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面向党外人士校情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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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面向党外人士校情通报制度

  学院面向党外人士校情通报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河南省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央统战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统一战线工作实际,为更好地发挥党外人士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建言献策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河南省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向党外人士通报校情工作;

  第三条 通报时间:一般情况下每半年通报一次,学校有特殊、重大事项可随时通报;

  第四条 通报内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基本情况,学校反腐廉政情况;

  第五条 通报对象: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少数民族代表、留学归国人员代表等;

  第六条 通报形式: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通过会议、座谈会、联谊会等合适形式进行通报;

  第七条 学校工作需要时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以会议协商、约谈协商或书面协商等形式开展政治协商;

  第八条 承办单位:党委办公室、党委统战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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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保密工作制度

  学院保密工作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办法》(省政府令172号),切实做好各项保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学校保密管理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学校党委成立保密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保密管理工作。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所有副校级领导担任,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成员。

  保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保密管理工作。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党办主任兼任。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校内各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

  二、保密范围

  1.上级组织发来的秘密文件、密码电报、秘密传真件、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和学校各种秘密文件、内部事项等材料。

  2.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以及各种重要会议的记录、原始资料等。

  3.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印章等。

  4.关于干部任免的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干部的资料,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纪录,后备干部名册等。

  5.纪检、监察和保卫部门受理的举报、控告、申诉及其案件调查材料等。

  6.出国人员的选派计划、名册;对外交流项目的计划及协议、重要外宾的接待方案等。

  7.学校组织和承担的各类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和参考答案。

  8.学校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尚未公布的资料;承担国家、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项目;应用科学的新工艺、新技术等。

  9.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涉密事项及涉密内容。

  10.对影响学校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不稳定因素的防范与处理措施。

  11.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和资料。

  三、保密职责

  1.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传递、管理上级文件和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学校党政印鉴;管理用来传递、储存、处理国家秘密的信息设备。

  2.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存放和保管上级文件、学校干部资料、人事档案。

  3.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外宣信息管理。

  4.党委统战部:负责学校统战信息管理。

  5.教务处:负责国家级、省级考试以及学校考试制卷和组织考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试制卷和组织考试等事项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6.科研处:负责各类科研项目中未公布发表或禁止公布发表的资料、数据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工作。

  7.学生处:负责学生学籍信息及学生个人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8.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发展规划的信息材料管理。

  9.网络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敏感信息处理、设备管理和技术保障。

  10.财务处、审计处:负责按规定不能公开的财务统计报告或专题报表、尚未公布的审计调查报告的保密管理工作。

  11.保卫处:负责案件调查、通报材料的保密管理工作;影响学院安全稳定的特殊情况及其防范、处理措施。

  12.其他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涉及需保密的事项。

  四、保密要求

  (一)文件资料保密

  1.凡中央、省、市等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和转发的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和资料一律由党委办公室机要管理人员负责签收和拆封。未经批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2.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文件,严格办理手续,不得自行传阅;秘密、机密和绝密文件要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并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清查工作。

  3.密级文件不得摘抄、复印、翻印。

  4.领导阅处文件要注意妥善保管,不得将文件带出办公室;办公室不得随意放置密级文件和资料。

  5.凡因工作需要携带密级文件和资料外出,必须经学校保密委主任批准,并进行登记;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在调动前必须将个人使用的各种密级文件资料全部交回有关部门。

  6.密级文件必须要存放在机要室,并做到定期检查。如有丢失,必须立即查找、报失。

  7.严格执行文件归档制度。须按有关规定上交的密级文件,必须按时如数上交至有关部门。经上级同意,需自行销毁的密级文件资料,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批后送指定地点按照相关规定监视销毁。

  8.涉密人员必须政治上可靠,忠于职守,严格履行保密职责,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二)通讯、印鉴、宣传、外事保密

  1.不得在普通电话、信件中谈论党和国家机密,不得用平信寄送密级文件、资料。

  2.对公章和印鉴必须严格管理,由政治上可靠的专人负责保管。

  3.任何人都不得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和携带空白介绍信外出。

  4.公章启用和作废均应登记留存印膜,作好档案保存,作废公章要按规定缴回颁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5.对于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公开宣传,各种形式的宣传稿件要经过党委宣传部审查。

