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落实实施,办法相关资讯是工作经常遇到及需要使用的,也许您正为撰写三重,落实实施,办法而苦恼,下面是整理的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为提高学校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水平,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豫高发〔20**〕2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校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调整、学科建设、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的制订等。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包括教学改革、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

  5.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奖励或候选人的推荐,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等。

  7.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招生计划等。

  8.教师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9.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和建设,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等。

  10.工资、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12.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3.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4.其他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二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聘)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处级及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

  2.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3.全国、省、市、县(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确定或调整。

  5.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

  6.其他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安排。

  第三条 重要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2.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3.国内外合资(含对外投资)、合作(含对外合作办学)的重大项目。

  4.国家级、省级实验室建设项目等。

  5.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6.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资金支出在5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2.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单项支出5万元及以上的临时性项目。

  3.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方案。

  4.学校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5.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二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决策机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决定,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各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是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决策内容和程序参见《学院院(系、部)党政联系会议制度暂行规定》;各职能部门“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参照教学单位及《学院院(系、部)党政联系会议制度暂行规定》执行;学校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学术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再提交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六条 党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内容

  1.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2.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资源配置中的重大问题。

  4.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处级干部任免、调动、奖惩、考核和监督,干部教育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6.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年度进人原则及计划,高学历、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调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原则、程序等重要问题。

  7.学校年度预算内资金支出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8.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支出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9.重大捐赠、教育收费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0.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及后勤、校办产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1.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

  12.重大改革方案、收入分配政策等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13.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4.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决策的“三重一大”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校党委决议的重要改革和发展问题。

  2.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3.落实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的计划和相关重要事项。

  4.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有关问题。

  5.人才引进、调配、使用的方案,教师聘任与解聘问题及校内其他人事工作事宜。

  6.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

  7.学校年度预算内资金支出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8.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变更预算超出10%的事项。

  8.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支出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9.重大捐赠、教育收费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0.外事及国际学术交流方面的重要问题。

  11.基建、后勤、保卫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12.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3.应由学校给予的行政奖励与处分事项。

  14.须提交党委会决定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15.学校其他有关行政方面的事项。

  第八条 坚持校党委和校行政工作沟通制度

  校长办公会涉及“三重一大”的重要议题及其决策意向,会前须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委报告,会后将决策结果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委通报。

  第九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事项的确定程序分别依照《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和《学院校长办公会制度》执行。

  第十条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1.凡需集体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不得以非会议形式替代。

  2.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党委会讨论重要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

  3.因故不能出席集体决策会议的成员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将对会议议题的意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

  5.集体决策事项,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更不能临时动议特别重大议题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遇有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经请示书记、校长后,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6.集体研究决策事项时,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十三条 表决方式

  1.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按照《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和《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执行。

  2.集体研究决策事项,实行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

  3.集体决策会议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4.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党委书记或校长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决策实行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一般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复议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定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凡属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所有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

  第十九条 对已决策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决策执行主体向决策主体反映情况,并由决策主体负责人给予答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决策执行的,决策执行主体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决策主体进行复议,研究决定变更或取消决策事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党委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委报告已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对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发现的基层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委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一项重要任务,对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工作的每个具体环节。要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监督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对已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跟踪、督查督办、反馈,要健全已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反映渠道和处理措施,通过书记、院长接待日、书记、院长信箱等方式及时了解讯息;对事关师生切身利益,师生提出异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要及时受理,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适当调整,并提交下次党委会认可,并及时通过有效途径通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可提出质询,或向上一级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并依据职责职权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的基础上,依据职责范围,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委书记是党委会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校长是校长办公会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决策而个人决定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形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不执行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事项不公开、不请示、不报告,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6.执行不力,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学校决策顺利推进的。

  7.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岗位职责,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问责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三十条 根据被问责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追究决策执行责任的集体和个人,由校纪委、监察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或校行政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校行政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院党字〔20**〕66号)和《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监督和责任追究的规定》(院党字〔20**〕67号)同时废止。

编辑:www.glwk8.Com

篇2: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办法

  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密切党群关系,构建民主、开放、规范的基层党务公开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20**年11月14日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17号)、《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发〔20**〕19号),按照*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各级党组织按照章程和相关文件,通过一定形式将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信息真实、及时地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使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执行,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得到切实加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和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为学校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纪,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

