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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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办法

  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密切党群关系,构建民主、开放、规范的基层党务公开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20**年11月14日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17号)、《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发〔20**〕19号),按照*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各级党组织按照章程和相关文件,通过一定形式将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信息真实、及时地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使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执行,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得到切实加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和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为学校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纪,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

  (二)积极稳妥,客观真实,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公开内容应全面、客观、真实,防止形式主义;

  (三)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把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学校信息公开有机结合,规范和完善公开制度;

  (四)区别情况,注重实效,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党委主动公开的党务内容

  (一)党委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全校性党务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开展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教育工作、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队伍建设、权利保障、创先****,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的工作制度、党内生活制度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党委委员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情况;

  (五)干部任免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党风廉政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主动公开的党务内容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的情况,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及执行、年度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

  (二)开展思想政治意识形态教育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队伍建设、权利保障、创先****,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的工作制度、党内生活制度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情况;

  (五)基层党组织内设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等选拔任用、轮岗交流、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考核奖惩等情况;

  (六)接待来信来访,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除学校各级党组织主动公开的党务信息外,党员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相应党组织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党员申请获取党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党务公开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九条 下列党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的文件规定不予公开的党务信息。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根据不同内容,合理确定党务公开的方式。适合在一定范围内的党组织或党员中公开的,主要通过党内会议、会议纪要、文件等形式公开;适合对全校师生公开的,通过校园网、校报等渠道公开;适合对社会大众公开的,通过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公开。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相关程序

  (一)实施公开。各院级党组织对属于党务公开内容的事项,按规定和要求及时主动公开。

  (二)收集反馈。定期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署名意见和建议,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做好公开工作。

  (三)归档整理。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相关程序

  (一)受理: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对于基本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对于申请条件不完备或不清楚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或更改。

  (二)时限: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报经学校党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无特殊情况延长答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三)答复:对申请获取党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订完成的,应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4.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6.不属于本级党组织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其中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所在的党组织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党组织的名称、联系方式;

  7.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党组织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有关党组织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10.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十三条 对于党的文件政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固定内容应长期公开;对于一定时限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信息应定期公开;对于为党员、师生办实事、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等动态性、阶段性工作信息,应根据进展情况逐段予以公开;对于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即时性工作信息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党务公开办公室和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党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学校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 党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党务公开义务或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实施公开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党组织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等。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党建工作考核以及评奖评优的内容。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务公开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党务公开暂行办法》(院党字〔20**〕24号)同时废止。

  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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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学院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一、书记办公会是党委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的会议。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二、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书记办公会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三、书记办公会原则上不固定时间,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四、书记办公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共同商议提出,如意见不一致,应暂缓提出。

  五、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问题;

  (三)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四)研究处理可以不经党委会审定,而又不宜由党委书记、副书记个人决定的问题;

  (五)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六、书记办公会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

篇3:中共学院委员会委员守则

  *学院委员会委员守则

  *学院委员会委员应遵守如下守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自觉在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组织观念,讲党性,讲规矩,讲团结,讲大局,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保持政令畅通。

  二、坚持“三严三实”要求,要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终生必修课,始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培养高尚情操,形成健康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争当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引领者。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凡事出于公心、主持公道;坚持正气正派,做老实人不当“老好人”,面对不正之风敢于亮剑、敢于斗争。

  三、坚持唯物辨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讲真话,知实情,坚持一切从学校实际出发,着眼大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坚决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坚持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和通气制度,有事摆到桌面讲,严禁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不说,背后乱说。按照个人分工严格执行集体决定,维护班子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内生活制度,认真参加党的民主生活会,善于从严解剖自己,要认真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工作。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六、坚决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按规定推荐、考核、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搞临时动议。在用人上要做到任人唯贤,公道正派,不徇私情,不搞帮派。

  七、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敢于担当,遇“事”不躲,遇“难”不惧,有“责”不推,守土有责,尽职尽责。经常深入到学生和教职工中进行调查研究,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对全校工作有重要意义的意见、办法或措施,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

  八、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坚决贯彻和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切实做到慎独、慎初、慎微,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九、带头遵纪守法,严格自律,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下级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管好身边事,管好身边人,时时处处维护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良好形象。