  6.在出国(境)放学、考察及其他外事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

  1.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2.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标准,不得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4.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重要文件、数据库不得连网。

  5.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

  6.科技成果、教学成果、学校重大改革举措等信息,若需在网上发布,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7.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8.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定期监督、检查上网信息的安全,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及时发现、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四)档案保密

  1.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对秘密、机密、绝密和一般文件要分开组卷、保管和编目,以避免密级混淆。

  2.具有密级的档案材料原则上必须在机要室查阅,不得抄录、拍照、描绘、复制;确因需要借用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严格借阅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返还,期间不得转借他人。

  3.档案管理员要加强档案室的安全防护,保管好档案室钥匙,随时锁好门窗和档案柜。

  五、保密纪律

  1.涉密人员不得在私人信件、公共场所、公用电话、报道稿件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及秘密;不携带秘密资料回家、探亲访友、参观游览;不准通过普通邮政和传真机、电子信件等传递机要文件、资料等;在接待外宾和从事涉外工作中坚持内外有别,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2.在学校内部会议上,传达的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事项,讨论确定学校组织、人事、保卫等工作的重大措施,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和其他重要事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秘、扩散。

  3.如发生文件、资料、会议、科研及教学成果等方面丢失、泄密事件,应立即向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及时查明原因,予以补救。对于违反保密规定者,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3: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为提高学校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水平,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豫高发〔20**〕2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校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调整、学科建设、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的制订等。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包括教学改革、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

  5.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奖励或候选人的推荐,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等。

  7.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招生计划等。

  8.教师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9.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和建设,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等。

  10.工资、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12.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3.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4.其他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二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聘)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处级及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

  2.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3.全国、省、市、县(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确定或调整。

  5.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

  6.其他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安排。

  第三条 重要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2.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3.国内外合资(含对外投资)、合作(含对外合作办学)的重大项目。

  4.国家级、省级实验室建设项目等。

  5.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6.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资金支出在5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2.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单项支出5万元及以上的临时性项目。

  3.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方案。

  4.学校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5.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二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决策机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决定,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各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是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决策内容和程序参见《学院院(系、部)党政联系会议制度暂行规定》;各职能部门“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参照教学单位及《学院院(系、部)党政联系会议制度暂行规定》执行;学校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学术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再提交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六条 党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内容

  1.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2.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资源配置中的重大问题。

  4.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处级干部任免、调动、奖惩、考核和监督,干部教育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6.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年度进人原则及计划,高学历、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调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原则、程序等重要问题。

  7.学校年度预算内资金支出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8.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支出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9.重大捐赠、教育收费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0.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及后勤、校办产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1.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

  12.重大改革方案、收入分配政策等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13.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4.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决策的“三重一大”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校党委决议的重要改革和发展问题。

  2.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3.落实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的计划和相关重要事项。

  4.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有关问题。

  5.人才引进、调配、使用的方案,教师聘任与解聘问题及校内其他人事工作事宜。

  6.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

  7.学校年度预算内资金支出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8.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变更预算超出10%的事项。

  8.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支出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9.重大捐赠、教育收费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0.外事及国际学术交流方面的重要问题。

  11.基建、后勤、保卫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12.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3.应由学校给予的行政奖励与处分事项。

  14.须提交党委会决定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15.学校其他有关行政方面的事项。

  第八条 坚持校党委和校行政工作沟通制度

  校长办公会涉及“三重一大”的重要议题及其决策意向,会前须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委报告,会后将决策结果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委通报。

  第九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事项的确定程序分别依照《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和《学院校长办公会制度》执行。

  第十条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1.凡需集体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不得以非会议形式替代。

  2.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党委会讨论重要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

  3.因故不能出席集体决策会议的成员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将对会议议题的意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

  5.集体决策事项,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更不能临时动议特别重大议题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遇有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经请示书记、校长后,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6.集体研究决策事项时,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十三条 表决方式

  1.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按照《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和《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执行。

  2.集体研究决策事项,实行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

  3.集体决策会议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4.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党委书记或校长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决策实行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一般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复议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定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凡属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所有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