  (二)积极稳妥,客观真实,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公开内容应全面、客观、真实,防止形式主义;

  (三)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把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学校信息公开有机结合,规范和完善公开制度;

  (四)区别情况,注重实效,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党委主动公开的党务内容

  (一)党委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全校性党务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开展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教育工作、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队伍建设、权利保障、创先****,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的工作制度、党内生活制度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党委委员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情况;

  (五)干部任免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党风廉政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主动公开的党务内容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的情况,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及执行、年度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

  (二)开展思想政治意识形态教育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队伍建设、权利保障、创先****,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的工作制度、党内生活制度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情况;

  (五)基层党组织内设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等选拔任用、轮岗交流、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考核奖惩等情况;

  (六)接待来信来访,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除学校各级党组织主动公开的党务信息外,党员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相应党组织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党员申请获取党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党务公开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九条 下列党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的文件规定不予公开的党务信息。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根据不同内容,合理确定党务公开的方式。适合在一定范围内的党组织或党员中公开的,主要通过党内会议、会议纪要、文件等形式公开;适合对全校师生公开的,通过校园网、校报等渠道公开;适合对社会大众公开的,通过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公开。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相关程序

  (一)实施公开。各院级党组织对属于党务公开内容的事项,按规定和要求及时主动公开。

  (二)收集反馈。定期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署名意见和建议,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做好公开工作。

  (三)归档整理。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相关程序

  (一)受理: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对于基本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对于申请条件不完备或不清楚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或更改。

  (二)时限: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报经学校党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无特殊情况延长答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三)答复:对申请获取党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订完成的,应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4.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6.不属于本级党组织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其中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所在的党组织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党组织的名称、联系方式;

  7.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党组织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有关党组织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10.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十三条 对于党的文件政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固定内容应长期公开;对于一定时限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信息应定期公开;对于为党员、师生办实事、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等动态性、阶段性工作信息,应根据进展情况逐段予以公开;对于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即时性工作信息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党务公开办公室和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党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学校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 党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党务公开义务或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实施公开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党组织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等。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党建工作考核以及评奖评优的内容。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务公开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党务公开暂行办法》(院党字〔20**〕24号)同时废止。

  党委办公室

篇3: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是指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明确责任人,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党总支、党支部及其书记、副书记,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党委组织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1.不能正确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不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或指导不力、把关审核不严,在本单位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

  2.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

  3.组织发展材料不全而预审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不全不实,未按《学院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审批为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思想汇报、培养考察材料不全不实而审批转正的;

  4.没有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力导致审查失实的;

  5.未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或集中培训未按要求实施达到预期效果的;

  6.预审后发展前、转正前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对公示期间师生反映的问题没有进行认真调查而予以审批的;

  7.党委组织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预审发展对象、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后,未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的;

  8.档案材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造成丢失、缺漏,或故意篡改档案材料的;

  9.未召开总支委员会而审批接收预备党员或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

  10.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因学习、工作变动等原因,未及时转接有关材料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校党委将对相关总支(直属党支部)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当年过失两次以上的,将对相关总支(直属党支部)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相关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其领导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1.将未提交入党申请书或不符合入党基本条件的师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未经过支委会研究讨论而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2.未指定2名正式党员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活动的;

  3.未经过或未按组织部关于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通知要求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发展的;

  4.讨论研究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5.未能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作出客观、全面考察记录的;未能做到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或未按要求如实、客观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的;

  6.将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7.未能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师生员工的意见,未经支委会讨论和同意,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未召开党支部大会而接收预备党员或给予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8.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提交转正申请后未能按时讨论转正,或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未提出转正申请,未能按时讨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党总支应对所在党支部及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当年过失两次以上的,应对该党支部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推荐该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支委委员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及预审人员应承担责任:

  1.未能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入党动机、思想品质、综合表现等,对其重大问题未能如实了解清楚,或了解清楚未能如实向组织汇报的;

  2.未能履行培养考察职责,对考察对象未进行培养联系和教育帮助的;

  3.未能按时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表》上填写客观、全面的考察意见,未能向党支部大会如实介绍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综合表现情况的;

  4.审核把关不严,将材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发展条件的发展对象提交预审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出现两次以上的,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定期和不定期对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在工作检查中发现问题或群众举报且经核查属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未做出处理意见或对相关责任人未进行责任追究的,由校党委研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连带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发展党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及时进行整顿,必要时由校党委研究取消该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预审权,同时视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内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重大的违纪违规案件,要在党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年5月14日印发

