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委员会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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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委员会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实施办法

  学院委员会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4号)和《*河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校党的群团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重要思想、****、党的**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时代主题,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为主线,以增强凝聚力为目标,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工作创新为动力,以活动开展为载体,以作风建设为保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努力把握新时期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切实代表和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和权益,不断增强群团组织的生机和活力,最大限度集中全校师生智慧,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夯实学校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群众基础。

  中国高校之窗

  (二)发展目标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是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利益表达者和活动组织者,是学校党委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加强群团工作就是要紧紧围绕学校转型发展中心工作,把群团组织建设成为我校自主创新的重要组织者、党政联系群众的重要支持者、组织服务群众的重要领导者、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改革发展的重要动员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引领者。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党对群团工作的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做好群团工作的根本保证。各基层党(总)支部必须负起政治责任,加强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群团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各群团组织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群团组织是党委和行政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各基层党(总)支部要重视依靠群团组织推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群众中的贯彻落实,更好践行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各群团组织要经常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深入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党的决策部署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把党的关怀送到群众中去。

  3.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学校改革发展大局服务,始终是群团工作的价值所在。各基层党(总)支部要指导群团组织紧紧围绕学校工作中心,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各群团组织要坚持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团结动员所联系群众在创新和转型发展中找定位、谋思路,尽职责、作贡献,在发挥优势中有所作为,在服务大局中建功立业。

  4.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群团组织是党直接领导的群众自己的组织,为群众服务是群团组织的天职。各基层党(总)支部要推动群团组织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为群团组织服务群众创造条件。各群团组织要坚持眼睛向下、重心下移,不断扩大群团组织的覆盖面,增强自身影响力和感召力;坚持把服务群众作为群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多为群众办好事、解难事,切实维护各自所联系群众的正当权益,让广大群众共享建设和发展成果。

  5.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改革创新是群团工作发展进步的不竭动力。各基层党(总)支部和群团组织要把握时代脉搏,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尊重基层首创精神,不断推进群团工作和群团组织建设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使群团工作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

  6.坚持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尊重群团组织性质和特点是做好群团工作的重要原则。各基层党(总)支部要支持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党建带妇建的作用,努力实现群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各群团组织要大胆履责、积极作为,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维护群众权益,最广泛吸引和团结群众。

  二、切实加强对群团工作的领导,为群团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一)健全群团领导体制

  学校党委对校内各群团组织负直接领导责任,校党委副书记分管群团工作。建立党的群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校性的群团工作联席会议,加强群团工作研究,解决群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出台支持群团工作的政策措施。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要通过群团组织征集所联系群众的意愿。各基层党(总)支部要明确一名中层副职分管群团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群团工作联席会;建立党的群团工作考核制度,把群团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明确目标、责任。宣传部要加强对群团组织所办报刊、网站的指导管理,确保正确舆论导向,推进群团组织和群团工作健康发展。学校各群团组织要依法依章程领导或指导下级群团组织工作。学校各部门要关心支持群团工作,努力形成党委全面领导、行政大力支持、群团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重视群团队伍建设

  学校党委把群团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和使用纳入干部工作的总体规划,按照德才兼备原则,把政治素质好、群众公认、热心群团工作、善于做群团工作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群团组织领导岗位。鼓励青年干部、教师参与竞聘,到校工、青、妇兼职任部长,锻炼提升群众工作能力。

  (三)加大群团经费、阵地投入

  学校每年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提取工会经费转入校工会账户,实行单独核算,规范使用,用于全校工会组织、队伍、阵地建设及开展工会活动等。加大对共青团、女工工作经费投入,建立专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制定考核办法,加强群团组织考核管理,对于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的基层群团组织按相关文件执行奖励

  学校党委、行政根据群团工作的实际需要,把群团组织所属群众活动、服务场所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合理配置、规划建设、高效利用体育、文化场馆和教育资源,最大限度满足群团工作的需要。力争3年内实现群众文体活动场所建设有较大发展,确保群众活动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学校现有文体活动设施(场馆)本着管理运行高效化、服务群众优质化的目标,对师生开放。

  (四)加大群团干部培训力度

  组织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制定落实好群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工、青、妇等群团干部实行三年一轮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群团组织间要积极开展多向交流与联系,促进相互学习、交流和提高。

  (五)营造群团工作氛围

  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广群团工作先进典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履职尽责,发挥作用,积极为群团组织提供支持和帮助,形成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强大合力,为做好群团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三、支持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全面深化群团工作改革创新

  (一)共青团要始终保持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成为广大青年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者,素质教育工程的推进者,服务成长成才平台的搭建者

  1.加大思想引领力度,深化理想信念教育。要创新主题教育活动载体,打造“青年之声”线上线下阵地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培育思政工作品牌,全方位引导青年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2.加强团建创新管理,不断提升组织活力。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基层运行机制,推广新的建团模式,加强团干队伍建设,探索、完善新形势下团建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