  第十九条 对已决策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决策执行主体向决策主体反映情况,并由决策主体负责人给予答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决策执行的,决策执行主体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决策主体进行复议,研究决定变更或取消决策事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党委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委报告已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对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发现的基层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委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一项重要任务,对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工作的每个具体环节。要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监督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对已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跟踪、督查督办、反馈,要健全已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反映渠道和处理措施,通过书记、院长接待日、书记、院长信箱等方式及时了解讯息;对事关师生切身利益,师生提出异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要及时受理,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适当调整,并提交下次党委会认可,并及时通过有效途径通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可提出质询,或向上一级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并依据职责职权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的基础上,依据职责范围,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委书记是党委会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校长是校长办公会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决策而个人决定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形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不执行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事项不公开、不请示、不报告,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6.执行不力,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学校决策顺利推进的。

  7.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岗位职责,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问责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三十条 根据被问责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追究决策执行责任的集体和个人,由校纪委、监察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或校行政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校行政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院党字〔20**〕66号)和《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监督和责任追究的规定》(院党字〔20**〕67号)同时废止。

篇4:学院党委会议制度

  学院党委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党委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代表学院党委行使职权、对学院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最高领导机构的议事决策会议。

  第二条 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20**年11月14日通过)、《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年12月27日修订)、《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55号)等有关文件,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议事和决策。

  第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校时,原则上不召开党委会。出席会议人员为校党委委员。非校党委委员的校级领导和党委办公室主任可列席党委会。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四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校长如有一人缺席,原则上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形成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议。党委委员如因故缺席会议,会后由党委书记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及党委决议。

  第六条 党委会召开前,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事先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

  第七条 党委会一般情况下不讨论未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没有具体处理方案的议题。

  第八条 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并做好会议记录的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九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党委会议题范围: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高校工委、教育厅、市委、市政府的文件、会议精神和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2.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3.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发展规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4.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6.研究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考核、监督、奖惩等有关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问题,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7.研究决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进人计划、职称评审、人才培养有关政策等重要问题,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副高职称以上(含副高)人员和科级干部以上(含科级)人员的调进或调出。

  8.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定预算内100万(含100万)元以上、预算外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大额度资金使用。

  9.研究决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产管理及后勤、校办产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研究决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党委书记、校长代表党委、行政所作的工作报告。

  11.研究确定校级学术机构以及由书记或校长担任组长(主任)的各类委员会(小组)的确立及调整。

  12.研究决定纪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定由纪委提出的党员干部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13.研究决定民主党派工作的重要问题,审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4.审定校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向上级推荐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15.研究决定校行政提请党委决策的重要事项。

  16.其他需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党委会议题,但重大问题应在党委会上通报。

  第十二条 根据党委会议事范围,各部门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主管领导应组织相关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初步意见和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 主管领导决定提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党委会议题。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题的征集、汇总,并交党委书记审定。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党委会要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少数服从多数。决定重大事项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与会的党委委员对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对需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党委书记在决策讨论时可对议题适时补充意见,但应末位表态。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讨论有关议题时,分管该议题工作的党委委员或者校级领导必须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由会议主持人代向会议转达。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直系亲属、近亲近姻关系人员时,相关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与会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不得另行处理其他事务,确实需要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会前请假。

  第十九条 实行候会制度。除党委会固定参加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党委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候会。

  第二十条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将通讯工具设置为静音或震动模式,非特殊情况,在会场内不得接打电话。

  第二十一条 严格会议纪律,遵守保密制度,除会议决定传达贯彻的决议、决定外,会议过程和不在公开范围内的结果任何人不得泄漏,如有违反,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贯彻督查督办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办公会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意见和要求,整理印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后,各单位要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和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在工作中如因情况变化确实难以执行,有3位以上(含3位)党委委员提请党委会复议的,可在下次党委会上进行复议,复议后按复议决定执行。在党委会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决定、决议的督查督办和协调,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党委办公室,重大紧急事项也可直接反馈至党委,必要时可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党委会议制度》(院党字〔20**〕13号)和《学院党委会研究问题、决定事项的内容界定》(院党办字〔20**〕22号)同时废止。

  党委办公室

篇5:学院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学院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一、书记办公会是党委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的会议。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二、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书记办公会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三、书记办公会原则上不固定时间,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四、书记办公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共同商议提出,如意见不一致,应暂缓提出。

  五、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问题;

  (三)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四)研究处理可以不经党委会审定,而又不宜由党委书记、副书记个人决定的问题;

  (五)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六、书记办公会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