  十、严格按照好干部的“五个标准”,自觉约束自己,努力提升自己。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自己,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要见贤思齐,向榜样学习,向身边的好同志学习,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

篇4:学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学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我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关工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关工委是校党委、校行政教育、关心学生的参谋和助手,以学校和教学单位两级“关工委”为依托,由党政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以关心、教育、培养学生健康成长为目的的群众性工作组织。

  第三条 学院关工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急党政所急,想青年所需,尽关工委所能”的工作方针,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努力培育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院关工委与各教学单位关工委在工作上是指导关系,组织、协调、支持、推动教学单位关工委工作的开展。与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通力合作,共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学生,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寓于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之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光荣革命传统,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

  第六条 教育和引导学生珍惜时光,勤奋学习,注重实践,努力学习先进文化,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劳动技能,提高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本领。

  第七条 加强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引导他们锻炼强健的体魄,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

  第八条 协同学校各方力量关心爱护学生,特别是他们中的特殊人员,努力创造条件为他们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第九条 建设学习型、创新型关工委,建立干部学习培训制度,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规律,以创新理论指导工作实践,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创新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完成校党委、校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配合,主动作为,注重实效,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二条 组织联系老干部、老教师、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坚持自愿参加、就地就近,发扬传统、改革创新,量力而行、主动作为。

  第十三条 针对关心下一代工作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学校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院关工委的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由学校全额拨付。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章 组织和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关工委设主任二名,执行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办公室。聘任名誉主任、顾问若干名。学院关工委主任由校党委任免。

  第十六条 学院关工委实行主任负责制,按照主任领导、执行主任全面落实,民主集中、委员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关工委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每年召开一次,总结和安排工作,商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关工委主任办公会议是学院关工委的议事机构,成员由主任、执行主任、相关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主要职责是: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学院关工委领导成员全体会议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处理日常工作及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每年召开一次名誉主任、顾问、委员的联席工作会议。每二年召开一次全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大会。

  第二十条 按照有进有出、进出有序的原则调整和充实领导班子,保持关工委的生机和活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附则解释和修改。

  *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年3月20日印发

篇5:学院委员会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

  学院委员会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要求,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教育、党员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党内活动。

  第三条 任何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党内活动、党内文件一律以同志相称。必须编入一个党支部(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按时交纳党费,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每季度至少参加 1次所在支部党员大会,与其他党员一起参加学习、交流思想、讨论表决。同时,积极参加党支部(党小组)开展的“主题党日”。是支委会成员的,还应按时参加支委会会议,与其他成员一起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定期给党员讲党课。校党委委员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每年要到所在党支部和联系学院(部)基层党组织讲 1次党课。党课内容要贴近党员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不搞照本宣科。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上级党组织书记与下级党组织书记之间,每年至少开展 2 次谈心谈话,通过座谈交流等形式,征求意见建议,及时梳理汇总,主动改进工作。党员领导干部与所在党支部(党小组)党员之间也要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交流思想、坦诚相见,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每年参加 1 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级有专门规定,需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会前按要求认真学习上级领导讲话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深入查找梳理问题,深刻开展党性分析,撰写个人发言提纲,列出问题清单、整改清单;会上认真负责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建立整改台账,抓好整改落实。校党委委员至少全程参加和指导 1个联系单位党组织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参加 1 次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校党委委员要到所联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加指导组织生活会。

  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时,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开展积极的思想交流和思想斗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倾听普通党员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以实际行动带动组织生活的正常开展,不能以领导身份提要求、作指示;指导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组织生活会时,要进行点评。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管理的责任分工:(1)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负总责;(2)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和联系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党支部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提醒机制,指定专人在开展组织生活之前,以书面形式将时间、地点、要求等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一条 党支部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记实,及时留存相关资料、会议记录等材料。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应主动向党支部请假,不得无故不参加党员组织生活。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上级党组织和所在党支部相关规定,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关心和支持党支部组织管理好党员组织生活,指导党支部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

  第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会同纪委、党委组织部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情况、查找及整改突出问题情况等,要定期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强化党内监督的规范实施。

  第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范围,并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年5月14日印发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