  3.坚持活动育人和实践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要培育特色校园文化,搭建创新教育平台,打造精品社团,开展品牌活动,规范社会实践,培养高素质应用性人才,有效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4.关注青年利益需求,保障青年合法权益。要完善校园舆情监测与信息反馈机制,关注青年学生身边的焦点、热点、难点,正确引导青年学生采取合理、有序、有效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稳定。

  (二)工会组织要努力成为学校党委联系群众的重要支持者,组织服务群众的重要领导者,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改革发展的重要动员者

  1.立足服务学校工作大局,搭建职工素质提升平台,激励职工建功立业。要因地制宜地开展职工教学技能大赛、巾帼建功、师德创建等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培养造就一支与我校改革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

  2.充分发挥教代会作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要认真履行教代会职责,适时完成教代会换届选举工作,召开教代会,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应有的作用。

  3.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大为职工群众办实事的工作力度,切实把困难职工帮扶,金秋助学、特困职工救助、职工团购住房等服务职工的实事抓紧抓好,努力使职工群众感受到学校党政以及群团组织的温暖。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实现源头维权。

  4.创新教职工文体活动模式。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升广大师生的归属感、凝聚力、向心力。探索在党委领导下工会引领、分工会和群团协会百花齐放、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文体活动模式,通过活动推动健康的校园文化建设,使广大教职工在繁忙的工作中缓解疲劳、释放压力、放松心情,提高生活质量,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为学校的发展凝聚向心力、提高战斗力。

  5.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学习活动,引导职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设计务实管用的活动载体,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生动活泼、特色鲜明、富有成效的教职工实践。

  (三)女工组织要探索拓展服务群众的有效载体,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1.履行代表维护职能,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女工组织要积极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推动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在学校各项工作部署和政策出台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从源头上保障和发展女职工利益。

  2.组织动员女职工开展“巾帼建功”活动,引导女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第一线建功立业。完善女教职工评先评优制度,发挥妇女先进典型的榜样引领作用。

  3.引领广大女职工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发挥独特作用。教育引导女职工发扬“四自”精神,捍卫人格尊严,增强道路自信,自立自强,建功立业。积极开展家庭美德教育活动。

  4.开展有针对性的“关爱行动”。完善女教职工困难群体救助机制,加强对困难女教职工的关爱服务。实施“巾帼维权行动”。开展女教职工“两癌” 检查。为单身职工婚恋牵线搭桥。积极参与“春暖计划”、“春蕾计划”等公益事业。根据女教职工的意见和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做到服务精准、供需对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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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规范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20**年11月1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年12月27日修订)、《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5号)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55号)、《学院章程》(校政办字〔2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

  第二章 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统领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各民主党派的校内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积极作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因故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校长代其履行。

  第四章 领导制度及议事决策制度

  第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的召集人和组织者,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学校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会与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遵照《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和《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执行。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五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六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校长每年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和校长要支持纪委、监察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重要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逐步推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院党字〔20**〕5号)同时废止。

篇3: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为提高学校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水平,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豫高发〔20**〕2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校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调整、学科建设、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的制订等。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包括教学改革、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

  5.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奖励或候选人的推荐,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等。

  7.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招生计划等。

  8.教师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9.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和建设,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等。

  10.工资、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12.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3.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4.其他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二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聘)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处级及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

  2.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3.全国、省、市、县(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确定或调整。

  5.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

  6.其他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安排。

  第三条 重要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2.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3.国内外合资(含对外投资)、合作(含对外合作办学)的重大项目。

  4.国家级、省级实验室建设项目等。

  5.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6.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资金支出在5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2.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单项支出5万元及以上的临时性项目。

  3.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方案。

  4.学校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5.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二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决策机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决定,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各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是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决策内容和程序参见《学院院(系、部)党政联系会议制度暂行规定》;各职能部门“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参照教学单位及《学院院(系、部)党政联系会议制度暂行规定》执行;学校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学术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再提交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六条 党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内容

  1.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2.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资源配置中的重大问题。

  4.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处级干部任免、调动、奖惩、考核和监督,干部教育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6.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年度进人原则及计划,高学历、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调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原则、程序等重要问题。

  7.学校年度预算内资金支出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8.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支出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9.重大捐赠、教育收费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0.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及后勤、校办产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1.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

  12.重大改革方案、收入分配政策等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13.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4.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决策的“三重一大”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校党委决议的重要改革和发展问题。

  2.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3.落实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的计划和相关重要事项。

  4.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有关问题。

  5.人才引进、调配、使用的方案,教师聘任与解聘问题及校内其他人事工作事宜。

  6.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

  7.学校年度预算内资金支出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8.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变更预算超出10%的事项。

  8.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支出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9.重大捐赠、教育收费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0.外事及国际学术交流方面的重要问题。