篇4:学院落实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学院落实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抓基层党建的责任,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和高校党建重点任务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找准基层党建工作着力点,大力加强基层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斗争,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为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二、基层党组织抓党建工作的主要责任

  (一)思想建设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进一步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将党员队伍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决定和校党委要求上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及校党委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2.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把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作为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主题、主线,积极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天天见”“天天新”“天天深”,扎实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教育,推进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防范和抵御宗教向校园渗透等项工作,进一步提升全校师生的思想政治素养。

  3.按照中央和省委统一部署,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坚持全覆盖、常态化、重创新、求实效,坚持学做结合。要充分发挥党支部教育管理党员的主体作用,依托党支部“三会一课”等基本制度,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4.进一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建立健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长效保障机制,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制度,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规范学习管理,提高学习效果。积极参与党建项目立项工作,围绕党建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前瞻性的实际问题进行论证、设计、研究,围绕基层党建工作中的工作机制、管理模式、活动载体等内容进行探索和实践,培育党建工作特色。

  (二)组织建设

  1.及时传达校党委的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本单位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主动适应办学体制、管理机制、组织结构和党员队伍构成的新变化,及时调整基层党组织设置,使党的工作覆盖到教学、科研、管理等各个方面。

  3.按照学校部署,扎实开展基层党组织专项评估工作,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

  4.认真完成基础性业务工作,提升党建工作整体水平。做好党内统计及党费收缴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5.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适时召开党建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先进典型,选树展示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优秀成果。

  6.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查找党支部建设和党员个人存在的不足,严格执行党内各项制度,强化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7.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经验交流与理论研究。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围绕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认真指导本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务与思政教育管理工作者撰写相关论文,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8.深入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述职评议活动。按照要求统一安排开展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基层党支部书记党建工作述职评议活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向基层党组织延伸、层层传导压力,夯实工作责任。强化“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落实。

  9.强化督促检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采取督查、检查和随机抽样检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支部的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和制度的落实。

  (三)班子建设

  1.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做到班子组织健全、成员分工明确;班子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不搞一言堂,做好会议记录。

  2.把党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年初有计划安排,工作有贯彻落实,年终有总结汇报。基层党组织全年专题研究党建工作不得少于2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听取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基层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督促完成党建工作各项任务。

  3.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4.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年度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不少于1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班子成员进行点评,班子成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干部队伍建设

  1.加强基层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将政治素质高、党性原则强、热爱党务工作、业务能力过硬的同志选配到基层党务工作岗位上来。加强对基层党务干部的培养,一是制定党务干部培训规划,分周期、分阶段、分层次、分类别对党务干部进行轮训,增强培训针对性,特别是强化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训。二是创新培训方式,拓宽培训渠道。通过党校学习、外出考察学习、现场学习交流、以会代训、以学代训等多种形式,拓宽党务干部培养渠道,帮助他们开阔视野,增长知识。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督促党员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学校有关规定,纠正“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加强对本单位干部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早提醒、早纠正,对违纪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

  3.加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校党委安排,在进行党务干部培训的基础上,分层分类开展干部的培训、集训等工作,提升干部理论水平和综合能力。

  (五)党员发展、管理和教育

  1.抓好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按照党委组织部下达的党员发展计划,规范发展程序,着力提高党员发展质量。

  2.加强党员管理,建立基层党组织党员档案。认真维护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并按时保质完成党内年报工作。

  3.加强党员教育,充分发挥各二级学院党校的主阵地作用,结合学校党校讲师团,做好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入学新生党员及毕业生党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六)制度建设

  1.健全重大问题决策和日常工作中的责任制、公示制、责任追究制、民主评议制、请示汇报制、党政联席会议制等各项制度和程序。完善并落实组织生活和民主生活制度等各项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总支委员会议,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2.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党员大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每个季度上一次党课),定期学习、定期开展组织生活,保证学习人员到位、学习时间足够,规范学习内容、学习形式,提升学习效果。持续增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四个意识”

  3.坚持谈话制度。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定期与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群众谈话,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达到及时沟通思想,促进团结和谐的目的,要求做到如实记录。

