判方式的组织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费预算,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经国资处审核确认后形成有效订单,协议供应商根据有效订单直接将实验材料配送给申请人。国资处实验材料供应中心仓库已有的材料,申请人可通过系统申请直接领取。

  第十四条 申请人确因科研工作急需临时紧急采购实验材料的,可在协议供应商处直接采购。紧急采购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下同),采购完成后应及时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备案。

  第四章 零星采购的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人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费预算,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零星采购申请,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国资处审核确认。其中同一批次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零星采购实验材料的,根据其预算金额,分别采用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单件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申请人自行采购,并及时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备案。自行采购的金额单月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二)单件预算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通过谈判、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三)单件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实验材料的,按《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以谈判方式采购实验材料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的代表及财务处、国资处的工作人员和专家等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参照《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最终价格(或折扣率)等,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根据项目情况,发布中标公示或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七)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以询价方式采购实验材料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由申请人、财务处和国资处的工作人员等组成;

  (二)制定并发布询价公告(文件);

  (三)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报价以及服务等综合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收到实验材料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确认收货,进行入库出库登记。同一批次在5万元及以上的实验材料,须由国资处派人参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采购实验材料的经费由申请人承担,国资处统一结算。由申请人直接零星采购的实验材料,应列明本细则第七条相应情况。

  第二十二条 加强库存实验材料的管理,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最大限度地消除账物差异,减少非正常损耗。常规实验材料逐步实现零库存。

  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类药品以及麻醉品等管制实验材料的领取和使用按照《州苏大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实验剩余剧毒化学品由国资处实验材料供应中心危险品仓库或在学校指定存储点统一代为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凡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年1月1日起试行,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