  11.基建、后勤、保卫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12.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3.应由学校给予的行政奖励与处分事项。

  14.须提交党委会决定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15.学校其他有关行政方面的事项。

  第八条 坚持校党委和校行政工作沟通制度

  校长办公会涉及“三重一大”的重要议题及其决策意向,会前须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委报告,会后将决策结果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委通报。

  第九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事项的确定程序分别依照《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和《学院校长办公会制度》执行。

  第十条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1.凡需集体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不得以非会议形式替代。

  2.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党委会讨论重要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

  3.因故不能出席集体决策会议的成员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将对会议议题的意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

  5.集体决策事项,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更不能临时动议特别重大议题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遇有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经请示书记、校长后,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6.集体研究决策事项时,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十三条 表决方式

  1.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按照《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和《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执行。

  2.集体研究决策事项,实行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

  3.集体决策会议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4.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党委书记或校长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决策实行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一般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复议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定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凡属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所有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

  第十九条 对已决策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决策执行主体向决策主体反映情况,并由决策主体负责人给予答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决策执行的,决策执行主体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决策主体进行复议,研究决定变更或取消决策事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党委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委报告已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对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发现的基层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委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一项重要任务,对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工作的每个具体环节。要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监督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对已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跟踪、督查督办、反馈,要健全已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反映渠道和处理措施,通过书记、院长接待日、书记、院长信箱等方式及时了解讯息;对事关师生切身利益,师生提出异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要及时受理,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适当调整,并提交下次党委会认可,并及时通过有效途径通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可提出质询,或向上一级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并依据职责职权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的基础上,依据职责范围,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委书记是党委会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校长是校长办公会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决策而个人决定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形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不执行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事项不公开、不请示、不报告,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6.执行不力,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学校决策顺利推进的。

  7.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岗位职责,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问责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三十条 根据被问责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追究决策执行责任的集体和个人,由校纪委、监察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或校行政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校行政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院党字〔20**〕66号)和《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监督和责任追究的规定》(院党字〔20**〕67号)同时废止。

篇4: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办法

  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密切党群关系,构建民主、开放、规范的基层党务公开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20**年11月14日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17号)、《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发〔20**〕19号),按照*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各级党组织按照章程和相关文件,通过一定形式将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信息真实、及时地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使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执行,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得到切实加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和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为学校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纪,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

  (二)积极稳妥,客观真实,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公开内容应全面、客观、真实,防止形式主义;

  (三)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把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学校信息公开有机结合,规范和完善公开制度;

  (四)区别情况,注重实效,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党委主动公开的党务内容

  (一)党委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全校性党务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开展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教育工作、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队伍建设、权利保障、创先****,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的工作制度、党内生活制度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党委委员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情况;

  (五)干部任免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党风廉政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主动公开的党务内容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的情况,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及执行、年度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

  (二)开展思想政治意识形态教育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队伍建设、权利保障、创先****,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的工作制度、党内生活制度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情况;

  (五)基层党组织内设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等选拔任用、轮岗交流、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考核奖惩等情况;

  (六)接待来信来访,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除学校各级党组织主动公开的党务信息外,党员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相应党组织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党员申请获取党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党务公开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九条 下列党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的文件规定不予公开的党务信息。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根据不同内容,合理确定党务公开的方式。适合在一定范围内的党组织或党员中公开的,主要通过党内会议、会议纪要、文件等形式公开;适合对全校师生公开的,通过校园网、校报等渠道公开;适合对社会大众公开的,通过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公开。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相关程序

  (一)实施公开。各院级党组织对属于党务公开内容的事项,按规定和要求及时主动公开。

  (二)收集反馈。定期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署名意见和建议,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做好公开工作。

  (三)归档整理。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相关程序

  (一)受理: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对于基本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对于申请条件不完备或不清楚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或更改。

  (二)时限: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报经学校党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无特殊情况延长答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三)答复:对申请获取党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订完成的,应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4.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6.不属于本级党组织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其中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所在的党组织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党组织的名称、联系方式;

  7.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党组织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有关党组织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10.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十三条 对于党的文件政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固定内容应长期公开;对于一定时限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信息应定期公开;对于为党员、师生办实事、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等动态性、阶段性工作信息,应根据进展情况逐段予以公开;对于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即时性工作信息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党务公开办公室和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党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学校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 党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党务公开义务或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实施公开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党组织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等。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党建工作考核以及评奖评优的内容。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务公开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党务公开暂行办法》(院党字〔20**〕24号)同时废止。

  党委办公室

篇5:学院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学院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一、书记办公会是党委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的会议。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二、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书记办公会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三、书记办公会原则上不固定时间,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四、书记办公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共同商议提出,如意见不一致,应暂缓提出。

  五、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问题;

  (三)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四)研究处理可以不经党委会审定,而又不宜由党委书记、副书记个人决定的问题;

  (五)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六、书记办公会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