  4.建立健全和完善党务公开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七)其他工作

  1.做好统战工作。加强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民主党派成员的积极性,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开展活动。按照民主党派的特点,积极支持和帮助他们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搞好政治学习。

  2.加强群团工作。与基层党组织建设同谋划、同部署、同开展,提高群团组织的组建率,扩大群团组织的覆盖面。

  3.加强老干部工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关心关爱本部门已退休(离休)老干部的学习和生活,积极配合离退休职工工作处做好老干部相关工作。

  4.做好驻村帮扶工作。按照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发挥学校自身资源优势,做好驻村帮扶工作。

  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按照上级党委及学校整体工作安排,做好其它工作。

  三、检查考核

  (一)日常检查

  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其他部门结合日常工作部署,对各基层党组织抓党建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整改;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特别突出的问题,要通过文件、会议等形式进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相关单位抓紧整改。

  (二)集中督查

  把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作为校内督查的重要内容,成立督查组,开展集中督查。督查组要听取被督查的基层党组织抓党建和其他方面工作情况的汇报,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基层党建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建议等。在此基础上,就被督查单位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等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向校党委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述职评议

  每年年末,各基层党组织要对照党建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各基层党组织书记要重点报告抓党建工作的情况,同时要报告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开展党建工作述职和评议,接受党员和群众评议。

  (四)考核评价

  把抓党建工作情况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推进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全覆盖,健全党支部书记向党总支述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向学校党委述职的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结合落实校领导联系基层制度,每年年末,校党委常委听取联系单位工作汇报时,要把听取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并结合实际进行点评。对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考核,首要是看抓党建工作的实效,考虑其落实党建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各基层党组织对本单位党建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副书记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在分管领域负重要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组织员和其他党务工作者对本人承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建立和完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对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年5月14日印发

篇5: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

  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中层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的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任的职务包括兼任的领导职务(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分会会长/分会副会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基金会兼任的职务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等。

  在企业兼任的职务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董事长、总经理等)、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在此前提下,根据工作和学校发展需要,经批准可以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经校党委同意,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附件1)或《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审批表》(附件2),并附拟兼职情况说明、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等相关材料(具体见附件3)报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2.所在党总支(党支部)会议研究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

  3. 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科研处、教务处、外事处等部门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严禁私自利用学校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校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本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兼职中层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并同时将情况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拟提名为中层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定期对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中层领导干部应主动向党组织报告个人兼职,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对于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不符合规定的兼任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1.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

  2.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审批表

  3.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需提交材料

  4. 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需提交材料

  附件1

  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到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部门及职务 联系电话

  从事或分管工作

  已在社团兼职情况 兼任职务 审批机关 审批时间 是否取酬

  拟兼任社团职务及理由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拟兼职起始时间 年 至 年

  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

  (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

  是否超过兼职届期界限? [ ]是[ ]否

  是否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 [ ]是[ ]否

  是否领取报酬? [ ]是[ ]否

  所在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党委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部门及职务 联系电话

  从事或分管工作

  拟兼任企业职务及理由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拟兼职起始时间 年 至 年

  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成立时间等)

  企业意见 该人员是否领取报酬? [ ]是[ ]否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党委审批意见

  ((盖章)

  年年 月 日

  附件3

  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需提交材料

  干部应在社团召开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提交以下材料:

  (一)情况说明1份

  内容包括:

  1.社团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注明是否属于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

  2.干部职务,兼职理由,本人在其他社团中已兼职情况,现申请兼职社团召开选举会议或决定任命的时间。

  3.如干部已兼任社团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干部属新兼任社团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

  4.领导干部在兼职期间是否取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需说明社团是否属于行业协会商会。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附件

  1.社团邀请函。

  2.非*党员的,需额外提交党委统战部意见。

  3.社团现任领导干部名单。

  4.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同意社团筹备的证明材料。

  5.社团章程。

  6.其他材料。

  注:干部拟在省外或全国社团兼职的,不需要提供4、5两项材料。以上材料均提供一份。

  附件4

  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需提交材料

  干部应拟在企业兼职前30日,提交以下材料:

  (一)情况说明1份

  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

  2.兼职期限及理由。

  3.领导干部在兼职期间是否取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预计取酬金额。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附件

  1.企业邀请函。

  2.非*党员的,需额外提交党委统战部意见。

  3.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提供一份。

  *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